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参考Word)
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融资与挂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八节终止挂牌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违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贷款风险,维护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系指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未上市股票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凭证。
上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股权发行公司。
经登记托管的股权作担保,借款人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股权质押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系指本省境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及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贷款人同时为质权人。
第五条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银行信贷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股权质押贷款条件第六条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3.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4.《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自然人需具备下列条件:1.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能按期还本付息;2.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3.《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股权质押折款比例第八条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质押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质物保管和处分的费用。
第九条股权质押折贷比例根据股权发行公司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值及行业性质等因素,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协商确定,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票面额的75%。
第四章股权质押贷款申请程序第十条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4.股权发行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 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三治理结构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8.10.16•【字号】浙农经发〔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产权管理正文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12号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农办):现将《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农业厅2018年10月16日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管理,赋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更多的财产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是指经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股东所持有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或者份额。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为股东参加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的依据,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可依法流转,也可质押融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股权的登记和流转管理。
各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和流转管理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股权流转包括继承和转让。
除依法继承外,股权转让(包括有偿退出以及被金融机构行使质权而转让)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
集体经济组织每个成员持股比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在各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第二章股权登记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后,应当建立集体资产股权登记制度,记载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和股东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信息,并以户为单位出具股权证书。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附件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挂牌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仅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
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推荐商会员负责指导和持续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本中心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及挂牌公司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本中心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向本中心咨询。
第八条挂牌公司应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尚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份转让价格。
一旦出现尚未披露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份转让价格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同时报告本中心和推荐商会员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挂牌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有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挂牌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挂牌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十: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实体经济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私募债券应当由具有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进行发行承销。
推荐商会员和相关中介机构为本中心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在本中心进行转让的私募债券,既可以是在本中心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也可以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发行的私募债券,申请在本中心进行转让前,应将所转让份额托管在本中心。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附件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是为了规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本中心”)和挂牌公司、会员、投资者之间的股权登记、交易结算业务,处理各方的清算交收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三条本中心为投资者开立股权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股份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权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股权应当记录在投资人本人的账户内,但依据相关规定,股权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账户内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有关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及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以及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本中心账户管理操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本中心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代为行使账户管理职责。
第三章股权登记第八条本中心股权登记的主要功能是:(一)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股权确认。
(二)为股份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开立、管理股东账户以及为投资者办理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
(三)对因继承、判决、赠予及企业因兼并、破产清算、改制和司法裁定、司法协助执行等引起的股东间持有的股权进行非交易过户。
(四)质押股权锁定、司法裁决股权冻结锁定。
(五)提供现金分红、送配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回购减资等服务。
第九条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主要是规范公司的股权管理,确认股权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和公示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权安全、顺畅流动。
第十条股份公司应确认本中心登记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登记后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权在本中心的集中登记。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应确保所提交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股份公司股权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公司股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表;(二)本中心与公司签署的登记协议书;(三)公司同意股权登记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四)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五)公司章程;(六)股东名册文本及电子文档;(包括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七)工商信息查询单,包含股东及高管人员登记信息;(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如有)(九)会员推荐文件;(如有)(十)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条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的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司的形式。
第五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六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合伙企业”等字样。
组织形式后还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东、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八条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九条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浙工商企〔200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索引号:07-02-2008-0-0001 生成时间:2008浙工商企〔2008〕9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省局制定了《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制定出台《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依法开展股权出质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物权法》,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资金难问题,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对这项新的工作任务,各地要给予高度重视,深入开展学习研究,认真按照《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股权出质登记的相关工作,推动股权出质登记顺利开展。
二、在股权出质登记工作中,各地要认真落实《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务必把好登记关口,保证股权出质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是要按照“一审一核”程序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特别要把握股权出质适用范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禁止出质股权等问题。
对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以及不符合《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的,一律不得登记。
二是要设置股权出质登记簿,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复制。
三是要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在企业准入系统的协调信息模块中设置股权冻结。
在日常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中,要注意查看协调信息,审查该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是否已经出质。
三、股权出质登记工作要依法逐步展开。
现阶段可以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权向银行出质的登记手续,以股权向其他公司出质的暂时不予办理。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质登记相关规定出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胡振华,电话:(0571)88383388-6031。
附件:1、《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2、《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起草说明3、股权出质登记文书二○○八年六月十三日附件一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障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一、背景介绍在中国的股权交易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浙江交易中心”)作为一家专业从事股权交易的机构,在促进企业融资和扩大投资者参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保障交易公平、透明、有序进行,浙江交易中心制定了一系列融资挂牌业务规则,本文将重点对其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目的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制定旨在为浙江交易中心的融资挂牌业务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操作流程,保证融资挂牌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这些规则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引导合规经营,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和服务,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基本要求1. 融资挂牌资格企业在浙江交易中心进行融资挂牌,首先需要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主要包括企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有效、经营期限内;企业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企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2. 挂牌程序融资挂牌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核、公示、挂牌、定价和交易等环节。
企业需要提交相关资料,经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审核,确定挂牌资格后进行公示,然后进行挂牌和交易。
3. 挂牌信息披露为保证市场的透明性,企业在挂牌过程中需要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财务状况、主要经营业务、风险提示等。
这些信息将通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发布,供投资者参考和决策。
4. 融资挂牌交易浙江交易中心将提供融资挂牌交易的场所和平台,方便投资者进行交易。
在融资挂牌交易中,企业可以通过股权出让、债权转股、配股等方式融资,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四、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具体措施1. 审核标准和程序浙江交易中心将制定审核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保证挂牌企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挂牌公示和信息披露挂牌企业需要通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公示,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报告、风险提示等,以提供给投资者参考。
3. 挂牌权益保护浙江交易中心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护挂牌企业的权益。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介绍(股交中心提供
场外市场
场内市场(沪、 深交易所)
主板、创业板
新三板
各证券公司
浙江股权交易 中心
各地方产权交易 机构
从全世界的范围来 看,对中小企业的资 本市场服务问题,是 一个全球性难题。通 过建设多层次资本市 场来进行解决是一个 有效的方法。
3
中心成立的背景
近些年来,我国各地均在不断进行区域性股权交易 市场的探索。
10%
40%
20%
浙商证券
10%
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
20%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1、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系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省政府的金融投资管理平台,省直属国有企业,其管 理体制相当于副厅级单位,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进行监督管理; 2、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为基础,整合市属国有地 方金融平台,专业从事金融服务产业投资、产业发展基金1投2资、金融发展平台建设等业务的国有全资企业。
8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定位
财通证券投资银行部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于2012年9月3日注册成立,是浙江省政府批准的唯一省 级股权交易平台,中心在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 套符合区域性资本市场建设要求的规则与运营体系,并与全国性证券市场 相对接,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浙江省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平台,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在国家政权 监管部门指导下,为省内企业提供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转让和 融资服务的市场组织。 (浙政办[2012]129号)
融资 效率
上市企业的增发和后续融资需要经历 上市前同样繁琐的程序和审批,融资 历时周期长,不利于企业在最短的时 间募集发展所需资金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报价业务管理规则
附件八: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报价业务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报价业务,提高挂牌公司股份流动性,维持挂牌股份价格的连续性,完善挂牌股份价格发现机制,依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及《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份报价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股份交易时间内为买入和卖出股份提供报价的机构,并依照本规则的规定享受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挂牌股份买入和卖出股份报价商的数量。
第二章资格与审批第四条股份报价商为从事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
申请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一)公司注册资本、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二)具备一定的公司估值研究能力,须配备3名具有企业投资经验或者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三)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与隔离制度;(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须向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股份报价商申请表;(二)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开展股份报价业务的决议;(三)股份报价业务机构设置及负责人、相关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名单和资历证明;(四)股份报价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最近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择优选用,并视具体情况确定股份报价商数量。
第七条推荐商会员退出股份报价业务的,应向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材料。
第八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场情况决定暂停实行股份报价制度或暂停部分挂牌股份股份报价业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协议书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协议甲方:乙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依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规则(试行)》及《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在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进行股权、债券及其他权益类产品(以下简称“权益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双方声明及承诺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1、甲方具有合法的权益产品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权益产品的情形;2、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4、甲方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5、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1、乙方实施客户权益产品登记托管及结算资金存管;2、乙方能够为甲方的权益产品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乙方是一个提供权益产品交易的公共平台,为挂牌企业、中介机构及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服务,但不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4、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权益产品服务。
第三条甲方接受乙方为其提供的以下服务:1、接受并执行甲方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权益产品的清算、交收;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的权益产品;4、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记录、及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权益产品账户内的权益产品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5、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6、乙方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章资金账户第四条资金账户是指客户结算资金存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该账户是由甲方在乙方开立并专门用于甲方的权益产品买卖,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权益产品买卖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融资与挂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八节终止挂牌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违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 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 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业务规则
附件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挂牌公司开展定向增资业务,明确参与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拟进行定向增资,应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定向增资财务顾问,聘请具有本中心会员资格的专业服务商为其定向增资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推荐商会员应对拟进行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同意定向增资的,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定向增资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
第四条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定向增资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定向增资基本条件第五条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五)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开展定向增资业务前,应向本中心报送预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尽职调查第七条推荐商会员应针对每家拟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备案文件等材料。
第八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商会员至少三名内部人员组成,其中须包括具有金融、财务和法律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项目小组中应有一人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银行等金融业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推荐商会员应对定向增资的必要性,增资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和收益前景等事项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拟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权权权行管理权法目权第一章权权第二章会权第三章融权牌与挂第四章定向增权第五章股权权份第一权一般权定第二权委托第三权申权第四权成交第五权权算第六权权价和成交信息权布第七权权停和恢权权权第八权权止牌挂第六章代理权权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权第九章权权权理第十章附权第一章权权第一条权权范股有限公司;以下权“公司”,权入浙江股权交份称易中心;以下权“本中心”,权行股权融权权权工作~依据《中权人民共称和公司法》;以下权《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国称交易中心管理权法》等有权法律法权及政策性权定~制定本权法。
第二条本权法所称股权融权权权权权~是指本中心及符合件的中介条机权公司提供股权融权权权服权受其委托代权其股权权的权权构并份。
第三条股权权权权的各方权以权权的方式权定各自的权利、权权参与份与权任。
第四条股权权权权的中介机权先申权成权本中心的权~参与份构会并以权的身权展权权。
会份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权股权权权权权行自律管理。
份第六条股权权权权的公司、中介机、投权者等权遵循平等参与份构、自愿、权权信用原权~遵守本权法及相权权权权权的权定。
第七条牌公司权按照本中心的权定履行信息披露权权。
可照挂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权行更权充分的信息披露.第八条中介机在权展股权权权权权权勤勉权地履行权权。
构份尽第九条参与挂份牌公司股权权的投权者~权具权相权的权权权权和承能担力~可以是权本中心权定的下列机投权者或自然人投权者,构;一,机投权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企权等~法人企权构伙权权注权金不得低于册100万人民权~合企权及其他权权权权自有权权权伙权权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权~;二,公司牌前的自然人股权~挂;三, 通权定向增权或股权激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励份~;四,因权承或司法裁等原因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决份~;五,具有完全民事行权能力~且权有人民权50万元以上金融权权的自然人~;六, 本中心权定的其他投权者.第二章权会第十条本中心权分权推商权、权权服权商权和权略权。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指南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指南●会员种类●会员业务●会员基本权利和义务●入会条件●入会流程●会费标准会员种类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是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认可并遵守本中心业务规则,并且最近两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会员承担的功能不同,分为三种类型:(一)推荐商会员推荐商会员主要承担辅导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规范运作,帮助公司寻找合格的投资者,争取公司到本中心挂牌融资,并进行持续督导及相关服务的职能。
证券公司及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可以申请成为推荐商会员。
推荐商会员在具备相关业务能力的基础上,可以从事推荐公司挂牌、股份报价、代理买卖、私募债承销、投资咨询等业务。
(二)专业服务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主要承担给公司提供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确保公司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专业服务商会员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组成,可以从事挂牌公司的审计、法律审查和资产评估业务。
(三)战略会员战略会员主要是指能够给本中心带来客户、信息、渠道、优质金融产品等战略资源的合作伙伴。
战略会员一般由银行、信托、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组成,根据各自的业务特长,可以从事资金存管、股份报价、代理买卖、私募债承销、创新产品、投资咨询等业务。
会员业务会员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及战略资源,可以向本中心申请如下业务:(一)推荐公司挂牌主要承担给公司做尽职调查报告,在公司需要融资的时候,帮助公司寻找投资者,帮助规范公司法人治理,辅导公司到本中心挂牌,并对公司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进行持续督导。
推荐业务可向挂牌公司收取不高于50 万元的费用。
(二)股权定向融资主要是接受挂牌公司委托,开展股权定向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和承销,并可在本中心挂牌转让。
可向挂牌公司收取不超过 8% 的承销费用。
(三)私募债承销主要是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开展私募债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和承销,并可在本中心挂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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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权权权行管理权法目权第一章权权第二章会权第三章融权牌与挂第四章定向增权第五章股权权份第一权一般权定第二权委托第三权申权第四权成交第五权权算第六权权价和成交信息权布第七权权停和恢权权权第八权权止牌挂第六章代理权权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权第九章权权权理第十章附权第一章权权第一条权权范股有限公司;以下权“公司”,权入浙江股权交份称易中心;以下权“本中心”,权行股权融权权权工作~依据《中权人民共称和公司法》;以下权《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国称交易中心管理权法》等有权法律法权及政策性权定~制定本权法。
第二条本权法所称股权融权权权权权~是指本中心及符合件的中介条机权公司提供股权融权权权服权受其委托代权其股权权的权权构并份。
第三条股权权权权的各方权以权权的方式权定各自的权利、权权参与份与权任。
第四条股权权权权的中介机权先申权成权本中心的权~参与份构会并以权的身权展权权。
会份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权股权权权权权行自律管理。
份第六条股权权权权的公司、中介机、投权者等权遵循平等参与份构、自愿、权权信用原权~遵守本权法及相权权权权权的权定。
第七条牌公司权按照本中心的权定履行信息披露权权。
可照挂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权行更权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在权展股权权权权权权勤勉权地履行权权。
构份尽第九条参与挂份牌公司股权权的投权者~权具权相权的权权权权和承能担力~可以是权本中心权定的下列机投权者或自然人投权者,构;一,机投权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企权等~法人企权构伙权权注权金不得低于册100万人民权~合企权及其他权权权权自有权权权伙权权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权~;二, 公司牌前的自然人股权~挂;三, 通权定向增权或股权激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励份~;四, 因权承或司法裁等原因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决份~;五,具有完全民事行权能力~且权有人民权50万元以上金融权权的自然人~;六, 本中心权定的其他投权者。
第二章权会第十条本中心权分权推商权、权权服权商权和权略权。
会荐会会会申权成权权~权同权具权下列基本件,会条;一,依法权立的机或权权~构;二,具有良好的信和权权权权~誉;三,权可遵照权行本中心权权权权~按权定权权有权权用~并;四,最近二十四月不存在重大权法权权行权~且未受到权管部权个或其他部权的行政权权~;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件。
条会从权申权事权权权权具权相权的件~具件条体条由本中心权管理权权予会以权定。
本中心推商权可以申权的权权包括,股推承权、股权价、荐会份荐份私募权券承权、代理权权等权权。
第十一条机或权权申权权权格权向本中心提出权面申权~权本中心同构会意权权相权权权后方可成权权。
并会第十二条推商权可作权推人或权权权权本中心公司改荐会荐参与制承权牌、牌公司定向增权、私募权承权、代理权权、股权价挂挂份等相权权权。
第十三条权权服权商权可权公司权入本中心改制承权牌、定向增权会挂、私募权权行等提供法律、权权、权权、权及其他权权服权~权其出具的权告估并承相权权任。
担第十四条推商权在推公司牌等相权权权权~权勤勉权地权行荐会荐挂尽尽内真并担权权权和部权核~权权制权案文件~承相权权任。
第十五条推商权权持权督权牌公司权范履行信息披露权权、完善荐会挂公司治理权、权范作。
构运第十六条推商权在权权牌公司及其董事、权事、高权管理人权荐会挂存在权法、权权行权或权公司生权权权有重大影的权权事件权~权及权警示牌响挂公司及其相权人权~同权权告本中心。
第十七条推商权权按照本中心的要求~权权或权助权权指定事权~荐会并将权权权果及权权告本中心。
第三章融权牌与挂第十八条公司申权在本中心融权牌~挂权具权以下件条,;一,股有限公司成立权份12月个~有限权任公司按原权面权权权权折股整权更权股有限公司的~持权权权权权可以有限权任公司体份从成立之日起权算~;二,主权权权明确~;三,治理机制健全~;四,股权大通权申权股权融权牌交易的权~同意公司到本会挂决中心牌、登权存管接受权管~承权履行有权信息披露权权。
挂并第十九条在件成熟权~本中心可以根据权权情权权牌公司权行条况挂分权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申权在本中心牌~挂可以在牌前权行一权融权挂。
申权融权牌的公司权推商权权权融权牌权权。
与挂与荐会挂第二十一条推商权权权申权融权牌的公司权行权权权~同意推荐会挂尽荐的~向本中心权送推牌权案文件荐挂。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权推牌文件无权的~自受理之日起荐挂异二十个工作日内挂出具接受融权牌权案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在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牌权案的通知后挂~推商权权督促公司在权定的权权完成荐会内全部股在本中心的集中登权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权或权权控制人牌前直接或权接持有的股挂份数份分二批权入本中心权权~每批解禁的量均权其所持股的二分之一。
解禁的权权分权权牌后依法依权可权权之日、牌后依法依权可权权之日期权挂挂一年。
控股股权、权权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权定权定。
第二十五条牌前六月控股股权或权权控制人直接或权接持挂个内有的股权行权权权的~权股的管理适用前的权定。
份份条第二十六条因送股、权增股本等形式权行权益分派权致所持股份增加的~权按原持股量的权定比例权行权定。
数第二十七条因司法裁、权承以及特殊情下的权权权权等原因权决况致有限期的股权生权移的~后权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权定。
售份第二十八条牌公司董事、权事、高权管理人权所持本公司股挂份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有权权定权权行或解除权权限制的~权由牌公挂司向本中心提出申权~权本中心权核后~权理相权手权。
第二十九条股解除权权限制权入本中心权权~权由牌公司向本中份挂心提出权面申权~权本中心权核后~权理解除限登权。
售第四章定向增权第三十条定向增权是指牌公司委托推商权向特定投权者权行股挂荐会份属份、募集权金的行权~权定向增权非公权权行股的行权。
第三十一条牌公司权行定向增权~权具权以下件,挂条;一,权范履行信息披露权权~;二,最近一年权权权表未被注权权出具册会保留意权、否定意权或无法表示意权的权权权告~;三,不存在牌公司权益挂尚被控股股权或权权控制人权重权害且未消除的情形~;四,挂属牌公司及其附公司无重大或有权权~;五,权任董事、权事、高权管理人权权公司勤勉权地履行权权~不存尽在未尚挂消除的权害牌公司利益的情形~;六,挂牌公司及其权任董事、权事、高权管理人权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权立案权权~且权牌公司生权权权权生重大影的情形~挂响;七,不存在其他未尚会消除的权重权害股权合法权益和社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增权后牌公司股权挂累权不超权二百人。
牌公司挂属于特殊行权的~其新增股权权格权权相权部权事先批准。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股权可以权先权权册份新增股。
第三十四条增权价格的定权合法、合理、公确允~不得权害新老股权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牌公司权行定向增权权委托推商权权挂荐会荐施。
推商会权权权定向增权的必要性~增权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募投权目权金需求量、可行性和收益前景等权展权权权权尽并独表权立意权~符合定向增权件的~由推商权权申权文件权本中心权案。
条荐会将第三十六条本中心权定向增权申权文件无权的~自受理之日起异十五工作日个内出具同意其定向增权的通知权。
第三十七条在牌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定向增权的通知挂后~推商权权指权和督促牌公司在权定权权完成定向增权。
荐会挂内第三十八条新增股权集中登权在本中心。
份第三十九条定向增权中~权权出权新增股份自股在本中心登权份之日起可权权~即份非权权出权新增股自股在本中心登权份之日起六月个内不得权权。
权定期权后~公司董事、权事、高权管理人权、控股股权或权权控制人所持新增股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权权定权行权权~其份余新增股份可一次性权入本中心权行权权。
第四十条如定向增权的权象投权者少于7人;包括7人,的~增权流程可适权当化。
第四十一条新增股解除权权限制同本权法第二十九、三十权份条定。
第五章股权权权第一权一般权定第四十二条投权者权权牌公司股~权委托代理权权机权理~在挂份构代理权权机权立权金权权~权金存入第三方存管权权。
构第四十三条牌公司股权权权权权每挂份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遇法定权假日和其他特殊情~股权停权权。
权权权权因况份内故权停的~权权权权不作权延。
第四十四条挂挂份数牌公司在本中心牌权行股权权后股权权人不得超权200人~权史权留权权及退市公司等特殊情除况外。
第四十五条股权权份系权提供权权权权方式。
投权者可委托代理权权机构份达份确在股权权系权权布权权意向~成权权意向的~通权股权权系权权成交。
第二权委托第四十六条投权者权权牌公司股~权代理权权机权权代理股挂份与构份权权权权。
第四十七条牌公司大股权可委托具有股权价权权权格的推商挂份荐会份权权行股权价委托。
第四十八条投权者委托分权定价委托和成交权委托。
委托日确当有效。
定价委托是指投权者委托代理权权机按其指定价格权权不构超权其指定量股的指数份令。
成交权委托是指权权方成成交权权~或投权者权定价委确双达与托成交~委托代理权权机以指定价格和量指定权构数与确手方权成交的指令。
第四十九条定价委托和成交权委托均可确份撤权~但已权股权权系权确权成交的委托不得撤权或权更。
第五十条股权权份确系权接受定价委托和成交权委托。
定价委托权注明股份称份名、股代权、股权权权、权权方向、权权价格、权权量等数内容。
成交权委托权注明股确份称份名、股代权、股权权权、权权方向、成交价格、成交量、权定等数号内容。
委托的股量以“股”权权份数笔数挂位。
每最小委托量根据牌公司要求可适权整。
投权者股权权权权中当份份数某一股余权不足最小量的~权一次性委托权出。
股量最份数小权权权位权,1000股。
股的权价权份位权“每股价格”。
权价最小权权权位权0.01元。
第三权申权第五十一条代理权权机权通权权用通构道~按接受投权者委托的权权先后权序向股权权份系权申权。
第五十二条代理权权机构份收到投权者权出或权入股的委托后权权权权方股权权权权和权方权金权权~份份如果权方股余权或权方权金余权不足~不得向股权权份系权申权。
第五十三条代理权权机权按有权权定构凭妥善保管委托、申权权权和权。
第四权成交第五十四条投权者成权权意向后~可各自委托代理权权机权行达构成交权申权。
确投权者权定价委托成交的~可委托代理权权机权行成交权申权。
与构确第五十五条多笔确与笔成交权申权一定价申权匹配的~按权权权先的原权匹配成交。
第五权权算第五十六条由本中心按照权权权付的原权~权权权理股权权权方的股份双份清和权金的算交收服权。
第五十七条本中心在每工作日权根据股权权个份确系权成交权权果~权行投权者之权股和权金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