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HJ 85-2005)
其他标准
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 电力可靠性基本名词术语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 火力发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 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
DL/T5004-2004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实验室设计标准
DL5028-1993
2004.06.01.起实施
DL/T5035-94 DL/T5044-95 NDGJ16-89中 的第12-13章
2004.06.01.起实施 2004.06.01.起实施 2004.06.01.起实施 2004.06.01.起实施 2004.06.01.起实施 2004.06.01.起实施 2004.06.01.起实施 2004.06.01.起实施 2004.06.01.起实施 2004.06.01.起实施
SDJ15-78 SDJ173-85
SDGJ75-86 DLJ58-81 SDJ279-90
SD134-84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第16号公告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第16号公告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第16号公告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年第16号公告
2004.06.01.起实施6.01.起实施
DL/T5191-2004 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 DL/T5192-2004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总布置设计导则 DL/T5194-2004 水电水利工程地质勘察水质分析规程 DL/T5195-2004 水工隧洞设计规范
TB/T10058-1998 铁路工程制图标准 TB/T10059-1998 铁路工程制图图形符号
序号
标准号 GY50001-2004 GY5067-2003 GY5068-2001 GY5069-2001 GY5070-2001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履行湖北省三峡工程三期(156米)库底固体废物清理监督职责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履行湖北省三峡工程三期(156米)库底固体废物清理监督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6.02.17•【字号】鄂环办[2006]14号•【施行日期】2006.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履行湖北省三峡工程三期(156米)库底固体废物清理监督职责的通知(鄂环办[2006]14号)宜昌市、恩施州环保局:湖北省三峡工程三期(156米)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工作在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下即将全面展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峡水库156米蓄水库底清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函[2005]99号)要求,湖北省三峡库区156米固体废物清理工作严格按《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峡水库156米蓄水库底清理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2005]23号函)(以下简称《清库通知》)精神执行。
依据《清库通知》条款,156米库底清理工作明确交湖北省移民局负责牵头,环保局作为三峡工程三期(156米)库底固体废物清理的监督者,将严格履行国务院《清库通知》中关于固体废物清理工作的监督职责。
鉴于我省固体废物清理的进展情况,在距离今年7月国家的三峡工程三期(156米)库底固体废物清理验收工期紧,蓄水在即的紧迫时刻,省环保局要求凡涉及三峡工程三期(156米)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地区的各级环保局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加强责任和使命感,克服困难,严格履行职责,监督工作参照2003年我省三峡工程二期(135米)库底固体废物清理监督程序与方法及要求执行,努力为全面完成我省三峡工程三期(156米)库底固体废物清理任务服务。
为更好地履行三期(156米)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工作的监督职责,省环保局要求各地建立周报制度,并于今年3月第一周开始实行,各地环保局要认真负责地按期填报。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
《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修订说明(发布稿)1. 修订背景为配合三峡工程水库蓄水,2003年6月底前要对库区进行环境保护清库工作,主要进行库底固体废物清理。
为保证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国务院三建委原移民开发局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
在这一规范的指导下,库底的二期清理工作圆满完成,保证了水库的按期蓄水。
在2006年将要按计划进行水库的三期蓄水,需要继续进行淹没区的固体废物清理工作。
鉴于原规范是以二期清库为主要对象编制的,同时在实际工作中有反映出规范中的一些问题,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要求在总结二期蓄水清库的经验基础上对规范进行修订,同时结束试行期。
根据,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组织科技人员深入库区对二期清库工作进行了全面调查,征求了库区相关人员对规范实施的意见,同时对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和工厂所在地的土壤重点进行了取样调查。
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我们完成了规范的修订稿。
2005年4月18日,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对包括本规范在内的有关清库的技术文件进行了评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我们最终完成了技术规范修订的报批稿。
2. 条文修订说明(1)总则1.3条由于规范不仅涉及三期的清库,也将为四期清库服务,所以规范的适用范围修订为“长江三峡水库各阶段蓄水移民迁移线以下区域的固体废物清理以及处理处置”。
消落带的问题和淹没区以外但是可能对水库造成影响的废物清理问题由来已久,此次调查多有反映,同时在论证过程中专家也提出了这一问题。
但是在专家最终评审过程中,有关专家和代表认为“消落带固废清理应纳入水库运行管理范畴;移民迁移线以上的固废处理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本规范内容”,所以在技术规范修订稿中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
一、清洁生产标准
2007-8-1
2007-10-1
清洁生产标准 平板玻璃行业
HJ/T 361-2007
2007-8-1
2007-10-1
清洁生产标准 烟草加工业
HJ/T 401-2007
2007-12-20
2008-3-1
清洁生产标准 白酒制造业
HJ/T 402-2007
2007-12-20
制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18-2012
2012-10-17
2013-1-1
铬渣干法解毒处理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HJ 2017-2012
2012-3-19
2012-6-1
环境工程 名词术语
HJ 2016-2012
2012-3-19
2012-6-1
水பைடு நூலகம்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15-2012
2012-3-19
HJ 443-2008
2008-9-27
2008-11-1
清洁生产标准 味精工业
HJ 444-2008
2008-9-27
2008-11-1
清洁生产标准 淀粉工业
HJ 445-2008
2008-9-27
2008-11-1
清洁生产标准 煤炭采选业
HJ 446-2008
2008-11-21
2009-2-1
制浆造纸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11-2012
2012-3-19
2012-6-1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607-2011
2011-2-16
2011-7-1
生物接触氧化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固体废物环境标准目录
2007-4-25
2007-10-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
GB 5085.5-2007
2007-4-25
2007-10-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GB 5085.6-2007
2007-4-25
2007-10-1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
GB 5085.7-2007
2007-4-25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试行)
GB 16487.9-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五金电器(试行)
GB 16487.10-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他浮动结构体(试行)
GB 16487.11-1996
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试行)
GB 16487.12-1996
1997-12-22
1998-7-1
固体废物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1-1995
1995-3-28
1996-1-1
固体废物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55.2-1995
1995-3-28
1996-1-1
固体废物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2003-6-30
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 19218-2003
2003-6-30
2003-6-30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4-2001
2001-11-12
2002-1-1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2001
2001-11-12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正文
《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正文ICS 27.140P 55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5381-2007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reservoir cleaningDesigning of hydroelectric project2007-07-02发布 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目录前言 ..................................................................... . (2)1 范围 ..................................................................... .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 (3)3 总则 ..................................................................... . (5)4 库底清理范围 ..................................................................... .. (5)5 库底清理项目 ..................................................................... .. (6)6 卫生清理...................................................................... (6)6.1 一般规定 ..................................................................... .. (6)6.2 清理对象 ..................................................................... .. (6)6.3 清理方法 ..................................................................... .. (8)6.4 技术要求 ..................................................................... (12)6.5 清理工作量 ..................................................................... ............................................... 13 7 建(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 ..................................................................... .. (13)7.1 清理对象 ..................................................................... (13)7.2 清理方法 ..................................................................... (14)7.3 技术要求 ..................................................................... (15)7.4 清理工作量 ..................................................................... ............................................... 15 8 林木清理...................................................................... .. (15)8.1 清理对象 ..................................................................... (15)8.2 清理方法 ..................................................................... (15)8.3 技术要求 ..................................................................... (16)8.4 清理工作量 ..................................................................... ............................................... 16 9 特殊清理...................................................................... .. (16)10 库底清理组织实施计划 ..................................................................... . (16)11 各阶段工作要求及成果 ..................................................................... .. (16)1前言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739号文)的要求,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水库卫生清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水库卫生清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24•【文号】卫疾控发[2005]261号•【施行日期】2005.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水库卫生清理规范》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261号)湖北省卫生厅、重庆市卫生局、湖北省三峡工程移民局、重庆市移民局:为进一步规范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工作,防止清理过程中的二次污染,结合以往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工作实际,2005年1-5月,卫生部与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共同组织专家对2002年两部门联合颁布的《长江三峡水库库底清理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了《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规范》。
现将此规范印发你们,请据此组织编制实施计划,并切实做好水库卫生清理工作。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目录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3.1 库底卫生清理3.2 传染病疫源地3.3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3.4 医院垃圾3.5 无害化处理4 卫生清理原则5 卫生清理对象5.1 一般污染源5.2 传染性污染源5.3 鼠类与鼩鼱类6 卫生清理技术要求6.1 一般污染源6.2 传染性污染源6.3 鼠类与鼩鼱类的毒杀7 实施与验收要求7.1 实施要求7.2 验收要求前言为保护长江三峡水库水质与库区环境,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健康,规范库区库底卫生清理工作,防止清理过程的二次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在总结长江三峡水库库底二期卫生清理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技术规范》(试行)进行修订,提出本规范。
水电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管理探讨
水电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管理探讨楚凯锋;殷海波;李国卿;颜剑波【摘要】水电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管理是水电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化和延伸.本文通过对我国正在建设的巨型电站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调查、总结和分析,探讨性地提出了水电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管理内容.该环保管理办法着力加强水电水利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全过程管理,促进移民安置区环保措施的有效落实,使移民安置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相协调,实现水电水利工程建设的持续发展.【期刊名称】《四川环境》【年(卷),期】2015(034)001【总页数】6页(P107-112)【关键词】水电水利工程;移民安置区;环境保护管理;总结;探讨【作者】楚凯锋;殷海波;李国卿;颜剑波【作者单位】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沙410014;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沙410014;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沙410014;中国电建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沙41001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3· 环境管理·水电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是水电水利工程的重点内容之一,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在带来大规模人口的迁移和大量移民工程的建设的同时,也带来了环境资源的重新分配和生态系统的重新构建。
随着社会的进步,水库移民安置关注的重点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平衡,同时也越来越关注生态环境的改善、社会关系的和谐。
我国水电开发的政策是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积极开发,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能源保障和满足用水需求。
2004年以来,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求大中型水电建设项目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随后国内有关部门在三峡、小浪底等工程中开展了移民安置实施的生态环境影响和保护方面的研究,并实施了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
随着对环境保护认识和提高,我国近年来在水电水利工程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一些法规、条例、规范和管理办法,为移民安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了理论基础;但对于水库移民安置工程环境保护的相关管理规定尚不完善,仅做了一些比较笼统的要求,且大多针对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没有针对维持移民安置区域和专项设施建设单元的环境体系而制定的环境管理办法,包括移民安置区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规定、环境保护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行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等没有具体的规范和规定。
商业资料《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正文解读
A thesis submitted toin partial fulfillment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ICS 27.140P 55DL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5381-2007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reservoir cleaningDesigning of hydroelectric project2007-07-02发布 2007-12-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目录前言 (2)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总则 (5)4 库底清理范围 (5)5 库底清理项目 (6)6 卫生清理 (6)6.1 一般规定 (6)6.2 清理对象 (6)6.3 清理方法 (8)6.4 技术要求 (12)6.5 清理工作量 (13)7 建(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 (13)7.1 清理对象 (13)7.2 清理方法 (14)7.3 技术要求 (15)7.4 清理工作量 (15)8 林木清理 (15)8.1 清理对象 (15)8.2 清理方法 (15)8.3 技术要求 (16)8.4 清理工作量 (16)9 特殊清理 (16)10 库底清理组织实施计划 (16)11 各阶段工作要求及成果 (16)前言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739号文)的要求,依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DL/T 5064-1996)于一九九六年颁布执行以来,推动了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的逐步规范化。
为贯彻执行《条例》,适应水电工程项目核准和水电工程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已将原《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DL/T 5064-1996)修改为《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 5064-2006)。
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库底清理的实践和思考
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库底清理的实践和思考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水库蓄水前必须进行库底清理。
长江三峡工程今年6月即将实现135米水位蓄水,蓄水前的库底清理工作,是依法按规范进行水库建设的体现,是保证枢纽工程及水库运行安全的需要,也是防止水库水质污染、保护库区及下游人群健康的需要,因而是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工作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经过库区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努力,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前的库底清理任务已经完成。
不久前,国务院长江三峡工程验收委员会移民工程验收组的验收结论是:135米水位线以下的库底清理任务已按规定全面完成,清理程序和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终验合格。
在二期工程蓄水之时,回顾库底清理工作的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对今后进一步做好工作是有益的。
1三峡二期蓄水库底清理工作的基本特点根据三峡建委颁布的《长江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库底清理规定》,库底清理的内容包括卫生清理、固体废物清理、建筑物及构筑物清理、林木清理等四个方面。
范围为坝前135米按二十年一遇洪水回水线(又称二期迁移线)以下的库底。
这次库底清理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1.1涉及面广三峡工程二期蓄水淹没涉及湖北省的夷陵区、秭归县、兴山县和巴东县,重庆市的巫山县、奉节县、云阳县、万州区、忠县、石柱县、丰都县和涪陵区。
上述12个区县在蓄水前都要进行库底清理。
其中有7个县城、18个集镇、44个场镇,有工矿企业648家,各类单位达2200多个,涉及到移民、卫生、建设、环保、林业、水利、交通等许多部门。
1.2任务量大根据长江水利委员会编制并经三峡建委办公室批准的库底清理方案,这次库底清理需拆除房屋1200万平方米和大量的铁塔、水塔、桥梁、水电站、抽水站等;需清理林木4.8万多亩;需清理县(乡)医院、卫生院816个,还有大量的牲畜栏、粪池、沼气池、坟墓等,需清运污物54万立方米。
此外,还要清理大量的堆存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以及其他固体废物。
1.3技术标准要求高三峡库区是传染病、地方病的高发区,存在许多自然疫源性传染病疫源地,肠道传染病在局部地区也时有暴发流行。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峡水库156米蓄水库底清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峡水库156米蓄水库底清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6.20•【文号】国三峡委发办字[2005]23号•【施行日期】2005.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峡水库156米蓄水库底清理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2005]2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重庆市人民政府:为做好三峡水库156米蓄水库底清理工作,保证枢纽工程及水库正常运行,防止水质污染,确保水环境安全,保护库周及下游人群健康,充分发挥水库防洪、发电、航运等综合效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根据“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三峡移民工作管理体制,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三峡办)指导和协调三峡水库库底清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清库工作进行指导;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负责本省(市)库底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县(区、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区、市)库底清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库底清理的范围、对象及时间卫生、固体废物、建(构)筑物的清理范围为坝前156米高程接20年一遇回水线(不低于158米);林木清理范围为156米蓄水位。
卫生清理对象为一般污染源和传染性污染源,固体废物清理对象包括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废放射源等;建(构)筑物清理包括房屋和构筑物;林木清理对象为林木,零星果木;易漂浮物清理对象为秸杆类易漂浮物质。
库底清理采用边搬边清和集中清理的方法,省(市)级验收截止时间为2006年6月。
三、库底清理的调查内容与设计方案实物量调查由湖北省、重庆市移民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安排,由三峡办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复核。
根据调查结果,由三峡办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长江三峡工程三期蓄水库底卫生、建(构)筑物、林木及易漂浮物清理方案》,经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峡建委)批准后,由湖北省、重庆市人民政府组织各县(区、市)编制库底清理实施计划,并批准实施。
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卫生清理规范》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报》
【年(卷),期】2005(000)008
【总页数】4页(P30-33)
【作者】无
【作者单位】卫生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123.7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无;;;;;;
2.卫生部、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 [J], 无;;;;;;
3.农业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三峡水库生态渔业技术规程》的通知 [J], ;
4.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库底清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J], ;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稽察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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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2.05.30•【字号】鄂环控[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环控[2002]14号)巴东县、兴山县、秭归县、夷陵区人民政府,宜昌市、恩施自治州环保局、计委: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按计划将于明年6月实施二期蓄水发电,二期工程库底清理工作(包括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已迫在眉睫。
今年4月,国务院在重庆主持召开了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库底清理工作会议,对库底清理工作进行了部署,同时,为规范、指导各地实施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工作,国务院三峡建设委员会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颁布了《长江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
5月27 日,我局会同省移民局、省计委、省建设厅等有关部门在宜昌举办了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培训班,对我省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工作进行了布置安排,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了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清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为进一步明确规范我省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固废清理任务,经研究,现将我省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库底固体废物清理的领导、指挥、协调工作三峡工程二期蓄水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工作关系到未来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这项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按照国家三峡建设委员会确定的“统一领导、分省负责、县为基础”的原则,各地政府要本着对历史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对国家形象负责的态度,切实做好本地区库底固体废物清理的领导、组织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统一监督、参与组织验收等项工作。
目前,库区四县(区)政府均已成立了清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库底清理的领导、监督实施工作,在此基础上,各地还应从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选调有责任心、有工作经验的同志参加领导小组工作,充实领导小组工作力量。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
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ICS 27. 140P 55水利行业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规范Specification for reservoir basin cleaningdesigning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project目次1 总则 (4)2 各阶段设计要求及成果 (6)3 库底清理分类 (7)4 库底清理范围 (8)5 实物补充调查 (9)5.1 建(构)筑物补充调查 (9)5.2 易漂浮物补充调查 (9)5.3 卫生清理补充调查 (9)5.4 固体废物清理补充调查 (9)6 建(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 (10)6.1 清理对象 (10)6.2 清理方法 (10)6.3 技术要求 (11)6.4 清理实物量 (11)7 林木清理 (12)7.1 清理对象 (12)7.2 清理方法 (12)7.3 技术要求 (12)7.4 清理实物量 (12)8 易漂浮物清理 (13)8.1 清理对象 (13)8.2 清理方法 (13)8.3 技术要求 (13)8.4 清理实物量 (13)9 卫生清理 (14)9.1 一般规定 (14)9.2 清理对象 (14)9.3 清理方法 (14)9.4 质量控制 (16)9.5 清理实物量 (16)10 固体废物清理 (18)10.1 一般规定 (18)10.2 清理对象 (18)10.3 清理方法 (19)10.5 清理实物量 (21)11 特殊清理 (22)12 库底清理保障措施 (23)附录A 库底清理实物量汇总表 (24)条文说明 (25)1 总则1.0.1 为适应水利水电工程水库库底清理设计工作的需要,提高水库库底清理设计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颁布《湖北省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档案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颁布《湖北省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档案建档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鄂环控[2002]3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2.11.12
【实施日期】2002.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颁布《湖北省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档案建档工作规定(试
行)》的通知
(鄂环控[2002]36号)
宜昌市、恩施自治州、秭归县、兴山县、夷陵区、巴东县环保局:
建立完整规范的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档案,是固废清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固废清理初验和终验的重要依据。
为了统一和规范我省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档案建档工作,我局组织编制了《湖北省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档案建档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湖北省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档案建档工作规定
(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工作档案的建设,指导各地建立完善的固体废物清理工作档案,根据《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试行)》和《湖北省三峡库区二期蓄水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阶段性验收及饮用水源安全评价工作技术大纲》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阶段性验收及饮用水源安全评价工作技术大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1.13•【文号】环函[2003]7号•【施行日期】2003.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长江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阶段性验收及饮用水源安全评价工作技术大纲》的通知(环函[2003]7号2003年1月13日)湖北省、重庆市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三峡工程二期将于2003年6月开始蓄水。
为确保三峡库区水环境的安全,促进库区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长江三峡二期工程验收工作的总体要求,国务院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决定对《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验收,并对库区水质特别是饮用水源水质安全进行综合评价。
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具体组织这项工作。
为此,我局组织编制了《长江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规划阶段性验收及饮用水源安全评价工作技术大纲》(以下简称《技术大纲》,现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一、《规划》实施情况阶段性验收和对库区水质特别是饮用水源水质安全进行综合评价,是国务院长江三峡二期工程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两省市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充分重视。
二、根据《规划》提出的2003年三峡二期蓄水工程阶段需完成库区污水治理、垃圾处理、工业污染治理和库底清理等四个方面的水污染治理任务,请两省市根据《技术大纲》要求认真进行自验(自验范围见附表)。
未列入规划的水污染防治项目也应进行自验。
所有自验必须按照附件要求填写。
三、为分析三峡成库后水质情况,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应对库区水质进行同步监测,并对蓄水前库区城镇的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监测点位见附表5、6。
请两省市及上游省份(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密切配合。
请于2003年3月1日前完成以上各项工作,并将自验情况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峡水库156米蓄水库底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峡水库156米蓄水库底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5•【字号】渝府[2005]218号•【施行日期】2005.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峡水库156米蓄水库底清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渝府[2005]218号)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切实做好库底清理工作,圆满完成三期移民任务,现将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峡水库156米蓄水库底清理工作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2005〕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重庆库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三峡工程三期156米蓄水库底清理工作应按照“国家统一领导,分省(直辖市)负责,以县为基础”的三峡移民工作管理体制组织实施。
为了搞好库底清理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三峡工程重庆库区三期蓄水库底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审查区县的库底清理实施计划,协调解决库底清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查指导库底清理工作。
全市库底清理工作由市移民局负责综合管理,并负责牵头做好建(构)筑物、林木清理的技术指导、监督及验收工作;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卫生清理的技术指导、监督及验收工作;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固体废物清理的技术指导、监督及验收工作;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做好库底清理过程中爆破安全及爆破器材的管理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市市政委、市林业局、市建委、市交委、市园林局、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配合上述牵头部门做好各项清理的技术指导、安全、监督及验收工作。
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组建库底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并落实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库底清理工作。
二、严格执行工作规范,保证库底清理质量库底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三峡建委批准的《长江三峡工程三期蓄水库底卫生、建(构)筑物、林木及易漂浮物清理方案》和市政府组织编制并批准的《长江三峡工程三期蓄水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方案》组织实施,在坝前156米水位范围内的清理对象不能出现任何遗漏,不能留下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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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前言1 总则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4 固体废物清理对象5 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要求6 设计方案要求7 实施要求8 验收要求9 测试方法长江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规范1 总则1.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保证三峡水库蓄水后的水质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和三峡枢纽工程运行安全,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三峡水库库底固体废物的清理以及处理处置的调查、规划、设计、实施、监测、验收等各阶段。
1.3 本规范涉及的清理范围为长江三峡水库各阶段蓄水移民迁移线以下区域的固体废物清理以及处理处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规范中被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与本规范同效。
GB4284 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5085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5086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8172 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16889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T15555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GB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与填埋污染控制标准HJ/T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CJ/T3039 城市生活垃圾采样和物理分析方法NY/T304 有机肥料有机物总量的测定CJ/T96 城市垃圾有机物的测定—灼烧法HJ/T61 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核技术应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手册当上述文件被修订或者被替代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或者替代文件。
3 术语在本规范中,采用下列术语的定义。
3.1 固体废物在三峡库区内生产、生活活动中产生并堆存而未处理处置的各种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以及被这些废弃物质污染的土壤。
3.2 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3.3 清理为保证三峡水库水质而进行的库底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包括库底堆存固体废物的收集、清除和无害化处理处置。
3.4 处理处置将固体废物焚烧,或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经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
3.5 废放射源由于超过使用期或其他原因而废弃的具有相当活度的放射源。
4 固体废物清理对象4.1 三峡工程水库环境保护清理工作主要为固体废物清理。
在这一过程中,必须对堆存在库底的粪便污泥、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废放射源以及固体废物清理后的原址中被污染的土壤等进行专门收集,运出水库淹没区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置。
清理后的设施、场地须按照《卫生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对于部分位于清理范围内的固体废物堆(场),按上述原则全部进行清理。
4.2 市政污水、粪便收集和处理设施中积存的污泥(包括公共厕所、粪池、化粪池、沼气池、废弃的污水管道、沟渠等设施中积存的污泥等废物)、牲畜栏和设施内积存的禽畜粪便以及类似的废物应予以清理。
正在使用的污水管道和埋在地下的污水排放支管内积存的污泥可不予清理。
4.3 堆存生活垃圾如符合下述鉴别指标之一,应予以清理:(1)废塑料重量含量大于或等于0.5%;(2)有机物重量含量大于或等于10%。
4.4 工业固体废物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予以清理:(1)其浸出液中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有害成分浓度大于或等于表1中所列指标的工业固体废物;表1 三峡水库库底工业固体废物与污染土壤清理鉴别标准项目浸出液浓度(mg/L)化学需氧量(COD)60氨氮15总磷(以 P 计)0.5石油类10挥发酚0.5总氰化合物0.5氟化物10有机磷农药(以 P 计)不得检出总汞0.05烷基汞不得检出总镉0.1总铬 1.5六价铬0.5总砷0.5总铅 1.0总镍 1.0总锰 2.0(2)工厂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中积存的污泥,包括工厂污水管道、沟渠以及处理单元等设施中积存的污泥等废物;正在使用的污水管道内积存的污泥可不予清理;(3)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以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生产、销售企业的生产车间、仓库的建筑废物。
4.5 下列危险废物应予以清理:(1)医疗卫生机构、医药商店、化验(实验)室等产生的列入《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各种医疗废物;(2)电镀污泥、废酸、废碱、废矿物油等以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各种废物及其包装物;(3)根据GB5085检测被确认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及其包装物;(4)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以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生产、销售企业废弃的生产设备、工具、原材料和产品包装物以及废弃的原材料和药剂;(5)农药销售商店、摊点和储存点积存、散落和遗落的废弃农药和农药包装物。
4.6 废放射源及含放射性同位素的固体废物应予以清理。
4.7 危险废物以及磷石膏等工业固体废物清理后的原址中的土壤,如果其浸出液中一种或者一种以上的有害成分浓度大于或等于表1中所列指标,应予以清理。
4.8 没有掺杂4.4条、4.5条、4.6条所列废物的煤矸石、粉煤灰、锅炉煤渣以及建筑废物不需要清理。
5 固体废物清理技术要求5.1 第4节所列固体废物清理对象均应在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处理处置场(厂)中处理处置。
如果没有符合标准的设施,应按照有关标准对固体废物进行暂存,待设施建成后进行处理处置。
所有固体废物的暂存地必须在水库最终淹没区外。
5.2 4.2、4.3、4.7条所列废物的处理处置必须满足GB16889或GB18485的有关要求。
5.3 4.2、4.3、4.7条所列废物如果满足或经过处理后满足GB8172和GB4284的有关要求,可以用作农用肥料或土壤改良剂施用于水库最终淹没区之外的农田、林地、绿化用地等土地。
以前款为目的的垃圾和污泥的处理可以在垃圾、污泥原堆放地进行。
用作农用肥料或土壤改良剂部分除去后的垃圾剩余部分应按照5.2条要求进行处理处置。
5.4 4.4条所列废物的处理处置必须满足GB18599的有关要求。
5.5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的处理处置必须满足GB18598或GB18484的有关要求。
5.6 医疗废物的处理必须满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的有关技术要求。
5.7 废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必须满足《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
6 设计方案要求6.1 在进行库底固体废物清理之前需要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编制库底固体废物调查报告和清理设计方案。
6.2 淹没区固体废物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生活垃圾堆放点的位置、高程、占地面积、垃圾组分和估算数量;(2)公共厕所、粪池、化粪池、沼气池、牲畜栏及屠宰场(点)的位置和占地面积;(3)工业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的种类、性质、成分与浸出分析结果以及堆存量;(4)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以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生产、销售企业所在地地下和周围土壤的抽样浸出分析结果以及被污染土壤的估算数量;(5)化工、化肥、农药、染料、油漆、石油以及电镀、金属表面处理等生产、销售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仓库拆除、清理产生的建筑废物的估算数量;(6)农药销售商店、摊点和储存点的位置和规模;(7)医疗卫生机构的位置和规模;(8)医疗废物估算数量和堆放位置;(9)废放射源的数量,源的核素名称,源的初始活度(Bq),源的现有活度,堆放位置等,具体内容参照《核技术应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手册》有关放射源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检查内容进行实施。
(10)废物清理的总清单。
6.3 在编制设计方案前,需对调查结果进行核实。
在核实中如果发现库底清理调查有遗漏的固体废物或者固体废物数量、性质有差异,应对调查结果进行调整。
6.3 根据经核实的调查结果编制库底固体废物清理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固体废物清理实物量;(2)固体废物的挖掘、收集、包装、装卸、运输、处理处置技术方案,以及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3)固体废物清理的组织形式和人员安排;(4)固体废物清理过程中样品分析方案和环境监测的安排;(5)固体废物清理的后勤保障和技术支持;(6)清理过程中环境及安全的风险事故应急措施;(7)投资估算。
6.4 大堆固体废物的清理应该进行方案比选,并进行专项设计。
6.5 库底固体废物清理设计方案经过审批后作为清理工作的验收依据。
7 实施要求7.1 在固体废物的收集、清除和处理处置过程中,必须注意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操作人员的防护。
7.2 固体废物运输过程中严禁遗洒。
7.3 危险废物应该使用专用容器装运。
容器材料应保证与所盛装的危险废物具有良好的相容性和稳定性,并不得有严重锈蚀、损坏和泄漏。
危险废物不得混装。
危险废物装运车辆和容器应该标有与所装运危险废物的名称或性质相符的标识。
7.4 施工单位在清理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和施工质量保证书。
7.5 施工单位在清理施工过程中和结束后,应编制施工质量报告。
施工质量报告分为单项报告和总报告。
施工质量单项报告在下列情况下编制:(1)每一个生活垃圾堆放点清理完成;(2)每一个工厂的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清理完成;(3)除上述废物之外的其他固体废物清理完成;在承担的工作范围内的所有固体废物清理完成后,编制施工质量总报告。
7.6 施工质量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清理的废物种类和数量;(2)清理的废物特性检测分析记录;(3)清理方法与清理流程;(4)清理设施与设备,包括名称、数量、处理能力、实际处理数量等;(5)清理作业记录;(6)清理后原址的环境质量检测结果;(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7.7 施工质量报告作为施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8 验收要求8.1 在库底固体废物清理完成后,应对全部清理对象进行自验。
8.2 最终验收时应对固体废物堆放地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按照下列原则进行:(1)垃圾堆放点按10:1的比例实地随机抽查;(2)粪池、牲畜栏等按1000:1的比例实地随机抽查;(3)化粪池、沼气池、公共厕所等按100:1的比例实地随机抽查;(4)屠宰场等按10:1的比例实地随机抽查;(5)危险废物堆放点全部进行检查;(6)对清理的工厂、商店以及农药销售网点和储存点进行重点检查;(7)对清理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20:1的比例实地随机抽查;各县被抽查的县级医院不得小于1个;(8)对废放射源全部进行检查;(9)如果在一个县内按照上述比例确定的抽查对象小于1,则抽查对象为1。
8.3 经过清理的固体废物堆放点应满足以下要求:(1)垃圾堆放点经清理后场址土壤有机物应小于或等于周围土壤有机物背景值,并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2)工厂、工业固体废物堆放地的土壤经检验后应满足本技术规范的要求;(3)不得残留医疗废物、废药品、废试剂、废农药及其包装物等;(4)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的残余量不应大于应清理量的万分之一;(5)其他废物残留量不应大于应清理量的千分之一;(6)不得残留废放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