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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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加了确定有关损害地点的复杂性 。二是侵权行为地 的概念一直 以来处 于模糊的境地 ,使法律解释陷入
困境 。三是侵 权行 为地 法对 受 害人利 益 的保护 存在 局 限性 ,不 利于 国际 私法人 文关 怀价 值 的实现 。 在这 种情 况下 ,最 密切 联 系原则 逐步发 展并 得 到各 国的普遍 采用 。最 密切 联 系地法 是指适 用 于与 涉外 民事 关 系有 最 密 切联 系 的 国家 或地 区的 法律 , 这项 原 则 可 以追 溯 到 1 9 世纪萨维尼的 “ 法 律 关 系 本座说” 。最 密 切联 系 原则 的优 越性 在 于 ,通 过 多
二 、涉外产 品责任 法 律适 用原 则
个连结点的选择 ,防止了机械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 弊端 ,以往单一连结要素不能正确揭示涉外产品责
任 的真 正 原 因 ,不能 有 效 地 实现 公平 正 义 。因此 ,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 ,必须对案件的具体事实构成进 行 比较分析 ,在案件的多个连接点当中的法律做出 正确的选择 。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 ,运用最密切 联系原则而选择适用的连结点一般是受害人获得产 品的地点 、侵权人的主营业地 、损害结果发生地等 等 ,往往是对原告比较有利的,有利于保护原告的
己实施 了加害行为的责任 ) 。产品责任 的法律构成
包 括 三个 方 面 ,即产 品存 在 缺陷 、产 品造 成 损 害 、
缺陷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如果某一产品因出 口造成其他国家的当事人蒙受人身和财产损害 ,有 关产品的制造者 、销售商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便是
涉外 产 品侵权 责 任 。
侵权行 为 地法基 本原 则 ,并 在 此基础 上可 以有 条件 地适用 当事人本 国法 或住所 地 法 ,这 是对 侵权 行 为

浅谈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之规定

浅谈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之规定

浅谈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之规定[摘要]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处理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核心问题。

在注重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理念之下,各国以及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的海牙公约都不再仅仅采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古老原则,而我国在2011年4月生效实施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中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也进行了单独规定,采用了有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也考虑了多个连接点,但是依然存在缺陷,笔者在此以客观的角度加以分析,并结合国际上广为接受的法律选择方法、原则,提出现行法律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方法法律适用原则涉外产品责任,在经济高度发达,国际贸易不断加深的今天已经是非常普遍的问题了。

各国的法律规定都有同一个倾向,就是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但各国实体法的规定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而在涉外产品责任纠纷解决时存在着很多法律适用的冲突。

为此,经过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努力,制定和颁布了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建立起了产品责任领域的统一的法律适用规则。

我国也于2010年新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其中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单独规定,这是我国以往的冲突法立法中从没有涉及的领域,同时也意味着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的解决具有前所未有的紧迫性。

观之现行法律,虽较以往有进步,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程度和连接点的数量都还有限等。

因此,应该抓紧时间研究海牙公约和其他各国行之有效的做法,来制定更为完善的冲突规范。

一、海牙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3年通过了《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对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问题给出了卓有成效的指引,其所运用的方法和原则,非常值得研究、借鉴。

1.复数连接点的运用。

即采多个连接点结合的原则,学理上又称结合性连接因素的运用,是出于法律关系本身的复杂性,不能用单一的连接点所指引的法律来调整,而是将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所指定的法律结合起来适用,才能达到合理的调整效果1。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探究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探究

2010年第5期(总第80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10(Sum No .80)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探究马媛婧(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191) 摘要: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传统上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准据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

随着国际经济往来密切,产品跨国流通频繁,使涉外产品责任冲突因各国法律所适用的准据法规则不同而日益涌现,而我国在此方面规定较为薄弱,使我国在处理类似争端时陷入被动和僵局。

结合当前国际通行规范和发展趋势加以研究,力求得出实用性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连接因素;适用优先性;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中图分类号:DF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5-0125-04 收稿日期35 作者简介马媛婧(6),女,山西晋中人,级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涉外产品责任是指一国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义务主体,对因产品缺陷造成他国消费者、使用者等权利主体的人身或财产损害时,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1]。

其发端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后被世界各国所接受,随后在各国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加以研究和发展。

产品责任原属国内法范畴,但因国际商品交流日益频繁,涉外产品责任问题愈发突出,诸如各国在对其归责原则、主体、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方面的差异,使传统意义上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面临严峻挑战。

一、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则的现状 我国关于涉外产品责任制度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始于改革开放之初。

目前还停留在传统模式中,即笼统地采用侵权行为地法(《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体现属地管辖原则。

这种模式忽视了产品责任较一般民事侵权特有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使司法操作中出现机械单一,容易造成处于弱势地位的受害者的盲从和其的保护缺失。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开题报告】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探讨【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探讨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选题背景:随着当前国际交往的不断加深,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涉外产品责任问题也随之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由于各国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差异较大,法律冲突不可避免,在传统上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准据法“这一国际私法原则,随着国际经济往来密切,产品跨国流通频繁,使得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发展,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在不断兴起、完善。

选题意义:我国作为一个制造业大国,经济发展迅速。

但是关于产品责任,涉外产品责任制度方面的立法起步较晚,始于改革开放之初。

产品责任立法上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调整范围狭窄的问题。

涉外制度上通过2010年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公布,在立法上取的了巨大的进展。

可见产品责任领域已经获得了足够的重视。

本课题试图通过对国际上通行的规范和发展趋势加以研究,结合我国现有的情况,力求得出实用性建议。

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的基本内容:一,涉外产品责任产生冲突的原因。

(一)产品范围的界定不同。

(二)产品责任主体范围不同。

(三)损害赔偿范围不同。

二,国际上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原则。

(一)适用侵权行为地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有限制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四)适用对受害人最有利的法律。

(五)海牙《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确立的冲突原则。

三,我国的产品责任及涉外产品责任适用规则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对于“产品”范围的规定。

(二)完善我国对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三)明确责任主体范围。

(四)在立法中明确公约的适用。

拟解决问题:本文旨在研究各国以及国际公约上对于产品责任立法上的不同以及在法律适用规则上的特点,研究其发展规律。

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本题采用文献资料法、历史论证法、比较研究法、实证论证法等方法。

本文通过大量收集关于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资料,做宏观的了解,阅读资料,找出有针对性的内容补充了解,研究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各种学说,以及我国立法的新成果。

浅谈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完善
参考文献 :
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


涉 外产 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
涉外产 品责任 , 简单地说是指一国产品的生产 者,销售者 以 及其他义务主体 ,对 因产 品缺 陷造 成他 国消费者 ,使 用者等 权 利 主体 的人 身或财 产损 害时 . 法应 负的 民事赔偿 责任 。 O 依 在2 世纪6 O年代 以前 产 品责 任一般 由国内法调 整 .但 随着产 品 的跨国流动 .由于所 涉各 国对产 品的定义 ,责 任主体 ,赔偿 范
为 WT O成 员 ,逐 渐 融 入 经 济 全 球 化 和 不 断 推 进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化
l ; 广 杂性和特殊 性 , 海关行政管理需要 非常专业的归类 、 估价 、 征税 、 口 叩
间 , 应 参 照我 国刑 法 中 ” 旧兼 从 轻 的原 则 即适 用 旧 关税 条 就 从
为补税 时不加 征滞纳金 , 将无法有效地规范 、 约束行政管理相对
了一 些 灵活 的措 施 。我 国 目前 的立 法 和 司法 实践 不 足 以保 护 我 国
人 的行为 . 促使其积极履行行政法义务 . 制止危害他人利益和公 消费者 的 益, 当借 鉴国际经验完善涉外产 品责任 的法律适 用 权 应 共利益 的违法行为 . 同时也在一定程度 上 , 客观纵容了行政相对 制 度 。
进程的背景下 . 如何完善我 国的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制度是

例 的规定 , 不予计征滞纳金。所 以笔者建议 :由于海关 工作 的复 通关 ,监管 , 私等的知识经验。而立法机 关及 司法机 关并 不具 缉 备这 方面 的优势 , 他们也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制定出与每一种 具体 情形相 对应 的非常专业化 、 细化 的法律规范及解释 。因此 , 我国 海 关可 以对执 法中的特殊情况进行总体 ,综合分析 , 并建立 “ 案 例 ”参考制度 ,统一执法尺度 。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健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健

场所在国家通行的有关行为规则和安全规则(第9条);第二, 根据该公约规定,适用的法律只有在其适用会明显地与 公共秩序相抵触时方可拒绝适用(第10
条);第三,即使应适用的法律是非缔约国的法律,本公约 应予适用(第11条);第四,该公约规定应适用的法律是指 该国的内国法,排除了反致的适用。
关于中国是否应该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的问题,国内学人主要有两种对立观点:一种是中国不 宜加入该公约或加入该公约不具可行性。理由是,
急,应当适时加入。的确,该公约适用于各发达国家之 间所产生的结果是公平的,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机会是均 等的,但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就会出现上
述情况,尤其在发展中国家自身国内立法不完善的条件 下和加入公约后的短期内,情形对发展中国家企业和消 费者更为不利。况且公约除了时效规则和声明公约
不适用于未经加工的产品两项保留外,不允许缔约国做 任何其他保留,意味着加入公约就是接受现有的既定的 游戏规则,一日之间与国际“接轨”。以上是问题
己的法院管辖,这样可能会出现任意选择法律适用的现 象,加之法院经常选择法院地法作为审案的准据法,这 就产生一种后果,使原告能选择的不仅是更方便的
法院而且是最为有利的法院。
全文完!谢谢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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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制度上借鉴吸收国际通行规则,在参与中提高自己、 壮大自己、完善自己。从短期看,加入公约的确会给我 国出口企业造成压 力和负担,甚至是巨大的,
也会对我国消费者的利益保护不充分。但随着我国产品 责任实体法的完善和与国际公约惯例趋同以及企业产品 质量意识的增强,必将促进我国对外经贸往来,公
平地对待我国与外国产品责任当事人。何谓“适时加 入”,这不仅是个时间问题,也是个观念问题,恰恰是 观念的更新促成时机的成熟。在不过分强调狭隘的视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缺陷及其健全
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存在以下缺陷:
1. 法律适用范围狭窄:目前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主要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发
生的涉外产品责任案件,对于涉及海外制造、销售的产品责任案件缺乏明确的规定,
导致一些责任主体可以逃避法律责任。

2. 法律适用标准不明确: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尚未对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
适用标准做出明确规定,导致判决的依据不统一,给予了法官较大的裁量权,可能出
现司法裁决不一致的情况。

3. 法律适用程序复杂: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程序,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种途径的选择并不明晰,使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解决变得复杂和耗时。

为健全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将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扩大至涉及海外制造、销售
的产品责任案件,明确相应的责任主体和适用标准。

2.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进行明确规定,确保判
决一致性,减少司法裁决的不确定性。

3. 简化法律适用程序:建立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快速解决机制,简化法律适用程序,
提高案件的审理效率。

4. 增加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建立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信息交流
机制,为受害者提供更广泛的维权途径,促进国际产品责任领域的统一和协调。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进一步完善中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提高对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处理效率和公正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研究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研究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研究【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产品在国际范围内流通不断增多,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也随之日益增多。

由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关系到各个国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各国无不重视,国际上尤其是西方各国相继制定了国内法。

世界各国无论其条文的详略与否,几乎都有适用于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选择规范,个别国家(如瑞士)还制定了有关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规则,此外,还有一些有关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国际公约和区域性公约。

然而纵观我国立法却无相关规定。

我国现有的调整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大多是实体法,且对具有涉外因素的责任侵权很少或根本就没有规定;在冲突法领域仅有的《民法通则》中的侵权行为规定为基本原则,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样单一、僵硬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这种立法上的滞后必然导致司法上的矛盾和困惑,不能有力的保护我国的消费者,最终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经济的发展。

制定一套能适用各种情况,并能充分保护产品使用者权益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势在必行。

因此,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结合案例分析法等方法对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立法进行透彻的分析,从而归纳我国立法的不足,进而在参照国际通行原则的基础上提出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国际通行原则完善【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6【分类号】:D923;D997.1【目录】:摘要6-7ABSTRACT7-9序言9-111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概述11-151.1问题的提出11-121.2相关界定12-131.3各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概况13-152我国现行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评析15-252.1发展与现状15-192.2存在的问题19-253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最新发展25-373.1美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法律制度25-283.2瑞士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28-293.3其他国家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29-303.4《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30-333.5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的变化趋势33-374我国涉外产品法律适用的完善37-454.1涉外产品责任立法基本原则的确立37-384.2现行产品责任立法体制的完善38-394.3涉外产品责任准据法具体内容完善39-414.4国际私法立法完善41-444.5适时加入《海牙公约》44-45结语45-46参考文献46-49致谢49-50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发表的论文题目50-51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和完善
品责任 的侵权 行为 地具有 相当大 的不确 定性 和偶 然性 。 第三 , 随 任 的适 当人 选 。
着 科技 的进步和发 展 , 品的高科技 含量更 高, 产 技术性 更强 , 导致
为 了更好 的维护 消 费者的 利益 ,美 国法学 家卡夫 斯提 出了
涉 外产 品责任 的认定更 J复杂 。 国外 的大公 司常 常借高 科技 之 “ J u 优先选 择原则 ”认为原 告有权 从所涉 国家的法律 中选择适 用某 , 名 否认 自己的产 品存在缺 陷 。如备 受 国人 关注 的三 菱帕 杰罗 越 野 车案 即为典 型0 。
同 一股 的侵权 责任相 比 ,涉外产 品责 任有 其特 殊性 和复杂 系起来 ,这 有利 于灵活 的 公平合 理 的解 决涉 外产 品责任 法律 问
性 。 一 , 品责 任侵权 的双方 当事人 具有 一定 的特殊性 。 第 产 一方 题, 适应 了当今多元 化冲 突规 范的发 展趋势 。
二 、 外产品 责任法 律适用 的发 展趋势 涉
( ) 三 实行有限制的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
意思 自治 原则最早是 在 l 6世纪 由法 国的杜 摩兰提 出来 的0 ,
2 0世纪 6 年代 以前 , O 各国都采 用侵权 行为地 法 作为涉 外产 他 主张 契约关 系应 适用 当事 人 自主 选择 的那一 个法律 。虽 然在
文献 标识 码: A


涉 外产品 责任及其 特征
院适 用法律 提供 一个最 优化 的选择 。
所 谓涉 外产 品责任 就是指 产 品责任 的权利 义 务主 体 ( 生产
最密切联 系原则最 初适用 于合 同法 领域 , 以后通 过司法 判例
者、 销售者 、 费者 、 消 使用者 )客体 ( 品) 内容 ( , 产 和 权利 义务) 要 将其 运用 到侵权 领域 。最 密切联 系 原则在涉 外产 品侵权 责任 领 三 素中有 一个或 一个 以上 与 国外有联 系 的产 品责任 。 域的应 用, 使得 涉外产 品责任的法 律关系 与一定的地 域弹性 的联

论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

论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

论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对外贸易的频繁,产品的跨国生产和跨国流通成为普遍现象,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在产品范围、缺陷的认定、归责原则、抗辩事由及损害赔偿等诸多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在当前产品责任领域尚不存在统一实体规则的国际公约和实体规则方面的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司法机构适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就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并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十分活跃的研究领域,受到各国法学界的关注。

一、国际上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定(一)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传统原则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传统原则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法院地法原则及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三种。

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都是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依据。

由于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常常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出现,因此对于确立何地为“侵权行为地”,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主要包括加害行为地、损害发生地、加害行为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这三种主张。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具有维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秩序、保证权利之间的平衡、使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等诸多优点。

但是,随着侵权手段的高科技化与复杂化,一些侵权行为难以确立侵权行为地。

特别是对于涉外产品责任纠纷,由于该责任往往涉及不同国家,而且产品交易手段多样化,如网络产品侵权案件等,使得侵权行为地具有偶然性。

同时,有的侵权行为地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或者现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的保护,如公海上的侵权案件等,这又使得侵权行为地法在适用时具有局限性。

因此,各国在确立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时,多将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作为适用原则之一,与其它原则共同适用,2、法院地法原则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原则起源于德国,由德国学者韦希特尔和萨维尼所倡导。

韦希特尔认为,侵权行为近似犯罪,如果法官对犯罪判处刑罚只能依法院地法,对侵权行为也只能依法院地法。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对于快速审判程序 能否上诉 的问题 , 学者认为 , 国 有 我 目前 不 应 急 于 建 立 一 审 终 审 的 小 额 程 序 , 切 实 保 障 当 事 以 人 的 上 诉权 , 且 以 此 作 为 防止 法 官 滥 用 权 力 的 制 约 机 制 。 并
快 速 审判 程 序 也 应 该 和 其 它 诉 讼 程 序 一 样 , 当 规 定 笔 者认 为 , 先 , 事 人 在 起 诉 前 事 先 己经 知 道 选 择 快 速 审 应 首 当 当事 人 在 特 定 的 期 限 内 固定 诉 讼 请 求 。与 其 它 诉 讼 程 序 中 判 程 序 的利 弊 ; 次 , 其 当前 的实 践 表 明 速 裁 案 件 二 审 的 改 判
的案件。 3 2 诉 、 辩 制 度 . 答
长 庭 审 时 间 的 主 要 因素 。 在 庭 审 中 , 于 简 单 案 件 而 言 , 对 争
议 点 无 非 就 一 两 个 , 果 把 该 争 议 点 弄 清 楚 , 本 上 案件 的 如 基
按 目前 民事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 用配 就 比较 明 了 , 需 委 托 代 理 人 参 加 。而 且 , 适 无 禁
1 产 品 责 任 概 述
() 品责 任 、 外 产 品 责 任 的涵 义 。 1产 涉
外 产 品 责 任 有 可 能 适 用 到 不 同 国家 的 法 律 . 据 法 不 同 导 准 致 的判 决 结 果 也 截 然 不 同. 以 研 究 涉 外 产 品 责 任 的 法 律 所
涉 外 产 品 责 任 同 一 般 侵 权 责 任 相 比 具 有 其 特 殊 性 及 复 适 用 就 成 为 现代 国 际 私 法 一 个 重 要 的 课 题 . () 外 产 品 责 任 法 律 适 用 的 原 则 及 当前 国 内外 立 法 。 2涉 杂 性 , 特 殊 性 表 现 在 它 的涉 外 因 素 : 涉 及 外 国产 品 或 涉 其 或 伴 随着 世 界 经 济 一 体 化 的 进 程 , 品 责 任 立 法 显 示 出 产 及 外 国消 费 者 、 用 者 , 此 各 国 法 律 在 产 品 责 任 的 归 责 原 使 因 目前 产 品责 任 方 面 的 国 际 性 公 约 主要 有 : 欧 则 、 成 要 件 、 体 、 证 责 任 、 任 范 围 以及 责 任 减 免 、 构 主 举 责 诉 了 国际 化 趋 势 . 共体 17 年和 18 97 9 5年 的 《 于 人 身 伤 害 和 死 亡 的产 品责 任 关 讼 时 效 等 方 面 均存 在 较 大 的 差 异 . 国 际 贸 易 的迅 猛 发 展 , 而 欧 洲 公 约 》 、 欧 共 体 产 品 责 任 指 令 》 海 牙 国 际 私 法 会 议 《 ; 产品跨国界的快速 移动 , 使产 品责任 的 国际性加 强 , 一涉 某 产 , 者 进 行 精 神 赔 偿 的 案 件 ; 1 ) 它 在 本 辖 区 影 响 较 大 实 践 当 中某 些 法 律 关 系 明 确 的 案 件 , 师 代 理 反 而 成 为 延 或 (O 其 律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产 品 范 围仅指 经 过加 工 、制作 ,用 于销 售 的产 品 ,不包括初级农 产品、智力成果 、血液 、建设
惠普 产品 ,且 该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 了损害 ,因 权益 。同时消费者也可以按 照美 国诉讼法律 中的
“ 长臂管辖 ”原则到美国起诉 ,但如果美 国法 院依
工程 和未投人 流通 的产 品。第二 ,我 国关于损害 括补偿性和惩罚性赔偿 ,我 国法律所确立的人身
( 四)尚未加入 《 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随着世界经 济一体化进程 的加快 ,中国已经 融入 了世界经济 的舞 台 ,如果不加人公约将不利 于我国产 品质量 的迅速提高 ,同时将不利于我 国
健全市场经济机制 ,推进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
三 、 关 于 完 善 涉 外产 品 责 任 法律 适 用 制 度 的
二 、现 行 涉外产 品责任 法律适 用存在 的 问题
断增多 ,随之 国际间产 品责任 的赔偿纠纷也不断 增 多 ,法 律 适 用 问题 E显 突 出 。我 国在 该 领 域 无 l 论是理论方面还是 司法 实践都相对滞后于发达 国
家 ,因此加强对 国际产 品责任损 害赔偿法律适用 理论 的研究 ,借鉴 国外 的先进经验 ,完善我 国产 品责任法律适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 的意义。 惠普 电脑 案的启 示

( )惠普 电脑 案简 介 一 众 所 周之 ,央视 35晚会 上曝 光 的惠普 “ 量 1 质 门 ” 事 件 成 为 今 年 消 费 者 维 权 的十 大 案 例 之 首 , 绝大 多数 消费者反 映 ,在使用过程 中显卡严重高
温 ,其 常 见 的后果 是 死机 、烧 主板 ,显 示 屏花 屏 、雪花屏 、黑屏 等故障 ,导致使用者 眼胀 、头 晕 ,严重影响健康 ,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 )惠普 电脑 案 的维权 二 在处理惠普 电脑事件过程 中 ,多位消费者投 诉 ,惠普公司对消费者提出的问题 不提供 明确答 复 ,敷 衍 了事 。通过调查发现 ,惠普笔记本显卡 供应厂家英伟达公司已于 20 年 7 0 8 月2日 公开承认

论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

论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

论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对外贸易的频繁,产品的跨国生产和跨国流通成为普遍现象,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在产品范围、缺陷的认定、归责原则、抗辩事由及损害赔偿等诸多方面存在着较大差异,在当前产品责任领域尚不存在统一实体规则的国际公约和实体规则方面的国际惯例的情况下,司法机构适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就可能作出不同的判决,国际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日益突出,并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十分活跃的研究领域,受到各国法学界的关注。

一、国际上关于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定(一)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传统原则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传统原则主要包括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法院地法原则及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原则三种。

1、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都是以侵权行为地法为依据。

由于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常常不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出现,因此对于确立何地为“侵权行为地”,各国法律规定有所不同,主要包括加害行为地、损害发生地、加害行为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这三种主张。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具有维护侵权行为地的公共秩序、保证权利之间的平衡、使案件裁判结果具有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等诸多优点。

但是,随着侵权手段的高科技化与复杂化,一些侵权行为难以确立侵权行为地。

特别是对于涉外产品责任纠纷,由于该责任往往涉及不同国家,而且产品交易手段多样化,如网络产品侵权案件等,使得侵权行为地具有偶然性。

同时,有的侵权行为地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制或者现有法律不能提供有效的保护,如公海上的侵权案件等,这又使得侵权行为地法在适用时具有局限性。

因此,各国在确立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原则时,多将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作为适用原则之一,与其它原则共同适用,2、法院地法原则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原则起源于德国,由德国学者韦希特尔和萨维尼所倡导。

韦希特尔认为,侵权行为近似犯罪,如果法官对犯罪判处刑罚只能依法院地法,对侵权行为也只能依法院地法。

简述涉外产品的法律适用(2篇)

简述涉外产品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日益频繁,涉外产品在市场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然而,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涉外产品在进入不同国家市场时,面临着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将从涉外产品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法律规定以及具体案例等方面进行简述。

二、涉外产品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惯例原则国际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被各国普遍接受的规则和习惯。

在涉外产品的法律适用中,可以优先考虑国际惯例,以减少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

2. 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准据法。

在涉外产品法律适用中,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助于确定适用的法律,保障交易安全。

3.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如发现适用外国法律将违反本国公共秩序,可以拒绝适用该法律。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

4.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选择适用于其合同的法律。

在涉外产品法律适用中,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选择适用的法律,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三、涉外产品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依据。

该法规定,涉外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如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则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涉外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如当事人未约定,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涉外产品质量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

如当事人未约定,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四、具体案例1. 案例一: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一份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货物质量标准为国际标准。

合同履行过程中,货物出现质量问题,A公司要求B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研究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

研究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

研究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交往的加快与科学技术的高度发展,跨越国界的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多,而中国当前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

我国和西方各国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上有各自的适用原则。

中国司法实践已不能满足国际经贸往来中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产品责任;涉外;法律适用1 产品责任概述(1)产品责任、涉外产品责任的涵义。

涉外产品责任同一般侵权责任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及复杂性,其特殊性表现在它的涉外因素:或涉及外国产品或涉及外国消费者、使用者,因此各国法律在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主体、举证责任、责任范围以及责任减免、诉讼时效等方面均存在较大的差异.而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产品跨国界的快速移动,使产品责任的国际性加强,某一涉外产品责任有可能适用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准据法不同导致的判决结果也截然不同.所以研究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就成为现代国际私法一个重要的课题.(2)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原则及当前国内外立法。

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产品责任立法显示出了国际化趋势.目前产品责任方面的国际性公约主要有:欧共体1977年和1985年的《关于人身伤害和死亡的产品责任欧洲公约》、《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72年制定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等。

我国暂时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国际产品责任的具体法律法规.但《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构筑起了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另外,《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是产品责任制度的内容之一。

2 西方国家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1)美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20世纪60年代以前,美国对涉外因素的侵权行为案件大多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由于损害发生地常属偶然,与当事人之间并无实质上重大牵连,因此,以侵权行为地法为准据法时,不仅不能促进该州立法目的,而且损及有更重要牵连地的正当政策。

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

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

On the legal system applying to export product
liability
作者: 马莉 刘小红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出版物刊名: 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页码: 65-68页
主题词: 涉外产品责任 法律适用规则 侵权行为地 适用法律 受害人利益 产品责任法 中国制度 国际通行规则 海牙
摘要:涉外产品责任案件日益增多,而目前我国还没有调整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专门制度,现行的法律适用规则也有颇多缺陷,存在对"侵权行为地"界定模糊,其适用法律不能很好地保护受害人利益,法律条文缺乏严密性等问题.我国应积极吸收相关的国际通行规则,健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首先,应适时加入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其次,应对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进行专门立法.。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涉外产品责任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涉外产品责任主要是指由于出口产品引发的纠纷和损失,如产品质量问题、知识产权侵犯等。

对于企业来说,如何正确应对和管理涉外产品责任问题,具有关键意义。

而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

在这个背景下,本文将对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研究,旨在深入探讨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应对策略,为企业正确应对涉外产品责任提供参考。

二、选题目的1. 分析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理解、国际贸易风险的评估等。

2. 探讨涉外产品责任产生的原因,如企业管理不善、产品设计缺陷等因素,以及如何防范和避免这些问题的发生。

3. 寻找涉外产品责任管理的解决方案,包括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方法、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应对策略。

三、论文主要内容和结构1. 第一章:引言。

阐述本研究选题的背景和目的,说明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并简述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

2. 第二章: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基本问题。

主要介绍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时需要注意的基本问题,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解读和理解、国际贸易风险评估等。

3. 第三章:涉外产品责任产生的原因。

探讨涉外产品责任产生的各种因素,如企业管理不善、产品设计缺陷等,并分析这些因素的影响和危害。

4. 第四章:涉外产品责任管理的解决方案。

介绍针对涉外产品责任问题的解决方案,包括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的方法、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的应对策略。

5. 第五章:结论与展望。

总结本研究的主要成果和发现,提出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和建议。

以上就是本篇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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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研究
摘要: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快速发展,国家之间的贸易交往更加紧密,贸易产品种类不断增多,瑕疵产品的产生难以避免,涉外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纠纷常有发生,其法律制度适用问题日渐凸显。

本文结合案例分析了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不足,并提出对其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法律适用
一、案例介绍
2013年央视3.15晚会曝光,苹果手机长期以来在中国市场实施着与国外不同的售后政策,在中国宣称的“以换代修”、“整机交换”并没有真正做到更换整机,而是通常沿用旧手机后盖。

然而,在其他国家,苹果手机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换机时,都是连同后盖一起更换。

同样是苹果产品,同样是整机交换的售后政策,在中国和其它国家却有两个不同的标准1。

2010年1月28日,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决定对2009年3月19日至2010年1月25日生产的75552辆rav4车辆进行召回。

对rav4的召回同样也在美国进行。

同样是汽车召回,却出现了中美“同车不同命”的情况。

在美国,丰田将提供“上门召回”的服务,并对亲自驾车返厂召回的消费者补贴交通费用,并在汽车修理期间,提供同型号车辆使用。

而在中国却完全没有这些待遇,车主都是自己驾车送到4s 店修理,且没有相应的补贴。

同时,在召回事件中,美国召回的车
型还包括了卡罗拉,而在中国的召回中没有包含卡罗拉2。

近几年,不断有涉外产品因为质量问题而遭到消费者的投诉,但中外消费者在产品召回和赔偿上却屡屡出现较大差异。

面对频频出现的涉外产品责任纠纷,消费者将责任归责于国内立法的不完善,呼吁要重新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等法规。

然而,人们却忽视了出现这种差异的根本原因——《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1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五条3规定了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从立法价值上分析,该条体现了“保护弱方当事人利益”原则。

该条款规定产品责任原则上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这样就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因为经常居所地的法律往往是被侵权人最熟悉、最便于主张其权利的法律。

同时该条也赋予了被侵权人“意思自治”——选择法律的权利。

当被侵权人不愿意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对被侵权人更有利时,可以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这能更好地保护弱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外该条也体现了“排除被告不可预见”原则。

该条规定若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情况时,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这条规定体现了不仅要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也要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平衡双方利益,避免利益向一方倾斜。

二、《法律适用法》第45条存在的不足
1.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管辖权范围狭窄
我国的《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产品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而缺陷产品的销售地和损害结果的发生地往往都是在中国,即适用中国法律,这导致适用的往往是并不完善的中国法,而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而且适用中国法使得外国的产品制造者在我国境内不受其本国责任法的追究,难免给一些不法外商有机可乘,对我国消费者来说是不利的。

2.法律主体的界定不明晰
《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产品侵权的法律主体是侵权人和被侵权人。

我们知道,一个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可能涉及许多国家,侵权人可能是销售商也可能是产品的供应商或制造商,他们都应当承担赔偿义务。

另一方面,被侵权人有可能是产品的购买者,也有可能是产品的使用者。

因此,仅将法律主体界定为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是不够明确、清晰的。

应该把侵权人改为赔偿义务人,凡是产品侵权的责任方,包括产品的制造商、供应商、销售商等都应包含在赔偿义务人的范围内;将被侵权人改为受害人,包括产品的所有消费者和使用者。

3.损害发生地法不符合“排除被告无法预见”的法律原则
因为几乎不存在被告连主营业地都无法预见的情况,因此对于侵权人主营业地法是符合“排除被告无法预见”的法律原则。

但是对于损害发生地法,情况就大不相同。

在现代社会中损害发生地带有不确定性,并非在任何情形下被告都可能预见损害发生地。

虽然采
取原告单方选择法律的原则是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但是“排除被告无法预见”的法律原则又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避免利益向一方倾斜,兼顾实体正义。

因此适用损害发生地法不符合“排除被告无法预见”的法律原则。

4.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未做相关约束,没有体现出保护第三人利益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法律的本意是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但我国的法律适用法没有考虑到对第三人的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罗马规则ⅱ》在其第14 条第 1 款中规定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应损害第三方的利益”。

这显现了《罗马规则ⅱ》对意思自治的谨慎考虑,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同时,应维护第三方及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法律适用法》中应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做出相关约束,在选择适用法律时不得损害第三方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完善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的建议。

(1)扩大涉外产品责任案件的管辖权,在被侵权人单方选择法律中增加产品销售地法。

在确认我国法院有管辖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适用最有利于消费者的法律。

产品销售地在涉外产品责任案件中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连结点。

产品销售地是当事人都可以预见的连结点:消费者在产品销售地购买商品,会合理认为该产品符合该地法律的规定,而生产者将其产品于在销售地出售,必可预见其将受该地法律的约束。

因此应增加产品销售地法为被侵权人单方选择法律。

(2)扩大“排除被告无法预见“的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

损害
发生地法应适用“排除被告无法预见”的法律原则。

排除适用被告无法预见的损害发生地法律,以保护被告的权益,避免原告与被告在选择适用法律上的不平衡
(3)采用“有限的”的意思自治原则,明确双方意思自治的限制条件。

首先,应规定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能损害第三方及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为防止当事人双方滥用意思自治权利,法律应对当事人双方的选择加以限制。

如规定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案件有一定的联系。

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在内容上亟待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在今后的修改过程中,应加强理论研究,积极借鉴国外成熟的产品责任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制度,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王荣,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1.01.
[2]丁利明,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立法的缺陷与完善,行政论坛,2012.03.
[3]张学慧,论我国涉外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
脚注:
1http:
///news_html/201303/20130316/news_20130316_ 2096923.shtml
2http:
///topic/fengtiandmn/news/domesticindustry/ 20100303/223526.shtml
3第四十五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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