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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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管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管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03•【字号】甘食药监安[2010]162号•【施行日期】2010.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监管的通知(甘食药监安〔2010〕162号)各市(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为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保证制剂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规的要求,通知如下:一、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必须具有能够保证制剂质量的人员、设施、检验仪器、卫生条件和管理制度,依法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并按核准的配制范围配制已取得医疗机构制剂批准文号的制剂。

配制制剂应遵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二、医疗机构委托配制制剂,仅限“医院”类别的医疗机构的中药制剂。

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可委托省内取得相应生产范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者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制剂。

委托方对委托配制制剂的质量负责。

委托单位取得《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委托配制批件》后,应当向所在地市(州)药品检验所报送委托配制的前三批制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省内医疗机构调剂使用医疗机构制剂的,应按《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由使用单位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说明使用理由、期限、数量和范围,并报送有关资料,经批准后按要求调剂使用。

四、医疗机构制剂的说明书和标签应当按有关规定印制,不得超出核准的内容,并需标注“本制剂仅限本医疗机构使用”字样。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0.11•【字号】甘卫中发[2014]415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的通知(甘卫中发〔2014〕415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按照《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甘卫中发〔2013〕107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的通知》(甘卫中函〔2014〕131号),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经研究,确定将“独一味水提取标准化制备工艺和质量标准研究”等83项课题列为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共资助课题经费200万元,将“《甘肃省中医药志》编写”等7项课题列为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不资助课题。

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资助经费按附件1当年一次划拨,科研立项课题及资助经费详见附件2。

请各课题牵头单位将填好的《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任务书》(附件3,A4规格双面打印,骑缝装订,一式三份)务必于2014年10月25日前报省中医药局,电子版发送到***************。

联系人:李军联系电话:(0931)4818135地址:兰州市白银路220号邮政编码:730030附件:1.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数及经费资助划拨总表2.2014年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立项课题及经费划拨表3.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任务书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10月11日附件1附件2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任务书课题名称:申请人:所在单位(盖章):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填报日期: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二〇一年月填写说明1.本任务书适用于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科研课题,甲方为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乙方为课题牵头承担单位。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品种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4]20号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品种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4]20号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品种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品种的通知(甘食药监发〔2014〕20号)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经审核,对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三臣散等161个医疗机构制剂品种(见附件)予以再注册。

附件: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品种目录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1月9日附件: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品种目录序号制剂名称剂型规格申报单位注册批准文号1三臣散(龙保松觉)散剂10g/袋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032十一味沉香丸(阿格吉究)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043呢保格交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054叁木羌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065二十五味竺黄丸(居岗尼阿)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076八味沉香安康丸(阿格待西杰巴)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087彻汤散散剂10g/袋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098络恳杰巴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109日目格瓦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1110十六味杜鹃花丸(达里居周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1211四味秦皮散(银香意交散)散剂10g/袋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1312西当登巴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1413十三味青兰丸(玉志久松)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1514六味余甘子丸(赤龙吉日周巴)丸剂1g/100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1615石榴莲花丸(赛知白玛达吉)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1716二十五味珍珠丸(目斗尼俄)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1817九味消食丸(赛曼格交)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1918挪君洁日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2019九味青鹏丸(琼奥格巴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2120八味当归丸(当根杰巴)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2221十味黑冰片丸(卡那久巴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2322当尼卡册尖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2423十八味欧曲珍宝丸(欧曲久杰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2524达斯玛保丸(达斯玛保日布)丸剂0.1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2625五味金色丸(涩多阿巴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2726二十五味桑特丸(桑特尼俄日布)丸剂1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2827八味石榴丸(赛朱杰巴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2928八味沉香丸(阿嘎杰巴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3029芒觉青目丸丸剂1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3130姜西车特散散剂10g/袋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32 31桑菪尼俄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33 32秀册俄汤散散剂10g/袋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3433其麦甚赛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35 34曼乃合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36 35黄紫吉尼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37 36柏日合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38 37思布汤散散剂10g/袋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3938格根木周瓜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4039阿格交俄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4140六味能消丸(西切周巴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4241甲擦意瓦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4342三十五味沉香丸(阿嘎索阿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4443九味牛黄丸(格旺古贝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4544盘巴根丹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4645二十一味寒水石丸(木布玉杰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4746八味獐牙菜丸(蒂达杰巴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4847斋吾森木汤散散剂10g/袋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49阿知合吉搁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5049石榴皆益丸(赛知根盘)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5150旺赤合尼俄丸丸剂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5251诺布登汤散散剂10g/袋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5352石榴日轮丸(索吉尼美吉廓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54十味乳香丸(毕盖久贝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5554十八味党参丸(鲁堆久杰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5655珍册登巴丸丸剂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5756七味槟榔丸(苦又屯觉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5857止血红花丸(格根俄瓦)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59七味红花殊胜丸(苦空确屯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6059坐珠达西丸丸剂1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6160帕朱丸丸剂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6261二十五味鬼臼丸(吾斯尼阿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6362二十五味玉酿丸(玉酿尼俄日布)丸剂1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64扎禾琼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6564十三味红花丸(苦空久松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6665二十味肉豆寇丸(毕玛拉日布)丸剂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6766十八味降香丸(曾旦久杰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6867石榴健胃丸(赛朱当乃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69二十五味珊瑚丸(球玛尔尼阿日布)丸剂1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7069达西索登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7170六味寒水石丸(君西周巴日布)丸剂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72 71知布日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73 72十八味达利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7473华武森木交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7574十味手参丸(旺拉久巴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7675五味石榴丸(赛朱阿巴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7776二十味沉香丸(阿嘎尔尼秀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7877达德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7978十味豆蔻丸(素麦居巴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8079二十五味大汤丸(汤钦尼埃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8180五鹏丸(琼阿日布)丸剂0.1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8281俄其吉意丸散剂10g/袋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8382七味葡萄丸(根知凳巴)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58483夏萨德西丸丸剂0.2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10012089 84九味渣驯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10012090 85六味丁香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10012091 86六味木香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10012092 87十味诃子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1001209388十味金色丸丸剂0.5g/丸甘肃省碌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1001209489五味石榴丸(赛朱阿巴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3090七味葡萄散散剂10g/袋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3191八味檀香丸(赞旦杰巴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3292石榴健胃丸(赛朱当乃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3393十味诃子丸(阿如久巴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3494六味丁香丸(里西周巴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3595七味金腰草丸(雅吉敦巴日勒)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3696十味乳香丸(毕盖久贝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3797六味能消丸(西切周巴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3898二十三味儿茶丸(桑当尼尔松)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3999三十五味沉香丸(阿嘎索阿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40100十八味杜鹃丸(达里久杰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41101十二味邦子丸(邦子久尼日勒)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42102十味黑冰片丸(卡拿久巴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43103四味辣根菜散(索洛西汤)散剂10g/袋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44104二十五味奥赛丸(奥赛尼娥日勒)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45105九味青鹏丸(琼恩格巴)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46106二十一味寒水石丸(江希尼尔久日勒)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47107七味酸藤果丸(齐当敦巴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48108安神丸(森得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49109八味沉香丸(阿嘎杰巴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50110十味手掌参丸(旺拉久巴)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51111秘诀清凉散(曼阿斯觉)散剂20g/袋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52112石榴日轮丸(索吉尼美吉廓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53113如意珍宝丸(桑培尼尔娥)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54114十三味红花丸(苦空久松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55115八味小檗皮丸(杰星杰巴)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56116十五味洁白丸(折陀热尔格)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57117能安均宁丸(德其宁旦)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58118二十味沉香丸(阿嘎尔尼秀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59119七味血病丸(嘎洛曼玛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60120六味甘草丸(向安周巴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61121五味金色丸(涩多阿巴日布)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62122肺热普清丸(洛才更赛)丸剂0.5g/丸甘肃省玛曲县藏医院甘药制字Z06301463。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公布日期】2015.03.11•【字号】甘卫发[2015]96号•【施行日期】2015.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通知甘卫发[2015]96号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委)、检察院、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省军区后勤部卫生办,兰州军区联勤部第二十七分部卫生处,兰州军区总医院,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卫生处: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等7部门决定,2015年在全省继续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现将省打击非法行医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2015年甘肃省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2015年3月11日2015年甘肃省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着力解决非法行医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2015年,省卫生计生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兰州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武警甘肃省总队后勤部等7部门在全省继续开展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1.09•【字号】•【施行日期】2008.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加强全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设备,避免投资浪费,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和乡镇卫生院综合服务能力,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更好地为广大农村群众服务,省卫生厅制定了《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二○○八年一月九日附件: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配置与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设备,避免投资浪费,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和乡镇卫生院综合服务能力,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更好地为广大农村群众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的配置规划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属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不论资金来源、购置渠道,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乡镇卫生院医疗设备管理领导小组,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并有一名局长分管此项工作。

乡镇卫生院根据现有规模和业务量,确定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院长或分管院长负责医疗设备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应结合本单位的建设规模、业务量、技术人员、发展规划和经济状况,根据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充分考虑设备的可利用性、适用性和先进性,制定切实可行的设备装备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装备《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意见》确定的配置范围内的常规设备。

甘肃省中医药条例

甘肃省中医药条例

甘肃省中医药条例【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实施日期】202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甘肃省中医药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中医药条例(2021年3月31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医药服务第三章中药保护第四章中医药产业发展第五章中医药教育与人才培养第六章中医药科学研究与传承创新第七章中医药文化传播与交流第八章保障与监管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产业、教育、科研、文化传播、对外交流与合作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中华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发展中医药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中医药区域发展布局,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服务体系和保障体系,推进中医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中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中医药行业组织应当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依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甘肃省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二级)名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甘肃省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二级)名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甘肃省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二级)
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5.06
•【字号】
•【施行日期】2008.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甘肃省中医药科研实验室(二级)名
单的通知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经相关实验室申请,省卫生厅组织专家对申请评估、登记的中医药科研实验室进行全面审核、实地评估,共有12个中医药科研实验室通过审查,被确定为中医药科研二
级实验室,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了公示,未提出异议,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希望各有关单位继续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实验室在推动科技创新及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八年五月六日附件。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8.03.29•【字号】甘卫中医发〔2018〕105号•【施行日期】2019.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印发2018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现将《2018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年3月29日2018年甘肃省中医药工作要点2018年全省中医药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和全省卫生计生工作会议各项工作任务,按照十九大报告中“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总体部署,以建设国家中医药发展综合改革试点示范省和国家中医药产业发展综合试验区为统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健康甘肃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在深化医改中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与对外交流全面发展。

一、贯彻落实《中医药法》(一)举办不同层面的《中医药法》和中医药监督知识培训班。

积极配合省人大修改《甘肃省中医药条例》。

制定出台《甘肃省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实施细则》。

稳步推进中医诊所备案制管理。

在定西、张掖开展《中医药监督工作指南(测试版)》试点工作。

二、推动中医药深度参与公立中医医院综合改革(二)继续抓好中医药扶持政策的落实,助力中医药深度参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联合出台并推广中西医结合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

开展中西医同病同价单病种定额付费方式调研。

协调调整中医医疗服务价格,指导督促市县开展中医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工作。

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紧密型医联体建设与发展工作。

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二批)

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二批)

胶囊 颗粒剂 颗粒剂 丸剂 硬胶囊 剂 硬胶囊 剂 颗粒剂 颗粒剂 丸剂
协定处方 《中国药典》2005版一部 自拟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经验方 经验方 经验方 经验方 经验方 经验方 经验方 经验方 自拟 自拟
活血化瘀,消肿止痛。用于跌打损伤、骨折、脱位、软组织损伤等。 清热解毒。用于流行性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急性扁桃体炎,咽喉 炎,传染性肝炎等。 补气养血,活血化瘀,温经止痛。用于产后恶露不行,小腹冷痛及月 经不调,痛经等症。 益肺润肺、健脾化痰、调畅气机、宽中定喘。用于慢性支气管炎。 燥湿健脾、理气止痛。用于湿阻气郁型慢性胃炎。 健脾益肾,润肠通便。用于大便秘结不通,大便困难,习惯性便秘, 也可用于产后或长期卧床引起的大便干结。 健脾开胃、消食导滞,用于小儿脾胃虚弱,食欲不振,消化不良。 清热利湿,健脾止泻。用于小儿脾胃虚弱性腹泻。 搜风通络、清热散寒、清泻肝火、活血、止痛。主治偏头痛。用于外 感头痛及肝火上炎、血行受阻、痰湿上蒙所导致的头痛、偏头痛,并 对外伤性头痛具有一定的作用。 补肾强督,活血化瘀,祛邪通络。用于强直性脊柱炎,骨质增生症, 急慢性腰腿疼等。 化痰祛瘀,通络止痛。用于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所致的肌肉,关节 刺痛,部位固定不移,甚至关节变形、僵硬,肢体麻木。 活血养血,温经通络。用于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之肢体关节冷痛, 游走不定,遇寒痛剧,关节屈伸不利或有肿胀。 滋阴清热,益气生津。主治2型糖尿病,症见小便频数,量多,混浊如 2 脂膏,神疲乏力,口干舌燥,头晕耳鸣,腰膝酸软,手足麻木者。 疏肝理气,化瘀止痛。用于治疗慢性浅表性胃炎、萎缩性胃炎等。 养阴滋肾,生津止渴。用于各型糖尿病的治疗。 益气健脾,疏肝和胃。用于治疗脾胃气虚,肝郁湿滞所致的各种急慢 性胃炎、浅表性胃炎。 疏肝理气,活血化瘀,消瘰散结。用于乳腺增生,乳腺纤瘤等。 活血消栓,理气止痛,扩张血管、脑动脉,抑制血小板聚集,降低血 脂和血液黏度。用于治疗冠心病、心绞痛、心肌梗死、脑动脉硬化、 高血脂、卒中(中风)及其后遗症。 活血化瘀,理气疏络。用于治疗乳腺增生症。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卫生统计直报系统中医药统计指标填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卫生统计直报系统中医药统计指标填报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卫生统计直报系统中医药统计指标填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甘卫办函[2014]536号•【施行日期】2014.1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全省卫生统计直报系统中医药统计指标填报工作的通知(甘卫办函[2014]536号)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为全面掌握全省中医药工作现状,科学评价中医药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作用,省卫生计生委根据近年来国家及全省中医药政策,研究制定了我省中医药统计指标(详见附件1-3),并将其列入全省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

为做好相关数据填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统计调查范围及内容(一)统计调查范围全省所有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填报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调查表(见附件2表1);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填报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调查表(见附件2表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填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调查表(见附件2表3);村卫生室调查表(见附件2表4)由乡镇卫生院填报;县卫生局“村级三件事”调查表(见附件2表5)由县卫生局填报。

(二)主要调查内容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卫生资源情况、中医药服务情况、抗生素使用情况、合理用药情况等(详见附件2)。

二、报送方式和报送期(一)报送方式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通过卫生统计网络直报系统在线填报,村卫生室数据由乡镇卫生院填报。

(二)报送期中医药调查表按月报和年报进行报送,其中月报表要求次月15日前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上报,年报表要求次年1月20日前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上报。

(三)组织实施和监测各市州、县区医疗卫生机构于2014年10月开始填报中医药调查表,省卫生厅统计信息中心于每月16-19日审核全省数据,20日抓取各市州数据,月底前完成所有上报指标数据审核订正、汇总分析任务。

关于公布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第一批)目录的通知

关于公布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第一批)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甘卫中发〔2010〕65号
关于公布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第一批)目录
的通知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药检所:
医疗机构生产的中药制剂是临床用药的一个重要补充,也是医疗机构开展科学研究不可缺少的内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中“加强对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使用”及“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的精神,充分利用全省医疗机构院内中药制剂,在临床防病治病中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拟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进行了论证,确定了全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第一批)目录,现予公布。

请各级医疗机构高度重视,把推广使用院内中药制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院内制剂的推广使用,加强专科专病建设。

各医疗机构根据推荐目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选择目录中的品种,提出申请,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手续。

请各生产院内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严格
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PP)、《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办法(试行)》等法规,保证提供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价格合理的院内中药制剂。

附件: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第一批)目录
二0一0年三月三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二O一二年度“甘肃省药学发展奖”评奖结果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二O一二年度“甘肃省药学发展奖”评奖结果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二O一二年度“甘肃省药学发展奖”评奖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08.23
•【字号】甘药发[2012]11号
•【施行日期】2012.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二O一二年度“甘肃省药学
发展奖”评奖结果的通知
(甘药发[2012]11号)
各市、州药学会、本会各专业分会、相关被评奖单位:
“甘肃药学发展奖”经评审,公示程序,确定“新药宣肺止嗽合剂及其产业化”等三项成果授予一等奖,“格列吡嗪温度/葡萄糖/pH三重敏感性智能给药系统研究”等六项成果授予二等奖,“盐酸小檗碱对大鼠牙周组织促炎性细胞因子表达的影响” 等七项成果授予三等奖,特此通知。

评奖名单附后。

请各获奖项目负责人,10月25日前办理获奖证书
二O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1:
二O一二年度“甘肃省药学发展奖”的评选结果(一)
附件2:。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的管理规范及审评程序(暂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的管理规范及审评程序(暂行)》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的管理规范及审评程序(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7.07•【字号】甘卫医发[2006]222号•【施行日期】2006.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的管理规范及审评程序(暂行)》的通知(甘卫医发〔2006〕222号)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省直各医院,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有关厂矿企业医院:现将《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的管理规范及审批程序(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七日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的管理规范及审批程序(暂行)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利用,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甘肃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1号令)和《医疗机构管理评价指南(试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的申请审批工作规定如下:一、申请条件申请增加床位的医疗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床位与卫生技术人员配置比例、临床科室设置、医技科室设置、职能科室设置、基础设施建设、设备配置、注册资金等方面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近3年内每年床位使用率在80%以上,近一年(12个月)内有10个月床位使用率在90%以上。

(三)中医医院和少数民族地区医疗机构的申请条件可适当放宽。

二、申请程序(一)申请增加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填写《甘肃省医疗机构增加床位申请表》(见附表),并附申请报告,报告应将增加床位的原因及增加后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内容必须客观真实。

(二)凡申请增加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向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征得同级政府同意,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限的卫生行政部门。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健康扶贫工作计划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健康扶贫工作计划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健康扶贫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6.17•【字号】甘卫中医函[2020]384号•【施行日期】2020.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关于印发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健康扶贫工作计划的通知各市州、兰州新区卫生健康委: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发挥中医药在解决“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积极作用,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扶贫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中医药健康扶贫计划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20〕95号)要求,结合我省健康扶贫工作实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健康扶贫工作计划》。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6月17日2020年甘肃省中医药健康扶贫工作计划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推进我省中医药健康扶贫工作,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中医药健康扶贫工作计划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主要目标围绕我省健康扶贫工作安排,进一步完善我省贫困地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改善贫困地区中(藏)医医院基础设施条件,提升县级中医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

持续推进基层中医药人员培训工作,不断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中医药服务的可及性,使贫困人口看中医有机构、有医生、有保障,有效减轻贫困群众就医负担,为打赢脱贫攻坚战贡献中医药力量。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1.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

根据《全民健康保障工程建设规划》、《中医医院建设标准》,按照填平补齐原则,支持贫困地区县级中医医院开展标准化建设,改善贫困地区县级中医医院基础设施条件,为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提供基础条件保障。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2.27
•【字号】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
•【施行日期】2010.07.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
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甘发改法规〔2010〕202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112号)要求,我委对截止2010年7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现行规范性文件共计180件进行了清理。

经审定,决定对13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47件规范性文件失效或予以废止。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或以省发展改革委(省物价局)为主会同其他部门2010年7月31日之前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内部文件、秘密文件和会议文件,也不包括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具体事项进行处理的文件。

二、以省发展改革委名义,或以省发展改革委为主会同其他部门在2010年7
月31日之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起草、审查、公布、备案等程序,要严格依照《甘肃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甘肃省政府令第11号)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1:
附件2:。

甘肃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第一批)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第一批)目录的通知

甘肃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第一批)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03•【字号】甘卫中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0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甘肃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第一批)目录的通知(甘卫中发〔2010〕65号)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药检所:医疗机构生产的中药制剂是临床用药的一个重要补充,也是医疗机构开展科学研究不可缺少的内容。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中“加强对中药资源的保护研究开发和合理使用”及“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研制和应用特色中药制剂”的精神,充分利用全省医疗机构院内中药制剂,在临床防病治病中发挥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我省中医药事业发展,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拟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进行了论证,确定了全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第一批)目录,现予公布。

请各级医疗机构高度重视,把推广使用院内中药制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院内制剂的推广使用,加强专科专病建设。

各医疗机构根据推荐目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选择目录中的品种,提出申请,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手续。

请各生产院内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PP)、《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办法(试行)》等法规,保证提供安全有效、质量可控、价格合理的院内中药制剂。

附件: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第一批)目录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一0年三月三日附件:。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甘肃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名单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甘肃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名单的通知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甘肃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名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7.08
•【字号】甘食药监发[2013]6号
•【施行日期】2013.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药政管理
正文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甘肃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名单的通知
(甘食药监发〔2013〕6号)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兰州新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2〕362号)和《甘肃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布局调整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局重新确定兰州盛原药业有限公司等15家药品经营企业为我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已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局要及时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到省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二、切实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监管责任,确保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供应。

三、酒泉市局应对已不具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进行
监督检查,对库存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登记造册,依据有关规定,调剂至辖区内有经营资格的企业经营,处理结果报省局备案。

附件:甘肃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名单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8日附件:。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四批甘肃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四批甘肃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四批甘肃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学术继承人的通知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11.27
【实施日期】2007.11.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公布第四批甘肃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和学术继
承人的通知
根据省卫生厅、省人事厅《关于开展第四批全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通知》(甘卫中发〔2007〕124号),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经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研究,决定裴正学等52名指导老师和张慧芳等104名学术继承人为第四批甘肃省老中医药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及学术继承人。

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时间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计算,继承工作周期为3年。

鉴于本次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重点在市、县,希望各地、各有关单位切实加强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带教学习,强化检查指导,保质保量做好此项工作。

省中医管理局将在带教期间组织对师承人员进行督查和考核工作。

附件:第四批甘肃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及学术继承人名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第四批甘肃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指导老师及学术继承人名单。

[甘肃省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

[甘肃省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

[甘肃省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最新版《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21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甘肃省实行处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甘肃省实行我国处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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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三批)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3.02.16
•【字号】甘卫中发[2013]46号
•【施行日期】2013.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三批)的通知
(甘卫中发〔2013〕46号)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厅直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药检所:
为进一步推动院内中药制剂在全省调剂使用,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拟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的院内中药制剂进行了论证,确定了全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三批),现予公布。

请各级医疗机构把推广使用院内中药制剂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通过院内制剂的推广使用,加强专科专病建设。

请各级医疗机构根据推荐目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选择目录中的品种,提出申请,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后使用。

生产院内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GPP)、《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办
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保证提供安全有效、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院内中药制剂。

附件:甘肃省调剂使用院内中药制剂推荐目录(第三批)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16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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