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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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进步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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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三章企业技术进步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1992.10.30•【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的说明——1992年10月30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国务委员兼国家科委主任宋健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宗旨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关键时期。

国际形势风云变幻,经济竞争日趋激烈,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

我们的国家和民族面临着难得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国民经济,是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第二步、第三步目标的重大战略,关系着社会主义祖国的命运和前途。

制定科技进步法,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科学论断和战略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所确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确定科学技术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通过法律形式,总结我国科技、经济战线改革开放的重大成果,促进经济建设切实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推进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推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这是为促进我国科学技术进步的一项基础性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应当指出,制定指导和推动科技进步的基本法律,不仅是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且也是当代世界各国科技立法的历史潮流。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制定了指导科学技术发展的基本法律,赋予其巨大权威和效力。

这些科技立法的目的,都是为建立有利于科技、经济发展的体制,并采取强有力的法律措施,保障科技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以达到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能力的目标。

这深刻反映了当代世界科技经济竞争的重要特征。

我国已有40多年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经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贯彻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技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基础方针,在改革经济体制的同时,科学技术体制改革进行了成功的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第三章企业技术进步第四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五章科学技术人员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

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保护科学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培养受教育者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

第四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

第五条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普及事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六条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高等教育、产业发展相结合,鼓励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融合和相互促进。

国家加强跨地区、跨行业和跨领域的科学技术合作,扶持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的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加强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计划的衔接与协调,促进军用与民用科学技术资源、技术开发需求的互通交流和技术双向转移,发展军民两用技术。

第七条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是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一项法律。

该法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首先,强调科技进步是国家发展的基础。

科技进步是现代社会进步的重要推动力,对于国家的经济、文化和国防建设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政府应当积极推动科技创新,鼓励人才培养和科技交流,努力提高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其次,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科技进步的重要保障。

科技创新需要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切实维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鼓励创新,并保护创新的成果。

再次,强调科技进步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联系。

科技进步需要与可持续发展相结合,以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国家鼓励并支持生态文明、生物多样性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科技创新,推动可持续发展。

最后,强调科技进步与人类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科技进步不仅是国家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

因此,国家鼓励和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的共享和交流,并且将科技创新的成果应用于全球治理和人类福祉的事业当中。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核心内容是强调科技进步是国家发展的基础,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强调科技进步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联系,同时强调科技进步与人类共同利益之间的关系。

这些内容的贯彻理念,推动了科技创新的不断发展,为国家发展和人类福祉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8.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07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科学技术部部长万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作说明。

1993年10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对促进我国科技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我国科技进步工作一些尚未解决的问题进一步凸显出来,同时又出现一些新问题,主要是:(1)企业科技投入积极性不够高,企业尚未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2)财政性科技投入需要进一步增加,科技资源未能有效整合,科技投入特别是财政性科技投入的效益有待进一步提高;(3)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待进一步发挥;(4)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够,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

为了从制度上解决科技进步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我国科技发展战略和政策,有必要对科技进步法予以修订。

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进步法的修订工作,先后几次将科技进步法(修订)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

国务院领导几次召集会议,对草案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协调,作出重要指示。

根据国务院立法计划,科技部在总结现行科技进步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于2005年12月23日报请国务院审批。

法制办收到此件后,三次征求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教育部、国资委、国防科工委、中科院等63个中央单位,军队4总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16个科研院所、企业的意见;还征求了就科技进步法提出议案、提案的311位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报经国务院领导同意,在中央政府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多次邀请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法学界的代表进行座谈,就送审稿所涉及的重要问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院士座谈会和青年科技人员座谈会;在北京、四川、广东、陕西等省、直辖市调研;认真研究了国外有关科技进步的制度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 解读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科学知识的广泛普及,我国对于科学技术普及法的修改成为了一个迫切的需求。

科学技术普及法旨在促进科学技术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养,推动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面对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原有的法律条文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因此对科学技术普及法进行修改成为了必然选择。

二、深度解读1. 法律的针对性和适用性对科学技术普及法进行修改,需要更加具体地明确法律的针对对象和适用范围,以确保法律的实施能够更好地推动科学技术的普及。

在修改草案中,可以进一步明确科学技术普及的目标人群和范围,针对不同群体进行差异化的普及措施,以满足不同人群的科学技术需求。

2. 科学技术普及的途径和方式在修改草案中,应当更加明确科学技术的普及途径和方式,以适应当前信息化和数字化的发展趋势。

在当前社会,互联网已经成为了普及科学技术的重要途径,因此可以在草案中加入关于互联网科技普及的具体内容,鼓励并规范互联网科技普及的方式和方式。

3. 促进创新和研发在修改草案中,应当充分考虑到创新和研发的重要性,加强对创新和研发的支持和保护,推动科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在当前世界科技竞争激烈的背景下,我国需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并在法律中明确相关政策和措施,以鼓励更多的科技人才和机构进行创新研发。

三、总结回顾经过对科学技术普及法修改草案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对科学技术普及法进行修改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通过修改草案,可以更好地适应当前科技发展的特点和趋势,促进科学技术的广泛普及,提高人民群众的科学文化素养,从而推动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对科学技术普及法进行修改是非常必要的。

科学技术作为社会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发展和民生改善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适应时代潮流,完善法律条文,将更好地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提高全民科学素养,是非常值得肯定和支持的行为。

科技进步法

科技进步法

科技进步法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条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

第六条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和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要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要点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要点解读编者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已于2008年7月1日正式实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对于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和科技强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内容作一介绍,供广大读者参考。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已于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作为规范和管理我国科技事业的基本法,自1993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和保障科技进步、推动科技法律制度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为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反映自1993年以来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的新情况、新要求,去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了《科技进步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着眼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突出自主创新,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新时期国家发展科学技术的目标、方针和战略,强调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强化了激励自主创新的措施,是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和全社会科技进步的重要的法律保障。

一、突出和鼓励自主创新《科技进步法》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战略基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和运用,激励项目承担者的创造积极性。

《科技进步法》第二十条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发明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和植物新品种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

项目承担者既可以是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对于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或者无偿实施。

第二,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制度。

《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组,于201X年10月至12月,对该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检查的重点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政府引导企业技术创新和营造创新环境;改革和完善科技体制,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科技进步对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产业竞争力、发展高科技产业及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贡献等情况。

同时了解实施科技进步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修改完善该法律的建议。

检查组首先听取了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贯彻实施该法情况的汇报;随后由我和许嘉璐、蒋正华、韩启德副委员长带队,分五个小组赴北京、浙江、广东、陕西、辽宁五省市进行了检查。

分别听取了五省市政府有关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召开了有企业和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实地考察了一些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此外,还委托上海、江苏、山东、湖北、重庆、四川等六省市人大常委会在本地区内进行了检查。

现将这次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施科技进步法的主要成绩科技进步法的颁布实施,使党和国家有关科技进步的正确主张与政策转变为法律,使科技进步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社会风气的逐渐形成,为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已成为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的共识,依靠科学技术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已成为各行各业的共同事业。

各级政府以这部法律作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重要依据,制定完善了促进科技发展的各种政策,积极采取了有力措施,使科技进步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积极制定配套法规,营造有利于科技进步和企业技术创新的法制环境科技进步法颁布以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在科技奖励、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科技计划管理、技术市场发展、技术进出口等方面制定了近50部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发布了多项产业技术政策和财税优惠政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2.06.24•【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2年6月24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提请审议的科学技术普及法(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方征求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联合召开座谈会,邀请中央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参加,听取意见。

法律委员会于6月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教科文卫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科技部、中国科协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6月19日法律委员会再次进行了审议。

法律委员会认为,科普工作是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制定科学技术普及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一、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是指以公众易于理解的内容和易于接受、参与的方式,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

”根据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条改作两款,修改为:“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以下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二、草案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分别对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在科普工作中的职责作了规定,即:“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普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制定科普工作政策和全国科普工作规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3.10.21•【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蔡达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

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科技赋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科技创新是引领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动力。

为更好地以法治方式推动科技事业进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年6月至9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对科技创新作出了全局谋划和系统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提出一系列重要思想和重大论断,强调“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关键在科技现代化”“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我国新时代科技创新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开展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科技进步法是科技领域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1993年颁布实施,2007年、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科技进步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科技进步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科技进步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科技进步法也需要不断完善和修订以适应新时代的需要。

2018年6月30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正式实施,下面是关于该法修订的主要内容的解释。

一、加强对科技创新的支持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将科技创新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明确指出国家将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

同时,修订后的法规还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支持方式,包括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等方面。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
科技成果的转化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之一,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进一步完善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

该法规明确了政府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方式,包括加强政策引导、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方面,并明确了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机制,包括对企业创新和转化科技成果给予税收优惠等方面。

三、加强对科技人才的引进和培养
科技人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力量,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加强了对科技人才的引进
和培养。

该法规明确了政府对科技人才的支持方式,包括提高科技人才待遇、加强科技人才培训等方面,并明确了对科技人才的优惠政策,包括对科技人才给予税收优惠等方面。

四、加强对科技创新的监管和评估
科技创新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加强监管和评估,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进一步加强了对科技创新的监管和评估。

该法规明确了政府对科技创新的监管和评估方式,包括加强对科技创新诚信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科技创新成果的评价等方面,并明确了对科技创新的激励机制,包括对科技创新给予荣誉奖励等方面。

以上就是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的主要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科技进步法

科技进步法

科技进步法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条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

第六条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和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础研究第三章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第四章企业科技创新第五章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第六章科学技术人员第七章区域科技创新第八章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第九章保障措施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动力、人才第一资源的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学技术事业的全面领导。

国家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科技创新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支撑,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建设科技强国。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推动人类可持续发展服务。

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动应用科学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社会事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催生新发展动能,实现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科学技术,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方针。

第三条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国家和全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条国家根据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改革和完善科学技术体制,建立科学技术与经济有效结合的机制。

第五条国家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改造传统产业,发展高技术产业,以及应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活动。

第六条国家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参与和支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

第七条国务院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和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保障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确定科学技术的重大项目、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应当充分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的原则。

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国家帮助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加速发展科学技术事业。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积极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社会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与国外科学技术界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关系。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于1993年12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旨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提高国家科学技术水平,推动社会经济发展。

法律规定了科学技术进步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以及科学技术人员的权益保护、科技项目的资金投入、科技成果的评定和奖励等方面的内容和具体措施。

该法要求国家加大对科学技术研究和发展的投入力度,鼓励创新和成果转化,提高科技人员的科研条件和待遇,并加强对科学技术伦理的监管。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科技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科技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内容。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实施,有助于推动科学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提高国家科技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

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11.0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为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促进科学技术普及,加强国家科学技术普及能力建设,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推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国家和社会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开展科学技术普及 (以下称科普),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

第三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科普事业的全面领导。

开展科普,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培育和弘扬创新文化,推动形成崇尚科学、追求创新的风尚,服务高质量发展,为建设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第四条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国家推动科普全面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构建政府、社会、市场等协同推进的社会化科普发展格局。

国家加强农村的科普工作,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科普工作,建立完善跨区域科普合作和共享机制,促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进乡村振兴。

第五条科普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把科普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位置,加强科普工作总体布局、统筹部署,推动科普与科技创新紧密协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发文字号】国科发政[2008]279号【发布部门】203科学技术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发布日期】2008.05.29【实施日期】2008.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全国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08〕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科技厅(委、局)、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门科技司、普法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司法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已于2007年12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了充分发挥《科学技术进步法》对自主创新的保障和促进作用,现就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通知如下:一、要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认识《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和实施的重要意义《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技领域一部具有基本法律性质的重要法律,实施十多年来对于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战略思想,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事业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起到了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此次修订《科学技术进步法》,是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一次全面修订。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并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上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明确要求“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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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12.20
•【分类】审议意见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
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科学技术进步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部分省级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公布修订草案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到海南、福建、浙江、上海调研,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地方有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型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对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还就修订草案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1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
化卫生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司法部、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1月30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科技强国,修改科学技术进步法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新的重要指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支撑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科技创新规划应当明确指导方针,发挥战略导向作用,引导和统筹科技发展布局、资源配置和政策制定;国家培育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科技领军企业,充分发挥科技领军企业的创新带动作用;建立健全以国家实验室为引领、国家重点实验室为支撑的实验室体系。

二、修订草案第七条中规定,超前部署和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超前部署的范围应当集中在重大基础研究、有重大产业应用前景的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提出,基础研究是科技创新的源头,建议加大基础研究投入力度。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合理确定基础研究财政投入;国家引导企业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多渠道投入基础研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可以设立自然科学基金,支持基础研究。

四、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大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知识产权归属和权益分配机制改革,探索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制度。

五、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融资难”是科技型企业面临的突出难题,建议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作用。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完善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制度,畅通科技型企业国内上市融资渠道,发挥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融资功能。

六、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对新型创新主体作出规定,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支持发展新型研究开发机构等新型创新主体,完善投入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的发展模式,引导新型创新主体聚焦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

七、有的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科技领军人才等战略人才对实现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突破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对加强战略人才力量建设作出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快战略人才力量建设,优化科学技术人才队伍结构,完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等创新人才和团队的培养、发现、使用、评价机制,实施人才梯队、科研条件、管理机制等配套政策。

八、修订草案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视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上述规定与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相衔接。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
修改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有关规定执行。

九、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人才是推动科技创新的关键力量,建议采取有效激励措施,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激励科学技术人员。

十、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建议,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减轻科学技术人员事务性负担,为科学技术人员潜心科研提供服务和保障。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科学技术行政等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科学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简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复性检查,减轻科学技术人员项目申报、材料报送、经费报销等方面的负担,保障科学技术人员科研时间。

十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充分重视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作用,给予女性科学技术人员更多的关切和支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善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培养、评价和激励机制,关心孕哺期女性科学技术人员,鼓励女性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进步中发挥更大作用。

十二、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和地方建议,鼓励地方结合国家重大战略和区域定位发挥自身优势,推动区域创新发展。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重大战略区域可以依托区域创新平台,构建利益分享机制,促进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推动科学仪器设备、科技基础设施、科学工程和科技信息资源等开放共享,提高科技成果区域转化效率;国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区域科技创新
模式,尊重区域科技创新集聚规律,因地制宜选择具有区域特色的科技创新发展路径。

十三、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建议,对科技统计调查和科技报告制度作出规定,为科技决策提供依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科学技术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创新调查制度,掌握国家科学技术活动基本情况,监测和评价国家创新能力;国家建立健全科技报告制度,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报告。

十四、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修订草案第九章“保障措施”中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不属于保障措施,建议作优化调整。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第十章“监督管理”,将修订草案第一章、第九章、第十章中有关具体监管制度的规定移至该章。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1月2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科学技术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技型企业、技术交易市场代表,就修订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为应对百年变局、实现科技自立自强,修法正当其时,意义重大。

修订草案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成果转化、区域科技创新、国际科学技术合作等方面增加系列规定。

修订草案经过修改,内容更加丰富、措施更加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审议通过。

法律颁布实施后,将为全面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了认真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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