提单是否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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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国际经贸的迅猛发展 , 缺 少了辅助服务体系如运输 、保险和 银行融资与结算的支持 , 那是难以
想象的 。其中提单制度所起的重要 作用 , 更是直接促使了国际货物买 卖从以实际交货为主发展成为以 象征交货或拟制交货为主 , 单证买 卖从此替代了实物交易成为国际 贸易的主要方式 。
在其诸多的功能中 , 提单的物 权凭证或物权性质引至的争议最 大 。本文认为 , 国内学术界至今仍 争议不休的关于提单是否物权凭 证的问题 , 其中的物权概念实质上 并非大陆法系中完整意义上的物 权范畴 , 而仅仅是指买卖货物的所 有权罢了 。并且 , 在国内学术界看 来 , 物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这两个 术语在法律行政责任上并无区 别 。无论是在实务性的学科 , 还是 在法律性的学科 , 如国际贸易法或 海商法中 , 这两个概念都是在同等 涵义上混同使用的 ②。
项下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权利与 运人只是利用其运输工具通过向
义务来保障提单的自由转让与流 货主提供运输服务来获取运费收
通呢 ?说提单是所有权凭证 ,那么 , 入 , 货物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并未
提单是如何代表所有权的呢 ?提单 在承运人和货主之间发生转移 。因
绝对不是移转买卖货物所有权的 此 , 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主观上 ,
权的移转不作规定 , 采取回避的态 规定 ,才使得国际货运与提单制度
度昭然若现 。
为国际贸易的繁荣与迅猛发展提
56
2000 年第 3 期
国际经贸探索
© 1995-2005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业务研究
业务研究
以证明 , 套用大陆法系中的物权概 念与范畴来解释英美法系提单法 或海商法中的规定 , 这样的法理分 析恐怕是过于牵强附会难以自圆 其说 。
(二) 大陆法系虽然物权制度 相对完善齐全 , 但这也主要是体现 在物权体系的建设和对不动产物 权行为的规定之上 有关具体的 动产种类及其物权行为的规定 , 从 来都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重 点 , 直接对提单的物权规定更是几 乎没有 。因此 , 只是完全照搬大陆 法系的物权理论来说明提单的物 权性质 , 但由于大陆法系的物权制 度于当代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实践 与发展不相匹配乃是公认的 , 即便 在法理上的分析说得过去 , 也不应 该忽略英美法系的司法规定与实 践。
总之 , 说提单是物权凭证 , 这 种提法的错误在现阶段是绝对不 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 。与我国现行 的法律制度相称的正确而又规范 的提法应该是 : 提单乃所有权凭 证。
二 、对提单所有权凭
本文认为 , 上述法律与惯例 ,
不直接规定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凭
证功能的探索
证的做法与理由是十分清楚的 , 其
如前所述 , 提单应该只是所有 用意和目的不过是为了避开各国
的立法历来都是各行其是 , 而且 , 《维斯比公约》和联合国 1978 年的
其间的分歧非常严重 , 迄今为止 , 《汉堡公约》, 以及当代各国的提单
连可能消除的迹象都未出现 。
法或海商法 ,都被照搬采纳 。
事实上 , 不仅有关提单的法
值得高度注意的是 , 正是这种
律 , 就连硕果仅存的当代国际贸易 规定 , 令国际贸易象征交货和单证
在现实生活中 , 所有权的各项 权能都能够并且经常与所有人发 生分离 , 但所有人仍不会丧失对其 财产的所有权 。这是因为所有权乃 是对物的全面的 、总括的和独占的 支配权 , 而并不只是上述权能的简 单加和 。所有权的这种弹力性 , 使 得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与其本体的 分离一般来说总是暂时的 , 最终 各项权能还是要复归还给所有人 的 。换句话来说 , 各项权能与本 体的分离并不代表所有权的丧 失 , 恰恰相反 , 这种分离本身一般
2. 按所有权的弹性原则 , 就 所有权及其权能结构来看 , 对物的 独占性支配权 , 乃是所有权的主 体 ,对物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 以及排除他人对物的干涉是所有 权可独立分离的权能 。其中处分权 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 , 因为它通 常可以决定财产或物的命运 ; 而占 有权只是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必要 条件 , 因为所有权的设立 , 移转和 变更一般都必须首先实现对动产 占有的交付 , 不论这种交付是实际 的还是拟制的 。
(一) 货物买卖 ,表面上看是货
所以 , 有关提单的法律 , 无论
款对流 , 实质上却是货款所有权的 是国际统一提单的公约 , 还是国别
双向移转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 由 的提单法或海商法都只是对提单
于货物转手更为频繁 , 卖路货的情 项下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加以
形尤其常见 , 因此 , 货物所有权的 详尽的规定 , 以充分保障提单的自
试想 , 既然争议的焦点是提单 的物权性质 , 那么 , 详尽地了解诸 如提单转让的性质 、物权体系的范 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等问 题当然应该是讨论的前提和基 础 。如果连这些基本的东西都知之 未尽 , 各派势必会在各自的出发点 上各宣其是 , 观点难以统一也就不 足奇了 。
一 、提单 :物权凭证抑 或所有权凭证
关键词 提单 物权 所有权凭证
近年来 ,国内学术界对提单是否 物权凭证的讨论纷纷扬扬 ① , 但分歧至今未能根除 , 具权威性或 结论性的观点目前尚难见到 。本文 认为 , 当前的这场讨论虽也触及了 提单功能的多个层面 , 但却都未能 对提单和物权制度进行详尽的考 察 ,有说服力的分析更是谈不上 。
正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所 有人正是通过权能与本体的分离 与复归 , 不断发挥财产的效益 , 以 满足自己令财产增值的目的与需 要。
有了上述分析作为基础 , 再来 看提单的所有权凭证功能 , 相信也 就更容易更清楚了 。
众所周知 , 货运与提单制度乃 是国际贸易的重要辅助服务与支 持体系之一 。提单虽然是由承运人 签发的 , 但它始终不过是货主即买 卖当事人与承运人 , 贸易界与航运 界协商妥协的结果 , 其终极的目的 不过是为了实现成功交易而进行 对货物占有的交付 , 即将对货物的 占有从卖方移交给买方罢了 。从所 有权移转和变更的分析来看 , 货运 与提单制度乃是买卖当事人对占 有交付设置的移转机制 , 不过是买 卖当事人为实现买卖的目的而处 分货物的积极表现罢了 。
其中的道理本文稍后将展开 详尽的分析 ,但这一事实本身却足
Inter natio nal Eco no mics and Trade Research
No . 3 ,2000
55
© 1995-2005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供了巨大有利的辅助服务支持 。 (二) 当前否定提单是所有权
凭证的一派观点认为 , 提单如何代 表所有权 , 或者说提单如何被赋予 所有权凭证的功能 , 这一问题至今 没有搞清楚 且不论这一意见是 否完全正确 , 但该派观点确实从另 一个角度 , 揭示了对提单代表所有 权这一现象需要做进一步的探索 与深入分析 。
下面主要从德国《民法典》《物 权篇》的要义为基础 ⑦ ,深入分析并 探讨提单是如何被赋予所有权凭 证功能的 。这种法理分析当然也有 助于我们全面充分地理解英美法 将提单法定为所有权凭证的深层 原因与立法目的 。
1. 按物权法定原则 , 民事权 利主体达成设立一项物权或者移 转一项物权的协议时 , 只能依据法 定形式和内容设定或移转权利 。据 此类推 , 所有权及其移转只能由合 法的所有人依法设立并移转 。承运 人作为提单的签发人 , 其义务是负 责将货物从装运地运送到目的地 , 其权利是收取运费作为提供运输 服务的报酬 。所以 , 承运人无权以 提单设立对货物在完整意义上的 所有权 , 因为在承运人和货主之间 从来就没有发生过所有权的移
统一实体法 ,即联合国 1980 年《国 买卖得以成为国际货物买卖的主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当代最具 流 , 同时这种规定实际上也就肯定
影响于权威的国际贸易惯例 , 即国 了提单在贸易实践中所有权凭证
际商会 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 的功能 。我们甚至可以说 , 正是由
释通则》, 都对国际货物买卖所有 于国际航运界的这一折衷或创新
本文认为 , 在当代两大法系 中 , 英美法系中的英国和美国 , 分 别在其《货物买卖法》和《统一商法 典》中将提单法定为所有权凭证 ⑥ , 大陆法中的德国与法国 , 虽然在其 民法典中没有直接提到提单是所 有权的凭证 , 但从它们各自的物权 法有关动产物权变更的规定之中 , 完全可以推定提单显然充分具备 所有权凭证的功能 。
唯一途径 , 那么 , 在其它的移转途 承运人签发的提单都只能是对货
径中 (如当事人自我约定) ,作为所 物占有或占有权的凭证 。换句话
有权凭证的提单 , 处于何种法律地 说 , 认为承运人无权通过签发提单
位 ,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呢 ?等等 。具 来设立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的观
体辩析如下 :
点是正确无误的 。
移转 , 不仅与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 由转让与流通 。这一独特的处理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密切相关 , 其法律意义也具有非同 法 , 从英国 1855 年的提单法和美
寻常的意义 。但遗憾的是基于历史 国总统 1893 年的哈特法 , 到本世
发展和法律差异的原因 , 各国对之 纪 1924 年 《海牙公约》, 1968 年
权凭证 。但问题却在于 , 为什么有 有 关 所 有 权 移 转 的 法 律 差 异 罢
关提单的法律 , 无论是国际统一提 了 。但对于提单的有关法律而言 ,
单的公约 , 还是国别的提单法或海 除此以外 , 恐怕还有另外一层苦
商法 , 都没有直接规定提单是所有 衷 , 由于提单功能都源自提单作为
权凭证 , 而只是采取详尽规定提单 运输合同的证明这一基础功能 , 承
(三) 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 提 法 , 国内学术界是从英文 “DOCU M EN TO F T I TL E”翻译而来 但我国的法律制度目前甚至还没 有承认大陆法系的物权概念 ④ , 即 便抛开提单不论 “, 物权”这样的法 律概念在我国现时的法律制度中 本 来 就 没 有 。因 此 , 将 “DOCU M EN T O F T I TL E”译成 物权凭证 , 这是经不起推敲的 。国 内民法界一般也不将之译成 “物 权”凭证 , 正式的译法乃是“所有 权”凭证 ⑤。
转 。因此 , 提单至多只能是对货物 占有或占有权的凭证 。
但是 , 通过下面的分析 , 我们 很快就会看到 , 提单之所以能够代 表买卖货物的所有权 , 并不是因为 承运人签发了占有权凭证 , 虽然占 有权移转在货主与承运人之间发 生乃是运输合同得以履行的前提 条件 。真正赋予提单所有权凭证功 能的 , 并不是承运人 , 而是货主 ———货物的所有人 。换句话来说 , 设立所有权以提单作为凭证 , 并不 是承运人 , 而是货主或所有人依法 作出的合法行为 。
具体分析如下 : (一) 民商分立乃是英美法系 的一大特色 由于历史发展与地
理位置的原因 , 航运大国几乎都属 于英美法系 , 有关提单的重要国际 公约如《海牙规则》和《维斯比公 约 》, 主要 都 是 由 这 些 国 家 所 组 成 。虽然在英美法系的法院判例和 法律实务中 , 提单及其转让代表并 移转了买卖货物所有权 ③ ,但是 ,放 眼开来 , 无论是国际提单公约 , 还 是各航运大国的提单法中 , 却都找 不到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或所有 权凭证的直接文字规定 。不将提单 看作是物权凭证 , 原因当然是因为 英美法中只有财产权制度 , 却没有 类似大陆法系中的物权凭证与体 系的缘故 。不将提单直接规定为所 有权凭证 , 其原因却是因为在所有 权转移的问题上 , 各国历来各行其 是 , 分歧迄今仍不可能消除 。值得 一提的是 , 这种处理方法也为我国 的《海商法》和我国参加了的国际 海运公约《汉堡公约》所采纳 。
业务研究
也论提单是否物权凭证
暨南大学 吴宗祥
提要 近 5 年来 , 国内学术界关于提单是否物权凭证的讨论纷纷扬扬 , 但分歧 至今未能消除 , 具权威性或结论性的观点目前尚难见到 。本文在紧扣提单及其转 让 、物权范畴与其体系的基础上 , 密切结合有关的国际贸易与运输的法律 、惯例和 实务 , 全面深入地探讨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 同时兼论提单的其它功能 , 最后还展 望了提单制度的发展趋势 。
想象的 。其中提单制度所起的重要 作用 , 更是直接促使了国际货物买 卖从以实际交货为主发展成为以 象征交货或拟制交货为主 , 单证买 卖从此替代了实物交易成为国际 贸易的主要方式 。
在其诸多的功能中 , 提单的物 权凭证或物权性质引至的争议最 大 。本文认为 , 国内学术界至今仍 争议不休的关于提单是否物权凭 证的问题 , 其中的物权概念实质上 并非大陆法系中完整意义上的物 权范畴 , 而仅仅是指买卖货物的所 有权罢了 。并且 , 在国内学术界看 来 , 物权凭证和所有权凭证这两个 术语在法律行政责任上并无区 别 。无论是在实务性的学科 , 还是 在法律性的学科 , 如国际贸易法或 海商法中 , 这两个概念都是在同等 涵义上混同使用的 ②。
项下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权利与 运人只是利用其运输工具通过向
义务来保障提单的自由转让与流 货主提供运输服务来获取运费收
通呢 ?说提单是所有权凭证 ,那么 , 入 , 货物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并未
提单是如何代表所有权的呢 ?提单 在承运人和货主之间发生转移 。因
绝对不是移转买卖货物所有权的 此 , 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主观上 ,
权的移转不作规定 , 采取回避的态 规定 ,才使得国际货运与提单制度
度昭然若现 。
为国际贸易的繁荣与迅猛发展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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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第 3 期
国际经贸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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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研究
业务研究
以证明 , 套用大陆法系中的物权概 念与范畴来解释英美法系提单法 或海商法中的规定 , 这样的法理分 析恐怕是过于牵强附会难以自圆 其说 。
(二) 大陆法系虽然物权制度 相对完善齐全 , 但这也主要是体现 在物权体系的建设和对不动产物 权行为的规定之上 有关具体的 动产种类及其物权行为的规定 , 从 来都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重 点 , 直接对提单的物权规定更是几 乎没有 。因此 , 只是完全照搬大陆 法系的物权理论来说明提单的物 权性质 , 但由于大陆法系的物权制 度于当代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实践 与发展不相匹配乃是公认的 , 即便 在法理上的分析说得过去 , 也不应 该忽略英美法系的司法规定与实 践。
总之 , 说提单是物权凭证 , 这 种提法的错误在现阶段是绝对不 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 。与我国现行 的法律制度相称的正确而又规范 的提法应该是 : 提单乃所有权凭 证。
二 、对提单所有权凭
本文认为 , 上述法律与惯例 ,
不直接规定提单是货物所有权凭
证功能的探索
证的做法与理由是十分清楚的 , 其
如前所述 , 提单应该只是所有 用意和目的不过是为了避开各国
的立法历来都是各行其是 , 而且 , 《维斯比公约》和联合国 1978 年的
其间的分歧非常严重 , 迄今为止 , 《汉堡公约》, 以及当代各国的提单
连可能消除的迹象都未出现 。
法或海商法 ,都被照搬采纳 。
事实上 , 不仅有关提单的法
值得高度注意的是 , 正是这种
律 , 就连硕果仅存的当代国际贸易 规定 , 令国际贸易象征交货和单证
在现实生活中 , 所有权的各项 权能都能够并且经常与所有人发 生分离 , 但所有人仍不会丧失对其 财产的所有权 。这是因为所有权乃 是对物的全面的 、总括的和独占的 支配权 , 而并不只是上述权能的简 单加和 。所有权的这种弹力性 , 使 得所有权的各项权能与其本体的 分离一般来说总是暂时的 , 最终 各项权能还是要复归还给所有人 的 。换句话来说 , 各项权能与本 体的分离并不代表所有权的丧 失 , 恰恰相反 , 这种分离本身一般
2. 按所有权的弹性原则 , 就 所有权及其权能结构来看 , 对物的 独占性支配权 , 乃是所有权的主 体 ,对物的占有 、使用 、收益和处分 以及排除他人对物的干涉是所有 权可独立分离的权能 。其中处分权 是所有权最基本的权能 , 因为它通 常可以决定财产或物的命运 ; 而占 有权只是动产所有权变动的必要 条件 , 因为所有权的设立 , 移转和 变更一般都必须首先实现对动产 占有的交付 , 不论这种交付是实际 的还是拟制的 。
(一) 货物买卖 ,表面上看是货
所以 , 有关提单的法律 , 无论
款对流 , 实质上却是货款所有权的 是国际统一提单的公约 , 还是国别
双向移转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 , 由 的提单法或海商法都只是对提单
于货物转手更为频繁 , 卖路货的情 项下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加以
形尤其常见 , 因此 , 货物所有权的 详尽的规定 , 以充分保障提单的自
试想 , 既然争议的焦点是提单 的物权性质 , 那么 , 详尽地了解诸 如提单转让的性质 、物权体系的范 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等问 题当然应该是讨论的前提和基 础 。如果连这些基本的东西都知之 未尽 , 各派势必会在各自的出发点 上各宣其是 , 观点难以统一也就不 足奇了 。
一 、提单 :物权凭证抑 或所有权凭证
关键词 提单 物权 所有权凭证
近年来 ,国内学术界对提单是否 物权凭证的讨论纷纷扬扬 ① , 但分歧至今未能根除 , 具权威性或 结论性的观点目前尚难见到 。本文 认为 , 当前的这场讨论虽也触及了 提单功能的多个层面 , 但却都未能 对提单和物权制度进行详尽的考 察 ,有说服力的分析更是谈不上 。
正是所有人行使所有权的表现 。所 有人正是通过权能与本体的分离 与复归 , 不断发挥财产的效益 , 以 满足自己令财产增值的目的与需 要。
有了上述分析作为基础 , 再来 看提单的所有权凭证功能 , 相信也 就更容易更清楚了 。
众所周知 , 货运与提单制度乃 是国际贸易的重要辅助服务与支 持体系之一 。提单虽然是由承运人 签发的 , 但它始终不过是货主即买 卖当事人与承运人 , 贸易界与航运 界协商妥协的结果 , 其终极的目的 不过是为了实现成功交易而进行 对货物占有的交付 , 即将对货物的 占有从卖方移交给买方罢了 。从所 有权移转和变更的分析来看 , 货运 与提单制度乃是买卖当事人对占 有交付设置的移转机制 , 不过是买 卖当事人为实现买卖的目的而处 分货物的积极表现罢了 。
其中的道理本文稍后将展开 详尽的分析 ,但这一事实本身却足
Inter natio nal Eco no mics and Trade Research
No . 3 ,2000
55
© 1995-2005 Tsinghua Tongfang Optical Disc Co., Ltd. All rights reserved.
供了巨大有利的辅助服务支持 。 (二) 当前否定提单是所有权
凭证的一派观点认为 , 提单如何代 表所有权 , 或者说提单如何被赋予 所有权凭证的功能 , 这一问题至今 没有搞清楚 且不论这一意见是 否完全正确 , 但该派观点确实从另 一个角度 , 揭示了对提单代表所有 权这一现象需要做进一步的探索 与深入分析 。
下面主要从德国《民法典》《物 权篇》的要义为基础 ⑦ ,深入分析并 探讨提单是如何被赋予所有权凭 证功能的 。这种法理分析当然也有 助于我们全面充分地理解英美法 将提单法定为所有权凭证的深层 原因与立法目的 。
1. 按物权法定原则 , 民事权 利主体达成设立一项物权或者移 转一项物权的协议时 , 只能依据法 定形式和内容设定或移转权利 。据 此类推 , 所有权及其移转只能由合 法的所有人依法设立并移转 。承运 人作为提单的签发人 , 其义务是负 责将货物从装运地运送到目的地 , 其权利是收取运费作为提供运输 服务的报酬 。所以 , 承运人无权以 提单设立对货物在完整意义上的 所有权 , 因为在承运人和货主之间 从来就没有发生过所有权的移
统一实体法 ,即联合国 1980 年《国 买卖得以成为国际货物买卖的主
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当代最具 流 , 同时这种规定实际上也就肯定
影响于权威的国际贸易惯例 , 即国 了提单在贸易实践中所有权凭证
际商会 199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 的功能 。我们甚至可以说 , 正是由
释通则》, 都对国际货物买卖所有 于国际航运界的这一折衷或创新
本文认为 , 在当代两大法系 中 , 英美法系中的英国和美国 , 分 别在其《货物买卖法》和《统一商法 典》中将提单法定为所有权凭证 ⑥ , 大陆法中的德国与法国 , 虽然在其 民法典中没有直接提到提单是所 有权的凭证 , 但从它们各自的物权 法有关动产物权变更的规定之中 , 完全可以推定提单显然充分具备 所有权凭证的功能 。
唯一途径 , 那么 , 在其它的移转途 承运人签发的提单都只能是对货
径中 (如当事人自我约定) ,作为所 物占有或占有权的凭证 。换句话
有权凭证的提单 , 处于何种法律地 说 , 认为承运人无权通过签发提单
位 ,起着什么样的作用呢 ?等等 。具 来设立完整意义上的所有权的观
体辩析如下 :
点是正确无误的 。
移转 , 不仅与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 由转让与流通 。这一独特的处理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密切相关 , 其法律意义也具有非同 法 , 从英国 1855 年的提单法和美
寻常的意义 。但遗憾的是基于历史 国总统 1893 年的哈特法 , 到本世
发展和法律差异的原因 , 各国对之 纪 1924 年 《海牙公约》, 1968 年
权凭证 。但问题却在于 , 为什么有 有 关 所 有 权 移 转 的 法 律 差 异 罢
关提单的法律 , 无论是国际统一提 了 。但对于提单的有关法律而言 ,
单的公约 , 还是国别的提单法或海 除此以外 , 恐怕还有另外一层苦
商法 , 都没有直接规定提单是所有 衷 , 由于提单功能都源自提单作为
权凭证 , 而只是采取详尽规定提单 运输合同的证明这一基础功能 , 承
(三) 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的 提 法 , 国内学术界是从英文 “DOCU M EN TO F T I TL E”翻译而来 但我国的法律制度目前甚至还没 有承认大陆法系的物权概念 ④ , 即 便抛开提单不论 “, 物权”这样的法 律概念在我国现时的法律制度中 本 来 就 没 有 。因 此 , 将 “DOCU M EN T O F T I TL E”译成 物权凭证 , 这是经不起推敲的 。国 内民法界一般也不将之译成 “物 权”凭证 , 正式的译法乃是“所有 权”凭证 ⑤。
转 。因此 , 提单至多只能是对货物 占有或占有权的凭证 。
但是 , 通过下面的分析 , 我们 很快就会看到 , 提单之所以能够代 表买卖货物的所有权 , 并不是因为 承运人签发了占有权凭证 , 虽然占 有权移转在货主与承运人之间发 生乃是运输合同得以履行的前提 条件 。真正赋予提单所有权凭证功 能的 , 并不是承运人 , 而是货主 ———货物的所有人 。换句话来说 , 设立所有权以提单作为凭证 , 并不 是承运人 , 而是货主或所有人依法 作出的合法行为 。
具体分析如下 : (一) 民商分立乃是英美法系 的一大特色 由于历史发展与地
理位置的原因 , 航运大国几乎都属 于英美法系 , 有关提单的重要国际 公约如《海牙规则》和《维斯比公 约 》, 主要 都 是 由 这 些 国 家 所 组 成 。虽然在英美法系的法院判例和 法律实务中 , 提单及其转让代表并 移转了买卖货物所有权 ③ ,但是 ,放 眼开来 , 无论是国际提单公约 , 还 是各航运大国的提单法中 , 却都找 不到关于提单是物权凭证或所有 权凭证的直接文字规定 。不将提单 看作是物权凭证 , 原因当然是因为 英美法中只有财产权制度 , 却没有 类似大陆法系中的物权凭证与体 系的缘故 。不将提单直接规定为所 有权凭证 , 其原因却是因为在所有 权转移的问题上 , 各国历来各行其 是 , 分歧迄今仍不可能消除 。值得 一提的是 , 这种处理方法也为我国 的《海商法》和我国参加了的国际 海运公约《汉堡公约》所采纳 。
业务研究
也论提单是否物权凭证
暨南大学 吴宗祥
提要 近 5 年来 , 国内学术界关于提单是否物权凭证的讨论纷纷扬扬 , 但分歧 至今未能消除 , 具权威性或结论性的观点目前尚难见到 。本文在紧扣提单及其转 让 、物权范畴与其体系的基础上 , 密切结合有关的国际贸易与运输的法律 、惯例和 实务 , 全面深入地探讨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 同时兼论提单的其它功能 , 最后还展 望了提单制度的发展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