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收集程序及其表现形式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10月1日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施行)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条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四)冻结电子数据;(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条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侦查机关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制研究》
《侦查机关电子数据收集程序规制研究》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在刑事侦查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电子数据的特殊性使得其收集、保全、分析等环节存在诸多挑战。
为确保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侦查机关需遵循一套严格的收集程序规制。
本文旨在探讨侦查机关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电子数据在刑事侦查中的重要性电子数据作为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具有信息量大、传播速度快、易保存等特点,为刑事侦查提供了新的手段和途径。
电子数据在刑事案件中的价值日益凸显,成为侦查机关破案的重要线索和证据。
然而,电子数据的特殊性也使得其在收集、保全、分析等环节存在诸多挑战。
三、侦查机关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现状目前,我国侦查机关在电子数据收集方面已形成一套相对完善的程序规制。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收集程序不够规范,导致电子数据被篡改或丢失;收集过程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时有发生;收集人员的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影响电子数据的收集质量等。
四、侦查机关电子数据收集程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电子数据收集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导致侦查机关在收集电子数据时无法可依,难以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技术手段落后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数据的种类和形式日益增多,传统的技术手段已无法满足现代刑事侦查的需求。
侦查机关需要不断更新技术手段,提高电子数据的收集效率和质量。
(三)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侦查机关中从事电子数据收集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人员缺乏专业的技术和法律知识,导致在收集过程中出现程序不规范、侵犯公民隐私权等问题。
五、改进措施及建议(一)完善法律制度应加快制定和完善关于电子数据收集的法律制度,明确电子数据的收集范围、程序、保全和证据效力等方面的规定,为侦查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加强技术手段建设侦查机关应加强技术手段建设,引进先进的电子数据收集技术和设备,提高电子数据的收集效率和质量。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 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
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鉴于电子证据易于删改和隐蔽性强的特点,对其进行收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非任何人员都可进行。
一是严格依法进行各种电子证据的提取收集。
二是深入细致地查找线索,全面客观调查取证。
三是积极利用证人、犯罪嫌疑人配合协作取证。
四是利用科学方法,做好证据固定保全。
随着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网络法律纠纷大量出现。
为了更好的解决纠纷,收集电子证据就至关重要。
那在司法实践中,我们该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呢?具体来说,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呢?针对以上问题,下文将一一为您展现详细阐述,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如何进行电子证据收集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取证过程合法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计算机取证过程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进行,从而得到真实且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二)冗余备份原则。
即对于含有计算机证据的介质至少制作两个副本,原始介质应存放在专门的证据室由专人保管,复制品可以用于计算机取证人员进行证据的提取和分析。
(三)严格管理过程原则。
含有计算机证据介质的移交、保管、开封、拆卸的过程必须由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或委托见证人)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检查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制作详细的笔录,由上述行为人共同签名。
(四)环境安全原则。
该原则是指存储计算机证据的介质应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腐蚀性化学试剂等。
在包装计算机设备和元器件时尽量使用纸袋等不易产生静电的材料,以防止静电消磁。
环境安全的原则还要求防止人为地损毁数据。
二、电子证据应该怎么收集收集电子证据的方法主要有现场勘查、搜查和扣押。
在网络犯罪案件的侦查中,这三种方法往往会同时用到。
(一)网络犯罪的案件现场包括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
物理空间就是传统的犯罪现场。
虚拟空间则指由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所构成的电子空间,因为其无法直接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所以称为虚拟空间。
从学理上说,电子证据所处的虚拟现场分为两种,一种是单一计算机的硬件环境和软件环境,称为单机现场;另一种是由许多计算机组成的网络环境,称为网络现场。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施行)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判断的规定》(2016年10月1日施行)为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确有必要的,对相关证据的收集、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侦查机关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围绕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审查判断电子数据。
第三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电子数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第四条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对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应当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方法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一)扣押、封存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二)计算电子数据完整性校验值;(三)制作、封存电子数据备份;(四)冻结电子数据;(五)对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的相关活动进行录像;(六)其他保护电子数据完整性的方法。
第六条初查过程中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以及通过网络在线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与提取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取证方法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八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扣押电子数据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制作笔录,记录原始存储介质的封存状态。
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的技术与实践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1O则》技术性解读瞬卿电段据的技术与实足赵奕场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摘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以下简称《取证规则》)自2019年2月1日施行以来,各级公安机关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电子数据取证进一步规范,能力进一步提升,电子数据取证工作在刑事案件办理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以《取证规则》的第二章第三节”现场提取电子数据”为切入点,重点阐述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过程中现场提取电子数据规则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实践操作方法和技术,提供一线电子数据勘验民警以借鉴和参考。
关M:电™§电™8电灭失引言现场提取电子数据不仅是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的重要措施和方法,还是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重要组成环节。
现场提取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现场电子设备中符合《取证规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的电子数据,鉴于现场提取工作所涉及的具体案情复杂、现场环境差异性大、电子数据类型繁多,且现场电子数据存在易灭失、难固定等特点,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的方法及技术具有复杂性、多样性,因此,深入研究和掌握《取证规则》关于现场提取的要求并在刑事办案中充分发挥取证作用,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
本文围绕《取证规则》第二章第三节“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的内容,解读现场提取电子数据的具体要求,并就常用方法和技术举例说明,供一线实战参考和运用。
一、瞬提取电子数据的坯原则(-)规则为准绳现场提取电子数据必须以《取证规则》为准绳,这是取证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基本保障。
此外,现场勘查人员应当掌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公信安[2005]161号)等电子数据取证相关依据。
(二)根据侦查取证实际,最小化处置现场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是针对《取证规则》第十六条所列情形濒证工作,要结合侦查取证实际,禁止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现场电子数据的增加、删除、修改,树立最小化处Police Technology2021年第3期7置理念,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到一现场一方案、_设备—策略,并非每起计算机勘验现场都®曾謀用全部的提取方法和技术。
电子数据的搜集、审查与运用
电子数据的搜集、审查与运用新刑诉法第四十八条明确将电子数据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之一,终结了多年来关于电子数据的诉讼地位争论,电子数据的效力和积极作用已经得到法律认可。
作为新的证据种类,电子数据从定义、定性、搜集、审查、取证等各方面还都未有完善的配套制度和操作手册,眼下当务之急是如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笔者就电子数据的独有特性比对诉讼法中其他证据种类,对电子数据的搜集、审查及运用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电子数据的特点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作为现代化高科技的产物其本身具有以下特点:1、脆弱性。
电子数据的脆弱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数据本身有易受损性。
操作人员的误操作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造成数据的不完整性。
甚至搜集电子数据的过程中,也可能会对原始数据造成很严重的修改和删除,并且难以恢复。
二是因为电子数据存储在磁性介质上,而磁性介质上存储的数据内容易被删除、修改、复制,而且不易留下痕迹,更不易被发现。
即使被发现,鉴定也较为困难。
2、隐蔽性。
与传统的纸质信息相比,电子数据赖以存在的信息符号是不易被直接识别的。
它以一系列电磁、光电信号形式存在于光盘、磁盘等介质上。
如要阅读,必须借助于适当的工具。
而且作为证据的电子数据往往与正常的电子数据混杂在一起,要从海量的电子数据中甄别出与案件有关联的,反映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是非常不容易的。
3、复合性。
信息在计算机上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它输出到计算机外部设备上,则与传统的证据极其类似,这显示出电子数据复合性的特点。
随着网络技术尤其是多媒体技术的出现,电子数据不再限于单一的文字、图像、或声音等方式,而是综合了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视频等各种多媒体信息,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的类型。
4、高科技性。
计算机本身是现代化计算、通信和信息处理工具。
网络贩毒案件侦查中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认定
网络贩毒案件侦查中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认定作者:赵子淏来源:《西部学刊》2021年第03期互联网是民众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2020年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当中表明,中国目前的网民数量已经将近9.4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67%[1]。
互联网应用的普及使网络犯罪产生了新的发展与变化。
对于网络贩毒类型的犯罪来说,电子数据有十分重要的证明作用,可以为该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所利用。
一、网络贩毒的现状与特点(一)网络贩毒智能化网络贩毒包括通过互联网进行贩卖、利用聊天工具进行交流、使用匿名电话卡传递交易信息等。
通过互联网进行贩毒是一种智能化的犯罪活动,犯罪分子通常会采取周密的防范措施,然后通过网络实施犯罪活动。
在这类犯罪活动中,多数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寻找买家,为买家提供毒品原料、生产过程、毒品交易等信息。
犯罪分子会采取反侦查手段来逃避打击,包括对自身的IP地址采用代理、伪装等方式加以处理,对警方的侦查活动造成干扰,加大其取证和破案难度[2]。
(二)网络贩毒小包装化我国一直严厉打击毒品类型的犯罪,犯罪分子也不断地变更犯罪手法,包括毒品包装的小型化以及运输的分散化。
其通过缩小包装的方式以提高毒品交易被发现的难度,即使被抓获,在量刑上的处理也较为有限。
并且这种缩小单次交易量的贩毒方式正逐渐往线上转移,增加了其隐蔽性,提高了发现和打击的难度。
二、网络贩毒犯罪电子数据收集的种类及运用在实践中,按照对侦查活动的作用不同,将网络贩毒案件的电子数据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直接证明贩毒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对于网络贩毒类型的案件,侦查人员在进行处理的过程当中通常会对涉案物品进行调查分析,会获得证明贩毒事实的电子数据。
这类电子数据包括能够证明和贩毒行为有关的文本数据,用以证明其贩毒的数量、交易的时间以及地点。
此外,犯罪嫌疑人手机里的短信和聊天记录也能够成为证明的依据,例如“钱收到了,已经发货”的内容,这些电子数据在当前的案件侦查当中适用也较为广泛。
电子数据取证原则与流程20170519A
(2)数据类型相对单一
网络环境的犯罪行为主要为网络入侵行为,决定了其入口较少,留存在数据类型明确的文件 中,例如日志。
(3)数据格式复杂化
不同的网络应用保存的数据格式不同,需要进行格式化再进行分析。同时,特殊的网络应用 可能会使用加密和特殊算法。
请各位同仁点评,谢谢!
6.密码破解
当找到的文件被密码保护,需要利用密码破解技术破解密码,以达到访问内容的目 的。
7.书签和记录找到的数据
对上述找到的文件和内容进行书签,以方便再次分析,同时也记录分析的动作,满 足司法需要。通过分析和关联书签的数据,形成证据链。
4、报告
电子数据取证的最后阶段,也是最终目的,是整理取证分析的结果,将其形成 “证据链”供法庭作为诉讼证据。 取证人员应当根据取证的原始记录,按照司法要求形成鉴定意见或者检验报告。 意见或报告里要体现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直接证据信息、系统环境信息,同时 要包括取证过程以及对电子数据的分析结果和报告。
2获取a在电子数据取证过程中主要从嫌疑人机器的文件中寻找犯罪证据然而有些重要的犯罪证据往往存在于嫌疑人机器的寄存器缓存或内存中这些证据包括当前登录的用户列表整个文件系统的时间日期戳当前运行着的进程列表当前打开的套接字列表在打开的套接字上监听的应用程序等这些数据往往被称为易失性数据系统关闭后这些数据便全部丢失且不可能恢复
三、典型的电子数据取证流程
2.网络环境电子数据取证
当前,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数据取证相比于单机环境下的电子数据取证难度更高。由 于网络环境下的电子数据取证通常涉及多台计算机设备或者移动终端,该环境下的电子数 据取证呈现以下特点:
(1)数据量大
电子数据取证该怎么做才好?
Hope is the faithful sister of doom.(页眉可删)电子数据取证该怎么做才好?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电子数据以法定的证据形态或是法庭可以采纳的证据形式固定。
法定的证据形态一般是可见、可感知的物质形态,而电子证据原本只是一种磁或者电的脉冲,只有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转换为可感知的形态,才能具有证据的形式,也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展示。
电子数据可以说是证据种类中比较特殊的一种。
毕竟电子数据是依靠一定的电子载体才能展示在人们面前的。
而现实中,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其实也是相对要麻烦一些的,那到底电子数据取证该怎么做才好呢?下文中,就来为你进行详细解答。
一、电子证据包括哪些:“电子证据”可以分为:1)字处理文件:通过文字处理系统形成的文件,由文字、标点、表格、各种符号或其他编码文本组成。
不同类型的文字处理软件生成的文件不能兼容(如word和wps),使用不同代码规则形成的文件也不能直接读取。
所有这些软件、系统、代码连同文本内容一起,构成了字处理文件的基本要素。
2)图形处理文件:由计算机专门的软件系统辅助设计或辅助制造的图形数据,通过图形人们可以直观地了解非连续性数据间的关系,使得复杂的信息变得生动明晰。
3)数据库文件:由若干原始数据记录所组成的文件。
数据库系统的功能是输入和存储数据、查询记录以及按照指令输出结果,它具有很高的信息价值,但只有经过整理汇总之后,才具有实际的用途和价值。
4)程序文件:计算机进行人机交流的工具,软件就是由若干个程序文件组成的。
5)影、音、像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多媒体”文件,通常经过扫描识别、视频捕捉、音频录入等综合编辑而成。
二、电子数据取证该怎么做第一,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将电子数据以法定的证据形态或是法庭可以采纳的证据形式固定。
法定的证据形态一般是可见、可感知的物质形态,而电子证据原本只是一种磁或者电的脉冲,只有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转换为可感知的形态,才能具有证据的形式,也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展示。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2019)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工作,确保电子数据取证质量,提高电子数据取证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遵循有关技术标准,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三条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一)收集、提取电子数据;(二)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三)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第四条公安机关电子数据取证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对于获取的材料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或者销毁。
第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或者依法调取的其他国家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依法收集、提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
第二章收集提取电子数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第七条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可以根据案情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几种措施、方法:(一)扣押、封存原始存储介质;(二)现场提取电子数据;(三)网络在线提取电子数据;(四)冻结电子数据;(五)调取电子数据。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一)无法扣押原始存储介质并且无法提取电子数据的;(二)存在电子数据自毁功能或装置,需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的;(三)需现场展示、查看相关电子数据的。
根据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后,能够扣押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当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不能扣押原始存储介质但能够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提取电子数据。
第九条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情况,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浅谈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收集
浅谈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收集发表时间:2018-01-25T17:20:44.137Z 来源:《知识-力量》2017年11月上作者:王凯[导读] 随之而来的电子数据收集的问题也就显现出来。
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主要是针对网络犯罪案件中的电子数据的收集概念、规则、程序、方法以及立法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王凯(四川大学四川成都 610207)摘要20世纪50年代,计算机的诞生及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到现在几乎遍及世界的各个角落。
与此同时,以网络技术为依托产生的犯罪现象也越来越多,直接面临的就是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研究。
尽管目前很少国家把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但电子数据独立作为一种证据形式已经被写进我国法律。
随之而来的电子数据收集的问题也就显现出来。
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为视角,主要是针对网络犯罪案件中的电子数据的收集概念、规则、程序、方法以及立法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网络犯罪电子数据证据收集一、网络犯罪的概述(一)、网络犯罪的概念网络犯罪是指对别人的计算机系统或者网络程序进行恶意攻击,毁坏或者利用网络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总称。
既包括对计算机系统和程序本身实施的犯罪,同时也包括利用网络专业技术或者其他方法实施的犯罪,其本质是危害网络安全与正常工作秩序。
网络犯罪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社会危害性严重,我们必须严厉制止并坚决打击此项犯罪。
同时还具有普遍的复杂性,匿名性,隐蔽性,智能性,跨国性,互动性,受害范围广泛并集中于低龄化和内部人员,有此种种特性,无疑大大的增加了网络案件取证的难度。
(二)、网络犯罪案件中的证据形式我国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八种:(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024版电子数据调取的法律程序与要求
法性和规范性。
02
监督方式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对电子数据调取过程进行监督,提出异议或申请
复议。同时,法院内部也应建立监督机制,对调取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03
法律责任
违反电子数据调取法律程序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
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03
电子数据调取的要求
合法性要求
01
02
03
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泄露电子数据
在调取、保管或使用过程中,泄露电子数据造成损失的,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伪造、篡改电子数据
伪造、篡改电子数据的行为,可能构成伪造、篡改证据罪,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和当事人权益。
拒不配合电子数据调取
在法定程序下,拒不配合电子数据调取的行为,可能被视为妨碍司法公正,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证据价值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时,必须具备一定的证据价值,能够证明案 件事实或辅助证明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
在调取电子数据之前,必须确认无法通过其他合法、合理的途径获 取相关数据。
比例性要求
调取范围适度
在调取电子数据时,必须 明确调取的范围和目的, 避免过度调取或滥用数据。
保护个人隐私
调取主体合法
电子数据的调取主体必须 是法定机关,且具备相应 的执法或司法权限。
调取程序合法
调取电子数据必须遵循法 定程序,包括申请、批准、 实施等环节,确保程序的 正当性。
调取手段合法
在调取电子数据时,必须 采用合法手段,不得使用 非法侵入、窃听、偷拍等 非法手段获取数据。
必要性要求
案件需要
调取电子数据必须是基于案件调查的需要,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 性。
电子数据取证方法
电子数据取证方法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之而来的也是涉及到电子数据的诈骗、侵犯隐私等问题的增加。
因此,电子数据取证成为了一项关键的技术,用于帮助调查人员获取和保护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电子数据取证方法。
一、静态取证静态取证是一种将目标设备直接镜像复制到另一个存储介质的方法,以便后续的分析和数据提取。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获取的数据与目标设备完全一致,包括已删除的数据和系统信息。
静态取证通常使用数据复制工具,如Forensic Imager或Helix等,以确保完整性和准确性。
在进行静态取证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
首先,为了保护证据的完整性,应使用只读设备进行取证,以防止对目标设备的任何更改。
其次,必须记录取证过程中的每个步骤和操作,以确保后续的审查和验证。
最后,取证过程中的每个步骤都应该被记录下来,包括设备的连接和设置,以及源和目标设备的详细信息。
二、动态取证与静态取证不同,动态取证是在目标设备上进行操作和数据提取的方法。
这种方法通常用于获取正在运行的系统中的信息,以及获取与特定应用程序或网络环境相关的数据。
动态取证可以通过网络连接到目标设备或通过外部存储设备进行。
为了确保动态取证的有效性和准确性,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必须使用最小化的操作来避免对目标设备的干扰。
其次,应先制作一个镜像,以便后续的分析和验证。
最后,必须记录和保存所有的操作和数据提取过程中的信息,以备后续的审查和验证。
三、网络取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越来越多的犯罪活动发生在网络上。
网络取证是一种特殊的电子数据取证方法,用于调查和追踪在网络上发生的犯罪活动。
这种方法涉及到对电子邮件、网站、社交媒体和其他网络应用程序中的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
网络取证是一项复杂的任务,需要专业的技能和工具。
这种方法的关键是追踪和保留网络流量。
为了成功地进行网络取证,需要使用网络分析工具、日志文件和网络跟踪设备等。
电子数据取证原则与步骤
电子数据取证原则与步骤电子物证检材提取有二种基本形式:提取硬件物证检材和电子信息物证检材。
如果电子设备可能被用作犯罪工具、作为犯罪目标或是赃物,或者是电子设备内含有大量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就有可能需要提取硬件作为物证检材。
在准备提取整台计算机作为检材时,应考虑同时提取该计算机的外围硬件,如打印机、磁盘驱动器、扫描仪、软盘和光盘等。
如果在案件中电子信息可能是用于证明犯罪的证据,或者电子信息是非法占有的,这时候电子物证检材提取的焦点是电子设备内的电子信息内容,而不是硬件本身。
提取电子信息物证检材通常有二种选择:复制电子设备储存的所有电子信息,或者是仅仅复制需要的电子信息。
选择哪种方式主要根据案件情况和侦查需要决定。
网络连接的计算机储存的电子信息可以快速传递、多处储存和远程操作删改。
如果一个计算机网络涉及犯罪活动,电子数据证据通常分布在多台计算机中,应尽可能地提取所有硬件或网络中的电子信息作为物证检材。
提取网络计算机内的电子数据证据需要更多的计算机技术和案件调查经验,一般需要由专业的电子物证专家完成。
不适当的提取操作很可能造成电子数据证据丢失或提取不完整的严重后果。
第一节电子数据取证原则电子数据取证的原则:1.尽早地搜集整理证据,能够得到第一手的信息,并尽可能地做到取证的过程公正和公开;2.不要破坏或改变证据,尽可能少的改变系统状态,在不对原有物证进行任何改动或损坏的前提下获取证据;3.证明所获取的证据和原有的数据是相同的;4.在不改变数据的前提下对其进行分析;5.在取证时使用的软件应是合法的。
为此,在进行电子物证检验的过程中,要采取以下做法来保证原证据不被改变或损坏:1.尽早收集证据,以防原证据被改变或计算机系统状态被改变;2.对送检的材料采用专用的设备进行克隆,然后将原始介质作为证据保存,所有的检查都在副本上进行。
原证据创建副本时,必须是逐位复制的准确拷贝;3.如果需要浏览,要采用专用只读设备进行检查;4.原证据的副本克隆在适合供法庭使用的介质上。
刑事案件电子数据收集程序
电子数据可分为通信数据、存储数据和生成数据。通信数据 包括电话记录、聊天记录等;存储数据包括电脑文件、云端 存储文件等;生成数据包括设备日志、系统日志等。
电子数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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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价值
电子数据往往能够提供客 观、直接的证据,对于查 明案件事实和认定犯罪嫌 疑人具有重要作用。
时效性
数据保全与固定
总结词
数据保全与固定是确保电子 数据真实性和可信度的关键 步骤。
描述
在收集完电子数据后,应立 即进行数据保全和固定工作 。这包括对数据进行加密、 哈希校验等技术处理,以确 保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 同时,需详细记录数据处理 过程,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总结词
合规性和可验证性是数据保 全与固定的基本要求。
数据现场收集
总结词
现场收集电子数据涉及对物 理设备的取证。
描述
办案人员需亲自前往案件相 关地点,对涉案电子设备如 计算机、手机等进行现场勘 查和数据收集。此过程需遵 循严格的法律程序,确保取 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结词
现场收集需注意保护原始证 据。
描述
在现场收集数据时,办案人 员应采取措施保护原始证据 不被破坏或污染。同时,应 详细记录现场环境、设备状 态等信息,以便后续分析和 验证。
完整性原则
收集电子数据时,应确保数据的完整性,避免数 据篡改、损毁或丢失。
技术规范性原则
收集电子数据应遵循一定的技术规范,确保收集 到的数据准确、可靠,满足司法办案的需要。同 时,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确 保电子数据收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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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收集前的准备工作
明确收集目标
确定收集数据的类型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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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数据收集程序及其表现形式
一、电子数据的涵义
电子数据是指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表现形式不同,后者主要是以音频和视频的形式表现出来,而电子数据则是除了这两种形式之外的其他电子材料。
二、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
1. 收集的主体
证据收集是一种侦查行为,收集的主体应该是侦查人员,但
是电子数据收集要借用一定专业设备和专业人员的协助,并且在电子数据提取之后,有可能还要多电子数据进行分析,上述都要依靠技术人员。
所以电子数据的收集过程,一般情况下就包含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一是侦查行为,这个行为主要是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了带领了对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扣押存储设备、现场勘验存储设备、制作复制件或镜像文件等行为。
这种提取电子数据的侦查行为在初查阶段还要考虑合法性,根据最高人民XX院2012年刑事诉讼规则第173条的规定,在初查阶段,是不可以采取扣押措施的,但是可以对嫌疑人的设备进行勘验检查,这样就是合法的。
二是鉴定行为,采取这种行为一般是侦查人员扣押了相关设备之后,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对电子数
据分析和提取。
这个过程电子数据的收集主体就是鉴定主体,鉴定人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政策对资质的要求。
2. 收集的具体程序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类型的一种,必须遵循证据收集、审查、判断中的规则。
但电子数据的某些特性又决定了电子取证的特点,区别于传统证据的运用方法。
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还是要区分以侦查行为为主和以鉴定行为为主的过程。
以侦查行为为住的收集程序,包括现场搜查、现场输出,对相关证据进行镜像复制,以及对电子设备或载体进行实体扣押。
以重庆市人民XX院司法鉴定中心协助侦查人员到现场进行镜像复制为例。
这个过程是一个侦查人员主导的现场勘验行为。
该过程如下:首先侦查部门将《委托勘检书》递交到检察技术部门,后者在受理委托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派出检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验。
在现场勘验过程中,侦查人员应当持有勘查证,向被勘验现场负责人宣布,并邀请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见证人,检察技术人员则要协助侦查人员做现场保护,电子数据现场勘验开始后,依次进行以下程序:勘验场所、勘验存储介质或设备、数据内容勘验。
这个过程中有些情况只需要勘验和提取存储介质或设备及完成了工作,比如说勘验提取电脑或手机。
有些情况下,则要进行电子数据内容的勘验,主要是针对服务器此类提取存储介质困难或者不允许关闭电子数据存储设备电源。
数据内容的勘验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制作设备的镜像文件、二是制作复制件并进行分析,分三个步骤:制作复制件、检验分析、固定与案件相关联的数据内容。
勘验的过程应经过全程同步录音录
像,同时勘验完成之后,还应制作《提取电子数据笔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固定电子数据清单》《使用和封存记录》这些法律文书,除了上述法律文书之外,最后技术人员应该协助侦查人员制作一份《电子证据勘验笔录》,里面应该包含上述法律文书的内容。
在一些案件中,通过上述侦查行为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就算是完成。
以鉴定行为为主提取电子的程序的采用是在现场勘验提取的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或设备需要进一步检验分析的情况;或者一些设备无法现场制作复制件的情况下;或者需要在现场对数据内容进行检验分析的。
这个过程是一个鉴定过程,有委托与受理、检验鉴定、出具检验鉴定文书这三个过程。
该过程中,《委托鉴定书》、《鉴定委托受理登记表》、《XX院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材清单》、《电子数据使用和封存记录》以及《检验鉴定文书》这些法律文书需要按照程序要求被制作。
三、电子数据的表现形式通过对电子数据收集程序的介绍,可以明确电子数据收集过程会产生比较多的法律文书,比如上述的《委托鉴定书》、《鉴定委托受理登记表》、《XX院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材清单》、《电子数据使用和封存记录》等。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单独的法律形式要进行审查判断程序,及在庭审之上进行的质证和法官以自己内心对其的认证,在这些程序中我们应该以怎样的形式来完整表现电子数据列?
电子数据是一种信息,需要一定的存储设备储存,就司法实践
中进行的手机、电脑硬盘数据取证,对于最终固定下来的数据重庆市的司法鉴定中心大多采用光盘的形式将其固定,所以光盘就是电子数据的主要固定方式。
除开光盘之外,为了保证证据收集程序的合法以及电子数据一致性、真实性,附带的《检验鉴定文书》、《电子证据勘验笔录》、《电子数据使用和封存记录》这三样法律文书也是必不可少的。
在庭审过程中对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过程中,首先通过一定的设备将光盘中存储的电子数据展现出来,以其内容判断和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而在双方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质疑时,则以上述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这样才构成完整的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资料体系。
电子数据是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对其的收集、审查判断必然在今后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会越来越多的出现,这些过程中电子
数据的收集是整个工作的基础,只有证据收集保证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后面证据的质证认证才能够顺利开展,因此重视并明确分清电子数据工作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考虑的问题,电子数据的收集既涉及到侦查行为,也涉及到技术检验行为,作为检察机关来说,相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和技术部门都应该联手协作,为今后反腐工作增添新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