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化厅加强主管民间组织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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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文化厅,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3.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民族教育正文转发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文化局、民委,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各高等职业院校:现将教育部、文化部、国家民委《关于推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意见》(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合力要加强对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促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和职业教育攻坚、文化产业发展、文化遗产保护和推动民族职业教育等工作共同发展;建立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民委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制定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部署促进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的有关政策,研究印发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年度工作要点;每年开展一次工作督导,确保各地教育、文化、民族事务部门和有关职业院校把推进民族文化工作落到实处。

筹备成立河南省文化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加强对文化艺术、民族技艺等行业的职业教育教学指导,促进文化行业校企合作。

有条件的职业院校要与文化企事业单位共建文化人才培养培训基地,促进专业共建、教材共编、教师和技能型人才共同培养,提升职业教育服务文化产业发展的能力,促进文化产业与职业教育共同发展。

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切实提升职业院校民族文化传承与创新工作能力支持豫剧、曲剧、越调等表演艺术,汴绣、宋绣等传统手工技艺以及木版年画、玉雕、钧瓷、金镶玉等民间美术工艺等具有河南特色的地方文化产业发展,推动有关市县结合职业院校发掘、整理地方特色文化,促进职业院校加强文化相关专业建设。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11.28•【字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文广新局,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组织建设第四章党的建设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河南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化领域行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30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和文化部、民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文化领域社会组织的管理,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省文化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发展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文化厅业务主管的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括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河南省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第三条文化厅负责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置审核,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资格审查、业务监督,以及社会组织年检、换届、章程修改等初审工作。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四条申请成立文化厅业务主管的社会组织,其业务范围应当符合文化厅职能范围(具体参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应当符合文化艺术类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文化艺术繁荣等公益目的而设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释义立法背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各种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断增多,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以及其他社会事务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这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是改革开放的可喜成果,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广泛。

它是我国公民充分享有社会主义民主与自由的体现,是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力的结晶。

对于这些民间组织的发展,党和国家一直坚持积极扶持、鼓励和保护的态度.但是,由于缺乏法定的管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本身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出现的问题日益突出,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制度,一些单位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审批,政出多门,致使一些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盲目发展。

业务主管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联系松散,许多业务主管单位甚至不履行管理职责,只批不管,放任自流.二是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开展活动,有些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牟取暴利,有的甚至擅自接受境外敌对势力的捐赠和委托,搞非法活动.这些情况都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和隐患。

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

兴利除弊,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确立统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制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是迫切需要的。

与此同时,由于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管理缺乏健全的体制和统一的登记管理机关,致使社会上侵犯民办非企业单位合法权益的现象不断发生,有的单位和个人,也有一些行政机关,随意向民办非企业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甚至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还有的单位随意干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内部管理事务。

挫伤了民间组织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积极性。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治国方略下,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日益增强,他们急切盼望国家制定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律、法规,依法抵制非法的干涉和侵害,捍卫自己的权利。

民间组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民间组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民间组织安全管理规定最新一、进—步明确全省性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现行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是指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民间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与其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直接相关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包括党务部门),以及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在我省,全省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一)省政府组成厅局、省政府直属机构、省政府办事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

(二)省委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及县级以上党委的相应部门和单位。

(三)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及县级以上上述相应部门。

(四)经省委、省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我省曾授权下列组织为省属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XX省社会科学院,XX省科学院、XX省农林科学院、XX省委党校、XX省总工会、共青团XX省委、XX省妇女联合会、XX省作家协会、XX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XX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XX省归国华侨联合会XX省科学技术协会XX省残疾人联合会.XX省工业经济联合会。

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经省政府授权的组织。

省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所属行业及业务范围的管辖。

目前省政府未授权其他组织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全省性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指省政府有关部门或省政府授权的组织。

省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对基金会所属行业及业务范围的管辖。

目前省政府也未授权其他组织做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全省性基金会只限省本级办理。

二、进—步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麦依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业务主管单位应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年度检查的初审。

(二)负麦社会团体人事安排及按程序审查报批工作。

(三)负责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的教育管理。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委管社团组织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委管社团组织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委管社团组织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委管社团组织管理的通知委管各社团组织:近年来,我委主管的社团组织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服务政府部门、服务企业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也有少数社团组织存在着管理体制不完善、规章制度不健全、业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社团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各项行为,促进社团组织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团组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05年我委印发的《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社团组织行为,促进协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委管各社团组织要继续严格按照《办法》要求,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每年6月底、12底向委法规处报送半年度、全年度工作总结。

凡是没有开展正常业务活动、到期不能及时换届的社团组织,我委将不予年检,并向省民政厅建议注销社团组织资格。

二、切实加强社团组织自身建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要建立和完善会长办公会议制度、集体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社团组织重要业务工作、人事任免、内部机构设置、重大财务支出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集体审议,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凡设立分支机构的社团组织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人员和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三、社团组织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活动,必须报我委同意后方能进行。

社团组织不得以我委名义强制入会、拉赞助或者开展业务。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In addition to being grateful, it is not enough. You must put your hands together and lead your employees with adevout heart like Buddha.(页眉可删)《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结社自由,维护文化类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团的管理,促进社团健康发展,发挥其在文化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文化类社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化部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全国性学会、研究会、协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成立社团应符合国家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布局结构要求,避免在同一专业领域或专业门类中重复设置。

第四条社团名称必须规范,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

第五条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文化部鼓励社团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积极开展有利于繁荣文化事业和促进文化事业发展的活动。

第六条文化部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业务主管范围内并经其资格审查的全国性文化艺术类社团的归口管理。

文化部人事司负责归口管理社团的资格审核,并对社团工作进行协调监督。

文化部有关司局负责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负责社团的挂靠和日常管理。

对具有行业管理性质又不宜挂靠事业单位的少数社团,经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直接挂靠在文化部,由部委托有关司局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成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申请成立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由文化企业、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具有行为能力的个人自愿发起,有50人(个)以上的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会员应具有代表性和广泛性;(二)属于文化部主管的业务范围,由文化部直属全民所有制事业法人单位作为挂靠机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2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8〕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文物承载历史、启迪未来。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关系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团结,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关系人民群众精神家园建设,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

我省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是全国重要的文物资源大省,文物安全工作任务艰巨繁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紧紧围绕打造华夏历史文明传承创新区和加快构筑全国重要的文化高地战略决策,不断健全文物安全体制机制,增加文物安全基础投入,推动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

但也要看到,文物安全仍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当前文物遭受盗窃盗掘案件高发频发,法人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文物流通领域非法交易,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责任追究不到位,监管缺失,机构队伍薄弱等问题仍然突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扎实推进我省文物安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完善文物保护法规体系,为做好文物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将文物安全工作列入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任审计重要内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豫政办[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9]81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五月十九日河南省文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9〕18号),设立河南省文物局,为省文化厅管理的具体负责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工作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器设备、设置生活用火行政审批职责。

(二)增加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重建行政审批职责。

(三)增加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行政审批职责。

(四)增加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一级文物行政审批职责。

(五)增加馆藏一级文物拍摄行政审批职责。

(六)增加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拍摄行政审批职责。

(七)增加考古发掘现场专题类、直播类节目制作行政审批职责。

(八)加强全省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起草全省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并负责督促实施,制定全省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全省文物和博物馆工作。

(二)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察职责,依法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重大案件,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负责全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监督工作,组织审核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审核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申报,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的规划、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29•【字号】河南省政府令第62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克强2001年9月29日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成立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但是不属于《条例》规定登记范围的,不进行登记。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第五条全省性的社会团体(包括基金会),由省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市、县(市、区)的社会团体,由所在的市、县(市、区)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对社会团体实施委托监督管理的,应当在该社会团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分别向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有关登记文件和社会团体管理委托书。

受委托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从接到社会团体管理委托书之日起,负责对所委托的社会团体进行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文化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25•【文号】•【施行日期】1999.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的紧急通知(1999年11月25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和11月23日国务院召开的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会议的要求,结合我部社团清理整顿工作现状,特作如下紧急通知:一、挂靠单位要对社团实行契约管理。

每个社团的挂靠单位就是该社团的日常管理单位。

为使挂靠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保证社团在挂靠单位领导下有效地开展活动,所有挂靠单位都要与自己管理的社团自愿签定协议书(式样见附件),以契约的形式进一步明确挂靠单位的管理责任和社团必须遵守的规则。

协议书要明确主要责任人,并由其本人签字。

谁签字谁负责,有问题首先由主要责任人负责。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挂靠单位要立即同所挂靠的社团签定协议。

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部备案。

二、所有社团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已经设立的要予以取消,不取消的不予重新登记。

三、接受挂靠社团数量较多的机关司局,要采取措施减少挂靠社团数量,各挂靠单位要合并业务相似相近的社团。

凡与文化部业务范围联系不紧的社团,应自动转到相关业务部门。

四、加强社团业务活动的审批管理。

社团除内部活动外,都要严格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文化部办公厅要尽快代部起草文化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业务活动的规定,经部批准后下发执行。

五、按期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

按部规定,社团上报材料工作已到9月10日截止。

除特殊情况仍需补报材料外,不再接受新的重新登记申请材料。

经研究决定,补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12月5日。

河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发文字号】豫政〔1994〕32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4.04.13【实施日期】1994.04.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豫政[1994]32号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三日)《河南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活跃繁荣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的歌厅、舞厅、卡拉OK厅(包括附设卡拉OK设备和附设乐队伴奏、歌手演唱、各种表演的茶座、餐厅、酒吧、咖啡厅等)和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以下简称娱乐场所),必须严格执行文化部《营业性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及本规定。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第四条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申办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一)开办申请报告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二)场所负责人及从业人员有关证明资料;(三)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设施设备有关资料;(四)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个人申办的,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第六条申办娱乐场所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由文化部统一制定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持证到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其它有关证照后,方可开业。

第七条省直各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中央及外省省级驻豫单位、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中国人民解放军驻豫军级机关(含省武警总队)直属单位申办娱乐场所,由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发证,也可授权当地市(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发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08•【字号】豫政办[2000]30号•【施行日期】200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豫政办[2000]30号)《河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000年五月八日河南省文化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文[2000]40号),设置河南省文化厅。

河南省文化厅是主管全省文化艺术事业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音像制品进口管理的职能,由省新闻出版局交给省文化厅。

(二)转变的职能取消指导、管理全省文化系统报刊工作的职能。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文化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党和国家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全省文化工作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省文化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文化事业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文化事业发展的比例关系,指导全省文化体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研究、指导文学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文学艺术的发展;组织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

(四)拟定全省文化产业规划和政策,指导、协调文化产业发展;统筹安排文化事业经费,规划、指导全省重点文化设施建设;(五)归口管理全省文化市场,拟定文化市场的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监督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六)管理全省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负责审批全省境内跨地区发行、放映单位的建立与撤销工作。

(七)管理全省社会文化事业,协调、推动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与发展。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4.29•【字号】豫民文〔2022〕120号•【施行日期】2022.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豫民文〔2022〕120号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全省性社会团体:近年来,我省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在数量快速增长、作用不断显现的同时,违法违规乱象也日益多发频发,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大局带来不良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全国性社会团体、国际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函〔2022〕19号)要求,我厅决定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通过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分支(代表)机构,整改一批不规范的分支(代表)机构,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分支(代表)机构,着力防范化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风险隐患,促进社会团体高质量发展,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时间安排专项整治行动为期三个月(2022年5月至7月)。

5月份为全省性社会团体自查自纠阶段,自查情况(附件1)于6月15日前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6月份为省直各有关单位联合登记管理机关或单独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抽查阶段,抽查情况(附件2)于7月10日前汇总上报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三、整治任务全省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3.另行制定章程的;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4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部长雒树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文化部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文化部决定:一、废止3件部门规章废止《文化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1号,1990年3月28日发布)。

废止《文化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文化部令第2号,1990年7月3日发布)。

废止《文化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文化部令第3号,1990年8月25日发布)。

二、修改5件部门规章修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31号,2004年7月1日发布)将第四条修改为“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三)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四)指导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开展艺术考级工作;(五)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删除第五条第二款。

删除第六条、第七条。

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新的第六条:“艺术考级行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指导、监督成员的艺术考级工作,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将第十条修改为“申请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专业学校,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学校):现将《河南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2021年11月15日河南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河南省教育厅(以下简称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教育厅业务主管社会组织是指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河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批准登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冠以“河南(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冠以河南省内行政区划名称的基金会,业务活动涉及全省范围教育领域、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全省性教育类社会组织,不含办学机构)。

第三条全省性教育类社会组织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省教育厅的日常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全省性教育类社会组织设立实行双重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为省民政厅。

业务审核由省教育厅负责。

其他省级部门业务主管或无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申请变更省教育厅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须由原业务主管单位发函或省民政厅出具书面建议函并按照本办法进行审核。

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84.02.23•【字号】•【施行日期】1984.02.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试行)(1983年11月21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1984年2月2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文物管理机构、经费第三章文物保护单位第四章考古发掘第五章馆藏文物第六章文物的拓印、复制、拍摄第七章流散文物第八章文物出境第九章奖励与惩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加强我省文物保护管理,有利于开展科学研究,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根据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及其附属物;(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的,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古旧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六)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

第三条我省境内地下、水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国家所有。

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

第四条属于集体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护管理文物的规定。

第五条省、市、县、乡(镇)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间组织“拜祖”活动的通知-豫民文[2007]113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间组织“拜祖”活动的通知-豫民文[2007]113号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间组织“拜祖”活动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民间组织“拜祖”活动的通知(豫民文〔2007〕113号)各省辖市民政局、省管民间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大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倡导社会文明新风尚,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省委宣传部关于弘扬民族文化、规范‘拜祖’活动的意见〉的通知》(豫办〔2007〕17号)要求,现就规范民间组织“拜祖”活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民间组织“拜祖”活动的重要性,严格履行审查报批手续。

举办“拜祖”活动,是一项政治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规范“拜祖”活动,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快实现中原崛起具有重要意义。

民间组织举办“拜祖”活动,必须按照要求,经省委、省政府审批。

对海外华侨、港澳同胞通过民间组织举办的寻根谒祖活动以及民间组织举办的姓氏宗亲联谊活动,活动内容和范围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严格审查,并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严禁民间组织借“拜祖”之机搞封建迷信活动,保证“拜祖”活动健康、规范开展。

举办“拜祖”活动,要规范有序、健康文明,使广大群众在缅怀先祖圣贤的同时,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树立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

对一些民间组织借“拜祖”之名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并追究民间组织负责人的责任;对借“拜祖”之名骗取钱财、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6〕5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 〔2016〕5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7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省文物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是国家的“金色名片”,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实物见证。

我省是中华民族和华夏文明的重要发源地,历史上长期处于全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文化遗存丰富,是全国重要的文物资源大省。

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对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扩大中原文化影响力、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文物事业快速发展,全社会保护文物的意识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不断夯实,资源状况基本摸清,保护经费和保护力量持续增长,保护状况明显改善,博物馆建设步伐加快,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稳步提高,文物利用的广度、深度不断拓展,文物事业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

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文物数量大幅度增加,文物保护的任务日益繁重,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的困难和问题。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战略部署,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文物工作。

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6号]

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正文:----------------------------------------------------------------------------------------------------------------------------------------------------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1995年4月1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5年4月1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事业,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文化产品、文化娱乐等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一)图书、报纸、期刊的批发、零售、出租:(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放映;(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台球、电子游戏及其他各类游乐场所的文化娱乐经营活动;(四)电影的发行、放映;(五)营业性文艺演出(含时装、健美、气功表演和民间艺人的演出活动)、比赛;(六)美术品收售、展销、拍卖等经营活动,有赞助的美术品比赛;(七)文物经营活动;(八)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九)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第三条文化经营活动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杨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宣扬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

鼓励和扶持积极向上,健康有益,具有民族风格、时代精神和地方特色的文化经营活动。

禁止和取缔内容反动,色情淫秽,封建迷信,凶杀暴力,赌埔和不利于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其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文化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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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文化厅加强主管民间组织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1.07.06
•【字号】豫文社[2001]25号
•【施行日期】2001.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河南省文化厅加强主管民间组织管理暂行规定
(豫文社[2001]26号2001年7月6日)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为加强我省文化类民间组织管理,引导和促进其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文化厅主管民间组织系指已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经省文化厅认可同意作其主管单位的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组织。

第三条各民间组织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组织章程,在界定的范围内依法从事社会活动。

第四条省文化厅每年召开一次民间组织例会,时间安排在每年第一季度,传达上级精神、布置下步工作、交流经验、加强民间组织间、民间组织和主管部门间的联系。

各民间组织主要负责人,非特殊原因,不得缺席。

第五条各民间组织在每年民间组织例会时必须向省文化提交一份上年度工作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工作报告主要内容为:本民间组织在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第六条各民间组织所举办影响较大、涉及范围较广、延续时间较长的全省性大型活动,均应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一般活动应当在主管部门备案,活动结束后,均要提交活动总结报告。

未经报批,不得举行全省性文艺活动;未经许可,严禁以业务主管部门的名义举办任何活动。

经批准的演出、比赛、展览、培训等活动内容和时间、地点、活动方案等不得擅自变更。

省文化厅将对所主管的民间组织活动进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第七条各民间组织凡和境外机构、个人联办的活动,均须事先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请示,经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八条凡需报批的各项活动,各有关民间组织应提前60天向省文化厅提交报告,省文化厅将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均须经省文化厅文化市场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举办。

营业性的文艺演出(含时装、健美、武术表演和民间艺人的演出活动等)、比赛;美术品收售、展销、拍卖等经营活动,有赞助的美术类比赛;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音像制品销售;营业性电影放映以及其它文化经营活动。

第十条严格控制各民间组织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发展单位会员必须报告,经批准后备案。

严禁各民间组织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各民间组织内设机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应在民间组织理事会的统一指导下从事各种活动。

严禁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内设机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独立或变相独立于民间组织法人之外,从事吸纳会员及承办各类展、演、赛事等民间组织法人行为。

严禁各民间组织内设机构、专门(工作)委员会等在民间组织基本帐户之外另行开设银行帐户。

第十二条各民间组织登记事项、备案事项如民间组织理事会、主要负责人变更(如会长、理事长、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等)、民间组织名称变更、办公地址及联系方法变更的,均应事先分别报告登记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各民间组织凡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钱物,均应向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各民间组织开展的活动,接受赞助金额在3万元以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民间组织章程合法获取的有偿服务及其它收入协议标的在2万元以上的,均应向主管部门作书面报告,接受赞助的款项事后还必须说明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各民间组织如创办有内部交流报刊、工作及活动简报等,每期均应寄送业务主管部门审阅。

第十六条各民间组织应加强民间组织自身建设,强化民间组织内部管理。

要建立以章程为主的民主决策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接受捐赠公示制度。

各民间组织常设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和长期兼职人员中,凡是有正式中共党员3人以上的,均须按规定建立党的组织。

第十七条严禁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间组织印章。

第十八条严禁各民间组织从事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社会、反科学的活动。

各民间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反对封建迷信,反对邪教,自觉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第十九条凡违反以上规定,特别是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法规和长期无活动、长期与主管部门无联系、处于失控或半失控状态的民间组织以及无固定办公地点、无活动经费、无专职工作人员的民间组织,省文化厅将会同民间组织登记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撤销登记等处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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