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投毒案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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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投毒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例分析近日,复旦大学发生了一起投毒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该案件不仅令人震惊,也引发了人们对校园安全的关注和反思。

本文将对此案进行分析,探讨案件的原因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

据报道,该案件发生在复旦大学某食堂,一名学生在食堂内投放了有毒物质,导致多人中毒。

这一事件给校园带来了极大的恐慌和不安,也给学校的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针对这一事件,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投毒者的动机。

是出于个人恶意还是其他原因?其次,我们需要分析学校的安全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为何投毒者能够轻易进入食堂并投放有毒物质?最后,我们需要探讨如何加强校园安全防范,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从投毒者的角度来看,可能存在心理问题或者个人恶意。

学校可以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预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加强对校园内人员的管控,防止陌生人进入校园。

从学校管理的角度来看,投毒事件暴露了食堂管理的薄弱环节。

学校应该加强对食堂的安全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和检测,确保学生的饮食安全。

同时,学校也应该加强对校园内各个区域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的安全防范体系。

最后,针对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学校需要加强安全意识教育,让师生都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

学校也可以加强校园监控系统的建设,提高对校园安全的监控和预警能力。

同时,学校还可以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校园的安全稳定。

综上所述,复旦大学投毒案件是一起严重的校园安全事件,对学校和社会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学校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反思和改进,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对校园的安全管理,加强校园安全防范工作,共同维护校园的安全和稳定。

希望通过对此案件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校园安全的关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

“复旦投毒案”案例评析

“复旦投毒案”案例评析

“复旦投毒案”案例评析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8日对“复旦投毒案”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森浩和被害人黄洋均系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

2010年8月起,林森浩与葛某等同学同住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

2011年8月,黄洋调入421室,与林森浩、葛某三人同住。

之后,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决意采用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

2013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林森浩以取物为名,通过同学吕某进入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内无人,取出其于2011年参与动物实验时剩余的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随身带离。

当日下午5时50分许,林森浩将前述物品带至421室宿舍,趁无人之机,将上述二甲基亚硝胺投入该室的饮水机内,尔后,将试剂瓶等物连同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带出宿舍楼予以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黄洋从421室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投入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

之后,黄洋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

次日下午,黄洋再次至中山医院就诊,被发现肝功能受损严重,遂留院观察。

4月3日下午,黄洋因病情严重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

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还故意隐瞒黄洋的病因。

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如实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被害人黄洋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黄洋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的症状。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为泄愤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致被害人黄洋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

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洋饮用后中毒。

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2013年,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中毒身亡,而涉嫌投毒的犯罪嫌疑人恰恰是被害人舍友林森浩。

名校、投毒,这两个元素组合起来的案件新闻迅速引发全社会关注。

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林森浩批准逮捕。

11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林森浩称自己看不惯黄洋,决定投毒出于愚人节整人想法。

20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5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关键点分析林某用他以前写过论文研究过的毒药来下毒存在疑点,而且作为亲密无间的室友,他要是真想害黄某他有很多机会,他竟然选择了往饮水机里投毒,这样怎么看他都会成为嫌疑最大的人。

而且退一万步讲,就算他选了这种笨透了的谋杀方式,他都不知道在黄某已经毒发后好好清洗一下饮水机么,还让警方事后查出了毒药的成分。

还有那个短信,不是说专家们都束手无策不知道是什么中毒,没有那个短信就没人知道黄是什么中毒,甚至根本不会有人觉得是有人投毒,应该只是深谙这种毒的特性,怀疑室友是中了这种毒,想要救室友一命,又怕惹祸上身才匿名发了这个短信。

又或者根本那个短信就不是他发的。

黄某不是喝完水后还怕室友喝了“过期的水”生病清洗了水桶,只有三个人住的寝室,而除了黄、林的第三个人又是不怎么住寝室的,那黄某担心“喝过期水生病”的不正是林某么,试问如果黄、林之间只是“表面上没有矛盾”,黄某用不用做到这个份上。

三、结论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月25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四、反思成长过程中,很多孩子被灌输的是“不输于人”的竞争意识,缺乏的是团结友爱、共同进步的提醒和教诲。

既生瑜何生亮--复旦投毒案---王龙云

既生瑜何生亮--复旦投毒案---王龙云

既生瑜何生亮―――从心理学角度谈复旦大学投毒案(2610个字)4月1日,复旦大学一名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出现身体不适。

当晚,该生被送往复旦大学某附属医院就医。

入院后,该生病情加重,先后出现昏迷和肝功能衰竭等症状。

医院组织了多次全市专家会诊,并经医学检查未发现病因。

学校要求医院全力救治,并请警方介入调查。

事发后,学校成立了工作小组,组织医疗力量全力抢救,积极配合警方全力侦查案件。

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在该生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

4月12日,基本认定同寝室某同学存在嫌疑。

目前案情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件回放受害人黄洋生命的最后15天:4月1日早上黄洋喝了寝室饮水机的水,发现味道不对,以为是水过期了。

他把以为‘过期’的水倒掉,把桶刷干净……”担心自己的室友误喝,上午黄洋开始恶心、呕吐并伴有发烧。

同学马上把他送到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4月2日黄洋症状并未好转,他的师兄弟因为都是学医的,发现他的手和脸都肿起来了,化验结果显示其肝功能已出现损伤。

4月3日黄洋病情继续恶化,血小板开始减少,住进了外科重症监护室。

医生会诊初步认为是中毒造成了肝功能的损伤,但究竟是什么毒素,难以判断,无法及时对症下药。

4月7日黄洋开始鼻孔出血。

4月8日他陷入了昏迷。

病因仍然未明。

4月11日警方通报,在该学生的寝室饮水机弯管处残留水中检测出有毒化合物成分。

4月12日医院发出了病危通知书4月13日下午黄洋瞳孔放大。

4月14日下午没有了脑电图,肺部纤维化无法自主呼吸……4月16日15时23分医院宣布:黄洋去世。

在黄洋宿舍对面的实验室里的橱窗内,有人愤然写下“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的字样,老师和同学们对这起投毒事件深表遗憾,并为黄洋感到惋惜。

当我们痛恨于这些残酷的行为、震惊于这些扭曲的心灵时,我们需要反思:在他们的小学、中学、大学教育过程中,家庭、学校、社会,是否像重视他们学习成绩、关注考上什么名校那样,重视他们的心理健康,做他们心灵的“牧羊人”?成才先成人,一个心智健全、人格高尚的人,其对于社会的贡献,肯定是大于那些才华横溢,学富五车、却不惜为了自己的狭隘的心理而损害他人性命的人。

复旦投毒案的看法和认识

复旦投毒案的看法和认识

复旦投毒案的看法和认识
复旦投毒案是指2013年复旦大学化学生叶永福投毒一起水果里投毒致死事件,而学校未能及时给出处理意见和反应,引起了社会强烈抨击和讨论。

复旦投毒案说明了教育机构、社会以及有关行业监管机构的重大疏漏,让恶劣犯罪分子在致死行为中没有及时受到必要惩戒,甚至没有足够注意、重视和认知拆建性犯罪。

这说明,整个社会对犯罪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缺失,特别是惩戒机制尚未,形成全面的预防机制,社会容易犯错,以致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得到制止,在校园内犯罪也往往无法及时有效地处理。

因此,应当教育学校给学生树立正面的价值观,建立完善的犯罪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惩戒校园暴力,为学生提供有利的安全环境和正确的思想理念。

在班级教育中加强犯罪预防知识教育,涵养正能量,充分培养学生的道德素养,增强犯罪的预防意识,净化学生的思想环境,使校园变成一个文明宽容、智慧关怀、平安幸福的体育场所。

当前,从社会各个层面都极度重视犯罪问题,政府相关部门、教育机构、媒体都要多次发出倡议,强调要以更加主动、坚决的态度,及时侦查相关犯罪,处理有关罪行,严格执行一系列的犯罪重拖措施,加大犯罪集中管控能力,加强严厉的犯罪制裁。

综上所述,复旦投毒案应引起社会各界极大关注,教育行业应加强对学生思想、心智、行为以及犯罪活动的监督,以至全方位管理,及时发现异常行为并及时给出处理意见,构建健康、安全的社会教育环境。

案例分析 复旦投毒

案例分析 复旦投毒

案例分析复旦投毒案,指2013年4月上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林森浩是受害人黄洋的室友,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

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

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

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

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

林森浩看到黄洋笑得很得意,便联想起其他学校用毒整人的事件,便计划投毒“整”黄洋,让同学难受。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某医院去世.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剧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5月5日,黄洋父母给复旦大学校长杨玉良写亲笔信,质疑学校推诿避责,官僚作风。

浅谈“复旦投毒案”

浅谈“复旦投毒案”

浅谈“复旦投毒案”2013年4月1日,当我们还在愚人节嬉戏玩笑的时候,发生在复旦大学的投毒案将人们的视线引到了上海市中山医院,十六个日日夜夜人们聚焦在那张矮矮的病床,希望能够听到黄洋有康复的可能,甚至是有一线生机。

然而生命是脆弱的,尽管动用了全国最著名的医学专家,可最终黄洋还是未能摆脱死神的魔杖。

黄洋死了,人们为这个被保送到复旦大学的研究生又刚刚以第一名考取博士研究生的医学人才惋惜的同时,将愤慨投向了整个事件的始作俑者林森浩,林森浩也是一名复旦大学的研究生,黄洋的室友,他将剧毒化学品N-二甲基亚硝胺注入饮水机,致使黄洋饮用中毒,最终导致不可逆的局面。

最让人痛心的是,黄洋住院后,林森浩曾三次看望过黄洋,看着自己的室友病情一天天加重,在医院还未查明中毒原因时没有向主动医院告诉制毒物质。

法律是公正的,2014年2月18日上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后,林森浩及其家人和律师团队,在近一年的时间里,想法设法的想为林森浩免除死刑,为人父母我们能够理解其动机,可在二审时,林森浩将其动机表述为“愚人节的玩弄”,以及“不知道N-二甲基亚硝胺会致人死亡”。

这样的翻供难免有点儿牵强附会,你亲眼见证了舍友身体日渐衰弱,还会让法律理解成玩弄吗,如果能够免除林森浩的死刑,那么药家鑫案是不是也应该改判。

2015年1月8日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于对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上诉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林森浩投毒案二审维持原判: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虽然林森浩最终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了法律的代价,可是对含辛茹苦的黄洋父母的灾难性的打击不会因为林森浩被执行枪决而平复。

当然对林森浩的父母而言,这样的打击同样是灾难性的。

我从刚开始黄洋住院到黄洋离世,再从一审判决到二审维持原判都在关注着这个案件,同时我也在思考着一个问题,究竟是什么让林森浩有了杀人的动机呢?最终我还是没有找到答案,因为我们这种行为我们正常人无法理解,可是它却真真切切的从在在我们周围。

复旦大学投毒案时评:缺失的生命教育

复旦大学投毒案时评:缺失的生命教育

缺失的生命教育2013年4月,复旦大学投毒案的曝光引起了舆论的喧哗。

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28岁的林森浩在宿舍饮水机投毒,其舍友黄洋在喝水之后身体出现异常,最终因抢救无效而身亡。

2014年2月28日,复旦大学投毒案一审宣判林森浩死刑。

2014年12月8日,该案进入二审。

不同于出庭一审时的冷漠无情,在看守所中待了10月的林森浩这次在法庭上几次失声痛哭,表示自己很后悔。

并说了一句发人深省的话:“我是个很空的人,没有什么价值观。

”当这个同学眼中的学霸,这个高分考入中大,曾经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并在大四免试保送复旦大学医学院读研究生的大神在法庭说出“我是一个很空的人,没有什么价值观,有时候连小学生都不如”这样的话时,我感到很心寒。

学术知识过人,人生必修课却惨遭挂科,最后甚至犯了无法挽救的最严重的错误,这样的悲剧之所以会发生,在我看来,是生命教育缺失的表现。

生命教育,即是直面生命和人的生死问题的教育,其目标在于使人们学会尊重生命、理解生命的意义以及生命与天人物我之间的关系,学会积极的生存、健康的生活与独立的发展,从而实现自我生命的最大价值。

即将成为医生的林森浩,熟练地掌握了专业知识,却始终没有学会尊重生命,救死扶伤的医生基本准则,而将自己能够拯救生命的知识和力量用于杀害一个人,杀害一条生命。

在一审判决时,他甚至还挂着一副事不关己的表情,冷漠地听完了所有对他的控诉,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犯下的是多么不可饶恕的错误。

这不能不让社会反思:为什么会培养出这样一个高智商低情商的“瘸子”?更让人担心的是,他不仅仅是一个人,更是一个被这种过分注重应试教育,轻视生命教育的社会氛围所害的受害者的代表。

我们的身旁,或许还隐藏着更多这样的高智商杀手。

司马迁曾言: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

可当今日的我们忽视了对于生命意义的教育,当年轻人们或多或少地忘记了这句古语的道理,不再理解生命的重量和厚度,冷漠地看着生命如鸿毛般飘去时,投毒案这样悲剧的发生,不能不说有一定的必然性。

复旦大学投毒案分析报告

复旦大学投毒案分析报告
与此相似,2009年夏天,在一次医院实习中,林与 本科室友起了口角。一年后,已经毕业的林申请了一个 新的QQ号,并冒用另一同学的名字,在网上大骂这位 同学——“尽是些难以启齿的脏话”。
同学总结说,“他记仇,但绝不轻易外露。”
在林森浩的性格中,自尊、上进、好强、善良的一 半,始终没有停止与苦闷、自责、充满挫败感的那一半 的战争。他以自己的方式努力与外界沟通,却始终难觅 出口。这场一个人的战争最终以毁灭的方式结束。
很少有人知道林森浩一直在用独特的方式处理与异 性沟通上长期积累的挫败感;也少有人留意林在网络上 习惯使用的极具攻击性的侮辱性语句——无论是对自己 的同学,还是公共人物;至于林森浩的家庭——其实相 当普通的平民家庭——以及故乡,则被林更加小心翼翼 地隐藏在与人交流的话题之外。
扭曲的心理:
2012年7月23日下午,林连续两次用满是脏字的语 言在别人的微博下辱骂韩寒及其粉丝。过了10天,他 又在罗永浩的微博下,留下“裸泳浩,我×你妈”等字句 。
黄洋喜欢音乐喜欢网球讲究品质和潮流说话略带点骄傲有时难免带刺刺伤林森浩的自尊黄洋的一位好友回忆黄洋死前两周曾提及自己开玩笑说林森浩是凤凰男幵用轻松的语气调侃称林森浩老在寝室说他的奋斗经历
复旦大学投毒案分析报告
——郝聚刚
林森浩性格分析
同学眼中的林森浩:
在同学与朋友的回忆中,林森浩曾是本科学生会学 术部部长,科研能力惊人,论文发表数远超一般学生, 热心同乡会的活动,爱打篮球,玩三国杀,甚至擅长讲 冷笑话。他们看到的是一个积极规划人生、在公开场合 略带羞怯,但在自己的圈子里擅长沟通合作的瘦高个男 生。
建议: 个人
1、学会尊重别人,与人平等相处。
2、每个人的内在思想价值观和外显的行为态度是不 同的,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体谅室友的难处,不要 肆意的伤害别人,有时你认为的一句玩笑,可能在人 家看来是奇耻大辱。

第一诉讼实验室: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杀人案分析2016202

第一诉讼实验室: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杀人案分析2016202

第一诉讼实验室: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分析(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主任邓群)上海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投毒杀人案已经尘埃落定。

通过已经公开披露的控辩双方的意见、法院的判决、庭审笔录及相关说明等,我们试着运营诉讼技术分析的方法对该案审判结果进行分析论证。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

由于作案者林森浩到案后坦白交待了作案经过,其口供与现场勘查、证据提取、医疗诊断等证据分析及司法鉴定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在作案主体、作案时间、空间、方法手段、对象主体、受侵害事实等基本事实方面没有争议,争议主要在作案的动机和因果关系方面,林森浩只承认自己是开玩笑,没有杀人目的。

辩护律师则认为被害人黄洋并非因林投毒致死,林森浩投毒量也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

由此可见,被告的辩解主要在作案动机方面,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则集中在相关证据的有效性和因果关系方面,即偏重于对林的定罪量刑方面。

然而,这些辩护意见的前提是林对黄洋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并产生了相应的犯罪后果,至于是否基于玩笑的动机,是否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并不影响对林实施投毒行为事实的认定。

一些文章在林已经坦白交待作案事实的情况下仍然质疑没有录像反映林偷盗有毒试剂的过程,试图通过比对证人证言的差异来质疑林投毒的事实,这些都反映了其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的前提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诚然,刑事辩护策略中的“纠错”机制可以减少错案或者失误的发生,但是刑事审判策略中的“容错”机制同样有助于我们避免羁绊于某些非关键证据上的瑕疵而无所作为,避免整个司法证明体系因个别枝节问题而陷于全线崩溃。

有道是真理再往前迈一步就是谬误,我们在此问题上不能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逻辑错误。

司法审判的证明过程是个事件回溯的过程,我们所提取的相关证据不过是既发事件相关信息的载体,是相关案件事实的某些碎片化信息的载体。

信息的不完整性决定了我们对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结果永远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换句话说,法院的判决结果永远是概率性的,而不是唯一的。

复旦大学投毒案新闻评论

复旦大学投毒案新闻评论

我认为,请求信有其存在的必要,因为这是大学生表达看法的方式,无人能剥夺他们自由发言的权利。

但是复旦投毒案一出,全国上下轰动。

不论此案的严重性,其舆论也是铺天盖地,如果法院最终判决因此请求信而有失公平,则难以服众。

如一位情愿同学说:“黄洋的死已经让一个家庭承受了重大的灾难,如果能判林森浩死缓,至少会给一个家庭留有希望。

”,也许黄洋的家属看了该请愿信只会寒心吧,他们不解为何要给一个杀子的凶手留下生的希望。

在严明的法律面前,即便是人情也该适度。

况且,在这样严重的命案背景下,这封情愿信还甚少涉及法律的角度,仅仅从人情方面为犯人请愿,其逻辑显然不能让人信服。

我认为,复旦大学教授及其177位学生的请求信,如果不存在舆论炒作的情况的话,说明的是我国法律的进步。

众所周知,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逐渐取消死刑,以终身监禁替代,考虑的也是每个人的人权问题。

我们需要的不是有仇报仇,有冤报冤这种报复思想,而应该以宽容和理解处理各种事。

记得有过这样一个二战案例,一位德国士兵法西斯开枪打死了一个准备翻墙逃出的囚犯,最终被判刑。

因为士兵开枪是必须的,是责任;但是打不打得中就不一定啦,这才是尊重人权。

但是,人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既然事情已经发生,改不了结果,当事人也必须付出应得的代价。

如果复旦大学此举想要通过舆论改变法官的判决结果,那么更会在人们心中掀起一阵热议法律的浪潮。

复旦投毒案分析

复旦投毒案分析

个案分析----------复旦投毒案13年震惊全中国的投毒案发生在让无数学子望尘莫及的著名高校上海复旦大学让世人再一次反省所谓高校,所谓高学历背后的让人唏嘘不已的盲点。

4月15日当天,一条名为“复旦大学研究生疑遭室友投毒入院”的报道受到媒体及网友的广泛关注。

4月15日起有关“复旦学生投毒案”的报道持续升温,4月16日起就在网络上形成了较为明显的舆情热点。

在延续了一周左右的较高区间的舆论关注热潮之后,事件相关舆情热度正在逐步回落。

当天复旦大学官方微博通报称:“4月1日,我校一名2010级在读医科研究生出现身体不适。

4月11日,上海警方在该学生的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4月12日,基本认定同寝室某同学存在嫌疑。

”16日下午,复旦大学将其新浪微博官方账号的校徽换成黑白色,“怀着万分沉痛的心情”发布通报:“研究生黄洋同学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

家长失去爱子,学校失去宝贵学生,我们表示沉痛的哀悼!”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成专案组开展侦查。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某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经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水槽。

4月1日晨,黄某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医院救治无效于4月16日下午去世。

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遭投毒后,在开始几天无法判断毒素,治疗不起作用,直至第9天,其师兄收到一个陌生短信提醒注意一种化学药物,才让案情获得重大进展,警方依此很快查到了犯罪嫌疑人、黄洋的寝室室友林某。

目前林某已被刑拘。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兄弟之间本应该相亲相爱,而“同室操戈”却显现出人性的残忍。

历史重演,道德沦丧到没有底线,对自己的室友投毒,下如此恨手,不应该是一个高知识分子做出来的事情,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任何理由在生命面前都显得苍白无力。

复旦大学投毒案的反思1

复旦大学投毒案的反思1

复旦大学投毒案的反思摘要:又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消逝了,复旦投毒案震惊了整个社会,这件事罪魁祸首到底是谁,是谁酿成了这场悲剧!他人的生命应是既神圣又要受到我们尊重的。

为什么生命又得不到保护,得不到尊重,屡遭践踏。

本文就复旦大学投毒案展开,分析了当事人的心理状况和处理矛盾的方式,并提出了相关的意见。

关键词:大学生投毒心理扭曲正确发泄尊重生命一、案件背景2013年4月15日,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该校一名医科在读研究生(2010级)黄洋,于2013年4月1日因身体不适入院,病情危重,经抢救无效,于16日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不治身亡。

上海警方表示,在该生寝室饮水机内残留水中检测出某有毒化合物成分。

并锁定同寝室某同学有投毒的嫌疑。

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该校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某自4月1日饮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

4月12日,警方基本认定同寝室同学林某存在嫌疑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16日下午,复旦大学将其新浪微博官方账号的校徽换成黑白色,发布通报:“研究生黄洋同学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

家长失去爱子,学校失去宝贵学生,我们表示沉痛的哀悼!”经警方初步查明,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某关系不和、心存不满,经事先预谋,于3月31日中午,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水槽。

二、高校杀害同学案件举例朱令铊中毒案,清华才女大学生朱令于1994年12月11日晚上在北京音乐厅参加演出之后,于次日离奇出现铊中毒的症状,此案至今未破。

2004年在马加爵云大宿舍连杀四个人,引发了轰动全国的“马加爵事件”。

2004年2月23日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接报后,在云南大学学生公寓一宿舍柜子内发现4具被钝器击打致死的男性尸体。

3月15日晚7时30分左右,马加爵在海南省三亚市河西区落网。

2013年4月16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两学生发生口角致室友死亡。

复旦大学投毒案分析与反思

复旦大学投毒案分析与反思

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 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4· 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2013年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
2013年6月26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出具《上海市公安局
鉴定意见通知书》,诊断称林森浩无精神异常。
2013年10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披露,市检察院二分
案情分析与反思
复旦投毒案
目录

1.复旦投毒案回顾 2.事件反思 3.问题思考



复旦大学投毒案事件回顾
【事件回顾】

4月1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身体不适, 送至医院就诊。医院未查明病因。 4月11日,上海警方通报,在黄洋所在的寝室饮水机中发现了 残留的有毒化合物成分。 4月13日,犯罪嫌疑人林某被警方带走 ,其作案动机仍在调查。 4月15日,复旦大学微博发布通告称,黄洋病重住院,其寝室 饮水机疑似遭到投毒。 4月16日下午黄洋抢救无效死亡
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教
对于复旦大学投毒事件,北京大学教授钱理群曾评论道:‚我们的
一些大学,正在培养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高智商、世 俗、善于表演、懂得配合,更善于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
问题思考

一场投毒案折射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单薄,还是 学校的缺失? “ 前生回首今生缘,数载同窗情谊坚。” 同窗之谊从古 代传颂至今,为何屡屡出现“同室操戈”的现象?复旦大学 投毒案引发热议,有人说最可怕的不是毒药,而是人心。 本事国家栋梁之才的天之骄子们,又因何走上不归之路?
除了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之外,一些天之骄子为了一些琐事做

复旦大学投毒案分析报告

复旦大学投毒案分析报告
与此相似,2009年夏天,在一次医院实习中,林与 本科室友起了口角。一年后,已经毕业的林申请了一个 新的QQ号,并冒用另一同学的名字,在网上大骂这位 同学——“尽是些难以启齿的脏话”。
同学总结说,“他记仇,但绝不轻易外露。”
在林森浩的性格中,自尊、上进、好强、善良的一 半,始终没有停止与苦闷、自责、充满挫败感的那一半 的战争。他以自己的方式努力与外界沟通,却始终难觅 出口。这场一个人的战争最终以毁灭的方式结束。
3、互相爱护,有困难时互相照顾。
4、学会沟通,学会倾诉。
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学校: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养成良好品格,
建立积极向容为“极品肮脏女, 跟狗上床的饥渴女”。
那个夏天,林攻击的范围并不仅限于名人:在饭堂 里,他“不经意”看了一位女生一眼,对方质问“看 什么看”,还骂林“跟个娘们一样”。 “我随即说出 我跟她母亲发生了关系。”林在微博上记录道。
但林并非是在研究生期间才使用这些恶毒的攻击。 有同学回忆,本科时,因为跟同学发生争执,林连续给 对方发了十几条“恐吓短信”。
其它事例:
1、因争执引起 失手杀人案 2、性格不合难相处
寝室关系难相处的原因:
文化和生活习惯的冲突 个人缺乏包容心
压力过大导致心理扭曲
建议: 个人
1、学会尊重别人,与人平等相处。
2、每个人的内在思想价值观和外显的行为态度是不 同的,我们要学会换位思考,体谅室友的难处,不要 肆意的伤害别人,有时你认为的一句玩笑,可能在人 家看来是奇耻大辱。
黄洋的性格:
黄洋喜欢音乐,喜欢网球,讲究品质和潮流,说 话略带点骄傲,有时难免带刺,刺伤林森浩的自 尊。
黄洋的一位好友回忆,黄洋死前两周曾提及,自 己开玩笑说林森浩是“凤凰男”,并用轻松的语气调 侃称,林森浩老在寝室说他的奋斗经历。

我对复旦投毒案的看法

我对复旦投毒案的看法

我对复旦投毒案的几点看法——兼谈犯罪动机和死刑存废于伏海复旦投毒案林森浩终审被判死刑,罪名是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往往会有犯罪动机,比如情杀、仇杀、灭口等等。

我国刑法判断一种行为是不是构成故意杀人罪,采用的犯罪构成要件说,共有四个要件;犯罪主体是已满十四周岁的正常人,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客体的是他人的生命,犯罪客观方面是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只要一种行为符合这四个要件,那故意杀人罪就成了,至于杀人动机是什么,在所不问。

在所不问,不等于法院不用去查清楚,如果有犯罪动机,那法院要在判决书中说清楚,如果犯罪动机不明,那法院也要在判决书中指出犯罪动机不明。

林森浩投毒是出于什么动机,这个只有林森浩在投毒时最清楚了,他后来自己说的或者别人猜测的,都无法真实确切还原其有动机是什么,因为动机是一个人的内部心理活动,没有人能看得见“动机”本身,要判断犯罪动机是什么,只能依据行为人的外部行为来判断。

当然,因为外部行为跟内心意思不一定一致,所以,根据外部行为也未必就能准确推断犯罪动机。

那么,搞不清楚犯罪动机到底能不能定罪能不能判刑?依据现行刑法,构成不构成犯罪依据的是犯罪构成要件,量什么刑,依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就目前来看,林森浩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到底该不该判死刑,那就得看具体犯罪情节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了,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可以处死刑,当然也可以不处死刑。

对于死刑的存废,我的观点是,在有死刑的替代刑的情况下,可以废除死刑,如果没有的话,恐怕没有多少人能接受废除死刑。

能够替代死刑的,应该就是终身监禁,并且不得减刑不得假释不得保外就医,即使生病,也要由监狱的医生治疗。

当然犯人的人权也应得到保护。

还有很多法律人士拿这个案子跟薄谷开来等案子相比,两个案子可以相比,但是不能就此得出结论说林森浩也应该跟薄谷开来有一个一样的结果。

把这两个案子相比,应该是有一个内心前提的,那就是,薄谷开来应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是却因为某种中国特色的因素作祟没有判处死刑。

新华网评:校园投毒让人叹息

新华网评:校园投毒让人叹息

新华网评:校园投毒让人叹息新华网评:似曾相识的校园投毒让人叹息昨日下午,复旦大学中毒入院的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同学经抢救无效去世。

同日上海警方证实,中毒研究生同寝室的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现已被刑事拘留。

一个生命过早逝去,让人扼腕叹息,到底是什么样的仇恨让同室者不惜投毒杀害,耐人寻味。

导致复旦研究生黄洋中毒的物质初步确定为N-二甲基亚硝胺,该物质毒性强,较小剂量的长期暴露也可能增加肝癌风险。

这样的恶性犯罪让人们不由得想起上世纪90年代的清华大学朱令铊中毒事件,悲剧似曾相识。

从1994年中毒至今,朱令的智力、视觉、肌体和语言功能都没有得到恢复,留下永久的严重后遗症,生活根本无法自理。

一个风华正茂的少女由于铊毒害,成了一个神态臃肿的中年妇人,生命的精彩戛然而止。

黄洋被同室痛下毒手,同样成了仇恨下的牺牲品。

跟朱令事件一样,人们关注的是这些能迅速致人于死亡或残疾的化学物品,到底是如何来到下毒者手中的。

否受到危险化学品的最大危害或威协,马虎不得,否则,校园投毒案总会以触目惊心的形式不断上演。

其次,在现实生活中受到严格管制的危险化学品,比如“铊”或“硝酸铊”,在网上购买却不设防。

“任何人都可以在网上直接购买剧毒药品或者通过电话向上门推销的公司订购”,甚至还存在“普通快递送剧毒品上门”的情况。

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3名大学生铊中毒一案投毒者所用的硝酸铊便在网上购买。

剧毒化学物品的不法买卖更多是在网上实现,这也为法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仅要盯紧现实的准购制度,更要在网上打击这些事实上并不隐秘的利益链条。

投毒之所以恐怖,正是因为人们就医时医生未必能第一时间联想到剧毒物品的存在以及确认哪种剧毒物质作怪。

而在这些时间内,剧毒物质迅速、大肆伤害人体各个脏器,最终导致脏器衰竭。

19年前的朱令如此,今天的黄洋亦如此。

生命脆弱得让人心痛,只愿这样的悲剧在越来越强的监管中能彻底消逝。

新华网评:且慢对复旦投毒案轻巧解读侦办复旦投毒案的一位警方人士透露,目前这起投毒案件正在审讯中,嫌疑人的动机尚不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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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应反思教育本质
作者:贾也
导语:罪恶其有来自,只因埋藏得太深
大学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惨遭室友投毒,于3月16日下午,经抢救无效在上海中山医院不幸去世。

面对这样一个风华正茂的医学准博士,不是死在学校实验室里,也不是死于医院手术台上,而是死于如兄弟姐妹的同学之手,悲愤填膺,却深感吐槽无力。

人的嫉妒心真是可怕,原来,毒药的毒不是最毒,最毒是贪婪找不到底线;罪恶的恶不是最恶,而在于人性失去最后的防线。

逝者已逝,逝者安息;生者余悲,生者珍重。

特别是黄洋之父母,白发送黑发,情又何以堪?
一、层出不穷的校园投毒案
如今复旦投毒案的调查进入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阶段,话说黄洋中毒的物质N-二甲基亚硝胺,该物质普通医院并无库存,一般由课题组购买,使用者非常专业。

如此一来,可以锁定罪犯嫌疑,目前黄洋的室友林某已被刑拘。

我们现在等待的是真相,望公安机关及早破案,尊重事实,不冤枉好人,不放过凶手,千万不要重演94年清华女生朱令铊中毒事件,无真相、无结果的流局。

我们拭目以待,真相不仅是我们需要的,而且是也是对死者黄洋最大的安慰。

对于我们,需要积极面对黄洋案这个悲剧:反思我们的大学,反思我们的教育,反思我们这个社会。

如今我们的大学生怎么啦?大学——人们心目中纯洁的象牙塔——已然不是学术之地,被我们不良的社会空气所污浊,成为是非之地,甚至杀人场了!校园投毒案时有发生:
1995年,清华大学化学系女生朱令被用铊盐投毒;1997年,北京大学化学系王小龙用铊盐向同学投毒;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常某用铊盐向三同学投毒;2012年,凤冈一学生将高效氟氯氰菊酯农药投放到桶装水内……2013年,复旦大学医学院黄洋被投毒。

综上几个案例,无论是出于嫉妒,还是仇恨,投毒去危害自己的同学,这无疑是社会的责任,是我们教育的失败。

笔者总是以最大的善意进入人们的内心,试图去分析他们的内心。

平常人想来,要去谋人性命,那得要有多大的仇恨、多扭曲的内心,才能下此毒手?黄洋与犯罪嫌疑犯林某共为同窗,同为室友,一起求知,更何况,校方称两人并非同一专业,已否认室友因妒忌其读博投毒,那还有多大的利益冲突?林某再自我为中心,也不至于因为一点利益或者一丝不快,便草率地谋杀室友。

对于案件的真相,我们必须去关注。

现在是黄洋同学是被毒死了,在全社会的关注下,相信作恶者终将被绳之以法。

但是,我们想想也后怕:若是这等心有歹念的投毒者走向社会,按照他这种不健全的人格,一定会做出更恶劣的反人类的事来。

因此,这这个意义上讲,黄洋是牺牲的了,以烈士的形式!
二、教育的缺陷:重功利轻人格
教育的本质,不仅在知识的传授,更在于心智的健全、人格的丰满。

中国作为曾经的一个文明之邦,也曾有过这样的见识——“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就将传道放在了教育的首位。

中国目前之教育,为人垢病久矣,暴露出来种种问题,深刻地告诉我们:教育不应该视为简
单的技能培训,切不能忽略人品而重于技能;培养健全的品格和健康的思想是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一切都是舍本逐末。

因为品德不全而技能超众的所谓人才,一旦误入歧途,高学历高智商的罪,更恶更毒,所以,干起坏事来危害性就越大。

钱理群先生也曾厉词批判现行的教育制度:“我们的一些大学,包括北京大学,正在培养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高智商,世俗,老到,善于表演,懂得配合,更善于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

这种人一旦掌握权力,比一般的贪官污吏危害更大。


事实上正是如此,虽然中国人受教育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但是这些受教育者们并没有去推动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是铁杆的利己主义者,千方百计地想在社会中占据一个相对自己有利的位置。

一旦占据有利位置后,又会千方百计地维护这些既得利益。

正因为如此,社会并没有得到应有的进步,相反,越来越堕落了。

正因为如此,校园频发投毒事件就不足为奇了。

这些经过“培养”的学生走向社会,恶的基因将充分展现,完全可以这么说:他们绝对是奸商的好苗子、贪官的后备队……甚至可能无恶不作,而且觉得作了恶是一种高人一等的技能。

复旦投毒事件中,林某不择手段地清理掉品学兼优的黄洋,“廉价”地使用卑鄙手段来清理掉自己的对手,其实,恰恰影射我们社会的现实。

比如我们社会中的“逆淘汰”现象,说明人们不再顾忌手段的卑鄙了,让自己捞到实际好处才是王道,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小人得势、恶人当道”的社会。

三、教育的陷阱:意义无多的竞争
著名的“路西法效应”告诉我们:人们容易受到环境的影响而作恶。

即一个恶的环境,再好的种子也受之影响,最终开出恶之花来。

事实上,我们认为象牙塔般纯洁的大学已经严重变质了。

中国的大学校园,理想主义色彩全无。

大学们没有经过人格的培养,自然就没有多少人品,他们过早地与社会同流合污,纷纷追逐自己的私利,确立的人生目标就是:要么冲进体制中去,抱到铁饭碗;要么成为亿万富翁,抱得美人归……面对利益的诱惑,不管自己有肉没肉,都上去咬上一口,争取让自己吃上更多的肉。

作为国人,都争名夺利,乐此不疲:争着发财,争着买房、争着出国、甚至要争自己的墓地……其实,这些人们要争的,正是权力者制定并抛出来的,就像抛出肉骨头一样,给大家来争,互吠互咬,大家一嘴狗毛才好。

竞争就这样激烈起来的!
作为校园也概莫能外,学生也要面对各种竞争:入党要争、奖学金要争、贫困生名额要争、荣誉要争、选调生要争、先进分子要争、连当个班级小小干部也要争,学校推荐工作的名额也要争……学生们就是在为争这些荣誉,弄得耳红面赤。

而这些各种竞争的名目,也是学校抛出来的,美其名曰是“激励”。

许多竞争的名目,实则无关人品,甚至无关学术,只是有利于学生们将来的就业与升迁。

所以,这种机制根本没法培养出什么大师级的人物。

相反,培养出一大批思想有问题的人,他们非常功利,又喜欢万事都做绝,以确保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优势。

黄洋与林某之间的恩怨,可能缘于两人之间的竞争:两人成绩很好。

可惜的是,林某不生惺惺相惜之感,反生既生瑜何生亮之叹!他很有可能是为了能够出一口被黄洋盖住“光辉”的恶气,选择的方法并不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去超越竞争者,而是通过违法的不正常手段干掉竞争者。

如果林某投毒属实的话,那么这一事件毁灭的,将是两个风华正茂的高学历人才,以及他们
背后原本满怀期待的父母家人,争来争去,竟争得一场空。

结语:反思教育本质
教育的本质,不仅在知识的传授,更在于心智的健全、人格的丰满。

从当年的朱令到今天的黄洋,频频投毒于室友,我们该反思的不仅是校园!
另一篇新闻解读
研究生被毒杀的背后(吕宁思)
复旦大学研究生黄洋中毒不治身亡,这起悲剧的源头目前已经锁定在他的同学身上,那么据悉警方现在已控制住嫌疑人林某,林某可能是下了毒,那么投毒具体的原因还在调查当中,此事与其说是令人震惊,不如说令人悲哀,这种同学给同学下毒的行为,上一次在清华大学就发生过给一个女同学下毒,这固然是一种非常恶性的案件,但它的根源应该不仅仅在于同窗之间性格不合或者吵架交恶等人际关系问题,见微知著,他是当前大学中的同学关系的一个缩影。

现在的大学校园受到整个社会唯利是图风气的影响,同学们在利益的趋势与压力下读书,不少人信奉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这种价值观,唯利是图,为达到目的不择手段,有些学生就把同学视为学习或者是感情与未来生活的对手,甚至敌手,为了战胜对方,在学校里几乎什么事情都有可能发生,连对法制的畏惧都置之脑后。

要知道当今中国大学生的精神危机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它既是社会风气与价值观在年轻人中的反映,也是中国教育失败的例证,一个国家的未来在于年轻人的心态,年轻一代利己主义盛行,反过来也说明国家社会缺乏理想之光。

另一件事:南京一高校两名学生发生争执导致一人死亡
中新网南京4月17日电(黄李华)17日,有网友爆料,昨晚,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两名学生在宿舍内因为玩游戏发生口角,并大动干戈,终导致一名学生抢救无效而死亡。

17日,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金城学院承认此事,并表示正在配合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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