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不足及完善-刑事侦查学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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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的问题与对策作者:李海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5期摘要电子证据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被列为法定证据种类的时间相对较短,我国司法机关对此的取证工作由于缺少实践经验还不成熟不完备,当下无论从立法方面、组织机构、司法人员、取证流程等方面都缺乏合理的规范,这无疑会削弱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有鉴于此,完善电子证据取证的相关工作已是迫在眉睫。

应着力从立法、司法方面构建良好的运行机制,对预防和打击这方面的犯罪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电子证据取证问题取证对策作者简介:李海青,延边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15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5-012-02计算机与互联网技术在现代社会日益成为了社会运转与发展的必需品,今年两会频现的热词也与网络技术息息相关。

计算机网络技术促进了社会沟通的高效便捷,创造了巨大的社会效益。

科学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另一方面,这种革命性变革也诱导了新的犯罪方式,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与计算机技术开展新的犯罪方式,既有像网络黑客式的单纯的计算机犯罪,又有网络欺诈等常见的犯罪行为。

此类犯罪形式如雨后春笋般的出现,给司法机关带来了无限挑战。

近年来有关计算机的犯罪,发案率逐年增加,其犯罪方法和类型也越来越呈现出复杂的趋势,过去计算机主要被犯罪分子作为犯罪工具,现在很多复杂犯罪皆是以计算机网络信息作为犯罪对象,在社会危害性和结果严重性方面后者均比前者严重得多。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得不采取相关的大量证据,此类案件中被广泛运用的特定证据,我们冠之以“电子证据”。

一、电子证据概念对电子证据的定义学界众说纷纭,在此不一一列举,就采用最有代表性的何家弘先生的观点:“所谓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 电子形式,通常是指一种依托于近现代科学技术而构成的储存形式,人们不会直接观察到它的具体形态,只有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使其呈现在众人的面前。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电子取证指的是通过电子设备和数字信息的获取和保全,用于法律诉讼的证据。

与传统的纸质文件不同,电子取证具有高效、易于保存和复制等优势,但也存在着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从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等方面进行分析。

1.1 电子取证在查明案情中的作用在刑事案件中,电子取证可以帮助调查机关收集、分析和保存大量的电子数据,其有效性和全面性远远超过传统的证据收集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社交媒体等电子通讯工具可以揭露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和交往关系,从而有利于查明案情。

1.2 电子取证在证明案件中的作用电子取证不仅可以帮助查明案情,还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用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通过电子设备中的照片、录音等数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进而促使法庭作出公正的判决。

1.3 电子取证在保护证据完整性中的作用由于电子文件可以轻易被篡改和删除,因此电子取证在保护证据完整性方面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一些关键的电子数据,调查机关需要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因不当操作或技术原因导致证据被破坏或丢失。

二、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存在的问题2.1 信息获取的困难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变化,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各种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隐藏和删除,造成信息获取的困难。

尤其是在跨境犯罪案件中,涉及多国的信息调取更加复杂,造成电子取证的难度增加。

2.2 证据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疑虑电子数据的披露和获取不像传统的书面文件那样直观和可信,容易受到技术手段和人为操作的影响。

很多人对电子取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表示怀疑,这也给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带来了困难。

2.3 证据保存和保全的难题电子证据的保存和保全是电子取证中的一个难题。

随着科技设备的不断更新和更替,电子数据的保存和保全成本较高,同时可能会遭受各种网络攻击,导致证据的丢失和损坏。

浅谈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及完善手段研究

浅谈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及完善手段研究

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及完善手段研究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和网络的普及,电子证据在鉴定和审判过程中已成为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电子证据取证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可以为案件的上诉和审判提供关键证据。

但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比如证据收集不足、数据混乱、鉴定标准不一、证据真伪难辨等,这些问题使电子证据取证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电子证据取证中的问题1. 证据收集不足在电子取证中,证据收集的不足往往导致案件的调查和审判过程缺失了关键证据,从而影响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高效的取证机制,推广应用先进的电子取证技术,使电子证据能够更加全面和准确地收集和分析。

2. 数据混乱在电子取证中,数据混乱是一种常见的现象。

因为电子数据的复制和剪切过程中,可能会丢失或错误地复制数据,从而导致数据的混乱。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合理的数据管理制度,避免在电子数据的复制过程中丢失或错误地复制数据。

3. 鉴定标准不一在电子取证中,不同的鉴定标准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因为不同的鉴定标准可能会导致数据的鉴定结果不同,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判决。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统一的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电子数据的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证据真伪难辨在电子取证中,证据真伪难辨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因为电子数据的复制和编辑过程中,可能会难以判断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从而影响到案件的调查和审判。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电子取证机制,采用先进的电子取证技术,提高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二、完善手段研究以上几种问题说明了电子取证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些措施来完善电子取证手段。

1. 制定相关法律应该优先制定相关的法律来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使用。

该法律应该包括以下内容:电子证据收集的程序和标准、电子证据的鉴定标准和技术规范、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鉴定、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中的保密措施、证据的存储以及从源头上保障证据的完整性、落实异议申请等。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刑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引言刑侦工作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公正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对司法制度的信任。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司法效能,更有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产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刑侦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取证不规范在刑事侦查过程中,取证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发现,取证存在以下问题:1. 缺乏科学技术手段支持:随着科技的进步,很多犯罪行为都具有高度复杂性和隐蔽性。

传统的取证手段无法满足对新型犯罪形式有效打击的需求。

2. 取证链条不完整:有些案件由于缺乏敏锐洞察力或者调查失误而造成关键证据不齐全或者断层。

这不仅会给案件审理带来困扰,还容易导致错误定罪。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加强科技手段的引入:通过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例如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工具,提高刑侦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需要加强对民警的科技培训,提升其科技应用水平。

2. 建立完善的案件质量检查机制:通过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取证过程中的操作规范和方法论的指导与监督。

同时鼓励并支持民警参与专业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调查能力。

三、审查不严格审查是决定案件是否进入司法程序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 审查标准不一致:由于各地区对于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在不同地区之间形成了判例“悬殊”,这影响了公正审理。

2. 审查流程不透明:有关审查流程和标准缺乏明确细化的规定,容易给执法者留下主观空间,并有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或者失职渎职行为。

为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建议:1. 统一刑事案件认定标准:通过完善现有法律的基础之上,进一步统一刑事案件认定标准,降低被告人在不同地区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2. 建立透明的审查流程:制定明确的审查程序和标准,并对其进行公开,使执法者和公众都能够清楚了解整个审查过程。

同时,建立监督机制,对执法人员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审查进行评估和考核。

电子证据在司法取证过程中的问题及_对策

电子证据在司法取证过程中的问题及_对策

四川警察学院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试论电子证据在司法取证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年级 2012届姓名李进专业侦查学指导教师李月华2012年11月25日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信息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犯罪趋向于计算机网络等高科技的犯罪,在此背景下,电子证据应运而生,所以电子证据是一种不同于传统证据的新证据。

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本文就电子证据司法取证过程做出了浅析,根据电子证据的内容及特点提出了问题,再通过深入分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具体的电子证据司法取证的难点,并根据这些问题提出了浅显的对策和意见。

为了维护我国网络的正常秩序,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为了维护我国司法顺利进行,我们必须建立和完善电子证据司法取证体系,切实保障我国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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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子证据司法取证难点对策Discussion on electronic evidence in the difficul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forensic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Summary in recent years, speed up the process of Informationization in our country, more and more crime trends in computers and other high-tech crimes, in this context, electronic evidence has emerged, so e is a new and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evidence evidence evidence. In order to ascertain facts, collection of evidence, this article has made the proces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forensics analysis, based on the content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raised questions, through in-depth analysis of specific electronic evidence forensics difficulties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obvious countermeasures under these questions and comments.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normal order of our network, in order to safeguard social stability, to safeguard the smooth progress of China's judicial, we must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electronic evidence forensics, to guarantee our normal activities.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一、可信度问题电子取证的可信度问题一直是一个令人关注的方面。

由于数字证据技术的特殊性,数字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难以保证。

数字证据可能会受到篡改、伪造、删改等问题的影响。

如果无法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还怎么判定案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呢?目前,防篡改技术等新技术的引入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可信度问题。

数字证据保存在服务器上,只有服务器内的密钥才能够对证据进行修改或删除。

如果我们将证据保存在云端,即使证据被篡改或删除,仍然能够从云端数据中恢复原始数据。

这样证明证据的持久性和可信度变得更加稳定可靠。

二、隐私问题电子取证目的上的一个问题就是隐私。

当调查员尝试收集嫌疑人的电子信息时,可能会请求获取存储在他们电脑或手机中的私人信息。

调查员面对嫌疑人的隐私问题,尤其是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调查员有可能获取关于嫌疑人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同时具有妨碍二次审判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法律可以规定取证时的范围和方法,调查员应当尽量避免收集超出案件所需的私人信息。

同时,还可以限制范围,例如,获取短期内和案件有关的信息,可以斟酌这种权衡。

在数字证据保护方面,加强对电子证据隐私的保护,明确私人信息的权利,规范查查出处理电子证据的程序和范围,这样可以大大避免了妨碍正常调查和侦查的问题。

三、计算机取证VS人工取证计算机技术发展得非常快,电子取证已成为“主流”。

然而,专业取证人员还是必需,特别是当电子取证需要人机结合时。

计算机犯罪是极具专业性的,取证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理解计算机软硬件的工作原理,还需要具备一定的计算机取证技术。

这样才能在获取证据时更科学、准确地进行数据恢复而不会破坏重要证据。

当人工取证与电子取证结合使用,可以取得更高的成功率。

同时,鉴于人工取证存在很多优点,例如,速度快、证据可靠、隐私保护等,所以在取证过程中人工取证与电子取证相结合,可以让数据恢复更加精准。

特别是在数据恢复难度较大或可以盲区的情况下,人工取证尤为重要。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

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问题分析电子取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收集、保留、分析电子证据来寻找犯罪证据的一种手段。

随着现代社会中电子信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电子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

电子取证过程中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电子取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由于电子取证涉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因此需要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前提下进行。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需要得到保障,以避免证据被篡改或伪造。

电子取证的技术门槛较高,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和分析。

对于一些传统的刑事执法人员来说,他们可能对电子取证技术并不熟悉,这就给电子证据的采集和保全带来了困难。

而且,由于电子取证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技术手段,审核人员也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便能够对电子取证过程进行审查和评估。

不同的电子设备和平台之间存在着信息互通的问题,导致电子取证的工作变得复杂和困难。

目前,市面上存在着大量的电子设备和软件,它们在数据存储和传输方面的规范并不统一。

这就导致了在电子取证过程中,很可能会出现设备或平台之间的数据兼容性问题,从而影响电子取证的结果和可靠性。

网络匿名性和边界模糊性也为电子取证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在网络环境中,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手段隐藏自己的身份和行为,从而实现匿名和逃避追踪的目的。

这就给执法机关的电子取证工作带来了困难,可能会在追溯犯罪嫌疑人身份和行踪方面遇到一系列问题。

电子取证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问题也需要解决。

由于电子取证是个相对较新的领域,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的制定工作还相对滞后。

这就使得电子取证工作缺乏统一的指导和操作规范,容易引发操作不规范和证据无效等问题。

电子取证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在电子取证技术与法律法规的不断发展完善的应加强对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提高执法机关的电子取证能力,以保障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可靠性和有效性。

还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加强国际合作,共同解决跨境电子取证等领域的问题,为刑事诉讼工作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电子证据在司法取证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电子证据在司法取证过程中的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电子证据 司法取证 难点 对策
Discussion on electronic evidence in the difficultie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forensic
Summary in recent years, speed up the process of Informationization in our country, more and more crime trends in computers and other high-tech crimes, in this context, electronic evidence has emerged, so e is a new and different from the traditional evidence evidence evidence. In order to ascertain facts, collection of evidence, this article has made the proces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forensics analysis, based on the contents and characteristics of electronic evidence raised questions, through in-depth analysis of specific electronic evidence forensics difficulties in judicial practice, and the obvious countermeasures under these questions and comments.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 normal order of our network, in order to safeguard social stability, to safeguard the smooth progress ofChina's judicial, we must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ystem of electronic evidence forensics, to guarantee our normal activities.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侦查取证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对策
把 握 不严
搜查 、调 取证 据和主持辨认等活动 中违反2 以上 的办案制 人 度。实践 中 ,不少侦查员为图快捷 ,往往 1 人取证 ,随后再 签上其他 侦查员的名字 ,结果在卷宗材料 中出现 1 名侦查员 在相 同时段里 同时 出现在2 个甚 至3 个笔录上的情况 。
( )取 证 的 程 序 不 规 范 。询 问 、讯 问 等 笔 录 的 核 二
的 脑 海 中 仍 然 根 深 蒂 固 。 近 些 年 来 披 露 的 冤 案 反 映 出 惊 人
响较大 的冤假错 案 ( “ 如 湖北佘祥林 案” 、 “ 河北 聂树彬
案”、 “ 陕西徐梗 荣案 ” ),都集 中反映 了执 法部 门侦查 取证 作 存在严 重的失误 和漏洞 。刑 事证据是 构建整个 诉 r 讼体 系的基石 ,而 “ 刑事诉 讼是解决 争端 的最终方式 ,如 果通过 司法途径不 能公正地 解决争端 ,人们必 然会对 国家
对 、纠错 、捺 印 、签字等 没有完全 按照规 范的要求 去做 ,
搜 查 、调 取 、扣 押 、辨 认 和 现 场 勘 查 等 活 动 规 范 性 欠 缺 , 需 要 见证 的 活 动 缺 少 见 证 人 或 操 作 不 规 范 ,收 集 和 保 管 赃
据 ”上 ,从而 使本来很 有证 明价值Βιβλιοθήκη 的证 据失去 了证 明力或 …




贵州警官职 业学院学报 … … … ・
JU_ FU HU OJ OFCIOAINLOL6 O l儿OGJ aP C FlEVCT ACLEE Z LE O
题 ,直 接影响 到侦查破案 的质量 。近年来 在全 国范 围 内影
心 主义 ,但是 ,在实 际办案 中 ,口供 主义在部 分侦查人 员

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规则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规则的问题与完善路径

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规则的问题与完善路径作者:陈鹏飞来源:《行政与法》2016年第10期摘要:电子证据作为新型法定证据种类,具有虚拟性、稳定性、多样性和动态性的特征,区别于传统证据。

由于理论和经验上的不足,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规则的立法规定还比较粗略,且不成系统。

在刑事诉讼实务中也面临着取证程序、证明力和非法证据排除等方面的问题。

因此,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电子证据规则,应从取证程序的规范化、人员和装备的专业化完善电子证据的取证规则;从原始介质、保管链条等方面完善证明力规则;从取证主体、程序、权益保障等方面完善电子证据排除规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完善路径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6)10-0122-08收稿日期:2016-07-09作者简介:陈鹏飞(1986—),男,湖北黄冈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

近年来,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得到迅猛地发展,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大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

电子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在为人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成为了實施犯罪行为的工具,某些与犯罪相关信息也存储于计算机或互联网之中。

这样,一种全新的证据——电子证据应运而生,并逐渐地走进刑事诉讼领域,成为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证据,改变着刑事诉讼的方式。

有学者认为,电子证据的出现,是人类社会证据制度经历神证、人证、物证之后又一个全新时代的到来,即电子证据时代。

不论电子证据能否缔造一个新的时代,但就目前来说,电子证据无论是从理论储备上还是经验积累上都存在着不少问题,制约着电子证据的应有功能。

因此,当务之急是直面电子证据制度中存在的现实问题,解决电子证据的基础理论问题和司法适用问题,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刑事诉讼。

一、电子证据的基础性问题(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最开始进入我国刑事诉讼领域时,是被归类为书证或视听资料当中的,后来随着认识的不断深入,电子证据才逐渐获得立法的认同,有了独立的证据地位。

刑事诉讼论文电子证据取证论文: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研究

刑事诉讼论文电子证据取证论文: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研究

刑事诉讼论文电子证据取证论文: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研究摘要:电子证据是当今社会发展与法律进步融合的产物,科技的进步使得电子证据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虽然我国对电子证据的研究起步比较晚,但现在电子证据已经开始在司法领域崭露头角,很多重要的案件事实都需要运用电子证据来证明。

取证是司法证明过程中的第一个环节,取证是否能顺利进展直接决定着证据收集的完整与否。

因此,把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研究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进行探究,不仅可以为电子证据立法提供依据,而且对刑事诉讼电子证据取证的司法实践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电子证据;法律定位;证据取证一、电子证据概述(一)电子证据的界定作为一种由现代电子技术引发的新形式证据,目前在世界范围内对其含义的理解可谓众说纷纭。

有人倾向于狭义说,主张电子证据等同于计算机证据或者数字证据;[1]另有人则赞同广义说,认为电子证据同计算机证据是交叉关系,电子证据同数字证据是包容与被包容关系。

[2]笔者认为,从电子证据与信息技术关系的角度来看,对电子证据宜采取广义的界定。

广义观应当成为研讨电子证据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因此可以将电子证据定义为借助现代信息技术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同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优越性与不足。

保存方式上,电子证据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

传统书证的载体往往是纸张、布帛以及其他可书写物质,而电子证据则往往以芯片、磁带、硬盘等新型的信息介质为载体。

这一特点使得电子证据可以以多媒体的形式出现,可综合反映文本、图形、动画等多种信息,能生动形象地展现案件事实。

在传播方式上,电子证据可以无限地快速传递。

比起传统证据的传递方式效率的低下,电子证据可以在虚拟空间里瞬间传播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

在感知方式上,电子证据必须借助电子设备,且不能脱离特定的系统环境。

这一特点要求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应当同时保存相应的硬件软件,以保全此证据的运行环境。

电子数据取证问题及对策建议

电子数据取证问题及对策建议

电子数据取证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首次将“电子数据”纳入法定证据范围,并与视听资料同列为第八种刑事证据。

实践中在电子证据取证方面存在诸问题须引起重视,通过对其原因分析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电子证据;技术人员;取证为了保证新刑事诉讼法的正确实施,发挥电子证据在证明犯罪中的作用,如何获取电子证据就成为一个重要问题须引起重视。

一、电子证据取证中遇到的问题从目前司法实践看,职务犯罪日趋隐秘化和高科技化,这为侦查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和挑战,需要检察机关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收集电子证据。

但由于电子证据是一种新证据,一般侦查人员又不懂这方面技术,因而实践中在电子证据取证方面遇到以下主要问题:一是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配合不够默契。

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分属不同的部门,平时接触少,所以在实际的工作中技术人员与侦查人员配合不很默契。

这里所说的“配合”包括外出取证前准备阶段的配合、外出取证过程中的配合、外出取证回来后对数据进行分析时的配合。

首先是外出取证前准备阶段的配合问题,如自侦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或有关人员的电脑或者存储设备中存在有关证据需要收集的,就会要求技术人员跟随前往外出收集,但案件的基本情况仍需保密。

由于每个现场都有它的特异性,如果事先不告知技术人员,到取证现场后,技术人员往往会出现措手不及或准备不充分的情况,这时就会导致取证效率低、取证效果不理想、更有甚者会导致证据流失的问题。

其次是取证过程中的配合问题,由于搜查现场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突发问题,需要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的默契配合。

最后是外出取证回来后对数据进行分析时的配合。

技术人员就删除数据进行恢复后,对数据对案件的侦破作用知之甚少。

二是取证中遇到的一些技术难题。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职务犯罪中往往出现一些高新设备和技术,需要技术人员熟悉各种设备,掌握各种技术和知识。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技术有效地收集到所需要的电子证据。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5篇)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5篇)

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5篇)第一篇:浅谈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浅谈我国刑事诉讼以及证据制度的缺陷及完善近几年来,各地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1999年河南商丘村民赵作海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刑2年,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在监狱已服刑多年的赵作海,因“被害人”赵振裳的突然回家,被宣告无罪释放。

又如1994年,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人佘祥林之妻失踪,后在一水塘发现女尸,当地司法机关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

然而,就在佘祥林在狱中度过了11个春秋之后,被他“杀死”的妻子却突然归来。

这些人是幸运的,然而,已被执行死刑的河北的聂树斌、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在“真凶”出现数年后,仍未出现清查案情的曙光。

其他没有得以报道的更是不计其数,一系列离奇的冤假错案,考验着社会与民众的神经,更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重弊端展露无遗。

早年的云南杜培武案、河北唐山李久明案等,莫不如此。

,在这些冤假错案的背后,到底是什么致使了这些悲剧的发生?究其原因,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缺陷占了很大一部分首先是疑罪从无的原则,在现实案件中,这项原则几乎得不到体现,对于一些案件,很多都是按照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的态度来判,基本上刑事公诉案件很少有无罪判决的,疑罪从无成了一纸空文,这一做法一方面是由于上述原因受上级机关领导和社会舆论的压力,一味要求办案效率,对于一些杀人,伤害案件,造成民愤极大,秉着命案必破的原则,为了平息民愤邀功求赏,有时没有确切的证据,就抓着一个嫌疑人顶包,草草结案,等到案件水落石出,才不得不承认,另一方面是因为长期的疑罪从有,有罪推定的思想影响着办案人员,因此也有学者推测宣布死缓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证据不足,不宜立即宣判死刑,根据疑罪从轻的原则来判缓期执行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以及刑诉中的疑罪从无原则,也是造成现实中存在大量的冤假错案的原因,严重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不能为了盲目地追求破案效率而把公平正义弃之不顾其次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在证据法中,证据的证明力有较强的逻辑性,有的需要法官自己来判断,往往法官具有较大的自主裁量权,容易造成偏听偏信的局面,证据规则限制形同虚设,法官在法庭上对于证据问题几乎享有不受限制的自主裁量权,这是极其不合理的。

试析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析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试析刑事侦查取证存在的问题与对策论文摘要“两高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和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的规定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民主化、法治化的重要标志,对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证据标准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与此同时,刑事侦查活动取证时存在的一些问题成为困扰刑事检察工作的难题。

论文关键词证据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刑事侦查取证一、刑事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公安机关从程序、证据、法律意识等方面着手,不断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注重及时、全面、客观收集证据,使案件整体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为案件正确定罪,准确打击犯罪分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与此同时,由于侦查机关经费问题、警力不足等主、客观因素致使侦查终结的案件在证据方面还是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瑕疵,部分案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程度,导致少数案件成为疑难案件。

具体表现在:(一)刑事证据的取得不符法律规定1.询问证人违反刑事程序法规定。

司法实践中经常存在办案人员一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现象。

2.没有办案资格的人办案,致使案件大部分证据无法使用,案件无法处理。

(二)混淆破案、批捕、起诉不同环节的证明标准批准逮捕和提起公诉是刑事诉讼中的两个不同阶段,对证据标准也有不同的要求。

《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继续侦查。

这期间就要求侦查机关对已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进一步的取证、固定证据,甚至深挖批捕事实之外的其他余罪,以求达到《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准确”。

但实践中却往往忽视二者的区别,认为已经批捕过的案件不会错,对犯罪嫌疑人宣布逮捕后就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未对有关证据进一步调取、固定,对一些遗漏的犯罪不去深挖,涉及量刑的情节也不去查实。

实践中的相当一部分案件在批准逮捕后未再进一步调取和固定证据就移送起诉,尤其是在公安机关进行的专项活动中这一现象更为突出,案件质量普遍下降,部分案件难以处理,当事人到处上访告状,给司法机关造成了不良影响。

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的不足及完善-刑事侦查学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的不足及完善-刑事侦查学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的不足及完善-刑事侦查学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技术侦查凭借其高科技性、隐蔽性、客观性等优势越来越为各国所重视被广泛运用于犯罪侦查.新刑诉法的实施为技术侦查的适用提供了刑事诉讼法上的法律依据,解除了侦查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于法无据的担忧.但在我国,技术侦查一直处于比较隐秘的状态.如今新刑诉法将其公之于众,无论是技术侦查制度的本身还是新出炉的相关条文规定扔存在一些不足,如法律条文含义不清J适用对象规定不合理J执行主体过于狭窄J操作程序规定不细致J监督不到位J惩罚机制不完善等.以上不足都将可能影响技术侦查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一、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的背景技术侦查是指在刑事案件中通过法律的授权和符合法律的要求,为了更好的收集刑事案件的证据,更好的侦破案件,利用电子监控、秘密拍摄和秘密监听等新兴的技术手段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在整个技术侦查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侦查技术手段的合法,注意技术侦查过程中程序的合法注意侦查过程中主体的合法.一是我国的技术侦查立法工作是顺应国际和国内形势的新要求.二是我国的技术侦查立法工作是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我国已经进入信息化时代和现代化建设阶段,因此经济领域和科技领域的新技术和新成果不断的涌现,为技术侦查立法工作提供了技术的支持[〕.三是我国的刑事犯罪的方式逐渐的多样化和复杂化,我国的刑事犯罪不断的借助新技术和新手段,导致我国刑事犯罪的科技含量逐渐增加因此需要及时进行技术侦查的立法来弥补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方面的不足.二、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缺陷(一)技术侦查和其他概念的混淆在技术侦查的实施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概念混淆,这些混淆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技术侦查立法概念的缺陷.将技术侦查和一般的侦查混淆忽视了技术侦查的技术性.将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混淆,技术侦查主要是利用电子监控和电子监听等高科技的手段进行侦查而秘密侦查主要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跟踪和潜伏卧底等人力的侦查行为.将技术侦查与侦查技术相混淆二者都是利用了科学技术的侦查行为祯查技术主要是指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实施常规的侦查措施时运用了一些科学技术.而技术侦查是在犯罪活动日趋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特殊的社会背景及其本身的特性决定了技术侦查不同于侦查技术.(二)技术侦查适用条件缺乏全面性根据我国新刑诉法技术侦查的适用条件有两个:一是犯罪案件范围J二是适用的对象.为达严格规范技术侦查的适用笔者认为仅凭我国现有的立法规定还不够力道.首先,虽然我国对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仍没有为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确立一个清晰、全面、科学的判断标准.例如法条中多次出现严重重大等不确定性的词语.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去判断这些不确定性的词语祯查人员可能根据自己的经验或自身的需要对同一词语作出不同的解释从而造成不公平的现象产生.其次适用对象的规定也不够全面.目前对适用对象的规定仅限于人,却未提适用的物件和场所.最后适用条件仅涉及适用案件范围和适用对象两个方面是不科学的.满足案件范围和适用对象的规定,采取常规的侦查手段就能侦破的案件也可以使用技术侦查?属于法定的犯罪案件,是否可以随意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适用技术侦查?这些都是立法应当解决的问题.(三)我国技术侦查的主体和监督问题随着高科技犯罪行为的增多和我国的监控设备的完善,技术侦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频率逐渐增多,问题也随之出现.一是技术侦查的法律执行主体十分狭窄技术侦查的主体局限于公安机关脸察院和法院没有执行的权利导致了技术侦查行为执行人员的不足和技术侦查效率的低下.二是监督不到位,惩罚机制不完善.虽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定的监督机关依法对侦查、起诉、审判及执行整个司法程序进行监督启然也包括对技术侦查活动的监督.但这仅是原则性的授权,缺乏可操作性.由谁进行监督、如何进行监督这些问题都没有得到解决.监督的空白始有些侦查人员提供了滥用权力的机会.(四)我国技术侦查的操作程序设置不明确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技术侦查的运行程序不够细致缺乏可操作性.一是技术侦查的审查程序十分的严格和复杂,对刑事诉讼行为进行技术侦查工作要层层审批,刑事犯罪行为大多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加之犯罪嫌疑人的流窜性和证据的可变性使案件侦破的压力十分巨大投有足够的时间去等待技术侦查的审批程序,这就导致了技术侦查审批程序和技术侦查时间上的冲突[2〕.不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和技术侦查效力的正确发挥.二是关于执行程序,新刑诉法规定了技术侦查的期限、无关材料的销毁等内容.却忽略了其他一些重要的内容加执行人员的人数、执行任务时是否需要出示证件、执行期限内是否需要定期报告活动进程等.三、我国技术侦查立法的完善(一)严格规范技术侦查的适用条件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技术侦查适用范围过于的宽泛,技术侦查侵犯权利的深度、广度和后果要求严格控制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我们应当从限制适用范围、严格适用条件、加强程序规制等方面同时着手而不是一味地缩小适用范围.确定技术侦查的适用案件范围时应当综合衡量以下两个因素二一是比例因素,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所造成的的损害不能大于其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应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所涉罪名、社会危害性、法定刑罚等因素来确定技术侦查的适用范围.二是必要性因素,即根据犯罪的性质,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具有必要性.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层面进行完善二一是在法定的适用案件范围内祯查人员只能在必要的情况下对相关的人和物进行技术侦查.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技术侦查活动可能会涉及到与案件无关的人员.但这并不必然导致该技术侦查行为违法当该监听不可避免时,监听行为合法,但必须及时将所获的无关材料销毁:反之则违法应承担相应的后果.二是在法定适用对象范围内的禁止性规定.技术侦查适用对象的禁止性规定,即法律明确禁止对某些特定对象适用技术侦查措施.(二)技术侦查的执行主体和惩罚机制的完善立法过程中字者也对是否赋予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执行权这一问题产生了激烈的争论.笔者认为赋予检察机关完整的技术侦查权更能体现我国侦查实践的要求.首先,赋予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执行权是侦破现代职务犯罪的需要.其次,赋予人民检察院技术侦查执行权具有宪法上的依据也符合国际公约的要求.第三人民检察院具有执行技术侦查的基础.第四,可以避免移交造成的很多弊端.还有利于降低泄密风险:缓解公安机关侦查资源紧缺的问题等.对于监督不到位惩罚机制不完善的问题,立法者不仅要制定完善的操作程序,还应当健全相应的惩罚机制,以和惩罚侦查人员的违法行为保障技术侦查活动的合法实施.(三)技术侦查相关程序的确立针对技术侦查程序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二一是补充和完善技术侦查执行程序.对技术侦查中执行的具体时间、技术侦查人数和技术侦查的工具要进行进一步的明确.技术侦查的人员要根据案件的复杂情况和严重程度进行一定的详细规定对于技术侦查的审批时间,赞同法律中原定的三个月但是这三个月要充分考虑适用的具体情况.二是完善技术侦查法律的救济程序任何的法律都要有一定的救济程序技术侦查法律作为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设置救助的程序,救助的方式主要是三种.第一申请复议,对于技术侦查结果如果不服可以向公安机关的上级机关进行复议.第二对技术侦查行为的证据和技术侦查的方式提出疑问,由检察院进行证据的公正和技术的审核.第三提起诉讼对技术侦查人员存在的主体违法和技术侦查的结果存在异议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法院对技术侦查的结果进行重新的审理.三是技术侦查程序的完善也有赖于技术侦查硬件设施的完善因此侦查机关要投入资金对技术侦查的技术设备进行更新和购买不断的满足日益提高的技术侦查的需求.四、结语技术侦查是我国侦查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打击现代化犯罪的有力武器.新刑诉法颁布实施后,技术侦查的适用具有刑事诉讼法上的依据所获的材料被明确规定依法可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我国的技术侦查是刑事诉讼法立法的积极探索,因此要积极的发现技术侦查的立法缺陷不断完善技术侦查立法工作.参考文献:【1】王立波,周海洋,夏志强.我国技术侦查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探究[J].中国蒸发大学学报2013 ~4(3):16一18.【2】王海波高圆圆.周志远.我国的技术侦查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对策研究【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12 (2):10一12.。

论刑事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论刑事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关键词:刑事侦查;证据收集;完善对策
论刑事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赵冬静
1刑事证据收集概况
法准确查明,判决结果不尽公正。近年,警察招收机制不断完善,
证据收集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相关人员和律师等享 主要由公安院校毕业生、退伍军人、社会招干及其他构成,且多
有证据收集权利的主体,通过侦查或调查等方式,依据相关法律 以考核的方式进行。这类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警察队伍的
河北
普法·交流
HEBEINONGJI
农机
摘 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各司其职,而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侦查。侦查是 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途径,也是检察院据此起诉的基础,同时也是法院定罪量刑的关键。但是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在 证据的收集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从现实案件着手不难发现,冤假错案背后总是存在着证据收集的个性问题。追根溯 源、综合分析后发现,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物质保障不足,评估机制欠缺以及侦查人员素质等相关问题是造成这一现象的 重要原因。因此,法律法规的完善,硬件设施的保障,评估机制的建立以及侦查人员素质的提高是解决相关问题的关键。只 有证据收集中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才能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1]
个人垫支的办案差旅费就达 1399万元 。从这个数据可以看出, 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也有监督权,但是主要局限于立案方
资金因素已逐渐成为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迅速侦破案件的 面,忽略了证据收集效能方面的监督。同时,公安机关享有一定
一大阻碍。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较民事案件而言,刑事案 权利就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现有的问责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一
48万元,平均每个县不足 5万元。而这 20个县公安局办案经费 健全的追责机制是必需的。在我国,上级公安机关对本级公安机

刑事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取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刑事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取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刑事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取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刘鹏
【期刊名称】《信息安全研究》
【年(卷),期】2018(004)003
【摘要】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电子产品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正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对于证明犯罪事实、认定犯罪的价值愈加重要.同传统证据取证比较,电子数据取证仍然是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基层侦查人员缺乏专业化知识、不注重提取原始存储介质、互联网企业配
合司法机关取证态度消极等方面.要解决上述问题,除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之外,还可以通过提高基层侦查人员专业化素质、建立专业电子数据取证人才库和专家辅助人机制、明确互联网企业协助司法机关的义务和责任等措施来解决.
【总页数】6页(P195-200)
【作者】刘鹏
【作者单位】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71001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0.0
【相关文献】
1.PPP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J], 杨树维
2.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J], 林帮钦
3.刑事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取证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J], 刘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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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当前电子证据收集取证中面临的若干问题

浅谈当前电子证据收集取证中面临的若干问题

浅谈当前电子证据收集取证中面临的若干问题[摘要]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违法犯罪活动多会渗透着电子证据。

各国各地区大力开展电子证据取证工作的实践证明,含有犯罪活动信息的电子证据,能够在犯罪侦查和法庭审判中显示巨大的作用。

因此,文章主要探讨了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在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几个基本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电子证据;收集取证;对策与建议一、当前我国电子证据调查取证中存有的问题(一)电子证据的证据类别归属于与证明力我国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电子证据的证据类别,从而导致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的判断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此外,学术界对于电子证据的类型归属,也并没有统一标准。

笔者认为,只有确定电子证据的类别归属,才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理论指引,才能够为具体的刑事案件提供充分有力的证据。

而关于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不能单纯将其规定为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

因为证据的证明力与案件的客观事实密切联系,只有结合案件,综合考虑各个客观因素而确定电子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二)电子证据的调查取证权力问题由于电子证据具备可以激活、可以迁移等特殊性,法律必须对办案机关在电子证据的调查取证过程中所实行的调查取证犯罪行为和方式以及调查取证人员的权力限量予以明晰,电子证据调查取证人员只有具有合法的调查取证身份,且具有适当的调查取证权力,就可以继续执行适当的调查取证活动,从而保证电子证据以获取的合法性。

这也使办案机关可以的确努力做到不误用、人型调查取证权力,防止因权力未明而引致的违法性证据搜集、侵害公民隐私等问题出现。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主体问题电子证据的搜集影响至多一步的诉讼活动,任何不规范不合法的操作方式方式都会使搜集的证据不完备或不具备证明力。

因此,电子证据的搜集主体必须再明晰有关的法律规范,防止实践中的不能合法而引起法律争议。

(四)电子证据的取证手段问题在对虚拟空间调查取证时,司法工作人员都就是采用秘密情报搜集手段缴纳电子证据的,这便对公民的个人隐私增添了威胁,因为人们的隐私在一定程度上被他人据介绍,并可以可能将随时被他人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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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侦查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不足及完善-刑事侦查学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随着电子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和信息网络普及应用,互联网犯罪案件明显增多。

但是,由于该类案件对侦查人员、技术人员的要求高,取证难度大,所以发案虽多,发现却少,能够有效取证的则更少;部分被起诉案件的证据还可能因取证手段不合法被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因此,如何规制电子证据取证程序,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又能实现电子证据的有效取证,成为当前的重要课题。

一、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的基本范畴范畴就是基本概念,从不同侧面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和发展的基本规律,反映了事物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是人的理论思维对事物、现象普遍本质的逻辑概括和能动反映。

研究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的基本范畴,不仅要对电子证据的概念进行界定,还要从多个方面揭示电子证据在侦查过程中反映出的基本特征。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界定学界对电子证据概念的界定分为相对封闭和开放两类观点。

相对封闭的观点认为:电子证据是以电磁形式、电子形式、光学形式或其他类似形式储存或记录在计算机或类似装置上,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资料.开放的观点认为:只要与计算机以及信息技术相关,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又明显不属于其他证据种类的材料,原则上均可纳入电子数据之范畴.由于电子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对于电子证据外延的界定不宜过于狭窄,应重在把握其内涵,处理好哪些证据材料应归于电子证据即可。

因此,笔者倾向于从开放的角度界定电子证据,这样便于最大限度地涵盖电子证据,不仅有利于电子证据的保护,也可以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并推动对电子证据概念的进一步完善。

(二)电子证据的基本特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称刑诉法)第48 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同其他证据种类一样,都是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有着某些共性,也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据的个性。

在刑事侦查中,这些个性特征有些会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而有些则会制约侦查活动的有效开展。

1. 电子证据对载体的依赖性与可分离性电子证据是数字化、信息化时代的产物。

在计算机及网络中,它将众多复杂多变的信息转化为可度量的数字数据,再以这些数据建立起数字化模型,并将其转化为二进制代码,记录于介质载体,如电子计算机、电子数据库、电子邮件、手机终端等。

如果要得到可视化的电子证据,需依赖于特定系统和解码程序,使用打印、屏显等方式显现。

但电子证据并非与其载体不可分离。

相反,同一信息内容的电子证据可以复制转载到不同的载体.电子证据本身为不可视的代码,犯罪信息被存储于特定载体,侦查人员也便有了发现、收集证据的可能性。

但是,侦查人员必须及时识别、收集、固定证据,否则载体就很有可能遭到蓄意破坏,导致永久性的灭失。

2. 电子证据的隐密性与高速传输性电子数据是以电磁脉冲、光束等形式运行,仅当其转化为模拟信号时才能为人感知。

犯罪分子在存储电子数据时,往往通过多层加密、迷惑性标题、少见的存储格式或者同数以百万计不相关的合法文件混存等伪装方式增强反侦查能力。

而且,电子证据能在虚拟空间高速传输,如电子邮件,只需鼠标轻轻一点,数据信息便可以横跨大洲大洋,立刻传输到世界任何区域。

这便于犯罪信息就地隐匿,也便于其迅速转移,表面上不留丝毫痕迹,特别是在实施国际犯罪、团伙犯罪等跨区域性犯罪行为时更起着关键性作用。

这给侦查人员发现、收集、固定证据带来了巨大挑战。

3. 电子证据记录方式的特殊性与可恢复性记录方式的特殊性是电子证据与书证乃至整个传统证据最本质的区别,也是电子证据最根本的特点.因为,传统证据种类的记录方式比较直观,如书证是依靠作用力将某些物质成份印留于载体,物证是依靠自身形态记录证据的属性、特征及状况。

电子证据则不同,有些是利用电磁信号以数字编码的形式存储于电磁或类似介质之中;有些是利用激光通过变化的磁场将信息以凹凸的小眼记录在磁盘上。

多数人认为被记录下的电子证据易修改、易删除,且不留痕迹。

其实不然,磁盘上的文件是按簇存放,如果一个文件小于一个单位簇的容量,这个簇中剩余的空间就不会被继续存入新的文件,以免相互干扰。

磁盘对单位簇中的文件建立索引,存放在FAT(文件分配表)中。

如果删除文件(清空回收站),仅是删除文件在FAT 中的索引,原文件仍在磁盘中。

若要存入新文件,只有当新文件储满单位簇中剩余空间时才会覆盖旧文件。

也就是说,在新文件没有储满单位簇剩余空间之前,恢复旧文件是完全有可能的。

总之,犯罪数据通过特殊方式存储于载体,并且又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才能予以恢复,所以,侦查人员必须有专门技术人员协助侦查,而且需要配备有先进的专业取证设备和软件,才能发现隐秘证据和恢复已删数据。

4. 电子证据取证的困难性电子证据是运用科技手段,通过电子计算机、互联网络等信息存储、传输设备终端收集、调取可以作为证据的数据信息。

根据取证对象是在处理、存入、输出设备中存储、处理、输出的证据,还是数字化信息网络中传输的证据,可以分为静态电子证据①取证和动态电子证据②取证。

静态电子证据通常采取搜查、扣押等取证措施即可。

但特殊情况下证据无法顺利获取:当计算机内存中临时存放的数据信息处理完成时,系统程序默认将这些临时数据空间提供给其他程序使用,致使原有数据被覆盖;在计算机关机或重启时这些临时数据被默认清除;人为因素的介入,如故意或无意的删除,致使取证对象灭失。

而恰好这些特殊情况在办案中最为常见,被覆盖或被消除的数据也往往是破案的关键证据.在信息化网络中,动态电子数据可通过有线通信或无线通信线路传输,其速度快,保存时间较短,侦查人员必须时刻准备取证。

但是,为了不打草惊蛇,只能在不阻碍数据正常传输的前提下复制截获。

可见,动态电子证据取证更为困难。

二、刑事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根据我国刑事讼诉法和相关解释,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当取证权侵犯私权利时、取证主体资格滥用时、取证程序违法时,取证程序也就出现了瑕疵。

(一)保障的瑕疵由于电子证据储存的隐蔽性及取证的困难性,使取证过程易于侵犯到相关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可能将电子数据载于所属的电子设备,也可能载于第三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计算机系统。

在对后者取证时,很难避免不对第三方单位或个人产生影响。

例如,侦查人员搜查某购物网站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了防止电子证据被删除、修改、损坏,就要查封、扣押有关证据及设备,这必然会影响到企业正常运营,同时也会侵犯到购物网站中商铺的商业信息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与消费记录。

又如,为了有效收集犯罪嫌疑人网络聊天记录、实时短信、电子邮件等通信数据,往往要对嫌疑人生活圈内的所有相关人员实施数据监控,并对相关往来数据实施复制、拦截,这都会严重侵犯被监控人的合法权益。

假如我们为了侦查犯罪而放任证据收集手段,不仅犯罪嫌疑人的合法隐私得不到保护,广大公众的隐私权也可能遭受践踏。

当然,如果过分强调公民私权的保护,把搜查的物品范围只限定于犯罪嫌疑人,大量犯罪证据会因搜查范围过小而错失。

特别是当面对的犯罪嫌疑人不仅智商高、反侦查能力强,而且掌握高超计算机网络技术时,若不实施技术侦查手段,很难收集到有效的犯罪证据。

因此,应在收集犯罪证据与保障之间寻求利益平衡,弥补保障的瑕疵。

(二)取证主体在取证观念和技术上存在的问题在实务中,从领导层到侦查人员都普遍存在重侦查、轻技术的思想观念,侦查人员与技术人员各自为战,侦技无法实现合力破案。

例如,送检人员无法提供与检材相关的基本情况,或者鉴定要求过于笼统简单,与检验人员沟通过少,都造成了不必要的时间消耗,不仅遗误战机,还增加了侦查成本。

侦查人员在取证过程中,有时既缺乏相关技术人员的指导,又缺少提取电子证据的方法和工具,不能在第一时间对电子证据取证,导致证据污染或灭失。

有时也聘请了技术人员,但他们因缺乏勘查知识,导致证据收集不全面,甚至会破坏电子证据之外的证据,影响全案顺利侦破.侦查人员也存在重传统证据、轻技术证据的取证观念,或者一意孤行,乱操作、瞎指挥的现象。

例如,在某缉毒行动中,侦查人员发现了一套运行中的计算机和储存有大量贩毒人员名单及交易记录的磁盘,但由于现场警员没有技术人员指导,不知道运送磁盘的车辆不能适用无线电设备,导致这些磁盘在送到警局后多数数据丢失,证据的灭失使侦查陷入僵局。

实践的教训给出警示,必须要尽快转变取证主体的陈旧观念,强化取证主体的证据意识,提高取证主体的专业技能,弥补取证主体的瑕疵,从而增强侦破案件的整体战斗力。

(三)取证程序的瑕疵2005 年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七章规定了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从一般规定到具体操作步骤都做了详细规定。

特别是在2010 年五机关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表明,实物证据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2012 年新刑事讼诉法第54 条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上述规定从立法角度明确了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电子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的规则。

但是,仍有不少侦查人员甚至领导层规则意识淡薄,一味地追求快速破案。

例如,没有取得合法的审批手续就开始搜查取证,或者固定证据时不按操作规程进行,或者采取不恰当的技术处理和操作,不仅有可能改变了数据的原始状态或破坏了完整性,影响检材质量,而且可能直接被作为非法证据排除其证据能力,既错失侦破时机,又徒增大量司法成本。

三、刑事侦查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的规范化程序法定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国权原理的重要体现。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确立证据采纳的合法性标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意义重大。

即,证据在证明活动中具备可采性,取证主体、取证形式和取证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考虑到证据取证过程中政府力量的异常强大和个人力量的相对弱小,容易导致个利遭受侵犯,因此,电子证据的取证程序必须受到合法限制。

(一)电子证据取证主体规范化无论是采取传统的取证措施,还是采取技术侦查或秘密侦查措施,取证主体必须法定: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取证措施只有侦查人员有权实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行使该权力;专门机关或侦查人员也不得将该权力授权予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行使;在遇到技术难题,有必要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取证时,也应有侦查人员现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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