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市环境保护局向我局提出《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函》(阳环函〔xx〕411号),要求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安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我局对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成本测算,建议同意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的调整收费标准意见,并作完善,现就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提出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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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概况目前,我市的医疗废物由在xx市江城区奕垌垃圾场的xx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进行收集处置,该中心由市政府出资建设,于xx年1月投入使用至今已13年,但该处理中心卫生防护距离不够、处理技术落后,部分设备已出现生锈、老化现象。
现我市共有医疗机构1652间(xx年底数据,含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诊所、卫生站、医务室等,纯中医诊所除外),医疗废物日产生量约5.44吨。
但受到处理中心设备残旧、处理能力有限的影响,仅收集处置约230间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日均处理医疗废物约4吨。
部分乡镇、社区、村没能及时投入人力、车辆来收集处置医疗废物,导致部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甚至有医疗废物随处丢弃的现象,这对城市环境和公众健康来说都是巨大的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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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提升我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我市采用BOT方式在xx市阳东区北惯镇东莺村船尾石垃圾填埋场内建设xx市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中心(xx市一达医疗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中标),预计xx年建成,投入使用后取代xx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届时xx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将停止使用、停止收费)。
新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按10吨/日的处理规模设计,分两期建设。
首期建设处理规模为处理医疗废物5吨/日,基本能满足处理现阶段全市医疗废物产生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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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
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7.03
•【字号】成价函[2007]68号
•【施行日期】2007.07.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复
函
(成价函〔2007〕68号)
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成都市中心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函》(成城函[2007]116号)收悉。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2003]126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建筑垃圾处置费按处置垃圾量征收。
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区收费标准为每立方米2元。
其它区(市)县由当地物价局按不高于中心城区收费标准的原则核定具体收费标准。
三、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精神,建筑垃圾处置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税务发票。
事业单位须办理《收
费许可证》。
四、本文从2007年7月8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24•【字号】川办发[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28号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等部门拟定的《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价格法》、《四川省定价目录》、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处置产业化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87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04]2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市生活垃圾及危险废物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为保障城市生活环境,解决垃圾污染而建设的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项目所需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垃圾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
垃圾处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向服务范围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包括城市暂住人口)收取。
第二章城市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第三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负责制定全省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原则和管理办法。
成都市生活垃圾处理
成都市、各区(市)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县(市、区)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实施时间收费标准备注城镇居民收费标准机关事业单位收费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收费标准中心城区成都市物价局成价费[2005]第31号2005年3月8元/户.月2元/人.月1、按垃圾量征收120元/吨;2、按垃圾日产生量分段征收:(1)日产垃圾5公斤(含5公斤)以下,每月18元;(2)日产垃圾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每月36元;(3)日产垃圾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每月72元;(4)日产垃圾30公斤(含30公斤)以下,每月108 元;(5)日产垃圾30公斤以上,以袋(30公斤装)自收自运地区、单位45元/吨为一个计量单位,每月每袋108元;龙泉驿区龙泉驿区物价局龙价发[2005]14号2005年11月8元/户.月2元/人.月1、按垃圾产量征收120元/吨;部队、学校、医院:110元/吨2、按垃圾日产量征收①日产垃圾3公斤(含3公斤)以下12元/月;②日产垃圾5公斤(含5公斤)以下,18元/月③日产垃圾10公斤(含10公斤)以下,36元/月④日产垃圾20公斤(含20公斤)以下,72元/月;⑤日产垃圾30公斤(含30公斤)以下,108元/月;⑥日产垃圾30公斤以上,以袋(30公斤装)108元/袋.月。
青白江区青白江区物价局青价〔2005〕31号2005.07.018元/户·月2元/人·月120元/吨新都区成都市财政局、物价局成价行1998[213]号1998年每户每月6元每月每桶110元经营单位每月每桶110元,商业网点按经营面积每月5-40元温江区温江区发展和改革局成价函(1997)137号2010年1月-12月不上门收集4.5元/月·户,日产30公斤:50元/月鲜货,蔬菜,果品40-80元/月·摊位家禽,鱼类25-50/元月·摊位上门收集6元/月·户日产5-15公斤:25元/月·户非然炉类商铺20平方以上5-10元/户/月非燃炉类商铺20平方以下3元/户/月都江堰市都江堰市物价局都物价[1999]20号2000年5元/月.户130元/月.户130元/月.桶崇州市崇州市物价局崇府发〔2002〕28号2002年2元/户.月25元/人.月10-20元/间.月处置费崇州市物价局崇府发〔1998〕07号1998年2元/户.月110元/桶.月5-10元/间.月清运费彭州市彭州市物价局彭价发[2009]75号2009.10.014元/户.月3元/人.月商业网点0.5元/平方米.月下岗工人、贫困户、低保户、灾后业未收餐饮:0.8元/平方米.月邛崃市邛崃市物价局邛价发[2010]27号2010年6月5元/户.月5元/人.月生产经营单位110元/吨商业服务类30平米内10元/月商业服务类31-100平米15元/月商业服务类101-300平米20元/月商业服务类301-600平米30元/月商业服务类601平米以上40元/月餐饮娱乐业30平米内30元/月餐饮娱乐业31-100平米40元/月餐饮娱乐业101-300平米60元/月餐饮娱乐业301-600平米80元/月餐饮娱乐业601平米以上120元/月双流县四川省物价局川价费(1998)213号2010.4-2013.44.5元/户桶装垃圾100元/月.桶;袋装垃圾50元/月.袋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砖砌炉灶)50-80元/灶.月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蜂窝煤灶)10-20元/灶.月非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小型商店20-50㎡)10-20元/户.月非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一般商店20㎡以下)5-10元/户.月非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一般摊点及流动摊点)5-10元/摊.月郫县四川省物价局成价行〔1998〕213号;川财综〔2010〕66号2011年6月13日1.5元/月110元/桶.月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砖砌炉灶)50-80元/月.灶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蜂窝煤灶)10-20元/月.灶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液化、煤气、电炉)5-10元/月.灶非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中型店铺50-100平方米)20-30元/月.户非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小型店铺20-50平方米)10-20元/月.户非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一般商店20平方米以下)5-10元/月.户非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一般摊点及流动摊点)3元/月.户金堂县金堂县物价局金堂物价〔2001〕11号2001年8元/月·户170元/月·桶面积50-100m230-60元/月;面积20-50m215-25元/月财政局面积20m2以下5-10元/月大邑县大邑县物价局大邑府发[2005]57号2005年6月1日4元/户·月20元/人·月企业办公、生产场所6元/人·月商业服务类40平米内15元/月商业服务类41-100平米20元/月商业服务类101-400平米40元/月餐饮娱乐业40平米内40元/月餐饮娱乐业41-100平米50元/月新津县新津县物价局津价[2004]109号2004年9月6元/户·月10元/人·月生产单位2元/人·月,商业网点15元/人·月蒲江县蒲江县物价局蒲价发[2009]5号2009年3月1日3元/户·月5元/人·月企业办公、生产场所2元/人·月商业服务类30平米内10元/月商业服务类31-100平米15元/月商业服务类101-300平米20元/月商业服务类301-600平米30元/月商业服务类601平米以上40元/月餐饮娱乐业30平米内30元/月餐饮娱乐业31-100平米40元/月餐饮娱乐业101-300平米60元/月餐饮娱乐业301-600平米80元/月餐饮娱乐业601平米以上120元/月。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一、医疗废物(包括感染性、损伤性、病理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由2.5元/公斤调整为
3.8元/公斤。
此标准为最高限价,可下浮执行。
二、医疗废物产生量,具备计重条件的按实际产生量计算;暂不具备计重条件的按石政办发〔2008〕19号文件执行,如果相关部门调整产量核定标准,按新文件执行。
三、具体收费方式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协商确定。
四、医疗废物处置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医疗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五、医疗废物处置费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的处置单位向医疗机构和其他产生医疗废物的单位收取。
六、在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与产生单位要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确保服务到位、处置到位。
七、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使用国家规定的收费票据,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等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八、新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到期前,根据成本等情况重新核定。
石家庄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环卫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石价〔2008〕104号)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29•【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施行日期】201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200号《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1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3月29日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管委会)所在地建成区、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定价主体)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收缴的指导监督工作。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医疗废物是指在医疗、预防、诊断、治疗、保健和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废物、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的处置对于保障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医疗废物的处置行为,制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是必不可少的。
一、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制定依据。
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医疗废物的处置收费提出了明确要求。
2. 政府相关文件的要求,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制定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合理确定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保障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合法权益。
3. 行业协会的规定,医疗废物处置行业协会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进行了研究和制定,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要求。
二、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内容。
1. 按照医疗废物的种类进行分类收费,根据感染性废物、化学性废物、药物废物、放射性废物等不同种类的医疗废物,确定相应的处置收费标准。
2. 根据医疗废物的数量和重量确定收费标准,对于不同数量和重量的医疗废物,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以确保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能够覆盖成本并获得合理利润。
3. 考虑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投资和运营成本,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需要综合考虑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投资和运营成本,确保处置单位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4. 考虑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还需要考虑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以保障医疗废物处置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三、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执行。
1.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2. 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依法执行收费标准。
3. 对于违法违规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关于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市环境保护局向我局提出《关于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的函》(阳环函〔2017〕411号),要求调整我市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废物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安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我局对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进行了研究论证和成本测算,建议同意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的调整收费标准意见,并作完善,现就医疗废物处置费标准提出本方案。
一、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概况目前,我市的医疗废物由在阳江市江城区奕垌垃圾场的阳江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进行收集处置,该中心由市政府出资建设,于2005年1月投入使用至今已13年,但该处理中心卫生防护距离不够、处理技术落后,部分设备已出现生锈、老化现象。
现我市共有医疗机构1652间(2016年底数据,含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诊所、卫生站、医务室等,纯中医诊所除外),医疗废物日产生量约5.44吨。
但受到处理中心设备残旧、处理能力有限的影响,仅收集处置约230间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日均处理医疗废物约4吨。
部分乡镇、社区、村没能及时投入人力、车辆来收集处置医疗废物,导致部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中,甚至有医疗废物随处丢弃的现象,这对城市环境和公众健康来说都是巨大的安全隐患。
为加强我市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提升我市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我市采用BOT方式在阳江市阳东区北惯镇东莺村船尾石垃圾填埋场内建设阳江市医疗废物焚烧处置中心(阳江市一达医疗废物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中标),预计2018年建成,投入使用后取代阳江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届时阳江市医疗废物处理中心将停止使用、停止收费)。
新建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按10吨/日的处理规模设计,分两期建设。
首期建设处理规模为处理医疗废物5吨/日,基本能满足处理现阶段全市医疗废物产生量。
二、现行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根据原市物价局、环保局和卫生局《关于医疗废物处置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阳价〔2004〕127号)规定,我市现行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至今,具体标准如下:(一)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向有病床的医疗机构按每日每床2元的标准收取。
《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收集管理规定》严格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存流程,做到依法管理,有效控制医院感染,保证医疗安全和患者的健康。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管理规定。
1.医疗废物暂存站工作人员每天按规定时间将本科室医疗废物(感染性、损伤性)进行密封运送,严禁泄漏、扩散。
2.在收集运送医疗废物前必须做好个人防护工作,穿工作服,带工作帽、口罩、防水围裙、袖套、乳胶手套、胶鞋,各种防护用品定期清洁消毒(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
3.医疗废物暂存站的医疗废物转移到市环保局指定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应严格执行医疗废物转移交接制度,交接时认真填写危险废物转移四联单。
资料保存时间3年。
如有以下情形时,应该做相应的处罚:1、医疗垃圾收集人员应经常性的对医疗垃圾进行巡视,发现混有生活垃圾应及时清理,未及时清理的。
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2、医疗垃圾收集人员应经常性的对生活垃圾进行巡视,发现混有医疗垃圾应及时清理,未及时清理的。
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3、走廊,楼梯、病房内发现医用棉棒、输液袋、引流袋1针头等医疗垃圾。
应及时清理。
未及时清理的。
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4、在运送医疗垃圾时,出现泄漏、破损等情况的。
未及时清理。
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5、医疗垃圾袋未贴标示或有缺项的。
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16、运送人员未按照确定的时间、路线转运到指定贮存地点,擅自改变运送线路。
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7、运送医疗垃圾未使用专用包装物、封口未紧实、严密。
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8、抽查医疗垃圾袋,发现有混装的,每发现一次。
按标示对相关责任人扣罚10元。
9、运送医疗垃圾未进行登记,未有送交人签名,接收人签名的,每发现一次,扣罚10元。
10、运送的所有医疗废物如使用后的输液瓶(袋)、输液器等,未收集、运送到医疗垃圾暂存站,私自卖掉的,每发现一次,扣罚500元。
环县人民医院感染管理科xx.2.22第二篇:科室医疗废物收集科室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制度一、各科室要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要求,将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包装;医疗废物分为损伤性废物、感染性废物、药物性废物及化学性废物,分别用锐器盒或黄色胶袋双层密封包装,并在包装物外面注明类别、科室、和日期;病区生活垃圾用黑色胶袋包装收集,不得与医疗废物混合收集。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成价函[2010]63号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成价函〔2010〕63号)成都瀚洋环保实业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申请》(成都瀚洋函〔2009〕第51号)收悉。
为了控制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你公司与我市城市管理部门签订了《特许权协议》,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产业化的通知》(发改委价格〔2003〕1874号)和已经签订的《特许权协议》精神,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一、收费范围及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医院、社区医疗卫生中心、门诊部、卫生室、个体医疗诊所、宠物(动物)诊疗机构等医疗废物产生单位。
二、收费标准1、住院部按上年实际利用床位数,每张床位每日收取1.80元。
2、门诊部以及没有固定床位的诊所按上年门诊(挂号)人次数,每人次收取0.09元。
3、宠物(动物)诊疗机构及无确切门诊(挂号)人次的医疗机构,按实际医疗废物产生量以每公斤3元(分3年到位,2010年1元,2011年2元,2012年起3元)的标准计收。
三、收费性质医疗废物处置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
你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处置医疗危险废物,做到全量处置,严禁只收费不处置。
在医疗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和处置过程中保证服务质量。
四、执行时间本文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我局成价行〔1998〕213号文中各医疗单位“特种垃圾收运处理服务费”同日起停止执行。
我国餐厨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研究
作用较小 [11] ꎮ
2 2 计量征收
餐厨垃圾处理费缴纳额的多少与产00 元 / tꎻ上海市
单位和饮食业的餐厨垃圾处理费以按量计费为基
础ꎬ基数内外采取不同收费标准ꎬ餐厨垃圾按容量
240 L / 桶ꎬ基 数 内 最 高 60 元 / 桶、基 数 外 最 高 120
部队、学校、医院( 医疗废物除外)110 元 / t
计价方式
来源
发布时间
定额征收 «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我市中心城区开 2005 年 3 月
计量征收 征城 市 生 活 垃 圾 处 理 费 的 通 知 » ( 成 价 费
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 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 计量征收 〔2005〕31 号)
外餐厨垃圾的处理措施到位ꎬ并且具有完整的环保
1 国内外餐厨垃圾管理现状
餐厨垃圾ꎬ是指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
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ꎬ产生的食物残渣、
产业链 [7] ꎮ
我国的餐厨垃圾管理工作起步较晚ꎬ在“ 十二
五” 期间ꎬ国家及地方关于餐厨垃圾规范管理的政
ꎮ 随着经济和
策和文件才相继出台ꎮ 2005 年ꎬ上海市出台了« 上
重的危害性
[5ꎬ6]
ꎬ其产生量的不断增加给餐厨垃圾
管理带来了巨大压力ꎮ
在国外ꎬ尤其是发达国家ꎬ高度重视餐厨垃圾的
处理和利用问题ꎮ 相关国家从 20 世纪 80 年代初
起ꎬ就已经开始进行餐厨垃圾处理的研究ꎬ并且规定
餐饮单位不得倾倒和出售餐厨垃圾ꎬ必须配备餐厨
垃圾回收容器ꎮ 在英国ꎬ由餐饮单位设置专门的收
2021ꎬ3(7) ꎬ77 ~ 80.
Abstract: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economy and society in Chinaꎬthe generation of food waste is increasing year by year.A
成都市生活垃圾处理汇总
成都市、各区(市)县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50-80元/ 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砖砌炉灶)月 .灶 10-20元/ 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蜂窝煤灶)月 .灶成价行〔1998〕四川省物价郫县局财综〔2010〕 66 号13日 213号;川 2011年6月 1.5元/月 110元/桶.月 50-100平方米)非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小型店铺 20-50平方米)非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一般商店20 平方米以下)非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一般摊点及 3元/月.户流动摊点) 30-60元/ 月;金堂县物价局号面积20-50m2 〔2001〕11 2001年 8元/月·户 170元/月·桶 15-25元/ 月月 .户 10-20元/ 月 .户 5-10元/ 月 .户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液化、煤气、电炉)非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中型店铺 5-10元/ 月 .灶 20-30元/ 金堂县金堂物价面积50-100m2财政局面积20m2以下 5-10元/ 月 6元 / 企业办公、生产场所人·月商业服务类40平米内大邑县物价大邑县局 [2005]57号 1日大邑府发 2005年6月 4元/户·月 20元/人·月商业服务类41-100平米商业服务类101-400平米餐饮娱乐业40平米内餐饮娱乐业41-100平米 15元/月 20元/月 40元/月 40元/月 50元/月 2元/ 生产单位新津县物价新津县局 109号商业网点人·月 2元 / 企业办公、生产场所人·月蒲江县物价蒲江县局 [2009]5号 1日商业服务类31-100平米商业服务类101-300平米 15元/月 20元/月蒲价发 2009年3月 3元/户·月 5元/人·月商业服务类30平米内 10元/月津价[2004] 2004年9月 6元/户·月 10元/人·月 15元/ 人·月,商业服务类301-600平米商业服务类601平米以上餐饮娱乐业30平米内餐饮娱乐业31-100平米餐饮娱乐业101-300平米餐饮娱乐业301-600平米餐饮娱乐业601平米以上 30元/月 40元/月 30元/月 40元/月 60元/月 80元/月 120元/月。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市第一福利院第三、五疗养区收费标准的批复-成价行[2001]139号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市第一福利院第三、五疗养区收费标准
的批复
正文:
---------------------------------------------------------------------------------------------------------------------------------------------------- 成都市物价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市第一福利院
第三、五疗养区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价行[2001]139号2001年7月20日)
市民政局:
你局转报市第一社会福利院《关于第三、五疗养区收费定价的报告》收悉。
市第一福利院为满足社会需求,将原办公楼改建为第三疗养区,对第五疗养区进行了重新修建,更换了所有设施,作为接收社会自费老人的疗养区。
根据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川民政[1992]财36号)文件规定,考虑其投资情况、服务内容,经研究同意第三、五疗养区床位费定为每人每月240元,水电杂支费每人每月30元,护理费按市物价局、财政局成价发[1996]171号文件执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痴、瘫老人的护理费由福利院根据自费老人的身体状况、医院的鉴定及自费老人的经济承受能力与自费老人或家属(单位)协商议定。
以上收费从二00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收费单位接通知后,即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内容的更改,使用行政事业性专用收据收费,按《四川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结束——。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废物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0]941号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废物处理费有关事宜的
通知
正文:
----------------------------------------------------------------------------------------------------------------------------------------------------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废物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0年9月30日川发改价格〔2010〕941号)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体育医院、成都军区陆军总医院、省中医药附属医院:为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成都市物价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成价函〔2010〕4号),并调整了所属范围内医院的床位费收费标准。
鉴于本次医疗废物处置费的调整幅度和征收方式发生了变化,对相关医疗的运行成本有一定的影响。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我们单独批复过的床位费的医院,在此次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时,在原批复的床位费标准基础上顺加2元/床·日,作为征收的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原批复的干部病房床位费和特需服务床位费暂不执行顺加2元/床·日的标准,仍按原床位费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联系人:四川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许玲
电话:************
——结束——。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成都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OO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废弃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和医疗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投放点运往垃圾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垃圾处理费。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免缴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标准的制定)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听证。
第五条(管理职责)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管理工作。
市物价、财政、税务、民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及五城区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
第六条(收费主体)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区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组织收取。
自收自运单位的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垃圾处置场收取。
第七条(计费方式)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取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具体计费方式为:(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收费;(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人为单位定额收费;(三)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医院、学校、部队等按生活垃圾产生量收费。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川价费[2002]97号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各市、州物价局、卫生局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卫生事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
经省政府同意,年内对我省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原则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中提出的“要增设并提高技术劳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降低大型设备检查,治疗项目过高的收费标准,建立能适应物价变动的卫生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及有效的管理监督机制。
各级政府要把医疗服务价格纳入计划,分步实施,争取在二、三年内解决当前存在的医疗服务价格不合理问题。
”的要求,并结合省委、省政府《四川省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有关精神,在制定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应遵循的原则是:“分级管理,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调整与规范相结合”。
1.分级管理。
医疗服务价格分省、市(州)两级管理,省管少数主要项目的服务成本调查,测算和价格的制定(省管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调整目录附后),各市(州)根据当地情况负责对省管项目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服务成本调查,测算和价格的制定。
2.总量控制。
在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过程中,应对医疗机构的业务收入总量进行控制,使其与现行收入基本持平,采取分期调整,逐步到位的办法,使医药费用增长与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相适应。
3.结构调整。
通过提高技术劳务性服务价格,降低药品价格,改变药品收入占医疗机构收入比例过大的现状。
成都市垃圾收费标准
成都市垃圾收费标准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垃圾处理成为了城市管理中的一项重要议题。
成都市作为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垃圾处理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管理垃圾并保护环境,成都市政府制定了垃圾收费标准,以引导市民减少垃圾产生,提高垃圾分类处理意识。
下面将详细介绍成都市垃圾收费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成都市将垃圾收费标准分为居民和非居民两类。
对于居民来说,垃圾收费标准主要是针对家庭生活垃圾的收费。
按照成都市政府的规定,每户家庭将按照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和分类处理情况进行收费。
居民可以选择购买指定的垃圾袋进行垃圾投放,也可以选择购买垃圾桶进行集中处理。
不同的垃圾处理方式将有不同的收费标准,以鼓励市民减少垃圾产生,提高垃圾分类处理的积极性。
其次,对于非居民来说,垃圾收费标准主要是针对商业机构、单位和公共场所等的垃圾处理。
成都市政府规定了不同类型的非居民单位应按照其产生的垃圾量和类型进行收费。
同时,对于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的处理也有相应的收费标准。
这种差异化的收费方式可以更好地引导非居民单位减少垃圾产生,提高垃圾分类处理的效率。
除了按照垃圾产生量和分类处理情况进行收费外,成都市还对于垃圾处理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了规定。
市民应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垃圾投放,不得随意乱倒垃圾,以保持城市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同时,成都市政府还鼓励市民进行垃圾分类处理,对于分类处理的家庭和单位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以进一步提高垃圾分类处理的积极性。
总的来说,成都市垃圾收费标准的出台旨在引导市民减少垃圾产生,提高垃圾分类处理的意识,从而更好地保护城市环境。
通过差异化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优惠政策,成都市政府希望能够引导市民养成良好的垃圾处理习惯,共同建设美丽的城市。
希望市民们能够积极配合政府的相关政策,共同为城市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力量。
成都市生活垃圾处理
新津县物价局
津价[2004]
109号
2004年9月
6元/户·月
10元/人·月
生产单位
2元/人·月,
商业网点
15元/人·月
蒲江县
蒲江县物价局
蒲价发[2009]5号
2009年3月1日
3元/户·月
5元/人·月
企业办公、生产场所
2元/人·月
商业服务类30平米内
10元/月
商业服务类31-100平米
15元/月
2010年6月
5元/户.月
5元/人.月
生产经营单位
110元/吨
商业服务类30平米内
10元/月
商业服务类31-100平米
15元/月
商业服务类101-300平米
20元/月
商业服务类301-600平米
30元/月
商业服务类601平米以上
40元/月
餐饮娱乐业30平米内
30元/月
餐饮娱乐业31-100平米
40元/月
10-20元/月.户
非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一般商店20平方米以下)
5-10元/月.户
非燃炉类商业服务店铺(一般摊点及流动摊点)
3元/月.户
金堂县
金堂县
物价局
财政局
金堂物价
〔2001〕11号
2001年
8元/月·户
170元/月·桶
面积50-100m2
30-60元/月;
面积20-50m2
15-25元/月
面积20m2以下
日产5-15公斤:25元/月·户
非然炉类商铺20平方以上5-10元/户/月
非物价局
都物价[1999]
20号
2000年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废物处置价格的批复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废物处置价格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6.09•【字号】成价函[2003]142号•【施行日期】200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废物处置价格的批复(成价函[2003]142号)成都市危险废物处理中心有限公司:市经委产业管理办公室转报你公司《关于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
你公司投资1.5亿元建设废物处置中心,对处置危险废物发生的费用,本着“谁委托,谁付费,谁服务,谁收费”的原则,提出收费意见。
经研究,同意危险废物处置试运营期间的收费,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由企业双方协商议定。
现将危险废物处置价格批复如下:第一类:剧毒性废物(包括多氯联苯、氰化物、砷化物、汞、六价铬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中浸出液危害成分浓度大于10mg/L的物质),处置收费标准为3.20元/公斤。
第二类:危害性废物(含重金属的污泥和废液、酸碱废液、废乳化液、废有机溶剂、废矿物油等),处置收费标准为2.00元/公斤。
第三类:无机污泥,处置收费标准为1.70元/公斤。
第四类:报废电器处置收费标准为:电视机、显示器,每公斤4.00元;电冰箱,空调器,每公斤2.00元;洗衣机等其它家用电器,每公斤1.00元;工业报废电器,每公斤1.00元;电子线路板,每公斤5.00元。
上述废物处置价格中不包括运输费用,运输费用根据运输距离另行协商议定。
以上价格试行至2004年6月30日,到期审核废物处置成本重新定价。
今后国家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三年六月九日。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我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成价费[2003]180号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我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我市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成价费[2003]180号)市司法局:接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3]163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司法鉴定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川价函[2003]178号),现根据文件规定,将司法鉴定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见附件。
二、司法鉴定收费不含法院、检察院、公安、海关、行政执法机关或机构委托办理的刑事、民事和经济案件涉案物品(含有形、无形资产下同)价格鉴证业务。
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收费主体是: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不得从事与此相关的业务,并收取费用。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收费仍按《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四川省物品估价鉴定收费的通知》(川价字非〔1995〕72号),《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制定四川省价格事务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调〔1997〕61号)文件执行。
四、司法鉴定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并使用税务发票。
五、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援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减收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3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六、各级司法鉴定机构在收费时,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新增司法鉴定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收费。
七、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八、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至2004年7月2日止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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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成价函[2010]63号
【发布部门】成都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价函〔2010〕63号)
成都瀚洋环保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的申请》(成都瀚洋函〔2009〕第51号)收悉。
为了控制医疗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你公司与我市城市管理部门签订了《特许权协议》,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卫生部、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实行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制度,促进危险废物产业化的通知》(发改委价格〔2003〕1874号)和已经签订的《特许权协议》精神,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