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检察室的设置现状及前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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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室建设规范化路径选择》范文

《基层检察室建设规范化路径选择》范文

《基层检察室建设规范化路径选择》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规范化已经成为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

然而,当前基层检察室建设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管理不规范、资源分配不均等,严重影响了基层检察工作的开展。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基层检察室建设规范化的路径选择,以期为提升基层检察室建设水平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当前基层检察室建设面临的问题(一)管理体制不健全当前基层检察室的管理体制相对混乱,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室的管理不够严格,导致检察室在日常工作中出现一些问题时,无法及时有效地解决。

(二)资源配置不均衡基层检察室在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配置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导致一些地区的基层检察室无法满足工作需求,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效果。

(三)信息化水平低当前基层检察室的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一些地区的基层检察室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上存在较大的差距,无法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三、基层检察室建设规范化的路径选择(一)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的基层检察室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检察机关的职责和权力,强化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室的管理和指导,确保基层检察室在日常工作中能够得到有效的支持和帮助。

(二)优化资源配置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物力资源和财力资源,确保基层检察室在人员配备、办公设施、经费保障等方面得到充分的支持。

同时,要加强对基层检察室资源的统筹和协调,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投入。

(三)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基层检察室的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应用能力。

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同时,要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和培训,提高基层检察人员的信息化素养和应用能力。

(四)加强队伍建设重视基层检察队伍的建设,加强队伍的培训和管理。

通过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等活动,提高基层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基层检察人员的思想教育和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问题与对策作者:高卫锋蒋秋湘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8期摘要设置乡镇派驻检察机构是当前各地检察机关在“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思路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乡镇检察室的改革,仍然是在摸索中进行,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少之又少。

实践出真知,只有将现行客观存在的事物加以研究并总结其中的规律,才能更好的服务理论研究、服务上级领导的科学决策。

本文以南通市检察机关乡镇检察室为蓝本,对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运行实践进行一些探索和研究,以期进一步完善此项改革成果。

关键词检察室职能改革作者简介:高卫锋,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干警;蒋秋湘,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侦监科干警。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216-02一、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基本现状乡镇检察室按职能配置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职务犯罪侦查型检察室、综合职能型检察室、巡回型检察室。

其中职务犯罪侦查型检察室是传统模式,职能单一,已不适应检察工作的新发展,基本上不复存在,本文不作讨论。

巡回型检察室是近年来一种临时、过渡的模式。

它是以部分检察权为基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巡回检察服务中建立的一种新型检察权运行机制。

巡回乡镇检察室承担检察咨询、接受控告、举报、收集线索任务,协助派出院各科室履行检察职能。

其优点是设立程序简单,运行成本低廉,灵活性较强,适应检察工作的新变化,缺点是没有常驻人员,不具有日常化、常态化管理机制,不能对乡镇的日常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不能参与日常的社会维稳和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不能随时接受群众的需求,工作连续性较差等。

综合职能型检察室是近年来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优化检察权配置的基础上发展起来,以法律监督为后盾的基层检察院派驻机构。

此种类型的检察室虽然是基层检察院的派驻机构,但它以派出院的名义履行检察职能,代表完整的检察权。

它职能全面,拥有多元化的权力配置。

浅议乡镇检察室建设

浅议乡镇检察室建设

浅议乡镇检察室建设作者:成文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02期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众所周知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是全面的,全方位的,而不是针对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

从目前的情况看,一些地方侧重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侧重于对具体案件的法律监督,而忽视了对蓬勃发展,势头发展强劲且众多新生矛盾和问题出现的广大乡镇农村的监督,有的地方甚至还是监督空白,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监督的缺憾。

而对在我国占人口多数,且出现了种种矛盾纠纷的广大农村,检察机关怎样去监督,怎样监督得好,怎样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的加快,怎样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检察机关需要与时俱进去探索、去思考、去创新。

关键词法律监督权派出法庭检察室作者简介:成文,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217-02一、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历史状况众所周知,公安机关在乡镇设立了派出所,法院在乡镇设立了派出法庭,这些人们都已熟知和认可了,并且是依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

检察机关在乡镇或某些领域设立检察室则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继而迅速扩展,就笔者所知,北方某些省份区县检察院在乡镇设立检察室已经普及,还相继设立了税务检察室,烟草检察室等。

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尤其是1996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和1997年新的《刑法》颁布实施后,由于管辖职权的划分,检察机关原来管辖的一些案件被划分了出去,一些乡镇检察室和专门检察院因管辖问题一时无用武之地,同时针对乡镇检察室的存在必要性陷入迷茫,纷纷相继归并和撤销。

十余年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新生问题和矛盾的不断涌现,加之又有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颁布实施,有些检察机关又再思考设立乡镇检察室的问题,其情势尤以海南省发展最为迅速,并在短时间内呈现出明显的积极的作用和效果,不能说不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和趋势。

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困境及出路

基层检察院队伍建设的困境及出路
检察人员总数
26至30岁干警
30至40岁干警
40至50岁干警
50岁以上干警
全院平均年龄
64人
5人
12人
33人
14人
41.53岁
(成都某县级市检察机关年龄分布图示)
中层干部总数
26至30岁干部
30至40岁干部
40至50岁干部
中层干部平均年龄
20人
1人
6人
13人
40.05岁
(成都某县级市检察机关中层干部年龄分布图示)
可以看出,该院平均年龄明显偏高,30岁以下干警只有5人,占干警总数的7.8%;40岁以上的干警有47人,比例高达73.4%,其中50岁以上的干警比例占全院干警的21.9%。而中层干部平均年龄高达40.05岁,在年龄比例上,年轻干部则比例偏小,人才断档现象可见一斑。
(三)人员结构失衡,办案一线力量吃紧。
同时,应着眼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业特点,对检察机关的管理模式、内部职能的区分、人员岗位的确定等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分类,取消检察业务人员的行政级别,将检察官的政治、工作、生活待遇同检察官等级挂钩,鼓励和引导检察官去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鼓励检察官职业的资历化和终身化,以便培养一批专家型的资深检察官,从而稳定检察官队伍。并取消非检察业务人员的法律职务,用单纯的行政职级管理作为对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的激励手段,鼓励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职级上取得发展。这样做,有利于建立良好的检察官管理机制,强化检察业务人员的司法属性,更大限度地保障检察官行使职权。
(三)人才管理手段有限
人才不是简单的劳动力,而是对人的体力、能力和智慧进行综合开发的结果。建立健全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动态地反映每名干警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考核体系,引导全体检察干警树立正确的人才价值取向是激发干警潜能的最佳途径,也是促进检察团体形成合力、达到和谐的有效手段。当前各院一般是采取年度一次的目标量化考核,设置固定的奖金分值,并按考核名次确定上浮系数,这虽然体现了考核差异性,但对于考核奖金的处理上,为了照顾全院所有干警的利益,不易拉开经济差距,长此以往,少数干警会产生“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心理,不利于干警积极性的调动。

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困境及对策思考

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困境及对策思考
第2 8卷 第 4期 2 0 1 3年 1 2月
邢 台 学 院学 报
J 0UR NAL 0F XI NGT AI UNI VE RS I TY
Vo l _ 2 8 . No . 4 De c . 2 0 1 3
基层 检 察 院派驻 乡镇 检 察 室设 置 的
困境及对 策 思考
关键 词:检察 室;法律监督;职能定位 中图分类号 :D9 2 6 . 3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6 7 2 . 4 6 5 8 ( 2 0 1 3 ) 0 4 . 0 0 3 6 . 0 3
历史上 乡镇检察室的发展经历 了自发建立、规 范弓 I 领 、撤销调整、重新探索几个时期。近几年, 检察 室的建设在全 国基层检察机关 中方兴未艾,但 它的建设仍然在摸索中进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少之又少 。以江西省新建县人 民 检察 院为例,该院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 检察 室有 5 个, 已 经建设并运行的检察室有 3 个, 作为一项探索性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的载体 ,检察室 在设置和运行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 问题。本文拟围 绕检察室运行中的困境及如何规范检察的工作等问 题进行讨论。 新 形势 下设立 乡镇 检察 室 的必要性 ( -) 适应 乡 镇经济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 ,随着 乡镇经济的迅速发展,新型 乡镇 的经济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也随之扩大,人 民群众 对乡 镇组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司法需求越来越大。另外,伴随经济的增长,农村 矛盾和犯罪也 日益凸出,一方面是 乡镇 、村干部贪 污挪用 惠农资金、土地补偿款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 不鲜;另一方面是赌博、毒品犯罪逐渐向农村蔓延, 因征地拆迁、新农村建设引发 的强揽工程、劳资纠 纷等事件增 多,甚至弓 I 起宗族之 间、村与村之 间的 群体性斗殴事件。这些 问题严重影响 了农村社会稳 定,耽误 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 因此,迫 切 需要建设 乡镇检察室,它能够有力监督 乡镇基层 组织依法行政 ,又能协助辖 区党委、政府参与农村 社会 治安 综合 治理 ,维 护农村 稳定 。 ( 二) 健 全 乡镇 司法体 系 、强化 法律 监督 职 能 的

乡镇检察室建设

乡镇检察室建设

试论乡镇检察室建设摘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是众所周知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应当是全面的,全方位的,而不是针对某一方面,或者某些方面。

从目前的情况看,一些地方侧重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侧重于对具体案件的法律监督,而忽视了对蓬勃发展,势头发展强劲且众多新生矛盾和问题出现的广大乡镇农村的监督,有的地方甚至还是监督空白,这不能不说是法律监督的缺憾。

而对在我国占人口多数,且出现了种种矛盾纠纷的广大农村,检察机关怎样去监督,怎样监督得好,怎样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进程的加快,怎样更好地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检察机关需要与时俱进去探索、去思考、去创新。

关键词:法律监督权;派出法庭;检察室一、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历史状况众所周知,公安机关在乡镇设立了派出所,法院在乡镇设立了派出法庭,这些人们都已熟知和认可了,并且是依据法律规定而设立的。

检察机关在乡镇或某些领域设立检察室则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继而迅速扩展,就笔者所知,北方某些省份区县检察院在乡镇设立检察室已经普及,还相继设立了税务检察室,烟草检察室等。

到了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尤其是 1996 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和 1997 年新的《刑法》颁布实施后,由于管辖职权的划分,检察机关原来管辖的一些案件被划分了出去,一些乡镇检察室和专门检察院因管辖问题一时无用武之地,同时针对乡镇检察室的存在必要性陷入迷茫,纷纷相继归并和撤销。

十余年后,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新生问题和矛盾的不断涌现,加之又有新的司法解释规定的颁布实施,有些检察机关又再思考设立乡镇检察室的问题,其情势尤以海南省发展最为迅速,并在短时间内呈现出明显的积极的作用和效果,不能说不是社会发展的需求和趋势。

究其法律根据,不少专家学者也出面探究,并找出了法律依据。

《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可以明确检察机关设立乡镇检察室作为派出机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这是毋容置疑的。

《基层检察室建设规范化路径选择》范文

《基层检察室建设规范化路径选择》范文

《基层检察室建设规范化路径选择》篇一一、引言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公正的窗口,是确保司法工作公正、公平、高效的关键环节。

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推进,对基层检察室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

本文将围绕基层检察室建设的现状及重要性、存在问题、以及如何进行规范化路径选择等几个方面展开探讨。

二、基层检察室建设的重要性与现状(一)重要性基层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的神经末梢,是司法工作的重要阵地。

其建设规范化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司法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规范化的基层检察室建设有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优化服务群众模式,确保公正、公平、高效的司法工作得到贯彻。

(二)现状当前,我国基层检察室建设已取得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如部分地区基层检察室建设水平参差不齐,部分地区存在人员配备不足、设施落后等问题,影响了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基层检察室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一)人员配备不足与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地区基层检察室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工作负担过重,影响工作效率。

同时,部分工作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满足日益复杂的司法工作需求。

(二)设施设备落后与信息化程度不足部分地区基层检察室的设施设备落后,无法满足现代化司法工作的需求。

同时,信息化程度不足,导致工作效率低下,难以适应新时代司法工作的要求。

四、基层检察室建设规范化路径选择(一)加强人员队伍建设1. 完善人员配备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人员,确保基层检察室工作的高效运转。

2. 加强培训教育: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技能培训等,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3. 实施激励机制: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对优秀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工作积极性。

(二)提升设施设备水平1. 加大投入力度: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提升基层检察室的设施设备水平,满足现代化司法工作的需求。

2. 推进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信息化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检察室建设情况汇报

检察室建设情况汇报

检察室建设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根据上级要求,我对检察室建设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汇报。

目前,我们的检察室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接下来我将就此进行详细的汇报。

首先,关于检察室的基本情况。

我们的检察室位于市中心,交通便利,办公条件较好。

检察室面积达到了500平方米,拥有办公区、会议室、档案室等功能区域。

办公区配备了先进的办公设备,为工作人员提供了良好的办公环境。

会议室能够满足各类会议的需要,档案室也做到了分类管理,方便工作人员查阅和利用。

其次,关于检察室的人员配备情况。

目前,我们的检察室共有工作人员30人,其中包括检察官、办公室人员、司法警察等。

他们中大部分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能够胜任各自的工作岗位。

同时,我们还注重对人员的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再次,关于检察室的工作情况。

在过去一段时间里,我们检察室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办理各类案件,依法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

我们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维护社会治安和法律秩序。

最后,关于检察室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虽然我们的检察室在一些方面取得了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比如,人员配备还不够充足,有些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养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另外,我们的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也有待提高,需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业务培训。

总的来说,我们的检察室建设情况总体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完善和改进工作机制,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检察服务。

以上就是我对检察室建设情况的汇报,希望领导能够给予指导和支持,谢谢!。

关于乡镇派驻检察室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乡镇派驻检察室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乡镇派驻检察室的问题与对策一、基层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如何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向农村延伸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是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设立乡镇检察室是当前基层检察院落实“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服务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近年来,农村的经济社会得到迅速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得到大步推进。

与此同时,乡村干部的经济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也随之得以扩大,乡镇、村干部贪污挪用集体土地补偿款、侵吞国家惠农资金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各种涉农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这不仅阻碍了中央强农惠农目标的实现,还影响了农村干群关系的和谐,滋生了许多新的矛盾。

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推动检力下沉,以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基层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室可以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接受群众的举报和申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协助辖区内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发事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二)健全农村司法体系、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当前,法律监督最大的需求在乡镇,法律监督最薄弱的环节也在乡镇。

有些基层地区,由于少数干部的腐败行为及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所引发的社会矛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和疏导,导致农村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这与基层法律监督不力有很大的关系。

在乡镇,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设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部分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也有自己的下设机构,唯独检察机关没有设立类似的机构,致使广大乡镇成为法律监督的盲点。

从社会控制角度来看,农村社会秩序缺乏科学而完善的法制治理机制,尤其是治理结构中的法律监督权仍处于基本缺失的状态,未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分工制衡机制。

1[①]因此,现阶段基层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室并推动其功能发挥,让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农村,以形成完善的农村法律监督机制,是健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司法体系的重要途径。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探究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探究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探究作者:赵金铸赵海龙李彦军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1期《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规定:“突出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灵活性,有利于各地结合各自实际合理配置检察职能。

”但实践中,过度的行政化使各地在内设机构的设置过程中更多地强调的是与上级检察机关在内设机构设置上的对应。

本文结合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和国内检察改革司法探索成果,在相关调研基础上,针对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实际,尤其是西部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对改革有所帮助。

一、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通常认为,检察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分为决策机构即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业务机构即检察机关各内设业务部门和行政服务与保障机构三个部分。

决策机构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规定得非常明确,长期以来变化不大。

但业务机构和行政服务与保障机构的设置,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伴随着我国检察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

(一)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现状经过建国初期的初建、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至1983年内设机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1983年至2000年内设机构调整以及2000年至今不断改革完善等四个阶段的发展。

199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高检发〔1996〕16号)成为其后检察机关机构调整的依据。

2001年中央办公厅以《关于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9号)对此进行明确,各地在2002年机构改革中以“三定方案”形式进行了确定。

至此,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基本框架确立。

以甘肃省为例,经数年来发展完善,各地目前基层检察院内设部门在10-17个之间。

(二)影响检察职能发挥的问题内设机构的对应设置有利于检察职能的发挥,但同时检察机关在人员管理上的过度行政化,造成为更多地解决干警的职级待遇而追求过度一致。

出现了如内设机构设置不规范、名称不统一、派出机构混乱等问题,对此多有学者论述,本文不再赘述。

工作心得:对当前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几点思考

工作心得:对当前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几点思考

工作心得:对当前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几点思考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批乡镇检察室应运而生,不可否认,乡镇检察室在服务农村经济建设,提升检察机关基层工作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实践的进展,检察室设置的范围过宽、过滥、管理工作薄弱等负面效应随之凸显。

90 年代中后期,乡镇检察室纷纷被撤销。

当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乡镇检察室建设工作又在铺开,这究竟是历史的倒退还是契合时代背景的正确举措?各方说法不一,各地检察机关在推进过程中也多有困惑,如何正确认识当前新一轮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意义、正确定位新时期检察室的职能和地位、实现检察室的长远发展和生存空间等是我们必须重视和思考的问题。

一、当前设立乡镇检察室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相对于现今的中国社会现状,是否有必要有条件重设乡镇检察室,舆论界存在着两种声音,一种认为当前设立乡镇检察室的条件还不成熟,应该缓行,理由如下:1、我国的司法资源有限,无法承担乡镇检察室的需要。

我国目前有19219个镇,15925个乡,如果每个乡镇检察室人员以3到5人算,平均3个乡镇设置一个检察室,就得设置11700多个乡镇检察室,需要35100到58500多人。

我国目前司法投入不足,经费难以保障,符合条件的检察人员短缺。

东部地区基层检察院办案一线都一直“喊渴”,西部地区,特别是西部边远贫困地区,检察官队伍青黄不接,断层现象严重,后备力量严重匮乏。

在我国目前司法资源非常紧张的情况下,大规模设立乡镇检察室,会使本来吃紧的司法资源雪上加霜。

2、配套法律法规、制度尚不健全,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实践经验不成熟。

虽然可以将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作为设立乡镇检察室的法律依据,但是以上法律法规对乡镇检察室的设立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乡镇检察室也未得到国家层面法律的认可。

3、基层检察室不能完全解决农村法律监督空白的问题。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困境及出路研究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困境及出路研究

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困境及出路研究基层民行检察工作是中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该领域的工作存在着一些困境,需要我们深入分析并寻找解决办法,以推动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一、存在的困境1. 面临法律知识和技能储备不足的挑战。

随着基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拓展,检察干警在调查取证、法律适用、案件办理等诸多环节需要更加深入的法律学识,但目前在基层检察机关,一些干警缺乏充足的法律知识和实践技巧,很难胜任对于那些复杂典型的案件审查,还有法律适用、监督执行等高难度的环节。

2. 惩罚力度较轻,对违规行为的制止效果不佳。

基层检察机关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较轻,很难从根本上切断违法现象,让违法者得到应有惩罚。

这样一来,违法现象和犯罪行为就难以得到有效的治理和制止,导致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发生扭曲。

3. 干部人员素质与等级制度双重制约。

现行的干部人员等级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导致一些干部晋升的主要依据是年限而非素质能力。

同时,由于从政治考核的角度来看,很多干部更加看重其整体工作效果,而对于基层检察干警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会全面推进的看法不是很重视,就会产生“表面工作”现象,导致基层检察工作质量有所下滑。

4. 数据化程度不足,很难搜集、处理和利用大量数据,这就导致了基层民行检察工作的推进和应用效能有限。

二、存在的出路1. 常态化的学习教育。

针对检察干警在法律前途、审查取证、司法适用等方面的不足,应开展长期、常态化的学习教育,并且根据干警工作中的实际需求,采取线上和线下结合的学习方式,通过专题讲座、经验交流等方式提供丰富的实践案例,进一步提升干警法律素质和实践技巧。

2.对违规行为在成本上进行考核。

加大对干警违反规矩惩罚力度力度的同时,可以建立各级合法行为的监督机制,减少违反规矩的概率。

建立合理的制度和标准,使干部按照标准办事,实现规范化、溯源化的治理方式。

检察机关乡镇检察室建设之路径探索

检察机关乡镇检察室建设之路径探索

检察机关乡镇检察室建设之路径探索摘要:由于地位不明确、职能不全面、保障不到位等因素的制约,乡镇检察室的建设仍然处在探索阶段。

乡镇检察室的建设应当在职能、机构、人员、设置方面做出合理定位的基础上,才能稳步推进,取得成效。

关键词:乡镇检察室;实践;定位乡镇检察室作为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检察职能,创新检力下沉工作机制的实践,必须不断探索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新思路,使得检察工作和法律监督的触角进一步向乡镇和农村延伸,从而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进而深入化解社会矛盾。

结合乡镇检察院设立,取消再设立这一实际,如何对乡镇检察院职能进行合理定位,发挥其桥头堡作用,避免其再重蹈履辙而一度被取消的结果,是当前乡镇检察室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就如何充分发挥乡镇检察室作用作以下分析:一、设立乡镇检察室之必要性分析乡镇检察院从设立到取消,再重新设立这一过程,充分说明了乡镇检察室的存在有其必然性。

这与当前社会发展的趋势及乡镇检察室的作用是分不开的。

当前社会矛盾主要集中在人数众多的基层——乡镇。

乡镇已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点和难点地区。

检察机关通过设立乡镇检察室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更好地服务于广大群众,是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客观要求。

(一)设立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对农村经济社会进行管理的需要随着党和国家对农村发展重视度的提高,各项惠农政策的普及,新农村建设的步伐加快,农村的经济和政治都得到了快速发展。

国家对于新农村建设的投入较之以往大大增加,乡干部的公共管理职权也相应扩大。

这时如果没有一个基层的检察监督机构的存在,那么村干部的职务廉洁性就得不到监督,这势必导致新的矛盾的出现,从而阻碍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乡镇检察室是顺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检察机关通过延伸监督职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管理的需要。

(二)设立乡镇检察室是推进检察改革,切实服务于民的需要乡镇检察室的建设使检察机关在基层有了自己的办事机构,使检察职能得到延伸。

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的思考

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的思考

【内容提要】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三十多年来,各地检察改革力度不断加大。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定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这一规定突出了内设机构设置的灵活性,为基层检察院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发展和探索的空间。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基层检察院机构设置,是一个值得实践与探索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今天,基层检察机关作为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础单位,其内设机构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检察职能的发挥以及检察机关在人们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

因此,思考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内设机构体系,对于促进各项检察业务的深入开展,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全面推进检察事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的现状从2002年机构改革以来,基层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以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能为中心,一般设立了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办公室、政工科、警务科、监察科、案件管理中心等内设机构,这些机构的设立从数量上来看,基本都是上下对应设置,从功能上来说,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基本相适应,较好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平正义,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对促进社会和谐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现行检察机关基层院内设机构体系,显示出了不少不适应或即将不适应社会发展和检察事业发展的环节和部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内设机构设置乱。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与检察职权的内部配置密切相连,内设机构设置的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反映了对检察权的认识。

目前全国甚至是同一地区的基层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没有统一标准。

检察院基层院建设情况汇报

检察院基层院建设情况汇报

检察院基层院建设情况汇报尊敬的领导:我是某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基层院的负责人,今天向您汇报我单位最近的工作情况。

一、机构设置我院目前设置了检察室、办公室、刑事审查部、民事行政检察部、公诉部、法制宣传教育部等基础部门。

其中,刑事审查部为主要承担刑事立案和办案工作的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负责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检察工作,公诉部则主要负责提起公诉工作,法制宣传教育部负责法律咨询和普法宣传教育。

二、干部队伍建设对于基层院的干部队伍建设,我们一直都非常注重,通过择优提拔、定期培训等措施,持续加强干部队伍的素质和能力。

此外,我们也通过参加人才招聘、选拔等方式,不断完善干部队伍,增强队伍的前瞻性和战斗力。

三、立案审查工作作为检察院最核心的工作之一,我院对立案审查工作一直都是高度重视,特别是在国家大力推进法治建设、净化社会风气的今天,对于各种涉法问题的及时审查和处置尤为重要。

因此,我院对立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同样非常重视,通过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流程,加强调度和督导,提升立案审查工作的精准度和准确性。

四、办案效果我院在办案效果上也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具体来说,我们坚持稳中求进、成效为先的原则,采取具体的办案措施和方法,在案件赔偿、刑事执行监督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此外,我们也不断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与配合,增强办案的互动性和协调性,提高办案效果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五、思想建设我院也一直注重思想建设工作,特别是对于新时代的要求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践要求,我们更是要不断深化法治信仰,推陈出新,切实营造良好的思想氛围和工作环境。

总之,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积极承担着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稳定的使命。

未来,我们将一如既往地注重管理创新和业务提升,不断扩大工作领域,提高办公效率和质量,全力打造现代化、高效、专业化、人性化的检察机关。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期待您的指导和帮助!。

《基层检察院建设总体状况调研报告》

《基层检察院建设总体状况调研报告》

《基层检察院建设总体状况调研报告》基层检察院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涉及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

为了了解和总结基层检察院的建设状况,本文对基层检察院的总体情况进行了调研,总结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基层检察院建设的整体现状当前,我国基层检察院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基层检察院的数量在逐年增加,机构设置也越来越完善。

检察员的队伍不断扩大,专业素质也有所提高。

同时,通过对基层检察院的规范管理和配套设施的改善,基层检察院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有了明显提升。

二、基层检察院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虽然基层检察院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基层检察院的人员构成不合理,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过低,导致了工作负荷过重和队伍建设不均衡的问题。

同时,一些地方的基层检察院设施条件较差,办公环境不理想,影响了工作效率。

此外,基层检察院在技术手段上的应用较少,信息化建设进展不够快,限制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对策和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应采取以下对策和建议。

首先,加强对基层检察院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提高专业人员的比例和质量,加强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培养机制的建立。

其次,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基层检察院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资金和场所条件,在保障工作需求的前提下改善办公环境。

同时,加强基层检察院的信息化建设,推动技术手段的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四、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前景展望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将迎来更好的发展机遇。

未来,应加强对基层检察院的政策和资源支持,进一步完善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技术水平,实现工作的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提高整体工作效能。

总体来说,基层检察院建设将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和维护权益的保障。

综上所述,对于基层检察院建设总体状况的调研表明,我国基层检察院的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基层检察院论文办公室工作论文:浅谈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论文办公室工作论文:浅谈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的现状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论文办公室工作论文:浅谈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的现状及对策检察院办公室作为检察机关的综合协调部门,是承上启下、联系各方的枢纽,担负着后勤保障及维持机关正常运转的重大职责,办公室对促进基层检察院各项工作的开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要真正做好办公室工作,充分发挥好以文辅政的作用,却不是一件易事。

该如何抓好办公室工作,以适应检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充分发挥办公室在检察工作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一直是基层检察院积极探索的课题。

一、检察机关办公室基本职能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而作为基层检察机关的办公室虽不直接参与办案,却与各项检察职能有着密切的联系。

目前,基层检察院办公室工作主要职能包括:一是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安排单位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二是负责各类秘书事务及检察调研工作,负责起草本院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通报以及领导讲话等重要文稿,负责处理检察信息;三是负责档案管理、保密工作、处理机要文、电、传真、信件收发;联络各业务部门,落实和督办领导批办的具体事项;四是负责检察委员会工作,承担检察委员会会务工作;五是计财装备工作和机关后勤及接待工作;六是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

二、该院办公室人员构成状况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是各项检察职能的载体,也是实现检察权的工具,其设置是否合理和科学,直接关系到履行各项职能的效率和质量,更是关乎整体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程度与整个检察工作的发展方向,而办公室人员构成也显得尤为重要,以长洲区检察院办公室情况为例,其构成状况:一是综合情况,长洲区检察院现有在编人数29人,办公室2名在编人员(本科学历),占全院人数的6.9%,每人在办公室工作年限不足2年,需要同兼任不同几个岗位。

二是办公室班子结构及晋升情况,现办公室配备一名副主任,行政级别科员,法律职务检察员,既不是党组成员也不是检委委员;在人员晋升方面,自2006年以来只有一名办公室副主任提任技术科科长,没有其他提任院或外系统领导的情况。

基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探究

基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探究

基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探究【摘要】当前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内部机构设置上主要存在无序设置、机械设置、缺位设置、错位设置等不足。

优化基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应坚持职能最优履行、资源最优利用、素质最优提升、法治最优体现等原则,进一步完善立法设计,分设公诉部门和诉讼监督部门,设立案件管理部门,因地制宜、统分结合。

【关键词】机构设置;开放性;调和性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县级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基层人民检察院)现行内部机构设置在诸多方面已表现出了明显的不合理性,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亟待进行改革。

本文专就基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进行初步探究。

一、现行基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存在的不足笔者认为,现行基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的不足:(一)千差万别,无序设置由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仅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这一概括性规定,并未对检察机关内设多少机构、机构名称如何、各机构相应承担什么职能等作出具体的界定与明示,从而导致基层人民检察院在设置内设机构时呈现出一定的任意性和无序性。

比如,有的基层院单设调研科,有的不设;有的把承担批准和决定逮捕职能的部门称为批捕科,有的称为侦查监督科,等等。

(二)上行下效,机械设置总体上讲,现行基层人民检察院内部机构设置的通常做法是参照上级院对应设置。

这种设置模式虽然有利于上级院对下指导,推动各项具体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但没有考虑基层院的不同实际,对于人数较少的基层院容易造成力量分散、各自为战、资源浪费等不良影响。

换言之,这种设置模式对人数众多的基层院而言有利的方面大于不利的方面,对人数较少的基层院而言不利的方面大于有利的方面。

一人科处室,就是这种设置模式的产物。

(三)区别对待,缺位设置这种配置模式的典型表现是有的检察职能(如调研、宣传)出现了无岗、无人、无责的“三无”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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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检察室的设置现状及前景分析——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形势下的从化地区为视角发布时间:2009-07-29 10:45:55 阅读数:[摘要]检察机关是维护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工作中心下移,设置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新举措,是检察机制改革中的一个新生事物,符合中国国情,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

但目前乡镇检察室建设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职能定位不清晰、保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制约了乡镇检察室的发展,本文拟就从化检察室建设的现状分析,总结目前各地的实践作法,试图对乡镇检察室的设置现状和发展前景进行粗略探讨。

关键词:乡镇检察室服务新农村建设一、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必要性检察机关担负着为农村新一轮的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新任务,乡镇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具有贴近农民群众、贴近农村基层的特点,在新形势下更有其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当前农村社会关系总体是健康、稳定的,但是农村建设、农民生活和农业发展确实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诸如农村流动人口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尚存在相当数量的严重暴力、黑恶势力、破坏农业生产和侵犯农民生命财产的犯罪,有些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城乡居民生活差距拉大引发的矛盾比较突出;土地政策调整、征占农村土地等引发一些显性的和潜在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这些都是农村社会发展建设中不稳定的因素和不和谐的音符,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所需要的法制环境差距甚远。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决议精神,下发了《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对检察职能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检察机关通过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可以为农民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可以为农村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通过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关系的调节,可以为农村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通过化解农村各类矛盾纠纷,可以为农村创造和谐稳定的生产生活环境。

由此,乡镇检察室的设立是大势所趋、工作所需、群众所盼。

(二)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检察机关具有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

目前乡镇基层政权中,已经普遍设立了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司法机构,部分乡镇工商、税务、土地等行政派出机构也一应俱全,各种司法、行政权力已经延伸到农村基层,唯独只有乡镇检察室的建设依然停滞不前。

检察机关在乡镇基层信息不通,对“两所一庭”的司法活动,以及行政派出机构的行政执法活动,难以纳入法律监督的视野,一定程度上造成少数法制观念淡薄的乡镇基层干部无视群众利益,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通过在基层设置乡镇检察室,扩大检察工作在农村的覆盖面,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使检察资源配置落实到农村,形成合力,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村司法体系。

此外,乡镇检察室与人民法庭、基层派出所、乡镇司法所共同组成完备的基层司法工作机制,能够一起发挥乡镇基层司法机构整体效能,进一步促进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三)服务农村经济建设、维护改革稳定大局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农村的社会稳定是前提。

近年来,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社会问题纷繁复杂,这一新形势下,迫切需要检察机关积极为之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使农村经济沿着充满生机活力的方向发展,乡镇检察室通过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能够协助辖区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发事件,通过分析辖区的犯罪特点和规律,协助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

二、乡镇检察室设置的模式及特征乡镇检察室的建立源于上世纪80年代,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少地方的检察机关试点建设了一批乡镇检察室,延续至今的原检察室和各地逐步设立的检察室大概有以下几种模式:(一)职务犯罪侦查型检察室。

职务犯罪侦查型是上个世纪80年代设立的检察室的基本形态,它符合当时经济发展态势,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乡镇检察室为例,设立的初忠在于打击乡镇迅速发展中引起的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

这种模式存在的前提是有“案”可办,权力架构,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职能就要立足于检察职能,接受乡镇党委的领导并不符合权力层级划分规定。

而且更为关键的是,乡镇检察室在双重领导体制下,非常容易被异化,成为当地乡镇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1[1]。

2008年,海南省由省级检察院推动乡镇检察室构建,在规范运行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综上,目前各地试行的县镇检察室虽然职能不一,模式不同,但是这些检察室的设立为检察机关派出机构的设立提供了探索性的模式,在维护农村改革稳定大局、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可行性分析及存在问题(一)建设乡镇检察室的法理基础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上级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

”这是组织法关于人民检察院在特殊区域设立派出机构的规定,其中对“特殊区域”的范围作了不完全列举,从中可以寻得检察机关在农村设立派出机构的法律空间,而所谓“根据工作需要”我们认为应理解为根据党和国家以及本级检察机关所在地区的工作大局需要,当前形势下,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就是服务1[1]《重构乡镇检察室》,邵长生,人民检察,2009年第2期。

大局,所以重建乡镇检察室,是符合组织法立法本意的。

《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第4条规定:“乡镇检察室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最高检的这一内部规定为乡镇检察室的设立提供了法理依据。

(二)乡镇检察室设置的理论基础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在新形势下检察体制改革进程中作出的历史性选择,有其坚实和科学的理论基础:一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实践。

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实现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要求,检察机关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乡镇检察室,深入农村,惠及农民,认真倾听农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农民群众满意作为对检察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坚持司法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意识。

此外,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创举。

通过乡镇检察室将法律监督延伸到广大农村,使检察工作内部机构改革能适应可持续发展。

二是国家权利制衡理论和救济理论。

权力制衡理论在现代被称作是否合宪的一个普适性标准,现代检察制度也是以权利的分立和制衡的宪政理论作为理论基础的。

检察权应该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或政府所执行的国家权力,是行政权与司法分权制约的产物。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其监督职能应辐射到行政权存在的每一个角落,可以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机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形成,保障社会主义法制在农村地区的实现。

(三)实践中的探索设置乡镇检察室,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体制,法律框架内的探索、创新和发展。

从化市院2006年率先在两级院设立了第一个村级法律服务室——太平镇元洲岗村法律服务室。

此后,相继在鳌头镇、良口镇、太平镇、吕田镇、温泉镇等5镇3街中都设立了检察室。

我们从从化院的做法中或许能够生动地看到目前的实践情况,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实践三年来,我们一直依照“六个一”为依托开展工作。

即是与各镇街政府达成一份协议后,悬挂一个检察室的牌子,开设一个箱子接受群众建议,组建一套领导班子后,布置一间房子,选定一个日子为群众排忧解难。

具体是在每一个检察室都挂“一块检察服务室的牌子”;与当地党委(或政府)签订一份《关于共同建立检察法律服务联系点的协议》,阐明建立检察法律服务联系点的宗旨意义,并对联系点的组织机构、职责任务、工作内容、工作方式方法作出明确规定;组建“一套班子”,每个检察法律服务室都由检察院和各镇(街)的有关人员联合组成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和镇街党委书记亲任组长,由一名副检察长和一名镇街党委(政府)副职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指定一名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检察法律服务室的日常沟通和联系工作;悬挂“一个意见箱”,在镇(街)主要路口专门设立方便群众反应情况、举报犯罪、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检察长信箱;开设“一间房子”,在镇(街)设置专门的办公室,作为检察法律服务室工作人员办公和专门接待群众来访的工作场所;选定“一个日子”,根据各镇(街)的具体情况,每月固定一个日子(特别是农民群众比较集中的墟日),对一些涉检涉法信访实行开门接待或在集市墟场设置服务点,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申诉以及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帮教、社会调查等活动。

同时,在检察法律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方面,制定了相关制度,作出了《关于深入开展检察法律服务工作的决定》,制定了《关于本院业务部门轮流到驻镇(街)检察法律服务室开展检察法律服务工作的规定》,列出时间表,规定各个科室开展服务活动的对点镇街和具体时间,并设计了《检察法律服务情况登记表》,要求各个部门开展服务活动后都要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做到件件有登记,案案有落实。

从以上设置来看,我院的法律服务室尚属于“非典型的乡镇检察室”,但是它为乡镇检察室的设置提供了典型的示范,可供探索的模式。

法律服务室建立以后,我院结合各镇的实际情况,开展了一系列的工作:在5镇3街新农村建设试点召开“预防职务犯罪、服务新农村建设”主题座谈会,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把自行编印的一千余册法律宣传资料送到农村基层干部手中;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角度对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提出法律意见,深入基层开展送法下乡、法律咨询活动等等。

这项工作虽然尚处于试点阶段,工作内容和机制还有待完善,但从各镇街群众的反应来看,可以肯定这一举措是检察工作近距离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途径。

四、加强乡镇检察室建设的对策与路径(一)当前制约乡镇检察室发展的主要问题实践中,乡镇检察室积极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为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但不容忽视的是,实践中乡镇检察室建设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1、法律地位不明确。

乡镇检察室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改革,更好的履行法律赋予的检察监督职能而确定设立的,其依据是最高检制定的《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相比而言,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和公安机关派出所的法律地位就非常明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规定;“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权利,市县公安局可以在辖区内设立公安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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