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园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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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县果园管理办法(摘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果树生产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果树资源,促进果品生产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宁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自然区划与果树发展规划,在宜果荒山、坡地、庭院等空隙地栽植果树。个人按照果树发展规划栽植的果树,谁栽谁有,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栽植果树占用的土地所有权不变。

第二十二条果树生产坚持高产、优质、高效方针,大力发展果树优良品种,实行科学管理,促使早产、稳产、高产、优质、绿色无公害。

第二十三条果树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果树管理技术规程,加强果树地上、地下管理,适时修剪、扩盘施肥、浇水,打药、疏花、疏果、套袋。

第三十一条县境内的各种果树,不允许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理由进行破坏。

第三十三条禁止在果园内采石、采土、放牧和修建永久性住宅。第三十四条禁止在果园内及其周围用火。

第四十条提倡和鼓励果树科技人员搞好技术承包、技术咨询,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十四条果树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单方进行修改、转包的属于无效行为,除按原合同继续履行外,并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在果园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期间毁坏果园或果园工程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300元至500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毁坏他人果树,情节轻微的,责令赔偿损失;未结果幼树按成本3至7倍赔偿;结果树按正常年产量5至10倍赔偿。并分别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在果园内及其周围用火,未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并处以200元至3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参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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