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岗岗位设置与聘用细则(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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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职业大学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为做好学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的管理人才队伍,全面提升学校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扬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扬办发(2009)90号】和《扬州市职业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管理岗位是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学校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普通管理岗位。

岗位设置与聘用中涉及省、市管的学校领导岗位,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实施的管理岗位为:担任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各院(系)、教辅单位担任党总支部(直属支部)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岗位设置原则

1.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准的管理岗位总量、结构比例范围内,结合学校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实行分级管理。

2.制度入轨,平稳过度。管理岗位人员逐步纳入职员制轨道。学校管理岗位六级及以上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上级部门规定按照学校领导班子和中层正职的职数确定。其它各等级岗位的职员数量,由学校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从严从紧设置。

3.优化结构、精干高效。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科学设岗,择优聘用,优化管理队伍结构,提升管理与服务水平,为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岗位名称与等级

管理岗位分7个等级,即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四至十级职员。

四、岗位总量与结构比例

1.根据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工作需要,综合确定学校管理岗位总量、结构比例。经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核准,学校管理岗位总量为122个,占学校岗位总量的10%。

2.管理岗位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原则上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25%。六级和七级职员岗位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50%,按1:2的比例掌握。

五、岗位设置与聘用办法

1.根据岗位设置原则和岗位总量及结构比例要求,结合学校管理工作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设置六级及以下各级职员岗位。

2.职员岗位中涉及到中层及以上干部岗位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设置与聘用,即六级以上职员岗位按上级部门规定设置与聘用,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担任职务的)由学校按规定设置与聘用,七级及以下普通职员岗位由各部门考核与推荐,学校按规定设置与聘用。

3.根据上级部门文件要求,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工作需要的“双肩挑”人员(仅限原为教师,具有高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因工作需要现在管理岗位即七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上工作,并且仍承担部分教学科研工作的人员)经学校批准兼职的,按执行岗位工资系列占相应的岗位数,纳入相应的岗位聘用管理。“双肩挑”岗位原则上设在七级及以上职员岗位,对于与教科研及师资工作紧密结合的教务、科研、人事等部门中八级以下职员,具有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可纳入教师岗位。

六、岗位职责

管理岗位职责指各级职员在其应聘的岗位上应承担的工作范围、责任和义务,是考核受聘人员的依据。不能履行管理岗位职责者,不能被聘用。

各管理岗位的岗位职责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学校对六级至十级职员岗位工作的实际需求和具体岗位的工作性质与特点,参照下列基本职责,制订详细的岗位职责、任务和目标,按规定填报《事业单位岗位说明书》,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经学校审批后执行。没有明确岗位职责的,不予评审、推荐聘用或聘用。

1.四级、五级职员岗位为学校领导岗位,具体岗位职责由上级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2.六级、七级职员为学校中层干部岗位,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工作安排,结合本部门,本岗位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主持或分管本部门、本单位的管理工作,或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工作;负责拟定或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文稿;指导本级以下岗位人员的工作。

3.八级职员岗位,主持本部门的科、室管理工作,或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比较重要的公文或文稿;指导本级以下岗位人员的工作。

4.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的公文或文稿等。

七、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具有良好的思想素养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开拓创新。

3.具备与履行本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管理岗位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条件。

4.八级及以上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九级、十级职员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5.近三年或近一个聘期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

6.身体健康,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学校、院(系)和部门交给的其它工作。

(二)岗级条件

1.四级、五级职员岗位为学校领导岗位,六级职员岗位为学校中层正职岗位,其任职与聘用条件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确定。

2.七级、八级职员中学校中层干部岗位申报条件由学校组织部门拟定,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3.七级、八级职员中非学校中层干部岗位的管理岗位申报条件:

七级职员

(1)熟练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能力,能够协助部门负责人妥善处理部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2)具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重要的公文、文稿。近三年来以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对管理工作有积极指导作用的研究论文1篇及以上。

(3)勤奋敬业,勇于创新,工作思路清晰,管理水平高,服务意识强,工作实绩突出,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及以上(含校级及以上表彰)。

(4)聘用在八级职员岗位满3年。

(5)首次上岗,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经考核合格,或取得硕士学位后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6年,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后在管理岗位上工作满9年。

八级职员

(1)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有一定的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能够独立负责本部门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运用专业知识分析和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2)具有较强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和一定的研究能力,能够独立撰写一般性的公文、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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