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征地补偿标准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大良街道、伦教街道、勒流街道、容桂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龙江镇、杏坛镇、均安镇。
补偿标准:耕地:64600/亩;园地;49667元/亩;林地:25067元/亩;养殖水面;67067元/亩;未利用地:19877元/亩。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文件。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咨询
热线:4006161660)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的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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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土地只有三类土地一种: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大良街道、伦教街道、勒流街道、容桂街道、陈村镇、北滘镇、乐从镇、龙江镇、杏坛镇、均安镇。
补偿标准:耕地:64600/亩;园地;49667元/亩;林地:25067元/亩;养殖水面;67067元/亩;未利用地:19877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征收农民土地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如你对该标准仍有不理解的地方,欢迎咨询爱土拆迁律师团(咨询热线:400616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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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宜昌市五峰自治县征地补偿标准。
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17号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8]1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关于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为保证我省境内电网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保障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中部城市群建设的用电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全省电网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地动迁补偿原则1.电力是国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电网建设项目是全省重点工程,在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基础上,对电网建设实行政策倾斜。
2.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协调工作。
对符合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土地登记等申请条件的电网建设项目,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3.各市政府负责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实施征地工作,实施地上地下附着物的动迁和协调工作。
征地补偿费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及时足额补偿到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可以减免属于本级的涉及电网建设工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涉及国有资产的铁路、公路、通信、水利及管道等构造物的动迁,按成本价给予补偿。
5.因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或改变现状的水利、道路等设施,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原标准恢复。
若产权单位提出高于原标准建设的,所增加费用由产权单位承担。
6.电网建设项目涉及征占用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予以优先安排。
对输变电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使用林地的项目,要尽快报省或国家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7.各级政府和电网建设单位要依法征地、动迁,保护被征地和动迁群众的正当权益。
要做好电网建设宣传工作,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阻碍工程施工事件的发生。
高速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高速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一、前言。
高速公路建设是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改善交通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高速公路建设所需用地征收和拆迁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
为了保障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制定并严格执行高速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二、征地拆迁补偿的原则。
1. 合理补偿原则,根据被征地拆迁户的实际损失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确保被征地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 公开透明原则,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应当公开透明,被征地拆迁户有权了解并监督补偿过程,确保公平公正。
3. 保障生活原则,在征地拆迁过程中,要确保被征地拆迁户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提供必要的安置帮扶措施。
4. 依法依规原则,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三、征地拆迁补偿实施方案。
1. 征地拆迁前的准备工作。
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了解被征地拆迁户的实际情况,包括土地使用情况、房屋建筑结构、农田收益情况等。
同时,要与被征地拆迁户进行充分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做好相关工作的解释和宣传工作,确保被征地拆迁户了解整个拆迁过程和补偿政策。
2. 补偿标准的确定。
根据被征地拆迁户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临时生活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等。
在确定补偿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情况、房屋建筑年限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合理、公平。
3. 补偿方式的选择。
在确定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要选择合适的补偿方式,可以是一次性补偿,也可以是分期补偿。
对于需要搬迁的被征地拆迁户,可以提供搬迁补助和安置帮扶,确保他们的生活不受太大影响。
4. 补偿资金的保障。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必须得到充分保障,要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被征地拆迁户能够按时收到补偿款项。
同时,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对补偿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杜绝挪用和浪费现象。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执法主体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
执法类别:法定行政执法机关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条第二款
4、《关于印发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机编〔2005〕08号)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
湛江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行政处罚一览表
行政许可一览表
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行政征收一览表
行政确认一览表
行政裁决一览表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一览表
31。
交通建设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理与核算
交通建设的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理与核算交通建设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公路、航道、港口、码头、车站、机场、铁路和城市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多以划拨方式取得,征地拆迁工作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可与县(区)政府或其指定的主管机构(如:建设指挥部等)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包干协议,并及时提供用地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县(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动员、丈量、补偿、安置,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组织供地方案的实施。
一、征地拆迁补偿费的管理省、市分别管辖的建设项目,在建设单位所在地设立建设指挥部;在线路经过的县(区)设立分指挥部,由县(区)政府负责人和建设单位负责人联合组成,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还包括连接线建设)的管理与协调,具体负责以下补偿工作:(一)土地补偿费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价格加上经审核确认的对土地“三通一平”的实际费用进行补偿;使用末开发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等不予补偿;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税费项目,包括耕地占用税、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和征地管理费等项。
各项补偿费按规定标准计算,并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管理,支付时属国有土地由国土局向建设单位出据收取;属农村集体土地由乡镇财政所出据,并附经签领的补偿名册,向建设单位领取。
(二)安置补偿费征用一亩耕地及其他农用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口数,等于该县农业人口总数除以耕地总面积。
该县农业人口总数,按该县(区)统计部门统计年报中征地前三年的农业人口平均数为准。
耕地总面积以县(区)统计部门年报数为准.补助费标准,以建设项目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属短期作物按当年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有批复标准的按标准执行,无具体标准的按协商标准签约执行.(四)林地及林木补偿费按被征用林地前三年平均产值计算,还要分别按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和苗圃地,以平方米计算森林植被恢复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21-2026年)的批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21-2026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07•【文号】发改基础〔2021〕31号•【施行日期】2021.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广东省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21-2026年)的批复发改基础〔2021〕31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上报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2020-2025)的请示》(粤发改基础发〔2020〕173号)收悉。
经研究并商住房城乡建设部,现批复如下:一、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完善城市交通网络,提升公共交通供给质量,促进广佛同城化发展,原则同意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建设4号线一期、11号线、2号线二期等3个项目,规划期为2021-2026年。
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按照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原则,统筹城市功能布局、城市开发进程、建设条件及财力情况,量力而行、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三、深入做好项目建设方案论证。
优化项目建设方案和建设时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升运营管理能力和网络服务水平,研究解决广佛中心城区间、城市重要组团间的快速通达需求。
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线路走向和站点设置应避开文物本体,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建设的项目,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文物保护。
按照有关要求做好传统风貌建筑工作,避免产生安全影响,涉及地面新建设施及景观改造的应与周边城市景观风貌相协调。
进一步研究有关项目穿越高速铁路的建设方案,加强铁路路基、桥梁防护,尽可能减小对铁路运输的影响。
四、统筹衔接城市轨道交通与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的规划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与佛山西站等主要交通枢纽的衔接,做好换乘设计。
深入研究站点枢纽综合开发,做好与周边客流密度较大的商城、社区、学校等的衔接,科学合理布设出入口,提升旅客出行安全性、便捷性,提高土地综合开发效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征地补偿标准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征地补偿标准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桂城街道、大沥镇。
补偿标准:耕地:64600/亩;园地;49667元/亩;林地:25067元/亩;养殖水面;67067元/亩;未利用地:19877元/亩。
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复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的文件。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土地有三类、四类土地二种:
三类区片区片范围:桂城街道、大沥镇。
补偿标准:耕地:64600/亩;园地;49667元/亩;林地:25067元/亩;养殖水面;67067元/亩;未利用地:19877元/亩。
四类区片区片范围:九江镇、西樵镇、狮山镇、里水镇、丹灶镇。
补偿标准:耕地:59200/亩;园地;45600元/亩;林地:21200元/亩;养殖水面;61467元/亩;未利用地:18200元/亩。
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提醒各位被征收人:
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广东佛山市试点征地制度改革 量化征地补偿标准
统 一征 地补偿 标 准
在 农 村 征 地 过 程 中 ,同 地 不 同 价 、
解决失地农民的长期生活出路问题。 据介 绍 , 山安置被 征地农民的方 佛
征地 补偿 标准不 合法 等是 导致纠 纷产
生的根源之一 。为此 , 山市首先量化 佛
村官关注的热点、 焦点 、 难点 / — iC Zbb 6 . r E mal W r-@1 3c n : o
广 佛 商 点正 制 改 量 i 补 标 东 山 i i 度 革 纰正 偿 准 斌 地 地
口 陈先锋 ( 华社 记者 ) 新
作为全国征地制度改革 试点城市 ,
方案》 《 山市交通基 础设施建设征地 、佛
民 基 本 养 老 保 险补 贴 待 遇力安置补助的计算直接 与被 征
土 地 的 面 积 和 地 类 挂 钩 , 不 直 接 与 被 而 征 用 的 具 体 地 块 的 年 产 值 挂 钩 , 大 地 极
协商 , 充分听取 被征 地农 民意 见 , 将可 能出现的征地1 司题提 前解决 , 最大限度
基 础 设施 等征 地 如 何 进 行 补 偿 。
机制上容易激化征地矛盾 。因此我们对
征地程序作了重大的改 革和调整 。”
对 于 一 些城 市 用 地 , 山 市 采 取 先 佛 听 取 被 征 地 单 位 和 农 民 意 见 , 后 协 商 然
动 力进城 就业 , 同时积极探索其他的安
为 , 样做的主要好 处是可以通过民主 这
民的 养老保 险补贴制度 。据介绍 , 佛山 市 符合条 件的征 地农 民纳 入全征 土地 农村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补贴制度范 围。 失地农民 的基 本养老保险缴费由区 、 镇 财政和农村集体经 济组织三方负担 , 农 民个人不需 要缴 费。 梁江裕说 : 目前 , “ 全征 土地 农村 居
欧洲工业园C区兴业路(江堤路至朗宝西_14074
欧洲工业园C区兴业路(江堤路至朗宝西路段)工程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市、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加快推进“三年提升计划”项目,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张槎街道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欧洲工业园C区兴业路(江堤路至朗宝西路段)(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欧洲工业园C区兴业路(江堤路至朗宝西路段)工程的征收部门为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
征收实施单位为禅城区张槎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征收的宣传发动,负责以房屋征收部门的名义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支付征收补偿款,信访维稳等工作。
三、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为非住宅(工业用房、仓库等)功能。
征收补偿以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
(一)土地与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出后抢建、加建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二)征收范围内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的用途以权属证登记和批准用途为准。
四、补偿面积核定办法补偿面积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一)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以权属证记载的面积为准;(二)经房管部门备案已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或商品房购买合同,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的,以原房屋产权证或《商品房过户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为准;(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依据相关规定核定的面积为准。
五、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合并补偿)标准1.农用地补偿标准:(1)农用地不分地类,每亩补偿7.5万元。
(2)滩涂地、荒草地及其它未利用土地,每亩补偿4万元。
2.建设用地补偿标准:(1)政府征地后安排且已完善手续的留用地:以留用地原批准用途的评估价,扣除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后进行补偿。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30•【字号】粤府办[2003]46号•【施行日期】200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3]4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个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含城市地铁)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征地拆迁工作统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建设用地单位可以与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征地拆迁包干协议,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其它办法进行。
建设用地单位应及时提供用地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的动员、丈量、补偿、安置,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组织供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按区域分为两类:一类地区包括省划定的50个山区县(市、区),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即:汕头市(不含南澳县),汕尾市(不含海丰、陆河县),潮州市(不含饶平、潮安县),揭阳市(不含普宁市、揭西县),茂名市(不含高州、信宜市),阳江市(不含阳春市),湛江市,河源市的源城区,韶关市的北江区、浈江区、武江区,云浮市的云安县,清远市的清城区;二类地区指除一类地区以外的地区。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28日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决定第三章征收评估第四章补偿与安置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统筹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各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广旅体、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二)每年将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报送的本区征收计划汇总并予以存档;(三)建立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系统,定期组织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培训;(四)完成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8〕82号,20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府〔2008〕82号(2008年7月15日起执行)--------------------------------------------------------------------------------来源于: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2008年7月17日第120 期1版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为保障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用地,明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实施办法》、《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补偿范围(一)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根据《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粤国土资发〔2006〕149号)的规定,中山市火炬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小榄镇、三乡镇、沙溪镇属三类地区;五桂山、古镇镇、东凤镇、南头镇、东升镇、横栏镇、大涌镇、坦洲镇、黄圃镇、三角镇、南朗镇、民众镇、阜沙镇、港口镇、神湾镇、板芙镇属四类地区。
三类地区补偿标准为:耕地4.29万元/亩,园地3.3万元/亩,林地1.32万元/亩,养殖水面4.46万元/亩。
四类地区补偿标准为:耕地3.9万元/亩,园地3万元/亩,林地1.2万元/亩,养殖水面4.05万元/亩。
(二)青苗补偿标准。
1.耕地:水田1500元/亩,菜地1773元/亩,蕉林2500元/亩,竹林1500元/亩,四大家鱼塘3000元/亩,虾塘3600元/亩,水鱼、桂花鱼塘5000元/亩(鱼塘面积均按水面面积计算,涉及鱼塘修复工作由征地方负责),草地3000元/亩,林地1200元/亩。
种植或养殖的产品市场价格较高的,可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佛山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佛山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佛山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发展过程中,为了进行土地征用和拆迁工作,政府对被征用和拆迁的居民或单位进行的经济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必然过程,也是为了推动城市现代化进程,提高城市功能和形象,改善城市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为人民群众谋福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佛山市制定了一系列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以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在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中,主要包括被征地拆迁补偿金、安置补助、过渡期生活补助、搬迁补助等内容。
首先,被征地拆迁补偿金是指政府根据被征地拆迁人的房屋、土地等财产的实际价值,进行合理评估后给予的经济补偿。
补偿金的标准应当合理公正,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在经济上得到合理补偿。
其次,安置补助是指政府为了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的基本生活,提供的经济援助。
对于无法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被征地拆迁人,政府将提供相应的安置补助,帮助其重新安置居所,确保其基本生活权益。
再次,过渡期生活补助是指在被征地拆迁后,被征地拆迁人需要一定时间来适应新的生活环境和工作状态,政府将给予一定期限的生活补助,以减轻其生活压力,确保其顺利过渡。
最后,搬迁补助是指在被征地拆迁后,被征地拆迁人需要进行搬迁和重新安置,政府将给予相应的搬迁补助,以减轻其搬迁成本,确保其顺利完成搬迁过程。
总之,佛山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为了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是城市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政府将继续完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保其合理公正,切实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取得更大的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杭瑞高速公路思遵段遵毕段遵义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杭瑞高速公路思遵段遵毕段遵义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12020年4月19日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遵府办发〔〕148号关于印发杭瑞高速公路思遵段、遵毕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红花岗区、遵义县、湄潭县、凤冈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杭瑞高速公路遵毕段、思遵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杭瑞高速公路思遵段、遵毕段(遵义境)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杭瑞高速公路思南至遵义、遵义至毕节建设项目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中的杭州至瑞丽高速公路的组成部分,是连接中国东、西部地区的重要交通大动脉。
该项目的建设对于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实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确保杭瑞高速公路思遵段、遵毕段公路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省政府同意的《杭瑞高速(贵州境)铜仁大兴至毕节征地补偿方案》(黔国土资发〔〕114号)和《国家高速公路网杭瑞高速贵州境大兴至思南、思南至遵义、遵义至毕节段建设项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黔交函〔〕6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项目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黔府发〔〕5号)、《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黔府发〔〕1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红花岗区、遵义县、湄潭县、凤岗县实际制订。
二、征地补偿1.杭瑞高速思遵段、遵毕段建设项目用地,以县(区)为单位统一补偿标准,货币补偿标准以县(区)现行征地补偿标准为基础,参考将批准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和综合区片地价标准和红花岗区、遵义县、湄潭县、凤冈县同类项目征地补偿标准,制定杭瑞高速思遵段、遵毕段征地货币补偿标准(附表1)。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征地拆迁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进行城市建设、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项目,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征地拆迁措施,收回土地并支付相应补偿的行为。
为了保障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一、前期准备工作1.明确征地拆迁目的和范围:确定征地拆迁的具体目的和所涉及的范围,包括拆迁用地规模、拆迁区域等。
2.制定征地拆迁规划:根据征地拆迁目的和范围,制定详细的征地拆迁规划,包括拆迁时间表、拆迁程序、拆迁地块的划定等。
3.组织征地拆迁评估:对于需要征地拆迁的土地,进行必要的评估工作,确定拆迁补偿的基准和标准,包括土地评估、房屋评估、附属设施评估等。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1.参考国家相关政策: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确定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和基准。
2.结合地方实际情况: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市场价格、拆迁区域的用途等具体情况,结合国家政策,适当进行调整和修正,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公开透明:在确定补偿标准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被征地人的意见,以确保补偿标准的公正和合理。
三、征地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1.货币补偿:对于被征地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固定资产进行货币补偿,按照评估结果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支付相应补偿款项。
2.安置补偿:对于需要搬迁的被征地人,提供符合其居住条件和经济能力的安置房或住房补贴。
3.转让补偿:对于拆迁范围内的部分被征地人,可以考虑将其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或提供其他就业机会和经营权转让。
四、拆迁过程管理1.明确拆迁程序和责任: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公平和顺利进行,明确各个部门和责任人的职责和任务。
2.组织协调:建立征地拆迁工作协调机制,在政府、征地拆迁部门、评估机构、被征地人等各方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关系,确保信息的畅通和问题的及时解决。
3.保障被征地人权益:及时向被征地人提供补偿款项,并确保补偿款项的安全和完整性,加强对补偿款项的监管和管理。
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若干规定
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规定如下:一、基础设施重大项目规模标准的界定(一)交通基础设施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50公里(含50公里)以上的二级公路项目和一类公路运输客货运站场项目;2. 沿海港口1万吨级以上泊位、航道建设项目。
内河500吨级以上航道及1000吨级以上泊位;3. 内河航运枢纽;4. 干线铁路、支线铁路和重大站场项目(不含铁路专线);5. 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
(二)能源基础设施1.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大中型水电站;2.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火电厂;3.220千伏及以上送变电工程;4.天然气输气管道及配套工程;5.成品油输油管道及配套工程;6.核电工程。
(三)城市基础设施1. 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水厂;2. 日处理2万吨以上污水处理厂;3. 日处理100吨以上垃圾处理厂;4. 日供气8万立方米以上燃气供气厂;5. 四车道以上和长20公里以上的环城公路;6. 长度300米及以上跨越江河、海湾的桥梁;7. 国家重点防洪城市及自治区重点防洪市县海河堤防建设;8. 城市轨道交通。
(四)农业基础设施1. 新建大中型水库;2. 新建大型灌区及大型泵站;3. 大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
(五)社会事业基础设施1.卫生:500张(含500张)以上病床医院;2. 教育:新建高等学校、大学新校区建设、职校集中办学区项目;3. 文体、民政: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公共文体及民政设施;4. 旅游:自治区及以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区域内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项目。
(六)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基础设施重大项目二、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支持措施(一)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优先保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审查报批,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指标。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建〔2020〕22号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以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我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并通过司法局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5月28日佛山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推进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和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过程结算的若干指导意见》(粤建市〔2019〕1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活动。
第三条合同金额为3000万以上(含3000万)或合同工期为二年以上(含二年)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实施施工过程结算。
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建设部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发布时间:2009-01-05 18:19:29 作者:本站编辑来源:本站原创浏览次数:8456收费项目审批机关计算单位收费标准(元)收费依据备注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省政府土建总造价5%省政府办公厅粤府办[1998]14号、省物价局粤价[2001]323号,省委粤发[2000]10号社会福利机构建设除外。
仅限于乡镇规划区收取,对农民建房收取的部分取消。
根据粤价〔2009〕151号文规定向省级产业转移园内企业免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1998]1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村镇建设发展很快,村镇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但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建设滞后的现象日益明显,规划工作落后,土地资源浪费,环境脏乱差等问题越来越突出,如不引起高度重视,加强管理,将严重影响我省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特作如下通知:三、增加投入,加快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用服务设施的建设(一)各级政府要从政策和资金安排上支持村镇建设。
向村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应按规定用于村镇建设。
乡镇和管理区(中心村)要继续收好、用好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乡镇规划区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应按土建造价5%收取,管理区(中心村)范围内的集体或个人建设项目按3%收取,专项用于村镇基础设施建设。
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部分贴息资金,大中城市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城市建设专项资金辖区村镇主要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市、县(区)财政每年要安排适量周转金,支持试点村镇基础和公用服务设施建设。
(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建设。
交通部门要在资金方面支持村镇搞好村镇公路的规划建设;水利、卫生、爱卫会、工商、教育、邮电等部门要从财力和物力上支持村镇搞好防洪、改水、改厕、医疗卫生、集市贸易市场、科技服务网点、教育和由电通讯等设施建设。
佛山市城市更新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办法 .doc
佛山市城市更新地价计收及收储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进一步加快和规范城市更新工作,发挥地价杠杆对城市更新的推动作用,释放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加强城市治理能力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情形本办法适用于佛山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项目,项目范围以《实施意见》第一条为依据。
第三条:名词解释(一)土地市场价格土地市场价格是某用途土地在市场上一般、平均水平价格,是土地受让方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其他形式的现金和实物补偿折价、其它补偿等。
本办法中规定的土地市场价格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及租金计收标准的通知》(佛府〔2018〕23号)执行。
(二)认定建筑面积认定建筑面积是指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经过区级以上政府或其指定单位认定可以获得补偿的总建筑面积。
具体认定标准由各区政府自行制定并报市国土规划局备案。
第二章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及补偿标准第四条:“旧厂房”更新项目一、“工业提升”类“工改工”类城市更新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情形下,不计收地价款。
工改总部经济用地、工改都市型产业(由各区政府认定)用地,不得分割转让,不计收地价款;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民营科技园产权分割和产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60号)或《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产权分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9号)的规定,经批准可分割转让的情形,按照新规划条件下工业用途市场价的15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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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
施方案的通知
[ 所属层级类别]:广东
[ 所属类别]:房屋物业
[ 生效日期]:2003-07-02
[ 发布单位]: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文号]:佛府办[2003]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日
佛山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
为了保障我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维护被征(收)地农民集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本实施方案所称交通基础设施是指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含城市快速路)、航道、港口、机场、铁路、城际轨道及其配套设施等建设项目。
二、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经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
三、征地拆迁工作组织与实施
(一)成立市征地拆迁工作协调机构,人员由市、区主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及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二)征地拆迁工作实行任务包干制度,由市人民政府与区人民政府签订征地拆迁工作责任书,统一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征地拆迁包干工作经费按征
地拆迁补偿总额4%提取,安排给区、镇使用。
征地拆迁补偿款和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由建设单位负责支付。
(三)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用地预审,提供用地的基础资料,包括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区人民政府应积极做好征地拆迁动员工作,发布征地预公告,负责制定农地转用方案、征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及时办理农地转用、土地征用的报批手续。
(五)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征(收)地协商补偿,制定具体补偿方案,并形成协议。
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被征(收)地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三方签订。
四、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用地预审;
(二)区人民政府发出征地预公告;
(三)协商征地拆迁补偿,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四)征地上报审批;
(五)发出征地公告;
(六)被征(收)地单位交出土地;
(七)供地。
被征(收)地单位交地前,建设单位必须付清征地拆迁补偿款。
对于拒不签订征地拆迁协议、拒绝交地、阻挠征地拆迁工作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手段征用。
五、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征地拆迁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含劳力安置费,以下同)、青苗补偿费、地上物补偿费,具体分区域按最高不超过以下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1、禅城、南海、顺德区的土地补偿费
⑴禅城区的南庄镇和南海区的大沥、桂城、黄岐、九江、里水、罗村、平洲、沙头、西樵、盐步镇及顺德区的勒流、陈村、北滘、乐从、龙江、大良、容桂、
伦教镇的土地补偿费标准:
①禾田、菜地、鱼塘、旱地,每亩补偿5万元;
②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3万元;
③国有河涌、河流不予补偿。
⑵南海区的和顺、官窑、狮山、小塘、金沙、松岗、丹灶镇,顺德区的杏坛、均安镇土地补偿费标准:
①禾田、菜地、鱼塘、旱地,每亩补偿4万元;
②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2万元;
③国有河涌、河流不予补偿。
2、三水、高明区的土地补偿费
⑴三水区及高明区的荷城、三洲、西安、富湾、人和镇土地补偿费标准:
①禾田、菜地、鱼塘、旱地,每亩补偿3万元;
②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1万元;
③国有河涌、河流不予补偿。
⑵高明区的明城、杨梅、新圩、更楼、合水镇土地补偿费标准:
①禾田、菜地、鱼塘、旱地,每亩补偿2万元;
②林地、荒地、其他土地,每亩补偿0.8万元;
③国有河涌、河流不予补偿。
(二)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按现状补偿,有什么补什么,没有农作物不补偿。
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种的农作物,不予补偿。
具体标准如下(不分区域):
1、菜地、鱼塘每亩补偿3000元;
2、禾田、旱地每亩补偿1000元。
(三)地上建筑物
合法建筑按建筑造价扣除折旧进行补偿,各类建筑根据不同结构,具体分区域最高可按以下标准补偿。
1、禅城、南海、顺德区:
⑴水电齐备框架结构:500元/m2;
⑵水电齐备混合结构:400元/m2;
⑶砖木结构:350元/m2;
⑷简易结构:150元/m2;
⑸简易棚屋:100元/m2。
2、三水、高明区:
⑴水电齐备框架结构:450元/m2;
⑵水电齐备混合结构:350元/m 2;
⑶砖木结构:300元/m2;
⑷简易结构:100元/m2;
⑸简易棚屋:80元/m2。
对于通讯设施、电力设施等,参照专业部门核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对违章建筑和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征地预公告发出后,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四)建设用地补偿
1、集体建设用地具体补偿标准按本区域的土地补偿费+原办理用地手续的各项税费+填土费用给予补偿。
2、对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由市政府收回,收回的补偿标准分两种情况:
⑴划拨土地:按本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原办理征地税费+填土费用给予补偿。
如划拨土地已补办出让手续,并已向政府缴交了出让金的,可给予补偿该部分费用。
⑵出让土地: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补偿,具体的标准是按第一次出让取得的成本,扣除使用年限作出补偿。
六、征地税费
(一)耕地占用税:2元/m2;
(二)耕地开垦费:15-20元/m2;
(三)基本农田易地保护费:5000元/亩;
(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7-32元/m2(单独选址的圈外用地免收);
(五)征地管理费:按补偿总额2.1%收取;
(六)征地公告费:每宗12000元。
被征土地原来所负担的农业税,自批准征用土地的第二年起停征。
七、征地补偿款使用管理
各区要依法与被征(收)地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按本方案规定作出补偿。
征地拆迁补偿款由项目公司在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后,按协议约定的方式支付。
请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补偿农民的款项和工作经费的分配,确保被征(收)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八、输变电站、水利等建设征地拆迁参照本补偿标准执行。
九、本方案由佛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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