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九章 正当行为
一、安设防卫装置的目的只 能是为了预防不法侵害行为, 保护合法利益,而不能是为了 获取野物或者作弄他人而伤害 他人的人身安全。
二、 防卫装置必须不能危 及公共安全,安置的时间、 地点、条件必须适中。
三、 防卫装置对不法侵害人 的损害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造成重大损害。
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防止偷花,在花房 周围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 触电,经送医院抢救,不治身亡。李某 对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将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 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与犯 罪的着手和犯罪的既遂区 别开来。
第一,不法行为已经结束; 第二,不法侵害行为确已 自动中止; 第三,不法侵害人已经被 制服或者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防卫不适时
凡是违反防卫时间条件的 所谓防卫行为,在刑法理论 上称为防卫不适时。
(1) 事前防卫。 指在不法侵害尚未发生的时 候所采取的所谓防卫行为。
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 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橇门侵入甲 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 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 B.正当防卫 C.防卫不适时 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五)防卫限度
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 大损害。
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观点
3、侵袭和损害是没有法律根据 的。
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的侵 害能否成为防卫的对象?
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故意 对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巧遇 对象正在进行可以成为正当防 卫起因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在 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 的情况。
(三) 防卫对象
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 侵害者本人。在某些情况下还 可以是侵害者的物。
第9章正当行为14
嫌“故意杀人”罪于 5 月 11 日 14
时将她刑事拘留。
下午2时8分8秒
09年5月10日晚8时许,野三关镇政府 招商办主任邓贵大与单位黄德智及另 外一位邓姓工作人员在酒后前往该镇 梦幻城消费时,前去水疗房找修脚女 邓玉娇,提出要她提供“特殊服务”。
在遭到拒绝后,邓贵大从口袋中拿出 一摞钱在邓玉娇面前摆弄,并用钱敲 击邓玉娇的头部,声称自己有钱,让 邓玉娇听从他们。
出身上的水果刀刺向张某。张某逃,乙紧追。张某的长
子甲见状,拿扁担将乙打昏在地。张某回过身来,捡起 地上的石头猛砸乙头,致其死亡。
下午2时8分8秒
主观 条件
出于防卫意图
——保护合法权利
下午2时8分8秒
甲一直看同村的范某不顺眼,一直想找机会收拾
收拾范某,但一直没有机会,有一天,甲在路上
看见范某,便上前骂范某,范某没有理会,甲便 骂范某,“孬种、孙子”,范某愤怒之极,便扑上来打 甲,甲大声说,“这次是你先动手的,别怪我不客气”, 然后拿出身上的一把水果刀,将范某刺成重伤。 (故意伤害)
不法侵害者本人
——人身和财产
下午2时8分8秒
甲持刀追杀乙,乙逃跑, 路遇甲 5 岁的女儿,遂掐 住其脖子,要甲住手。甲 不听警告,乙将其女掐死。 甲抱女痛哭,乙趁机跑掉。
故意杀人
张三:正当防卫; 乙:故意杀人
张三被甲乙追杀,甲乙对 张三形成合围之势,甲从 背后抱住张三,乙从前面 用匕首刺杀张三。当乙的 匕首此过来时,张三猛一 转身,抓过甲来抵挡匕首, 甲被乙刺死。
2.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
3.正当业务行为
4.被害人同意的行为
5.自救行为 6.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
第九章 正当行为
他一面组织部分工人抢出房内物品,一面指挥工 人用推土机撞击墙壁,用吊车将屋顶吊离原地, 让工人用铲车铲出一条隔离空道。当火焰蔓延至 第三间屋的尾部时,才被消防队员扑灭。人民检 察院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起诉何某。人民法院 认为何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宣告何某无罪。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案例二】
被告人何某,男,某建筑施工队队长。某市一家饭 店突然失火,火焰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车赶来抢 救时,火势已伸向第三家邻店。当时,何某正在附 近,见状后,即带领十多个工人奔到现场。到现场 后,何某并不指挥工人参加灭火,却命令工人迅速 拆毁近邻的第四家房屋。何某本人则跑回工地,驾 驶吊车、铲车和推土机又赶到现场,对第四间屋进 行毁坏。
对不法侵害者的防卫打击常 常是针对其人身权的,但也 不排除对财产权(如动物) 的打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 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造成的重大损害, 一般为过失,成立具体的过 失犯罪,但也不排除间接故 意下成立的故意犯罪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 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 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 行为
㈢防卫对象——不法侵害者本人 1、无责任能力的人的侵害行为? 2、对动物的侵袭?
㈣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 且尚未结束的进行阶段
1、不法侵害开始的时间——已经着手直接实施侵 害行为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不法侵害行为或其导致 的危害状态尚在继续中
3、防卫不适时
A 事先防卫——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 表示阶段
处理
第九章--正当行为
遭劫旳哥追凶撞死劫匪
警
方
正
在
现
场
调
查
法院判决:
2023年3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中权犯有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自首且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失,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3年6个月,补偿姜伟之父经济损失36998.78元。接到判决后,黄中权和姜伟之父姜再生均表达不服,提起上诉。姜再生以为,姜伟被撞死后造成经济损失12万余元,应由黄中权全部补偿。而黄中权则以为自己属于正当防卫,是无罪之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在8月30日旳宣判上,二审合议庭进行了更充分旳阐明:姜伟与其同伙对黄中权实施抢劫后,已逃离黄中权视野区,故姜伟已不再处于“正在进行旳不法侵害状态”中,所以黄中权驾车撞击姜伟旳行为已不再具有防卫特征,而是有意伤害犯罪。二审法院以为,黄中权旳犯罪事实和依法可取得从轻或减轻处分旳情节已在一审判决中得危及人身安全旳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施便会造成严重后果,所以,应该允许防卫时间合适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旳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殊正当防卫D.因为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旳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能够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旳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旳,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
二、正当行为旳种类
有关正当行为,我国刑法明文要求旳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但在刑法理论上和外国旳刑法中,正当行为还有下列某些情形:1、法令行为 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旳要求,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旳行为。四类: 一是法律基于政策理由排除犯罪性旳行为。 二是法律有意明示了正当性条件旳行为。 三是职权(职务)行为。 四是权利(义务)行为。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旳要求,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出必要程度造成重大损失旳行为。构成防卫过当,也必须具有正当防卫旳根据,在此条件下,防卫行为明显超出必要程度造成重大损失。因防卫过当而犯罪时,行为人旳主观方面既能够是有意也能够是过失。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该根据其符合旳犯罪构成拟定罪名。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旳要求,防卫过当初,应该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九章 正当性行为
被告人张某,与女青年吴某在工作时相恋.热恋中, 被告人张某,与女青年吴某在工作时相恋.热恋中,双方为 了巩固爱情,于是签订《爱情协议》 协议表示, 了巩固爱情,于是签订《爱情协议》.协议表示,两人要深 爱对方,不能抛弃对方,一旦分手, 爱对方,不能抛弃对方,一旦分手,遭到抛弃的一方有权向 另一方索取5万元的赔偿款.在签订这一份协议后, 另一方索取5万元的赔偿款.在签订这一份协议后,为了表 示今后两人不在分离,两人又补充了一条生死协议, 示今后两人不在分离,两人又补充了一条生死协议,约定一 旦分手,遭到抛弃的一方有权用刀砍死对方. 旦分手,遭到抛弃的一方有权用刀砍死对方. 女方吴某的父母对张某一直不满,多次要吴某离开张某, 女方吴某的父母对张某一直不满,多次要吴某离开张某,迫 于家庭的压力,吴某最终屈服,向张某提出分手. 于家庭的压力,吴某最终屈服,向张某提出分手.张某想起 了两人的协议,遂决定履行协议.2006年11月 日下午6 了两人的协议,遂决定履行协议.2006年11月8日下午6时左 右,张某携带水果刀要求见吴某,吴某的家人不让其见吴某, 张某携带水果刀要求见吴某,吴某的家人不让其见吴某, 张某提出让吴某送其出村后,两人见最后一面. 张某提出让吴某送其出村后,两人见最后一面.就在两人快 走到村口时, 走到村口时,张某突然拔出水果刀刺向吴某的颈部和左胸 部等部位.吴某拼命喊叫并逃跑.附近村民闻讯赶来, 部等部位.吴某拼命喊叫并逃跑.附近村民闻讯赶来,合力 将张某制服. 将张某制服.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第一节概述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1.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2.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二、正当行为的种类: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履行职务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
4.正当业务行为:包括医疗行为、竞技行为(拳击、摔跤、武术……)业务——指行为人持续经营的决定其社会地位的事务。
5.自救行为:指行为人在其权利遭到侵害而无法得到司法机关及时救济的情况下,以自力加以保全或恢复原状的行为。
6.于权利人自愿的损害,包括权利人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权利人承诺的损害以及权利人的自损行为。
推定:主人不在,室内起火,为救火而破门入室。
三、意义:1.有利于更清楚地认识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从而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利于鼓舞和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地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及法律规定的意义:(一)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二)正当防卫的性质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
2.它是同违法犯罪作斗争,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进行的正当行为。
虽然由于这种行为给侵害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这种行为本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在刑法理论上,正当防卫被认为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三)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意义:1.鼓励和支持每个公民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能见义勇为,勇敢地同犯罪作斗争,以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论语》里,孔子说:“见义不为,无勇也。
”意思是说,看到合乎正义的事情却不做,那就是没有勇气。
第9章正当行为
第9章正当行为第一篇:第9章正当行为《刑法学》授课大纲第九章正当行为第一节正当行为概述一、正当行为的概念正当行为,又称排除犯罪性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似乎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依法排除犯罪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我国刑法只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正当行为。
除此外,其他正当行为主要包括: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基于权利人承诺或自愿的损害等。
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二、一般正当防卫(一)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现实的不法侵害(1)对“不法侵害”的理解。
作为正当防卫起因条件的不法侵害是指由行为人实施的,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
(2)对无责任能力者(包括精神病人和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
但为全面保护法益,应尽量限制在必要场合。
(3)违反起因条件的认定与处理。
行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所谓的防卫行为,成立假想防卫。
对于假想防卫,行为人有过失的,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的,属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①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已经”,开始通常是以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为标志。
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经十分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则无法减轻或者避免法益侵害的,也应认定为已近开始,即虽然没有达到着手的程度,在预备的情况下也可以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②正当防卫的结束时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法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胁法益。
但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第9章正当行为
案例一
甲持刀追杀乙,乙的朋友丙路过,用气枪打伤了甲。
案例二
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
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
当即昏迷。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防卫意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防卫人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明确的认识,并希
(二)防卫起因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1.必须针对不法侵害才能 。
不能对合法行为进行防卫。
2.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
现实
不法
侵害
对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而实施防 卫造成他人的人身、权益等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有过失
过失犯罪
承担刑事责任
无过失
意外事件
不承担刑事责任
20
2016/6/13
嫌“故意杀人”罪于 5 月 11 日 14
时将她刑事拘留。
38
2016/6/13
09年5月10日晚8时许,野三关镇政府 招商办主任邓贵大与单位黄德智及另 外一位邓姓工作人员在酒后前往该镇 梦幻城消费时,前去水疗房找修脚女 邓玉娇,提出要她提供“特殊服务”。
在遭到拒绝后,邓贵大从口袋中拿出 一摞钱在邓玉娇面前摆弄,并用钱敲 击邓玉娇的头部,声称自己有钱,让 邓玉娇听从他们。
23
2016/6/13
(三)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
结束的进行阶段方可实行防卫。
时间条 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开始时间
进入侵害现场说 着手说 直接面临说 行为实施完毕,结果已经发生 不法侵害自动中止 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 不法侵害人已逃离现场
9 章 正当行为
例: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 同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 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 拐卖儿童罪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 宅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 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 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 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 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客观需要说 基本适应说 相当说 折衷说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认定 重大损失的地位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包括以下情形: (1)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利益明显小于防卫行 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 (2)不法侵害行为明显不具有紧迫性。防卫 人却采取了急迫的防卫手段 (3)从不法侵害的强度上。 (4)从不法侵害的性质上来看
二、普通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的发生
1、不法侵害:是指对某种权益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侵袭与损害。 判断标准: 一是单一说。即着手说。 二是双重说。即采着手说与紧迫说,紧迫说为对于那些严 重危害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等暴力行为,虽然尚未着手实行, 而只要临近着手,由于其己使合法权益面临着遭受不法侵害 的紧迫危险性,就应将其视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如杀人、抢 劫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严重暴力侵害行为,虽未达到着手 的程度,但由于其给公民的人身权利造成的威胁迫在眉睫, 亦应视为不法行为己经开始。 其特点: 其一,不法侵害是一定积极的作为。 其二,侵害行为已经着手,如果无防卫措施,受害人的人 身、财产权利将会受到损害的程度。
2004年8月14日下午,成都市成华区圣灯乡的李女 士遭两男子飞车抢夺项链。张德军等人闻讯后开 着轿车追赶抢匪,在逼停抢匪的摩托车时与之相 撞,开摩托车的男子胡远辉当场死亡,摩托车后 座男子罗军受伤,此后左腿截肢。 2005年年初,成华区有关部门授予张德军等7人 见义勇为奖。8月初,罗军和胡远辉的家属向成华 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见义 勇为司机张德军的刑事责任,并提出附带民事赔 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共56万余元。 2005年12月7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德军无 罪,且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09章 正当行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概述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第一节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正当行为概述
(一)概念 正当行为,指在客观上造成一定的损 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的客观要 件,但实质上既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 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特征
(一)形式上具备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 (二)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 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
(三)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 结束的进行阶段方可实行防卫。 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在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 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害时为其开始。 某些情况下, 不法侵害尚未着手实施,但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 明显、紧迫,待其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 害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案例
某年冬天,一农村妇女回家探亲,途径一偏僻山 区,路遇一歹徒,此歹徒乃一屠夫,身强力壮且 随身携带一把杀猪刀。歹徒欲强奸这个妇女。妇 女假意答应,说要往前走走,找个平坦的地方。 走了不远,有一块较平坦的地,旁边有一粪池, 粪水上结了一层薄冰。两人停下来,妇女先将自 己的外套脱了,然后让歹徒脱衣服。歹徒见这个 妇女自愿配合,于是丧失警惕,将刀搁在一边开 始脱衣。在脱套头毛衣时,这个妇女使劲推了他
案例
2002年11月7日上午,王立和李广义因语言不和发 生争执撕打,王立被打伤,到医院去治疗。下午, 李广义纠集十余人持械开车来到程某家闹事,此时 王立仍在医院吊水治疗,李广义等人将王立妻子及 哥嫂打倒在地。在医院的王立一听说此事,便拔掉 针头赶到家,与李广义等人争持撕打,在撕打过程 中,李广义持铁棍追打王立,王立跑到厨房拿了一 把菜刀和李广义对打,李广义用铁棍打中程某肩部, 王立持刀将谭某胳膊砍伤,经鉴定李广义为重伤, 王立为轻微伤。 问:王立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刑法总则第九章正当行为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 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 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罪过形式:过失/间接故意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
共同点: 1、他们的目的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保
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 法权益而实施; 2、两者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3、在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 情况下,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同点:
1、危害的来源不同 2、损害的对象不同 3、行为实施的条件不同 4、限度条件不同 5、主体范围不同
1、不法侵害的含义与范围问题 一般违法行为 犯罪行为 2、假想防卫的处理
(三)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1、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一般情况下,是指行为人已开始着手实施某 种危害行为。 “着手”是指行为人已开始 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客观要件 的行为。有时不法侵害尽管没有“着手”, 但不法侵害的实行已迫在眉睫(不防卫会丧 失时机),合法利益即将受到侵害,也可视 作不法侵害已经开始急避险的限度条件 ——所引 起的损害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 生命权为最高权利 财产权利按价值大小衡量
(六)紧急避险的限制条件——避险行 为必须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七)紧急避险的主体条件——职务 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不能 为了避免本人危险而实行紧急避险
四、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1、概念: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 害的行为 。
2、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过 失、间接故意。
3、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减 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刑法第21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 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本章重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概念、成立条件、限度。
本章难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本章的基本要求:正当行为的概念、根据;正当行为的种类本章课时:3课时一、正当行为(一)、正当行为的概念1.定义正当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似乎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况。
2.特征(1)形式上具备了某种犯罪的客观要件(2)实质上不符合该种犯罪的构成特征(3)为法律所允许或许可(二)、正当行为的种类关于正当行为,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两种。
但在刑法理论上和外国的刑法中,除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之外,正当行为还有下列一些情形:1.依照法律的行为依照法律的行为,是指具有明文法律依据的行为,直接依照法律作出的行为不为犯罪。
2.执行命令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是指基于上级的命令实施的行为。
3.正当业务的行为正当业务的行为,是指为从事合法的行业、职业、职务等活动实施的行为。
4.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是指权利人请求、许可、默认行为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行为人根据权利人的承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
5.自救行为自救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依靠自己力量及时恢复权益,以防止其权益今后难以恢复的情况。
6.自损行为自损行为,是指自己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正当行为的意义1.有利于理解犯罪的本质特征,更好地区分罪与非罪。
2.有利于保障公民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
二、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1.正当防卫的概念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9.第九章:正当行为
二、正当防卫
1.概念:正当防卫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 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但没有超 出法定限度,因而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2.意义: (1)正当防卫是犯罪论的重要内容,其作用在于排除防 卫行为的犯罪性质,明确犯罪的消极条件。 (2)正当防卫又是刑法赋予给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可 以鼓励公民正确运用正当防卫的武器与各种犯罪作斗争, 有效地震慑违法犯罪人,从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 5)主观条件:保护合法权益。这是紧急避险成立的主观要件,行 为人在损害某一合法权益实施紧急避险时,必须是出于避免较大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正当目的,而不能出于损人利己和故意损害他 人合法利益的目的。在紧急避险时乘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于 没有避险意图和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是 乘机避险 ;正在损害他 人合法权益而巧遇紧急避险的,是 巧合避险,也应当追究法律责 任。 ( 6)限度条件: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所谓必 要限度,是指为有效避免危险而必须损失的合法权益的代价。必要 限度主要根据危险的大小、危险对合法权益威胁的程度、避免危险 的难易和合法权益的性质等因素综合衡量。危险越大、越紧急,保 护的合法权益越重要,必要限度就越宽松。 紧急避险通常是牺牲较小利益保护较大利益,但是有两种情况正好 相反:一种情况是,当整个的合法权益遭受危险时,损失大部分合 法权益后才避免了危险,相对于不避险全部合法权益都将损失而言, 保住了部分合法权益也属于紧急避险;另一种情况是,当紧急避险 只需要损失微小的合法权益就可以避免危险时,如果损失了较大的 合法权益,尽管损失的合法权益仍然小于保护的合法权益,避险行 为也超过了必要限度,构成避险过当 ,因为损失的合法权益中有 一部分并非紧急避险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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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 被告人何某,男,某建筑施工队队长。某市一 家饭店突然失火,火焰随风烧向邻屋。当消防 车赶来抢救时,火势已伸向第三家邻店。当时 ,何某正在附近,见状后,即带领十多个工人 奔到现场。到现场后,何某并不指挥工人参加 灭火,却命令工人迅速拆毁近邻的第四家房屋 。何某本人则跑回工地,驾驶吊车、铲车和推 土机又赶到现场,对第四间屋进行毁坏。
第九章
正当行为
• 学习目的与要求 •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正当行为的概念、 特征和种类;理解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及防 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理解紧急避险成立的条 件及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 内容提要:对形式上具备犯罪的客观要件但 实质上不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分析 • 重点: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案例一】
• 被告人李某,男,工人。某日晚10时许, 李某见何某手持三角刮刀在公园门口调戏 女青年,便上前制止。何某及其同伙四人 将李某围住殴打,并用刮刀刺伤李某。李 某在反击中也刺伤何某,后夺路逃跑。何 某等四人在后呼喊追赶。
• C.孙某为戒掉网瘾,让其妻子丙将其反锁在没有 电脑的房间一星期。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 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 D.李某同意丁砍掉自己的一个小手指,而丁却砍 掉了李某的大拇指。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 • 【解析】D。
• 【例】下列哪种说法是错误的?(2006年试卷二第16题 ) • A.甲取得患有绝症的病人乙的同意而将其杀死,甲仍 然构成故意杀人罪 • B.甲以出卖为目的收买生活贫困的妇女乙后,经乙同 意将其卖给一个富裕人家为妻,甲仍然构成拐卖妇女罪 • C.甲征得不满14周岁的幼女乙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 ,甲仍然构成强奸罪 • D.甲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乙后,按照乙的意愿没有阻 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对甲仍然应当追究收买被拐卖的妇 女罪的刑事责任 • 【解析】D。
• 【例】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试卷二第5题) • A.儿童赵某生活在贫困家庭,甲征得赵某父母的同 意,将赵某卖至富贵人家。甲的行为得到了赵某父 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 卖儿童罪 • B.在钱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钱某的住宅 搬出贵重物品。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钱某的 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
• (4)必须存在现实的承诺:只要求承诺存在于被害 人内心,不要求行为人意识到该承诺的存在。
•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 • 第一,被害人没有现实的承诺。 • 第二,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这种推定以一般人的 合理意愿为标准,而不以被害人的之后的实际意愿为标准。 • 第三,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其另一部分法益 ,但所牺牲的法益不得大于所保护的法益。 • 第四,行为所指向的法益必须是被害人有处分权的法益。
• 他一面组织部分工人抢出房内物品,一面 指挥工人用推土机撞击墙壁,用吊车将屋 顶吊离原地,让工人用铲车铲出一条隔离 空道。当火焰蔓延至第三间屋的尾部时, 才被消防队员扑灭。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毁 坏公私财物罪起诉何某。人民法院认为何 某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宣告何某无罪。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 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 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 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 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 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 险 • 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 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 • 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 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 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 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 【答案】A
• (五)义务冲突 • 所谓义务冲突,是指行为人同时存在两种以 上的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某种义务 ,不得已没有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形。
• 第一、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义务; • 第二、必须根据权衡义务的轻重,履行相对重要的 义务而放弃相对较轻的义务,而不是相反。
• 例如,律师为了在法庭上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已泄露他人的隐私;再如,仓库保管员在值班时,发现仓库一角有火苗窜出,突然又发 现有盗贼正在窃取仓库财物,该保管员因救火而没能制止他人偷盗,导致看管的财务损失。
• (二)正当业务行为 •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没有法律、法令 、法规的直接规定,但在社会生活上被认 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例如治疗行为 与竞技行为。
• 只有正当业务中的正当行为才是 排除犯罪的事由。
• (三)被害人的承诺
• 被害人承诺是指基于被害人允许他人侵害自己 可支配的权益的承诺而实施的阻却犯罪的损害 行为。
• 例如帮助毁灭伪造证据、非法行医中的承诺,又如承诺对方毁坏自己财物,但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成 立相应的犯罪。
• (2)承诺者对所承诺的事项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 能力。
• (3)基于被害人真实意思而承诺,但戏言性承诺、 基于强制或者威压作出的承诺无效。 • 被害人被骗之后作出的承诺: • 第一,只是对承诺的动机产生错误时,该承诺有效 。
•
【经典考题】(2008年试卷二第93、94题)甲手 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 击。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 斗,将其打成重伤。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 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 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 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 ),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关于甲 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 是: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 家、公共利益、本人或 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 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 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 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 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 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权利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 ㈠防卫意图——明确认识+目的的正当性
• A 防卫认识——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 B 防卫目的——以防卫手段制止不法侵害,以保护
• (四)自救行为——财产类犯罪 • 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 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 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 济法益的行为。
• 自救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1.法益已经受到了违法侵害。 • 2.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 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通过自救行为如果不可 能恢复受侵害的法益,则不能实施自救行为。 • 3.救济行为的手段具有适当性,所造成的侵害与 救济的法益具有相当性。
• 李某在逃跑中,恰逢许某经过。许某见状, 以为李某是流氓,就上前抓住李某。李某挣 脱不开,怕被何某等人追上,便将许某刺伤 ,得以逃跑。经查,许某被刺成轻伤,何某 被刺成重伤,并因追赶造成大出血而死亡。 法院认定李某刺伤何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不负刑事责任,而刺伤许某的行为属于故 意伤害,判处有期徒刑2年。
• 2.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违法的条件
• (1)承诺者对被侵害的法益具有处分权限。 • 被害人只能承诺自己的法益(财产、名誉、自由、 轻伤害、已满14周岁妇女的性权利可以承诺),但 有的法益承诺无效(重伤害、生命的承诺无效)。 • 即使针对可以承诺的本人法益,如果侵犯其他法益 的,可能成立相应犯罪。
•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 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
法性的行为。 • 国外的提法:阻却违法的行为/ 排除犯罪的 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 (一)法令行为
• 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
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
• (3)“现实性”:客观上真实存在不法侵 害行为,而非主观臆测。
• 假想防卫:客观上不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人误 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行为。 • 第一、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 第二、假想防卫绝对不成立故意犯罪:如果行为人主 观上有过失,应认定为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成立 意外事件。 • 第三、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 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 (5)承诺至迟必须存在于结果发生时。 • 第一,如果被害人在结果发生前变更承诺的,原 来的承诺无效。 • 第二,结果发生之后的承诺无效,先前行为成立 犯罪。 • (6)经承诺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 (7)经承诺的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否则可能构 成其他犯罪。
• 例如聚众淫乱、非法行医等。
• 注意: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之间的界限。
• 1.二者之间具有排斥关系,某一行为被认定为正当防 卫,就不再认定为自救行为。 • 2.正当防卫行为是紧急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违法阻 却事由;自救行为不是紧急行为,属于超法规的违法阻 却事由。 • 3.正当防卫必须在面临现实、紧迫的不法侵害时实施 ,自救行为所针对的是过去已经发生但处于继续侵害状 态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和自救行为之间在时空上有较 明显的间隔。
•
例如,妇女乙以为与甲发生性关系,甲便可以将其丈夫从监狱释放。但发生关系后甲并没有释放其丈夫。乙的承诺有效,
甲不构成强奸罪。
• 第二,因为受骗而对所放弃的法益的种类、范围或 者危险性发生了错误认识,承诺无效。
•
例如,甲冒充妇女乙的丈夫实施奸淫行为,黑夜中的乙以为甲是其丈夫而同意发生性关系的,乙的承诺无效,甲成立强奸 罪。
• C.偶然防卫——原则上成立犯罪 • 偶然防卫,是指在客观上加害人正在或即将对被 告人或他人的人身进行不法侵害,但被告人主观 上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出于非法侵害的目的而对 加害人使用了武力,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 果。
• ㈡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 (1)“不法”:客观的违法行为
• 第一,不法行为包括一些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 • 第二,不法行为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采取正当 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对于假冒注册商标罪、 重婚罪、贿赂犯罪等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 第三,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允 许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在迫不得已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