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范文word版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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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范文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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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1】

答辩人:孙利娟,女,35岁,汉族,职工,住东平县地税局家属院。

因答辩人与山东泰美乐食品有限公司(下简称泰美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一案,案外人尚福朋对查封泰美乐公司机器设备厂房等提出异议,特答辩如下:

案外人尚福朋认为因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钱。

经法院判决后,20XX年在执行程序中,尚福朋已于泰美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将泰美乐公司所有厂房设备、附属设施等财产归尚福朋所有,折抵欠款285万元。

因此,东平县人民法院不应对其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查封。

答辩人认为上述说法完全错误,理由如下:

第一,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实。

案外人称泰美乐公司欠其285万元纯系不存在。

案外人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泰美乐公司,纯系泰美乐公司为逃避债务而做出的虚假诉讼,不应成立。

第二,即使案外人与泰美乐公司的债务是真实有效的,但双方在执行阶段的和解协议也是违法的,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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