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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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最新规定解读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最新规定解读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最新规定解读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最新规定解读导言作为事业单位的一种特殊管理制度,公务用车管理一直备受关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公务用车管理也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本文对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最新规定进行解读,以期加深对该制度的理解和应用。

一、公务用车管理的背景及意义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统一、高效地管理公务用车的一项制度安排。

公务用车是事业单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所需的交通工具,其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省行政成本、规范行为秩序。

二、最新规定的亮点及解读1. 公务用车购置管理根据最新规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购置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能源节约的要求,注重环保和节能。

公务用车的购置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预算安排、审批程序、招标采购等。

同时,公务用车的数量必须严格控制,不得超过单位实际需要的合理范围。

2. 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建立合理的制度和规定,明确使用的范围和条件。

公务用车主要用于开展公务活动,不得用于其他非公务相关的活动。

为了防止滥用和浪费,公务用车的使用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和记录,降低管理成本和风险。

3. 公务用车维护管理公务用车的维护管理是保障其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环节。

最新规定明确,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维护管理制度,以保证公务用车的安全和可靠。

维护管理包括定期保养、事故维修、保险保障等方面,必须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操作,并加强维护管理的监督和评估。

4. 公务用车报废处理公务用车的报废处理是指在公务用车达到法定使用年限或无法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对车辆进行报废处理。

最新规定要求,事业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公务用车的报废处理,不得私自处置或转卖公务用车。

报废处理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要求,同时将旧车辆的回收再利用纳入管理范围。

三、对最新规定的解读和应用1. 加强制度培训和宣传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制度的培训和宣传,使全体工作人员对最新规定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节约财政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发〔1997〕7号〉、《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白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纪发〔1996〕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需配备的小轿车、旅行车、越野车。

第二条公务用车配备要坚持使用国产汽车的原则。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具体编制数应根据其机构编制、职能、事业性质和领导职数,从严掌握,核定编制,合理确定。

党政团体、政府部门中地厅级以上现职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按现有职数确定。

专项业务用车根据实际需要从紧配置,不占编制数。

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的车辆编制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省直部门(单位)车辆编制由省财政厅确定;市州地车辆编制比照省级核定办法确定,并将其确定的编制数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条公务用车配备标准严格实行价格、排气量“双控”。

正省级干部配备排气量3.O升(含3.O升)以下、价格45万元以内的轿车;副省级干部使用排气量3.O升(含3.O升)以下、价格3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地厅级干部中:党政部门正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含2.O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副职一般使用排气量2.O升以下(含2.O升)、价格23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县级单位一般配备排气量1.8升以下(含1.8升)、价格20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科级单位一般配备价格15万元以内的工作用轿车。

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

XX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配备和管理,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开支,根据上级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及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区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区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区直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务用车指非生产用车,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商务车、面包车)等。

第二章车辆定编与配备标准第四条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实行编制化管理,公务用车采购纳入区财力投资项目管理。

成立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监察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审计局负责同志参加的崂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调整等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公务用车的具体编制由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其职能设置、内设机构、领导职数和工作人员数量情况,合理确定,严格控制。

第六条公务用车配备执行下列标准:(一)车辆配备数量-可编辑修改-1、在编工作人员8人(含8人)以下的部门和单位配备1辆公务用车;在编工作人员超过8人不满20人的可配备2辆;20人(含20人)以上不满35人的可配备3辆;35人(含35人)以上不满50人的可配备4辆;50人以上每增加10名在编人员可增加1辆公务用车。

2、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人武部等单位的业务用车,按我区现定标准并参照上级各主管部门规定核定配车数量。

(二)车辆购置标准1、排气量: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排气量为2.0升以下(含2.0升)。

2、价格: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价格为16万元(含购车费、附加税、保险费、挂牌费)以内。

3、区领导使用的公务用车按上级规定的标准配备。

第七条严格车辆编制管理,清理超编车辆。

部门超编车辆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收回,经区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后,调配使用。

各部门由上级部门配备或拨付资金配备的车辆,计入部门车辆编制,车辆日常费用由区财政负担。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公务用车管理,规范用车行为,节约经费开支,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行车安全,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和各基层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公司和下属单位购买及租赁的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中巴车等用于公司开展业务工作的车辆。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四条公司参照《兰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实行“三统一、两压缩、一集中”原则,即统一费用管理、车辆管理和司机管理,压缩费用、编制,集中加油、维修和保险。

第五条公司机关和各基层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参照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严格按照核定标准配备车辆,杜绝超标、超编现象。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行政办公室是公司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

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车辆管理及统一调度。

(二)负责审核车辆油料使用,办理油料购买及经费审批。

(三)负责公司自有车辆保险办理。

(四)认真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建立建全车辆及驾驶员各项管理制度。

(五)负责监督驾驶员对车辆的清洁、保养及维修。

(六)负责办理车辆到省、市政府机关、机场等地点的通行证。

(七)定期检查车辆证件,查询车辆违章信息,并及时通知违章人及时处理违章。

(八)积极配合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好公司车辆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并按规定上报。

(九)负责驾驶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分明的奖罚制度。

(十)负责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安全活动和安全行车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十一)负责督办公司机关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的年度审验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车辆档案、维修档案、事故档案及驾驶人员安全行车档案,为车辆管理工作提供原始数据。

(十二)监督各基层单位车辆的管理使用工作。

第七条乘车责任人负责公务用车出行期间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职责包括:(一)负责监督规范行车。

(二)负责监督驾驶员严格按照交警部门安全规定行车,不得超速、不得疲劳驾驶,行驶时间每过3小时,强制要求驾驶员休息。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
(2)制定公务用车使用标准,严格控制车辆使用成本。
(3)实行车辆使用审批制度,规范用车申请、审批流程。
3.车辆购置与更新
(1)规范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程序,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
(2)优先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支持新能源汽车发展。
(3)车辆购置和更新应充分考虑车辆性能、安全、节能、环保等因素。
4.车辆维护与保养
第2篇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
一、引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化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公务用车使用效率,降低运行成本,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改革目标
1.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规范公务用车使用。
2.优化公务用车资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置,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3.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5.车辆信息化管理:建立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6.车辆驾驶员管理:加强驾驶员队伍建设,提高驾驶员综合素质。
四、具体措施
1.车辆编制管理
(1)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公务用车编制,原则上不超过现有车辆数量。
(2)严控车辆规格,不得超标准配置公务用车。
2.车辆使用管理
(1)明确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主要包括:执行公务、接待来访、应急保障等。
三、改革内容
1.车辆编制管理: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公务用车编制,严控车辆数量和规格。
2.车辆使用管理:明确公务用车使用范围、使用标准和审批程序,实行车辆使用登记制度。
3.车辆购置与更新:规范公务用车购置和更新程序,优先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
4.车辆维护与保养:加强公务用车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车辆安全、节能、环保。

甘肃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doc

甘肃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doc

2019年甘肃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甘肃公车改革方案及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条例全文甘肃:今年基本完成党政机关公车制度改革甘肃省政府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并转发全省实施。

《意见》提出,我省将修订颁布新的甘肃省定价目录,逐步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积极推进资源环境价格改革,实现存量天然气和增量天然气价格并轨,在今年年底前,已通气城市均应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

继续推进水价改革,在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都应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此外,我省还将研究制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及相关配套政策,基本完成党政机关公车制度改革。

建立职工收入能增能减的分配制度《意见》提出,今年我省将制定深化省属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案。

制定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合理确定并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建立企业职工收入能增能减的工资分配制度,推动建立企业、行业、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

鼓励非公经济参与省属企业改制重组《意见》提出,我省将按照中央部署,制定省属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

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省属企业改制重组,制定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同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推进消费维权制度改革,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提高医事服务费《意见》提出,在全省范围内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制度。

破除以药补医机制,提高医事服务费。

制定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

增加贫困地区高招招生专项名额《意见》提出,制定贯彻落实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行动计划的实施方案。

改进招生计划分配方式,进一步增加贫困地区高招招生专项名额。

探索建立普通高校学分转换认定机制。

制定关于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和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

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意见》明确,按照国家部署,在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一、目的本文旨在明确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的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以确保公务用车的合理使用和管理,提高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避免公车私用等不当行为。

二、公务用车范围1、公务用车是指由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的,用于履行公务活动的车辆。

2、公务用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公务接待用车;(2)会议和培训用车;(3)调研和考察用车;(4)其他公务活动用车。

三、公务用车使用规定1、公务用车应当由事业单位统一管理和调度,各部门(科室)需使用公务用车时,应提前向办公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2、公务用车使用时应遵循“优先保障重要公务活动”的原则,确保公务用车的优先使用。

3、公务用车使用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规定,驾驶员应遵守交通信号灯和其他交通标志。

4、公务用车在使用过程中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安全、完好,不得将车辆用于私人用途。

5、公务用车在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行驶路线等。

四、公务用车管理规定1、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明确公务用车的申请、审批、使用和管理流程。

2、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公务用车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包括车辆调度、保养、维修、保险等。

3、事业单位应建立公务用车档案,记录车辆的基本信息、使用情况、维修保养记录等。

4、事业单位应对公务用车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5、事业单位应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监督和考核1、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监督机制,对公务用车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

2、监督考核内容包括:公务用车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安全情况等。

3、对于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监督考核结果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

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一、引言公务用车制度是事业单位日常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四川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配备的用于定向保障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包括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

机要通信用车是指用于传递、运送机要文件和涉密载体的机动车辆。

应急保障用车是指用于处理突发事件、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公务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中央批准的执法执勤部门(系统)用于一线执法执勤公务的机动车辆。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是指固定搭载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机动车辆。

第四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统一制度规范、分级分类管理。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根据职责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管理;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二章编制和标准管理第六条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

车辆编制根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编制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四川省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有关原则确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备案。

(三)各级党政机关因机构变动或者职能增加导致车辆保障明显不足,确需调整编制的,由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甘肃省公务员车改补贴标准

甘肃省公务员车改补贴标准

甘肃省公务员车改补贴标准公务员的车改补贴政策一直备受社会的关注,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甘肃省公务员车改补贴标准”,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今年,兰州不再新购公务用车,还将对94辆车进行内部调剂、近200辆车进行报废,公开招标保险公司、汽修厂……今年,兰州市公务用车进入全面改革阶段,节约、压缩成为核心,将通过实行费用包干制度、定点维护、定点保险等措施后,公车费用将大幅降低,预计全年将节省2019多万元。

近日,记者走进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就相关具体问题进行深入采访。

要用车,提前一周报送审批计划甘肃兰州市公务用车改革是从去年12月31日正式启动,并于今年1月1日对所有越野车进行了集中管理,同时,启动了市级公务用车管理系统。

“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是参照省上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实行车辆编制管理,要压缩车辆总数。

”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王正选说,对于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财政、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统一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今后,公务用车都需要有派车单才可以使用。

由所在单位按工作需要提前一周报送用车审批计划,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系统审批后才能使用。

集体外出开会或参加公务活动,要求尽量合并乘车或集体乘车。

”王正选说,这些过程均是从网上完成,非常便捷。

此外,按照相关实施细则,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务车辆,不得公车私用。

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不得向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借调车辆使用。

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驶。

越野车要严格落实日常使用登记、统一调度安排、定点存放和节假日封存等制度,使用范围包括远郊三县一区、兰州新区和兰州辖区以外地区。

公开招标,保险、汽修费用降低三至五成王正选说,今后兰州公务用车要实行费用年度包干制度,包干费用包括加油费、维修费、保险费和停车费、通行费等。

2024年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制度祁连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管理,保证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资源,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逐步使车辆管理正规化、规范化,本着“方便管理、节约开支、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车辆为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机动车辆。

第二章车辆编制第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公务用车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

第四条各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车辆编制数依据《祁连县党政机关单位公务用车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各部门主要职责、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核定。

第三章车辆购置第六条各单位、各部门更新、购置编制内车辆时,需要县财政局提出申请。

申请中注明:1、更新车辆的理由;2、更新车辆的资金来源。

申请报告由县监察局、审计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统一上报县政府,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县财政安排专项购车经费。

第七条单位处置车辆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由财政处置,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第八条各单位无论是财政性资金或单位资金购买的车辆,还是无偿调拨、捐助的车辆,都必须及时登记固定资产帐目,严格国有资产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未经同意擅自购买、处置、调拨的车辆一律追回收缴县财政局,并依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给予处罚。

第十条各单位公务用车严格按核定的车辆编制数配备。

第十一条车辆配备严格按国家有关公务用车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车辆配备原则上为国产车。

第十三条车辆更新原则上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行驶里程达____万公里或年限到期的;(二)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报废无法修复的;(三)破损严重无法正常行驶的;(四)其它。

第十四条凡经批准更新车辆的部门和单位,在购置新车和处置车辆前,将需要更新和处置的车辆上交县财政局。

对经车管所鉴定,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价格变卖,并将变卖款上缴国库,对未达到报废标准的,由县财政局提出意见,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统一调剂使用,或由县财政局委托州国有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后由社会中介机构实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上缴财政。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工信部国管局中直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工信部国管局中直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40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能减排,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采购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第三条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目录》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发布的程序产生。

《目录》的制订和发布,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主管部门组织汽车行业第三方机构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目录》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职责如下:(一)申报企业和车型的技术审查;(二)参与《目录》车型专项核查;(三)与《目录》相关的其他技术支持。

第二章申报企业及车型条件第六条申报《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汽车生产企业;(二)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三)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知识产权纠纷、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四)自觉加强销售和服务网络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

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

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

车辆配备和使用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配备和使用管理,纠正奢侈浪费现象,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节省行政经费开支,降低行政成本,根据,结合我市实际,特定本办法。

一、车辆编制和配备标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数,按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职能职责和人员编制确定。

(一)正县(处)职领导干部每人定编1辆工作用车,其他副职按工作实际需要与工作量定编,原则上每2人定编1辆公务用车。

市委、市政府副职领导可根据需要适当增配。

(二)非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配置公务用车,确因工作需要用车,由所在单位调用。

(三)其他市直单位业务工作用车编制根据单位人员编制数确定。

副科级以上独立核算单位,机关人数在20人以内的定编1辆,20人以上50人以下定编2辆,50人以上的定编3辆。

编制属主管部门,办事机构分布在乡镇、人员在100人以上的,增编1辆。

(四)乡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其财力情况,逐步改善用车条件,原则上定编2辆,由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批。

(五)计算车辆编制时,已定编领导工作用车的领导干部,在定编业务工作用车时,不重复计算机关人员编制数。

(六)法院、检察院和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国家安全等执法执纪部门办案业务工作用车的定编,要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装备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原则上,公安、法院、检察院可按编制人数每8人1辆定编。

(七)合署办公的单位按一个单位定编车辆;兼职领导车辆编制计算在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被减少的领导职数和被撤消的单位,其车辆编制数收回;合并的单位,其车辆编制要重新送审核定。

(八)经批准接受捐赠的车辆或上级单位划拨、配备的车辆以及单位接受抵资、抵债的车辆均纳入编制管理,超编车辆交政府统一调配。

法院、检察院和纪检监察、公安、司法、国家安全及防汛抢险、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其他部门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需配备的特种车辆,在单位编制数以内的,允许配备;超过编制数的,需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增加编制数后才能配备。

甘肃省公务员车改补贴标准

甘肃省公务员车改补贴标准

甘肃省公务员车改补贴标准公务员的车改补贴政策一直备受社会的关注,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甘肃省公务员车改补贴标准”,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今年,兰州不再新购公务用车,还将对94辆车进行内部调剂、近200辆车进行报废,公开招标保险公司、汽修厂……今年,兰州市公务用车进入全面改革阶段,节约、压缩成为核心,将通过实行费用包干制度、定点维护、定点保险等措施后,公车费用将大幅降低,预计全年将节省2019多万元。

近日,记者走进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就相关具体问题进行深入采访。

要用车,提前一周报送审批计划甘肃兰州市公务用车改革是从去年12月31日正式启动,并于今年1月1日对所有越野车进行了集中管理,同时,启动了市级公务用车管理系统。

“市级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是参照省上相关规定执行,严格实行车辆编制管理,要压缩车辆总数。

”兰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王正选说,对于执法执勤用车编制,将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纪检监察、法院、检察院、财政、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和工作需要确定,统一纳入本单位车辆编制管理,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今后,公务用车都需要有派车单才可以使用。

由所在单位按工作需要提前一周报送用车审批计划,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系统审批后才能使用。

集体外出开会或参加公务活动,要求尽量合并乘车或集体乘车。

”王正选说,这些过程均是从网上完成,非常便捷。

此外,按照相关实施细则,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务车辆,不得公车私用。

党政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不得向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借调车辆使用。

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驶。

越野车要严格落实日常使用登记、统一调度安排、定点存放和节假日封存等制度,使用范围包括远郊三县一区、兰州新区和兰州辖区以外地区。

公开招标,保险、汽修费用降低三至五成王正选说,今后兰州公务用车要实行费用年度包干制度,包干费用包括加油费、维修费、保险费和停车费、通行费等。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局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全局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工作,有效保障公务活动,降低车辆运行成本,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省公路系统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各单位用于办理公务、调研督导、机要通信、突发事件应对、通勤服务等履行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

主要包括轿车、越野车、中小型客车等。

第四条公务车辆使用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分级负责、节能高效”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局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局机关公务用车的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局属各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局属各单位负责各自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并明确公务车辆管理部门,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做到公务用车管理职责明确。

第五条全局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必须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严禁超编制、超标准配备。

第六条实行公务车辆使用审批制度。

各单位要严格履行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公务车辆外出时必须持有派车单。

局机关公务车辆审批程序为:各部门出差需使用公务车辆时,必须填写《***局机关公务用车申请单》,由科室负责人、局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局后勤服务中心统一派车。

多个科室同时去同一个地点出差时,要合并乘车,降低公务车辆运行成本。

各单位要控制和减少公务车辆长途行驶,工作人员出差办理公务,应当优先选用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严格落实公务车辆定点停放制度。

除公务活动时段外,所有公务车辆应当在单位指定地点停放。

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停放至指定地点的,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并报车辆管理部门备案,未经许可,车辆不得在规定地点以外停放过夜。

节假日期间除值班等工作需要外,其他公务车辆应封存停驶。

第八条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

(一)严禁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

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

局机关服务中心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

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服务管理中心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第一条根据甘肃省交通厅《关于印发<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甘交办〔2018〕3号文件)的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局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公务用车规范使用,根据《省交通运输厅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监督检查办法》、《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服务管理中心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局直属各单位及9个高速公路管理处。

局机关服务管理中心负责本单位及救援指挥中心、调度指挥中心、网管中心、9个高速公路管理处(兰州高速公路管理处、定西高速公路管理处、临夏高速公路管理处、武威高速公路管理处、酒泉高速公路管理处、天水高速公路管理处、陇南高速公路管理处、敦煌高速公路管理处、平凉高速公路管理处)公务用车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一)严格落实公务用车的“十不得”:1、不得违规使用公务车辆;2、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车辆;3、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车辆;4、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5、不得接受企业和个人赠送的车辆;6、不得为领导干部配备专车;7、领导干部不得驾驶公务车辆;8、不得在节假日期间非公务使用公务车辆;9、不得为公务车辆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装饰;10、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假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等;(二)执行公务车辆派遣、台账管理、使用公示、节假日封存等内部管理的情况;(三)公务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及使用管理情况;(四)公务车辆监管平台使用管理情况;(五)驾驶员教育管理情况;(六)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违规行为。

“公车私用”包括使用公务用车接送家属,亲友上下班、子女上(放)学,学习驾驶技术,参与探亲访友、婚丧嫁娶、旅游观光、购物、就餐及其他个人活动;已退、调、离原工作岗位使用原单位公务车辆等.“私车公养”包括使用公款、公车加油卡为私车加油或交纳高速公路通行费等交通费用;用公款为私车进行维修、保养、装饰、购买车辆保险及交纳其他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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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置管理,规范公务消费行为,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务用车编制(以下简称定编),根据《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配备管理办法》(省委办发〔2003〕7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用车定编管理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方法核定机关、事业单位可配备公务用车数量,并作为审批公务用车购置配备、调配使用、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定编范围包括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责和开展公务活动所需的小轿车、旅行车(小型载客车、中型载客车、大型载客车)和越野车。

第二章定编原则
第四条公务用车定编根据机构职能设置、领导职数、人员编制等情况,适当考虑现有车辆配备状况,结合工作需要核定。

第五条公务用车编制核定到各单位,由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第六条非常设机构不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其公务用车由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负责调配。

第七条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的单位,按一个单位核定。

第八条越野车、旅行车均应在单位总编制内调剂使用。

第九条公务用车编制每3年复核1次。

撤、并或级别升、降的机关事业单位,原公务用车编制作废,新组建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重新核定。

第三章定编标准
第十条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按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
(一)省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按中央有关规定配备,并相应安排单位车辆编制。

(二)地厅级领导干部每人核定1辆公务用车编制(含越野车)。

第十一条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按部门预算经费供给类别核定标准为:
(一)一类机关按人员编制数(不含地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职数,下同)每5人核定1辆,不足5人的可核定1辆。

(二)二类、三类机关按人员编制数每7人核定1辆,不足7人的可核定1辆。

(三)其他类别机关和实行公务员管理的社会团体按人员编制数每10人核定1辆,不足10人的可核定1辆。

部门预算经费供给类别发生变动的,相应调整其编制。

第十二条垂直管理单位公务用车编制,除省级主管机关单独核定外,按系统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核定,由主管部门分配使用,不得用于主管机关。

第十三条省直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一)学校、医院等人员较多的事业单位按从事行政工作人数每20人核定1辆,其中中小学校公务用车固定编制2辆。

(二)除学校、医院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标准为: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按编内职工人数每20人核定1辆,不足20人的可核定1辆。

2.差额补助事业单位按编内职工人数每25人核定1辆,不足25人的可核定1辆。

3.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编内职工人数每30人核定1辆,不足30人的可核定1辆。

第十四条机关单位有离退休干部的按以下标准核定:厅局级(含享受厅局级待遇的)以上干部每5人核定1辆,不足5人的可核定1辆;其他离退休干部每40人核定1辆,不足40人的可核定1辆。

事业单位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车辆,其编制数固定为3辆。

第十五条“两院”院士每人核定1辆,增加到所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总编制中。

第十六条省直综合部门、个别工作繁重、业务职能特殊的部门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增加公
务用车编制。

第十七条各种科研、援助、工程等项目投资安排购置的车辆,接受捐赠的车辆,均纳入编制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车辆编制(含接待用车及省政府驻各省市办事机构用车)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和省财政厅厅长联席会议确定;其他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编制由省财政厅负责核定。

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加强协调配合,如实提供核编资料,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核编,并暂停审批新购车辆。

对虚报瞒报基础数据影响公务用车编制核定的,一经发现,重新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在编制内审批购置和报废更新;编制已满确需购置新车的,必须将旧车缴财政部门统一调剂使用。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标准核定公务用车编制。

第二十二条财政、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市州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公务用车编制管理办法,并将具体办法和核定的编制数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四条此前出台的有关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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