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养护企业从业条件登记管理细则

合集下载

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准入条件

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准入条件

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准入条件一、分类:养护维修作业根据不同设施分为四类:(一)、城市道路和公路养护维修类(A类):指一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二)、大型桥梁和高架道路养护维修(B类):指跨越黄浦江的桥梁以及连续高架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运营管理。

(三)、高速公路养护维修(C类):指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运营管理。

(四)、越江隧道养护维修(D类):指穿越黄浦江的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维修作业。

二、条件(一)、A类1、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市政、公路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5提以上从事一般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职称;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4人;3、企业从事养护维修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5人,中级工不少于30人,或高、中级工总数不低于企业技术工人总数的60%;4、企业具备一定的养护维修设备和机械;5、企业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

(二)、B类1、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市政、公路设施养护维修管理工作经历;总工程师具有8年以上从事跨越黄浦江的桥梁以及连续高架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养护维修作业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本专业高级以上职称;2、企业有职称的工程、经济、会计、统计等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相关专业工程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3、企业从事养护维修作业的工人必须具有相应工种的养护维修操作等级证书,其中,高级工不少于10人,中级工不少于60人,或高、中级工总数不低于企业技术工人总数的70%;4、企业具备一定的养护维修设备和机械,其中有养护综合车、清扫车、起重设备和桥梁检测设备等。

5、企业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6、从事运营管理的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⑴、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桥梁或高架道路运营管理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桥梁高架道路收费、运营监控设备养护维修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⑵、企业有计算机、通信或自动控制等相关专业的维修工程师2-3名;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从业管理标准

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从业管理标准

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从业管理标准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从业管理标准是为了规范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从业行为,确保工人的安全和权益,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和效益而制定的一系列管理制度和规范。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从业管理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从业资格要求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从业管理标准规定了工人从业资格的要求。

工人应具备相关的文化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持有相关的从业证书,并通过培训和考核,获得上岗资格。

同时,标准还要求工人具备良好的体魄和心理素质,身体健康,没有影响工作的疾病。

二、工时和休息标准规定了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工时和休息时间。

工人的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工人每天至少有1小时的休息时间,每周至少有1天的休息日。

同时,对于连续工作的工人,要提供合理的轮休安排,确保工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

三、劳动安全和职业保护标准对劳动安全和职业保护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措施,加强安全培训,确保工人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标准还规定了工人在施工现场应佩戴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安全设备,提供必要的防护措施,遵守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

此外,标准还要求建立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防治制度,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

四、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标准规范了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

工人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职业规范,保护工程财产和环境,严禁偷盗、浪费和污染行为。

标准还要求工人遵守工地秩序,文明施工,不得有迟到早退、懒散怠工等不良行为。

工人还应保守施工现场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或滥用。

五、培训和考核标准规定了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培训和考核要求。

工人应定期参加相关的培训,提高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标准还规定了工人的考核制度,要求进行定期的综合能力考核,对不符合标准的工人进行相应处理,促进工人的持续学习和提高。

六、奖惩制度标准建立了奖惩制度,对上海市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表现进行奖励和惩处。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标准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标准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标准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标准是为了规范汽车维修行业,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详细介绍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标准,包括其背景、内容和意义等方面。

背景:随着汽车的快速发展,汽车维修行业也迅速壮大,但是由于行业监管不完善和标准不统一,一些不良维修行为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加强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提高维修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上海市制定了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标准。

内容: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从业资格:标准规定汽车维修人员必须通过国家或地方认可的汽车维修专业技术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汽车维修工作。

要求维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职业资格要求,确保维修人员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

2.维修设备与工具要求:标准规定维修企业必须配备先进的维修设备和工具,确保能够进行有效的汽车维修。

维修设备和工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维修和检测,确保其性能可靠。

3.维修环境和安全要求:标准规定汽车维修场所必须符合相关环保和安全要求,如通风设备、消防设备等。

要求维修场所要保持整洁,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安全规定进行操作,保障维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4.维修服务流程和标准:标准规定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如接待客户、车辆检测、维修方案报价、维修过程跟踪等。

要求维修企业在服务过程中要积极主动与车主沟通,向车主提供详细的维修方案和价格明细,并取得车主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5.质量保障和投诉处理:标准规定维修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提供维修质量保证期,并对维修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要求维修企业必须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保持相关记录。

意义: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处标准的制定对提高汽车维修行业的整体水平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方面,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汽车维修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维修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11月23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4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除上述人员以外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规范操作,文明从业。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4.12•【字号】•【施行日期】198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1988年4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汽车(包括摩托车,下同)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专营、兼营汽车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的汽车维修是指汽车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和专项维修。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运输局是本市汽车维修行业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其所属的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负责汽车维修行业的具体管理。

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可在市区设置管理所,负责所辖地区范围内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

各县交通局设置县汽车维修管理所,负责本县辖区范围内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

业务上受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领导。

第四条经营汽车专项维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具备必要的场所、设施和合格的修车技术工人。

经营汽车的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经营场所、厂房、停车场地和维修设备;(二)有必要的资金;(三)有技术人员、合格的修车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四)有质量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量具,以及经过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

开业的技术条件,由上海市交通运输局制定。

第五条凡申请开办汽车维修业,国营和集体企业需持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个体工商户需持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向所在地汽车维修管理机关申请开业的技术审查;外商投资企业需持市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上海市汽车维修管理处申请开业的技术审查。

第六条汽车维修管理机关对开业技术审查的申请,须在七日内给予答复。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29•【字号】沪建交[2010]651号•【施行日期】2010.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的通知(沪建交〔2010〕651号)市公路处、各相关区(县)建交委、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为了加强本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结合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确保公路桥梁设施的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上海市公路管理条例》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等,结合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本市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上桥梁的养护管理。

专用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市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

第四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下称市建设交通委)是本市公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是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管单位。

上海市公路管理处(下称市公路处)是本市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是本市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具体监管单位;并负责其直接管养的公路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是直接管养公路桥梁的管养单位。

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服务规范【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

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服务规范【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

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服务规范【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发文字号】沪交科[2013]271号【发布日期】2013.05.02【实施日期】2013.05.02【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1 适用范围1.1 本规范规定了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的总体要求、安全规范、作业流程、投诉处理、社会责任等内容。

1.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户的运营服务及相关管理活动。

2 引用文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2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5号《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3 沪交货〔2012〕021号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4 沪交货〔2012〕291号《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通知》2.5 沪价费〔2007〕011号《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收费的补充通知》2.6 沪价费〔2011〕01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服务收费的通知》2.7 沪交科〔2013〕068号《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试行)》3 术语定义3.1 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由道路清障施救牵引经营者对用户提供施救、牵引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3.2 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户(以下简称“牵引业户”):指经本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为用户提供施救、牵引等相关活动的经营者。

3.3 用户:接受牵引业户服务的组织或个人。

3.4 清障车:指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证,装备有托举、拖曳、起重等装置,用于清除道路障碍车辆的专用车辆。

3.4.1 臂架起重式清障车:在汽车底盘上驾驶室之后纵向安装一台专用液压托臂架,通过臂架举升抬起车辆前桥或后桥,拖离现场实现清障目的的专用车辆。

3.4.2 背托式清障车:具备工作台翻转能力的自行平板车,通过工作平台前部液压传动钢丝绳卷扬机实现装卸车辆为目的的专用汽车。

上海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上海水利工程协会

上海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上海水利工程协会

上海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上海水利工程协会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也是经济实力和综合竞争力很强的城市之一,城市规模庞大、人口众多。

在这座城市中,排水管道是城市运转的关键部分之一,对排水管道的养护维修至关重要。

上海水利工程协会提出了在上海进行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时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

1. 保障人员安全在进行排水管道的养护维修作业时,一定要保障人员的安全。

首先要求工人具备行业相关的资质证书,并且配备必需的安全保护设备。

在进行施工操作前应当对设备的性能进行检查和试验,排除安全隐患。

同时,施工区域应当明确,管线的位置、裂缝及其它缺陷位置等应当标明,施工区域的周围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戒标志,提高人员的防范意识。

2. 保障作业环境作业环境的保障是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的重要条件之一。

作业场所应当整洁,无明火等明显危险,并保持适宜的温度及湿度等条件,避免对人员的身体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应当对工人进行培训,让他们了解作业环境及作业规定,提高工人对作业的重视和维护作业环境的意识。

3. 更好地使用建设设备设备的运用是成功的养护维修作业的必要处理。

使用的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修,以保障其性能达到标准要求。

同时,在施工过程中,重要的是正确使用和操作设备,按照规定的维护手册进行操作。

针对管线养护和维修作业的要求和特点,应当选用适用的维修工具和材料,确保管线进行有效的养护维修。

4. 操作过程的监控及保存资料维护对管线养护维修作业的监控和资料保存,是区分成功和失败经验之间的一项重要过程。

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所有的过程、操作及容器中涉及到的保温、检修等内容进行记录。

施工完成后,应当对施工产生的废弃材料及垃圾进行清理及记录,确保作业区域整洁,以保证作业质量和故障排除后的设备的正常运行。

综上,在对上海的排水管道进行养护维修的过程中,要有条不紊、严谨规范,严格按照上述的基本条件来进行作业,确保整个过程安全、环保和高效。

只有保障了排水管道的正常运行,才能确保上海的市民居民生活品质的提升、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13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11月13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0年5月14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管理第三章客运、货运管理第四章机动车维修与检测管理第五章其他相关业务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4.24•【文号】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施行日期】2024.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24〕8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有关要求,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公路养护市场,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就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全国数据部省交换共享目前,部组织技术单位已开发并上线试运行“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模块”(以下简称“部级系统模块”)。

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请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于5月底前完成部省系统的联调联试,推动各地审批的公路养护资质从业企业相关信息实现全国共享。

2024年6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时,应通过部省数据接口查询申报企业在全国的申报和审批状态,杜绝已审批或正在申报企业在异地重复申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资质签发、延续、变更或撤销许可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部省数据接口向部级系统模块推送相关信息。

二、组织业绩信息补录与登记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资质审查效率,自2025年1月1日起,申请公路养护资质所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均以部级系统模块发布信息为准。

(一)组织已有业绩信息补录。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从业企业,在部级系统模块中进行已竣(交)工的养护工程业绩信息补录。

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指定机构应及时认真审核,并在部级系统模块予以确认。

补录业绩为近10年内竣(交)工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补录工作最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2号《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公路养护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养护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养护作业,是指为保证已建公路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预防或者修复作业活动,不包括公路日常养护。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的许可和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公路养护作业资质。

第五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资质分类与条件第六条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养护四个序列。

路基路面、桥梁、隧道养护资质下设甲、乙两个等级,交通安全设施养护资质不分等级。

第七条申请公路养护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是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含绿化)的各类养护工程。

申请路基路面养护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技术人员要求:(1)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公路工程管理的工作经历,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近10年累计完成公路路基路面各类养护工程不少于100公里,其中二级及以上公路不少于50公里,且工程质量合格。

上海市村内道路建设养护导则

上海市村内道路建设养护导则

上海市村内道路建设养护导则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我国城市和乡村建设发展日益蓬勃,城乡空间穿梭活跃,这为未来的城乡建设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但是,由于建设过程中未能妥善落实建设养护管理,导致农村道路养护状况落后,严重影响了乡村建设的整体形象,且因养护不当而导致的灾害也日益增加,给当地人民带来了不可估量的痛苦。

为此,上海市决定制定本村内道路建设养护导则,以建立和完善乡村道路建设养护体系,预防和减少由于建设养护不当引起的各类灾害,维护乡村秩序,维护乡村性质和乡风,从而推进乡村建设的蓬勃发展。

二、实施原则1.严格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农村道路建设养护的有关规定。

2.加强设计,特别是在道路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不同季节的天气变化,努力减少地形弯曲、车道、路料积水等情况,确保建设后养护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3.优先选择低碳环保材料,重视环保,保证农村道路更新改造的质量和性能。

4.建立道路养护制度,将养护活动纳入规划的工作项目,确保长期维修和养护的质量和水平。

5.建立农村道路养护管理体系,规范操作,落实安全责任。

三、养护措施1.强化养护质量管理,对道路养护质量进行有效监督,合理划定施工时间,确保工期内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2.优化设备配置,按照有关规定优先配置安全可靠的各类设备,确保养护质量,严格按规定使用。

3.建立定期养护维护制度,根据道路使用情况,预计农村道路可能出现的故障现象,制定相应的维护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4.及时检查和维修,确保农村道路巡查、检查、维修的及时性,保障乡村道路的正常使用。

5.加强宣传教育和管理,健全乡村道路管理机制和乡村道路法规,加强对民众的宣传教育,教育民众遵守乡村道路交通规则,维护乡村道路安全和完善乡村道路养护制度的长效机制。

四、总结本村内道路建设养护导则的制定,是为了维护乡村秩序,保护乡村环境,为乡村创造一个自由、安全和祥和的社会环境,改善乡村建设的状况,提高乡村社会的安全感,为乡村建设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和保障。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市容环卫车辆服务单位作业规范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市容环卫车辆服务单位作业规范化建设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市容环卫车辆服务单位作业规范化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沪容环[2007]89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卫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市容环卫车辆服务单位作业规范化建设方案》的通知(沪容环〔2007〕89号)各区(县)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各市容环卫车辆服务单位:为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提高市容环卫行业车辆服务单位作业质量水平,提升市容环卫行业新形象,全面推进市容环卫政风行风建设,将在本市市容环卫车辆服务单位中开展作业规范化建设。

现将《上海市市容环卫车辆服务单位作业规范化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望按照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上海市市容环卫车辆服务单位作业规范化建设方案》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二○○七年七月六日附件:上海市市容环卫车辆服务单位作业规范化建设方案为迎接2010年上海世博会,提高市容环卫行业车辆服务单位作业质量水平,减少作业过程中的扰民现象,提升市容环卫行业新形象,全面推进市容环卫政风行风建设,将在本市市容环卫车辆服务单位中开展作业规范化建设,现提出如下方案:一、总体思路按照“完善基础资料、规范作业流程、加强质量监管、建立评价体系”的工作要求,做到作业质量目标化、作业方式规范化、作业过程程序化、作业车辆完好化,打造适合上海实际、符合世博会要求的市容环卫车辆服务企业。

二、组织机构由市局领导和相关职能处室以及保洁处组成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黄兴华副组长:周冰、吕冠华组员:谢为贤、黄卫东、王文清、黄金源、邹国良三、基础管理基础管理工作是做好本单位作业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基础,各单位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基础资料和装备要求:(一)规章制度1、作业车辆管理制度;2、作业规范化管理制度;3、作业质量标准及考核奖惩制度;4、从业人员培训及上岗管理制度。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9.16•【字号】沪交法[2008]278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交法〔2008〕278号)各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已经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2008年8月26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O八年九月十六日上海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的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道路旅客运输站的经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运输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客运站的行政主管部门,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站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和浦东新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运输管理署(所)(以下统称市、区(县)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客运站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和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统称市、区(县)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实施客运站的行政处罚工作。

上海市城市道路精细化管理导则- 20190826-A5

上海市城市道路精细化管理导则- 20190826-A5

上海市城市道路精细化管理导则(试行)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2019 上海前言根据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在全国两会期间对上海代表团提出的“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工作指示,上海市委办公厅发布了《贯彻落实〈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按照市委精细化管理工作要求,结合市交通委《关于开展2019年精细化管理创建工作的通知》,细化市住建委、市交通委、市绿容局联合发布的《市政道路建设及整治工程全要素技术规定》,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会同相关单位及部门,对标国内外最高城市管理水平,进行资料收集和现场调研,开展多个专题研究,在广泛征求相关管理单位、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编制完成《上海市城市道路精细化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导则》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街道设计标准》、《公交专用道系统设计规范》等现行规范、标准为基础,考虑上海市实际情况,共设置七个章节,分别为:1 总则;2 慢行交通;3 公共交通;4 路面质量;5 附属设施;6 交通管理;7 掘路与养护管理。

请各单位在执行《导则》的过程中,总结经验,将有关的意见和建议寄送至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东方路3447号,邮政编码:200125),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目录1总则 ............................................................................................ - 1 -1.1编制目的 ......................................................................... - 1 -1.2适用范围 ......................................................................... - 1 -1.3管理理念 ......................................................................... - 1 -1.4管理目标 ......................................................................... - 2 -1.5与其他标准规范的关系 ................................................. - 3 -2慢行交通 .................................................................................... - 4 -2.1人行道 ............................................................................. - 4 -2.1.1一般要求................................................................. - 4 -2.1.2空间布置................................................................. - 5 -2.1.3无障碍设施............................................................. - 6 -2.1.4铺装......................................................................... - 9 -2.1.5人行道日常养护................................................... - 13 -2.1.6人行道养护维修................................................... - 14 -2.2非机动车道 ................................................................... - 15 -2.2.1一般要求............................................................... - 15 -2.2.2线形要求............................................................... - 16 -2.2.3路基路面............................................................... - 16 -2.2.4非机动车道养护维修........................................... - 17 -3公共交通 .................................................................................. - 18 -3.1一般要求 ....................................................................... - 18 -3.2公交专用道 ................................................................... - 18 -3.3公交车站 ....................................................................... - 20 -3.4轨道交通车站 ............................................................... - 26 -4路面质量 .................................................................................. - 28 -4.1一般要求 ....................................................................... - 28 -4.2机动车道路基 ............................................................... - 28 -4.3机动车道路面 ............................................................... - 29 -4.4路面日常养护 ............................................................... - 29 -4.5沥青路面维修 ............................................................... - 31 -5附属设施 .................................................................................. - 33 -5.1一般要求 ....................................................................... - 33 -5.2交通标志标线 ............................................................... - 33 -5.3隔离设施 ....................................................................... - 34 -5.4井盖 ............................................................................... - 36 -5.5道路绿化 ....................................................................... - 38 -5.5.1一般要求............................................................... - 38 -5.5.2绿化分隔带........................................................... - 39 -5.5.3道路其他绿化....................................................... - 40 -5.6服务设施 ....................................................................... - 41 -5.6.1休息设施............................................................... - 41 -5.6.2照明设施............................................................... - 42 -5.6.3环卫设施............................................................... - 42 -5.7排水设施 ....................................................................... - 43 -5.7.1常规排水............................................................... - 43 -5.7.2缝隙式排水........................................................... - 43 -5.8附属设施养护与管理 ................................................... - 44 -5.8.1交通标志标线养护与管理 ................................... - 44 -5.8.2隔离设施养护与管理........................................... - 44 -5.8.3井盖养护与管理................................................... - 44 -5.8.4绿化养护与管理................................................... - 45 -5.8.5服务设施养护与管理........................................... - 46 -6交通管理 .................................................................................. - 47 -6.1一般要求 ....................................................................... - 47 -6.2非机动车停车 ............................................................... - 47 -6.3路内机动车停车 ........................................................... - 49 -6.4交叉口 ........................................................................... - 52 -6.5人行过街 ....................................................................... - 57 -6.6其他 ............................................................................... - 58 -7掘路与养护管理 ...................................................................... - 59 -7.1掘路管理 ....................................................................... - 59 -7.1.1一般要求............................................................... - 59 -7.1.2掘路管理............................................................... - 59 -7.1.3修复要求............................................................... - 59 -7.1.4掘路期间交通保障............................................... - 61 -7.1.5验收标准............................................................... - 61 -7.2养护管理 ....................................................................... - 62 -7.2.1一般要求............................................................... - 62 -7.2.2养护流程及范围................................................... - 62 -7.2.3养护检测............................................................... - 64 -7.3日常保洁 ....................................................................... - 68 -7.4桥涵地道养护 ............................................................... - 68 -7.4.1一般要求............................................................... - 68 -7.4.2桥面养护............................................................... - 69 -7.4.3桥头(涵顶)路基............................................... - 69 -7.4.4排水设施............................................................... - 69 -7.4.5桥梁附属结构....................................................... - 70 -7.4.6外观及环境管理................................................... - 70 -7.5智慧管理 ....................................................................... - 71 -7.6全要素管理 ................................................................... - 71 -7.7档案管理 ....................................................................... - 72 -7.8行政管理 ....................................................................... - 73 -引用标准名录 .................................................................................. - 74 -参考资料名录 .................................................................................. - 76 -1总则1.1编制目的《导则》作为上海市城市道路精细化管理工作的技术性文件,用于指导本市城市道路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全过程工作。

上海城市道路养护技术手册

上海城市道路养护技术手册

上海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手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2008 年 11 月目录1 总则 (1)1.1 1.2 依据和范围 (1)总体要求 (1)2 城市道路的检查、检测和评价 (4)2.1 2.2 2.3 2.4 2.5 2.6 一般规定 (4)经常性检查 (4)定期检测 (4)特殊检测 (5)路面技术状况评价 (6)道路设施养护状况评定 (11)3 预防性养护 (16)3.1 3.2 3.3 3.4 一般规定 (16)预防性养护可行性评价 (16)预防性养护措施的选择 (17)预防性养护的技术措施 (18)4 沥青路面养护 (24)4.1 4.2 4.3 4.4 一般规定 (24)常见病害 (24)养护及维修 (28)质量要求 (30)5 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 (32)5.1 5.2 5.3 5.4 一般规定 (32)常见病害 (32)养护及维修 (38)质量要求 (41)6 块石类路面养护 (43)6.1 6.2 6.3 6.4 一般规定 (43)常见病害 (43)养护及维修 (44)质量要求 (46)7 侧平石养护 (48)7.1 7.2 7.3 7.4 一般规定 (48)常见病害 (48)养护及维修 (49)质量要求 (51)8 人行道养护 (52)8.1 8.2 8.3 8.4 一般规定 (52)常见病害 (52)养护及维修 (53)质量要求 (57)9 小型掘路修复 (60)9.1 9.2 9.3 9.4 一般规定 (60)掘路类型 (60)掘路修复 (61)质量要求 (63)10 道路附属设施养护 (65)10.1 10.2 一般规定 (65)常见病害 (65)10.3 10.4 养护及维修 (67)质量要求 (71)11 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及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5)11.1 11.2 11.3 11.4 一般规定 (75)交通安全防范措施 (75)城市道路的应急防灾 (83)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86)附录A城市道路巡查表 (88)附录B城市道路资料卡 (90)附录C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人行道路面损坏类型 (91)附录D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人行道路面损坏单项扣分表 (94)附录 E 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人行道路面损坏调查表 (97)附录F损坏评价权函数曲线 (99)附录G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状况指数PCI计算方法 (100)附录H人行道路面状况指数FCI计算方法 (103)附录J 病害与缺陷的界定 (104)附录K城市道路养护状况评定检查 (107)附录L预养护措施的技术要求 (110)附录M快速混凝土产品简介和施工方法 (113)附录N快硬硫铝酸盐水泥混凝土面层修复工艺简介 (115)参考文献 (118)前言为促进上海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便于养护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以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养护技术水平,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主持,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组织了上海一批具有养护工作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的管理、技术人员、高等院校专家学者,在《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和《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DGJ-92-2000 J10060-2000)基础上,编制了体现近年来上海城市道路养护经验,应用成熟的先进技术成果,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技术手册。

上海城市道路养护技术手册

上海城市道路养护技术手册

上海市城市道路养护技术手册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2008 年 11 月目录1 总则 (1)1.1 1.2 依据和范围 (1)总体要求 (1)2 城市道路的检查、检测和评价 (4)2.1 2.2 2.3 2.4 2.5 2.6 一般规定 (4)经常性检查 (4)定期检测 (4)特殊检测 (5)路面技术状况评价 (6)道路设施养护状况评定 (11)3 预防性养护 (16)3.1 3.2 3.3 3.4 一般规定 (16)预防性养护可行性评价 (16)预防性养护措施的选择 (17)预防性养护的技术措施 (18)4 沥青路面养护 (24)4.1 4.2 4.3 4.4 一般规定 (24)常见病害 (24)养护及维修 (28)质量要求 (30)5 水泥混凝土路面养护 (32)5.1 5.2 5.3 5.4 一般规定 (32)常见病害 (32)养护及维修 (38)质量要求 (41)6 块石类路面养护 (43)6.1 6.2 6.3 6.4 一般规定 (43)常见病害 (43)养护及维修 (44)质量要求 (46)7 侧平石养护 (48)7.1 7.2 7.3 7.4 一般规定 (48)常见病害 (48)养护及维修 (49)质量要求 (51)8 人行道养护 (52)8.1 8.2 8.3 8.4 一般规定 (52)常见病害 (52)养护及维修 (53)质量要求 (57)9 小型掘路修复 (60)9.1 9.2 9.3 9.4 一般规定 (60)掘路类型 (60)掘路修复 (61)质量要求 (63)10 道路附属设施养护 (65)10.1 10.2 一般规定 (65)常见病害 (65)10.3 10.4 养护及维修 (67)质量要求 (71)11 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及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5)11.1 11.2 11.3 11.4 一般规定 (75)交通安全防范措施 (75)城市道路的应急防灾 (83)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86)附录A城市道路巡查表 (88)附录B城市道路资料卡 (90)附录C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人行道路面损坏类型 (91)附录D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人行道路面损坏单项扣分表 (94)附录 E 沥青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人行道路面损坏调查表 (97)附录F损坏评价权函数曲线 (99)附录G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状况指数PCI计算方法 (100)附录H人行道路面状况指数FCI计算方法 (103)附录J 病害与缺陷的界定 (104)附录K城市道路养护状况评定检查 (107)附录L预养护措施的技术要求 (110)附录M快速混凝土产品简介和施工方法 (113)附录N快硬硫铝酸盐水泥混凝土面层修复工艺简介 (115)参考文献 (118)前言为促进上海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便于养护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以进一步提高城市道路养护技术水平,由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主持,上海市土木工程学会组织了上海一批具有养护工作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的管理、技术人员、高等院校专家学者,在《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2006)和《城市道路养护技术规程》(DGJ-92-2000 J10060-2000)基础上,编制了体现近年来上海城市道路养护经验,应用成熟的先进技术成果,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技术手册。

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资质要求

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资质要求

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资质要求一、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逐步建立开放、有序的园林绿化养护市场,培养绿化养护专业队伍,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在参加公共绿地养护项目投标时,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提供养护能力的认定。

本办法中所称的园林绿化养护,是指从事对已建成的绿地、行道树、古树名木及其后续资源树木的日常养护活动。

具有养护能力认定的园林绿化企业,可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的投标和从事园林绿化养护作业。

三、办理机构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的认定工作,由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绿化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四、认定条件申请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且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的,并在业务经营范围内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养护内容的企业;二绿化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中级以上含中级的不少于1名;三养护企业应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养护作业的相关的设施、设备和工具如洒水车、药水泵、轧草机、车辆等;四养护企业从事养护的工人必须具有本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发放的相应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高级绿化工、高级植保工、高级上树工、高级花卉工及其以上等级的不少于3人但高级绿化工不少于1人,中级工不少于10人。

五、申请需提供材料申请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的企业,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填写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一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和技术、经营负责人的任职证明;<三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四专业技师或高级技师、专业技术工人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五上述二、三、四项中各类人员的养老金缴纳证明;六养护设施、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六、办理期限对申请园林绿化企业养护能力认定的企业,市绿化行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定完毕。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05.18•【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2005年8月8日在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局长卞百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1996年1月26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上海运输条例》)。

《上海运输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加强本市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道路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道路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上海运输条例》实施以来,本市道路运输业有了迅速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一)省际道路客运方面,至2004年底,全市开行的客运班线已达1683条,营运总里程达79.5万公里,分别是1996年的3.2倍和5.8倍。

日发班次由1996年的1600班次增加到2004年的3405班次,增加了约2.1倍。

基本形成了以上海为中心呈扇形辐射苏浙皖等17个省市,496个地、县的公路客运网。

2004年发送旅客总量2465万人次,比1996年的717.2万人次增长了约3.4倍。

(二)道路货物运输方面,2004年本市各类专业道路货运企业共有5400多户,运输车辆64000多辆,货运总量为3.2亿吨,分别是1996年的1.2倍、1.2倍和1.3倍;其中道路集装箱货物运输发展尤为迅速,2004年本市集装箱货物运输企业388户、集装箱运输车辆12944辆、总载重箱位19669标准箱、集疏运总量达819万标准箱,分别是1996年的2.6倍、3.5倍、3.8倍和4.0倍。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资质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资质管理办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沪容环协〔2014〕124号上海市保洁企业能力(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适应本市市容环境养护(保洁服务)“完善机制、促进发展、提升水平”目标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加强对保洁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全面提升市容环境保洁服务水平,提高保洁企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境内申请保洁服务企业能力(资质),实施对保洁服务企业能力(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洁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保洁服务活动并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办理机构本市保洁企业能力(资质)的认定和管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接受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能力(资质)类别上海市保洁企业能力(资质)分别为:1.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能力,等级分一、二、三级。

2.建(构)筑物内保洁能力,等级分一、二、三级。

3.陆域环境作业养护能力,等级分一、二、三级。

4.水域环境作业养护能力,等级分一、二、三级。

5.特种专业工程(特种防渗)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级。

第五条认定条件各项能力(资质),等级认定,保洁服务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详见附件1)。

1.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能力等级条件(详见附件1-1);2.建(构)筑物内保洁能力等级条件(详见附件1-2);3.陆域环境养护作业能力等级条件(详见附件1-3);4.水域环境养护作业能力等级条件等级条件(详见附件1-4);5.特种专业工程(特种防渗)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不分级条件(详见附件1-5)。

第六条申办事项和主要程序保洁企业办理能力(资质)分首次申请、升级、信息变更、撤回、注销、复审等六项事项。

具体程序为:1.保洁企业向行业协会相关专业委提出申请;2.行业协会相关专业委根据相关要求对保洁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审核;3.行业协会市场管理部负责组织现场核实、评审审定、秘书长核准、网上公示、颁证等相关程序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道路养护企业从业条件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道路养护管理,提高道路养护水平,根据市交通委沪交设〔〕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道路养护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路政局沪路政养〔〕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道路养护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本市市政公路设施养护维修的企业。

第三条上海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政公路协会)负责养护企业具体登记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为公平、公正地做好道路养护企业登记工作,上海市路政局、市市政公路协会组建“上海市道路养护企业登记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并下设工作办公室。

第五条道路养护从业企业分为综合养护类、专业养护类、劳务承包类等三大类。

其中,综合养护类分为一、二、三级;专业养护类分为道路养护(一级、二级)、桥梁结构、机电保养、标志标线、绿化养护、道路保洁等。

从业企业应根据不同的类别,从事相应的道路养护内容。

第六条登记程序:企业在市路政局“道路养护市场管理系统平台”完成注册→按系统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工作组核实资料→工作委员会给出申请企业登记结果→报市路政局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协会发证。

登记流程
第七条申请企业在“道路养护市场管理系统平台”须提交的信息包括:。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