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案例分析
旅行社欺骗消费者案例
旅行社欺骗消费者案例近年来,旅行社欺骗消费者的案例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其中,最为典型的案例之一就是某旅行社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存在虚假宣传、变相加价、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本文将就此案例展开分析,探讨旅行社欺骗消费者的原因和解决之道。
首先,旅行社欺骗消费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缺乏监管,监管部门对旅行社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了旅行社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空间;二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购买旅游产品时,往往对目的地、行程安排等信息了解不足,容易被旅行社误导;三是利润驱动,一些旅行社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采取虚假宣传、变相加价等手段,从而欺骗消费者。
其次,针对旅行社欺骗消费者的问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一是加强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大对旅行社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管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加强信息披露,旅行社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应当对产品的内容、价格、服务等进行真实、全面的披露,避免信息不对称;三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对旅行社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后,旅行社欺骗消费者的问题不容忽视,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加以解决。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旅行社应加强自律,消费者也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共同维护旅游市场的良好秩序。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够有效地解决旅行社欺骗消费者的问题,为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综上所述,旅行社欺骗消费者的案例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
只有通过加强监管、加强信息披露、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措施,才能够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为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希望各方能够共同努力,共同营造一个诚信、公平、健康的旅游市场环境。
旅行社经营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思考: 1.你怎么看待公交豫龙旅行社的这种做法? 2.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旅行社产品 应如何满足人们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
案例3:香港组织本地“一日游”,澳门推 出“澳人游澳门”
2003年“五一”假期,香港人纷纷走出家门参 加本地旅行社组织的“香港一日游”。深水湾、 浅水湾的沙滩上人山人海,市民纷纷来到阳光灿 烂的海边。香港的许多旅行社推出了特别服务, 在本地旅游消费一定数目,便可获得到泰国、日 本等地的优惠机票。从事文职工作的邵先生 说, 以前从未参加过任何本地旅行团,这次因为“非 典”,让他们有了一个认识香港的机会。他正在 考虑增加本地旅游消费。 香港旅游业推出的本地一日游大受市民欢迎。 多家旅行社在“五一”假期举办亲近自然旅游
纳轿车让老太太一个人出游,整个行程下来,老 太太只花了78元,老人很满足。 该负责人说:目前,河南省内尚没有经营自助 游的旅行社,主要原因 是出游人员少,利润太低, 甚至赔本。但我们愿意成为冬季游的先行者,即 使赔本也要涉足冬季游这块河南未经开发的处女 地。这是一种非常规的投资,我们在保证以后自 身企业法则的同时,也想通过这种行动来培养一 种新的旅游理念。
“澳人游澳门”活动,一方面是为了让本地居民认 识和了解澳门的旅游资源,对宣传澳门旅游业很 有好处,另一方面是为了提高从业人员的开工率, 营造较佳的工作氛围。 案例思考:1.旅行社组织的本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一日游”和 “澳人游澳门”旅游产品为什么会受到多数市民 的欢迎? 2.为什么澳门旅行社赔钱搞“澳人游澳门”活动? 3.你认为旅行社应如何应对突如其来的危机?
案例5:网络同价——一视同仁,前途无量
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化的信息服务,为游客 提供了广泛的选择和快捷出游的方便,形成了团 队散客定价相同的书面,使游客不必一定要等到 旅行社凑成团才能出行。那么,为什么会团散同 价呢?因团队总要派一全陪,而全陪的费用是由 团队各成员平均承担的,尽管10人以上团队的机 票多为5-6折,散客7-9折,扣除全陪费,则团 散几乎同价了。正因为这样,推出多条团散同价 的路线,均受到游客的欢迎。例如2004年3月华 东5市双飞6日游,1980元t/人,即使黄金周也不 过2380元/人;上海、杭州、溪口、宁波、普陀双 飞6日游2390元/人,黄金周2780元/人,平日与假 日相关了400元/人,那是节日机票上调造成的, 客人可以理解。
旅游消费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消费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强制购物”事件尤为突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旅游公司在旅游过程中强制游客购物的事件为例,分析旅游消费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旅行社组织了一趟海南旅游团,游客小王等人参加了此次旅游。
在旅游过程中,导游强制要求游客在指定的购物点购物,否则将影响行程安排。
小王等人因不愿购物,被导游责骂,行程安排也受到了影响。
事后,小王等人向旅行社投诉,要求赔偿损失。
旅行社则认为,购物是旅游行程的一部分,游客应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三、法律分析1. 旅行社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不得隐瞒、误导旅游者。
同时,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旅行社不得强制旅游者购物或者接受其他服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强制游客在指定购物点购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导游是否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导游人员在导游服务过程中,应当尊重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3. 游客的权益受到侵害,应如何维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游客小王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1)与旅行社协商解决。
游客可以向旅行社提出赔偿要求,要求旅行社退还购物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2)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游客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旅行社和导游的违法行为,要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游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和导游赔偿损失。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旅行社(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性,45岁,北京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XX旅行社有限公司案由:服务质量纠纷2019年8月,李某通过北京XX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七天的云南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李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服务存在诸多问题,包括行程安排不合理、导游服务质量低下、住宿条件不符合承诺等。
李某与旅行社沟通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2. 旅行社是否存在违约行为?3. 旅行社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法院首先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
原告提供了旅游合同、行程安排表、导游服务质量评价表、住宿凭证等证据。
被告则提供了导游资质证明、行程安排变更说明、住宿设施照片等证据。
2.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了旅游行程、住宿标准、导游服务等事项。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质量低下,行程安排不合理,住宿条件不符合承诺。
具体如下:(1)导游在讲解过程中多次迟到,且讲解内容单调乏味,未能满足原告对旅游文化的需求。
(2)行程安排中,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景点游览,导致原告游览时间不足。
(3)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房间设施简陋,卫生状况不佳。
3. 法律适用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服务。
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导游服务、行程安排和住宿条件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构成违约。
四、法院判决1. 旅行社退还李某旅游费用人民币10,000元。
2. 旅行社赔偿李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3. 本案诉讼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旅行社服务质量纠纷,主要体现了以下法律问题: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旅游合同是规范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旅游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随着我国旅游业的快速发展,旅游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旅游法律纠纷案件为例,分析旅游法律纠纷的成因、处理程序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男,30岁,北京市人。
2018年10月,张某通过某旅行社报名参加了一次五日游的旅游活动。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与宣传不符,包括住宿条件、景点参观、导游讲解等方面。
张某认为旅行社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被告某旅行社,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旅行社。
旅行社在旅游宣传中承诺提供舒适的住宿环境、优质的景点参观体验和专业的导游讲解服务。
在本次旅游活动中,旅行社确实存在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的行为。
(二)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行为?2. 旅行社是否应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旅行社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宣传中承诺提供舒适的住宿环境、优质的景点参观体验和专业的导游讲解服务,但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承诺不符。
这种行为已构成欺诈。
2. 旅行社是否应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给原告张某造成了损失。
因此,旅行社应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宣传中存在欺诈行为,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给原告张某造成了损失。
据此,法院判决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三、启示1. 旅游者要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遇到旅游纠纷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2. 旅行社应诚信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高服务质量,避免因欺诈行为引发纠纷。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活动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旅行社与乙旅游者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旅游者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五国之旅。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乙旅游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旅游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者、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乙旅游者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旅游安全事故【案情简介】丙旅游者在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因景区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丙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旅游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
2.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3. 侵权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丙旅游者遭受意外事故,构成侵权。
旅行社案例简要分析
旅行社案例简要分析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一、乐游旅行社接待了一个20多人的入境团队,为了安排游客品尝当地风味菜,该社安排旅游团在市中心的一家餐厅就餐。
该旅游团的游客被安排在大厅里就餐。
由于该餐馆在当地的名气很大,因此就餐的客人很多。
外宾游客就坐后,服务员端上了茶水和饮料,以及精美的菜肴。
菜肴十分可口,服务员的服务也很热情周到。
餐厅的四周安放了电视机,正在播放当地的一场足球比赛。
精彩场面不时引起就餐客人的喝彩声。
有些国内客人还边喝酒边猜拳行令,热闹非凡。
另外有少数国内游客就餐时吸烟,袅袅烟雾不时漂到该入境团的餐桌上。
旅游团的客人匆匆吃完饭,立即离开这家餐馆。
其中有些游客抱怨旅行社的安排不当,表示要向旅行社的领导投诉。
1、分析旅游团客人对旅行社服务不满的原因。
旅行社在接待时,没有充分了解这些入境团客人的风俗及生活习惯,并且旅行社与地接社应互相进行信息沟通。
案例中,游客虽体验到比较优质的服务产品,服务态度让人感到满意,但这些游客的习俗与国内游客有些差异,从而影响了整体的体验,没有愉悦的体验,让这些入境客人感到不满。
2、针对入境团的消费特点,旅行社应该如何做好采购工作旅行社在进行采购工作时,采购是以订立合同或协议的方式来完成的,以保证游客所需的旅游产品。
在采购时,旅行社要保证以下原则:(1)供给保证原则——旅行社产品是一项综合性产品,它主要由采购自其他企业的旅游服务项目构成。
如果采购不能保证供给,影响旅行社的经营工作。
(2)质量保证原则——旅行社在采购各项目旅游服务时,不仅要保证需求的量的满足,还要保证其购买的旅游服务具备理想的质量。
(3)成本领先原则——旅行社不能做到低成本的采购,即实现成本领先的原则,就会大大降低旅行社的竞争力。
二、某旅游团将于12月14日18;40乘火车离开洛阳赴下一个城市。
旅行社欺诈案例
旅行社欺诈案例标题:旅行社欺诈案例:购买虚假旅行产品引发的法律纠纷引言:旅行是人们常常选择的一种休闲方式,然而在市场竞争激烈的旅游业务中,旅行社欺诈案件时有发生。
本文将重点讲述一起旅行社在2010年前销售虚假旅行产品的案例,并对该案件进行详细分析,以揭示欺诈背后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细节:2010年5月1日,小明通过某旅行社官方网站购买了一份名为“欢乐海岛之旅”的旅行产品,该产品承诺提供6天5晚的度假体验,包括豪华酒店住宿、海岛游、水上运动等项目,价格为每人5000元。
5月10日,小明与其他旅行团成员按照行程单约定的时间来到机场,然而却发现所购买的旅行产品根本不存在。
经过询问,小明才发现该旅行社根本没有与酒店、景点等合作,并且旅行社的官方网站是一个虚假的网站,所有看似真实的评价与介绍都是编造的。
小明当即向旅行社投诉要求赔偿,但遭到旅行社的拒绝。
面对旅行社的拒赔,小明决定寻求法律帮助,于5月15日委托李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偿还旅游费用及造成的精神损失。
二、相关法律问题:1.旅行社明知发布虚假宣传信息,是否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旅行社提供产品信息不真实、不完整或者存在欺诈性,属于虚假销售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退款、赔偿损失。
因此,旅行社明知发布虚假宣传信息且故意欺骗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旅行社未履行合同约定,是否违反了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8条,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致使对方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小明购买旅行产品,旅行社未能按约定提供服务,导致小明无法享受度假旅游,并造成了精神上的悲痛和经济上的损失。
三、律师的点评:针对本案,律师李认为小明在此案中主张的权益是合理合法的。
首先,旅行社在销售中故意隐瞒真相,虚假宣传,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构成了欺诈行为。
其次,旅行社未履行合同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旅游民事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甲市乙县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乙县旅游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组织国内旅游、入境旅游等。
2018年7月,乙县旅游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阳光之旅”的旅游产品,该产品行程为五天四夜,行程安排包括参观著名景点、品尝当地美食、体验民俗文化等。
乙县旅游公司通过电视、网络等多种渠道对该产品进行了广泛宣传。
2018年8月,张某通过乙县旅游公司报名参加了“阳光之旅”旅游产品。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因饮食问题导致肠胃不适,于8月3日在当地医院进行了治疗。
张某认为,乙县旅游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并未提及饮食问题,且在行程安排中并未考虑到游客的饮食需求,导致其患病。
张某遂向乙县旅游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二、案例分析1. 案件性质本案涉及旅游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涉及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2. 法律依据(1)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 案件分析(1)乙县旅游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的规定,乙县旅游公司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有义务按照约定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旅游服务。
在本案中,乙县旅游公司在宣传过程中并未提及饮食问题,且在行程安排中并未考虑到游客的饮食需求,导致张某患病。
因此,乙县旅游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构成违约。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旅游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发展迅速。
然而,随着旅游市场的不断扩大,旅游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分享几个典型的旅游业法律案例,以期为广大旅游从业者和消费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19年,张先生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五日游。
在旅游过程中,旅行社擅自将行程中的游览景点从原定的丽江古城改为大理古城,并未提前告知游客。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其知情权和选择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未告知游客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旅游行程,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决旅行社退还张先生旅游费用,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案例分析】本案中,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行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当事先向旅游者说明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
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旅游意外伤害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0年,李女士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海南七日游。
在游览过程中,李女士不慎从景区观光车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事后,李女士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但旅行社以游客自身原因导致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时,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女士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因此判决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旅行社未能尽到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导致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并在旅游活动中提供必要的救助。
旅行社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案例三:旅游产品虚假宣传引发的纠纷【案情简介】2021年,王先生在某旅行社的官方网站上看到一条关于“云南九日游”的宣传广告,广告中称该行程包括游览云南所有著名景点。
《旅行社经营管理》案例分析_[全文]
《旅行社经营管理》案例分析1、违规设立旅游办事处被查处一、案情介绍:甲旅游公司系外地的一家国内旅行社,99年6月16日在青岛开办了旅游办事处。
6月18日在《青岛日报》上刊登了旅游招徕广告,内容不但招徕国内游的旅客,而且招徕中国公民出境游的旅客。
在市质量监察所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办事处已操作了黄山一地的报价,开办了旅游业务。
甲旅游公司擅自在青岛开办办事处,并在新闻媒体上刊登违规广告,受到乙旅行社的举报。
二、处理结果:市质量监察所6月20日接到举报后,即着手调查取证。
经调查,甲旅游公司的驻青办事处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开业并实际操作了旅游业务。
在检查过程中,办事处的负责人作了深刻的检查,承认未经批准擅自开业,并通过私人关系在报纸上刊登旅游广告,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希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从轻处罚。
6月27日市质量监察所对甲旅游公司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未经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办办事处,经营旅行社业务,扰乱了青岛旅游市场的秩序。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章十二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1)责令停止非法经营;(2)罚款三千元。
三、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甲旅游公司系外地国内旅行社,在青岛设立办事处严重地违反《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旅行社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的规定。
同时甲旅游公司还在新闻媒体上刊登招徕游客的广告。
此广告不但招徕国内游客,而且招徕出境游的游客,严重地违反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关于"严禁旅行社进行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的广告宣传的规定。
以上两个问题,市质量监察所可以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五十二条:"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对于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游事件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选择。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与旅游企业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以下将以一起典型的旅游事件——“游客强制购物事件”为例,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旅游团在参观某景区时,导游强制要求游客在该景区内的购物店消费,否则将对游客的行程安排进行限制。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导游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随后,游客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追究导游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导游行为的合法性根据《旅游法》第37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将旅游服务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意外保险单等文件交给游客,并告知游客有关旅游服务的注意事项。
同时,《旅游法》第38条规定,导游应当遵守旅游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导游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为游客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强制游客购物,不仅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违反了导游的职业道德。
2. 游客权益的保护根据《旅游法》第9条规定,游客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强制购物。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在本案中,游客有权拒绝导游的强制购物要求。
若游客遭受侵权,可以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追究导游和旅行社的责任。
此外,游客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3. 旅行社的责任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导游进行培训,提高导游的服务水平。
同时,《旅游法》第36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导游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导游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在本案中,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组织者,有责任对导游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若旅行社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导游强制游客购物,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行社经营管理案例分析
旅行社经营管理案例分析案例1 某年,美国公民珍尼??霍姆德参加美国儿科医生访华团来中国旅游,10月26日参观山西大同机车车辆厂。
旅游者从机车旁的铁梯登车,由于车身启动后带倒铁梯,珍尼跌倒后备压在梯下受伤。
旅行社的陪同迅速将珍尼送往车厂医院,后又转至太原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诊断为左腿腓骨骨折,复位后以石膏固定。
当时曾建议她住院治疗,但珍尼本人不肯住院,表示愿意随团活动。
经医生同意,旅行社为她准备了轮椅,完成了全部参观活动,珍尼未感不适。
旅行社领导前往慰问并征求意见,珍尼表示满意,也未提出任何新的要求.旅行社为她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费。
11月5日该旅游团由广州出境经香港回国。
次年4月,珍尼在美国一名医生处检查,该医生认为中方医院复位不妥,遂进行重新手术。
这样使珍尼卧床3个月。
伤愈后,同年10月珍尼以损害赔偿为由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级法院起诉中国外交部和北京某国际旅行社。
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 1、美方诉状中的诉讼理由是否合适? 2、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对此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3、如果你作为该旅行社总经理,准备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案例2 2006年国庆黄金周期间,外地旅客王某等4人参加福州某旅行社组织的“九寨沟四日游”,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并按规定缴纳了全部单程旅游费用。
由于火车票等原因,致使旅游团的出发时间从10月2日8时推迟到10月3日8时,造成王某等人在福州滞留了一天,花去房费100元/人??天,餐费60元/人??天。
按合同规定,到九寨沟住三星级酒店,却被改为住二星级酒店。
九寨沟之游第四天,由于时间仓促,比原接待计划减少了一个景点。
为此,王某等人向福州市旅游质监所投诉,要求该旅行社赔偿损失。
旅行社却辩称:九寨沟是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适逢旅游旺季,大批旅游者前往,运力和住宿困难,这是由于无法左右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并非旅行社的主观愿望,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 1、王某等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解决这一旅游纠纷? 2、该旅行社的辩称是否正确? 3、本案中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和赔偿标准是什么? 4、王某等人如对质监所处理决定不服,应当如何依法要求重新处理?案例3、误车事故 KZ1015团将于10月17日17:40乘火车离A市赴E市.地陪小胡带领队团游览了清真寺后于16:00将该团带到市中心购物。
旅游法律分析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旅行社责任险纠纷为例,对旅游法律进行分析,旨在为旅游企业和消费者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例背景某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于2019年组织了一次国内旅游团,行程包括游览名胜古迹、品尝当地美食、参加娱乐活动等。
旅游团共有30人参加,其中张先生(以下简称“游客”)是其中一员。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张先生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其腿部骨折。
事发后,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认为,根据旅行社责任险条款,游客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故拒绝赔偿。
游客遂将旅行社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旅行社责任险的定义及适用范围旅行社责任险是指旅行社为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对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种保险。
根据《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旅行社在经营业务时必须投保责任险。
2.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2)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3)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住院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4)因旅行社的疏忽或过失导致旅游者行李物品损失的赔偿责任。
3.本案中旅行社责任险的适用性本案中,游客张先生在旅游过程中遭遇意外事故,导致其腿部骨折。
根据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游客的赔偿责任。
然而,旅行社认为游客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拒绝赔偿。
以下是对本案的法律分析:(1)旅行社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前,应当向游客告知旅行社责任险的投保情况。
如果旅行社未能履行告知义务,游客在遭受损失后,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2)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过程中,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旅行法律纠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旅游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
本案例涉及一起因旅游服务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案件。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情况。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国内五日游。
合同约定行程包括景点游览、住宿、餐饮、交通等。
在旅游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条件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导游在行程安排上存在多处违规行为。
张某认为旅行社违约,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争议焦点1. 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2. 旅行社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四、案件分析(一)旅行社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以下方面存在违约行为:1. 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
合同中明确约定住宿为三星级酒店,但旅行社实际安排的住宿为二星级酒店,违反了合同约定。
2. 导游在行程安排上存在违规行为。
导游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游览景点,增加购物环节,违反了合同约定。
综上所述,旅行社在住宿条件和行程安排上均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旅行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退还旅游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旅游经营者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者有权要求退还旅游费用。
”旅行社应退还张某旅游费用。
2. 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旅行社应赔偿张某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
3. 赔偿精神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旅行社在行程安排上的违规行为,使张某在精神上受到损害,旅行社应赔偿张某精神损害。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本案例选取一起典型的旅游纠纷案例,通过对案件的分析,探讨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简介某消费者(以下简称甲)于2021年7月通过某旅行社(以下简称乙)报名参加了一次为期五天的国内旅游团。
在旅游过程中,甲发现以下问题:1. 行程安排不合理,景点参观时间过短;2. 部分餐饮质量不符合预定标准;3. 导游在行程中多次推销自费项目,对甲造成了困扰。
甲认为乙旅行社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遂向乙提出投诉。
乙旅行社认为甲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拒绝赔偿。
甲遂将乙旅行社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1. 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乙旅行社与甲之间存在书面形式的旅游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旅行社在行程安排、餐饮质量、导游行为等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乙旅行社的行为侵犯了甲的人身、财产安全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旅行社在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1. 行程安排不合理,导致甲未能充分游览景点;2. 部分餐饮质量不符合预定标准,影响了甲的用餐体验;3. 导游在行程中多次推销自费项目,对甲造成了困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乙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因此遭受的损失。
旅游事件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旅行社在宣传其旅游产品时,承诺游客将游览我国著名的自然风景区A和B。
在行程中,旅行社安排了游览A景区,但由于B景区当天因暴雨关闭,未能按照原定行程游览。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认为旅行社未能履行合同约定,要求旅行社退还B景区门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旅行社则认为,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B景区关闭,其已尽到合理提醒义务,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不成,游客遂将旅行社诉至法院。
案例描述:原告(游客)与被告(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原告支付旅行社旅游费用,旅行社负责安排原告在A、B两景区的游览。
在合同中,旅行社明确表示将按照原告的行程安排游览A、B两景区。
然而,在游览过程中,由于B景区因暴雨关闭,原告未能按照原定行程游览B景区。
原告认为,被告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其未能游览B景区,要求被告退还B景区门票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被告则认为,B景区关闭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即暴雨天气,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意外事件。
旅行社在得知B景区关闭后,已及时通知原告,并采取了合理的替代措施,安排游览A景区。
因此,旅行社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分析:1. 合同履行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游览A、B两景区的内容。
旅行社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游览B景区的义务,已构成违约。
2. 不可抗力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在本案中,B景区关闭确实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即暴雨天气。
然而,旅行社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也未在合同签订前向游客明确告知B景区可能因天气原因关闭的风险。
3. 合理提醒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得知B景区关闭后,已及时通知游客,并采取了合理的替代措施,安排游览A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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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名游客在寒风中被“晾” 6 个半小时由南京某旅行社组织的53名游客,于1998年9月13日凌晨许被“晾”在高速公路上长达 6 个半小时,饥寒交迫。
但是安排这次行程的旅行社经理至今拒绝道歉,反而满不在乎地说:“有事你们告去。
”9月12日,香港歌星谭咏麟在上海举行演唱会。
这家旅行社在当地报纸上打出广告,组织歌迷到上海观看演出,并可当夜返回。
歌迷每人交了160元交通费及购买门票数百元,参加此次旅游的共有53 名游客,乘坐一辆破旧的大巴兴致勃勃地赶往上海。
晚上11时30分左右,歌迷们看完演出后离开会场,却发现自己的车上没有座位,经了解才知道旅行社同去的另一辆面包车空调坏了,乘客们都挤到大巴车上,结果协调了半小时,到零点左右,大巴车才踏上返程。
游客们反映说,凌晨 2 点左右,车到无锡、苏州交界处,许多游客都到一股焦味,接着车就开不动了。
司机、导游先后下车察看,但没有任何人向游客解释,直到两个小时后即凌晨 4 时左右,游客才被告知车坏了。
由于刹车系统损坏,沪宁高速公路交警队无法将车拖走。
交警考虑到高速公路上车速太快,而这辆车尾灯亮度不够,要求大家都要离开车,站到隔离栏外的斜坡上。
众人又冷又饿,在寒风中发抖,苦苦等待旅行社派车来接。
但直到13日上午8时30分,这家旅行社才派来一辆“跑起来浑身抖”的旧公共汽车,将冻了一宿的游客接走。
愤怒的游客到达南京后,随即来到该旅行社向总经理反映情况,但直到第三天下午,游客们才见到该社负责人。
游客要求旅行社通过新闻媒体公开道歉,并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伪劣商品两倍赔偿的条款,给予每名游客300〜400 元的赔偿。
总经理表示:此事纯属意外事件,旅行社只参照长途客运业的有关规定,赔偿每位游客30〜40元。
在走访该旅行社总经理时,他认为汽车中途抛锚责任百分之百应由出租车公司来负。
(分析)本例是一个十分典型的实例,该旅行社组织的这一次旅游活动是相当失败的,其失败的原因在于缺乏责任感,缺乏严密的组织协调能力,出现旅行社与旅游汽车公司互相扯皮的现象。
1.该旅行社在组团一开始就缺乏认真的态度,没有与汽车公司协作好,游客刚一上车就能闻到一股焦味,这就是可能造成投诉事件的开始。
2.在出了问题后,没能及时与游客沟通,没能向游客解释原因,及时道歉。
当游客被困于沪宁高速公路的时候,旅行社应及时派车接回游客,减少恶劣的影响,可是该旅行社直到次日才派车将冻了一夜的游客接回。
3.游客向旅行社提出索赔是合理的,旅行社负责人却对此不屑一 可充分反映出该旅行社管理应加强, 应提高组织能力和协作能力,应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2.变化例1: 1999年7月,团中央举办“第2届全国手拉手夏令营”活动,由各地共青团委 协办,主要是在延安进行革命传统教育。
此次活动是由陕西 Q 旅行社国内部承办;当时正 逢旅游高峰期,客房与用车都十分困难,再加上活动旨在让参加夏令营的同学们接受教育, 所以接送车全是军用大轿车,住宿都是一般的招待所。
其他团都未有争议,然而海南团的 领队表示强烈不满,要求换车,换住宿,陕西 Q 旅行社在协调和解释无果的情况下,本着 “宾客至上”的原则,将其住宿换为三星级宾馆。
但由于用车实在紧张,无法换车,客人 表示谅解。
再加上导游的服务无微不至,与大多数团员相处十分融洽,使此次旅游圆满结 束。
例2: 1997年10月,洛阳GJ 旅行社接待了 JBW 一 9710日本旅游团,委派导游谢某 为全陪随团服务,谢某为提取回扣,向客人建议将原定餐食改为“洛阳水席”,并进行了 言过其实的夸张宣传,当客人询问是否需要增加费用时,谢某答复水席标准不会超过原定 餐饮标准。
但当客人面对“洛阳水席’’的汤汤水水时,发觉与谢某宣传的不相符,连呼 上当。
不料,第二日,谢某又向游客宣布,因“水席”标准超过原定标准,故需加收少量 餐费。
对此,部分团员表示不满,但因已食用了“水席”,不得不交出超支餐费。
事后,游客投诉该旅行社。
谢某则称,为了使客人品尝地方风味,作了夸张的宣传, 但动机是好的,而客人食用“水席”加收餐费理所当然,并无不妥。
(分析)—旅行社接待旅游团,是有销售合同和产品规格的;组团社与接团社之间,也是有委托、 有确认、有合同关系的。
在此基础上层开的整个旅游团的旅游活动,其基本框架和主要细 节也都是事先确定的,应该按计划、按合同、按规矩和约定进行。
但这并不反对或绝对排 斥变化,因为变化也许是应急,也许是适应特殊情况。
那么,变化有没有规则呢?从本例 看,似乎应该强调几点。
1中换了住宿条件,是团队强烈要求的,虽然未必合 但却照顾了游客生活的特殊需要, 与旅游的基本属性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作相应调整,无疑是对的。
例 2 积极倡导,并以提取回扣为目的,既违背了办事规则,也违背了导游的职业道德,是必须禁止的。
2.作出变化的决定应有协商一致的基础和一定的批准权限。
例 1中的变化由旅游团以上几点 ___ 1.变化的宗旨是宾客至上。
例乎本次活动的主旨和举办者的初衷, 及“宾客至上”的基本精神相一致, 中改换用餐,是导游谢某主动建议,领队提出,代表了旅游团员的一致意见;旅行社进行了协调与解释,并在沟通的基础上作出变化的决定,结果是令人满意的。
例2中的变化由带团导游私自动议,并“进行了言过其实的夸张宣传”,且先承诺“不会超过原定餐饮标准”,后又宣布因为超过了标准,“需加收少量餐费”。
旅游者并不满意改换的餐食,也不需要这种变化,甚至“连呼上当”,此时还要旅游者再花额外的钱,当然会怨声载道了。
3.导游因回扣的诱惑,私自增减、变换原定安排,当属严格禁止之列。
导游肯定为这些策划好的变化事先找好了一千一万个理由,个个理由都可能会披上华丽的外衣,什么“宣传民族文化”、“品尝地方风味”、“体会风土民情”、“观赏特色艺术”等等,但有两点是实实在在的:一是导游实实在在地拿到了回扣,二是游客实实在在地增加了负担。
最为突出的表现是导游的积极鼓励和“言过其实的夸张宣传”,所有这些,决不是用一句“动机是好的”所能搪塞的。
2.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应相符西安某旅行社在国庆节期间组团前往宁夏沙湖。
这个团为标准团。
事先其领队曾对游客讲过旅游地的地陪人员紧张,旅游服务水平还不高,请大家有所准备。
该团到达宁夏后, 行程安排得比较紧,地陪在没有跟大家商量,也没有和领队、全陪核对的情况下,便向大家宣布行程,致使其中一个旅游项目没有宣布,引起游客不满。
当晚又在没有了解准确到站时间及换车车次的情况下,就向游客宣布,游客提出质疑,且对到站时间及提前离开表示极为不满,当晚便与地陪发生争执。
经全陪调查,原定列车已被取消,这次列车准确到站时间改为早6:50(原以为凌晨4点)。
尽管如此,因为地陪的表现及在与游客争执中语言欠妥,致使游客返回后对此地陪提出投诉。
(分析)1.首先,没有按导游工作程序进行,车、票及景点应先与全陪、领队核实后再向游客宣布;第二,没有做好本职工作,例如车票具体时间及车次变化等情况,应在调查询问清楚后再告诉领队和全陪,由他们向游客说明情况;第三,导游人员不应与游客当面争执,更不能出言不逊伤害游客。
2.旅游日程安排好坏,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旅行社产品的质量,换言之,当旅行社推出自己所设计的旅游线路,加之合理的日程安排,旅游者认为此线路具有吸引力,才有参加此行之意。
在旅游线路日程安排上应注意劳逸结合,尽量避免重复经过同一旅游点,点面距离适中,择点适量,旅游点顺序合理,特色各异。
3.旅游产品的生产是需众多的相关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完成的,其中旅游目的地的地接社的选择正确与否,是保证产品生产与销售质量一致性的根本保证,地接社必须遵守合同,讲究信誉,这样才能保证旅行社的利益和游客的利益不受侵害。
地接社的声誉决定旅游者对他的信任程度,从而直接影响组团社的销售能力,而地接社的偿付能力又是双方合作的经济保障。
3.超级旅行团,旅行真是难四川ZL 旅行社承办的由成都发往昆明的“蓝叶号旅游专列五日游”,组团人数逾千人,是旅行团里的“巨无霸”,但缺点却无处不在,致使游客怨声载道。
首先,无端耗费时间。
由于此团是一个超级旅行团,抵达昆明后,仅来火车站接客的大客车就达二十多辆,还要求统一行动,因交通拥挤不堪,光编队过程便多耗费了游客一个多小时。
而且,大型车队行驶起来并不快,比正常行车多花半个小时,导致游览景点的时间大大缩短。
其次,吃饭也成了大问题。
在“七彩云南”吃自助餐时,因人太多分两轮轮换吃,由于旅行社负责人安排不当,吃饭场面混乱,浪费惊人,气氛紧张,以致最后一批客人吃饭时无碗可拿、无饭可吃、无菜可夹,只有乱哄哄地胡抢。
再次,组织工作漏洞大。
团队下榻滇池边的福保文化城时,居然有二三百人安排不上铺位,第二天又因双方接待单位闹矛盾,大队人马被迫搬出福保文化城,被安置在荒郊野外并非二星级标准的疗养院。
在“世博会”吉鑫园大宴会厅里集体进餐时,组织方竟要求游客以不进餐方式向接待方施压,游客成了双方纠纷的筹码。
而且,因人太多导游已形同虚设,几乎见不到导游的身影了。
(分析)1.营销超级旅行团要慎之又慎。
超级旅行团声势浩大,规模庞大,具有很好的市场轰动效应,对于宣传旅游,树立企业形象,推出旅游产品都颇具优势。
但营销这种“巨无霸”有许许多多难以想象的困难。
在我国现阶段的基础设施条件下,千余人的吃住行要整齐划一,还要快速优质,相当困难;大部分景点还不适宜于千余人同时到达、迅速散开、同步离去的要求;再加上部分地区管理的低效率,可以说是雪上加霜,极有可能乱成一锅粥。
如本例所述,“编队过程便多耗费了游客一个多小时”、“行车多花半个小时”、吃饭“乱哄哄地胡抢”、住宿“二三百人安排不上铺位”,以及“导游已形同虚设”等等,均属团队规模过大,要求机械呆板,管理效率不高所导致的直接结果。
除此之外,人多则易乱,乱则易躁,躁则多纠纷。
因而违背了我们组织超级旅行团的目的,容易由此砸旅游企业的牌子,砸旅游产品的牌子。
2.超级旅行团的内容可有所选择。
我们认为:如果接待能力有限,游景点容量不大,则不妨在超级旅行团的旅游主题及内容安排上有所选择,选择那些气氛喧闹热烈、旅游容量高的项目,如庙会,庆典,草原采风,某些文艺、体育项目等。
3.在接待方式上可以有分有合,以分为主。
接待超级旅行团,可由数家甚至十数家旅行社接待,或分为数个甚至十数个小团队接待。
在总体安排上,不必强调整齐划一、统一行动,可安排1〜2个集体项目以示隆重并烘托气氛,主要活动分散进行、穿插安排。
通过这种统一规划之下的有分有合,取超级旅行团之长,避接待安排能力之短,效果也许会好。
4.超级旅行团列车之上的安排应有所强化;组成“旅游专列”之后,列车上的长途旅行为旅行社展示自己的能力与才华提供了空间,也是游客取得良好旅游体验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行社应根据列车的特点和途经路线,利用列车广播、各车厢列车员、导游等,积极组织有分有合、相互呼应的娱乐项目,以凝聚游客,活跃气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