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底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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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清理范围
清理范围主要包括:
(1)卫生清理范围为居民迁移线以下区域;
(2)一般建、构筑物的拆除与清理范围为居民迁移线以下区域;
(3)大体积建、构筑物残留体清理范围为居民迁移线以下范围内;
(4)林木清理范围为正常蓄水位以下水库淹没区。
9.6.2清理对象
(1)卫生清理
卫生清理对象包括所有可能对水体产生污染的固体、液体废弃物,包括常规污染源、传染性污染源、生物类污染源、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2)建(构)筑物清理
建(构)筑物清理的对象为清理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易漂浮物,以及清理范围内大体积建筑物和构筑物残留体。
建筑物指用于生产生活的各种类型、结构的房屋,包括城乡居民、单位、工矿企业的各类房屋。
构筑物指非居住性的各类构筑物,包括大中型桥梁、围墙、独立柱体、各类线杆、闸坝、烟囱、水塔等。
易漂浮物指建(构)筑物拆除物中密度小于水的材料,如木质门窗、木质杆材等,以及田间农舍旁堆置的柴草、秸秆等。
(3)林木清理
林木清理对象为清理范围内的园地、林地中的各类林木、零星树木及其残余的易漂浮物。
9.6.3清理方法
9.6.3.1卫生清理
(1)清理方法
1)常规(一般)污染源
化粪池、沼气池、牲畜栏、粪池、污水池等中的粪便、污泥应彻底清掏至库外,无法清掏的残留物,应加等量生石灰或按1kg/m2撒布漂白粉混匀消毒后清除。化粪池、沼气池、粪池、牲畜栏、污水池等的坑穴用生石灰或漂白粉按1kg/m2
撒布、浇湿后,用农田土壤或建筑渣土填平、压实。
2)生物类污染源
在居民区、垃圾堆及其周围100m的区域和耕作区范围内使用抗凝血剂灭鼠毒饵,禁止使用强毒急性鼠药。可投放溴敌隆或大隆毒饵料量每堆10g。
在耕作区灭鼠应在田埂上投饵,每亩投放毒饵10堆。
投放毒饵后5天,检查毒饵消耗情况,全被吃光处再加倍投放饵料。同时收集鼠尸并立即进行焚烧或距地面1m深埋处理;投饵15天后,收集并妥善处理鼠尸和剩余毒饵。
3)一般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在收集、清除和处理处置中应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破坏和污染环境,保障人群健康。固体废物的清理按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废放射性源分类清理及处理处置。
固体废物的收集、清运、装运、处置过程中,应采取密闭、遮盖、捆扎、喷淋、建密封容器、防渗层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4)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包括含有害成分的废矿物油、废有机溶剂、废油、废酸、废碱液等危险废物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应采用专用容器装运、收集、放置、装载,覆盖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应具有良好的兼容性和稳定性,不得有严重锈蚀、损坏和泄漏。危险废物不得于一般危险废物混装。危险废物装运车辆和容器、包装物及处置设施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识。
(2)技术要求
清理现场表面用土或建筑填平压实,粪便消毒处理后要达到GB7959的指标要求,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检测报告。粪大肠菌按照GB7959检测。
鼠密度按GB16882进行检查,不得超过1%。
需要清理的固体废物均应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理处置场(厂)进行,所有固体废物的暂存地必须在水库最终淹没区以外。
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场地的选择必须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危险废弃物处理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建设规应划要求。
卫生清理验收由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提供检测报告。
9.6.3.2建(构)筑物清理
(1)清理方法
1)建筑物拆除:
木(竹)结构、土木结构、砖木结构、附属房屋及三层以下混合结构的房屋采取人工或机械方法拆除。
2)构筑物拆除
围墙分砖(石)墙和土墙两类,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推倒。高出地面的水池可采用人工或机械方式推倒。
线杆包括铁塔、水泥杆、木杆等,各类线杆采取人工方式拆除,拆除的线材、铁制品、木杆等应回收运出库外。
3)防漂浮处理
建构筑物拆除后的木质门窗、木质杆材等,应及时运出库外或尽量利用,临
时库外堆放应加以固定,防止洪水冲入库中。
(2)技术要求
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后,残留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5m,拆除的线材、铁制品、木杆不得残留库区。
建筑物、构筑物清理后的易漂浮材料,不得堆放再库区移民迁移线以下,且需有固定措施。
对库岸稳定性有利的建筑物基础、挡土墙等可不予拆除。对确难以清理的较大障碍物,应设置蓄水后可见标志,并在地形图上注明其位置与标高。
9.6.3.3林木清理
(1)清理方法
需清理的各类林木,应尽可能齐地砍伐(或移植)并清理外运。林木砍伐残余的枝丫、枯木、灌木丛、秸秆以及柴草等易漂浮物应及时运出库外,就地烧毁或采取防漂浮措施。
(2)技术要求
林木清理后残留树桩不得高出地面0.3m,枝丫不得残留库内。林木清理残留量不应大于清理量的千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