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89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3年1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13年1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
第三条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
第六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目标根据《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投资者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各类主板、创新板、基础设施、服务版块等挂牌公司。
第三条分层管理分类根据挂牌公司的规模、综合实力、经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信息披露情况,将挂牌公司分为四个分层:A、B、C、N层。
第二章 A、B层挂牌公司第四条 A、B层的定义A层为挂牌公司股东较多、股份流通性较好、公司治理结构较完善的公司,具备较高的市场认可度和透明度;B层为挂牌公司股东相对较少、股份流通性较弱、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单的公司。
第五条 A、B层的条件A、B层挂牌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挂牌公司必须为中小企业;2. 挂牌公司股东人数、流通股份比例等符合相关规定;3. 挂牌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4. 挂牌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第六条 A、B层的权益保护A、B层挂牌公司享受以下权益保护:1. 公司股权融资的便利;2. 管理层持股激励政策的支持;3. 股份回购的支持;4. 市场宣传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章 C层挂牌公司第七条 C层的定义C层为风险相对较高、公司治理结构尚未完善、信息披露较不充分的挂牌公司。
第八条 C层的条件C层挂牌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股份流通性等符合相关规定;2. 挂牌公司需制定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承诺完善的计划;3. 挂牌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提升市场透明度。
第九条 C层的监管要求C层挂牌公司需加强监管力度,包括但不限于:1. 加大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力度;2. 加强信息披露,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3. 受限制的股份流通和交易。
第四章 N层挂牌公司第十条 N层的定义N层为暂无条件进入A、B、C层的挂牌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份转让行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本办法所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简称“挂牌公司”。
第三条挂牌公司根据自身情况适用本办法,分类层次管理。
第二章分层管理第四条挂牌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根据公司财务情况、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划分为不同层次。
第五条分层管理分为主板、创新层和风险防范层。
第六条主板是对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各项指标均符合规定的挂牌公司,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申请进入主板。
第七条创新层是对一些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尚未达到主板要求但有潜力的挂牌公司,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申请进入创新层。
第八条风险防范层是对市值、经营状况、治理结构等指标不符合规定的挂牌公司。
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将被划入风险防范层。
第三章主板管理第九条主板对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管。
第十条主板要求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及时公开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在主板上市后,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主板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对主板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治理结构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主板挂牌公司如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将根据情况进行警示、通报、责令整改等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四章创新层管理第十四条创新层对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管。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在创新层上市后,应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治理水平,修缮业务模式。
第十六条创新层管理部门会同证券监管部门,对创新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财务报告、治理结构等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创新层挂牌公司如连续三年未达到主板要求,将被划入风险防范层。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及要求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成柱律师一、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规定和参照执行的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之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60题)1、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Ⅰ、Ⅱ、ⅢB.Ⅰ、Ⅱ、Ⅲ、ⅤC.Ⅱ、Ⅲ、ⅤD.Ⅰ、Ⅱ、Ⅳ、ⅤE.Ⅱ、Ⅳ、Ⅴ【答案】 B2、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连续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挂牌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B.挂牌公司现任监事可以担任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C.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D.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被吊销且未满两年的,挂牌公司不得推荐其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答案】 C3、以下商业银行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表外项目余额中,属于信贷承诺事项的有()。
A.Ⅰ、ⅥB.Ⅱ、ⅢC.Ⅰ、Ⅳ、ⅤD.Ⅱ、Ⅳ、Ⅴ、ⅥE.Ⅰ、Ⅱ、Ⅲ、Ⅳ、Ⅵ【答案】 C4、集团公司甲为上市公司,其拥有上市子公司乙、非上市子公司丙。
下列关于集团公司股份支付的处理正确的有()。
A.Ⅰ、Ⅱ、Ⅲ、ⅣB.Ⅰ、Ⅲ、ⅣC.Ⅱ、Ⅲ、ⅣD.Ⅰ、Ⅳ【答案】 D5、甲公司2011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3年期一次还本、按年付息的可转债2万份,每份面值100元,债券票面年利率6%,每份可转换25股,甲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二级市场上与之类似的没有附带转换权的债券市场利率为10%;假定2012年1月1日债券持有人将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换为普通股股票,已知(P/F,3,10%)=0.75,(P/A,3,10%)=2.5。
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Ⅱ.Ⅲ.ⅣB.Ⅰ.Ⅱ.ⅣC.Ⅰ.ⅣD.Ⅰ.Ⅲ.Ⅳ【答案】 B6、某上市公司进行公开增发股票,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ⅡB.Ⅱ、ⅢC.Ⅰ、Ⅱ、ⅢD.Ⅰ、Ⅱ、Ⅲ、Ⅳ【答案】 D7、关于地方政府债券,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2019年12月27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置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符合不同条件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不同市场层级管理。
第五条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差异化的各层级进入和调整条件,并据此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
第六条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实行定期和即时调整机制。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进入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
第七条挂牌公司的层级进入和调整由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
全国股转公司结合挂牌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决定。
按规定免于挂牌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除外。
挂牌公司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层级进入和调整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八条全国股转公司在各市场层级实行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股票交易方式、发行融资制度,以及不同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监督管理要求。
全国股转公司针对各市场层级分别揭示证券交易行情、展示信息披露文件,为各市场层级挂牌公司提供差异化服务。
第九条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精选层挂牌公司,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第二章各市场层级的进入条件第十条申请挂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但未进入创新层的,应当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基础层。
挂牌公司未进入创新层和精选层的,应当进入基础层。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引言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我国证券市场重要的创新层,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融资、转让股权的重要平台。
挂牌企业的董监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层,他们的任职资格对于保证企业经营稳定和股东利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进行,以便投资者和相关从业人员更好地了解和应对挂牌企业董监高的选任问题。
董监高任职资格的普遍要求无论是挂牌企业还是其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普遍要求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合法、合规的从业资格:董监高必须具备符合相关行业规定的从业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如会计师证、律师证等。
2. 无违法、违规记录:董监高在担任企业职位前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信誉,没有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证券市场违规处理等记录。
3. 基本管理经验:董监高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经验。
4. 良好的道德品质:董监高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个人修养,能够以身作则,对企业员工起到榜样作用。
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的特殊要求在新三板挂牌企业中,董监高的任职资格还有一些特殊要求:1. 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董监高应具备与企业所处行业相关的背景和专业知识,以便更好地理解行业特点和业务模式。
2. 投融资能力和资源网络:挂牌企业的董监高应具备较强的投融资能力和资源网络,能够为企业提供融资、业务拓展等方面的支持。
3. 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洞察力:新三板挂牌企业普遍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董监高需要具备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洞察力,能够指导企业的技术研发和市场定位。
4. 风险管理和合规能力:新三板挂牌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较高的风险,董监高需要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和合规能力,能够及时应对各种风险挑战。
新三板挂牌企业的董监高任职资格要求除了基本的合法、合规、管理经验外,还有行业背景、专业知识、投融资能力、科技创新能力等特殊要求。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分层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的目的是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股份转让市场,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和投资需求,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为主板和创新板两个层级。
第四条主板适用于有一定规模、经营稳定、良好的财务状况的中小企业,符合主板的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挂牌。
第五条创新板适用于具有高成长性、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中小企业,符合创新板的条件的企业可申请挂牌。
第二章主板管理办法第六条主板的挂牌条件如下:(一)公司连续经营满3年以上;(二)公司最近3年无违法记录;(三)公司过去3年年度净利润均为正值;(四)公司股份总数不少于5000万股;(五)公司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已经经过审计;(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无不良经历。
第七条主板的股份转让方式分为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
协议转让方式适用于交易规模较小的股份转让,集中竞价方式适用于交易规模较大的股份转让。
第八条主板的交易规则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制定,包括了交易时间、交易费用、交易流程等内容。
第九条主板的股份转让必须遵守证券法、公司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主板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披露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并定期进行业务包容性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主板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状况和股价波动等有关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主板上市公司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章创新板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创新板的挂牌条件如下:(一)公司连续经营满1年以上;(二)公司最近1年无违法记录;(三)公司过去1年年度净利润为正值或呈逐年增长趋势;(四)公司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创新技术;(五)公司科研实力雄厚,具有重大创新项目;(六)公司控股股东无不良经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的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细则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涉及的信息披露有相关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页脚内容1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在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之前,负责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和记录,并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挂牌的筹备工作。
在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后,作为公司与主办券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最近三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一)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之前:1、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准备和提交有关会议文件和资料;2、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3、负责与为公司筹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各个中介机构、政府部门进行联络;4、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各项筹备工作;5、《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之后: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2、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3、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办理公告;5、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问询;6、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7、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8、《公司法》、《证券法》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XX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在聘请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委任1名秘书助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秘书助理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本公司现任监事;第三章董事会秘书的职责第七条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股东会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股东会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股东会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三)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列席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并作会议记录,保证记录的准确性、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四)协调公司与投资者的关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信息。
公司在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股东会;(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名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和记录;(八)帮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九)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作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证券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的,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纪要上,并立即向股东会报告;(十)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十一)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定履行的其他职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1.11.12•【文号】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8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1〕1018号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公告为做好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修订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本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股转公司2021年11月12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2020年1月3日发布,2021年7月30日第一次修订,2021年11月12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和选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不同市场层级的挂牌公司制定差异化的自律管理制度。
第四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配合核查工作,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公告发布部门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字号 : 股转系统公告[2020]794号发布日期 : 2020.11.06实施日期 : 2021.01.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股份制企业与试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0〕794号)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挂牌阶段信息披露、尽职调查等相关规则的适用性,便于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理解把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见附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1月6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1 实际控制人1-2 公司股份被质押、被冻结1-3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1-4 重大诉讼或仲裁1-5 公司治理1-6 同业竞争1-7 客户集中度较高1-8 个人账户收付款1-9 业绩波动较大1-10 委托加工1-11 经销商模式1-12 境外销售1-13 研发投入1-14 关联交易1-15 不予披露相关信息1-1 实际控制人现就申请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等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一般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尊重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公司自身认定为主,并由公司股东确认。
公司应当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认定理由、最近两年内变动情况(如有)及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等。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正文】一、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体要求1.企业董事、监事以及高管人员应具备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养。
2.企业董监高人员应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准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董事的任职资格要求1.年龄要求:企业董事的任职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上,65岁以下。
2.学历要求:企业董事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背景。
3.职业背景要求:企业董事应具备在金融、法律、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背景。
4.资格认证要求:企业董事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如注册会计师、律师等。
三、企业监事的任职资格要求1.年龄要求:企业监事的任职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上,65岁以下。
2.学历要求:企业监事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背景。
3.职业背景要求:企业监事应具备在审计、法律、经济管理等相关领域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背景。
4.资格认证要求:企业监事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如注册会计师、律师等。
四、企业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1.年龄要求:企业高管人员的任职年龄一般在30岁以上,60岁以下。
2.学历要求:企业高管人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背景。
3.职业背景要求:企业高管人员应具备在经济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相关领域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背景。
4.资格认证要求:企业高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认证,如注册会计师、人力资源管理师等。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股权交易市场之一,提供股权转让、融资咨询等服务。
2.董监高:指企业的董事、监事以及高管人员的总称。
3.企业董监高:指在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管职位的人员。
4.金融:指与货币、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等相关的经济活动。
5.法律:指国家或地区制定和实施的法规、法令、政策等。
6.经济管理:指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规划、组织、指挥和控制的过程。
7.职业资格认证:指通过一定的考试或评审程序,由有关行业或部门认可的机构对个人的职业能力进行评价并颁发相应证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挂牌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挂牌公司及申请挂牌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任职的挂牌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独立董事对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挂牌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挂牌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第六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精选层挂牌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三)最近三年内在境内上市公司、创新层或精选层挂牌公司担任过独立董事;(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
附件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挂牌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公司独立董事作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挂牌公司及申请挂牌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应当遵守本指引的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任职的挂牌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条独立董事对挂牌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挂牌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挂牌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
第二章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第六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精选层挂牌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挂牌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二)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三)最近三年内在境内上市公司、创新层或精选层挂牌公司担任过独立董事;(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负责人。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第五条担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三)曾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四)最近三年曾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五)最近三年担任本公司或者其他股份公司董事会秘书期间,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其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次数累计达到二次以上;(六)本公司现任监事;(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监事不得兼任。
第八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下述资料:(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及申请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
挂牌公司及申请挂牌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依据《业务规则》、《分层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范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管理,开展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管理工作。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依据《业务规则》及本办法组织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及考试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是挂牌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对挂牌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二)负责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三)负责挂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挂牌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五)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董监高任职资格总结
精心整理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及要求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王成柱律师一、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资格规定和参照执行的有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2345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全国(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认定为不适合任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规定,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五)关于挂牌公司管理层诚信的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第二十二条:调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取得经公司管理层签字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面声明,书面声明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最近二年内是否因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二)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于调查之中尚无定论的情形;(三)最近二年内是否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公司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被处罚负有责任;(四(五咨须1、者证券;(5)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2、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课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发布【重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今日发布.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快完善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结合市场反馈意见,在前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于5月27日发布施行。
《分层管理办法》总共4章19条,包括总则、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层级划分和调整、附则等。
主要内容如下:一是明确了创新层的准入标准。
《分层管理办法》设置了三套并行标准。
标准一侧重于挂牌公司的盈利要求,以满足盈利能力较强、相对成熟挂牌公司的分层需求;标准二侧重于挂牌公司的成长性要求,以满足处于初创期、高速成长的中小企业的分层需求;标准三侧重于挂牌公司的做市市值要求,以满足商业模式新颖、创新创业型企业的分层需求。
除了上述三套差异化准入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需满足公司治理、合法合规性以及交易或者融资要求。
二是就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设置了准入标准。
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标准与已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三套标准基本一致。
但考虑申请挂牌公司尚未经过挂牌后的规范化运作和持续监管,尚未公开交易和分散股权,也没有做市交易市值,因此,《分层管理办法》就申请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的标准作了适当调整。
三是就创新层设置了维持标准.为保证市场分层的动态管理,《分层管理办法》就创新层挂牌公司设置了维持标准。
层级调整时,创新层挂牌公司如果不能满足三套维持标准之一的,将被调整到基础层。
四是明确了挂牌公司的层级划分和调整机制.《分层管理办法》规定挂牌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层级调整,未来可视市场需要逐步提高或降低层级调整的频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
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及申请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及资格管理。
挂牌公司及申请挂牌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的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依据《业务规则》、《分层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规范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管理,开展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资格管理工作。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依据《业务规则》及本办法组织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及考试工作。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是挂牌公司与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对挂牌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负责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定保密制度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工作,在发生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向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二)负责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三)负责挂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挂牌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负责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五)负责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培训;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在知悉挂牌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及时提醒董事会,并及时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六)《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挂牌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并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相应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向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挂牌公司现任监事;
(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未取得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被吊销后未重新取得的;
(二)最近12个月存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情形的;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挂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转让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办法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挂牌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给挂牌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在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基础层挂牌公司如在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决定暂不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十四条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人士,可取得全国股转公司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由挂牌公司(含申请挂牌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推荐参加资格考试: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被吊销且未满一年的;
(三)与挂牌公司无劳务关系的;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全国股转公司通过官方网站()公布考试通知、考试范围、备考材料、考试方式、考试题型、考试结果等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存在舞弊、扰乱考场秩序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情形的,将被取消当次考试成绩,并在两年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存在代考行为的,将取消代考者及被代考者的当次考试成绩,且终身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第十八条已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参加全国股转公司组织的后续培训。
后续培训采取课时制。
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于通过资格考试后每年参加不少于8个课时的后续培训;其他人员应当于通过资格考试后每年参加不少于4个课时的后续培训。
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或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后6个月内至少参加8个课时的后续培训。
第十九条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吊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未按规定完成后续培训课时的;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除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创新层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出现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吊销其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以下行为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一)明知相关人员不符合条件仍然推荐其参加考试;
(二)明知相关人员不符合条件仍然任命其为董事会秘书;
(三)对董事会秘书履职行为进行不当妨碍、严重阻挠和无故解聘,并导致违法违规,损害投资者利益等后果的;
(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