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行为异议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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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异议答辩状

执行行为异议1

答辩人:陈xx,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xx县人,住xx县xx 镇xx街xx路四组。

因上诉人赖xx与被上诉人陈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陈xx诉苏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财产保全、执行以及上诉人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概况。

陈xx诉苏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xxxx年4月22日判决,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7月26日调解终结。因被执行人苏xx、曾xx拒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申请执行人陈xx于xxxx年8月7日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确定的起诉日(xxxx年11月6日)止的给付金钱义务是4192808元。被执行人苏xx、曾xx是一个地地道道的老赖,至今仅有苏xx的司机代为执行13.5万元,已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苏xxxxxx年开始向陈xx借钱,xxxx年3月18日与原xx县地产公司(早已名存实亡,由xxx市国土资源局接管)联合投资开发受让了本案三宗土地,因苏xx没有资质,登记在原xx县地产公司名下,苏xx是土地实际权利人之一,享有60%份额。

一审法院在审理陈xx诉苏xx、曾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于xxxx 年12月11日作出了(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对xxxx年3月18日苏xx与xx省xx县地产公司联合在现xxx市(原xx县)龙市镇投资开发的、登记在xx县地产公司名下的宁国用(99)字第306号、(xxxx)字第3027、(xxxx)字第3028号土地中苏xx所享有的60%份额(约270万元)予以冻结。(有接管单位提供、盖章的《联合投资开发土地》、《土地出让合同书》证实。60%份额包括土地使用权和股份,另40%是xxx市原xx县地产公司的)。xxxx年12月一审法院到xxx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和送达上述裁定书时,所冻结的土地档案中没有证实上诉人与苏xx转让的一个字、一份文件,也没有人说己转让。裁定书送达后,苏xx并未提出自己所拥有的60%份额已转让给上诉人或者申请复议,当时上诉人(与苏xx是十多年的要好的朋友,知道苏xx欠债)知道冻结也未申请复议。由于执行法院没有及时采取评估、拍卖措施,xxxx年10月31日上诉人乘机对(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的执行标的向一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由苏xx聘请律师。

本案冻结的标的是上述三宗土地中苏xx所享有的60%份额,协助执行人是xxx市国土资源局。上诉人主张:xxxx年7月4日,苏xx与本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苏xx以70万元将其所享有的上述三宗地块面积为2936.6平方米的60%份额出让给本人所有,按照股份转让书的约定,本人于xxxx年7月4日支付给苏xx20万元,又于xxxx年12月10日、xxxx年1月6日通过银行

转账的方式汇给苏xx共计50万元。上述三宗土地中苏xx所有的60%份额于xxxx年1月6日时就已属于本人所有,苏xx不享有该土地60%份额的所有权。(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有误。

一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委托司法鉴定,于xxxx年11月28日和xxxx年11月3日公开听证审查,认定赖xx提出的异议与事实不符,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xxxx年1月29日作出(xxxx)茶法执裁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赖xx的异议。

xxxx年2月27日,赖xx因不服(xxxx)茶法执裁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一审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经过实地调查、两次开庭审理还查明:①苏xx为了协调关系,xxxx年7月4日与赖xx草签了《协议书》,约定:苏xx委托赖xx全权开发苏xx购置的上述三块地皮,苏xx负责办理手续,赖xx负责今后的开发费用约200万元,归还双方投资后的利润各50%,建成的房屋按双方股份比例分房屋自行出售。当日赖xx依据《协议书》支付了今后的开发费用12万元,用于偿还尾欠工程款。《协议书》并未转让苏xx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变更登记。②xxxx年4月18日苏xx还经过上诉人同意,收取了肖龙庭230万元定金,次日与肖龙庭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终止了《协议书》,《土地转让协议》到xxxx年12月5日将230万元定金转为欠款才解除。③xxxx年10月24日赖xx代表xx省玖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盛公司”)以150.01万元中标了xxx市原xx县地产公司的40%股权后,苏xx与赖xx口头约定转让苏xx的60%股份,转让金是由赖xx承担肖龙庭230万元本息(被上诉人认为因该约定属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无效)。④《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在(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之后完成的,即苏xx为了逃债而虚构xxxx年7月4日就以70万元转让60%股份事实,与赖xx伪造《股份转让协议书》,调包其他往来凭据,临时制造收条、证明等。⑤xxxx年11月,上诉人在《股份转让协议书》复印件上加盖玖盛公司(注:玖盛公司是xxxx年11月7日才成立、xxxx 年5月21日才变更而成的)印章交xxx市规划局,骗取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xxxx年又伙同玖盛公司非法占有本案冻结的土地建商住楼。等等。一审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赖xx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书确认的基本事实中已经确认陈xx答辩中的反驳主张,陈xx的反驳主张包括了《股份转让协议书》系在(xxxx)茶法民一初字第663-1号民事裁定书之后完成、伪造等内容。

假话连篇,上诉人应对上诉状中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上诉人提出异议、起诉的证据是伪造的标注为xxxx年7月4日《股份转让协议书》,苏xx临时制造的三张收条,调包的12万元领条、两张个人业务凭证,xxxx年4月14日开庭中才提供《协议书》等。

证明被上诉人反驳主张的证据还有: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保全裁定书、协助查询存款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函、价格说明、招标须知、短信、xxx市国土资源局证明、刘小雄亲笔证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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