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投毒案共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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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复旦投毒案将一审宣判受害人父母坚持“杀人偿命”回顾两个家庭不完整

【复旦投毒案】复旦投毒案将一审宣判受害人父母坚持“杀人偿命”回顾两个家庭不完整

【复旦投毒案】复旦投毒案将一审宣判受害人父母坚持“杀人偿命”回顾两个家庭不完整图为11月2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被指控涉嫌故意杀人。

包括复旦大学法学院学生在内的社会人士均赶来听庭,被害人黄洋家人也旁听庭审。

林森浩投毒动机是什么?他是否蓄意杀害室友?这些问题成为当日庭上控辩焦点。

中新社发梁宗摄受害人黄某的父母亲昨天下午五点到达上海,今天早上,黄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他第五次来上海了,而这五次都是在黄某出事后,黄父坚持“杀人偿命”,倘若不判死刑,一定当庭上诉。

黄父说,黄某出事后,复旦大学高层并没有直接与受害人家属联系,校方曾提出给黄家两到五万的补偿,黄家没有接受。

黄父还是希望复旦大学方面能有个说法,毕竟毒害黄某的药品是从复旦大学实验室流出的。

被告人林某父亲(图中背影)一下车,就一路小跑进安检处,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复旦大学护理学院实验楼,投毒案发生后,有人贴出标语“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逝者:黄洋1985年出生,四川自贡人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耳鼻喉科专业硕士研究生,2013年考取博士。

因为喝了寝室饮水机内被投放有毒物质的水,于2013年4月16日抢救无效在中山医院去世。

被告:林森浩1986年出生,广东汕头人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本科就读于中山大学医学院,2010年免试进入复旦攻读研究生。

2013年4月19日,警方以林森浩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

东方网2月18日消息:据《东方早报》报道,在等待了10个月之后,今天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预定将对“复旦校园投毒案”进行一审宣判。

2013年4月1日,时年26岁的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在读研究生黄洋在饮用寝室饮水机的水后中毒,于4月16日去世。

4月25日,黄洋室友林森浩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依法批捕。

警方称,林森浩因生活琐事与黄洋关系不和,将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注入饮水机内。

新闻回放 复旦投毒案的大部分信息整理

新闻回放 复旦投毒案的大部分信息整理

新闻回放复旦投毒案今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称:复旦大学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自4月1日饮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

黄洋经医院救治无效于4月16日去世。

4月11日晚,公安机关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和调查走访,初步查明,与黄洋同宿舍的林某因生活琐事与黄洋关系不和,心存不满。

经事先预谋,3月31日中午,林某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4月25日,上海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林某依法批准逮捕。

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在15日晚发布黄洋入院,警方在其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发现有毒化合物后,当地多家媒体记者赶往事发宿舍楼,该宿舍楼位于东安路130号的学生宿舍区,宿舍管理员拒绝陌生人出入,20号楼内黄洋原来居住的寝室空无一人。

据该宿舍楼同学表示,黄洋寝室的其他室友已全部搬出,整栋宿舍楼只有部分寝室才有饮水机。

昨天下午,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我们怀着万分沉痛的心情通报,我校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同学经抢救无效,于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

校方称涉事双方非竞争者记者了解到,刚考上博士生的黄洋,1985年生,四川自贡人。

涉嫌投毒者林某,广东汕头人,1986年生。

两人均为复旦大学医学院在读研究生。

此事传出后,有消息称,被警方刑拘的室友林某因妒忌黄洋获得直升博士生的机会,而起意投毒。

昨天,复旦大学宣传部副部长方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否认该说法,称受害人黄洋与嫌疑人林某在两家医院的不同科室从事不同方向的研究,并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目前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学校方面也将全力配合警方的调查。

嫌疑人动机尚不明晰黄洋的导师告诉记者,黄洋是四川人,成绩一直很好,前不久刚以同届分数第一考取了五官科方向的博士,正在准备硕士论文的答辩,他的父母都是下岗职工,“小黄是特困生,一直拿复旦大学的奖助金,多年来没有向家里要过一分钱,还总是向家里寄钱。

复旦投毒案死者同学

复旦投毒案死者同学

4月7日,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门诊6楼第一会议室,有一个人缺席。

缺席者是黄洋。

他本应该在这个晴好的初夏早晨,坐到这个会议室里,参加博士研究生复试。

在将近一个月前,黄洋参加了初试并顺利通过。

顺利几乎来得没有任何意外。

黄洋的专业成绩不仅受到同学认可,导师更对黄洋赞誉有加。

但一杯清澈透明的饮用水,改变了黄洋整个生命轨迹。

数月以来,被师友均笃定认为将稳进博士研修的黄洋,尚需为完成一篇漂亮的硕士毕业论文而继续努力。

4月1日,按照黄洋的日程表,他会前往学校图书馆,为他的论文润色。

“时间不够,”勤奋的黄洋此前对身边同学说,“我的研究实验还没做完,论文也没写完。

”那个中毒的早晨那是个阴霾的清晨。

黄洋起床,打开寝室的饮水机,喝了一小杯水。

黄洋立即觉得味怪,便将饮水迅速吐出,但剩余的部分有毒水,已径直被咽了下去。

毒物并没有立刻发挥作用。

直到黄洋来到图书馆,最开始的呕吐方才出现。

中午,黄洋独自步行前往距离学校仅一街之隔的中山医院就诊。

当日,他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医生为他开出了抗感染及解痉的处方。

黄洋的同校学弟莫慈(化名)在当天中午接到了黄的电话。

“他说感觉不舒服,要打针,希望我过去看他。

”莫慈回忆。

大约下午两点,莫慈赶到点滴室。

彼时,黄洋正在接受头孢滴注,手呈惨白色。

在有暖气的注射室里,黄洋持续向莫慈抱怨身体很冷,因为体感难受,黄洋一度还像个负气的小孩子,对莫慈说,不想再打针了,要回学校。

迅速爬升的体温摧毁了黄洋坚持回校的念头。

下午4点,黄洋的体温攀升至39.3度,坚持不愿打退烧针、吃退烧药的他终于松口,对医生表示愿意接受打退烧针。

对于突如其来的病痛,黄洋在当日就已对莫慈说,他怀疑清晨喝下的那杯怪味的水,可能就是突发急病的原因。

莫慈说,在当日黄洋被诊断为急性肠胃炎时,医生即已由黄洋的主诉推测,寝室饮水机内的桶装水可能因置放日久,细菌滋生而引发食物中毒。

当日,N-二甲基亚硝胺远未进入任何人的视线。

黄洋、莫慈和医生均推断,导致黄出现病症的原因是饮用水内可能滋生的细菌。

复旦投毒案判决书

复旦投毒案判决书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洋于2010年9月分别进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攻读相关医学硕士专业,并于2011年8月起共同住宿于复旦大学枫林校区西20宿舍楼421室(以下简称“421室”)后,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洋不和,竟逐渐对黄洋怀恨在心。

2012年底,林森浩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报考博士研究生,黄洋则继续报考了博士研究生。

2013年3月中旬,复旦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揭晓,黄洋名列前茅。

2013年3月底,林森浩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杀害黄洋。

同年3月31日14时许,林森浩以取实验用品为名,从他人处取得钥匙后进入其曾实习过的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以下简称“中山医院”)11号楼二楼影像医学实验室204室,趁室内无人,取出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内随身带离。

当日17时50分许,林森浩回到其与黄洋共同住宿的421室,趁室内无人,将随身携带的上述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全部注入室内的饮水机中,随后将注射器和试剂瓶等物丢弃。

同年4月1日上午,林森浩与黄洋同在421室内,黄洋从饮水机中接取并喝下已被林森浩注入了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饮用水。

之后,黄洋即发生呕吐,于当日中午至中山医院就诊,并于次日下午起留院治疗,随即因病情严重于4月3日被转至外科重症监护室治疗。

此后,黄洋虽经医护人员全力抢救,仍于4月16日死亡。

经鉴定,黄洋符合生前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肝脏、肾脏等多器官损伤、功能衰竭而死亡。

4月11日,林森浩在两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均未供述上述投毒事实,直至次日凌晨经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刑事传唤到案后,才逐步供述了上述投毒事实。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与被害人黄洋不和,竟采用投毒方法故意杀害黄洋并致黄洋死亡,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林森浩到案后回避主观动机,没有悔罪表现,建议对林森浩依法予以严惩。

复旦投毒案的稿子

复旦投毒案的稿子

第一张标题:知法懂法守法明德成人成才------从复旦大学投毒案学习法律知识,促进和谐成长一.发生在2013年4月1日愚人节的投毒案受害者:黄洋,男,27岁,生于1985年,四川自贡人,家里独子。

复旦大学医学院2010级在读研究生,在放弃直博机会找工作未果后,又通过考博初试,复旦大学耳鼻喉科博士初试的第一名。

2013年4月16日,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

施害者:林森浩,29岁, 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于广东汕头,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中山医院见习生。

2010年,林森浩被中山大学推荐免试进入复旦大学医学院攻读研究生,并在复旦附属中山医院超声科见习第二张二.复旦大学投毒案发生后的司法进程(用纵坐标来表示,旁边配图)2013年4月16日,林森浩涉及黄洋中毒死亡案,警方初步认定他存在重大作案嫌疑被刑拘;2013年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林森浩依法批准逮捕;2013年11月27日,复旦投毒案开审,林森浩当庭供认起诉书指控他采用投毒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2014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嫌疑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2月8日,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高院第五法庭二审,林森浩辩称自己没有杀人动机;2015年12月7日,最高法下发核准林森浩死刑裁定书。

2015年12月10日,林森浩父亲因缺少死刑核准裁定书未能成功申请抗诉。

2015年12月11日,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

一审: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

第三张三.复旦投毒案中的适用法律中新网2月18日电据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央视新闻”消息,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问题一:何为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犯罪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复旦大学投毒案(2013)

复旦大学投毒案(2013)

事发因果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因身体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6日下午,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中山医院去世。

警方表示,在该生宿舍饮水机内剩余的水中检验出某些含毒化学成分,认定其寝室室友林某有作案嫌疑,林某已被警方刑拘。

复旦研究生医院离世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在2013年4月15日晚发布黄洋入院,警方在其寝室饮水机残留水中发现有毒化合物后,当地多家媒体记者赶往事发宿舍楼,该宿舍楼位于东安路130号的学生宿舍区,宿舍管理员拒绝陌生人出入,20号楼内黄洋原来居住的寝室空无一人。

据该宿舍楼同学表示,黄洋寝室的其他室友已全部搬出,整栋宿舍楼只有部分寝室才有饮水机。

昨天下午(4月16日),复旦大学官方微博发布消息称,"我们怀着万分沉痛的心情通报,我校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同学经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16日15:23在附属中山医院去世"。

复旦投毒案嫌疑人被以故意杀人罪提请逮捕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根据警方通报,林某杀人是因琐事引起不和,毒药由他偷偷从学校实验室带回。

据了解,本案已移送至上海市黄浦区检察院,接下来将由检察院主导审查批捕。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市公安局官方微博“警民直通车―上海”发布微博称,上海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

官方通报称,2011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报案:该校枫林校区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自4月1日起饮用了寝室内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身体不适,有中毒迹象,正在医院抢救。

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经警方初步查明,2013年4月1日晨,黄洋饮用饮水机中的水后出现中毒症状,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3年4月16日下午去世。

复旦大学投毒案

复旦大学投毒案
第四,太计较,缺乏包容心。有的大学生总觉得同学说话做事是 特别针对自己,是看不起自己,惯于从消极方面考虑问题;有的 学生则习惯过度解读别人的言行,缺乏包容。
我们的建议
个人方面 人无完人,学会包容。 简单沟通,解决矛盾。 学会倾诉,学会分享。
学校方面 重要药剂应有设专门看管人员。 开展心理辅导和及时的心理疏导。
被告人林森浩辩称,其只是出于“愚人节”作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 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但提出林 森浩系间接故意杀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有认罪表现,建议对 其依法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
利终身。
2014年12月8日,备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 审在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被告人
专家评论
中国青少年心理卫生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院 教授郑晓边表示,一些大学生缺乏人际交往能力是连日来高校死 伤事件频频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这背后是长期以来相关教育的 缺失。无论是学生自身还是学校、社会,都应该尽快亡羊补牢。 此外,郑晓边建议,设置相应的服务机构,对大学生提供危机干 预,及时为大学生提供心理疏导方面的帮助。
经过在看守所几个月时间的反思以及练习,我越来越坚信性格可以改 变,命运可以改变,需要练习,不断地练习。我相信你们也会同意我的这 个观点的。
世上没有后悔药,过去的也永远地成为了过去。既然我无法让黄洋复 活,我就只能等待结果。如果我最终仍然不能改判,希望你们不要过分伤 心,好好地活在当下,展望未来!
对不起!你们都受罪了。我祝福你们:爸妈、大姐、二姐、弟弟、妹 妹、姐夫、妹夫,还有我的好朋友———鑫源。鑫源在改变命运的道路上 会越来越成功的。对了,还有五叔,您辛苦了,以前我不懂事,希望您不 要见怪。呵呵,祝福你们,我的亲人朋友们!

复旦大学医学院黄洋中毒案

复旦大学医学院黄洋中毒案

复旦大学医学院黄洋中毒案简介:2013年4月中国上海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

此事一出,引起轩然大波。

我们为失去一名优秀人才而扼腕,纷纷谴责林某的行为。

背景:在中国,这种令人痛心的事情绝不是第一例,从1995年清华大学、1997年北京大学两起铊盐投毒事件,到2004年马加爵案、扬州大学秋水仙碱投毒事件,再到2007年中国矿业大学铊盐投毒案。

那一颗颗漠视生命的心,一颗颗扭曲的心灵,震惊社会。

小知识:什么是N-二甲基亚硝铵:浅黄色油状液体。

易溶于水、醇、醚。

本品遇热分解放出氮氧化物,可致中毒。

用于医药及食品分析研究,可在实验动物中人为制造肝损伤的模型。

较小剂量的长期暴露也可能增加肝癌风险。

“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究竟是什么让本是友爱的同学变成欲除之而后快的仇人?1.主观原因:据犯罪嫌疑人亲友表示他是一个偏内向、自我、具有多面性格的人,长期以来林森浩个人心理健康问题没有得到重视,导致他因为生活琐事与室友产生摩擦就积压矛盾最终激化。

2.客观原因:(1)学校实验室管理漏洞,嫌疑人是因为做N-二甲基亚硝铵研究课题才接触到这一高毒品。

纵观历年学院投毒事件几乎都与实验室脱不开关系。

(2)医院从4.1~4.16内先后按吃坏肚子和急性肠胃炎处理黄洋的病情,最后是在嫌疑人的短信提示黄洋师兄,才引起对中毒情况的注意,但是治疗进程相当缓慢。

这说明医院的就诊失误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事件影响:(1)复旦大学失去一名优秀学子,母亲失去一名好儿子。

引起大家关注朱令案件等投毒案。

(2)(3)媒体没有经过警方认可就曝光了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导致全民福尔摩斯。

这种众说纷纭的舆论环境会给破案带来压力,不利于案件进展。

如何做?1.中国教育要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不要培养攀比心理。

2.大学实验室严格监管剧毒物品,完善实验室管理机制。

3.作为大学生应当积极健康的看待身边事物,学会沟通和理解他人,学会换位思考。

复旦大学投毒案——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复旦大学投毒案——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实验报告2012至2013学年第二学期课程名称:播音主持艺术综合实训院(系): 传媒学院专业:播音与主持艺术班级: 105班学号: 20101304050527学生姓名:张海珍2013年 05 月 15日兰州城市学院实验报告要知道,很多学生高考时的专业选择都是盲目的,而且视野是局限的,对生命以及人生缺乏一些最基本的思考。

但是假如有通识教育则可以解决这个问题,不仅帮助他们完善人格,而且可以在这段时间找到自己喜欢或是适合自己的专业,不至于日后因为专业不合而产生过多的压力。

教育的目的应该在于唤醒人们在生命和生活中真正的洞察力和判断力,其次才是专业。

“复旦研究生投毒”的社会解药在哪里“复旦研究生投毒”首先只是个案。

就像当年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用用硫酸泼熊,手段之残忍必须遭到谴责,他也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但这并不等同于清华大学的全体学生,从此就要背负着耻辱的十字架无法抬头。

刘海洋是刘海洋,清华大学是清华大学,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复旦研究生投毒”事件同样如此。

实际上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往往是非常微妙的,隐性的,甚至很多平时看上去关系很不错的同学,同事甚至亲朋好友,都会因为某个突发事件的刺激,或者某种利益的碰撞,而产生剧烈的冲突。

而且某些人的人性中潜藏着冲动因子,别人看起来的小事就成为他铤而走险的导火索,这就是各种突发事件所指向的不可控因素。

因此“复旦研究生投毒”仅仅是大学个案,但又不仅仅是大学个案,它所隐含的社会意义必须被重视,虽然这更多的是负面意义。

就以“复旦研究生投毒”事件来看,虽然目前那名同学投毒的原因尚未常清楚,但用有毒化合物混入饮水机,其手段是非常可怕的。

从受害研究生抢救中出现的危急症状来看,投毒者显然是下了很重的有毒分量,非要致人以死地而不可。

反讽的是,投毒者同样作为医科在读研究生,将学来的医学知识居然运用于害人谋命,难道真有什么化解不了的矛盾,非要用这么极端的手段来解决?可以想象依照这样的偏执型人格,那名研究生即使没有这次的投毒行为,未来在学习工作中一旦遇到其他矛盾,是否也会出现用非理性“暴力”来报复他人的结果?作为一个大学研究生,接受各种教育至少有十多年时间,然而如此长久的知识熏陶,如此耀眼的学校背景,却没有掩盖投毒学生人格教育上的苍白无力。

第一诉讼实验室: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杀人案分析2016202

第一诉讼实验室: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杀人案分析2016202

第一诉讼实验室: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分析(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主任邓群)上海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投毒杀人案已经尘埃落定。

通过已经公开披露的控辩双方的意见、法院的判决、庭审笔录及相关说明等,我们试着运营诉讼技术分析的方法对该案审判结果进行分析论证。

该案案情并不复杂。

由于作案者林森浩到案后坦白交待了作案经过,其口供与现场勘查、证据提取、医疗诊断等证据分析及司法鉴定的结果完全一致,故在作案主体、作案时间、空间、方法手段、对象主体、受侵害事实等基本事实方面没有争议,争议主要在作案的动机和因果关系方面,林森浩只承认自己是开玩笑,没有杀人目的。

辩护律师则认为被害人黄洋并非因林投毒致死,林森浩投毒量也不足以致被害人死亡。

由此可见,被告的辩解主要在作案动机方面,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则集中在相关证据的有效性和因果关系方面,即偏重于对林的定罪量刑方面。

然而,这些辩护意见的前提是林对黄洋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并产生了相应的犯罪后果,至于是否基于玩笑的动机,是否属于多因一果的情况,并不影响对林实施投毒行为事实的认定。

一些文章在林已经坦白交待作案事实的情况下仍然质疑没有录像反映林偷盗有毒试剂的过程,试图通过比对证人证言的差异来质疑林投毒的事实,这些都反映了其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的前提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诚然,刑事辩护策略中的“纠错”机制可以减少错案或者失误的发生,但是刑事审判策略中的“容错”机制同样有助于我们避免羁绊于某些非关键证据上的瑕疵而无所作为,避免整个司法证明体系因个别枝节问题而陷于全线崩溃。

有道是真理再往前迈一步就是谬误,我们在此问题上不能犯“一叶障目不见泰山”的逻辑错误。

司法审判的证明过程是个事件回溯的过程,我们所提取的相关证据不过是既发事件相关信息的载体,是相关案件事实的某些碎片化信息的载体。

信息的不完整性决定了我们对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结果永远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换句话说,法院的判决结果永远是概率性的,而不是唯一的。

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

复旦大学投毒案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2013年,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黄洋中毒身亡,而涉嫌投毒的犯罪嫌疑人恰恰是被害人舍友林森浩。

名校、投毒,这两个元素组合起来的案件新闻迅速引发全社会关注。

4月25日,黄浦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林森浩批准逮捕。

11月27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林森浩称自己看不惯黄洋,决定投毒出于愚人节整人想法。

20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该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5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关键点分析林某用他以前写过论文研究过的毒药来下毒存在疑点,而且作为亲密无间的室友,他要是真想害黄某他有很多机会,他竟然选择了往饮水机里投毒,这样怎么看他都会成为嫌疑最大的人。

而且退一万步讲,就算他选了这种笨透了的谋杀方式,他都不知道在黄某已经毒发后好好清洗一下饮水机么,还让警方事后查出了毒药的成分。

还有那个短信,不是说专家们都束手无策不知道是什么中毒,没有那个短信就没人知道黄是什么中毒,甚至根本不会有人觉得是有人投毒,应该只是深谙这种毒的特性,怀疑室友是中了这种毒,想要救室友一命,又怕惹祸上身才匿名发了这个短信。

又或者根本那个短信就不是他发的。

黄某不是喝完水后还怕室友喝了“过期的水”生病清洗了水桶,只有三个人住的寝室,而除了黄、林的第三个人又是不怎么住寝室的,那黄某担心“喝过期水生病”的不正是林某么,试问如果黄、林之间只是“表面上没有矛盾”,黄某用不用做到这个份上。

三、结论14年2月18日上午10点半,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复旦投毒案"依法公开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月25日上午,被告人林森浩委托辩护律师正式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四、反思成长过程中,很多孩子被灌输的是“不输于人”的竞争意识,缺乏的是团结友爱、共同进步的提醒和教诲。

复旦投毒案PPT课件

复旦投毒案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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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相关介绍
内容包括:案情始末及案件相关知识介绍
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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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投毒案始末
Fudan poisoning case (2013.4---2015.12)
2015.12.11 执行死刑 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
2015.12.8 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以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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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关于从轻处罚的规定主要有以下15种: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6、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8、对20于19/1中0/21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 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21
投入饮水机中,致使黄某饮用后中毒。在黄某就医期
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黄某的病因,最终导致黄某因
2二019甲/10/基21 亚硝胺中毒而死亡。
.
死主上
亡观述
结上事
果具实
发有,
生希足
的望以
故被证
意害明 。 人林
黄森
某浩
17
二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森浩为泄愤
原判认定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
采用投放毒物的方法故意杀人,
.
12
2019/10/21

“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11日被执行死刑

“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11日被执行死刑

“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11 日被执行死刑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11 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据悉,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

11 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2013 年4 月,复旦大学医学院发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黄洋死亡,经侦查确认投毒者系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

本案因发生于大学校园等原因而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2014 年2 月18 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

2015 年1 月8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被告人林森浩因日常琐事对被害人黄洋不满,决意采用投放毒物的方式加害黄洋。

2013 年3 月31 日下午,林森浩以取物为借口,从他人处借得钥匙后,进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11 号楼204 影像医学实验室,取出其于2011 年参与医学动物实验后存放于此处的、内装有剩余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原液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中带离该室。

当日17 时50 分许,林森浩携带上述物品回到421 室,趁无人之机,将试剂瓶和注射器内的二甲基亚硝胺原液投入该室饮水机内,后将试剂瓶等物装入黄色医疗废弃物袋,丢弃于宿舍楼外的垃圾桶内。

4 月1 日9 时许,黄洋在421 室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出现呕吐等症状,即于当日中午到中山医。

复旦投毒案一审判决书

复旦投毒案一审判决书

林森浩故意杀人一审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2015-12-1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沪二中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林森浩,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原系XX大学XX医学院影像医学与核医学专业XXXX级硕士研究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XX路XXX号,暂住上海市XX路XXX号XX大学XX校区西XX宿舍楼XXX室。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波红、江沁洪,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201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袁汉钧、孔雁、施净岚、代理检察员徐翀出庭支持公诉。

被害人黄某的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春雷、叶萍,被告人林森浩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周波红、江沁洪,鉴定人陈忆九到庭参加诉讼。

2014年1月15日,本院依法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林森浩与被害人黄某于2010年9月分别进入XX大学XX医学院攻读相关医学硕士专业,并于2011年8月起共同住宿于XX大学XX校区西XX宿舍楼XXX室(以下简称”XXX室”)后,林森浩因琐事与黄某不和,竟逐渐对黄某怀恨在心。

2012年底,林森浩因个人原因不再继续报考博士研究生,黄某则继续报考了博士研究生。

2013年3月中旬,XX大学2013年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成绩揭晓,黄某名列前茅。

2013年3月底,林森浩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杀害黄某。

同年3月31日14时许,林森浩以取实验用品为名,从他人处取得钥匙后进入其曾实习过的XX大学附属XX医院(以下简称”XX医院”)XX号楼X楼影像医学实验室XXX室,趁室内无人,取出装有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的试剂瓶和注射器,并装入一只黄色医疗废弃物袋内随身带离。

复旦投毒案

复旦投毒案

审判长:现在继续开庭,被告人可以坐下。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

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4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们受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今天的法庭,对法庭审理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支持公诉,履行法律赋于检察机关的职责。

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一案,是发生在本市高校校园内,一起罕见、而又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恶性犯罪案件。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法庭审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听取了证人的证言,听取了鉴定人的出庭意见,宣读并出示了与本案有关的各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法庭调查的结果表明,起诉书指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被告人林森浩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为方便合议庭评议,并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公诉人对本案主要争议的三个焦点,第一:被害人黄洋的死亡是不是林森浩投毒行为造成的;第二:林森浩投毒的目的是为了伤害黄洋的身体健康,是开一个玩笑还是为了杀死黄洋;第三:林森浩为什么要杀死黄洋,他这样做的动机是什么。

公诉人就这三个焦点发表三点公诉意见,阐述公诉机关的主要观点和依据,供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参考。

起诉指控被告人林森浩故意投毒杀害黄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林正视公诉人之后,将头深深低下,上身动了动)归纳这些确实充分的证据,可以从9个方面可以向我们深刻全面地揭示和证实被告人林森浩是怎样采用投毒的方法故意杀害被害人黄洋的犯罪事实。

这9个方面是(林抬起头,眼睛向下看,表情严肃,右脚动了一下):林森浩目睹吕微微将剧毒物二甲基亚硝胺存放在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的柜子里,吕微微等证人证言、相关的购物发票、有关的登记记录以及林森浩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林森浩在2011年与吕微微合作进行动物肝功能实验时,他清楚地知道吕微微向天津的出产方购买了一瓶100毫升装的二甲基亚硝胺,而且明确地知道吕微微在做完实验后将剩余的二甲基亚硝胺试剂存放于中山医院11号楼204室实验台下方的柜子里。

复旦大学投毒案开庭

复旦大学投毒案开庭

本报讯黄莹敖冬琴报道:今年以来,杨桥镇积极探索社会管理创新方法,努力创建“平安和谐杨桥”,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方针,深入开展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全镇平安建设向纵深发展。

1-10月份该镇共摸排各类矛盾纠纷173起,无重大疑难纠纷发生,调结各类矛盾纠纷172起,调处成功率达99%。

在加大矛盾调处的力度,着力解决生产生活中出现的各类社会矛盾的同时,该镇还坚持开展重大节假日和政治敏感期不稳定因素的集中大排查大调解活动,不仅化解了镇、村两级社会矛盾,还为打造“平安和谐乡镇”奠定了基础。

杨桥镇积极打造“平安和谐乡镇”2013年11月28日星期四编辑:吴凌校对:谢丹版昨天,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嫌疑人林某在法庭上透露,他就是想趁“愚人节”整黄洋一下,未预料到后果。

林某说,他看到黄洋在宿舍说,愚人节要到了,他要整人。

“他拍着别人的肩膀,得意洋洋的,我觉得那我就整你一下。

以前,听说过有人用这个毒物搞同学的事情,没有想到有这个后果。

”林某还说他看过报纸上刊登过类似的事件,“好像是清华大学。

那件事情没有被查获,所以我就做了。

”林某说3月30日晚上,他看到饮水桶是空的,于是将毒物投入饮水桶,“黄洋的水杯是白色的。

黄色液体放进去很明显。

所以投入饮水桶里。

”案发后,林某说,他查过毒物的性状,有侥幸心理,认为这是个病程,黄洋不会死。

“4月5号,跟我的同学去看过他。

当时他在我们重症监护病房。

从玻璃窗看到的表情很自然,我当时不敢跟他说话。

同去的同学都跟他说话了。

在路上,我说这是个病程,以后会好转,这也是我的一个自我安慰。

6号,我一个人去了医院,碰到了他的父亲和会诊的医生。

8号我又去了。

想去看他好转没有。

”林某说,案件发生后,他认为黄洋喝的很少,而且他用来做实验用的大鼠都没有死,所以一直存有侥幸心理,认为黄洋会好转,因害怕影响到自己,一直都没有公开向水桶投毒的事情。

案情回顾:2013年4月1日,复旦大学医学院在读研究生(2010级)黄洋,因身体不适入院,病情危重,经抢救无效,于16日在上海中山医院不治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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