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提单物权凭证功能在外贸实务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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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货代提单物权凭证功能在外贸实务中的应用

【案例背景】

2010 年10月,江苏某公司履行整箱货出口合同,接收买方指定货代签发的货代提单。提单载明“NOT NEGOTIABLEUNLESS CONSIGNED‘TO ORDER’”(收货人凭指示时方可转让),而收货人栏名称为“Consigned to order of”(收货人凭**指示),与大多提单收货人栏名称为“Consignee”(收货人)不同,该栏记载为“TO ORDER”(凭指示)。

信用证受益人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单据审核无误,符合信用证规定,但迟迟未能收到货款。经多方打听发现全套单据仍在开证行,买方已经从其指定货代处将货物顺利提走。此时,江苏某公司处于被动境地,但由于货代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功能,江苏某公司与开证行交涉要求付款,同时积极联系买方指定货代国内的代理。后在开证行与买方指定货代的协助下,江苏某公司顺利收回了货款。

【案例分析】

当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只要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便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虽然实际外贸操作中开证行大多在得到进口方的付款或付款保证后才向受益人付款,但在收货人已经提走货物,单据仍在开证行,开证行便有义务支付货款。如果货代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收货人栏不能记载为“TO ORDER”(凭指示),目的港收货人也无需凭货代提单提货,开证行和买方指定货代更无义务协助出口方收回货款。正是由于货代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全套提单仍在开证行时收货人根本无法顺利提走货物。

虽然本案在出口方江苏某公司的努力下,开证行和买方指定货代及时与进口方进行交涉,江苏某公司有惊无险取得了货款。但该货代提单与大多数提单收货人栏名称为Consignee(收货人)不同,其收货人栏名称为Consigned to order of(收货人凭**指示)。本案该栏记载为“TOORDER”(凭指示),理解为指示提单没有任何异议,一旦做为记名,则应该理解为几名提单还是与栏目名称合起来理解为凭指示,很容易引起歧义。因此,实务中接收这样的提单时需引起足够的重视。

外贸实务中,提单名称各不相同,有时能直接显示为货代提单,有时根本

无法从名称上加以区分,需从提单签发人来确认到底是货代提单还是船东提单。由于货代提单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实务中也很少有人注意提单名称上的变化。

【案例启示】

货代提单是物权凭证,而且由于在运费处理、货运服务、三角贸易以及成本等方面,使用货运提单比船东提单还多了许多方便,有时也只能使用货代提单。在货代服务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国际化的今天,货代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使用货代提单时,只要从合同签订、货代选择、提单缮制、货款回收等方面多加注意,作为物权凭证的货代提单会给我们提供便利和创造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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