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操作流程(暂行)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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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公司客户黄金租借业务会计核算规程模版

银行公司客户黄金租借业务会计核算规程模版

银行公司客户黄金租借业务会计核算规程模版银行公司客户黄金租借业务会计核算规程一、总则1、为规范银行公司客户黄金租借业务的会计核算,制定本规程。

2、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公司客户黄金租借业务,包括黄金租借和归还。

3、银行公司应当根据《会计法》、《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在执行黄金租借业务的过程中建立健全的会计内部控制制度,保证银行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可比可审。

4、银行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会计核算。

二、会计核算内容1、银行公司应该进行黄金租借业务的会计核算,核算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黄金租借和归还的记录和凭证;(2)客户持有和借出的黄金数量、重量和价值;(3)黄金租借和归还的利息、手续费和其他费用;(4)黄金租借业务的收入和支出;(5)黄金租借业务的利润和税金;(6)其他与黄金租借业务有关的会计核算内容。

2、银行公司应该根据以上内容建立相应的明细账簿和科目,使得账务清晰明了、事实准确。

三、会计核算流程1、黄金租借流程:(1)客户向银行公司提出黄金租借申请,银行公司开立相应的黄金租借账户,并要求客户缴纳相应的押金;(2)银行公司确认客户缴纳的押金,并根据协议向客户借出黄金,同时制作相关凭证,并在明细账簿中记录相关数据;(3)客户收到借出的黄金,并将相应的利息和服务费缴纳给银行公司,同时银行公司制作相关凭证,并在明细账中记录相关数据。

2、黄金归还流程:(1)客户申请归还黄金,银行公司确认客户的黄金租借账户有效后,银行公司进行黄金归还操作,并在明细账簿中记录相关数据;(2)银行公司确认黄金的重量和质量等数据无误后,向客户返还押金,并制作相关凭证;(3)黄金租借业务结束。

四、会计核算制度1、银行公司应当根据会计制度、内部控制规定及公司制度等要求,制定明确的黄金租借业务会计核算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处理和记录,确保账项准确无误。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操作流程(暂行)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操作流程(暂行)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操作流程(暂行)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是指客户通过银行购买实物黄金后,将其出租给银行,由银行代为保管并支付租金的一种金融服务。

下面将介绍银行实物黄金租赁的操作流程。

一、开户流程1.填写开户申请表客户在选择银行后,需填写开户申请表,并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开户审核银行对客户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客户符合开户条件,例如年龄、国籍或居住地等要求。

3.签署合同经审核通过后,银行需要与客户签署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等相关条款。

4.缴纳保证金客户需要提供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租金保障,保证在合同履行期间及时归还租赁物。

二、购买黄金流程1.选择黄金种类客户需要选择要购买的黄金种类,常见的包括金块、金条、金币等。

2.支付付款客户需要将购买黄金的款项支付给银行,可以通过银行网银或现金等方式进行支付。

3.提取黄金银行在确认客户支付成功后,将为客户提取相应的黄金物品,客户可以到指定的存储点进行提取。

三、黄金保管流程1.入库验收银行在收到客户黄金后,将对黄金物品进行入库验收,确保黄金的规格和品质等符合要求。

2.保险托管银行将为客户购买相应的保险,对黄金进行保险托管,确保黄金安全。

3.定期盘点银行定期对黄金进行盘点,确保黄金数量、质量等符合租赁合同要求。

四、租金支付流程1.计算租金银行根据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比例和黄金质量计算客户需要支付的租金。

2.支付租金客户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银行支付租金。

3.提取黄金租赁期结束时,客户需要按照合同要求及时取回黄金物品。

五、结算流程1.结算黄金质量在客户取回黄金时,银行将对黄金物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黄金质量一致。

2.退还保证金在客户归还黄金和支付全部租赁费用后,银行将退还客户的保证金。

3.发放结算款项银行将向客户支付剩余的结算款项。

总结:银行实物黄金租赁的操作流程包括开户流程、购买黄金流程、黄金保管流程、租金支付流程和结算流程。

客户在租赁前需了解租赁合同中详细的条款,确保理解租赁流程和费用结构。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管理办法(暂行) 模版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管理办法(暂行) 模版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物黄金租赁业务管理,促进实物黄金租赁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物黄金租赁业务是指我行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法人客户(以下简称“承租人”)租出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赁费用,到期承租人归还等额黄金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物黄金是指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牌交易并能交割的标准黄金金条或金锭。

第二章基本定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黄金租赁业务是指由银行向法人客户租出自有货权的黄金,到期日收回相同重量相同成色黄金的租赁业务;企业法人按约定的日期向银行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黄金交付指的是银行和企业法人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租赁平台完成货权转移。

第六条企业法人用于归还租赁的标的必须是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定且能在交易所交易的标准金条或金锭。

第七条银行工作日指法定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营业日;货物属性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定,黄金分为“买入货权”或“某金库自有库存”的属性。

第八条缴费方式为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

一次性收取方式:租赁费在黄金租赁交付日或黄金租赁归还日一次性全额收取;分期收取方式:租赁费按月度或季度收取。

具体收费操作由经办分支行和法人客户协商决定。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实物黄金租赁业务由总行统一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

(一)金融市场部1.负责全行租赁所需实物黄金的统一调度、安排和管理,黄金市场风险管理;2.负责实物黄金租赁业务租赁结算价报价,定期发布黄金租赁基准费率;3.协同承租人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完成黄金货权转移和询价交易等工作;4.对客户持有的黄金本金逐日估值,预警因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5.负责法人客户黄金租赁业务逐日盯市,适时调整实物黄金租赁专用授信额度;6.根据逐日估值情况监督检查。

银行微信实物贵金属(“微黄金”)暂行业务规则

银行微信实物贵金属(“微黄金”)暂行业务规则

银行微信实物贵金属(“微黄金”)暂行业务规则一、总则为便利银行客户进行金融投资,提高客户的金融投资收益和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二、业务内容银行微信实物贵金属业务是指银行利用微信平台为客户提供真实的黄金、银饰品等贵金属产品的实物购买和交割服务。

具体业务包括:(一)产品开发和销售:银行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客户投资习惯,开发符合消费者需求的贵金属产品,并在微信平台进行销售。

(二)订单处理:客户在银行微信平台上提交购买贵金属产品的订单,银行进行审核、确认、交割等处理,并通过微信消息推送相关信息。

(三)交割服务:银行通过合作完成实物贵金属产品的生产、仓储和物流方面的配套服务,确保客户的贵金属产品能够及时、安全地交到客户手中。

(四)售后服务:银行负责协助客户进行退换货等售后服务,并提供与实物贵金属产品相关的市场行情信息和财务报表等服务。

三、业务规则(一)资格要求1、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2、已经在银行或微信平台开通实名认证账户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业务操作客户可以通过银行微信公众号进入实物贵金属产品的购买页面,选择购买的产品种类、数量、价格等要素,并提交购买订单。

订单提交后,银行客服进行审核,并通过微信消息通知客户订单状态。

在订单审核通过后,客户可以通过微信支付或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购买费用。

支付成功后,银行将按约定的交割方式将实物贵金属产品交到客户手中。

(三)费用标准购买实物贵金属产品的价格将由银行和供应商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并在银行微信平台进行公示。

客户购买实物贵金属产品时需要支付产品价格、物流费用和可能产生的税费。

具体费用标准也将在银行微信公众平台进行公示。

(四)风险提示客户在购买实物贵金属产品前,应当了解其产品特征、风险情况等方面的信息。

银行提醒客户一定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谨慎决策,承担相应的风险。

银行不对客户投资的贵金属产品的价值变化、赔偿补偿等方面承担任何责任。

黄金租赁流程

黄金租赁流程

黄金租赁流程黄金租赁是一种金融交易方式,也是一种投资方式。

在黄金租赁中,租赁公司以黄金为标的物,向客户提供资金,客户用资金购买黄金,然后将黄金存放在租赁公司指定的保险库中。

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客户可以选择支付租金赎回黄金,或者将黄金继续存放在保险库中。

黄金租赁流程相对简单,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首先,客户需要选择一家信誉良好的黄金租赁公司,进行注册并开设账户。

在注册过程中,客户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并进行实名认证。

注册完成后,客户可以登录账户,了解黄金租赁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租赁期限、租金计算方式、赎回黄金的流程等。

接下来,客户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资产评估。

黄金租赁公司会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资产状况,为客户量身定制黄金租赁方案。

客户需要填写相关的问卷调查表,以便租赁公司全面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从而为客户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

然后,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风险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黄金租赁产品。

租赁公司通常会提供不同期限、不同收益率的黄金租赁产品,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目标和资金情况,选择合适的产品进行投资。

在选择产品时,客户需要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揭示书,了解产品的特点、收益方式和风险提示,确保自己对产品有清晰的认识。

接着,客户可以进行黄金租赁操作。

在操作过程中,客户需要按照租赁公司的要求,填写相关的租赁申请表格,并进行资金划转。

一般来说,客户可以通过网上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将资金转入租赁账户。

在资金到账后,客户可以根据市场行情,选择合适的时间和价格,购买黄金并存放在保险库中。

最后,客户可以随时登录账户,查询黄金租赁产品的收益情况,了解黄金的市场行情,以及进行赎回操作。

在租赁期限届满时,客户可以选择将黄金赎回,或者选择续租。

如果客户选择赎回黄金,租赁公司会按照约定的方式,将黄金和相应的收益转入客户的账户。

总的来说,黄金租赁流程相对简单,但是在操作过程中仍然需要注意一些细节和规定。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管理办法(暂行)模版银行实物黄金租赁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物黄金租赁业务管理,促进实物黄金租赁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等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我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物黄金租赁业务是指我行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法人客户(以下简称“承租人”)租出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赁费用,到期承租人归还等额黄金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实物黄金是指可在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牌交易并能交割的标准黄金金条或金锭。

第二章基本定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黄金租赁业务是指由银行向法人客户租出自有货权的黄金,到期日收回相同重量相同成色黄金的租赁业务;企业法人按约定的日期向银行支付相应的租赁费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黄金交付指的是银行和企业法人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租赁平台完成货权转移。

第六条企业法人用于归还租赁的标的必须是符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定且能在交易所交易的标准金条或金锭。

第七条银行工作日指法定工作日;交易日指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营业日;货物属性指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规定,黄金分为“买入货权”或“某金库自有库存”的属性。

第八条缴费方式为一次性收取或分期收取。

一次性收取方式:租赁费在黄金租赁交付日或黄金租赁归还日一次性全额收取;分期收取方式:租赁费按月度或季度收取。

具体收费操作由经办分支行和法人客户协商决定。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实物黄金租赁业务由总行统一管理,各相关业务部门分工协作。

(一)金融市场部1.负责全行租赁所需实物黄金的统一调度、安排和管理,黄金市场风险管理;2.负责实物黄金租赁业务租赁结算价报价,定期发布黄金租赁基准费率;3.协同承租人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完成黄金货权转移和询价交易等工作;4.对客户持有的黄金本金逐日估值,预警因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5.负责法人客户黄金租赁业务逐日盯市,适时调整实物黄金租赁专用授信额度;6.根据逐日估值情况监督检查。

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操作规程为了规范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的柜台操作,根据《中国银行出纳制度》、《中国银行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及回购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银行品牌实物贵金属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业务介绍第一节基本规定一、本规程所指实物贵金属销售及回购业务包括我行自营品牌贵金属销售与代理贵金属企业销售贵金属两部分。

1、自营品牌实物贵金属销售:我行自行借入原材料或利用积存金库存作为黄金原料、自行设计并经总行指定贵金属加工企业铸造的品牌实物贵金属产品,通过我行网点或其他电子渠道向企业或个人出售。

2、实物贵金属代理销售:我行接受贵金属企业的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在银行指定营业网点或通过其他电子渠道代理贵金属企业与投资者(企业或个人)进行实物贵金属制品买卖。

二、产品销售模式。

产品销售模式可分为铺货式销售和订单式销售。

(一)铺货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根据银行销售需求,提前生产加工出产品并配送至银行网点,通过银行渠道进行销售,银行实现销售后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销售基础金额上划至总行金融市场中心指定账户或将销售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二)订单式销售是指贵金属合作企业不提前生产产品或仅提供少量产品供网点柜台展示,客户有需求并下单订购时,贵金属合作企业再根据客户订单组织相应产品生产和配送,银行收货或客户提货后再由银行根据约定的资金清算结算流程将相应款项全额划转至贵金属合作企业结算账户。

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中各类贵金属制品的销售模式、定价方式、销售价格、规格种类等销售信息详见总行每期发行通知。

三、个人和机构客户都可购买我行销售的实物贵金属制品。

(一)个人客户可以从阳光卡(活期一本通)转账或以现金购买。

按照《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交易金额单笔转账类5万元以上(含)、现金类1万元以上(含)的,客户需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机构客户只能以转账方式(可从他行转入)购买,转账支票及进账单上收款人为“中国银行”,用途为“购买贵金属制品”。

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操作规程(1)

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操作规程(1)

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操作规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维护银行声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

第三条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诚信、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进行实物贵金属销售时,应当遵循《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贵金属销售流程第五条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采用预约购买、线上售卖和线下自取的模式进行。

第六条预约购买:客户在银行官方网站或手机APP上进行预约购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以及预购买金属种类和数量。

预约购买后需在指定时间到柜台缴纳预付款并进行确认。

第七条线上售卖:客户通过银行官方网站或手机APP进行实物贵金属购买,需要提供个人基本信息以及购买金属数量。

完成购买后需缴纳全款。

第八条线下自取:客户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携带身份证和购买凭证到指定的柜台领取实物贵金属。

第九条客户在办理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时,银行应当核对客户身份证件和购买凭证,并记录购买信息。

第十条银行出售实物贵金属极其配套产品时,应主动向客户提供必要的业务咨询,客户应积极了解产品风险,银行应做好风险提示。

第十一条售后服务:客户在购买实物贵金属后,若存在质量问题或需要进行贵金属回购,可以到银行指定的柜台进行退货或回购业务。

银行应当依据市场价格实行回购或退货。

第十二条银行应当确保实物贵金属存储于安全、可靠的场所,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防范异常情况。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中查账制度,对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进行日常监控,防范业务风险和操作错误。

第十四条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应当纳入内部审计的范围,加强业务流程的审计和安全评估,及时发现并消化风险,保障业务合规运营。

第十五条国家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的监管,防范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处理业务违规行为。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相关管理部门及开办本业务的各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合作公司”,指我行选定的、与我行合作开展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产品类别(一)投资型产品:销售后可提供回购服务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如投资型金条等。

(二)工艺型产品:销售后不提供任何形式回购服务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如金币(章)、金摆件等。

第五条产品品牌(一)合作公司的独立品牌;(二)我行与合作公司协商确定的联合品牌。

第六条产品采用预订方式代销,代销原则是“先缴款订购,后凭证提货,无货则退款”。

由我行各代销网点向客户销售指定产品并收取客户货款后,向贵金属合作公司提交相应产品订单;合作公司根据订单需求将产品配送至该网点,网点人员并完成台账登记与实物分发工作的业务。

第七条代销渠道、指定提货点银行各分、支行财富管理中心。

第八条资金账户合作公司在我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合作公司账户”),并在我行申请办理POS机。

客户预订产品的资金通过现金缴款、刷卡、转账等方式入合作公司账户。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九条总行零售业务部为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主管部门,应设置贵金属业务管理员(互为AB角),负责代理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价格发布、台账管理、组织培训等日常管理,负责每日根据销售网点实际销售量向合作公司提交订单,负责与合作公司直接对接。

第十条各开办网点应设置贵金属业务专员,负责与总行零售业务部贵金属业务管理员直接对接,做好本业务的数据核对、数据申报、产品交接、客户提货、台账登记、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每日营业终了统计本网点当日销售情况,报送至总行贵金属业务管理员;在贵金属实物配送至营业网点时,与经办柜员一同完成验收货、台账登记工作;负责通知客户提取产品实物;客户提货时,与经办柜员一同做好客户身份核实、信息核对、产品交割和台帐登记工作。

黄金租赁流程

黄金租赁流程

黄金租赁流程黄金租赁是指一方将黄金出租给另一方使用,以获取租金的一种金融交易方式。

黄金租赁流程通常包括租赁方、出租方和金融机构三个主体。

下面将详细介绍黄金租赁的流程。

首先,租赁方与金融机构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方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与金融机构签订租赁合同。

在合同中,将明确租赁的黄金数量、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等具体条款。

接着,金融机构向出租方购买相应数量的黄金。

金融机构作为中间商,需要向出租方购买足够数量的黄金,以满足租赁方的需求。

购买完成后,金融机构将黄金存放在指定的仓库中,并出具相应的存货凭证。

随后,金融机构将黄金提供给租赁方使用。

根据合同约定,金融机构将存放在仓库中的黄金提供给租赁方使用。

租赁方可以选择将黄金提取出来,或者在仓库中进行交易,获取相应的收益。

在租赁期满后,租赁方需要将黄金归还给金融机构。

根据合同约定,租赁方需要在租赁期满后将黄金归还给金融机构。

归还的黄金数量需要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否则将按照合同条款进行相应的处理。

最后,金融机构向出租方归还黄金,并结算相应的租金。

在租赁方归还黄金后,金融机构需要将黄金归还给出租方,并结算租金。

租金的支付方式可以是现金结算,也可以是黄金结算,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操作。

总的来说,黄金租赁流程包括签订合同、购买黄金、提供黄金、归还黄金和结算租金等环节。

在整个流程中,各方需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同时,金融机构作为中间商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和监管责任,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合法性。

希望本文对黄金租赁流程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操作流程(暂行) 模版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操作流程(暂行) 模版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操作流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实物黄金租赁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实物黄金租赁管理办法(暂行)》及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实物黄金租赁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的会员服务系统,按照上金所的有关规定向法人客户借出实物黄金库存,在约定的日期收回实物黄金库存;并向法人客户收取相应的黄金租赁费。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法人客户是指已经在银行获得授信额度,并获准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法人。

第四条本行租出和收回的黄金是以货权转移的方式发生,本行与法人客户不牵涉任何实物金条或金锭的交付,所有实物黄金进出库行为由法人客户在上金所自行完成。

第二章业务审批第五条办理实物黄金租赁业务的承租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依法从事黄金相关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持有有效贷款卡,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五)办理实物黄金租赁业务,优先选择交易所会员单位或我行代理交易的非会员单位客户。

(六)为黄金加工公司,黄金生产公司,和其他主营业务与黄金相关的企业。

(七)经办分支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法人客户资质审核后,分支机构向总行审批部门提交的专用授信额度书面申请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一)承租人的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相关证明文件、贷款卡等。

上述资料需年检的,应有最新年检证明。

(二)承租人未来一段时间的黄金租赁计划。

(三)企业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客户信息、发票信息和黄金仓储信息。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五)须提供担保的,应按贷款担保管理规定提供有关担保的文件和资料。

银行黄金拆借与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黄金拆借与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黄金拆借与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黄金拆借与租赁业务,保障我行黄金安全,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黄金拆借业务是指我行与境内外金融同业机构、中央银行等借入、拆出实物黄金或伦敦账户金,并支付或收取利息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的黄金租赁业务是指我行向非金融类法人客户出租实物黄金,收取租赁利息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黄金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存放在国内的标准黄金;本办法所称的伦敦账户金是指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认可的、存放在伦敦清算银行的标准黄金。

第四条黄金拆借业务视作资金拆借业务予以管理,占用资金业务授信;黄金租赁业务占用法人客户的综合授信,客户开办黄金租赁业务前须获得我行授信。

第五条黄金拆借和租赁业务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即客户可在有效期内多次提交租借申请,分笔转移货权,到期释放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黄金拆借业务由总行集中经营;黄金租赁业务采用“总行管理头寸、分行具体办理”的模式,即总行提供实物黄金,分行与客户签订租赁协议、管理信用风险。

第二章业务职责第七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是黄金拆借和黄金租赁业务的牵头管理和集中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一)拟定和完善业务规章制度;(二)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并组织考评;(三)直接经营黄金拆借业务;(四)汇总黄金租赁客户名单;(五)向分行提供租赁黄金。

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大客户部是黄金租赁业务的营销推广部门,负责黄金租赁业务的营销推广,指导分行客户部门的尽职调查,授信用信等工作。

总行信用审批部负责审查客户的信用风险、授信方案等;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黄金租赁和黄金拆借业务的风险限额;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黄金租赁和拆借业务的结算、清算和核算等工作。

第九条一级分行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作为黄金租赁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总行下达的业务发展计划,组织对辖内分支机构进行业务考评;(二)牵头客户名单的汇总工作,并上报总行;(三)申请辖内分支机构对黄金租赁业务的审批权限;(四)负责向总行申请租赁黄金,协调货权转移、费用支付、协议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后续事项;(五)组织经办行测算租赁黄金价值、追加保证金。

商业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规范业务操作行为,根据《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开办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的营业网点及其管理部门。

第三条代理实物贵金属业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岗位分离、相互制约”的管理原则。

统一管理是指网络通讯、岗位设置、操作规程的制定等事项由总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是指总行相关部门、营业部、各支行分别在权限范围内履行相应职责,并根据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岗位分离是指业务控制岗、资金清算岗,实物管理岗等岗位相互分离,各司其职。

相互制约是指各岗位之间按照各自分工完成相应的操作,相互监督和制约,有效防范操作风险。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一)业务控制岗。

贵金属代理设立业务控制员两名,负责联系合作单位确定当日挂牌价;负责通过内部OA系统下发每个交易日的实物贵金属挂牌价(录入和复核);负责通过约定方式向合作单位下达客户订货单;负责实物贵金属业务重量统计及补货工作;负责向营业部提供手续费收入的计算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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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租赁业务说明

黄金租赁业务说明
其中,结算价可以是按照签约日前一交易日金交所该成色黄 金的收盘价作为结算价,也可由企业客户与我行另行约 定。最终以经营单位与客户签订的《黄金租赁合同》约 定为准。
一、黄金租赁业务简介
(四)我行黄金租赁业务的相关规定 4、黄金租赁占用企业授信额度情况: 企业客户黄金租赁业务所占用的授信额度=租赁重
量×结算价×120%– 保证金
上海银行黄金租赁业务介绍
金融市场部 外汇及商品交易科
介绍要点
一、黄金租赁业务简介 二、我行黄金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三、风险控制
一、黄金租赁业务简介
(一)定义
黄金租赁业务 是指在我行拥有授信额度的用金企业客户 向我行租入实物黄金,到期后企业归还等量的同品种实 物黄金,并按期以人民币方式交纳租赁费的业务。
二、我行黄金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一)租赁业务办理流程 8、账务处理:总行金融市场部在完成过户当日
将租赁合同复印件交总行营业部。总行营业 部在合同起始日从金交所会员查询系统中进 行租借登记查询并打印《上海黄金交易所租 借登记表》,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9、收金证明:企业客户在收到我行的租赁黄金 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上海银行黄金 租赁业务收金证明书》,交由经营单位保存, 并由经营单位传真给总行金融市场部。
(一)租赁业务办理流程 3、内部询价:经营单位填写《上海银行黄金 租赁业务内部询价单》报总行金融市场部。
二、我行黄金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一)租赁业务办理流程 4、询价回复:总行金融市场部根据市场情况在两 个工作日内给出回复:同意与否?同意则报基 准租赁费率,并提供参考结算价。
二、我行黄金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黄金租赁方式:企业获得授信后,直接从银 行获得实物黄金,节省中间环节,省时省 力,效率很高。

银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模版)

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柜台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的柜台操作,包括实物黄金代理业务和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防范风险,根据《xxxxxx银行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和《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是指本行以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身份接受个人客户委托,代理其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内进行实物黄金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业务。

本行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因代理买卖产生的盈亏责任。

本操作规程所称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是指我行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金融类会员单位,接受我行个人客户的委托,代理其在交易所系统进行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买卖、资金清算和实物交割等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规范的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主要包括:代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的账户卡管理、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账户的签约与解约、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的签约、上海黄金交易所注册信息的查询、委托申报及委托撤销、提金申请、费用补缴、黄金库存冻结及解冻、交易查询及对账与清算等相关业务环节。

其中个人贵金属延期交收业务,客户在我行签约后,其他业务操作按照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供柜台人员进行个人贵金属代理业务相关操作时使用,个人客户通过柜台以外渠道进行黄金交易的具体操作,请按我行相关操作要求办理。

第二章黄金账户卡管理第五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交易业务中涉及的“黄金账户卡”纳入“4125分行辖内重要空白凭证”科目核算,并按重要空白凭证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个人实物黄金代理业务“黄金账户卡”以一元一份的假定价格记账。

第三章客户开户及签约第七条客户申请办理个人黄金交易签约业务需提交以下资料:(1)年满18周岁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目前只允许居民身份证开户)(2)我行阳xx借记卡,尚未开卡的客户,可按照有关规定在柜台实时办卡。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银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实物贵金属代销业务的管理,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行相关管理部门及开办本业务的各经营单位。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合作公司”,指我行选定的、与我行合作开展实物贵金属销售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产品类别(一)投资型产品:销售后可提供回购服务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如投资型金条等。

(二)工艺型产品:销售后不提供任何形式回购服务的实物贵金属产品,如金币(章)、金摆件等。

第五条产品品牌(一)合作公司的独立品牌;(二)我行与合作公司协商确定的联合品牌。

第六条产品采用预订方式代销,代销原则是“先缴款订购,后凭证提货,无货则退款”。

由我行各代销网点向客户销售指定产品并收取客户货款后,向贵金属合作公司提交相应产品订单;合作公司根据订单需求将产品配送至该网点,网点人员并完成台账登记与实物分发工作的业务。

第七条代销渠道、指定提货点银行各分、支行财富管理中心。

第八条资金账户合作公司在我行开立对公结算账户(以下简称“合作公司账户”),并在我行申请办理POS机。

客户预订产品的资金通过现金缴款、刷卡、转账等方式入合作公司账户。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九条总行零售业务部为实物贵金属业务的主管部门,应设置贵金属业务管理员(互为AB角),负责代理销售贵金属实物产品价格发布、台账管理、组织培训等日常管理,负责每日根据销售网点实际销售量向合作公司提交订单,负责与合作公司直接对接。

第十条各开办网点应设置贵金属业务专员,负责与总行零售业务部贵金属业务管理员直接对接,做好本业务的数据核对、数据申报、产品交接、客户提货、台账登记、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主要工作职责:每日营业终了统计本网点当日销售情况,报送至总行贵金属业务管理员;在贵金属实物配送至营业网点时,与经办柜员一同完成验收货、台账登记工作;负责通知客户提取产品实物;客户提货时,与经办柜员一同做好客户身份核实、信息核对、产品交割和台帐登记工作。

黄金租赁流程

黄金租赁流程

黄金租赁流程黄金租赁是一种金融交易方式,指的是客户向金融机构租用黄金,支付一定的租金,获得黄金的使用权。

黄金租赁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选择合适的黄金租赁机构。

在进行黄金租赁之前,客户需要选择一家信誉良好、资质合法的金融机构进行合作。

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咨询金融专业人士等方式,对各家金融机构进行比较,选择最适合自己需求的机构。

第二步,签订租赁合同。

一旦确定了合作的金融机构,客户需要与该机构签订黄金租赁合同。

合同中包括了租金支付方式、租赁期限、黄金质量标准、保险责任等具体内容,客户需要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的权益。

第三步,支付租金并取得黄金。

根据合同约定,客户需要按时支付租金,并且在金融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取得相应数量和质量的黄金。

金融机构会对黄金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客户获得的是合格的黄金产品。

第四步,使用黄金。

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目的,使用租赁来的黄金。

比如可以将黄金用于投资、做为抵押物进行融资、进行黄金定制等多种用途。

第五步,归还黄金或续租。

在租赁期满后,客户可以选择归还黄金并结束租赁关系,也可以选择续租,延长黄金的使用期限。

如果客户有归还黄金的需求,金融机构将对归还的黄金进行再次质量检验,确保归还的黄金符合要求。

总的来说,黄金租赁流程相对简单,但在实际操作中,客户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选择合适的金融机构,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同时,金融机构也需要严格遵守监管规定,确保黄金租赁交易的合法合规。

希望本文对黄金租赁流程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业务介绍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业务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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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黄金租赁业务介绍
工作进程
管理制度
制定管理制度(信贷管理部)
拟定业务合同(法律事务部) 绘制流程图表(内控管理部) 设计业务凭证(运行管理部)
签报经行长批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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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黄金租赁业务介绍
工作进程
会计核算
组织核算讨论(财务会计部) 制定会计核算Leabharlann 法初稿与财务会计部门修改完善
1、贵金属业务部直接进行表内外记帐。 2、租赁费收入主要体现在分行,贵金属 业务部收取的内部租赁费率主要用于覆盖 租赁所支出的成本。
4
实物黄金租赁业务介绍
业务特点
与传统信贷业务的共通要素: 1、担保方式: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承租 人可办理信用方式的实物黄金租赁业务, 其他承租人应提供合法、足值、有效的 担保。 2、租赁用途:限于承租人日常生产经营 需要。 3、租赁期限:根据承租人生产经营周期 确定,单笔最长不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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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黄金租赁业务介绍
20XX年3季度
20XX年2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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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黄金租赁业务介绍
营销策略
(一)重点营销对象 1、产金企业(如黄金矿山企业等)
将租赁黄金按当前市场价格抛售,以今后产 出并交收到上海黄金交易所的黄金归还银 行,以锁定收益。这也有利于增加市场黄 金供应、稳定金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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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黄金租赁业务介绍
营销策略
(一)重点营销对象 2、首饰加工企业
实物黄金租赁业务介绍
业务定义 业务特点 工作进程 营销策略 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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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黄金租赁业务介绍
业务定义
实物黄金租赁业务是指银行行向符合规 定的法人客户租赁出黄金,并按照合 同约定收取租赁费,到期承租人归还 等额黄金的业务。
2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操作流程(暂行) 模版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操作流程(暂行) 模版

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操作流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实物黄金租赁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实物黄金租赁管理办法(暂行)》及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实物黄金租赁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的会员服务系统,按照上金所的有关规定向法人客户借出实物黄金库存,在约定的日期收回实物黄金库存;并向法人客户收取相应的黄金租赁费。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法人客户是指已经在银行获得授信额度,并获准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法人。

第四条本行租出和收回的黄金是以货权转移的方式发生,本行与法人客户不牵涉任何实物金条或金锭的交付,所有实物黄金进出库行为由法人客户在上金所自行完成。

第二章业务审批第五条办理实物黄金租赁业务的承租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依法从事黄金相关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持有有效贷款卡,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五)办理实物黄金租赁业务,优先选择交易所会员单位或我行代理交易的非会员单位客户。

(六)为黄金加工公司,黄金生产公司,和其他主营业务与黄金相关的企业。

(七)经办分支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法人客户资质审核后,分支机构向总行审批部门提交的专用授信额度书面申请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一)承租人的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相关证明文件、贷款卡等。

上述资料需年检的,应有最新年检证明。

(二)承租人未来一段时间的黄金租赁计划。

(三)企业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客户信息、发票信息和黄金仓储信息。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五)须提供担保的,应按贷款担保管理规定提供有关担保的文件和资料。

银行黄金拆借与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黄金拆借与租赁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黄金拆借与租赁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黄金拆借与租赁业务,保障我行黄金安全,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我行信贷管理制度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黄金拆借业务是指我行与境内外金融同业机构、中央银行等借入、拆出实物黄金或伦敦账户金,并支付或收取利息的业务。

本办法所称的黄金租赁业务是指我行向非金融类法人客户出租实物黄金,收取租赁利息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实物黄金是指上海黄金交易所认可的、存放在国内的标准黄金;本办法所称的伦敦账户金是指伦敦黄金市场协会(LBMA)认可的、存放在伦敦清算银行的标准黄金。

第四条黄金拆借业务视作资金拆借业务予以管理,占用资金业务授信;黄金租赁业务占用法人客户的综合授信,客户开办黄金租赁业务前须获得我行授信。

第五条黄金拆借和租赁业务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即客户可在有效期内多次提交租借申请,分笔转移货权,到期释放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六条黄金拆借业务由总行集中经营;黄金租赁业务采用“总行管理头寸、分行具体办理”的模式,即总行提供实物黄金,分行与客户签订租赁协议、管理信用风险。

第二章业务职责第七条总行金融市场部是黄金拆借和黄金租赁业务的牵头管理和集中经营部门,主要负责:(一)拟定和完善业务规章制度;(二)制定业务发展计划并组织考评;(三)直接经营黄金拆借业务;(四)汇总黄金租赁客户名单;(五)向分行提供租赁黄金。

第八条总行公司业务部、大客户部是黄金租赁业务的营销推广部门,负责黄金租赁业务的营销推广,指导分行客户部门的尽职调查,授信用信等工作。

总行信用审批部负责审查客户的信用风险、授信方案等;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审核黄金租赁和黄金拆借业务的风险限额;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黄金租赁和拆借业务的结算、清算和核算等工作。

第九条一级分行应指定一个业务部门作为黄金租赁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总行下达的业务发展计划,组织对辖内分支机构进行业务考评;(二)牵头客户名单的汇总工作,并上报总行;(三)申请辖内分支机构对黄金租赁业务的审批权限;(四)负责向总行申请租赁黄金,协调货权转移、费用支付、协议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后续事项;(五)组织经办行测算租赁黄金价值、追加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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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实物黄金租赁操作流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实物黄金租赁业务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实物黄金租赁管理办法(暂行)》及本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实物黄金租赁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上金所”)的会员服务系统,按照上金所的有关规定向法人客户借出实物黄金库存,在约定的日期收回实物黄金库存;并向法人客户收取相应的黄金租赁费。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所称的法人客户是指已经在银行获得授信额度,并获准开展黄金租赁业务的法人。

第四条本行租出和收回的黄金是以货权转移的方式发生,本行与法人客户不牵涉任何实物金条或金锭的交付,所有实物黄金进出库行为由法人客户在上金所自行完成。

第二章业务审批第五条办理实物黄金租赁业务的承租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依法从事黄金相关业务的企业法人。

(二)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三)持有有效贷款卡,在银行融资无不良信用记录。

(四)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等政策和我行信贷政策。

(五)办理实物黄金租赁业务,优先选择交易所会员单位或我行代理交易的非会员单位客户。

(六)为黄金加工公司,黄金生产公司,和其他主营业务与黄金相关的企业。

(七)经办分支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法人客户资质审核后,分支机构向总行审批部门提交的专用授信额度书面申请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一)承租人的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相关证明文件、贷款卡等。

上述资料需年检的,应有最新年检证明。

(二)承租人未来一段时间的黄金租赁计划。

(三)企业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的客户信息、发票信息和黄金仓储信息。

(四)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成立不足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五)须提供担保的,应按贷款担保管理规定提供有关担保的文件和资料。

(六)其他本行授信要求的材料。

第七条经办分支行对企业开展尽职调查,撰写调查报告,提交给总行审批部门。

调查报告应重点审查承租人经营范围中需涵盖黄金生产、冶炼和贸易等黄金相关业务的经营情况,包括申请用途,还款来源等情况。

第八条总行审批部门进行专用授信额度审批,在专用授信额度明确额度金额、担保方式、保证金比率、费率定价机制、期限。

第九条经办分支行在法人客户的黄金专用授信额度获批后,协助法人客户填写《实物黄金租赁需求计划书》,《实物黄金租赁需求计划书》需要客观反应企业实际生产活动中的大致情况。

对日后逐笔申请的租赁,我行有权按当时的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第十条金融市场部收到经办分支行的《实物黄金租赁需求计划书》后,查询可使用同业间黄金租借额度来满足需求,具体计算办法由金融市场部自行决定。

对于仍旧不能满足的需求,金融市场部给出书面建议至经办分支行,由经办分支行和法人客户协商调整申请额度或停止申请。

并最终回复《实物黄金租赁需求计划书》。

第十一条在资质审核通过和专用授信额度批准后,法人客户确认已经签署《实物黄金租赁合同》,并落实了专用授信额度的担保等授信条件,才能开始办理黄金租赁业务,黄金租赁业务需要逐笔提交申请。

经办分支行须妥善保管《实物黄金租赁合同》和《实物黄金租赁需求计划书》。

第三章租赁受理第十二条经办分支行按自身业务需要,根据市场环境和客户情况自行决定面向法人客户的黄金租赁费率。

但该租赁费率必须遵守专用授信额度约定的费率定价机制。

第十三条法人客户按照《实物黄金租赁需求计划书》提前2 个交易日向经办分支行逐笔提交申请,每一笔申请需单独填写一份《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并确定以下细节:(一)承租人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代码(二)黄金租赁品种(三)黄金租赁数量(四)黄金租赁费率(五)黄金租赁期限第十四条经办分支行逐笔审核黄金租赁时,须按前一天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合约收盘价来计算黄金总价值,并以黄金租赁价值的110%计算授信额度是否充足,不充足的可以要求企业缴纳保证金来扩充授信额度;经审核无误后,传真给金融市场部。

第十五条经办分支行确认该笔黄金租赁的黄金本金价值后,即刻在我行的信贷管理系统提出申请,协调好相应各部门及时完成业务审批流程,并通过放款审查手续。

以确保法人客户的黄金租赁能够按时租出。

第十六条金融市场部在收到《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后1 个工作日内给出答复,原则上优先满足该客户按《实物黄金租赁需求计划书》提出的租赁申请,但保留拒绝权力。

第十七条金融市场部在《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交付日的前一天下午17:00 前确定该笔业务的“租赁结算价”发送给经办分支行。

经办分支行收到“租赁结算价”后,即可确定以下细节:(一)租赁结算价(二)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编号(三)待付租赁费总计(四)租赁货物属性经办分支行与法人客户签署《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并填写《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表》,最后将完成的《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和《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表》传真至金融市场部。

第四章黄金交付第十八条金融市场部收到《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后据此调用总行黄金库存(包括从同业租借的黄金实物等),并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租借货权转移管理办法》,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发起租借申报。

第十九条金融市场部按《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平台提交“租借申报管理”,操作时间不晚于《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交付日当天14:30。

具体操作: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质押租借申报→租借申报管理→增加待填项待填项借出方代码0000002007 借出方简称银行借入方代码借入方简称租借合约编号租借到期日租借申报租借物仓库交割品种租借重量完成后,由第二交易员复核,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二十条法人客户需要也在同一天完成金交所提出租金申报,我行应积极配合法人客户完成实物黄金的货权转移;但由于法人客户自身未提交租金申报而延误货权转移我行仍按照《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条款计收租赁费。

第二十一条我行提交的“质押租借申报”信息和法人客户提交的信息一致时,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平台显示“配对成功”;随后,金融市场部向金交所传真《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过户申请表》,并联系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部完成审批。

第二十二条当该笔租赁的状态是“审批通过”后,即认为这一笔黄金租赁完成。

金融市场部将该笔黄金租赁明细从金交所网站打印出来,交付经办分支行作为向企业法人交付黄金的回单。

第二十三条业务完成后,经办分支行应妥善保管《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第二十四条经办分支行在黄金交付日当天按《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计费定盘价和数量分别计入会计科目。

第二十五条经办分支行在黄金交付日当天按该笔黄金租赁的总价值的110%,录入我行的授信管理系统。

第五章租后管理第二十六条金融市场部逐日对处于续存期的黄金租赁进行估值,按照前一天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应合约的收盘价格进行估值,并以黄金总价值110%计算占用授信额度。

金融市场部应逐日盯市,并适时调整授信额度,每月末向各经办分支行发布法人客户黄金租赁占用授信额度报告。

若黄金价格短期内大幅上涨,金融市场部应及时通知经办分支行。

第二十七条若因黄金本金价值上升导致授信额度无法覆盖潜在信用风险,对于超过授信额度部分应予全额缴存保证金,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授信额度内的保证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八条随着黄金租赁到期日的临近,经办分支行应积极联系法人客户,确认企业是否能按时执行黄金租赁归还;对于不能归还黄金的风险做好应对准备。

第二十九条法人客户提前归还黄金租赁的企业应至少提前3个交易日向经办分支行内提出申请,经办分支行应及时向金融市场部传达,是否可以提前归还最终由金融市场部决定。

提前归还黄金租赁的业务操作流程同“黄金按期归还”。

第三十条原则上黄金租赁不得展期;如果确实需要展期,法人客户必须重新签订一份《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中的各个细节,并且租赁起始日和原租赁到期日为同一天。

展期申请需报送总行审批部门批准。

原租赁到期日当天不再操作货权转移,实际到期日改为新签署的《实物黄金租赁合同补充协议》的到期日。

第三十一条经办分支行应加强客户的贷后管理,对其经营情况,用途及还款来源情况进行密切跟踪,发现风险迹象应及时预警。

第六章黄金按期归还第三十二条租赁到期前5个工作日,经办分支行应提示承租人按期归还租赁的实物黄金,并确认承租人能否准时归还,及时向总行金融市场部报告。

第三十三条黄金租赁归还日前2日,经办分支行协助法人客户填写《实物黄金归还通知书》,并传真给金融市场部。

第三十四条金融市场部按《实物黄金归还通知书》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平台提交“租借还金申报”,操作时间不晚于《实物黄金归还通知书》中约定的交付日当天14:30。

具体操作:进入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质押租借申报→租借申报管理→增加待填项待填项还金方客户代码还金方客户简称收金方客户代码0000002007 收金方客户简称银行租借登记编号租借还金申报租借物仓库交割品种还金重量完成后,由第二交易员复核,确认无误后提交。

第三十五条法人客户需要也在同一天完成金交所提出还金申报,我行应积极配合法人客户完成实物黄金的货权转移;但由于法人客户自身未提交租金申报而延误货权转移,我行将逐日收取逾期租赁费。

除另外约定,逾期费率以正常租赁费率150%计。

第三十六条我行提交的“租借还金申报管理”信息和法人客户提交的信息一致时,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服务平台显示“配对成功”;随后,金融市场部电话联系上海黄金交易所交割部完成审批。

第三十七条当该笔租赁的状态是“审批通过”后,即认为这一笔黄金租赁归还完成。

金融市场部将该笔黄金租赁归还明细从金交所网站打印出来,交付经办分支行作为向企业法人交付黄金的回单。

第三十八条业务完成后,经办分支行应妥善保管《实物黄金归还通知书》。

第三十九条经办分支行在黄金归还日当天按《实物黄金归还通知书》中约定的数量和当天该品种收牌价作为定盘价,计入会计科目。

第四十条经办分支行在黄金归还日当天将该笔黄金租赁的占用的授信额度释放,录入我行的授信管理系统。

第七章违约处理第四十一条若法人客户未能按时填写《实物黄金归还通知书》或企业已无力归还黄金租赁的,经办分支行应及时与金融市场部沟通,做好违约准备。

第四十二条对于已明确无法归还的黄金本金,经办分支行应委托金融市场部在归还日当天从上海黄金交易所买回成色一致、数量相同的黄金用于归还租赁,经办分支行垫付货款及租赁费。

第四十三条租赁黄金本金逾期归还,承租人应按合同规定只能以货币形式归还黄金租赁本金。

经办分支行应收资金包括逾期归还的黄金租赁本金,该支付而未支付的租赁费以及按黄金租赁本金计算的逾期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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