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题分析汇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10讲解学习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汇总案例1:我某出口公司按CIF贸易术语出口英国一批运动鞋,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
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装船并取得了货物所有权的提单,并向银行交单议付。
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运动鞋全部烧毁。
客户要求我公司出面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
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我公司不应理赔,以CIF条件成交,风险划分以货交装运港船上为界,其后的风险由买方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灭失应由买方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2:某进出口公司以CIF伦敦向英国某客商出售圣诞礼品一批,由于该商品的季节性较强,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卖方保证不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消合同。
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还买方。
问:该合同是否还属于CIF合同?为什么?分析:本案中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因为:(1)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即按此类销售合同成交时,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制定目的港的船上,即完成了交货义务,对货物运输途中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运后发生的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概不承担责任。
而本案的合同条款规定:“……卖方保证不得迟于12月5日将货物运抵汉堡,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该条款意指卖方必须在12月5日将货物实际运抵汉堡,其已经改变了“装运合同”的性质。
(2)CIF术语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而本案合同条款规定:“如卖方已结汇,卖方需将货款退换买方。
”该条款已改变了“象征性交货”下卖方平淡交货的特点。
因而,本案的合同性质已不属于CIF合同。
案例3:我某外贸公司向法国出口化妆品一批,以FOB福州对外报价,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装运。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
第一篇案例分析案例1:我出品冻羊肉20公吨,每公吨400美元FOB新港。
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10%。
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美元,数量约20公吨。
结果我方装出22公吨,问:银行能否议付货款?为什么?分析:银行有权利拒付。
此案例涉及信用证与合同关系问题和数量条款以及审证责任问题。
从信用证特点上看,信用证虽然是依据货物买卖合同而开立的,但信用证一旦开出,它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再受合同约束。
信用证所涉及的银行审核的是信用证而不是合同。
只要卖方所交单证符合信用证要求,议付行就不得拒付货款。
而且数量条款属于合同和信用证上的主要条款,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因此银行拒绝付款是应该的。
卖方在审核买方开来信用证时,发现信用证上的数量条款与合同不符时应该要求对方改证,何况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只是使用一个“约”字,总金额明确为8000美元,其实就是规定20公吨。
因此,由于卖方审证疏忽或不严,责任应该由自己承担。
议付行认为信用证虽然规定货量允许增减幅度,但信用证总金额并未允许增减,所以即使数量符合信用证规定,而议付的总金额却超出信用证总金额限度,也是绝对不允许的。
案例2: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1.美国A公司10月4日向我B公司以传真发盘,出售电子元器件,规定于当天下午5时复到有效。
B公司于当天下午4时以传真答复,对发盘中的价格及检验索赔条件提出了不同意见。
10月5日,A公司与B公司通过电话进行洽商,双方各作了让步,B公司同意接受A 公司的价格,A公司同意B公司提出的检验索赔条件,至此,双方口头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一致同意两公司的代表在广交会上签署合同。
10月20日,A公司的代表去广交会会见了B公司的代表,并交给他一份A公司已签了字的合同文本,B公司的代表则表示要审阅后再签字。
三天后,A公司的代表再次会见B公司的代表,而B公司的代表仍未在合同上签字。
A公司的代表即索回了未签字的合同。
11月份,A公司致电B公司要求开证履约,B 公司不同意,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
试问:(1)双方于5日通过电话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是否表示合同已于此时成立?(2)要求签署书面合同是否仅仅是一种形式而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成立?(3)双方最终是否建立合同关系?答案要点: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
根据《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上述形式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都是合同的法定形式。
当事人通常可以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但应该注意,在法律作出强制性规定和当事人作出约定的情况下,应该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可见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时,要根据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是否对其作出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意或意愿,来确定买卖合同的具体形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前期的书面传真中并没有达成交易,而随后在口头磋商中虽达成协议,但又保留了条件,即决定在10月广交会上达成书面合同。
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双方最终并未达成书面协议,因此,买卖合同所要求的具体形式没有完成,双方的交易也就没有成立。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汇总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汇总考前必看1. P1812.P1863.P2054.P2135.P2306.P2427.P2468.P2679.P28110.P28511.P29512.P29613.P30814.P313以上是课本上的,以下是从真题中挑选出的和课本上有不同切入点的案例分析。
15.2010年10月全国卷 44题44.阅读下列案例材料,然后回答问题。
我国某出口公司某月10日对外商发盘,限20日复到。
12日接到对方回电:“你10日电收到,请降价20%,即复。
”我方在14日回复对方:“不同意降价,买否即复。
”对方在16日又来电称:“同意按你方原价成交,信用证随后即到,请及时备货。
”这时,我方接到信息,该商品近期将大幅涨价,因此,我方不太愿意按原价售货。
请分析说明,我方不按原价售货构成违约吗?为什么?16.2011年4月山东卷 39题39. 2月1日巴西大豆出口商向我国某外贸公司报出大豆价格,在发盘中除列出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编织袋包装运输”。
再发盘有效期内我方复电表示接受,并称:“用最新编织袋包装运输”。
巴西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并准备在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
之后3月份大豆价格从每吨420美元暴跌至350美元左右。
我方向对去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
而巴西出口商则坚持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请分析此哪里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17.2011年7月山东卷 39题39. 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
第一张信用证开出之后,已经顺利结汇。
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问题,通知银行停止使用第一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交货的正确单据付了款。
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交货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付。
请问:买方拒绝付款赎单是否有理?为什么?18. 2012年4月山东卷 39题39. 国外一家毛哟公司于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小麦500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完整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最终五篇)
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最终五篇)第一篇: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贸易实务的案例分析集!贸易术语篇: FOB案例一、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以FOB条件成交。
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的被水浸的痕迹。
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的货物被水浸泡。
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①进口方不能向卖方索赔;②按FOB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③本案例中,包装物破裂是在越过船舷后发生的,该项损失按风险划分界限,理应由进口方自己承担。
FOB案例二:某公司从美国进口特种异型钢材200公吨,每公吨按900美元FOB Vessel New York成交,支付方式为即期L/C并应于2月28日前开达,装船期为3月份。
我方于2月20日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一张18万美元的信用证。
2月28日美商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应增加1万美元备用。
否则有关出口税捐及各种签证费用,由你方另行电汇”。
我方接电后认为这是美方无理要求,随即回电指出:“按FOB Vessel条件成交,卖方应负责出口手续及费用,这在《INCOTERMS》中已有规定”。
美方回电:“成交时未明确规定按《INCOTERMS》办理,应按我方商业习惯和《1941年修正本》”。
我方只好将信用证金额增加至19万美元。
本案双方争执的最终结果是:因此时国际市场钢材价格上涨,我方又急需此批钢材投产,只好同意美方的要求。
问:卖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该吸收何种教训?分析:本案问题出在我方业务员不了解美国的FOB Vessel与《通则》中的FOB的不同之处,不了解两者在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负担上的区别。
FOB Vessel规定,应由买方支付出口捐税及各种签证费用。
在实践中,买方如不想承担上述费用,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FOB NEWYORK Subject To INCOTERMS”。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有关案例分析案例一: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三路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天远期信用证。
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
我方于10月5日装船完毕,但船到加拿大东岸时已是11月25日,此时魁北克已开始结冰。
承运人担心船舶驶往魁北克后出不来,便根据自由转船条款指示船长将货物全部卸在哈利法克斯,然后从该港改装火车运往魁北克。
待这批核桃仁运到魁北克已是12月2日。
于是进口商以货物晚到为由拒绝提货,提出除非降价20%以弥补其损失。
几经交涉,最终以我方降价15%结案,我公司共损失36万加元。
参考分析: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像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二: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题分析汇总 (1)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题一、熟记课本案例:P181、P186、P205、P213、P220、P230、P242、P246、P260P267、P281、P285、P295、P296、P308、P313二、熟记以下案例分析例题:1.甲为汇票的出票人,指定乙为执票人,丙为受票人。
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在至期日前向受票人丙提示汇票并获承兑。
但至汇票到期日,丙以资金周围困难为由,拒绝向丁付款。
答:丁有身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因为在本案例中,甲、乙都是丁的前手,丁是甲和乙的后手。
前手对后手担保汇票必然会承担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付,则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即其前手追索票款。
2.我国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外贸公司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订了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外贸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的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遇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
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要求我国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支付货款。
试问:我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理由是什么?答:我国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
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
在此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合同中的买方——我外贸公司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3.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已履行了付款责任。
但在进口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答: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
分析如下:(1)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
00149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自考案例分析题考前必背
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案例分析题汇总考前必看1. P1812.P1863.P2054.P2135.P2306.P2427.P2468.P2679.P281 10.P28511.P295 12.P296 13.P308 14.P313历年真题基本上都是课本上的案例分析,所以前面14个一定要熟练掌握。
以上是课本上的,以下是从真题中挑选出的和课本上有不同切入点的案例分析。
1.P181案情: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200公吨。
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
货物运输途中,由于海上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
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市面差价损失。
分析:上述案例系风险承担问题。
显然,卖方在交付货物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品质是符合规定的,而货物最终抵达目的港时的品质降级,是由于运输途中的海浪过大造成的。
根据《2010通则》,FOB术语风险以货物上船为界,因此卖方不承担该项损失,而应由买方来承担。
2.P186 案情:我国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某外商出售一批货物。
该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
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装船完毕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
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
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分析:本案涉及CIF合同的性质,即CIF术语达成的合同对买卖双方承担风险的划分。
按《2010年通则〉的规定,采用CIF术语,凡货物在装船后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方负责。
CIF合同是一种象征性交货合同,特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只要卖方按合同要求将货物装船并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即使货物已在运输途中损坏或丢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因此在本案中,我方不应同意对方的要求,应由对方持我方转让的保险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引言案例一:美中贸易战2018年美中贸易战是近年来国际贸易领域最引人注目的事件之一。
美国政府以贸易逆差和知识产权保护为由,对中国输美商品加征关税,并对若干中国科技企业实施制裁措施。
这场贸易战对于中美两国以及全球经济都造成了重大影响。
关键问题:双方贸易摩擦的背后原因是什么?这场贸易战对中美两国和全球经济的影响如何?双方是否存在解决贸易摩擦的可能方案?解决方案:加强双边对话,通过谈判和合作解决具体贸易争端。
探索多边合作机制,加强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执行。
加大改革开放力度,推动经济结构升级和转型发展。
案例二:欧盟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欧盟委员会对谷歌进行了一系列的反垄断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一调查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并对互联网巨头的经营模式和行为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问题:欧盟委员会针对谷歌的调查主要有哪些方面?谷歌的行为是否滥用了市场支配地位?这一调查对互联网企业和消费者有何影响?解决方案:对于互联网巨头来说,加强自律和合规意识,避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监管机构应加大对互联网企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加强对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选择和使用。
案例三:英国脱欧对全球贸易的影响英国于2016年举行公投决定退出欧盟,这一事件被称为英国脱欧。
英国脱欧对于英国和欧盟成员国的贸易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也引发了全球范围内的贸易动荡。
关键问题:英国脱欧对欧盟成员国和英国的贸易关系产生了什么样的变化?英国脱欧对全球贸易体系和全球经济有何影响?当前解决英国脱欧的可能方案是什么?解决方案:欧盟与英国应加强谈判,尽快达成具体解决方案,确保贸易畅通。
英国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寻求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贸易伙伴关系。
全球贸易体系应加强改革和完善,提高贸易规则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
结论国际贸易实务中的经典案例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大全国际贸易实务贸易术语部分案例分析题例题一: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
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标准版答案: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
2、这个安全涉及FOB术语总是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输运输、支付运费。
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
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
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
试答答案:1、我方可以对买方提出的撤销合同不予接受,并要求买方赔偿相关的损失。
2、本案例涉及FOB术语,在FOB术语条件下,除非合同双方有明确的相关约定,否则按照国际惯例,卖方只负责交货,买方负责派船接货,这也就是说,即便卖方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办理租船订舱运货,都属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应由买方承担。
3、在上述的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只是接受了买方的委托,负责代为输买方租船订舱事宜,按照惯例是不承担租船订舱的风险的。
在货物的装运期内,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及时通知了买方,而买方并没有做出积极的反映,不愿意改变装运港至可能租到船的港口或改变运输方式,导致装运期满时货物仍无法运出,这应该由买方承担一切后果。
买方更无权以“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并且,假若我方按照合同规定将货物运至装运港,不论最后如何解决合同,我方都可保留追究买方未按时派船接货而导致我方货物仓储等费用的损失。
所以说我方对于卖方无理的撤销合同要求可以拒绝,或要求买方赔偿相关损失。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1.引言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贸易在促进各国经济发展、加强国际关系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一些经典的国际贸易案例进行分析,以便读者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实务。
2.案例一:美国与中国贸易战2.1 背景介绍2.2 贸易战爆发原因2.3 贸易战对双方经济的影响2.4 双方的应对措施3.案例二:欧盟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3.1 背景介绍3.2 反垄断调查的原因3.3 欧盟的调查结果及处罚措施3.4 对谷歌的影响和后续发展4.案例三:与韩国的贸易争端4.1 背景介绍4.2 双方贸易争端的起因4.3 争端的影响和解决方式4.4 对双方关系的影响5.案例四: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的争议5.1 背景介绍5.2 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的行为5.3 发展中国家的反应与措施5.4 对跨国公司形象和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影响6.案例五: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例分析6.1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背景和原则6.2 案例一:美国与欧盟关于飞机制造补贴的争端 6.3 案例二:中国与美国关于钢铁贸易的争端6.4 案例三:韩国与关于半导体贸易的争端6.5 案例四:巴西与印度关于农产品贸易的争端7.法律名词及注释7.1 最惠国待遇7.2 反倾销措施7.3 贸易救济措施7.4 自由贸易区8.结尾本文档涉及附件,请见附件部分。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最惠国待遇:指对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的进口商品给予相同的最低关税待遇。
- 反倾销措施: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不受倾销产品的冲击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
- 贸易救济措施:指一个国家为了保护本国产业不受进口便宜商品的冲击而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
- 自由贸易区:指成员国之间实行零关税或相对更低的关税,并且没有对非成员国设置共同的关税条款的贸易区域。
附件:附件一:美国与中国贸易战相关文件附件二:欧盟对谷歌反垄断调查报告附件三:与韩国贸易争端相关文件附件四: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争议案例资料附件五:WTO争端解决机制相关文件。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
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分析集锦案例一:美中贸易战的影响及应对策略1.1 案例背景美中贸易战始于20年,由美国政府对中国的进口产品加征关税并实施一系列贸易限制措施所引发。
这一贸易战对全球经济格局和各国企业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1.2 影响分析贸易战导致中美之间的贸易额大幅下降,对两国经济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全球产业链也受到了冲击,许多企业面临供应链断裂和经营困难。
贸易战还引发了国际金融市场的波动,增加了投资者的不确定性。
1.3 应对策略面对贸易战的挑战,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应对策略。
企业应加强国内市场的拓展,降低对外贸易依赖,寻找国内替代品和市场。
企业可以通过调整供应链和生产布局来缓解贸易战对产业链的冲击。
企业还可以寻找新的合作伙伴,拓展新的贸易渠道,降低对美国市场的依赖。
案例二:跨国公司与发展中国家的冲突案例分析2.1 案例背景发展中国家是吸引跨国公司投资的热门目的地之一,但在与跨国公司合作过程中,常常出现冲突和矛盾。
这些冲突主要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权益和资源开发等方面。
2.2 冲突分析冲突的核心在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
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需要吸引外资和技术,推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需要保护环境和劳工权益,避免资源的过度开发和环境的恶化。
2.3 解决策略为了解决冲突,跨国公司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跨国公司应加强与发展中国家的沟通和协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跨国公司要承担社会责任,保护环境和劳工权益,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跨国公司还可以与当地政府和社会组织合作,共同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责任的实践。
案例三:区块链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案例分析3.1 案例背景区块链技术作为一种去中心化、透明和安全的技术,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领域。
通过区块链技术,可以实现贸易数据的实时共享和验证,提高贸易的效率和安全性。
3.2 应用分析区块链技术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一、进出口交易的磋商案例[案例1]1990年,阿根廷某公司应中国某公司的请求,报出镁矿石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2 150美元,即期装运的实盘。
但中方接到阿方报盘,未作还盘,而是一再请求阿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阿方公司将数量增到350公吨,每公吨价格为CIF上海价2 100美元,有效期经三次延长,最后延长至9月25日,中方公司于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该盘。
阿方接到该电报时,得知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上扬,因此决定拒绝成交,于是向中方发电,称:“由于国际市场镁矿石价格发生变化,货物已于接到你方电报时售出。
”而中方对此拒绝接受,认为中方是在发盘有效期内接受了阿方发盘,坚持要求按发盘的条件执行合同,阿方如不执行合同,则要赔偿中方的损失,即差价25万美元。
(问题):中方公司9月20日来电表示接受的发盘是实盘还是虚盘?此时合同是否成立?(分析)发盘,又称报价,即民法上所称的“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一个以上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l)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2)内容中必须十分明确、肯定。
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明确即需要写明货物名称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如果要约中伴随着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就不算是有效的要约,而只能是要约邀请,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
③要约要送达受约人。
接受,又称“承诺”,是指受盘人(受要约人)愿意根据报价人所列的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l)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才发生效力。
(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3)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发生效力。
因此,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之后,对方对该项要约无条件予以承诺,双方当事人之间就达成协议,从而成立了一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案例一: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 出口合同, 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品发出后, 银行议付了货款, 但货到目旳港后发现严重破损, 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由于买方没有指明), 买方规定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 我方应否办理?答: 买方规定不合理。
此案波及到CIF 合同旳性质。
1.根据.年通则》, CI.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 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旳对旳完整旳单据, 就算完毕了交货义务, 而不必保证到货, 因此不是到岸价。
2.CI.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商定,如果没有商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3.在CI.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解决索赔事宜。
如果买方规定卖方替代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当。
本案例, 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规定。
案例二: 某年11月, 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 公吨钢材旳合同, 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有关费用, 获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 不料货品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 所有灭失。
外商以货品灭失为由回绝付款赎单, 问我方如何解决?答: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
在CIF 术语中, 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 越过船舷后旳风险由买方承当, 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 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此外CIF属于象征性交货, 即凭全套合格单据, 买方就不得拒付货款。
尚有, 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应由议付银行承当第一付款责任。
解决措施:我方一方面应向议付行议付货款, 再由议付行向付款行申请付款, 只要全套单据合格, 付款行不得拒付。
另一方面我方应向买方讲明道理, 提出严重交涉, 只要对方不无理取闹, 就会按照国际惯例迅速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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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外贸公司的名义作为买方与外国一家公司(卖方)签订了一项进口某种商品的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D/Pat sight)”。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外贸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全套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的用户,但该国内用户在收到货物后遇财务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要求我国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买方,根据买卖合同的支付条款支付货款。
5.江苏省南通市某轻工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外国某公司进口一批小家电产品,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某分行开立一份信用证。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方议付,议付行审单后,未发现不符点,即向该商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为了偿付。南通公司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规定,进而要求中国银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到中国银行的拒绝。
P267、P281、P285、P295、P296、P308、P313
二、熟记以下案例分析例题:
1.甲为汇票的出票人,指定乙为执票人,丙为受票人。乙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丁,丁在至期日前向受票人丙提示汇票并获承兑。但至汇票到期日,丙以资金周围困难为由,拒绝向丁付款。
答:丁有身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因为在本案例中,甲、乙都是丁的前手,丁是甲和乙的后手。前手对后手担保汇票必然会承担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如汇票在合理时间内提示遭到拒付,则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即其前手追索票款。
试问:我外贸公司是否有义务支付货款?理由是什么?
答:我国外贸公司无付款义务。理由是:合同的支付条款是采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方式,它要求卖方应按合同规定向买方交单,买方才有义务凭单付款。在此案中,由于卖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向合同中的买方——我外贸公司交单,而是向国内用户交了单据,所以,外贸公司作为买方,就没有义务付款。
3.某开证行按照自己所开出的信用证的规定,对受益人提交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单据已履行了付款责任。但在进口商向开证行赎单后发现单据中提单是倒签的,于是进口商立即要求开证行退回货款并赔偿其他损失。
试分析进口商的要求合理吗?
答:进口商的要求不合理。分析如下:(1)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信用证与基础合同有密切的关系,但信用证一经开出,便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2)信用证实行的是凭单付款原则,各方面处理的单据而非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信用证为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3)在本案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表现严格相符,开证行的责任是审核出口商提交单所据所载内容是否与信用证条款要求相符,而无审核单据内容真实性的义务,开证行依单据放款并无违反信用证支付合约的过错。(4)出口商的提单倒签行为是属于违反买卖合同中有关运输单据条款的行为,这种违约行为与信用证合约无关。进口商的正确做法是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出口商的违反买卖合同的责任,并向出口商索赔。
试问,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否有理?为什么?
答: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的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这种合同关系约束开证行应在对单据作出合理审查之后,按照信用证的规定,承担向受益付款的义务,而不受买卖双方买卖合同、开证行和买方依开证申请书成立的合同及其他合同的影响。因此,在本安可,中国银行这样做是合理的。
《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题分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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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题
一、熟记课本案例:
P181、P186、P205、P213、P220、P230、P242、P246、P260
试分析:(1)中国银行的拒付合理吗?为什么?
答:中国银行的拒付不合理。因为,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信用证交易各方当事人只处理单据,而不处理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服务或行为。
(2)我方怎样才能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答:我方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方法是:一要在信用证中规定,必须凭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的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二是选择守信的客户;三是选择有资质的客户,并且在合同中规定高额的赔偿条款,使其不敢轻易违约,提供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商品。
7.国外客户开来一份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我出口公司已凭此信用证装运5万美元的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万美元货款后的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的电报通知。
试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有无拒付的权利?
答:开证银行对议付银行凭该信用证业已议付的5万美元不得拒付。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可撤销信用证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等当事人而可随时修改和撤销,但开证行对办理该信用证通知和被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分行或其他银行,在收到开证行的修改通知或取消通知前,依照信用证及以前所收到的修改条款所进行的任何付款、承兑和议付,则仍然须负责偿付。故此,本例已由议付行在接到开证行撤销该信用证前已议付的5万美元货款,开证行仍需向议付行偿付。
6.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加以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拉到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的业务。
对此,你认为中文应该如何处理为好?
答:我方应按规定交货并向该保兑外资银行交单,要求其付款。因为根据《UCP500》信用证一经保兑,保兑行与开证行同为第一性付款人,对受益人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未经受益人同意,该项保证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