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980ST众泰:关于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2020-11-19
又一家券商员工擅签代客炒股保本协议却巨亏两千万
又一家券商员工擅签代客炒股保本协议却巨亏两千万江苏常州的金光华对澎湃新闻称,2015年年底,他与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签订名为“投资顾问协议”、实则系“代客炒股协议”时,期盼着自己的5000万元能在股票市场上为他带来更多收益。
不过一年之后,5000万迅速缩水成3000万元。
然而,当金光华按照他后来与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补签的“保本协议”,要求浙商证券保本赔付时,却遭到拒绝。
于是,他决定向证监会投诉浙商证券及其员工的违规行为。
不过,浙商证券却提供另一种说法称,金光华所签订的两份“协议”均不是该公司签署,相关印章涉嫌伪造,浙商证券已向警方报案。
与此同时,浙江证监局发布公告,经调查,浙商证券确实存在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对客户金光华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信息处理不到位等多项问题。
浙江证监局已责令浙商证券改正监管措施,并对其副总经理赵伟江和时任合规总监高玮进行监管谈话。
签了投顾协,交出帐户操作密码金光华是江苏常州人,据其向澎湃新闻记者表述,他是炒股“牛散”,对任何券商来说都属于优质客户。
2015年,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苏海明找到他,希望可以与他签订投顾服务协议,最低投资3000万元。
所谓的投顾服务,即为客户提供投资指导,从而获取薪酬。
苏与金谈的,是双方签订投顾协议后,由浙商证券代为操盘,收益三七分成,不收取其他费用。
苏海明对金光华说,浙商证券有极专业的投资顾问与资产管理者团队帮他操作账户,投资收益很可观。
金对澎湃新闻说,这样的服务“正中他下怀”。
多年的炒股虽让金收益颇丰,但他的炒股方式“很辛苦”。
“我是长线投资,一只股票通常炒一两年,最长六年。
比如先买一只十万股,等他下跌到一定程度买入更多,这样买几次后就不动,直到上涨卖出。
”金光华说,他会同时操作好几个这样的账户,极耗心力。
因而当苏海民所说的投顾团队帮他操作,他“欣然接受”。
金光华对澎湃新闻表示,这是他第一次接受委托炒股。
股转 警示函 -回复
股转警示函-回复标题:股转警示函:理解、应对与预防策略一、引言在证券交易市场中,股转警示函是一种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的通知。
这种警示通常涉及到公司的股票转让行为可能存在违规操作或者潜在风险,旨在提醒相关方遵守法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围绕“股转警示函”这一主题,详细解析其含义、产生原因、影响以及应对和预防策略。
二、股转警示函的含义与产生原因股转警示函,是指证券监管机构在发现上市公司或其股东在股票转让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存在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时,向其发出的一种警示性通知。
产生股转警示函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违反股票转让规定:例如,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或者程序进行股票转让,或者在股票转让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信息等行为。
2. 潜在风险揭示不足:例如,公司在进行重大资产置换、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时,未能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或者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揭示不足。
3. 内幕交易嫌疑:例如,公司内部人员在知晓重要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进行股票买卖,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
三、股转警示函的影响收到股转警示函的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可能会面临以下影响:1. 声誉受损:股转警示函的公开发布,可能会引发市场的负面反应,导致公司股价下跌,声誉受损。
2. 监管处罚:如果公司在接到警示函后未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再次出现类似问题,可能会受到更为严厉的监管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股票交易、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
3. 投资者诉讼风险:股转警示函可能会引发投资者对公司信息披露、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质疑,增加投资者诉讼的风险。
四、应对和预防股转警示函的策略面对股转警示函,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应采取以下策略进行应对和预防:1. 高度重视:对于监管机构发出的股转警示函,公司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门团队进行自查,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2. 及时整改: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公司应及时进行整改,纠正违法行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众泰汽车:关于董事无法保证2019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公告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众泰汽车公告编号:2020—025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无法保证2019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娄国海先生无法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董事无法保证的具体内容及详细说明鉴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对公司的业绩补偿兑现难度较大,公司面临众多诉讼及担保事项。
在此情况下,无法合理估计公司因业绩补偿及或有事项对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结合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职业字[2020]30158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无法确认2019年度公司的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等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因此他无法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定期报告编制及审议过程中的沟通决策情况在审议公司2019年度定期报告的过程中,公司向董事娄国海先生提供了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19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以及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内容。
公司已经向董事娄国海先生逐一说明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的事项,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经双方多次沟通,董事娄国海先生认为其无法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董事会说明董事会已经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公司2019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作了充分的沟通、了解。
公司正在对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就相关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在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同时对相关风险进行了充分提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808388864622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2838886434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08388864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5383888643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1838886573000【处罚日期】2022.07.11【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湖南证监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湖南省【处罚对象】熊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6 11:00:50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10642分类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7月13日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7号(熊猛)当事人:熊猛,男,1983年1月出生,时任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住址:湖南省桃江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熊猛内幕交易湖南华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民股份")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熊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2020年10月27日8点50分左右,长沙市纪委监委同时对时任华民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卢某1及其兄卢某2采取留置措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耿敏)【主题分类】证券期货互联网【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处罚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31000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2400140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501608538014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63838864577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788388864602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修订)60599193838864707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97838886579200【处罚日期】2022.04.08【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耿敏【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5.26 19:08:05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4408分类行政处罚决定;上市公司监管发布机构发文日期2022年04月20日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文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 15号(耿敏)当事人:耿敏,男,1963年7月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
时任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药业)副总经理。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目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0.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对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上海摩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788946)分别于2019年3月7日和3月9日,发布《关于转让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公告》和《关于转让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补充公告》,披露拟将上海摩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摩鸿信息”)100%股权以12,834.06万元转让给你公司关联方摩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预计产生投资收益为130.36万元,本次交易对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你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你公司转让摩鸿信息分别获得投资收益226.5万元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6,303.96万元,该交易产生的利润总额占你公司2019年一季度净利润的114%。
你公司转让摩鸿信息的公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2020年11月1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主题分类】证券期货【发文案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40838886422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338305187838886569000【处罚日期】2022.01.24【处罚机关】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处罚机关类型】中国证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省级【执法地域】浙江省【处罚对象】黄鲁【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2.22 13:53:58索引号bm56000001/2022-00001025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1642979089000名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文号主题词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2号当事人:黄鲁,男,1993年5月出生,时任国信证券绍兴东池路营业部、国海证券浙江分公司客户经理,住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鲁在从业期间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黄鲁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黄鲁为证券从业人员2018年3月20日至2020年10月21日,黄鲁任职国信证券绍兴东池路营业部,职位为客户经理,执业编号S09801****0032。
2021年5月24日至7月31日,黄鲁任职国海证券浙江分公司,职位为客户经理,执业编号S03501****0075。
二、黄鲁操作“黄某某某"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2020年1月13日,黄某某某在国信证券绍兴分公司开立证券资金账户330500****22,下挂上海普通证券账户A62****247和深圳普通证券账户027****539。
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核查意见
土地出让合同签订 时间 2009-12-28 2009-08-27 2009-12-25 2010-12-24 2013-12-31
是否存在转让土地使用权 情况 否 否 否 否 否
报告期内,发行人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具体情况如下:
编号
1 2 3 4 5
项目名称
平湖•龙盛蓝郡
上海闸北•龙盛佳 苑(319#)
国办发[2007]71 号
8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 号文
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8]131 号文
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2010]4 号文
11 《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
部门分别颁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方面有关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
业的主要条款,本公司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上述 5 个商品房开发项目执行相关国务
院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情况,进行了逐一核查。
适用的主要文件列示如下:
序号 1 2 3
4
政策、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 年修正)》 《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 监察工作的通知》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拟建
上海 上海 上虞
上海闸北•龙盛雅 住宅用地 苑(6#)
上海闵行•龙盛商 业广场
《出让合同》已签 署,截至本核查意 见出具日,尚未取
得土地证
公共设施用 地(商业、 体育)
住宅、批发 零售用地
动迁安置房 项目 -
-
绍兴市上虞金座 该公司 2014 年 5 月成立,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6 置业有限公司 亦未进行实质性房地产开发
A股最大“盘后票”团伙的覆灭
A股最大“盘后票”团伙的覆灭文/谷阳2021年9月12日,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吴某泽等人操纵市场等违法案件做出一审宣判,主犯吴某泽被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7903万元,另有团伙14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6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股神”不神“您好,我是某某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您做股票吗?我这里有一只牛股推荐,明天开盘至少涨5个点……”这样的电话相信不少人接到过,尤其是散户股民。
第二天,工作人员推荐的股票果然高开,此后他推荐的几只股票均被言中:涨!于是,在工作人员的指点下,大家入了会,交了咨询费,兴致勃勃地追随“股神”操作,结果却大失所望。
于是有人向浙江省金华市公安局报案。
金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调查案件时发现,上述“工作人员”推荐的股票在业内被称为“盘后票”,即股市收盘后才告诉股民的股票。
工作人员一般会在中午11时30分和下午3时收盘后推荐两只,下次开盘时,这些股票必涨无疑,其诱惑力可想而知。
是谁在推送“盘后票”?公安干警以此入手分析、研判,却没有找到答案。
正在一筹莫展之际,一起公安部督办案件中的线索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据嫌疑人罗某交代,为了确保其操纵的股票能顺利出货,其曾两次与某公司四川分公司副总杨某合作,让杨某在网站上公布股票代码并向散户推荐,事成之后向杨某支付了300万元推票费。
另一条线索也来得正是时候。
杨某所在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叫吴某泽,其曾通过控制大量证券户,实施“抢帽子”交易获利。
吴某泽涉嫌操纵的股票中,就有杨某帮助罗某推荐的股票。
“推票”“抢帽子”交易,两者一关联,警方认为,某公司四川分公司怎么也脱不了干系。
2019年1月29日,公安部经侦局将吴某泽涉嫌操纵证券市场案交由金华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办理,代号“1·29专案”。
“抢帽子”掠夺比对海量网络信息和市场数据,专案组民警发现,“盘后票”的信息来源最终指向服务器架设在国外的多个网站,这些网站网址虽不同,但发布的内容和风格却高度一致。
行政处罚案例速递
行政处罚案例汇总(2017年3月)证监会:●〔2017〕2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汉博、唐园子等,市场操纵)●〔2017〕21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汉博、王涛等,市场操纵)●〔2017〕22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侯立勋、肖捷,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2017〕23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清波、徐才江等,信息披露)●〔2017〕24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徐才江、黄俊岩等,信息披露)●〔2017〕25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成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清波、徐才江等,信息披露)●〔2017〕26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叶仁敏,内幕交易)●〔2017〕27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州穗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易向军、周岭松等,信息披露)●〔2017〕28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沈忱,内幕交易)●〔2017〕29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鲜言,市场操纵)●〔2017〕3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耀沃,市场操纵)各地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罗尉铭,内幕交易)〔2017〕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海峰、内幕交易)〔2017〕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晨龙锯床、丁泽林、周杰,信息披露)〔2017〕2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华所、刘涛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2017〕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朱亚峰,短线交易、违规持有股票)〔2017〕5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20号当事人:唐汉博,男,1973年1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唐园子,男,1978年1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唐汉博之弟。
袁海林,男,1974年2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唐汉博表叔。
众泰汽车:关于浙江证监局对铁牛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众泰汽车公告编号:2020—020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对铁牛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众泰汽车”) 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团”)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铁牛集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2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针对决定书提出的相关问题,铁牛集团管理层高度重视,并对决定书中涉及业绩补偿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分析,已对照浙江证监局提出的整改要求逐项安排并落实。
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根据铁牛集团与众泰汽车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统称“《补偿协议》”):铁牛集团承诺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公司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6.1亿元,如未达承诺业绩,将对众泰汽车进行补偿,且优先选择股份补偿。
2018年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母公司净利润为-4.91亿元,完成业绩承诺的-30.52%。
按照《补偿协议》约定,铁牛集团应向众泰汽车补偿股份 468,469,734 股。
截至目前,铁牛集团持有众泰汽车股份数为786,250,375股,全部股份处于司法冻结状态,经与债权人多次沟通,解除司法冻结存在很大困难,优先选择股份补偿2018年度的业绩承诺近期无法实现。
鉴于上述情况,铁牛集团拟以注销股票或偿还现金的方式进行业绩补偿,现金来源于企业的资产盘活与处置。
正在盘活与处置的核心资产有位于永康的汽车小镇土地资产及其他资产。
小镇土地资产盘活工作在2019年下半年就已展开,与国内多家知名房地产开发商有过接洽商淡,在去年底时形成了初步的合作方案,后因突发的疫情影响进展缓慢。
三特索道: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59 证券简称:三特索道公告编号:2020-15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三特索道”)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深交所”)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及整顿情况公告如下: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况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一)2016年7月25日,交易所对公司出具《关于对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6】第149号)1、主要内容2015年1月,公司与武汉市木兰生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木兰置业”,当时公司持有其48.28%股权)控股股东武汉市万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通置业”)共同向木兰置业及武汉三特大余湾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余湾公司”)进行财务资助。
2015年度,公司对木兰置业及大余湾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额分别为151.53万元、330.88万元;截至2015年年末,上述财务资助余额分别为150.00万元、310.58万元。
大余湾公司2014年末资产负债率为75.38%,公司针对上述对外资助款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5年1月14日、2015年8月5日、2016年1月28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存在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定增保底 警示函
XX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警示原因
在XX项目的定向增发中,公司承诺保底收益,这一行为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二、涉及人员
涉及此事的有关责任人员包括(请在此处列出涉及人员的姓名或职务)。
三、操作违规点
公司在进行定向增发时,采取了承诺保底收益的不正当手段,以此吸引投资者,此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对其他投资者造成了不公平的竞争。
四、风险警示
我局提醒你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员,应充分认识到上述行为的严重性,立即停止一切违规操作,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五、整改要求
你公司需在收到本警示函后XX日内完成以下整改要求:
1. 立即停止所有违规操作,撤销保底收益承诺;
2. 对内加强合规培训,确保公司及员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3. 举一反三,全面自查自纠,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六、处罚措施
如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要求,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及相关规定,采取进一步处罚措施。
七、其他注意事项
你公司应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积极整改,以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同时,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合规意识,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八、警示函生效时间
本警示函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特此函告!
XX监管局
XXXX年XX月XX日。
万事利警示函
万事利警示函尊敬的XXX公司:据我们了解,您公司近期对产品“万事利”进行了市场推广,并在广告中宣称该产品具有一定治疗作用。
我们深表关注,特向贵公司发出本警示函,提醒贵公司注意相关法律法规,以免涉及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对医疗器械、保健品等产品的宣传和推广有严格要求,要求必须真实准确的宣传产品的功效、作用等,不得进行夸大宣传,更不能虚假宣传。
经过初步调查,我们发现贵公司在产品“万事利”的广告中使用了一些具有治疗作用的字眼,比如“治疗”、“康复”等,这引起了我们的关注并涉嫌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特此向贵公司提醒,请贵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具有治疗作用的字眼,并对市场所涉及的广告内容进行整改。
此外,我们还注意到贵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一些不严谨的表述,如未经临床验证、没有科学依据、没有经过监管部门的批准等。
这些表述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对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带来潜在风险。
因此,我们强烈要求贵公司对广告语言严加控制,删除不实或不准确的宣传内容。
此外,我们建议贵公司在产品宣传中更注重合规性和科学性,对产品的功效、作用等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科学。
只有依据临床验证和科学研究获得的结果,才能进行合理、准确的宣传,不能夸大产品的功能和效果。
最后,我们提醒贵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对产品的宣传进行自查整改。
如贵公司继续违法违规行为,相关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并对公众进行相应的警示和提示,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诚挚希望贵公司能够高度重视此警示函,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我们将竭诚为贵公司提供协助和支持。
感谢贵公司的合作与支持!此致顺祝商祺!XXX监管管理局日期:。
众泰汽车: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众泰汽车公告编号:2020—017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泰汽车”、“公司”、“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20]32号)。
现将《监管关注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一、监管关注函主要内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你公司收购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康众泰”)时与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团”)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铁牛集团承诺永康众泰2018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61,000万元(不含配套募集资金对永康众泰年度净利润产生的影响),并对永康众泰100%的承诺净利润承担补偿义务。
2018年,永康众泰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配套募集资金所产生的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49,142.60万元,未完成业绩承诺。
根据《补偿协议》,铁牛集团应向你公司补偿股份468,469,734股。
截至目前,铁牛集团仍未向你公司履行上述业绩补偿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我局提请你公司积极采取措施,督促铁牛集团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切实保障你公司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情况说明为切实保障公司与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与铁牛集团进行联系与沟通,督促其尽快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600160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2020-11-19
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之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二零二零年十一月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之核查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贵所《关于对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上证公函【2020】2599号)(以下简称“《问询函》”)的相关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出具了本核查意见。
如无特别说明,本核查意见中的简称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中相同,交易标的2019年(经追溯)、2020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预案披露,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巨化投资持有的浙石化20%股权,浙石化主要从事石油炼化,主要产品为芳烃、烯烃、成品油等。
请公司补充披露:(1)结合技术服务、产品开发、渠道拓展、客户类型等方面量化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和浙石化产生的具体协同效应;(2)从上市公司与浙石化的原材料、主营产品,购销关系与购销占比情况,说明浙石化是否与上市公司属于同行业或紧密相关的上下游行业;(3)说明通过本次交易是否有助于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质量;(4)根据上市公司和标的资产2019年、2020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情况,说明交易完成后是否存在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投资收益的情况,本次交易是否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中关于收购少数股权的规定。
请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000980ST众泰:关于浙江证监局对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2020-11-19
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ST众泰公告编号:2020—080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对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众泰汽车”)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团”)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铁牛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9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11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
针对决定书提出的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团”)非经营性占用众泰汽车资金逾3亿元问题,铁牛集团管理层高度重视,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铁牛集团向众泰汽车承诺将通过争取第三方代为现金偿还、有价值的资产处置及资产抵偿等各种形式积极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尽快还清所占用的资金,以消除资金占用对众泰汽车的影响,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因铁牛集团目前处于破产程序中,众泰汽车目前处于预重整程序中,资金占用情况拟在相关重整方案里一并解决。
铁牛集团将与众泰汽车保持密切的沟通与交流,最大限度降低因资金占用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同时,力争尽快偿还对众泰汽车的资金占用。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ST众泰: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5)假设减值测试对象未来收益期不发生对其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的诉讼、抵押、 担保等事项。
(6)假设减值测试对象预测期经营现金流入、现金流出为均匀发生,不会出现年度 某一时点集中确认收入的情形;
(7)假设经营相关当事人在预测期内,按照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上一般市场参与 者角度,拥有将长期资产组范围内的各公司生产线用于最佳用途产生经济利益的能力,能 够获得足够的流动资金,且营运资金管理水平达到行业一般水平。
(三)关键参数及预测指标 对于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有市场需求车型长期资产组,按照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 上一般市场参与者角度对长期资产组的未来经营数据进行预测,采用收益法计算长期资产 组的公允价值。浙江铁牛汽车车身有限公司关键参数及预测指标请参考永康众泰汽车有限 公司长期资产减值测试。 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收益法的关键参数取值合理性: ①收入增长率 营业收入预测采用预测单价乘以预测销量方式。永康众泰汽车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 张,原材料供应不及时,导致 2019 年部分车型停产。公司管理层根据各车型的市场需求 情况,确定有市场需求且具备生产经营条件车型包括:T300、T500、T600、T700、T800、 A16(新车型)、B21(新车型)、E200、Z500EV、云 100。上述车型的预测单价参考历史年 度售价或生产同类车型售价,销量则按照主要市场或最有利市场上一般市场参与者角度, 对有市场需求车型在预测期的销量进行分析。首先以调整后的经销商反馈市场可销售数据 为基础,再乘以正常生产经营后销售月份销量占全年销量的比重,计算 2020 年预测销量。
证监局警示范文
证监局警示范文
11月11日,浙江证监局向()下发警示函,明确指出公司发布澄清
公告不及时,董事长黄继宏等相关方负有主要责任。
11月3日,市场传闻众泰汽车内部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有意
引进电池技术,比()更先进。
浙江证监局调查发现,包括黄继宏在内的
相关方,在11月3日晚间获悉上述事项。
不过,众泰汽车11月8日才发布澄清公告。
记者注意到,深交所11
月4日就对众泰汽车下发关注函,要求回复是否存在上述事项。
而在11月3日至11月8日,众泰汽车连获3个涨停,并且截至11
月10日四次登上龙虎榜,目前市值逼近400亿元。
澄清不及时
11月3日,有媒体报道众泰汽车内部人士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
将从海外引进先进的动力电池技术并成立合资公司。
目前双方正在更进一
步的洽谈中……但可以确认的是,我们的电池技术比宁德时代更加先进。
”
而据浙江证监局调查发现,11月3日晚间,众泰汽车董秘杨海峰和
品牌部负责人知晓上述报道后,向众泰汽车董事长黄继宏、总经理连刚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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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80 证券简称:*ST众泰公告编号:2020—079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证监局
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整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众泰汽车”)于近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9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1月1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6)。
针对决定书提出的相关问题,公司高度重视,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对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原因,明确责任,以董事长兼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整改责任人,制订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认真整改。
具体整改情况如下:
一、截至2020年10月末,控股股东铁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牛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余额逾3亿元,公司未按规定履行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情况说明:
资金占用情况详见2020年10月24日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铁牛集团有限公司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整改措施:
1、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责任人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业务规范,进一步提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规范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切实提高公司治理及内控管理能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
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安排对内部控制制度、审批系统、执行流程等进行全面梳理及整改,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培训,积极参与监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继续组织开展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法律法规培训,尤其是要提高风险意识,强化合规经营的意识;组织公司及子公司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的水平,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2、督促控股股东关联方按照有关监管规则,尽快还清所占用的资金,以消除资金占用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已于11月17日向铁牛集团发出催款函,公司负责人也多次通过电话及微信方式督促实际控制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铁牛集团向本公司承诺将通过争取第三方代为现金偿还、有价值的资产处置及资产抵偿等各种形式积极解决占用资金问题,因铁牛集团目前处于破产程序中,本公司处于预重整程序中,具体解决资金占用计划拟在相关重整方案里一并解决。
二、2020年6月23日,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收购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孚传动”)资产事项,累计支付资金13.8亿元。
捷孚传动系铁牛集团关联方,该收购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公司未披露与捷孚传动的关联关系,且未按规定对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情况说明:
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度临时会议,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投票表决,会议形成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购买资产的议案》。
因公司未及时发现关联关系,所以当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需提交股东大会通过。
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目前,捷孚传动股权构成如下:
捷孚传动成立时的股东任旻、陈耿均在铁牛集团任过职,但仅为一般员工,未曾担任过董、监、高职务。
2019年6月20日,任旻与铁牛集团签订了《股权代持协议》,确认任旻持有捷孚传动的股份是为铁牛集团代持。
铁牛集团曾与金华市金义绿色汽车传动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签订过《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铁牛集团及其实控人应建仁自2018年12月15日起分期受让金华市金义绿色汽车传动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持有捷孚传动的股份。
整改措施:
公司组织了关于信息披露管理、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专项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全程参加了本次专项培训,通过培训学习进一步强化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规范运作意识。
同时公司将进一步规范关联方的确认及与关联方的交易,加强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的管理,全面、充分认识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对外披露关联交易的重要性。
公司已完成董监高专项培训,后续将根据法律法规更新的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信息披露管理专题培训。
待占用资金偿还方案确定后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将提交年度董事会以及此后召开的年度股东大会予以追认整改。
三、经查,上述13.8亿元收购款中,13亿元系从第三方拆入资金并多次循环支付累计产生,公司未真实披露资金支付情况。
情况说明:
13.8亿元具体支付明细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24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整改措施:
公司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了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决定书,并根据决定书的要求,向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下发了课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督促学习《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后续,公司将持续加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
方面的培训学习,不断加强上述人员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提升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已完成董监高专项培训,后续将根据法律法规更新的内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定期开展信息披露管理专题培训。
公司将以此次整改为契机,深刻汲取教训,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持续加强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力度,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和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更好的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益。
特此公告。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