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摘要】本文主要围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首先分析了审核存在的困境,包括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针对这些困境,作者提出了加强审核标准和程序规范化建设、提高审核人员专业素养、建立跨部门协同机制以及加强信息化建设等四项对策。
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研究内容并展望未来研究方向,并提出了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有助于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同时也有利于规范行政管理的程序和规则,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困境,对策,审核标准,程序规范化,审核人员,专业素养,协同机制,信息化建设,研究内容,未来研究方向,建议。
1. 引言1.1 研究背景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政府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存在着诸多困境,如审核标准和程序不规范、审核人员专业素养不足、部门之间协同机制不畅等。
如何解决这些困境,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效能和效率,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旨在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以推动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规范化和提升。
通过对研究背景进行深入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为后续的研究内容提供有效的引导和支撑。
1.2 研究意义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和规范性的重要举措。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开展有利于规范行政行为,维护依法行政的原则。
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文件中可能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提高行政行为的法治性和规范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管理,对于规范政府和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结合工作实践,就当前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存在问题(一)规范性文件界定不清,多备漏备现象普遍规范性文件广义上讲是各级行政机关用以指导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规范和进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手段,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
因此从概念上理解应当是只要对管理相对人产生影响和要求的均应属规范性文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作为政府和行政机关,本身就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除了个别只涉及内部管理,纯内部事务的活动外,都不可避免地与外界管理对象产生联系,因此,在文件的制定中也均会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工作安排中的职责划分和有关执法工作的纪检监察类文件等从严格意义上说对于管理对象均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在其文件内容上规范性特征不明显,发放范围有限,只是做为单位或系统内部的文件要求进行学习、贯彻和落实,并没有面向全社会发布,该类文件是否按照规范性文件进行报备,没有明确的要求,仅从备案审核人的个人理解进行文件管理,多备漏备现象不可避免。
(二)文件制定主观随意性大,存在违法现象部分行政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法制意识淡薄,迫于工作压力,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追求规范性文件的“力度”,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违法设定了许多条款和内容。
还有一些过分追求开拓创新,对于一些管理新方法新举措缺少论证,或是仅仅根据上级领导的讲话、批示,不经调查研究,不走法定程序,草草出台文件,导致文件出现违法内容。
与法律法规内容相抵触,影响文件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不仅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直接影响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1. 引言1.1 背景介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政府机构在制定和实施规范性文件时,对其进行法律、程序、内容等方面的检查和审查,以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政府机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不断增加,审核工作也变得日益繁重。
现有的审核制度存在许多问题,如审批流程繁琐、合规性标准不清晰、人力资源紧缺等,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在这样的背景下,深入分析现有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解决困境的对策,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合规标准、加大人力投入等措施势在必行,以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大约2000字】。
1.2 问题概述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困境,这不仅影响了工作效率,还可能导致法律风险和不当行政干预。
具体来说,现有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审批流程繁琐、合规性标准不清晰、人力资源紧缺以及整改难度大等方面。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合法性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亟需加以解决。
审批流程繁琐导致了审核工作的耗时长、效率低。
在当前的审核制度下,文件审核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流程复杂、繁琐,容易出现环节耽搁、审批流程不畅等问题,不仅增加了审核工作的难度,也影响了审核任务的及时完成。
合规性标准不清晰是另一个困扰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问题。
在审核过程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合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的整体框架,审核人员往往难以准确判断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容易出现主观判断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审核结果的不确定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面临诸多困境,需要在加强制度建设、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合规标准和加大人力投入等方面采取有效对策,以提升审核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正文2.1 现有审核制度存在的问题现有审核制度存在着审批流程繁琐的问题。
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涉及范围广泛,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核和审批才能最终通过,因此审批流程常常繁琐而复杂。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和引导作用。
由于其直接影响公民和法人的权益,其合法性审核是至关重要的。
1. 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
目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程序并不明确,常常存在主观性和随意性。
这导致审核结果的不一致和不稳定,降低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2. 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行政机关往往由于自身利益关系或政治因素的干扰而不能独立、公正地进行合法性审核。
这导致审核结果的公信力不足,容易引发社会质疑和纠纷。
3. 审核工作的过于繁琐和耗时。
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而审核人员有限,造成审核工作的过于繁琐和耗时。
这不仅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负担,也延长了行政行为的时效,不利于履行政府职能和公众利益的实现。
针对以上困境,可以采取以下对策:2. 提升审核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确保审核机构的人员具备专业素质和道德观念,遵守法律原则和职业道德,不受政治因素和利益关系的影响。
可以加强对审核机构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3. 制定审核工作的简化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通过制定审核工作的简化程序和规范化要求,减少审核工作的繁琐性和耗时性。
可以通过建立电子审核系统、优化审核流程等方式简化审核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4. 加强对审核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建立健全的审核结果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审核结果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可以通过公开审核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申诉渠道等方式加强对审核结果的监督和评估。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主要包括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审核工作的繁琐和耗时等问题。
针对这些困境,需要确定明确的审核标准和程序、提升审核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简化审核工作的程序和要求、加强对审核结果的监督和评估等对策,以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高效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政府部门制定的具有规范性、强制力和可执行性的文件,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人民福祉具有重要作用。
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则是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和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核的过程。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存在诸多困境,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探讨这些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审查标准不统一困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需要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来进行判断。
然而,不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在审核标准上出现了差异。
这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带来了困难。
对策:建立规范统一的审核标准。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制定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程序、范围和标准,以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二、审查程序不完善困境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程序的不完善也给合法性审核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例如,一些单位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时缺乏程序性、公开性,导致审核人员往往无法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三、主体权力与合法性的矛盾困境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过程中,主体权力和合法性之间往往存在矛盾。
尽管政府拥有决策权和行政执行权,但是过程并不总是合法的,因此造成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难以妥善处理这种矛盾,尤其是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阶段。
对策:加强行政人员素质的培养和提高,让他们了解并遵守行政法规和程序,减少违法行为。
政府有关部门应该监管行政执行的过程,对行政过程中的权力行使加以规范。
四、法律制度不健全困境现阶段,国内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全面的、完善的法律机制来约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执行,这就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带来了诸多困难。
对策:加强法律机制的建设和完善。
政府部门应该加紧完善法律管理体系,加强各级法院和其他执法机关的协同作用,在法律机制的制订和执行中加强监督、规范和引导。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近年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在我国不断增多,如何确保其合法性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合法性审核是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必要程序。
但是,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存在困境,可能出现审核不力、审核不合理、审核不及时等问题,这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以及行政管理的规范化产生了不利影响。
本文在分析实践困境的基础上提出对策,以期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提供借鉴。
一、实践困境1.审核不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需要对文件内容、效力和程序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估。
一些审核机构可能由于人员不足、能力不足等原因,往往不能充分了解文件内容及背景,而过于简单粗略地审核文本以达到审核的目的。
这样做可能会导致审核人员对上下文理解不充分,容易查漏补缺。
此外,审核人员的审核标准与文件所适用的适用标准不一致,也可能导致审核不力。
有时,审核机构可能会在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存在意见主观化、权力过度集中化等情况。
审核人员在审核时可能会产生过度保护局内人利益的倾向,可能会导致规范性文件的缺陷得不到揭示和解决。
这样的审核不合理可能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受到威胁,也可能导致行政管理的不规范。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过程通常较长,审核的过程也常常会占用较长时间。
当文件审核被拖延时,可能会给行政管理带来困难,也可能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缺失,从而影响行政管理效率。
同时,审核人员可能由于时间原因而不能仔细查阅文件,容易留下漏洞。
二、对策1.完善审核制度为了解决审核不力的问题,可以考虑加强人员培训,以提高审核人员的审核功力和审核标准。
另外,还可以建立审核流程和规范制度,确保审核人员在审核时符合标准。
为了解决审核不合理的问题,需要建立审核机构间相互制约的机制。
在审核流程中建立“内部审核+外部审核”的模式,尤其是引入民间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可以增强审核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减少审核人员的主观因素干扰,从而有效解决审核不合理的问题。
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反思与规则修正
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反思与规则修正一、引言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监督机制,其目的是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发展。
本文将对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进行反思,并提出相应的规则修正建议。
二、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实践反思1.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1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现行的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导致审查结果的主观性较强,审查工作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
1.2 审查程序繁琐复杂:审查程序繁琐复杂,耗费时间和人力资源,影响了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出台和实施,不利于法治建设的推进。
1.3 审查结果的执行力不足:审查结果缺乏强制执行力,一些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得不到及时纠正,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信力。
2. 实践中的启示与经验2.1 建立明确的审查标准:应该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的要求,减少主观判断的空间,提高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2 简化审查程序:应该简化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率,减少审查环节,避免审查工作的重复和冗余,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出台和实施。
2.3 加强执行力度:审查结果应该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纠正,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信力。
三、规则修正建议1. 建立统一的审查标准:制定明确的审查标准,包括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等方面的要求,明确审查的标准和要求,减少主观判断的空间,提高审查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简化审查程序:简化审查程序,减少审查环节,避免审查工作的重复和冗余,提高审查效率,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及时出台和实施。
3. 加强执行力度:审查结果应该具有强制执行力,对于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纠正,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公信力。
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明确规定违法违规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措施,并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追责力度。
4. 加强监督机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立法审查制度的监督机制,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摘要】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中,存在着诸多困境和挑战。
本文从合法性审核的困境和对策、实践困境与应对策略、以及未来的展望和建议改进建立相关机制等方面展开讨论。
合法性审核不仅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还需要考虑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现实需求、是否具有实践意义等问题,这对审核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复杂多样,审核难度大,容易出现盲目跟风、滥用权力等问题。
为此,应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建立专门审核机制,提高审核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
未来需要在法律法规、审核流程等方面持续优化,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合规,为我国行政管理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规范指导。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践困境,对策,挑战,反思,展望未来,建议改进建立相关机制.1. 引言1.1 背景介绍。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管理公共事务、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却面临着一系列困境。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复杂性和立法过程的庞杂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存在着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况。
行政机关在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往往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审核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
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我们需要认真分析当前合法性审核存在的困境,并提出有效的对策。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和挑战,探讨应对策略,才能有效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合法性水平,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制与人民权益。
1.2 问题意识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其目的在于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困境和挑战。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程序并不统一,不同部门、不同地区对文件的审核标准存在差异,这容易导致审核结果的不确定性。
由于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复杂、条款繁琐,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主观判断或者法律解释上的歧义,进而影响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行政机关在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时进行的一项重要程序。
合法性审核的目的在于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乎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面临着一些困境,影响着其有效开展和落实。
本文将就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实践困境1.审查范围模糊不清在进行合法性审核时,审查范围模糊不清是一大困扰。
由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种类繁多,内容复杂,审查人员往往难以准确定义审核范围,容易出现疏漏或重复审核的情况。
这就可能导致审核不够全面,存在遗漏情况,影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2.相关法律法规不明确在当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下,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核查标准和程序并不明确。
许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依据不明确,导致审核人员在审核过程中难以准确判断文件的合法性,容易导致审核结果不确定或存在争议。
3.审核程序繁琐在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较为繁琐,需要审核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部分行政机关审核程序不规范,审核人员缺乏经验和专业知识,导致审核效率低下,以及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难以保证。
二、对策建议针对审查范围模糊不清的问题,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范围进行明确规定。
可以先从法律法规的角度出发,结合具体的行政实践情况,确定不同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核范围,确保审核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2.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4.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包括审核的监督机制和申诉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审核中的问题,确保审核结果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行政机关也可以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在审核中加入独立第三方的审核机制,提高审核的公正性和透明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关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确保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在实践中,合法性审核面临着一些困境,如立法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缺乏配套细则、审核人员技能不足等。
针对这些困境,我们可以采取一些对策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应加强对相关立法的审查和研究。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前提是相关立法的明确性和完善性。
需要对相关立法进行全面审查和研究,了解其中的规定和要求,以便在审核过程中能够准确地对文件的合法性进行评估。
还可以进一步建立起与相关立法的沟通渠道,及时了解立法变化和更新,保持审核工作与立法同步。
要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理解。
有时候,相关法律法规的表述难以理解或存在多义性,给合法性审核带来了困难。
对于这些难以理解的法律法规,需要进行深入的解读和理解,弄清楚其具体的要求和规定。
可以通过梳理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关键词和相关案例等方式来提升理解水平,确保审核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需建立一套清晰的审核标准和流程。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一项系统性的工作,需要有一套清晰的审核标准和流程来指导工作的进行。
这包括明确审核的目的、内容和标准等方面的要求,以及整个审核工作的具体流程和步骤。
只有有了这样一套标准和流程,审核人员才能够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提高审核的一致性和可靠性。
要提高审核人员的培训水平和专业素养。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和行政知识,同时还需要对审核方法和技巧有一定的了解。
需要对审核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相关知识和技能的水平。
可以通过开展培训课程、组织学习交流和讨论等方式来提升审核人员的培训水平和专业素养。
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和透明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审核工作中应注重将审核结果及时公布,并提供相应的说明和解释。
要建立起与公众的沟通渠道,接受公众对文件合法性的质疑和意见,增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探析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探析《经济师》2019年第7期摘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外的规范性文件的集合,能够有效地弥补立法缺陷与不足,在行政管理实践中无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设立主体众多,程序不规范,范围广泛,数量庞大,内容多种多样,质量低劣,其合法性经常受到质疑。
因此,文章针对目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存在的问题,提出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标准,完善备案、复议以及司法审查机制,细化处理方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的建议,进一步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
关键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标准合法性审查机制中图分类号:F06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914(2019)07-058-04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除行政法规、规章外的规范性文件的集合。
它有多种称呼,如“官方红头文件”、“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等等。
地方政府通过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这一重要手段来进行行政管理。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只要行政规范性文件不构成违法,一般优先适用。
但由于建立主体众多、程序不规范、内容广泛、数量庞大、质量低劣等原因,纵向超越法律权限和横向相互冲突的现象十分普遍。
行政规范性文件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并不罕见,这使其自身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也有损政府的信誉。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析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问题。
一、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的现状分析(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标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更高层次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是此过程中的一个主要问题。
从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来看,“抵触”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与上级法律的明文规定相冲突或相违背;第二种情况与上级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相冲突或相违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列举了审判实践中常见的冲突情形,主要是指下级法律扩大或缩小上级法律适用范围。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包括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社会公众和各利益相关方有着重要的约束力和指导作用,因此其合法性审查显得尤为重要。
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所面临的困境和挑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实践角度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实践困境1. 法规制定不规范目前,一些法规制定存在程序不规范、合法性不明确的问题。
在立法过程中,部分法规制定程序不规范,合法性审核难以开展。
一些法规在内容上存有瑕疵,未能充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给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带来一定难度。
2. 社会公众参与度不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不高,导致行政规范性文件缺乏代表性和公正性,审核合法性时难以得到广泛支持。
3. 审核工作难度大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其数量众多、种类繁杂,审核工作难度大,耗费时间精力。
4. 审核程序不够完善目前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相对不够完善,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不足,审核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二、对策建议1. 完善法规制定程序应该依法规范法规的制定程序,提高法规制定的透明度和公开性,确保合法性的明确和稳固。
2. 加强社会公众参与政府应当大力加强各类法规的草案征求意见阶段,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听取各方意见,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代表性,便于合法性审核。
3. 加强审核力量应当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专业力量,新建一支合法性审核团队,并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审核效率和审核质量。
4. 完善审核程序应当完善审核程序,建立统一的审核标准和流程,提高审核质量和效率。
5. 提高审核效率政府应当提高审核效率,加强审核时效管理,确保审核工作的及时性和效果。
三、结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强化法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不断增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成为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在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面临诸多困境,如何化解这些困境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具体问题分析1.立法层面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机构、程序和规范等方面缺乏详尽规定,导致实践中审核标准不明确。
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完全贯彻落实,导致管理者在审核过程中存在主观判断和诠释权的问题。
2.制度层面在审核机制和程序上,我国现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由管理者所进行,而没有专业的审核机构。
这种管理者自我监督和审核的方式容易导致人为失误和不完善,同时也会加大审核工作量,影响审核效率。
3.实践层面在实践过程中,审核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难以做到规范、公正的审核。
同时,社会公众对审核结果也缺乏信任和认同,缺少有效的监督机制。
二、对策建议为了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面临的困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应对策略:2.建立独立、专业的审核机构,对于审核人员实行专业化培训与考核,确保审核人员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专业知识,提高审核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
3.建立多元的监督机制,包括政府内部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行业协会监督等多种手段。
通过监督机制,保证审核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加强审核结果的信誉度和认可度。
4.加强信息公开,对于被审核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公开审核结果和审核意见,以提高审核的公开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众的保障和参与感。
三、结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保证行政管理规范化、法治化的关键环节。
通过制度建设、专业化人才和多元化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化解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中存在的困境,提高审核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行政管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
浅谈规范性文件审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和对策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备案管理,对于规范政府和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结合工作实践,就当前规范性文件审核备案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存在问题(一)规范性文件界定不清,多备漏备现象普遍规范性文件广义上讲是各级行政机关用以指导人们社会活动的行为规范和进行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手段,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
因此从概念上理解应当是只要对管理相对人产生影响和要求的均应属规范性文件。
但在实际工作中,作为政府和行政机关,本身就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部门,在日常的工作中,除了个别只涉及内部管理,纯内部事务的活动外,都不可避免地与外界管理对象产生联系,因此,在文件的制定中也均会涉及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比如年初制定的工作要点、工作计划、工作安排中的职责划分和有关执法工作的纪检监察类文件等从严格意义上说对于管理对象均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应当属于规范性文件,但在其文件内容上规范性特征不明显,发放范围有限,只是做为单位或系统内部的文件要求进行学习、贯彻和落实,并没有面向全社会发布,该类文件是否按照规范性文件进行报备,没有明确的要求,仅从备案审核人的个人理解进行文件管理,多备漏备现象不可避免。
(二)文件制定主观随意性大,存在违法现象部分行政机关的领导及其工作人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开展工作、处理问题,法制意识淡薄,迫于工作压力,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追求规范性文件的“力度”,提高行政管理的“效率”,违法设定了许多条款和内容。
还有一些过分追求开拓创新,对于一些管理新方法新举措缺少论证,或是仅仅根据上级领导的讲话、批示,不经调查研究,不走法定程序,草草出台文件,导致文件出现违法内容。
与法律法规内容相抵触,影响文件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败诉,不仅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直接影响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管的困局及破解之策
文件 , 应该 得 到严格遵 守 和执行 。 统一 登记 编 号 由三部 分 组成 , 第 一 部分 为登 记
一
、
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的运行
实践 中, 规 范性 文 件 制 定 存 在 的 问题 : 一 是 主
效 的, 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 二) 规范 性 文件 管理 监督检 查
体随意。一些不具有行政管理 职能 的事业单位 、 社
团组 织 、 行业 协会 甚 至企业 , 在 没有 任 何法 律法 规授
“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实现行政管理 目标的必然 权 或行 政 机 关委 托 的情 况 下 , 以 自己 的名 义 制 定 涉 选择, 是行政权运行的重要手段 。 ” 为进一步贯彻落 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二是程序混乱 , 没
类《 立法法》 没有规定却在法律实践 中会对公 民权利 行政管理 的依据。也就是说 , 带有统一登记编号 的 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法律文件。 ” - - 规范性文件是 规范性文件 , 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内, 按照合法
各 级行 政 机 关指 导 人们 社 会 活 动 的重 要行 为 规 范 。 程序起草 、 论证 、 集体决策 , 并经政府法制机构从主 程序 、 内容 、 体例 结 构等 方 面 审查 通 过 的规 范性 规 范性 文 件 一经 发 布实 施 , 就 具 有 法律 效 力 , 公 民、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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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 需加强制度建设 , 规范制文j 亏 为, 从调研
浅析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析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规范性文件是政府和部门行政之源,是行政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
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和良性运行,对于规范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树立政府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笔者以近年来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现状为基础,探讨当前规范性文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对策。
一、主要问题(一)制定形式不规范。
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形式方面,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标题不规范。
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应标明本行政区域的名称或者制定机关的名称,如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在标题下面的括号内标明批准的日期和批准机关名称。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规范性文件不得称:法、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
但实践中,有不少规范性文件的标题要素不全,有的规范性文件还冠以“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违反了《x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
二是结构不规范。
规范性文件结构不同于一般的公文结构,一般由章、条、款组成,但有些行政机关不注意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技术规范,借“规范性文件”之名,行“普通公文”之实。
三是语言不规范。
规范性文件的语言必须明确具体、准确严谨、通俗易懂、简洁精炼,但有不少规范性文件语言表达模糊不清,甚至出现常识性错误,如有的规范性文件里部门简称错误、计量单位错误等。
(二)制定程序不到位。
有些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没有遵循必要的程序规则,制定程序随意性较大,不统一。
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没有全部做到由法制机构统一审查把关。
一些部门的文件起草机构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就直接送单位负责人审签,从而导致规范性文件的合法适当和法制统一得不到保障,甚至造成规范性文件一出台就因违法而不予备案的尴尬局面。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思考
隆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现状资料一、隆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概况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和工作安排,隆昌县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目前,已完成2000年以来县政府及其办公室、各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审查和备案工作,并建立了隆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台账。
我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基本实现“四化”。
一是规范性文件起草规范化。
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四川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等规定,我县出台了《隆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进行规范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必须符合相应的操作规程,经历必要的程序和合理步骤,确保了规范性文件内容科学合理,针对性强,也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通过率。
二是规范性文件审查全面化。
隆昌县明确规定全县规范性文件在制订时必须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
未经县政府法制办审核或审核不通过的文件一律不研究、不制发;对审查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县政府法制办要出具详细的法律审查意见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通过严格审查,确保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质量。
三是规范性文件审查重点化。
在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我县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审查:一是审查起草部门提供的法律依据是否现行有效,是否有新颁布的法律规定;二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缩小了上级文件规定的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是否侵害了其他权利人的利益;三是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合理性,是否存在合法但不合理的问题,是否存在没有结合本地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的问题;四是审查规范性文件的罚则部分,是否有处罚的主体权限,处罚是否有上位的法律依据,具体措词是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起草。
四是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化。
当前,隆昌县已出台《隆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隆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程序规定》,并形成了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主动征询公众意见等工作机制,确保了全县的规范性文件自征求意见、制定、审查、公布、评估、定期清理等全过程实现了有据可依,有章可循。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Vol. 18 No.l Mar. 2020第18卷第1期2020年3月新时代职业教育Vocational Education in the New Era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石东洋李龙军(山东省聊城市司法局,山东聊城252000;中共阳谷县委党校,山东阳谷252300 )摘 要:行政机关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政策应当取得法律的授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一经实施势必影响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拟定的行政管理措施需要于法有据。
制定程序合法正当是保障内容合法的基础,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可保障 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平衡,有效制约公权力,维护公众利益。
通过合法性审核,确保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合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的违法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运行机制中图分类号:G922.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冀L 1500023 (2020) 01-0073-06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实践基础上 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 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构建系统 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 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夺取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
” m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治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 定中,指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将 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纠正。
加强行政规范 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前面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 手段,通过合法性审核前置过滤违法问题,保障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可行,助推 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 事务职能的组织,能够依法履行职能。
规范行政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运行,对于推进依 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非常必要,而且其致力于 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从源头上防止行 政管理的依据违法,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 文明执法,进而全面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发表时间:2020-11-30T15:32:22.710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3期作者:王丽晖[导读] 摘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比较常见也是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大的行政行为。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甘肃省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甘肃兰州 730050摘要: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比较常见也是对行政相对人影响较大的行政行为。
因此对本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以供相关的工作人员参考。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运行机制1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必要性1.1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需要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缺乏合法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随时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政管理实践中,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时并非是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为出发点,其制发文件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追求行政效率或规避行政风险甚至为了追求所谓“政绩”,这样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极有可能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1.2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实现行政权力制衡的需要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的体现,具有不可避免的扩张性,存在滥用行政权力的可能,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和制度上对其进行制约。
事实上,政府在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公共事务的同时,也可能通过其划定权力范围,固化部门或行业利益,使规范性文件成为争权夺利的工具。
这就需要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控制有合法性瑕疵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并将其作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具体措施,这样才能使行政权力真正服务于人民群众,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1.3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是治理执法乱象、预防行政腐败的需要行政规范性文件越权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将会导致诸多违法违规执法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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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实践困境及对策作者:石东洋李龙军来源:《兵团党校学报》2020年第01期[摘要]行政机关制定涉及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政策应当取得法律的授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一经实施势必影响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拟定的行政管理措施需要于法有据。
制定程序合法正当是保障内容合法的基础,通过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可保障权利与权力的博弈平衡,有效制约公权力,维护公众利益。
通过合法性审核,确保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合法,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存在的违法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运行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274(2020)01—0097—06[作者简介]石东洋,男,法学硕士,山东省聊城市司法局备案审查科副科长,研究方向:法律方法与行政立法;李龙军,女,中共阳谷县委党校高级讲师,研究方向:党建、政治与法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以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推动制度创新,坚持和完善现有制度,从实际出发,及时制定一些新的制度,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提供更加有效的制度保障。
”[1]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坚决纠正一切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是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能够确保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保障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运行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法律定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本质上是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目的在于规范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建设,确保依法行政制度在出台前达到主体权限、内容程序等合法的标准,保障依法行政的制度渊源和行政管理依据合法。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性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中均有“规范性文件”一词的表述。
立法法将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的范围。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
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表明规范性文件可以作為行政行为的依据。
“推进政府治理能力现代化必然要用到相应合适的政策工具。
”[2]“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涉及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的公文,一经发布实施,就具有法律效力”,[3]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规章,不被认为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却是法治体系的一部分,是依法行政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可以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法治的核心是治权,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尤其是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4]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部分文件性质可以定位为行政行为的工作流程,拟定的行政管理措施系行政管理性规定,不具有行政强制力。
(二)合法性审核参与主体为了确保顺利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为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合法性审核主体为制定机关的承担合法性审核的部门或者内设机构,起草部门将文件稿起草完毕后送承担合法性审核的部门或者内设机构进行审核。
(三)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立法法规定了地方人大有权对地方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有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以上均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之外的主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的监督。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性质,更偏向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组成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权限、起草过程、制定程序、内容形式等进行合法性审核监督,组成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对制定机关负责,保障依法行政的制度源头合法。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标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于法有据,取得法律法规授权,符合合法性标准合法应当做到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体例结构适当。
(一)制定主体应当合法、权限应当合法“依法行政是各级政府活动的基本原则”,[5]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应当是行政机关,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也可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制定实施政府权责清单制度,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
”[6]制定相应文件,行政机关应当具有相关领域的管理权限,地方只能制定地方事权范围内的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其权限范围内,越权无效。
”[7]地方不得越权发文,不得拟定有关上级和顶层制度设计范围内的事务,不得突破法律法规的授权权限,不得制定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外的文件,只能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领域范围内制定相应文件。
(二)制定程序应当合法“程序化是行政法治的本质要求。
程序作为重要的形式规则,对政府决策的结果和具体政策的执行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8]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公开征求意见,文件草案、起草说明等公开征求意见可在互联网站公示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制作听取意见记录,组织听证程序的制作听证记录,不以会签代替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组织合法性初审,起草单位业务科室应将文件草案报送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形成记录,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
组织集体研究,起草单位办公会议应集体讨论研究文件草案,并形成书面记录。
组织会签汇报,起草单位应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文件草案内容,并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记录。
文件草案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前,起草单位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文件草案内容时,如需合法性审查,起草单位请分管理领导批转。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应当组织会签,文件草案报送审查前,应完成会签工作。
未完成会签的,材料不齐的,程序不完善的,内容不成熟的,不应送审。
文件草案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不应在政府会议召开前一天送审。
未完成会签的、材料不齐的、程序不完善的,依照规定不应登记接审。
起草部门应坚决避免在政府会议召开前一天送审,保障接审部门充足利用十五个工作日的审查时间。
(三)内容应当合法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设定法律责任,不设定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处罚、强制等。
不得无法律依据,增设公民、法人和组织义务的规定,不得减损权利。
不得影响市场公平竞争。
不得无法律依据,扩张部门权力,减损部门职责。
规范性文件一般不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不作为行政许可、审批、备案、处罚、强制等依据。
“社会主义的法律规范应当服务于客观发展趋势的实现”,[9]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地方问题,进而拟定行政管理措施。
依法立法、依法制定文件,制度设计于法应当有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冲突,不得与上级政策、规范性文件内容冲突等。
落实上级政府规范性文件,可制定本级政府规范性文案件,落实上级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可制定本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本级政府部门文件内容不得与本级政府文件内容冲突。
(四)形式应当合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有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在文末要标注施行日期和有效期,施行日期和有效期的格式为,自某年某月某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某年某月某日。
施行日期应为自印发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的某日。
试行、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一至二年;其他的有效期为三至五年。
关于体例结构,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分章节,不采用章、节、条、款、项比较齐全的体例结构形式,一般直接采用条、款、项的体例结构。
关于名称,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采用“办法”“规定”等。
(五)实施后评估文件制定印发后,由起草实施部门对文件的执行实施负责。
文件执行期间,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执行。
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由起草实施部门对文件进行评估,部门会议集体研究,经外聘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本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制定评估报告,经部门会签后,向制定机关报送。
文件制定依据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修改或者废止的,不应延期。
文件内容与按照新发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不应延期。
文件内容的具体规定操作性差,落实情况差的,不应延期。
起草实施部门对文件的清理负责,文件制定依据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起草实施部门应当及时启动或者申请启动文件修订、废止程序。
文件有效期届满,文件失效的,一律自行廢止。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践困境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法治意识弱、审核机制不健全、审核制度有待完善、信息化建设水平低等,成为了制约合法性审核工作有效开展的机制障碍。
(一)起草部门法治意识弱问题意识差,有的起草部门起草的文件缺乏特色,不切实际,照抄上级文件。
引用法律错误,有的起草部门引用法律、法规条文不准确。
有的在起草文件时,相关内容有的违反上位法规定。
责任意识差,合法性审查认识不到位,有的政府部门对其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负责的认识不到位。
(二)合法性审核机制不健全审查队伍建设水平低,合法性审查工作队伍建设力度不足,合法性审查工作人员配备严重不足,专业人员培养需要进一步加强,严重制约了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审查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任务不相适应,有的部门没有设合法性审核机构,无法提供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
程序规定比较原则,有的部门对程序重视不够,有的承办单位不按程序办文,有的未经部门会签,有的未组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就提请合法性审查。
(三)合法性审核制度有待完善顶层设计不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缺乏有效的顶层制度设计,导致各地操作模式不一致、不统一。
审查标准有待统一,由于目前关于合法性审查的相关规定,比较笼统,不够细化,好多情形不能纳入规定调整的范围,导致实际中存在争议。
审查方式有待规范,有的部门法制机构并未充分发挥作用,有的部门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流于形式,并未体现实质审查过程,经部门法制机构初步审查后,仍有许多问题需要修改,增加了政府法制机构工作负荷。
(四)信息化建设水平有待提升,合法性审核工作并未有效纳入法治建设考核评价体系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化监管模式,各地不一致,全国范围内目前并不存在统一的监管平台,信息化手段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中利用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