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不足及完善-刑事侦查学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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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不足及完善-刑事侦查学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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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信息网络普及应用,互联网犯罪案件明显增多。但是,由于该类案件对侦查人员、技术人员的要求高,取证难度大,所以发案虽多,发现却少,能够有效取证的则更少;部分被起诉案件的证据还可能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因此,如何规制电子证据取证程序,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能实现电子证据的有效取证,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
一、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的基本范畴
范畴就是基本概念,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反映了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是人的理论思维对事物、现象普遍本质的逻辑概括和能动反映。研究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的基本范畴,不仅要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界定,还要从多个方面揭示电子证据在侦查过程中反映出的基本特征。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界定
学界对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分为相对封闭和开放两类观点。相对封闭的观点认为:电子证据是以电磁形式、电子形式、光学形式或其他类似形式储存或记录在计算机或类似装置上,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资料.开放的观点认为:只要与计算机以及信息技术相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又明显不属于其他证据种类的材料,原则上均可纳入电子数据之范畴.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对于电子证据外延的界定不宜过于狭窄,应重在把握其内涵,处理好哪些证据材料应归于电子证据即可。因此,笔者倾向于从开放的角度界定电子证据,这样便于最大限度地涵盖电子证据,不仅有利于电子证据的保护,也可以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推动对电子证据概念的进一步完善。
(二)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刑诉法)第48 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同其他证据种类一样,都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有着某些共性,也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据的个性。在刑事侦查中,这些个性特征有些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而有些则会制约侦查活动的有效开展。
1. 电子证据对载体的依赖性与可分离性
电子证据是数字化、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在计算机及网络中,它将众多复杂多变的信息转化为可度量的数字数据,再以这些数据建立起数字化模型,并将其转化为二进制代码,记录于介质载体,如电子计算机、电子数据库、电子邮件、手机终端等。如果要得到可视化的电子证据,需依赖于特定系统和解码程序,使用打印、屏显等方式显现。
但电子证据并非与其载体不可分离。相反,同一信息内容的
电子证据可以复制转载到不同的载体.电子证据本身为不可视的代码,犯罪信息被存储于特定载体,侦查人员也便有了发现、收集证据的可能性。但是,侦查人员必须及时识别、收集、固定证据,否则载体就很有可能遭到蓄意破坏,导致永久性的灭失。
2. 电子证据的隐密性与高速传输性
电子数据是以电磁脉冲、光束等形式运行,仅当其转化为模拟信号时才能为人感知。犯罪分子在存储电子数据时,往往通过多层加密、迷惑性标题、少见的存储格式或者同数以百万计不相关的合法文件混存等伪装方式增强反侦查能力。而且,电子证据能在虚拟空间高速传输,如电子邮件,只需鼠标轻轻一点,数据信息便可以横跨大洲大洋,立刻传输到世界任何区域。这便于犯罪信息就地隐匿,也便于其迅速转移,表面上不留丝毫痕迹,特别是在实施国际犯罪、团伙犯罪等跨区域性犯罪行为时更起着关键性作用。这给侦查人员发现、收集、固定证据带来了巨大挑战。
3. 电子证据记录方式的特殊性与可恢复性
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书证乃至整个传统证据最本
质的区别,也是电子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因为,传统证据种类的记录方式比较直观,如书证是依靠作用力将某些物质成份印留于载体,物证是依靠自身形态记录证据的属性、特征及状况。电子证据则不同,有些是利用电磁信号以数字编码的形式存储于电磁或类似介质之中;有些是利用激光通过变化的磁场将信息以凹凸的小眼记录在磁盘上。
多数人认为被记录下的电子证据易修改、易删除,且不留痕迹。其实不然,磁盘上的文件是按簇存放,如果一个文件小于一个单位簇的容量,这个簇中剩余的空间就不会被继续存入新的文件,以免相互干扰。磁盘对单位簇中的文件建立索引,存放在FAT(文件分配表)中。如果删除文件(清空回收站),仅是删除文件在FAT 中的索引,原文件仍在磁盘中。若要存入新文件,只有当新文件储满单位簇中剩余空间时才会覆盖旧文件。
也就是说,在新文件没有储满单位簇剩余空间之前,恢复旧文件是完全有可能的。
总之,犯罪数据通过特殊方式存储于载体,并且又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才能予以恢复,所以,侦查人员必须有专门技术人员协助
侦查,而且需要配备有先进的专业取证设备和软件,才能发现隐秘证据和恢复已删数据。
4. 电子证据取证的困难性
电子证据是运用科技手段,通过电子计算机、互联网络等信息存储、传输设备终端收集、调取可以作为证据的数据信息。根据取证对象是在处理、存入、输出设备中存储、处理、输出的证据,还是数字化信息网络中传输的证据,可以分为静态电子证据①取证和动态电子证据②取证。
静态电子证据通常采取搜查、扣押等取证措施即可。但特殊情况下证据无法顺利获取:当计算机内存中临时存放的数据信息处理完成时,系统程序默认将这些临时数据空间提供给其他程序使用,致使原有数据被覆盖;在计算机关机或重启时这些临时数据被默认清除;人为因素的介入,如故意或无意的删除,致使取证对象灭失。而恰好这些特殊情况在办案中最为常见,被覆盖或被消除的数据也往往是破案的关键证据.在信息化网络中,动态电子数据可通过有线通信或无线通信线路传输,其速度快,保存时间较短,侦查人员必须时刻准备取证。但是,为了不打草惊蛇,只能在不阻碍数据正常传输的
前提下复制截获。可见,动态电子证据取证更为困难。
二、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根据我国刑事讼诉法和相关解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当取证权侵犯私权利时、取证主体资格滥用时、取证程序违法时,取证程序也就出现了瑕疵。
(一)保障的瑕疵
由于电子证据储存的隐蔽性及取证的困难性,使取证过程易于侵犯到相关合法权益。犯罪嫌疑人可能将电子数据载于所属的电子设备,也可能载于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计算机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