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离婚庭前调解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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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庭前调解的重要性
离婚案件庭前调解即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过审查,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也明确,不进入诉讼便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离婚协议的一种特殊审理方式。那么,离婚案件庭前调解重要吗?律伴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庭前调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我国法律对婚姻的解除规定了严格的程序要件,从而为离婚案件的庭前调解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由此可见,做好离婚案件的调解,是法律程序要求。
夫妻离异已经不单单是男女双方的事,他必然关系到双方的家庭、孩子的成长和教育。在离婚诉讼中,虽然法院在解除婚姻的同时,对孩子的抚养进行了判定,但由于双方矛盾深,有的在庭审中互相指责,有的在判决后互相刁难,有的长期躲避执行并拒付抚养费,有的则设置障碍阻止对方探视子女,更有甚者在子女教育中丑化对方形象,破坏父母与子女间的亲情,直接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而庭前调解具有以下优点:一是不经过开庭程序,可以减少庭审中的矛盾与对抗,避免了矛盾的激化;二是容易调解和好,由于庭前调解不拘形式,可以法官调解,可以邀请亲朋劝解,可以背靠背找矛盾,也可面对面做工作,容易取得彼此谅解,使得双方和好。三是协议便于履行,由于调解是出于自愿,双方对结果也认同,使得协议不仅当即或如期履行,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障碍。
二、庭前调解的现状和问题的解决
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审判人员不重视庭前调解,对庭前调解存在以下错误认识:一是不重视,认为庭前调解可有可无,对离婚当事人调解只是简单的记个笔录,走个形式。二是怕麻烦,认为庭前调解中当事人全说些家长理短、婆婆妈妈的生活琐事,不仅耽误时间,而且往往调而无果。三是不会调,一些审判人员把握不住重心,觉得双方都有理,不知道如何下手做工作,导致调解费力不小,效果不好。
针对这种现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解决:
(一)增强调解意识。人民法官是和谐社会的建设者,公平正义的维护者,精神文明的传播者,面对每一起离婚纠纷,要坚持有爱心、耐心、信心、诚心和公心。
(二)提高释法能力。离婚案件庭前调解,需要审判人员具有较强的法学功底和娴熟的法律知识。要善于从法律角度看问题,讲道理。
(三)讲究调解艺术。调解是一门艺术,不仅要求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还要综合运用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多种学科知识,要善于把握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解决当事人的心结。
(四)提高调解能力。针对具体要案件,要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对有和好可能的,应当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冷静处理法。针对调解中当事人赌气离婚的现象。如发生争吵后即起诉的、打了一耳光便闹上法庭的、说了两句便回娘家分居的等,此类案件双方没有根本性矛盾,调解和好的可能性大,要耐心听取当事人的发泄,倾诉,等他气消了后,再进行调解。
2、相互检讨法。针对离婚当事人相互指责对方不是的,如认为对方不关心自己,在与公婆产生矛盾时不为自己说话等,调解重点是了解他们的感情基础,帮助分析对方在生活中的闪光点以及双方在性格上、为人上、事业上的优点,在矛盾中换位思考,分析不妥言行对婚姻关系造成的危害,促使当事人认清自己的错误。
3、亲情感化法。针对结婚时间长,生育有子女的情况,帮助当事人回顾以往一同克服的困难,走过的历程和那些美好生活,激发当事人夫妻情意和对子女的亲情,让他们明白将子女带到社会上,自己肩负的社会责任,离婚对子女的成长的负面影响,从而促使相互和好。
4、亲友协调法。主要利用当事人的亲戚、知心朋友,来制造一些机会,做些劝解工作,从而化解矛盾纠纷。如说服一方主动认错,承诺悔改和保证不再重犯,应当给对方一个和好的机会等。
做好离婚案件庭前调解,是化解矛盾、平息纷争的重要手段,充分运用庭前调解,能够有效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但审理具体案件时,要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最佳的调解效果。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