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桑加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09•【文号】机构部部函[2008]231号•【施行日期】2008.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2010)(发布日期:2010年9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关于发布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8]231号)各证监局: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工作,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了《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各证监局要严格执行审核要求,认真做好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初审工作,加强对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工作的指导,切实加强对证券公司股东的监管,推动证券公司完善治理结构,促进证券公司规范发展。
附件:《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附件: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审核要求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1、出资意愿真实。
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0〕20号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20)正文:----------------------------------------------------------------------------------------------------------------------------------------------------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
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
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京证监发[2013]259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证监发〔2013〕259号)辖区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指境内分支机构,下同)行政许可事项已经下放证监局审批。
为进一步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现就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现行的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和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证券经营机构业务许可证》统一为《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证券公司《许可证》继续由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负责发放管理;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许可证》由各证监局按照本通知规定负责发放管理。
二、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负责辖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许可证》发放工作。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负责下列事项:(一)辖区分支机构因变更主要负责人、营业地址、营业范围以及许可证展期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换发;(二)辖区分支机构因《许可证》破损或者遗失等事由涉及的《许可证》补发;(三)辖区分支机构经批准撤销涉及的《许可证》注销。
三、证券公司设立的非经营机构(包括专门管理证券营业部的分公司等)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有关规定,不得开展证券业务活动,无须申领《许可证》。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宜的通知(2007年6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7〕171号)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以下称银行托管部门)的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行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现就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任职单位管理制度的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基金,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个人利益。
二、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应当树立长期投资的理念,强化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意识,公平对待任职单位管理或者托管的基金,不得为牟取短期利益从事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三、基金从业人员购买开放式基金的,鼓励通过定期定额或者其他方式进行长期投资,持有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基金从业人员不得投资封闭式基金。
基金从业人员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以及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其份额、净值、持有人人数在判断基金合同是否生效及基金合同生效后是否达到需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条件时不得计入在内。
四、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行为的管理,建立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相关管理制度,对行为操守、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报告与备案管理、违规处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银行托管部门应当在允许本单位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前完成将有关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备案的相关工作并在备案后严格加以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5家分支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5
家分支机构的批复(2015)
【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
【发文字号】京证监许可[2015]26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5.03.31
【实施日期】2015.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5家分支机构的批复
(京证监许可〔2015〕26号)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报告》(首证字〔2015〕57号)及相关文件收悉。
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7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在天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各设立1家证券分公司;在北京市、重庆市、山东省潍坊市各设立1家证券营业部。
具体情况如附表所示。
二、你公司应当依法依规为新设分支机构配备人员,健全完善制度、业务设施和信息系统。
三、你公司应当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设立及工商登记事宜,并持上述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批复复印件到中国证监会(我局)申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
逾期未完成的,本批复自动失效。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7号)现公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和运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第三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监局批准。
第四条分支机构经营的业务,不得超出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
第五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公司内部决策文件;(三)公司最近2年合规情况的说明;(四)公司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情况的说明;(五)公司现有分支机构管理情况的说明;(六)拟设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的说明;(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试题附有答案详解
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练习试题附有答案详解单选题(共20题)1. 《证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当证券公司出现()情况时,中国证监会可以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外分支机构负责人予以谴责,责令证券公司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
A.①②③④B.①②③C.①③④D.②③④【答案】 A2. 动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或者委托资金的情形不包括()。
A.客户进行证券的申购、证券交易的结算或者客户提款B.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税款C.客户支付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D.客户债权人要求【答案】 D3. 下列关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的说法中,有误的是()A.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B.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设财务门槛C.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宽松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D.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是以交易为目的【答案】 C4. 为降低投资者期权交易成本,沪深交易所目前提供的组合策略不包括()。
A.认购熊市价差策略B.认购牛市价差策略C.认沽牛市价差策略D.跨式多头与宽跨式多头策略【答案】 D5. 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将之认定为债券存续期间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A.10%B.15%C.20%D.25%【答案】 A6. 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年。
A.4B.3C.2D.5【答案】 B7. (2021年12月真题)下列属于全国股转系统业务主要规范性文件的有()A.I、II、III、IVB.III、IVC.I、IID.II、III、IV【答案】 D8.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
A.中国证监会发布的B.证券公司根据委托人材料制作的C.证券公司独立收集分析的D.委托人提供的【答案】 D9. 监事会对()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并向股东会负责。
2022年-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一
2022年-2023年证券从业之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精选试题及答案一单选题(共30题)1、下列不属于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涉及的主要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是()。
A.《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B.《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备案指引(试行)》C.《中国证券市场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D.《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答案】 D2、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A.①②③B.①②④C.①③④D.②③④【答案】 B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位于()。
A.郑州B.海南C.上海D.大连【答案】 C4、下列关于私募基金财产投资范围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不可以买卖股权B.可以买卖基金份额C.可以买卖期权D.不可以买卖基金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投资标的【答案】 A5、()对证券公司实施《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督促证券公司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A.中国银保监会B.中国证监会C.中国人民银行D.中国证券业协会【答案】 D6、以下关于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控名单监控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恐怖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包括中国政府、联合国列示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B.恐怖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C.证券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其交易对手、资金或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以口头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分支机构报告D.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人员名单调整的,证券公司应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答案】 C7、现金管理类大集合产品,不得新增以下行为()。
A.①②④B.②③④C.①②④D.①②③④【答案】 D8、在处理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证券公司不得发生的行为的有()A.I、III、IVB.II、III、IVC.III、IVD.I、II【答案】 A9、下列不属于柜台市场发行、销售与转让产品的方式是()。
A.拍卖竞价B.集中竞价C.做市D.标购竞价【答案】 B10、关于证券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相关内容,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III、IVB.I、IIIC.I. IID.I、II、III【答案】 B11、下列可以成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主体的是()。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为了防止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因利益冲突而可能导致的欺诈客户、操纵市场、误导投资者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活动通知如下:一、任何机构或个人从事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业务,必须先行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或者经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证书的机构聘任并符合相关从业要求。
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活动必须客观公正、诚实信用,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或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预测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或者就投资证券的可行性进行建议时需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不得主观臆断;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产品不得有建议投资者在具体证券品种上进行具体价位买卖等方面的内容。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参加媒体等机构举办的荐股“擂台赛”、模拟证券投资大赛或类似的栏目或节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有权拒绝媒体对其所提供的稿件进行断章取义、做有损原意的删节和修改,并自提供之日起将其稿件以书面形式保存三年。
证券投资咨询从业人员向公众提供证券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分析文章等形式的咨询服务时,须先行取得所在机构的同意或认可。
交易所处罚 案例
交易所处罚案例
1. 2017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华泰证券处以罚款3亿元的行政处罚。
华泰证券被指控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操纵股价,违规交易等。
2. 2018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处以1.5亿美元的罚款。
德勤被指控在其审计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失职和不适当的行为。
3. 2019年,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对巴克莱银行处以1.5亿英镑的罚款。
巴克莱被指控违反反洗钱法规,未能适当监管其客户的资金流动。
4. 2020年,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对三星证券处以4.3亿元的罚款。
三星证券被指控在其员工股票激励计划中违反了规定,并操纵了股票价格。
5. 2021年,欧洲证券和市场监管局对德意志银行处以8,000万欧元的罚款。
德意志银行被指控未能适当处理客户的交易和风险管理,并未能履行其合规职责。
这些案例只是一小部分交易所处罚案例的例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交易所对违规行为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
这些处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平交易。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06•【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11号现公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7年7月6日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现决定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10〕17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中“动态风险监控”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资本充足。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净资本以及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全面风险管理。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体现其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管理能力。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客户管理与权益保护。
主要反映证券公司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将第六条中“承销与保荐业务”修改为“投行业务”,将“成本管理能力”修改为“综合实力”。
三、将第七条中“证券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的情况进行评价”修改为“证券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进行评价”。
四、增加一项,作为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的,每次扣0.5分;”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改为第(二)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出具警示函并在辖区内通报,责令改正,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的,每次扣1分。
”将原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改为第(三)项,修改为:“公司被采取责令处分有关人员,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对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监管谈话的,每次扣1.5分。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中证协发〔2024〕243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中证协发〔2024〕243号各证券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业协会2024年10月25日附件: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防控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收益凭证,是指证券公司在柜台或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报价系统)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按约定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信用、公平自愿原则。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依法对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根据协会委托,承担收益凭证的编码管理、备案材料和数据收集、统计分析、风险监测等职责。
第二章发行规范第六条证券公司发行浮动收益凭证,应当具有相应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的除外。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审批程序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二、关于依据的规定《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3条:证券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证券公司承担。
《证券公司分公司监管规定(试行)》第8条: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收购、撤销分公司或者变更分公司业务范围,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第二次修改)-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20第二次修改)正文:----------------------------------------------------------------------------------------------------------------------------------------------------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一种基本形式,指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向客户提供涉及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投资建议服务,辅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
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投资的品种选择、投资组合以及理财规划建议等。
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相关从业条件,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27•【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57号•【施行日期】2022.05.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2022年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57号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公司将参照主板市场,对科创板股票(含存托凭证)的流通证券提供不限制卖出冻结服务,同时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参与人证券托管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如下:一、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证券划转业务,不再要求划出证券托管证券公司出具拟划出证券无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并同意划出的证明文件。
二、删除司法冻结状态调整业务中对于证券公司(或营业部)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材料要求。
三、B股非交易过户中,通过“在线业务受理系统”申报的,《B股非交易过户申请表》无需加盖结算会员预留印鉴。
四、调整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申请表获取途径表述。
五、精简税费标准的表述。
本指南自2022年5月30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版本修订历史司法查询、冻结解冻、冻结状态调整及不限制卖出冻结证券卖出申报本业务指南适用于境内证券公司协助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国家有权机关因审理和执行案件需要,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续冻、解冻、轮候冻结、轮候期限修改、解除轮候冻结、冻结状态调整等业务时,通过PROP系统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数据。
一、受理范围1.执行单位: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证监会等国家有权机关;2.被执行人:已在本证券公司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3.对无瑕疵证券和已质押证券的冻结均有限制卖出冻结和不限制卖出冻结两种方式。
无瑕疵证券的限制卖出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不得卖出的冻结方式。
2023年证券培训后续教育各科试题及答案仅供参考
2023年证券培训后续教育各科试题及答案(仅供参考)一、证券市场基本知识1. 证券市场的定义和分类证券市场是指通过发行、交易和流通证券的场所,将其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两个主要分类。
一级市场是指证券的首次公开发行,而二级市场是指已经公开发行的证券在市场上的转让和交易。
2. 证券交易的基本流程证券交易的基本流程包括委托下达、撮合交易、交易确认和交收等步骤。
具体流程如下: - 投资者向证券交易所或券商发出买入或卖出证券的委托。
- 委托被交易所或券商接收并进入交易系统进行撮合。
- 撮合成功后,交易确认信息将发送给投资者。
- 最后,交易的证券和资金将进行交收。
3. 证券投资基本工具证券投资的基本工具包括股票、债券、基金和衍生品等。
股票是公司资本的法定形式,债券是借款人向债权人发行的一种固定利率的债务工具,基金是由不同投资者共同出资形成的一种集合投资方式,衍生品则是派生于其他金融证券的金融工具。
二、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与业务规范1. 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主要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各省级证券监管局。
中国证监会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最高监管机构,负责制定证券市场的立法、监管和执法工作。
2.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透明。
3. 证券交易业务规范证券交易业务规范是指证券市场参与者在证券交易中应当遵守的一系列规定。
具体包括委托交易规则、交易时限规则、交易价格规则等,这些规范的目的是确保证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三、证券投资风险控制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1. 证券投资风险的来源证券投资风险的主要来源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市场风险指的是投资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遭受的损失,信用风险是指因发行人违约而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买卖时无法按时兑现导致的损失,操作风险则是由于投资者自身错误决策或操作不当而产生的损失。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79号《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第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1年1月15日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18年5月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1年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适用本办法。
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变更、终止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第三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对境外市场状况、法律法规、监管环境等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发展规划等因素,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
第四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违反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0]11号——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 (三)建立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保护客户资产 安全 1、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客户异常 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 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 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 发现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疑点时,应当及时通知客 户并核实确认、留存证据;基本确认盗买盗卖等异常交 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资产,并协助客户向 公安机关报案。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
• 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制 度,对证券经纪业务实施集中统一管理,防范公 司与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 ,防止出现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 二、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客观说明 公司业务资格、服务职责、范围等情况, ① 不得提供虚假、误导性信息 ② 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开展业务 ③ 不得诱导无投资意愿或者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 者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 九、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关于健全 查验制度防范股票盗卖的通知》(证监发字〔 1994〕78号)、《关于加强证券营业部风险防范 工作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56号)、《 关于清理“存折炒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1999〕142号)同时废止。
谢 谢!
• (七)本条(四)至(六)款所述年度考核、稽核、审 计的内容包括证券营业部的下列事项: ① 有无挪用客户资产 ② 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 ③ 有无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④ 有无违规融资及担保 ⑤ 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 ⑥ 有无超范围经营 ⑦ 有无违规为客户办理账户业务 ⑧ 有无重大信息安全事故 ⑨ 有无重大突发事件 ⑩ 有无未了结客户纠纷等 以及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在上述事项中的责任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