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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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等有关的国家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及上级颁发的各种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煤矿生产建设服务,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把生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第三条加强对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总经理领导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四条总经理对生产技术管理负全面责任,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的生产技术管理负行政领导责任,总工程师负责全矿的技术管理工作,副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的技术工作负责;区队技术人员负责本队所辖范围内的技术管理工作,在搞好技术管理的同时,协助区队长搞好生产管理。区队长必须保证区队技术员有足够的时间做好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围绕生产积极开展技术工作,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必须明确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的职责、权限。各级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和技术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和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必须加强对生产技术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生产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七条技术人员要不断创新,积极钻研业务,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针对我矿安全生产中遇到的问题,积极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措施,为我矿安全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尽职尽责,多做贡献。
第八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简称作业规程或规程)、单项工
程施工设计以及各类施工是煤矿生产活动中的法规性文件,是加强生产技术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强化规程措施在现场落实兑现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设计、规程、措施的编制依据
第九条矿井设计、作业规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及施工措施的编制,都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等技术政策、质量标准化及上级颁发的各种技术要求、安全规定为依据。
第十条矿井单项工程施工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在编制前都必须编制地质说明书,并以批准的地质说明书作为工程设计的依据。
第十一条矿井单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各项施工措施的编制,必须以批准矿井设计、开拓延深工程设计、采区设计、地质说明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各项工程设计、采掘作业规程及施工措施,在编制时应尽量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施工工艺和先进的设备、材料,采掘作业规程中选定的支护方式要以矿压观测资料为依据。编制前,还必须参照相同地质条件开采区域的生产实践,并广泛征求有实践经验的管理、技术、安监人员和老工人的意见,以确保所编制的设计、规程和措施能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操作上可行。
第三章审批要求
第十三条在会审、审批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之前,有关领导要深入生产地点,对生产作业现场情况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技术措施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采区设计、工作面设计及同步完成的机电、通风设计,采掘作业规程编好后,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调度、地测、通风、机电、安监、煤质等有关科室科长和生产区队队长会审,并提出会审
意见。
第十五条生产、开掘、通风、机电、地测、安监等分管副总工程师负责审批各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工程设计图纸、系统报表及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采、掘、机、运、通、地质、测量、煤质、安监等业务部门主管科长或主管工程师负责审查、修改各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设计图纸、系统报表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七条施工中地质条件变化时,必须有经总工程师或由其授权的分管副总工程师审批的补充措施。
第十八条总工程师负责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采掘作业规程的复查,每月召开一次技术措施审定会议,并提出复查和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坚持“一工程一措施”作业制度,消除万能措施,严禁无措施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