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以后社保缴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起调整“五险”政策作者:不详来源:网络 2011-06-30■工伤、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金上调■生育津贴标准改为“所在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全面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自7月1日起,本市将调整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政策。

同时微调了部分险种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2%调整为1.7%,生育保险费费率从原来的0.5%提高到0.8%,总体缴费费率没有变化。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和在职人员死亡后的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此外,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除外)死亡后,按规定发给的丧葬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救济金,所需费用在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医疗保险境外就医不予支付医疗保险方面,主要对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和先行支付的部分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后的政策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为: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确保参保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政策问答]失业人员参保后不再享受医疗补助问:《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本市失业人员医疗待遇政策有何调整?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本市相关规定,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期间,不再享受《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失业人员医疗补助政策。

3 失业保险失业者参加医保不用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市对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的情形进行了调整。

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2011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2)2011年7月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100元。
3)在异地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养老、医疗、失业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4)①养老保险:按照《厦门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规定,首次参保且一次性缴费的被征地人员,以2413元的60%-100%或厦门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缴纳。农场职工和渔业企业的渔民,以岛内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2%的缴费比例计缴,其中单位缴14%、个人缴8%。从农场和渔业企业流出后尚未就业的个人,可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或以最低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由本人全部缴纳。
社会保障卡信息网:咨询电话:12333
地方税务局:咨询电话:12366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个人上年度
月平均工资
缴费
比例
合计
3%
3%
3%
单位
2%
2%
2%
个人
1%
1%
1%




缴费的对
象、基数
与比例
(1)企业职工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对照行业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在异地就业的本市户籍人员由就职企业向当地社保征收部门缴纳工伤保险;
②医疗、失业保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至本市其他单位就业的被征地人员,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本市城镇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5)外来员工中的管理、技术人员社会保险费可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缴纳。
6)在我市就业的台湾、香港、澳门、华侨人员、外国人,可以按外来员工或外来管理、技术人员的缴费标准参加社会保险。
月平均工资
缴费
比例
合计

上海市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新政

上海市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新政
一到四级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残保金
1.60%
1.60%
缴费基数
1558
合计比例:
28.50%
9%
37.50%
1.60%
1.60%
表3
大城镇社会保险
单位
个人
合计比例
备注
养老保险
22%
8%
30%
医疗保险
12%
2%
14%
工伤保险
1.70%
2.70%
失业保险
0.50%
0.50%
生育保险
201107-201203
3896×40%=1558
37.5%+1.6%残保(未明确)
201204-201303
社平工资×45%
37.5%+1.6%残保(未明确)
201304-201403
社平工资×50%
37.5%+1.6%残保(未明确)
201404-201503
社平工资×55%
37.5%+1.6%残保(未明确)
2338×(37%-12.5%)
151.9
1558×28.5%-292.2(2338×12.5%)
610.3
338×(38.6%-12.5%)
176.8
1558×30.1%-292.2(2338×12.5%)
773.9
2338×(45.6%-12.5%)
(备注:30.1%=28.5%+1.6%残保金)
0.80%
0.80%
残保金
1.60%
1.60%
缴费基数
2338-11688

2011年7月起城镇社保缴费基数

2011年7月起城镇社保缴费基数
2011年度7月份~~2012年03月份本市城镇职工社保缴纳标准 2011年度7月份~~2012年03月份本市城镇职工社保缴纳标准 年度 ~~2012
1、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最低标准)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最低标准)
社保 个人/月应缴纳 医疗个人/月 个人/单位 缴纳基数 养老保 失业保 工伤保险 应缴纳(2%) 缴纳费用明 (0%) 险(8%) 险(1%) 细 2338 187.01 23.376 46.752 187.01 23.376 46.752 个人合计 257.136 个人/月应缴纳费用(工资扣除) 257.30 社保 养老保险 (22%) 514.272 514.272

参保人数 本市参保 本市 1 合计
2011年度7月份~~2012年03月份本市城镇职工社保缴纳标准 2011年度7月份~~2012年03月份本市城镇职工社保缴纳标准 年度 ~~2012
2、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
参保人数 本市参保 本市 1 合计 社保 个人/月应缴纳 医疗个人/月 个人/单位 缴纳基数 养老保 失业保 工伤保险 应缴纳(1%) 缴纳费用明 (0%) 险(8%) 险(0%) 细 1558 124.67 0.00 15.58 124.67 0.00 15.58 个人合计 140.26 个人/月应缴纳费用(工资扣除) 140.30 社保 养老保险 (22%) 342.85 342.85
镇职工社保缴纳标准
单位/月应缴纳 医疗单位/ 生育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月应缴纳 单位/月应 (0%) (0.5%) (6%) 缴纳(0%) 0.00 7.79 93.50 0.00 0.00 7.79 93.50 0.00 单位合计 444.14 单位/月应缴纳费用 444.10 584.40

2011年7月起执行的三种职工保险方案

2011年7月起执行的三种职工保险方案

2011年7月起执行的三种职工保险方案7月1日起执行的社会保险(以从业形态来划分)●随着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改革,“居保”和“新农保”将合并,目前成都已完成“城乡统筹”,上海也将跟进。

●国家设想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为一个险种。

7月1日起在过渡期实行的三类职工保险职保(1)原来的城镇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将出现的变化●生育保险将出台新的实施意见1、缴费比例由原来的0.5%调整为0.8%2、月生育津贴调整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每年2月份上报的用人单位缴纳基数,由社保计算得出该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低于社平工资*60%的,按60%发放。

高于300%的,按300%发放。

淡化了原来“产假工资”的概念,无需补足3倍以上的差额。

3、已看到无文号的草拟稿,待文件正式下发后关注。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5%城镇社会保险将出现的变化●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保暂行办法1、上海原来2009年的外国人可以缴纳城镇社会保险(仅缴纳三金)要废除,外国人被强制缴纳社会保险。

2、有国际互免协议的可不缴。

目前仅有德国、韩国有互免协议。

港澳台也应有该协议。

3、不在上海就业,则个人帐户带走,企业缴纳部分进入统筹。

4、已看到无文号的草拟稿,待文件正式下发后关注。

●高温费也要出台相关新政策,不再根据温度发放每天的津贴。

直接要求企业每月最低发放150元的高温津贴。

请大家关注文件的出台。

7月1日起在过渡期实行的三类职工保险职保(2)原来的外劳力综合保险并轨(农村户籍)●缴纳基数范围也是上述最低基数—3倍封顶。

全部按照最低缴纳是否可行,要看监管力度。

●缴纳比例分配见下张。

7月1日起在过渡期实行的三类职工保险职保(2)原来的外劳力综合保险(农村户口)综保并轨后的成本增长7月1日起在过渡期实行的三类职工保险职保(3)原来的小城镇保险过渡●在过渡期内,缴纳基数仍只有一个,即最低基数(社平工资*60%)●2011年6月仍在按照小城镇保险缴纳费用的,则进入过渡期。

2011年7月1日起社保

2011年7月1日起社保

2011年7月1日起社保“五险”广州上调缴费基数羊城晚报讯从7月1日起,广州上调包括五险在内的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

广州市(不含从化市)灵活就业参保人缴纳养老和医疗等四险的参保缴费额同时进行调整。

广州市地税局昨天表示,此次调整将按广东省和广州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363元和2010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4541元,对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进行相应的调整。

据羊城晚报记者了解,2009年,广东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30元;2009年,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01元。

因此,在2010年这两项工资水平上调后,广州市社保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应地也要进行调整。

此次广州市具体上调包括五险在内的社保费缴费基数在上下限情况如下:广州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将从9090元上调至10089元,下线由1818元上调至2018元;广州市(不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每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由2461元调至2725元;广州市每月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仍为1300元;广州市每月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仍为1300元;广州市每月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2303元调至13623元,下限由2461元调至2725元。

同时,广州市每月医疗保险中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住院保险和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均由4101元调至4541元。

另外,广州市(不含从化市)灵活就业参保人缴纳养老和医疗等四险的参保缴费额同时进行调整,由801.2元调至888.76元。

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提至13623元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获悉,从7月1日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上调为13623元,比2010年的“免税线”提高1320元,该基数上调依据是市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近日公布。

《新社保法》2011年7月起执行

《新社保法》2011年7月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3)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4)第四章工伤保险 (5)第五章失业保险 (7)第六章生育保险 (8)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9)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10)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11)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12)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13)第十二章附则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011社保政策通知

2011社保政策通知

2011社保政策通知关于调整部分社会保险业务经办的通知各参保单位: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对如下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进行调整:一、2011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一)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44617元,月平均工资3718元。

2010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43966元,月平均工资为3664元。

(二)在职职工缴费基数:2011社保年度全市养老(含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下同)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2231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1154元/月。

采暖费缴费基数为3718元/月,农民工工伤、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暂按2231元/月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保险缴费系数,在全市在岗月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确定。

(三)执行时间:2011年7月1日起。

请各参保单位于6月30日前及时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问题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2010]21号)规定,2011年7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20%。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经办流程不变,具体如下:1.参保单位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中午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结次月人员增减变动。

2. 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7点,各级社保中心负责批量生成次月每一参保单位的缴费台账并直接发往地税部门进行扣缴。

参保单位次月1日起可以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查询当期应缴情况。

确有错误的,可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重新办理。

3.从7月1日起,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的参保单位不允许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不允许生成单位当期应缴账)。

三、关于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调整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7月1日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用人单位相关政策参保缴费,缴纳五险。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用人单位缴纳五险,也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养老、医疗两险。

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精选合集)

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精选合集)

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精选合集)第一篇: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人社发〔2011〕120号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委、办、局、直属单位: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1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197号)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2011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相关待遇计发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当期缴费年度),市本级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人均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1794元。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月缴费基数上限不得高于11054元,下限不得低于1794元。

二、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分四档:第一档为11054元;第二档为3375元;第三档为2025元;第四档为1794元。

上述参保人员中,除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可以在上述四档缴费基数中任选一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他人员可选除第三、四档外的其他档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当期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为1794元。

三、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2011年7月1日后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05号)文件规定按“原办法”计发基础养老金时,市本级当期缴费年度月计发基数为1831元。

四、当期缴费年度内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的基数为3375元。

五、2011年6月30日前市本级按规定符合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当期缴费年度其伤残津贴(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以下办法调整:调整后定期待遇计发标准为:调整前的计发金额×调整系数(其中:调整系数为1.1026)。

2011年社保法.doc

2011年社保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2011年7月1日实施)(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社保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号社保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社保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 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2011年7月起社会保险收费标准

2011年7月起社会保险收费标准

累计
养老金 医疗金 失业金 社保合 公积金 5% 1% 1% 计 7%
累计
832.8
116.9
23.4
23.4
163.7
164
327.7
1、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险规定参保缴费 年过渡期。1)养老保险 为5%;2012年4月至 2014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 年3月,单位缴费比例为 1160.5 为9%,个人缴费比例为 为2%。3)工伤保险
2
外来从业 人员非城 镇户籍
缴费明细 及比列
基数
养老金 医疗金 失业金 生育保 22% 6% 1.7% 险0.8%
工伤保险 残疾人保 社保合 公积金 0.5% 障金1.6% 计 7%
缴纳城保
1558
342.8
93.5
7.8
25
469.1
110
缴费明细 及比列 3 本市户籍 郊区 缴纳小城 镇
基数
养老金 医疗金 失业金 生育保 17% 7% 1.7% 险0.8%
累计 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1066.6 187.1
46.8
23.4
257.3
164
421.3
1487.9
累计
养老金 医疗金 失业金 社保合 公积金 8% 1% 1% 计 7%
累计Hale Waihona Puke 579.1124.7
15.6
140.3
110
250.3
829.4
1、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为45%,3)2013 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备注
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一、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且有福海县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我县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个人缴费:个人年缴费标准目前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档次,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按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政府补贴:自治区给我县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0元,县财政给参保人员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100元以上(不含100元)档次缴费的给予鼓励,按照每提高一个档次增加5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我县按最低标准代缴每人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

补缴或间断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

三、给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我县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生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将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及其他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如某参保人员选择100元标准参保缴费15年,则个人帐户余额=100元×15年(个人缴费)+50元×15年(政府补贴)+逐年利息,比存款多750元。

四、养老金待遇:参保人员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构成,领取到终生。

基础养老金目前自治区确定为每人每月100元。

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补缴费不计入缴费年限),从第16年起,每增加1年缴费,月增发2元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如某参保人选择100元标准缴费20年,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这位参保人月领取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即100元+(2×5)+(100元×20年+50元×20年+逐年利息)÷139,不算利息每月可领取131.58元,一年领取1578.96元,一年零三个月就领完了他缴纳的2000元,以后直到终生都要领取国家的钱。

东莞市社会保险 2011年7月起 缴费比例

东莞市社会保险 2011年7月起 缴费比例

东莞市2011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缴费总额
1、企业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1340*10%=134元/人/月(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单位缴纳:1340*11%=147.4元/人/月(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市外户籍参保人缴纳:1340*8%=107.2元/人/月
东莞市户籍参保人缴纳:1340*8%=107.2元/人/月
2、地方养老保险:
单位缴纳:1340*3%=40.2元/人/月,
个人不用缴费
3、工伤保险:
单位缴纳:1340*0.8%=10.72元/人/月
个人不用缴费
4、失业保险:
单位缴纳:1340*0.5%=6.7元/人/月
东莞市户籍参保人缴纳:1340*0.5%=6.7元/人/月
市外户籍参保人不用缴费
5、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单位缴纳:1340*2%=26.8元/人/月
个人不用缴费
6、门诊医疗保险:
单位缴纳:1340*0.3%=4.02元/人/月
市外户籍参保人缴纳:1340*0.5%=6.7元/人/月
东莞市户籍参保人缴纳:1340*0.5%=6.7元/人/月
7、总计:
单位缴纳:222.44元/人/月,缴费比例为16.6%
2012年1月1日起缴费比例为17.6%
个人缴费:东莞市户籍参保人:120.6元/人/月,缴费比例为9% 市外户藉参保人: 113.9元/人/月,缴费比例为8.5%。

深圳2011年7月1日社保缴费标准11

深圳2011年7月1日社保缴费标准11

公司部分
个人部分
12615
1261.5
1009.20
2,270.70
252.3
1135.36
63.08
16.82
16.82
3,502.78
2,241.28
2523 252.3 201.84 454.14 151.38 12.62 12.62 50.46 227.08 12.62 16.82 16.82 727.48
1,391.86 508.81 205.88
1,017.61 344.81 114.01
非深户员工缴交社保(综合)计算明细(2011年 非深户员工缴交社保(综合)计算明细(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标准) 日起执行标准)
(非深户员工此项缴费标准由企业选择参保) 非深户员工此项缴费标准由企业选择参保)
养老保险18% 缴 费 基 数 企业支付 个人支付 8% 10% 企业支付7%(其中) 小计 医疗保 险6% 756.9 地方补充 生育保险 医疗0.5% 0.5% 63.08 63.08 个人支付2% 小计 医疗保险9% 工伤保险(缴 费工资*0.5%) 失业保险按 人均工资 4205*0.4% 残疾人保 障金 总计
811.58
2523 277.53 201.84 479.37 151.38 12.62 12.62 50.46 227.08 12.62 16.82 16.82 75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
500.41 非深户员工缴交社保计算明细(2011年 非深户员工缴交社保计算明细(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标准) 日起执行标准)
1261.50 420.50 132.00
1009.20 336.40 105.60
2270.70 756.90 237.60 25.23 8.41 8.41 42.05

2011年7月1日社保法

2011年7月1日社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2011年7月上海市社会保险政策调整的实施

2011年7月上海市社会保险政策调整的实施

2 政策概要—外省市从业人员
医疗保险待遇
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医 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非城镇 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次月起, 可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中门诊医疗保险待遇 方面,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 帐户(门诊专用)。2011年度至2014年度(过渡期内),个人 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个人医疗帐户计入标 准按每月30元执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可用于本市医 保定点药店购药和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用完为 止;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 员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支付,按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非城 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待遇。 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 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 规定执行。
(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平的40%;每年在此基础 上递增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确定,最低按本市上平 的60%确定。按照过渡办法缴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共计缴费基数的37.5%。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 28.5%,分别为养老22%,医疗6%,工伤0.5%;个人缴费比例为9%,分 别为养老8%,医疗1%。
2 政策概要——外省市从业人员
工伤保险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 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 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 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 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 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 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 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 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2011年7月以后社保缴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

2011年7月以后社保缴实施细则及相关文件

高低、缴费年限的长短等,缴费基数越高、年限越长,退休时领取养老金也越多。

医保报销是统一标准的。

2011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经研究,现就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以下统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缴费办法(一)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且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可以逐步过渡。

1. 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2. 缴费比例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7%,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5%;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

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

在过渡期内,单位和个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比例,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保政策及问答

上海市2011年7月1日实施的社保政策及问答

上海市社保政策调整目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8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9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工伤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11)39号∙关于下发《<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1)38号∙关于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人社福发(2011)40号∙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7月1日起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本市调整部分社会保险政策问答∙本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政策问答∙关于本市用人单位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原参加综保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有关操作告知单∙外来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工伤)相关办事告知沪府发〔201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保障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说明:
原来镇保企业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镇保基本保险无个人缴费部分。缴费比例简单的概括为“25%+X,其中的"X",则是一种补充保险缴费。镇保暂无需缴纳残疾人保障金。
镇保设计的过渡期适用为政策调整时点上的镇保企业从业人员,以及根据区县新农保试点方案由老农保整建制转入镇保的企业从业人员。镇保调整时点后新录用的人员,统一按城保(职保)现行规定参保缴费,不属于过渡范围。
四、综保过渡并轨为城保
年份
缴费基数
缴费总比例
缴费比例拆分
社保最低成本
企业
个人
企业
个人
2011-7月前
2338
12.5%
12.5%
0
292.3
0



2011
3896*40%
37.5%
养老:22%
医疗:6 %
工伤:0.5%
残保:1.6%
养老:8%
医疗:1%
469
140
2012
X*45%
37.5%
2013
5%
医疗保险
12%
2%
6
1%
7
1%
失业保险
1.5%
1%
----
----
2
1%
工伤保险
0.5%
----
0.5%
----
0.5%
----
生育保险
1%
----
----
----
0.5%
----
缴费比例之和
37%
11%
28.5%
9%
27%
7%
住房公积金
7%
7%
----
----
----
----
残疾人保障金
1.6%
三、镇保调整过渡政策
年份
缴费基数
缴费总比例
比例分配
社保最低成本
企业
个人
企业
个人
2011-7月前
2338
25%
25%
0
584.5
0



2011
3896*60%
34%
27%
7%
631
164
2012
X*60%
42%
31%
11%
2013
X*60%
48%
37%
11%
2014
X*(60~300)%
48%
按当期职保比例
3、职保2以社平40%为2011年基数下限,五年过渡,主要是针对农村户籍职员的;
4、镇保的过渡政策在2011年以34%为缴费比例,社平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三年时间过渡,最终与社保(职保)并轨;
5、原综保、镇保个人是不缴费的,调整后员工的都需承担一部分费用,实际收入必然减少。
6、2011年7月后,非上海市户籍城镇人口均需严格执行22号文,全部缴纳职保,现已取消45岁限制。
五、未来社会保险的险种模式
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推行之后,社会保险将形成三种保险模式:职保、居保和新农保
保险类型
职保
居保
新农保
适应对象
就业在职职工
城镇未就业居民
农村居民
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医疗保险
----
1.6%
----
----
缴费基数
2338-11688
1559-11688
2338
缴费基数的比例
60%
4下限(含残保)
1066
421
469
140
631
164
缴纳对象
城镇户籍职员
外地农村户籍职员
原来缴纳者及现征地工
说明:
城保(调整后为职保):基本养老保险、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加之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金,一般又称之为五险一金,四金等。
1、企业五险成本一般为37%,个人为11%(同时需要考虑住房公积金7+7%、残保金1.6%),缴费基数为个人上一年度12个月平均收入,并不低
于2010年社会平均工资3896元的60%为最低基数,300%封顶,2011年缴费下限为2338元,上限为11688元。
2、职保1失业与生育的比例可能性会有一些变化,目前还不明朗;
X*50%
37.5%
2014
X*55%
37.5%
2015
X*60%-300%
37.5%
说明:
1、养老保险与城保相同,医保比城保有所降低,生育、失业是否增加暂不考虑。
2、综保并轨范围为上海市用人单位及其农村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外来灵活就业人员暂不纳入实施范围。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按原政策缴费参保。
3、五年过渡,基数逐年增加最终与城保合并
工伤保险

----
----
失业保险

----
----
生育保险

----
----
上海市社保调整过渡政策
一、现行各类保险的状况
险种
城保
镇保
综保
企业
37%
25%
12.5%
个人
11%
--
--
基数
据实
2338
2338
二、过渡时期(第一年)缴费基数与比例
险种分类
职保(1)(对应原来城保人员)
职保(2)(对应原来综保人员)
镇保(过渡)
企业
个人
企业
个人
企业
个人
养老保险
22%
8%
22%
8%
17%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