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提单物权凭证功能在外贸实务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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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货物运输中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论国际货物运输中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论国际货物运输中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作者:邓雅馨来源:《商场现代化》2018年第01期摘要:提单作为国际海上运输贸易的核心,其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贸易中愈来愈多地将交易电子化,提单也由传统的纸质提单转化为电子提单。

电子提单承接了传统提单的部分性质与功能,但二者仍有本质的不同,本文就电子提单是否具有传统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以及如何发挥此项功能作一探讨。

关键词:电子提单;物权凭证;转让提单一、提单关于提单,在我国海商法中第71条中这样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已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可知,提单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买卖和交付等国际货物贸易中发挥至关重要作用的单据。

提单(bill of landing,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货物或把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已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二、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提单是承运人与运输人之间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以及货物的物权凭证。

其中物权凭证功能是提单一项非常重要的功能,即表示谁占有提单,就可占有货物。

提单的这一功能使得运输中的货物能够得以转让,物流加快,成为可流通的有价证券,例如可用来抵押贷款。

在国际经济法中所说的提单的“物权效力”,就是指持有提单即意味着支配货物,交付提单与交付货物二者在法律上具有着相同的效力,而且,只有提单相交换才能请求交付货物,换言之,即转让提单能够起到转让货物所有权以及设定货物质权的作用。

正是因为提单具有流通性的特点,决定了提单所具有的物权凭证特性与物权效力。

关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各国物权法大多都遵循物权形式主义,即须以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判断)

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判断)

国际贸易实务试题(判断题)判断下列说法的正误。

正确的打勾,错误的打叉。

每题1分,答对一个得1分,错答、漏答不扣分。

第一组:1.在贸易实践中,FCA术语常常被称为"离岸价格"。

(×)2.在FOB术语下,卖方没有运输责任和保险责任。

(√)3.在规定装运条文时,如使用了“迅速”“立即”等字样,银行将不予置理。

(√)4.班轮运费中“W/M Plus Ad. Val.”是指在计收运费时,应选择三者中较高的。

(√)5.海运提单的日期应早于保险单的签发日期。

(×)6.海运提单要求空白抬头和空白背书,就是指不填写收货人和不要背书。

(×)7.保兑行对保兑L/C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8.汇付是属于商业信用,托收是属于银行信用。

(×)9. L/C是一种无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10.若合同中无规定索赔条款,买方便无权提出索赔。

(×)第二组: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因此具有物权凭证作用。

(√)2.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的规定,只要支付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规定金额,货物交付数量都可以有5%的伸缩。

(√)3.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一方发盘,另一方表示接受但同时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时,发盘人只要立即向对方表示确认,合同关系就能确立。

(√)4.托运出口玻璃制品时,被保险人在投保一切险之后,还应加保破碎险。

(×)5.从西欧某商进口在当地通常可买到的某化工产品。

约定交货前该商所属生产上述产品的工厂之一因爆炸被毁,该商要求援引不可抗力免责条款解除交货责任。

我方应予同意。

(√)6.保兑行与开证行都是信用证的首要付款人。

(√)7.我方与外商以CIF价达成一笔出口合同,制作海运提单时,运费一栏应填写“Freighttocollect”。

(×)8.凡装在同一航次及同一船上的货物,即使装运时间与装运地点不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

从“物权凭证”的真实含义看提单的法律性质

从“物权凭证”的真实含义看提单的法律性质

从“物权凭证”的真实含义看提单的法律性质摘要提单(BillofLoading),是海上运输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海上货物运输特有的重要运输单证,具有一般物权凭证和运输单证的特点,也有其特殊属性和发展规律。

学术界在讨论提单的法律性质时普遍使用的物权凭证这一概念,其实仅仅表彰其项下货物的占有权。

而且只通过转让提单就导致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做法也不符合大陆法系民法中所有权转移的基本规则。

事实上海上运输只是履行合同完成交付的手段。

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并不是它应该关注得问题,也是它所无法决定的。

只是由于海运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时间较为漫长,且货物在很长的时间内都不在所有权人的控制之下,也就产生了用提单代表其项下货物的需要。

提单所代表仅为货物的占有权而非所有权,转让提单是否发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主要取决于所有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合意。

关键词提单物权凭证占有权中图分类号:D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17-02一、提单性质概述提单作为国际贸易中的核心单据之一,起着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证明以及象征在途货物本身等重要作用。

被称为“推动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的天才工具”。

提单与信用证制度跨越了国际贸易中巨大的空间和时间距离使买卖双方的权利能够同时得到保障。

同一提单在不同的领域会有非常不同的表现形态,产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之间,提单表现了一种基于拟制或推定占有的物权关系,买卖双方通过单证交付来完成占有权或所有权的转移。

在信用证交付方式下体现的是一种基于质押的担保物权关系,受益人通过向银行付款赎单来完全结算,在承运人和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提单表现的是一种债权关系而非物权关系,托运人和收货人之间通过转让提单来完成运输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移。

也正因为提单功能的多样性从而带来其性质的复杂化,使其成为海商法理论和实践中探讨的焦点。

认为提单是货物“物权凭证”的观点在目前我国海商法学界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称为是通说。

浅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性质和功能

浅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性质和功能

2004年12月10日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Dec.10.2004第12期(总第286期)Joum正of F吗ianPa r t y s c ho o l No。

12(Gene瑚No.286) 浅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性质和功能陈辉庭{福建省委党校,福建福州350001) 摘要:提单在国际贸易流转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提单的法律性质和功能,我国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看法。

文章分析了有关这一问题的各种不同学说和主张,并围绕。

具体环节分析说”,根据提单在国际贸易流转环节中发挥的不同作用,对提单的法律性质争功能进行吴体的阐述和分析。

关键词:提单法律关系;国际贸易;具体环节分析说中图分类号:D F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088(2004)12—0081—04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物。

”夏斗寅著的<海商法基础》也认为“提单是一种人的单据,它不仅是一种重要的运输单据,而且还物权凭证。

持有提单的人就有权占有货物,就享有是一种重要的贸易单证。

提单最早产生于海上货货物所有权。

”这种观点不仅在学术上广为流传,而物运输环节,但随着提单法律制度的发展,其功能且在海事审判实践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法院往往和作用也在不断扩大,逐步扩展到国际贸易各个依据提单持有为标准判断货物所有权归属,以提单环节中去,并使国际贸易形式从实物交易过渡到转让为标准判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如在“兴利公单证交易。

然而,在我国并没有单独的提单法,而司、广澳公司与印度国贸公司、马来西亚巴拉普尔公是将提单的有关规定纳入到《海商法>运输合同的司、库帕克公司、纳林公司货物所有权争议上诉案”章节中去。

各国关于提单法律制度的规定并不统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法院确认本案为货物一,国际上也不存在完整的关于提单法律制度的所有权争议,反映了本案争议的实质和主要内容,是国际公约,这就造成了对提单法律关系的看法存正确的。

解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内涵

解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内涵

解析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内涵
吴仁坚
【期刊名称】《中国海商法研究》
【年(卷),期】2007(018)001
【摘要】针对提单物权凭证功能方面的理论争议,通过明确物权凭证概念的由来和含义,结合提单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的运用,并联系提单其他功能对此展开论述.认为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不能是一种所有权凭证;而否定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认为提单是债权凭证则不符合历史实践;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历史地应是一种设权性的占有权凭证,在现今法律规定下,在有些方面其重要性有所削减,但占有权凭证仍有其独特作用.【总页数】13页(P242-254)
【作者】吴仁坚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北京 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61.9
【相关文献】
1.《鹿特丹规则》下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功能考探 [J], 韩立新
2.《鹿特丹规则》视角内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解析 [J], 傅廷中
3.货代提单非物权凭证功能的思考 [J], 王进
4.论国际货物运输中电子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 [J], 邓雅馨
5.《鹿特丹规则》视角内提单的物权凭证功能之解析 [J], 傅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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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在国际结算中的作用

提单在国际结算中的作用

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提单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

提单持有人可据以提取货物,也可凭此向银行押汇,还可以载货船舶到达目的港交货前转让。

提单的主要功能有:(1)提单是证明承运人已接管货物和货物已装船的货物收据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

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承运人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

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

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和可以转让的物权凭证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

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

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

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3)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

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国际货物运输中货代提单的实际应用探讨

国际货物运输中货代提单的实际应用探讨

国际货物运输中货代提单的实际应用探讨作者:崔忠亮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5年第09期当前,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发展迅速,截至2014年底,在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国际货代企业超过4万家,从业人员超过200万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为广大船东、收发货人等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的同时,也有不少货代企业逐步开展无船承运业务,拓展业务范围,由代理向当事人转变。

由此,货代提单的使用日趋广泛,极大地方便了国际贸易、国际物流的各方当事人,约80%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有国际货代企业参与。

但由于国际货代企业在业务中可表现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些货主对货代提单的性质和使用把握有误,进而陷入货代提单的认识误区,致使贸易遭受到损失。

一、货代提单及其性质的曲解货代提单又称为HOUSE B/L,法律上并无确切的定义,简言之,货代提单就是国际货运代理所签发的提单。

提单由承运人签发给发货人,国际货运代理签发提单,不是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而是接受承运人的委托,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者就是承运人本身。

UCP500第30条主要针对货代提单而设,由于对提单的签字方式已有具体规定,UCP600取消了对货代提单的特别规定。

货代提单通常相对于船东提单(MASTER B/L)而言,船东提单就是由经营海上货物运输的船公司所签发,两相对比清楚地表明了货代提单的签发人,但是没能够表明国际货代的身份。

国际货运代理在签发提单时有三种身份:一种是作为具名承运人的代理人,如货代企业接受委托代表承运人XXX航运公司签发提单,提单签发人应记载为:AS AGENT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CARRIER: XXX SHIPPING CO.LTD;另一种表明国际货代的身份,但没在提单披露承运人,提单签发人记载为:AS FREIGHT FORWARDER;最后一种是作为承运人签单,提单签发人记载为:AS CARRIER。

此三种方式的提单都是由国际货代签发,都可称为货代提单,但其性质完全不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大相径庭,应予以澄清。

浅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性质和功能

浅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性质和功能

浅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性质和功能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法律作用和功能。

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文件,提单不仅仅是货物的收据,更是证明货物所有权和货物交付的凭证。

本文将从法律性质和功能两个方面对提单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进行浅析。

一、提单的法律性质提单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具有以下几个法律性质:首先,提单是一种合同的证明文件。

提单中载明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描述、数量、品质、价格等关键信息。

提单的签署表示货物的交付,也意味着合同的履行。

其次,提单是一种债权凭证。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货款的支付与提单的交付是同时进行的。

提单上的货权证明了买方对货物的所有权,同时也是卖方向银行要求支付货款的凭证。

最后,提单是一种承运人责任的凭证。

提单在规定了货物的描述之外,还载明了承运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这意味着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负有责任。

一旦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丢失,提单将成为索赔的依据。

二、提单的功能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多重功能的作用:1. 作为货物的收据:提单是货物交付的凭证,收货人通过提单可以证明已经收到货物。

提单上包含的货物数量和品质信息对于验收货物非常重要,有助于双方确认交易的完成和符合性。

2. 作为货权的转让凭证:提单是货权转移的重要凭证。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买方向银行出示提单,取得其对货物的所有权。

提单上注明的收货人则是货物的合法所有人,只有提单上的收货人有权支配货物。

3. 作为支付货款的凭证:提单是货款支付的依据之一。

买方只有在收到卖方出具的符合合同要求的提单后,才能要求银行支付货款。

银行通常会要求见到提单后才能释放货款,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

4. 作为索赔的凭据:提单对于货物损坏或丢失后的索赔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提单中载明了承运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一旦发生货物损坏或丢失的情况,货主可以凭借提单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综上所述,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性质和功能。

它不仅是合同的证明文件,也是货权转移和货款支付的凭证,同时还承载着货物运输责任和索赔的依据。

浅谈单证在外贸工作中的作用

浅谈单证在外贸工作中的作用

浅谈单证在外贸工作中的作用在进出口贸易中,会涉及到许多的单据和证书,主要包括发票、箱单、提单、保单、原产地证明、报关单、信用证等,这些单证的作用也不尽相同,有给用户的、有给银行的,还有的给海关的,总之,不同的单证,不同的作用。

在我公司的实际贸易中,每一支产品、每一套设备的顺利出口和货款的回收都需要与之配套的、完整的、准确的单据。

本论文以综述和举例的形式对产品出口中需要的几个主要单据进行了介绍。

一,发票和箱单同日常生活中购买电器、手机我们需要索取发票一样,销售方在进行产品销售的时候也需要向用户提供发票,发票是对外贸易中最基础的单据之一。

但手机发票和产品发票的作用是略有不同的,手机的发票多作用保修的凭证来使用,而产品的发票则是作为采购方向供应商付款的依据。

发票中体现的内容主要依据合同信息,包括产品型号(通常是用户的采购产品编号或者我公司的产品制修号)、数量、价格等。

其除用于货款结算还被用于海关报关等方面。

箱单是对外贸易中的另一个最基础的单据,箱单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规格(直径×辊身长度×产品全长)、包装方式和尺寸、体积、毛净重等信息。

箱单是供收货人清点货物用的,还是其他单据制作的基础。

在发票和箱单制作中必须注意的一点是:发票和箱单必须与合同内容、实际包装等相一致,否则会造成货物无法报关、采购方无法收货和供应商无法收回货款。

二,提单与日常购物和国内贸易相比,海外贸易的货物交割也存在较大的不同。

日常购物通常采用的是“银货两讫”式的当面交易,货物多以实际占有转移的方式完成交付;而国内贸易,特别是我公司的产品交易,多采用的是将产品运至客户现场后,再以发票挂账的形式到采购方财务取得货款或承兑汇票等现金等价物;而海外贸易由于其运输较长、港口交付的特点,采用的是一种“提单”交付的方式,即拥有提单则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原则上谁带“提单”都可以提货。

提单在对外贸易中代表着货物的所有权,在我公司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要凭提单到港口向船舶公司提取货物。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第九章第一节一,简答1 、票据有三种,分别是汇票、本票、支票。

(1)兑汇功能,凭借票据的这一功能,解决两地之间现金支票上的障碍。

(2)信用功能,票据的使用可以解决先进支付在时间上的障碍。

(3)支付功能,票觉的使用可以解决先进支付在手续上的麻烦。

2、(1)本票是约定证券,汇票是委托证券,支票时委托支付证券。

(2)本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者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3)本票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汇票必须承兑,因此,承兑到期,持票入万能兑付;支票付款期限为五天。

(4)支票和本票的主债人是出票人,而汇票的事主债人。

(5)汇票有复本,而本票、支票没有。

3、(1) 收到汇票后首先对汇票进行认真检验,不要冒然一汇票为保证发运货物。

(2)加强对有关人员票据知识的培训。

二、案例分析1、法院应该判甲向丙清偿被拒付的汇票票款、自到期日或者提示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以及丙进行追索所支付的相关费用。

2、由于票据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艺性、要式性,因此只要丙是票据的合法持有人,就有权要求票据债务人支付票款,并且此项权利并不接受其前手乙的权利缺陷的影响;丙在遭到主债人退票后,就有权向甲、乙进行追索。

第二节一、简答1、汇付是付款人或者债务人通过本国银行运用各种结算工具将款项给国外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汇付有电汇、信汇、票汇三种方式。

2 、既可以降低或者物出售的风险,同时减轻了资金的负担;货到付款,既可以降低资金风险,也能先收货后付款,相当于得到资金融通。

结算的风险和资金压力彻底由一方承担,另一方则相对有利。

汇付属于商业信用,彻底依靠于商家的信誉。

它能使汇款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他使用某种结算工具,通过他在国外的分支行或者代理行,将款项付给国外收款人。

二、案例分析(1)在进出口贸易中,有一方如果对支付条件作出了更改,这是一个应该要引起另一方高度警惕的行为。

(2)一定要审核对方寄来的汇票的真伪性。

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

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力

提单的物权凭证效⼒当今社会,提单作为提货的凭证,在很多场合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

但是,很多⼈不清楚提单是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因此,在使⽤提单提货时常常困惑。

为了给您解决相关疑惑,店铺⼩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指⽤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海商法》第71条)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可以是出⼝⼈也可以是货代)的⼀种凭证。

同时,也是指作为承运⼈和托运⼈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虽然⼀般它不是由双⽅共同签字的⼀项契约,但就构成契约的主要项⽬如船名、开航⽇期、航线、靠港以及其它有关货运项⽬,是众所周知的;有运价和运输条件,承运⼈也是事先规定的。

因此在托运⼈或其代理⼈向承运⼈定舱的时候就被认为契约即告成⽴,所以虽然条款内容是由承运⼈单⽅拟就,托运⼈也应当认为双⽅已认可,即成为运输契约。

提单的定义就是物权凭证,⽆论谁持有提单都可以凭此提货。

但是提单的货物装运之后,托运⼈刚刚拿到提单时,直到收货⼈还没有⽀付对价(货款)之前的时段,从法律的意义上来说,的确是在债权状态,⼀旦收货⼈向托运⼈⽀付了对价,其⽴即变⾝为物权凭证。

其后,如果提单在转让的过程中⼜出现未⽀付对价的持有⼈,对于转让⼈来说,其重新变⾝为债权凭证。

当然⽆法对提单这样下定义,因为这个变化过程⼀般很短。

提单的物权凭证效⼒的论证(⼀)提单代表货物,是物权凭证。

(⼆)提单作为物权凭证,代表的是对于提单项下货物的推定直接占有权,移转提单即移转提单项下货物的占有权。

(三)移转提单可以起到移转货物所有权、质押权的作⽤,前提是当事⼈就该⽅⾯达成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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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试卷五

国际贸易实务试卷五

国际贸易实务试卷五一.名词解释:(20分)1.发盘:2.汇票:3.中性包装:4.不可抗力:5.共同海损:二.填空题:(10分)1.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AS贸易条件下,_______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在DEQ贸易术语条件下,______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

2.根据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ICC),______险和________险承保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故意的不法行为所导致的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害。

3.在D/P方式下,进口人可凭先行借单提货,如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拒付,风险由______承担。

4.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作价方法多种多样,常见的有____和______。

5.投保人在投保一切险后,根据需要还可以加保___________ 附加险,不必加保__________ 附加险。

6.汇票按照付款时间分,可分为__________汇票和_________ 票两种。

7.买卖合同规定支付条款为D/P见票后30天付款,代收行于2005年2月2日向进口商作汇票提示,进口商于同日承兑。

按惯例,进口商应于__________ 付款。

8.仲裁协议作用表现在以下三方面: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交易双方对于_________的确定都很关注,都力争在自已比较了解和信任的地方,尤其是力争在_______仲裁,有时规定在_____所在国或双方同意的________仲裁。

10.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中,使用的票据主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种。

三.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15分)1.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因此具有物权凭证作用。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一方发盘,另一方表示接受但同时要求提供原产地证明时,发盘人只要立即向对方表示确认,合同关系就能确立。

货代提单非物权凭证功能的思考

货代提单非物权凭证功能的思考

货代提单非物权凭证功能的思考发表时间:2011-09-02T15:17:40.310Z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1年第8期供稿作者:王进[导读]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国际货代公司开始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国际货代公司开始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它又寻找实际承运人来承运货物,自己作为托运人,由船东向自己签发船东提单。

当货运代理从事传统业务时无权签发提单,从事集装箱拼箱、国际多式联运或无船承运业务时则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

当货代以承运人身份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或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无船承运人,须承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对全程运输负责。

实践中经常把多式联运提单和无船承运人提单统称为货代提单,也叫分单、小单、套单。

一、货代提单与船东提单的比较船东提单(Master Bill of Lading,MBL),是作为承运人的船东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合同证明,同时还代表所装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与船东提单不同,货代提单(HOUSE B/L)由货运代理签发,但货代提单同样具有物权凭证功能。

两者相比,一般有以下主要不同:(一)签发情形不同如果待运货物是零担出运,船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帮客户做拼箱而只能由货代代为操作,此时只能出货代提单。

如果待运货物是整箱出运,货主则可以要求签发船东提单,也可以要求签发货代提单,但以签发船东提单居多。

(二)提单编号是否进入海关舱单系统不同一般的货代提单编号不进入海关舱单管理系统,和报关单上的提单号不一致;船东提单编号则进入海关舱单管理系统,与报关单上的提单号一致。

(三)目的港提货手续不同货代提单善意持有人在目的港向货代提单签发人的指定代理或分公司提货,有时则在指定代理或分公司处换取直接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的提货单后提货,两种情况下货代提单持有人都不能直接向船公司提货。

提单是如何被赋予物权凭证功能的

提单是如何被赋予物权凭证功能的

提单是如何被赋予物权凭证功能的
吴宗祥
【期刊名称】《对外经贸实务》
【年(卷),期】2001(000)001
【摘要】@@ 近年来,国内学术界关于提单是否物权凭证的讨论纷纷扬扬,但分歧至今未能根除,具权威性或结论性的观点目前尚难见到.本文笔者认为,当前的这场讨论虽也触及了提单功能的多个层面,但却都未能对提单和物权制度进行详尽的考察,有说服力的分析更是谈不上.
【总页数】4页(P16-19)
【作者】吴宗祥
【作者单位】暨南大学国际经贸系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之浅见 [J], 王树津
2.论“提单是物权凭证”的无根性 [J], 徐孝先
3.浅析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 [J], 黎奔
4.再论提单是否属于物权凭证 [J], 谢力
5.也论提单是否物权凭证 [J], 吴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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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货代提单物权凭证功能在外贸实务中的应用
【案例背景】
2010 年10月,江苏某公司履行整箱货出口合同,接收买方指定货代签发的货代提单。

提单载明“NOT NEGOTIABLEUNLESS CONSIGNED‘TO ORDER’”(收货人凭指示时方可转让),而收货人栏名称为“Consigned to order of”(收货人凭**指示),与大多提单收货人栏名称为“Consignee”(收货人)不同,该栏记载为“TO ORDER”(凭指示)。

信用证受益人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单据审核无误,符合信用证规定,但迟迟未能收到货款。

经多方打听发现全套单据仍在开证行,买方已经从其指定货代处将货物顺利提走。

此时,江苏某公司处于被动境地,但由于货代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功能,江苏某公司与开证行交涉要求付款,同时积极联系买方指定货代国内的代理。

后在开证行与买方指定货代的协助下,江苏某公司顺利收回了货款。

【案例分析】
当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只要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便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虽然实际外贸操作中开证行大多在得到进口方的付款或付款保证后才向受益人付款,但在收货人已经提走货物,单据仍在开证行,开证行便有义务支付货款。

如果货代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收货人栏不能记载为“TO ORDER”(凭指示),目的港收货人也无需凭货代提单提货,开证行和买方指定货代更无义务协助出口方收回货款。

正是由于货代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全套提单仍在开证行时收货人根本无法顺利提走货物。

虽然本案在出口方江苏某公司的努力下,开证行和买方指定货代及时与进口方进行交涉,江苏某公司有惊无险取得了货款。

但该货代提单与大多数提单收货人栏名称为Consignee(收货人)不同,其收货人栏名称为Consigned to order of(收货人凭**指示)。

本案该栏记载为“TOORDER”(凭指示),理解为指示提单没有任何异议,一旦做为记名,则应该理解为几名提单还是与栏目名称合起来理解为凭指示,很容易引起歧义。

因此,实务中接收这样的提单时需引起足够的重视。

外贸实务中,提单名称各不相同,有时能直接显示为货代提单,有时根本
无法从名称上加以区分,需从提单签发人来确认到底是货代提单还是船东提单。

由于货代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实务中也很少有人注意提单名称上的变化。

【案例启示】
货代提单是物权凭证,而且由于在运费处理、货运服务、三角贸易以及成本等方面,使用货运提单比船东提单还多了许多方便,有时也只能使用货代提单。

在货代服务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国际化的今天,货代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使用货代提单时,只要从合同签订、货代选择、提单缮制、货款回收等方面多加注意,作为物权凭证的货代提单会给我们提供便利和创造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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