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分类号】 L35301198911【标题】劳动部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 19891222【实施日期】 19900701【失效日期】【内容分类】干部保险福利【文号】劳锅字(1989)12号【名称】劳动部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题注】【章名】通知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至今已十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情况变化的需要。
为此,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对原规程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
为便于有关单位做好执行新规程的准备工作,新规程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请将新规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转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名称】气瓶安全监察规程【题注】【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摘要:1.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背景和目的2.气瓶的分类和基本要求3.气瓶的充装、使用和储存要求4.气瓶的检验和维修要求5.气瓶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正文:一、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背景和目的《TSG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我国针对气瓶安全技术监察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保障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气瓶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气瓶的分类和基本要求1.气瓶的分类:根据气体种类、气瓶材质、气瓶形状等因素,气瓶可分为不同的类别。
2.气瓶的基本要求:气瓶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足够的强度、密封性和耐腐蚀性,保证气体质量和使用安全。
三、气瓶的充装、使用和储存要求1.气瓶的充装:充装气瓶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气体质量和充装安全。
2.气瓶的使用:使用气瓶应遵守操作规程,确保气瓶安全、稳定、正常使用。
3.气瓶的储存:气瓶应存放在通风、干燥、避光的环境中,远离火源、热源和腐蚀性物质,防止意外损坏。
四、气瓶的检验和维修要求1.气瓶的检验:气瓶应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
2.气瓶的维修:气瓶维修应由具备专业资质的维修单位进行,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
五、气瓶的安全管理和事故处理1.气瓶的安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气瓶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2.气瓶的事故处理:发生气瓶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规定报告相关部门。
总之,《TSG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气瓶的安全生产、使用、储存、检验、维修和事故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确保气瓶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 引言气瓶是储存高压气体的容器,广泛应用于化工、医疗、危险品运输等领域。
然而,由于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故而对气瓶的安全使用进行监察与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档主要介绍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 监察内容2.1 气瓶的申领与管理气瓶的申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气瓶的使用、存放、运输等行为必须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2.2 气瓶的存放与贮存气瓶的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储存时需注意以下事项:•气瓶的存放场所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气瓶的存放场所禁止架高或向下堆叠;•存放氧气、乙炔等气体时必须避免与易燃、易爆物质接触;•存放气瓶的地面应平整、稳定,并设有专门的托盘或货架;•不同种类的气瓶要分别存放,避免混淆。
2.3 气瓶的使用气瓶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使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气瓶的阀门必须保持清洁,禁止使用生锈、破损的气瓶;•使用气瓶时需保证气瓶的正常温度范围;•禁止将气瓶作为支撑物料或随意更改其位置;•使用这些气瓶作为压力容器时,应按规定使用专用扳手;•使用期限已到的气瓶必须及时停止使用,归还计量单位。
2.4 气瓶的检验气瓶的检验是气瓶安全监察的重点之一。
国家法规规定:二氧化碳气瓶、自用、液化石油气瓶等要求每两年检验一次;氩气瓶、钢瓶、铝瓶等要求每五年检验一次。
在气瓶检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发现有渗漏、氧化等情况的气瓶必须立即停用,不能进场检验;•气瓶的检验地址应该是持证检验机构或管理单位指定的检验场所;•气瓶氧化程度大的地方不得出现裂纹;•确定检验时间时,应该按照检验记录或仪器上所标明的日期进行(标记为YYYY/MM/DD);•气瓶内必须确认无残余物质,否则有污染物质的气瓶不能进口检验。
2.5 气瓶的报废气瓶在使用期限已到、检验不合格或发现内壁有缺陷时,必须及时报废。
报废后,应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好废旧气瓶,避免其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引言简要介绍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制定背景、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一部分:总则1.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规程的制定目的,即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和公共安全。
规定规程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气瓶的生产、检验、充装、使用和报废等环节。
1.2 基本原则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要求气瓶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部分:气瓶的设计和制造2.1 设计要求规定气瓶设计应满足的安全技术要求。
包括材料选择、结构设计、强度计算等内容。
2.2 制造要求明确气瓶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
包括生产工艺、焊接、无损检测、水压试验等环节。
第三部分:气瓶的检验和评定3.1 定期检验规定气瓶定期检验的周期和内容。
包括外观检查、壁厚测定、安全附件检查等。
3.2 评定标准明确气瓶检验评定的标准和方法。
规定不合格气瓶的处理方式。
第四部分:气瓶的充装和使用4.1 充装要求规定气瓶充装的安全技术要求。
包括充装设备、充装环境、充装操作规程等。
4.2 使用要求明确气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要求。
包括气瓶的搬运、储存、维护和应急处理等。
第五部分:气瓶的安全附件5.1 安全附件的种类和要求列举气瓶常用的安全附件,如阀门、减压器、压力表等。
规定安全附件的技术要求和检验标准。
5.2 安全附件的维护和更换规定安全附件的维护和更换周期。
明确安全附件的更换和报废条件。
第六部分:气瓶的报废和处理6.1 报废条件明确气瓶报废的条件,如超过使用年限、严重损伤等。
规定报废气瓶的处理程序和方法。
6.2 处理要求规定报废气瓶的去功能化处理要求。
包括气瓶的破坏、标识、回收等环节。
第七部分:监督管理7.1 监管职责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包括监督检查、事故调查、违法行为查处等。
7.2 监管措施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
包括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吊销许可证等。
结语总结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重要性,强调各方责任和义务。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目的为了保障气瓶安全、预防气瓶事故,确保气瓶使用安全,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气瓶的活动。
三、监察责任1. 监察单位应定期对气瓶的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情况进行监察,以确保气瓶的安全性和使用合规性。
2. 监察单位应派出专业人员负责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对气瓶的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
3.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监察单位应要求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四、监察内容1. 对气瓶的存储条件、使用环境、防护设施、标志标识等进行检查,确保气瓶周围环境安全。
2. 对气瓶的检验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气瓶定期检验合格。
3. 对气瓶充装及使用的安全操作进行监察,确保气瓶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
4. 对气瓶的运输情况进行监察,确保气瓶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五、监察要求1. 使用单位应配合监察单位的工作,接受监察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2.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气瓶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3. 对于监察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改,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六、监察记录监察单位应及时对监察情况进行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和追踪,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七、监察质量监察单位应保证监察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及时性,确保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的质量。
八、监察结果对于通过监察的单位,监察单位应开具监察合格证明。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监察单位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进行追踪监察。
九、监察奖惩对于认真履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职责、规范使用气瓶的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可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十、监察改进监察单位应不断改进监察工作方法和手段,提高监察效率和质量。
十一、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按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业务咨询有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解释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向监察单位咨询。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一、监察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法规,以安全技术为标准,严格执行安全技术监察制度,保障气瓶质量安全、使用可靠。
(二)按照“强制检验、自行检查、安全监察、抽查检验”的原则,确保气瓶及相关配套装备质量安全。
(三)推行质量认证管理制度,加强其技术指标的认定和监督。
(四)科学安排监察人员,按照统一的工作安排以及组织管理把关,确保工作规范性。
(五)加强知识技能技术更新培训,提高监察人员的受雇能力。
二、检验项目
(一)气瓶外观及各种附件的质量检查;
(二)气瓶的质量及强度检查;
(三)相关配套设施的技术参数检查;
(四)相关配套设施的量具及仪器状态核实;
(五)气瓶使用后主要结构件外观检查;
三、检验标准
(一)按GB/T13459《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做检验;
(二)按GB/T6653《液化空气气瓶技术条件》做检验;
(三)按GB/T5099《气瓶安全技术条件》做检验;
(四)按GB/T4189《液化空气气瓶使用单位技术条件》做检验;
(五)按GB/T1905《液化空气流量计技术条件》做检验。
四、监察程序
(一)安排检验任务,确定监察员和工作时间;
(二)编制检验报告,登记实验数据;
(三)由监察员完成检验;
(四)按照国家标准审核检验报告;
(五)制作审核报告,签字确认。
五、行政处罚
对违反安全技术监察制度的气瓶生产、管理、使用单位,按照《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监察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高气瓶的利用率和使用寿命,制定本规程。
一、监察范围。
1.1 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压缩气体瓶(以下简称气瓶)的监察工作。
1.2 监察范围包括气瓶的存放、使用、运输、维护和检验等各个环节。
二、监察内容。
2.1 存放监察。
(1)气瓶存放场所应通风良好,远离火源和热源,避免阳光直射。
(2)存放气瓶的场所应有明显的标识,标明气瓶种类、压力、充装介质等信息。
2.2 使用监察。
(1)使用单位应明确气瓶的使用规程,严禁私自改装、拆卸气瓶。
(2)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更换。
2.3 运输监察。
(1)气瓶在运输过程中应固定牢固,防止碰撞和摩擦。
(2)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遵守运输规定,确保气瓶的安全运输。
2.4 维护监察。
(1)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外观检查,发现气瓶有损坏或泄漏现象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相关部门。
(2)气瓶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维护作业。
2.5 检验监察。
(1)气瓶的定期检验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严禁使用。
(2)检验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对气瓶进行严格的外观和内部检查。
三、监察措施。
3.1 对于存放、使用、运输、维护和检验中存在的违规行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责令整改,并可能面临相应的处罚。
3.2 对于发现的气瓶安全隐患,监察部门将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直至安全隐患得到彻底解决。
3.3 对于监察工作中发现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监察责任。
4.1 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监察制度,明确监察责任,确保监察工作的有效开展。
4.2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气瓶的管理,落实安全责任,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4.3 运输单位应加强对气瓶运输过程中的监督管理,确保气瓶的安全运输。
4.4 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工作,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
五、监察要求。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21年)(2021年4月24日XXX 令第46号公布,2021年8月25日XXX令第166号《XXX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 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XXX(以下简称XXX)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手艺监督行政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第二章气瓶设计与制造第五条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经XXX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六条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按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物型式实验报告。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一)设计任务书;(二)设计图样(含钢印印模图样);(三)设计计算书;(四)设计说明书;(五)标准化审查报告;(六)利用说明书。
改变气瓶瓶体主体结构、设计厚度、瓶体材料牌号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从头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第七条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第八条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略)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为了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全面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气瓶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推动气瓶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制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该规程从气瓶安全监察的机构、职责、监察内容和方法、监察记录、处理结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机构设置1. 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等共同组成。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置,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气瓶的检查和鉴定。
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气瓶安全监察机构应该设立在各级市场监管局,并加强与公安机关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协作和联系。
二、职责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气瓶的制造、使用、检验、充装、贮存、运输等环节进行监察检查。
2.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煤气瓶、压缩气体瓶等易燃易爆危险气体瓶的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气瓶的检查和鉴定等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制定检查计划,开展检查工作。
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报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发现和处理结果,并组织对违法经营气瓶等行为加强打击。
三、监察内容和方法1. 对气瓶的制造企业进行监察检查时,应当检查其生产许可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产品检验报告、技术文件等相关证件和资料。
2. 对气瓶物流企业进行监察检查时,应当检查其燃气经营许可证、运输许可证、运营资质、专业人员资质等相关证件和资料。
3. 对气瓶使用单位进行监察检查时,应当检查其气瓶使用证、气瓶检验合格证、安全管理制度、气瓶检查记录、气瓶保管情况等相关证件和资料,并对气瓶进行外观和标识检查、使用场所和周围环境等进行检查。
4. 对气瓶充装单位进行监察检查时,应当检查其充装许可证、充装设备、充装技术资料、充装规程、指导员、操作员等相关证件和资料,并对气瓶的充装记录、标识、外观等进行检查。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一、总则
(一)为规范气瓶的生产、使用、维修及检验,保障气瓶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地开展气瓶生产、使用、维修及检验的单位和个人。
(一)生产
1、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气瓶前必须取得气瓶生产许可证,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2、生产厂家对认证的气瓶及其零件应予以实行质量等级分类并按其类别和型式的规定严格检验。
3、完成气瓶生产前,厂家应将厂制号、型号、规格、生产年代以及检验及试验报告等产品技术资料载入中国气瓶安全监察信息平台,并颁发气瓶用户卡片。
(二)使用
1、使用单位必须持有经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气瓶使用许可证。
2、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气瓶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规定使用气瓶。
3、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录入到中国气瓶安全监察信息平台中。
(三)维修
1、维修单位必须取得气瓶维修许可证,严格按照气瓶维修规定完成气瓶维修,并将维修结果录入到中国气瓶安全监察信息平台中。
2、维修单位对新购置和已用过的气瓶都应按照《气瓶维修规范》的具体要求完成维修和检验。
(四)检验
2、检验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对气瓶进行检验,并对气瓶检验情况进行记录。
三、违规处罚
(一)违反许可证规定或本规程等规定的,安全监察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通报批评、记过或记大过等处罚。
(二)违法擅自生产、维修、检验、使用气瓶,严重危害安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规范气瓶的生产、使用和检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生产、使用和检验各类气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在生产、使用和检验气瓶中,应以人的安全和生命为前提,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加强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安全生产。
第四条生产、使用和检验气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取得相关的生产、使用、检验资格证书。
第五条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由气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并受到国家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气瓶的生产第六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必要的生产、检验、试验设施和设备;(二)具备生产能力,能够按照要求生产所需的各类气瓶;(三)具备技术力量和管理人员,保证生产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四)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确保气瓶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气瓶的生产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生产过程中应当保证不受到污染,保证气瓶的清洁和干燥;(二)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储存介质,选择相应的材料,并按照相关的标准进行材料的加工和焊接;(三)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规范和标准进行热处理、清洗、外表装饰、喷漆等工艺操作;(四)生产完毕的气瓶,应当进行交付检验,并进行贴标示,标明气瓶的生产日期、制造单位、规格等信息。
第三章气瓶的使用第八条使用气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一)按照规定规格、用途、介质等要求选择适当的气瓶;(二)在使用气瓶前应当查看气瓶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合格标志;(三)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存储、运输、使用和检验,确保气瓶不受损坏;(四)在气瓶存放、运输中,应当注意避免碰撞、摩擦和外力损伤;(五)不得随意拆卸气瓶的安全装置和阀门,不得超载使用气瓶。
第九条气瓶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气瓶的管理制度,明确气瓶的存储、运输、使用和检验等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监察管理,制定本规程。
一、监察范围。
1.1 气瓶的生产、使用和储存;1.2 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1.3 气瓶的检验、检测和监察。
二、监察内容。
2.1 对气瓶的生产、使用和储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2.2 对气瓶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2.3 对气瓶的检验、检测进行监察,确保检验合格。
三、监察程序。
3.1 制定气瓶安全监察计划,明确监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3.2 由专业人员进行监察,对气瓶进行全面检查;3.3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合格的气瓶进行整改或淘汰。
四、监察要求。
4.1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监察,确保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4.2 对监察结果进行记录和汇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3 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并督促整改。
五、监察责任。
5.1 气瓶生产单位要加强对气瓶的自我监察,确保产品质量;5.2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储存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5.3 监察单位要加强对气瓶的监察管理,做好监察工作。
六、监察效果。
6.1 通过监察,发现并解决了许多气瓶安全隐患,保障了人员和设备的安全;6.2 监察工作得到了相关单位的高度评价,提高了气瓶的安全使用水平;6.3 监察工作为相关单位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为今后的监察工作提供了参考。
七、监察总结。
7.1 监察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气瓶安全的重视;7.2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气瓶监察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7.3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气瓶监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监察工作的专业水平。
八、监察改进。
8.1 监察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监察方法,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8.2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气瓶监察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8.3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监察人员的激励和考核,提高监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国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气瓶安全使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全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国家对气瓶安全实行事中事后监察和事故应急处理制度。
第三条气瓶安全监察应坚持全面、科学、严格和便利的原则,督促气瓶生产、使用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气瓶安全。
第四条气瓶安全监察应坚持预防和整治相结合原则,确保气瓶整体安全。
第五条气瓶安全监察工作应加强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提高全社会对气瓶安全的认识和监管力度。
第二章监察机构和人员第六条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是负责气瓶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
第七条监察部门应依法组织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设立必要的机构和人员,承担气瓶安全监察的具体任务。
第八条监察人员应具备较高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执行监察任务时应文明依法、办事公平,严守机密。
第三章监察内容和方法第九条气瓶安全监察应重点监管气瓶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产品质量等情况,保障产品质量。
第十条气瓶安全监察应重点监管气瓶使用单位的使用情况,确保使用过程中符合安全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气瓶安全监察应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监察效率和水平。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和整治。
第四章监察结果和处罚措施第十三条对于合格的气瓶和生产使用单位,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存在问题的气瓶和单位应提出整改要求,并指导其整改。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监察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甚至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已发生事故的气瓶和单位,监察部门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确保事故的影响和伤害最小化。
第五章处罚和申诉程序第十六条对于监察结果不满的单位和个人,可依法提出申诉,监察部门应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拒绝整改、逃避监管等行为,监察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程从政策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十九条本规程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监察部门所有。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对于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气瓶是用于盛装气体的一种特殊容器,广泛应用于工业、医疗、科研等领域。
为确保气瓶使用安全,我国制定了《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6—2014)。
本规程对气瓶的分类与选用、安全监察与管理、使用与维护、事故应急处理与调查分析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气瓶的分类与选用气瓶按用途可分为工业气瓶、医用气瓶等;按盛装介质可分为压缩气体气瓶、液化气体气瓶等。
在选用气瓶时,应根据气体性质、使用环境等因素选择合适类型的气瓶。
此外,还需注意气瓶的材料、制造工艺、检验周期等因素。
二、气瓶的安全监察与管理气瓶的安全监察与管理涉及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
生产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程制造气瓶;运输单位要确保气瓶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储存单位要规范气瓶的储存方式;使用单位要掌握气瓶的正确使用方法。
各环节均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气瓶安全。
三、气瓶的使用与维护气瓶使用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专人负责、合规充装、定期检查、正确操作。
使用单位要制定气瓶使用管理制度,定期对气瓶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气瓶处于良好状态。
同时,要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四、气瓶事故的应急处理与调查分析气瓶事故应急处理要迅速、有效,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组织救援,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调查、分析。
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预防措施,加强气瓶安全管理。
五、气瓶监察规程的实施与监督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的监督,确保规程的贯彻落实。
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程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保障气瓶使用安全。
总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为我国气瓶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略)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气瓶使用的安全和有效性,规范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内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和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千方百计预防事故,重在预防和控制危险,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加强对气瓶产品和使用环节的监控和管理。
第四条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应当贯穿于气瓶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包括设计、生产、使用、维修、充装、运输、储存和报废等环节。
第五条气瓶的安全检测应当建立健全的体系和标准,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技术和人员。
第六条气瓶的检验、试验、评估和认证等应当在依法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七条监管部门应当强化对气瓶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八条对于危险品运输领域内的气瓶运输与储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设计和生产环节的安全技术监察第九条气瓶的设计和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过专业检验机构的检验和认证。
第十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设备,并建立一套完善的生产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一条气瓶的生产企业应当对原材料、配件和生产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和品质控制,杜绝使用假冒伪劣材料和配件,防止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气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并定期对生产环节的各项指标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消防设施、安全通道和应急处理预案等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要求,保证生产过程的安全性和应急措施的有效性。
第三章使用环节的安全技术监察第十四条气瓶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对气瓶进行定期的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气瓶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气瓶记录档案,包括气瓶的使用情况、检验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等,以便于对气瓶的管理和控制。
工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23)
工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
2023)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工业气瓶的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和监督检查,包括钢瓶、复合材料气瓶、高压无缝钢瓶及塑料瓶等。
安全监督
生产、销售、使用、维修单位应当建立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加
强对气瓶的监督管理,确保气瓶的安全可靠使用。
检查和检验
气瓶在生产、销售、使用、维修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
查和检验,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符合规定要求。
管理要求
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气瓶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生产企业应
当建立瓶颈制造、检验、检测、贮存、运输和销售等各环节的质量
保证体系;销售企业应当对销售的气瓶实行追溯管理,并对气瓶进
行质量挑选。
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气瓶使用、检查、维修人员,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检查、维修气瓶。
罚则
未履行《规程》第三条,生产、销售、使用、维修气瓶隐瞒或
者欺骗质量检验机构或者检验人员,将气瓶不合格的作为合格的销售、出租、使用或者加工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
销售气瓶;对违法行为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属于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未履行《规程》其他有关规定的,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并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以上为本规程主要内容,气瓶是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品,本规程的实施为气瓶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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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第七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表1(略)第八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盛装毒性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
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如表2规定(表2本刊略)第九条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应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
第十条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塞、爆破片及其它泄压装置。
第十一条气瓶的钢印标记是识别气瓶的依据。
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
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的规定。
第十二条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第十三条气瓶的产权单位应建立气瓶档案。
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改装记录等。
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气瓶的产权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本单位拥有的气瓶种类和数量。
第十四条气瓶应专用,如确实需要改装其他气体,改装工作应由气瓶检验单位进行。
第三章材料第十五条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应符合气瓶产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质量合格证明书。
第十六条钢质气瓶瓶体材料,必须是平炉、电炉或吹氧碱性转炉冶炼的镇静钢。
制造无缝气瓶的优质碳素钢或合金钢坯料,应适合于压力冲拔加工;制造焊接气瓶的材料,必须具有良好的压延和焊接性能。
寒冷地区(见本规程附录2《寒冷地区的划分》)使用的钢质气瓶的瓶体材料,应具有良好的耐低温冲击性能,其低温冲击试验方法和合格指标,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十七条制造铝合金气瓶瓶体的材料、应具有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第十八条采用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之外的材料制造气瓶,可参照本规程第4条的规定办理。
该材料在未纳入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不应大量用于气瓶制造。
第十九条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瓶体,应符合下列规定:1.材料牌号应是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标准所列的牌号,并有相应的技术要求、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2.技术要求和性能数据,一般不低于本规程和我国相应气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3.使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之前,应先进行冷、热加工试验,焊接及热处理工艺评定,并制订出相应的工艺文件。
第二十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按炉罐号对制造气瓶瓶体的材料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按批号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查,按相应标准的规定进行探伤、低倍组织等验证检查。
第四章设计第二十一条气瓶的设计,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无缝气瓶和焊接气瓶的设计文件,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的设计文件,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由审批部门在总图上盖审批标记。
审批标记如下:(略)第二十二条气瓶设计单位,必须向气瓶设计的审批机构提供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1.设计任务书;2.设计图样;3.设计计算书,其中应有容积计算、强度计算、必要的钢度校核、设计壁厚的选定等内容;4.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计参数的选择与依据、材料的选择、附件的选择、主要生产工艺要求、检验要求等;5.标准化审查报告;6.使用说明书,应包括充装和使用要求及安全操作要点等。
第二十三条设计气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计算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
设计时,瓶体材料的屈服强度和抗拉强度,应选用材料标准规定值的下限或热处理保证值。
屈服强度与抗拉强度的比值,应不大于表3的规定。
表3(略)第二十四条煤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第二十五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结构。
第二十六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第二十七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求:1.结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2.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3.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第二十八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二条。
第二十九条瓶体主焊缝应采用全焊透对接接头,单面焊接的纵向焊缝根部不准有永久性垫板。
第三十条公称容积大于、等于5升的气瓶,应配有瓶帽或保护罩;瓶底不能自行直立的,应配有底座。
第三十一条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认为改变原设计,应按本规程第21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设计文件审批:1.改变气瓶瓶体材料牌号。
2.改变设计壁厚。
3.改变瓶体结构、形状。
第五章制造第三十二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制造许可证,并按批准的类别和范围制造。
第三十三条气瓶正式投产前,应按照劳动部有关压力容器制造资格认可规定中产品试制和技术鉴定的要求,取得技术鉴定合格证书。
气瓶的技术鉴定还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重新进行技术鉴定:1.改变冷、热加工,焊接、热处理等主要制造工艺。
2.正常生产满五年。
3.中断生产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五条气瓶应按批组织生产,气瓶的分批和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缝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炉罐号材料、同一制造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2.焊接气瓶应按同一设计、同一材料牌号、同一焊接工艺以及按同一热处理规范进行连续热处理的条件分批。
3.小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202只;中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2只;大容积气瓶的批量不得大于50只。
第三十六条无缝气瓶制造单位应在有关技术文件中,对气瓶冲压、拉拨的冲头,旋压或模压收口的模板和模具,做出定期检查、修理和更换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焊接气瓶瓶体主焊缝,必须采用自动焊。
制造单位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出焊接工艺规程和焊缝返修工艺要求。
焊接工艺评定应参照有关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八条焊接气瓶的施焊焊工,必须按劳动部颁发《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规则》考试合格,取得焊工合格证。
第三十九条气瓶的焊接工作,应在相对湿度不大于90%,温度不低于0℃的室内进行。
第四十条气瓶的热处理,必须采用整体热处理。
经整体热处理的焊接气瓶,一般不应再进行焊接工作。
第四十一条气瓶制造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规定。
第四十二条从事气瓶无损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按劳动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
所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应与资格证书中认可的探伤方法和等级相一致。
第四十三条气瓶出厂时,制造单位应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
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规定。
同时必须在产品合格证的明显位置上,注明制造单位的制造许可证编号。
第六章气瓶附件第四十四条瓶阀的制造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瓶阀应满足下列要求:1.瓶阀材料不与瓶内盛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瓶阀上与气瓶连接的螺纹,必须与瓶口内螺纹匹配,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瓶阀出气口的结构,应能有效地防止气体错装、错用。
3.氧气和强氧化性气体气瓶的瓶阀密封材料,必须采用无油脂的阻燃材料。
4.液化石油气瓶阀的手轮材料,应具有阻燃性能。
5.瓶阀阀体上如装有爆破片,其爆破压力应略高于瓶内气体的最高温升压力。
6.同一规格、型号的瓶阀,重量允差不超过5%。
7.瓶阀出厂时,应按只出具合格证。
第四十六条易熔合金塞应满足下列要求:1.易熔合金不与瓶内气体发生化学反应,也不影响气体的质量。
2.易熔合金的流动温度准备。
3.易熔合金塞座与瓶体连接的螺纹应保证密封性。
第四十七条瓶帽应满足下列要求:1.有良好的抗撞击性。
2.不得用灰口铸铁制造。
3.可卸式瓶帽应有互换性,装卸方便,不易松动。
4.如用户无特殊要求,一般应配带固定式瓶帽。
同一工厂制造的同一规格的固定式瓶帽,重量允差不超过5%。
第七章充装第四十八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
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注册登记证。
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每年汇总本管辖区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情况,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保证充装安全的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
2.有熟悉气瓶充装安全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3.有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装备和检测手段。
充装毒性、易燃和助燃气体的单位,还应有处理残气、残液的装置。
第五十条气瓶充装注册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气瓶充装单位应办理换发注册登记证手续,逾期不办者,不得从事气瓶充装。
第五十一条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有专人对气瓶进行检查。
无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气瓶和未经安全监察机构批准认可的进口气瓶不准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