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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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检察机关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等级评定办法

省级检察机关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等级评定办法

省级检察机关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等级评定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评定内容 (1)第三章等级设定 (5)第四章评定程序 (6)第五章等级管理 (7)第六章奖惩 (7)第七章附则 (8)××省检察机关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等级评定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以下简称检察室)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和服务群众水平,根据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检察机关统一实行检察室等级评定制度。

第三条等级评定工作坚持严格标准、实事求是的原则,严肃评定纪律,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评定质量。

第二章评定内容第四条检察室等级评定内容包括:受理来信来访,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职务犯罪预防,基层执法司法活动监督,监督涉农政策、项目、资金等信息公开,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人大代表联络,阵地建设,队伍建设,检务保障等11个方面。

第五条受理来信来访(一)接收群众举报、控告、申诉,接待群众来访,区别情况答复或移送。

(二)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区别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及时通知、移送。

第六条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一)采取公开举报电话、开展举报宣传等多种方式,不断拓展举报线索收集渠道,扩大线索来源。

(二)对发现、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做好登记、移送。

(三)经检察长批准后,协助自侦等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第七条职务犯罪预防(一)开展预防宣传、廉政警示教育。

(二)开展预防调查,提出预防检察建议。

第八条基层执法司法活动监督(一)建立与辖区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等单位联系制度,定期进行走访、座谈、召开联席会议。

(二)对人民法庭的诉讼活动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规定情形的,及时移送派出院有关部门。

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困境及对策思考

基层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设置的困境及对策思考
第2 8卷 第 4期 2 0 1 3年 1 2月
邢 台 学 院学 报
J 0UR NAL 0F XI NGT AI UNI VE RS I TY
Vo l _ 2 8 . No . 4 De c . 2 0 1 3
基层 检 察 院派驻 乡镇 检 察 室设 置 的
困境及对 策 思考
关键 词:检察 室;法律监督;职能定位 中图分类号 :D9 2 6 . 3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 6 7 2 . 4 6 5 8 ( 2 0 1 3 ) 0 4 . 0 0 3 6 . 0 3
历史上 乡镇检察室的发展经历 了自发建立、规 范弓 I 领 、撤销调整、重新探索几个时期。近几年, 检察 室的建设在全 国基层检察机关 中方兴未艾,但 它的建设仍然在摸索中进行,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可借鉴的实践经验少之又少 。以江西省新建县人 民 检察 院为例,该院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的 检察 室有 5 个, 已 经建设并运行的检察室有 3 个, 作为一项探索性延伸法律监督职能的载体 ,检察室 在设置和运行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和 问题。本文拟围 绕检察室运行中的困境及如何规范检察的工作等问 题进行讨论。 新 形势 下设立 乡镇 检察 室 的必要性 ( -) 适应 乡 镇经济发展、服务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近年来 ,随着 乡镇经济的迅速发展,新型 乡镇 的经济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也随之扩大,人 民群众 对乡 镇组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司法需求越来越大。另外,伴随经济的增长,农村 矛盾和犯罪也 日益凸出,一方面是 乡镇 、村干部贪 污挪用 惠农资金、土地补偿款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 不鲜;另一方面是赌博、毒品犯罪逐渐向农村蔓延, 因征地拆迁、新农村建设引发 的强揽工程、劳资纠 纷等事件增 多,甚至弓 I 起宗族之 间、村与村之 间的 群体性斗殴事件。这些 问题严重影响 了农村社会稳 定,耽误 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进程 因此,迫 切 需要建设 乡镇检察室,它能够有力监督 乡镇基层 组织依法行政 ,又能协助辖 区党委、政府参与农村 社会 治安 综合 治理 ,维 护农村 稳定 。 ( 二) 健 全 乡镇 司法体 系 、强化 法律 监督 职 能 的

市级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联络室)承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办法

市级检察机关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联络室)承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办法

市级检察机关
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联络室)承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派驻检察室(检察联络室)工作,全面启动我市派驻乡、镇检察室(检察联络室)承担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检察室(检察联络室)承担对本辖区被判处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在监外执行过程中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教育改造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职责。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监督、协调和配合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执行和社区矫正工作;
(二)为社区服刑人员和社区矫正组织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三)依法受理社区服刑人员及其家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申诉及请求,并及时转相关部门办理;
(四)积极开展犯罪预防工作。

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现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监所检察部门;
(五)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并协助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做好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工作;
(六)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相关工作制度。

与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等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开展社区矫正监督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并出席派出所、司法所召开的有关工作会议;
(八)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各类事故、重大案件,以及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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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所检察室规章制度

驻所检察室规章制度

驻所检察室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驻所检察室工作,保障检察官能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驻所检察室是检察机关设立在单位或者地方的工作机构,履行监督检察职责,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条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检察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忠于国家、人民和法律。

第四条驻所检察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驻所检察室设立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一人,办公室主任一人,工作人员若干名,具体人员编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检察长负责统一领导驻所检察室工作,组织协调各项工作,确保检察室正常运转;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分管具体事务。

第七条办公室主任负责协助检察长和副检察长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员工工作,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第八条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工作纪律,服从组织领导,秉公执法,保守工作秘密,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九条驻所检察室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履行监督检察职责,依法对单位或者地方进行检察监督工作;2. 接受来访群众投诉、控告,及时调查处理;3. 配合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工作,提供法律帮助;4. 参与执法活动,监督执行情况,保障法律权益;5. 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法律知识,提高社会群众法制意识。

第十条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检察机关开展工作,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第十一条驻所检察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流程,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工作质量。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二条驻所检察室工作流程包括但不限于:1. 接受来访群众投诉、控告,提供法律咨询,登记记录;2. 及时调查核实来访群众反映问题,制定处理方案;3. 督促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跟踪落实;4. 定期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上级检察机关指导。

第十三条驻所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勇于担当责任,公正廉洁,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8.08.23•【字号】晋司办〔2018〕105号•【施行日期】2018.08.23•【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司办〔2018〕105号各市司法局:《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8年第13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2018年8月23日山西省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业务。

第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通过成立联合党支部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的方式加强党建工作。

第二章执业管理第六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名称、章程、组成人员应当符合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第八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修改章程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报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自受理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的通知(高检发<199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试行)》试行三年来,对乡镇检察室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效果是好的。

实践证明在乡(镇)设置检察室是非常必要的。

为进一步加强乡(镇)检察室的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3年4月22日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1993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加强和完善人民检察院在基层的法律监督工作,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乡(镇)检察室是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乡(镇)检察室的任务是:(一)受理辖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二)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立案后的侦查;(三)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免诉的人员进行帮教;(四)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五)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

第四条乡(镇)检察室根据乡(镇)地域、人口、经济状况和工作需要设置。

乡(镇)检察室的设置和撤销,由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批。

第五条乡(镇)检察室配备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若干人,设主任一人,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一人,主任、副主任由检察员担任。

第六条加强对乡(镇)检察室的领导,建立必要的工作制度。

乡(镇)检察室在工作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法制原则,遵守《检察人员纪律》,忠于法律,忠于事实真相,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实践思考

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实践思考
检 察 室 检 务 保 障 “ 地 一 制 ” “ 任 一 制 ” _随 意 性 较 一 、一 ,] 2
( ) 置 派 驻 乡镇 检 察 室还 没 有 得 到 法律 层 面 的 一 设
认 可
大 。一 方 面 , 驻 检察 室 的办 公 经 费 由派 出 院 负 责 . 派 但 派 出 院 的财 政 经 费并 未 因存 在 派 出机 构 而 增 加 .更 无
县( 、 人 民检 察 院派驻 乡镇检 察室 的 市 区)
实 践 思 考
文 张 丽 珍 李 恒 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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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 客 观 存 在 的事 物 加 以研 究 并 总 结 其 中 的 规 律 . 才 能更 好 的服 务 理论 研 究 、 务上 级 领 导 的科 学 决 策 。 服 笔 者 以 山西 省 大 同市 南 郊 区人 民检 察 院 ( 以下 简称 “ 郊 南

( ) 驻 乡镇 检 察 室 没有 完善 的检 务 保 障 机 制 三 派 派 驻 乡镇 检察 室 尴 尬 的 法 律 地 位 和现 有 的分 级 财

派 驻 乡镇 检 察 室 运 行 过 程 中 面 临 的 困 难和 出
现 的 问题
政保 障体 制 . 得其 没 有 建 立 起 独 立 的 检 务保 障机 制 . 使
( 四 内部 业务 管理 不规 范 目前 , 出 院对 检 察 室 的管 理 没 有统 一 的模 式 。 派 有 的 由业务 部 门协 调 管 理 .有 的 由政 工 或 办 公 室 等 综 合 部 门统 一 管理 , 没有 规 范 的业 务 管理 部 门 。 员 管 理 尚 人
依 据 . 其 自身 命 运 多舛 的一 个先 天 性 原 因 。 现 有 的 是 在 基层 司 法机 构 体 系 中 . 有关 人 民法 庭 、 安 派 出所 的设 公

关于乡镇派驻检察室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乡镇派驻检察室的问题与对策

关于乡镇派驻检察室的问题与对策一、基层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室的必要性如何围绕“三项重点工作”向农村延伸检察职能,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是摆在基层检察院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设立乡镇检察室是当前基层检察院落实“重心下移、检力下沉,把法律监督触角延伸到广大农村”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服务乡镇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近年来,农村的经济社会得到迅速发展,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得到大步推进。

与此同时,乡村干部的经济决策权和行政管理权也随之得以扩大,乡镇、村干部贪污挪用集体土地补偿款、侵吞国家惠农资金等职务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各种涉农犯罪得不到及时有效查处,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障,这不仅阻碍了中央强农惠农目标的实现,还影响了农村干群关系的和谐,滋生了许多新的矛盾。

在这种形势下,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推动检力下沉,以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基层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室可以积极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接受群众的举报和申诉,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协助辖区内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影响农村稳定的突发事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驾护航。

(二)健全农村司法体系、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当前,法律监督最大的需求在乡镇,法律监督最薄弱的环节也在乡镇。

有些基层地区,由于少数干部的腐败行为及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所引发的社会矛盾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和疏导,导致农村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这与基层法律监督不力有很大的关系。

在乡镇,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设有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部分工商、税务、土地等部门也有自己的下设机构,唯独检察机关没有设立类似的机构,致使广大乡镇成为法律监督的盲点。

从社会控制角度来看,农村社会秩序缺乏科学而完善的法制治理机制,尤其是治理结构中的法律监督权仍处于基本缺失的状态,未能实现完整意义上的分工制衡机制。

1[①]因此,现阶段基层检察院设立乡镇检察室并推动其功能发挥,让法律监督的触角延伸到农村,以形成完善的农村法律监督机制,是健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司法体系的重要途径。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通知(晋政发〔1996〕76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四日)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适应我省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新形势的需要,保证法制的统一,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我省1949年至1994年,重点是1979年以来发布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公布于后,请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认真对现行的文件也进行一次清理,凡属本文所列废止的文件应立即停止执行;对涉及本部门需进行修订的文件,请尽快提出修订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附所废止和需修订的政府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目录废止的规章目录(74件):类别序号文号及发布时间规章名称说明文物1晋政发〔198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已被《山西省1985.3.7加强文物市场管理打文物保护实施击文物走私活动的通办法》、全国告人大常委会《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代替2晋政发〔1987〕6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87.7.31认真宣传贯彻国务院同上《关于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活动的通告》的通知物价3晋政发〔1982〕155号关于小商品价格实行自行失效1982.12.13市场调节的实施办法4晋政发〔1987〕54号内部宾馆、饭店、招自行失效1987.6.13待所收费管理办法5晋政发〔1988〕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0.16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幅度的通知计划6晋政发〔1986〕101号关于继续认真贯彻《《山西省计划生育1986.12.28关于计划生育的若干生育条例》明规定》的通知令废止广播7晋革政字〔1974〕关于加强对公社放大自行失效电视第2号站和大队扩音机管理的通知教育8晋革发〔1979〕102号山西省高等学校教师自行失效1979.6.18岗位责任制试行办法9晋政办发〔1986〕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自行失效154号厅发国家教委等部门1986.11.27《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10晋政发〔1987〕8号山西省乡镇人民政府自行失效1987.2.6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农业11晋政发〔1975〕130号山西省渔业生产的若被《山西省实1975.6.26干试行规定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代替12晋政办发〔1987〕49号关于解决当前农村果被《山西省农1987.6.2园承包纠纷问题的通村合作经济承知包合同管理条例》代替13晋政发〔1987〕7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5振兴旱作农业的决定物价14山西省依靠科技促进自行失效1989.5.28粮食增产的奖励办法土地15晋政发〔1987〕93号关于认真加强土地管自行失效1987.10.19理坚决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林业16晋政发〔1982〕74号山西省育林基金、更自行失效1982.6.18改资金实施办法17晋政发〔1986〕37号山西省野生动物保护被《山西省实1986.6.13管理办法(试行)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代替水利18晋革发〔1979〕165号山西省保护水利工程被《山西省水1979.9.22保障防洪安全布告利工程管理条例》、《山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山西省防汛管理暂行办法》代替19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水1985.9.10保护水利工程实施的工程管理条例通知》代替测绘20晋政发〔1986〕85号山西省测绘管理办法被《山西省测绘条例》代替交通21晋革发〔1979〕60号山西省公路路产奖惩被《山西省公办法路管理条例》代替22晋政发〔1984〕47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5.21支持农民发展运输业的通知23晋政发〔1987〕7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7.9.4加强公路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环保24晋政发〔1979〕106号关于奖励综合利用的自行失效1979.6.18通知标准25晋政发〔1987〕53号山西省产品商品质量自行失效1987.7.6监督办法电力26晋革发〔1978〕44号山西省“三电”工作自行失效1978.1条例27晋政发〔1981〕125号转发国务院关于节约自行失效1981.7.1用电的指令(节能指令第二号)的通知煤炭28晋政发〔1984〕8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4.8.27进一步加快我省地方煤矿发展的暂行规定29晋政发〔1986〕20号山西省乡镇煤矿整顿自行失效1986.9.1办法工商30晋发〔1987〕7号山西省发展个体工商自行失效1987.3.19业暂行办法经贸31晋政办发〔1986〕8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6.30厅转发《试行地区、部门经济目标管理并建立责任制的办法》的通知32晋政发〔1986〕98号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自行失效1986.12.24业企业厂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试行办法33晋政发〔1992〕11号关于企业关停并转有自行失效1992.1.28关问题的意见综合34晋政办发〔1987〕150号贯彻《国家行政机关被晋政办发〔1987.12.7公文处理办法》的实1994〕6施细则0号文件代替35晋政发〔1988〕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工作晋政办发〔1988.3.7规则1994〕37号文明令废止被新规定代替民政36晋政发〔1983〕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1983.1.7省民政厅《关于接收安置军队退休干部有关事项的报告》的通知37晋政发〔1985〕95号优待和安置服役青工被《山西省实1985.10.9试行办法施〈退伍兵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代替38晋政发〔1987〕14号山西省优待烈属、军被《山西省军1987.3.15属、残废军人暂行规人抚恤优待实定施办法》代替39晋政发〔1982〕10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全国人大1982.8.9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禁禁毒决定》绝鸦片烟毒问题的紧代替急指示的紧急通知公安40晋政发〔1985〕113号山西省消防管理处罚被《山西省消1985.11.27试行规定防管理条例》(1993)代替人事41晋政发〔1981〕18号关于干部退休退职工自行失效1981.2.21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动42晋政发〔1984〕1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被《山西省全1984.12.20省劳动局关于贯彻执民所有制企业行《矿山企业实行农招用农民合同民轮换工制度试行条制工人实施细例》意见的通知则》(1994)代替43晋政办发〔1986〕7号山西省贯彻《国营企被《山西省城1986.9.13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镇企业职工保规定》的实施办法险暂行条例》(1995)代替44晋发〔1987〕7号山西省改进企业工奖自行失效1987.3.19资金分配制度暂行办法45晋政发〔1988〕1号山西省实施《国营企被1995年1988.1.3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省政府62号规定》的细则令《山西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代替商业46晋政发〔1980〕27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山西省盐1980.11.25加强原盐市场管理的政管理办法》通告代替47晋政发〔1980〕225号批转省商业厅关于节自行失效1980.11.25约石油的紧急报告税收48晋政发〔1983〕3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新税法取代1983.3.11收缴牲畜交易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9晋政发〔1985〕59号山西省征收农林特产《山西省农村1985.7.10农业税实施办法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明令废止50晋政发〔1985〕86号关于改进屠宰税征税被《山西省屠1985.9.14办法的若干规定宰税征收办法》明令废止51晋政发〔1986〕46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被《中华人民1986.6.11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共和国个人所商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得税法》代替》的细则52晋政发〔1986〕76号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被《中华人民1986.9.3实施办法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代替53政府令第3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自行失效1988.11.4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办法54政府令第10号山西省处罚偷税漏税自行失效1989.6.27欠税行为的暂行规定55政府令第12号山西省农林特产农业被《山西省农1989.7.19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林特产税征收管理办法》明令废止外贸56晋政发〔1981〕1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自行失效1981.7.29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进出口委等单位关于加强外汇兑换券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57晋政发〔1985〕12号山西省地区实施《中被《中华人民1985.2.25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的规商品检验法》定替代58晋政发〔1985〕28号山西省利用外资引进自行失效1985.3.25技术若干优惠规定59晋政发〔1986〕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自行失效1986.4.2管理的补充通知60晋政发〔1986〕26号批转省经贸厅关于加自行失效1986.5.9强利用外汇外资、技术引进对个人工作管理的报告的通知61晋政发〔1987〕32号山西省进出口商品检被《中华人民1987.5.2验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替代62晋政发〔1987〕50号山西省鼓励外商投资山西省鼓励投1981.4.11实施办法资办法明令废止金融63晋政发〔1981〕51号批转农村现金管理暂被《现金管理1981.4.11行办法暂行条例》(1988)代替64晋政发〔1981〕69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山自行失效1981.4.29西省分行关于加强金融市场管理、打击收买倒贩伪币活动的报告65晋政发〔1983〕1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自行失效1980.10.15人民银行分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统一管理的补充办法的通知66晋发〔1987〕7号山西省开发资金市场自行失效1987.3.19暂行办法67晋政发〔1988〕7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自行失效1988.10.1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几项规定财政68晋政发〔1985〕2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被晋政〔191985.3.8实行“划分税种、核94〕34号定收支、分级包干”《关于实行分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税制管理体制的通知》明令废止69晋政发〔1986〕35号山西省征收教育费附自行失效1986.6.5加的实施办法(试行)70晋政发〔1986〕8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自行失效1986.7.2厅转发《山西省地方国营工交企业财务成本目标管理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71晋政发〔1986〕113号山西省政府办公厅转被《山西省预1986.9.10发省财政厅省计委等算外资金管理部门《关于加强预算条例》明令禁外资金管理的规定》止的通知72晋政发〔1988〕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自行失效1988.11.5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若干规定出版73晋政发〔1980〕210号批转省出版局九个单自行失效1980.8.29位关于制止滥编滥印书刊和加强出版管理工作的意见国防74政府令第7号山西省征兵工作实施自行失效1989.3.2办法(试行)——结束——。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县直部门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办法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县直部门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办法

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县直部门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办法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县直部门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管理办法派驻机构为加强对派驻(出)县直部门纪检组和各基层纪委的管理,根据州纪委文纪发[200*]3号、州委办公室文办发[200*]40号文件和县委富发[ 200*]25号《关于在县直部门派驻(出)和建立完善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一)15个乡(镇)纪委、县直机关纪工委、县教育局纪委、县经贸局纪委、县公安局纪委和金坝林场纪委的书记、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

(二)派驻县直部门的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

二、管理原则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的职能,是县纪委监察局工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乡(镇)和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受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委(党组)以及行政班子的双重领导。

县纪委监察局在办理案件时,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抽调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实行分片集中、交叉和异地办案。

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年终向县纪委常委会进行一次述职。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派驻(出)纪检组和基层纪委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协助、配合同级党委、政府或行政班子抓好所在单位或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

主要职责就是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格局。

具体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一)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行政班子会,监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决策,保证政令畅通。

(二)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开展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三)督促所在乡(镇)、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

镇检察室工作要求

镇检察室工作要求

镇检察室工作要求镇检察室工作要求镇检察室工作职责按照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开展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工作要求,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职责。

第一条受理辖区内(包括双安、汉王镇)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条开展辖区内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收集和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第三条开展与检察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和法律咨询,强化法治建设。

第四条开展检察调研工作,分析、总结和研究检察工作服务辖区经济建设的有效途径和措施,指导执法服务工作。

第五条与检务督察、检务公开紧密结合,受理社会各界及群众对检察机关的意见、建议及对检察干警违法违纪情况的反映。

受理、发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对诉讼中的违法问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第六条监督并配合辖区内社区矫正工作,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第七条完成县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镇检察室工作要求驻镇检察室是服务大局的重要举措,是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纽带,是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手段,是提高检察形象的重要途径。

为确保检察室工作健康顺利开展,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工作要求。

第一条加强领导。

分管部门的院领导要加强日常性督促检察工作,以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取得实效。

第二条加强协调。

派驻干警要主动加强与乡镇的联系协调,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开展联络工作。

第三条保障到位。

本院为检察室开展工作安排必需的人员力量,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确保工作正常运转。

第四条严明纪律。

派驻检察人员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向乡镇摊派经费、借用交通、通讯工具,给基层增添负担。

检察室工作人员要增强政治意识、服务意识、群众意识、纪律意识,认真扎实履职,积极有效开展工作,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用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赢得人民群众的称赞,在基层群众中树立检察人员的良好形象,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对检察工作的满意度。

第五条及时总结。

定期研究检察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总结检察室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推动检察室建设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检察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工作制度办法

检察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工作制度办法

检察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工作制度办法为加强本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建设,更好地服务基层、保障民生,根据《X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X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业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派驻检察工作站的设置第一条根据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实际需要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监督、因地制宜的原则,设立派驻检察工作站。

第二条派驻检察工作站的管辖范围,不受其所在镇、区行政区域限制。

派驻检察工作站的名称以其所在镇、区地名而定,统一为“X市人民检察院派驻××(驻在地名称)检察工作站”。

第三条根据全市行政区划,设立6个检察工作站,辖区覆盖全市14个镇、2个农场和4个区。

具体设置:第二章派驻检察工作站的职责第四条派驻检察工作站在本院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人民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开展涉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二)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协助初查发生在基层组织、民生领域等职务犯罪案件;(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辅佐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四)对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公安派出所诉讼活动履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五)对派出法庭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审讯职员法令办案行动举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推行职责,必要时可依法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开展相关公益调查等;(六)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七)以开展法令监督宣传教育、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八)开展与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XXX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代表的联络工作,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社情民意;(九)协助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十)本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派驻检察工作站的管理运行第五条派驻检察工作站办公用房商请驻地政府帮助解决。

第六条派驻检察工作站设站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3名,可以根据需要设副站长1名。

检察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工作制度办法

检察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工作制度办法

检察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工作制度办法为加强本院派驻检察工作站建设,更好地服务基层、保障民生,根据《X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X省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业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派驻检察工作站的设置第一条根据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的实际需要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等条件,按照方便群众、有利监督、因地制宜的原则,设立派驻检察工作站。

第二条派驻检察工作站的管辖范围,不受其所在镇、区行政区域限制。

派驻检察工作站的名称以其所在镇、区地名而定,统一为“X 市人民检察院派驻××(驻在地名称)检察工作站”。

第三条根据全市行政区划,设立6个检察工作站,辖区覆盖全市14个镇、2个农场和4个区。

具体设置:第二章派驻检察工作站的职责第四条派驻检察工作站在本院领导下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一)受理人民群众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案自首,开展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二)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协助初查发生在基层组织、民生领域等职务犯罪案件;(三)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协助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四)对人民法院派出法庭、公安派出所诉讼活动履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五)对派出法庭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审判人员执法办案行为进行监督,督促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依法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提起民事诉讼,开展相关公益调查等;(六)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等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七)以开展法律监督宣传教育、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八)开展与辖区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代表的联络工作,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收集社情民意;(九)协助开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十)本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派驻检察工作站的管理运行第五条派驻检察工作站办公用房商请驻地政府帮助解决。

第六条派驻检察工作站设站长1名,其他工作人员2-3名,可以根据需要设副站长1名。

试论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配置

试论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配置

试论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配置作者:王乐圃陈玉伟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18期摘要派驻乡镇检察室是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全面加强法律监督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平台。

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围绕检察室建设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社会各界对检察室的讨论和关注也呈现上升态势。

当前,派驻乡镇检察室建设的核心问题不再是“能不能做”、“要不要做”的问题,而是“怎么去做”的问题,而其中最关键的又是配置什么样的职权给检察室。

这是关系到检察室能否发挥职能优势,具有长久生命力的关键所在。

本文对此略作分析,并提出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派驻乡镇检察室职能配置法律监督作者简介:王乐圃,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玉伟,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72-04一、派驻乡镇检察室职权配置之困惑结合我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来看,乡镇检察室呈现了起伏发展的轨迹。

从1982年以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基层试点设置检察室,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时至上世纪90年代初,“全国已在重点乡镇设置检察室1020个,设置税务检察室2613个。

” 然而,由于盲目设置又缺乏有效管理,乡镇检察室弊端层出。

1998年检察机关教育整顿期间,明令暂不新设乡镇检察室。

200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要求各地合理调整乡镇检察室布局,作用不大的,予以撤销;确需设置的,由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不少地方因此干脆撤销了所有检察室,检察室制度逐渐萎缩乃至名存实亡。

然而,事物的发展总是螺旋式上升,在曲折中前进的。

2008年,海南省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得到高检院肯定。

高检院先后下发了《2009-2012年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检力下沉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并于2011年10月在海南海口召开全国检察机关派驻基层检察室建设工作座谈会,检察室又逐渐走上恢复和重建的道路。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晋政办发[2009]148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二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09]13号),设立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法制办),正厅级建制,为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能1.负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2.负责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认定工作。

(二)加强的职能1.政府立法方式创新和立法效果评估工作。

2.通过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省依法行政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完善和推进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二)承担统筹规划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拟订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

(三)协调、审查、修改省直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起草或组织起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

指导省会城市和较大市人民政府的立法工作。

(四)负责地方性法规草案、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工作。

承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国务院法制办发送省人民政府征求法律、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组织答复工作。

派驻检察室人员管理制度

派驻检察室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派驻检察室人员管理,提高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人员选任1. 派驻检察室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2)具有法律专业学历,具备法律职业资格证书;(3)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4)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2. 派驻检察室人员选任程序:(1)组织报名,审查资格;(2)进行面试、考核;(3)组织考察;(4)公示无异议后,办理任职手续。

三、职责与权限1. 派驻检察室人员的主要职责:(1)依法对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2)对在押人员、服刑人员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进行保护;(3)受理、调查、处理在押人员、服刑人员的申诉、控告;(4)参与对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的执法检查、整改等工作。

2. 派驻检察室人员的权限:(1)查阅、复制、摘抄与执法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2)要求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提供执法活动相关情况;(3)要求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的工作人员到派驻检察室接受询问;(4)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工作制度1. 派驻检察室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2. 派驻检察室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适应检察工作需要。

3. 派驻检察室人员应当加强与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监管场所的执法秩序。

4. 派驻检察室人员应当定期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监督指导。

五、考核与奖惩1. 对派驻检察室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方面。

2. 对考核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派驻检察室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检察机关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等级评分标准

检察机关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等级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开展预防调查每年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1分。
提出预防建议每年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1分。
预防调查报告引起基层党政主要领导批示且批示被落实的,每件加1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预防建议被相关单位整改落实的,每件加1分;被吸收为规章制度的,每件加1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4
基层执法司法活动监督(10分)
对线索未实行专人管理的,扣1分。
线索管理期间发生失、泄密事故的,扣2分。
上述评分标准累计减分下不保底。
1
发现、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5分)
5
评定内容:经检察长批准后,协助自侦等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评分标准:未经审批程序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每件扣2分,累计减分下不保底;
经批准后协助查办的,每件加1分;协助抓获在逃犯罪嫌疑人的,每人加2分,累计加分上不封顶。
接待群众来访不文明,被投诉并查证属实的,每次扣2分;被媒体曝光的,每次再扣3分。
对于检察室不能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移送而未及时移送的,每件扣1分。
对于检察室能够直接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依法处理、答复而未及时处理、答复的,每件扣1分;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每件再扣3分。
上述评分标准累计减分下不保底。
5
对于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及时记录信访事项,记录准确、不全面的,每处扣0.5分;对于涉检信访案件应制作接谈笔录,详细记录来访人基本信息、信访事项,未制作笔录的,每件扣1分;制作笔录但未经来访人核对并签名、捺指印的,每件扣1分;因保管不善,造成笔录丢失的,扣2分。
对于来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物品)清单,并由来访人签名后,妥善保管,未制作清单的,扣1分;清单未经来访人签名、捺指印的,扣1分;因保管不善,造成清单和来访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丢失的,扣2分。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9]2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9]23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的通知(晋政发[2009]2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山西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征收征用、行政强制、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等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法律文书和材料等经依法归档的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业已结案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依法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开展,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违法和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执法责任相结合;层级监督与行政执法部门内部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垂直管理部门领导本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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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
正文:
---------------------------------------------------------------------------------------------------------------------------------------------------- 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8月26日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保证山西省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加强派驻乡镇检察室规范化建设,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派驻乡镇检察室是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在乡镇的工作机构,在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设置要求:
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设置在经济较为发达、群众司法诉求较多、预防职务犯罪任务较重、设有“两所一庭”的乡镇。

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应当是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在职检察人员,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检察官不少于2人),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工作作风好、精通法律政策、熟悉各项检察业务等条件。

派驻乡镇检察室主任应当由检察官担任。

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任职实行地域回避。

派驻乡镇检察室办公场所设立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应有相对独立的工作用房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办公经费保障和检察人员管理由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负责。

第四条派驻乡镇检察室的管辖范围由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可以是一个乡镇,也可以一个乡镇为中心,同时辐射多个乡镇。

第五条派驻乡镇检察室在辖区内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举报、控告、申诉,接受犯罪嫌疑人自首;对涉检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开展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二)收集、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经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协助侦查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初查、侦查。

(三)经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对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对人民法庭的民事审判活动、调解活动实行监督,对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活动实行监督。

(四)协助上级检察院、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决定不起诉的人员进行帮教;协助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监外服刑人员的监管工作实行监督。

(五)立足检察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公开检务,在辖区内开展检察职能、办案纪律、办案制度宣传;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七)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派驻乡镇检察室由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分管,涉及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具体业务工作的,检察长也可以授权分管该项业务工作的副检察长组织办理。

第七条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或者其他检察院需要派驻乡镇检察室协助工作的,应当经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同意。

第八条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检察人员工作规范,遵循服务基层、方便群众、强化监督的工作原则,认真履行职责。

第九条派驻乡镇检察室应当建立与辖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络制度,及时通报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工作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条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实行报告制度。

每月应当定期将上月工作情况报告派出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分管领导。

重大紧急情况立即上报。

第十一条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执法,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忠实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

第十二条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检察纪律和廉洁从检规定,不能超越职权范围办案办事,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十三条县(市、区)人民检察院要制定对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考核制度,负责对派驻乡镇检察室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派驻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个人年度考核和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设置、变更、撤销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审批。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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