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科特-控制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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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内容介绍:

宪政是西方政治传统的精髓,是西方政治理论的主流。作者把宪政定义为通过政治权力的多元分配从而控制国家的强制力量的政治制度,探讨了宪政思想和实践的主要历史阶段:古代雅典、共和时期的罗马、中世纪的对抗理论、文艺复兴的威尼斯、荷兰共和国、17世纪英格兰、18世纪的美国以及当代争论的焦点问题。其中对传统范式中较为忽视的威尼斯制度史研究和政治学分析与丰富多彩的历史事件和活跃生动的智识氛围水乳交融地结合在一起,使得此书更具可读性。

斯科特·戈登的这本著作着眼于对国家的认识及国家的政治权力如何行使的问题。他在各种不同的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论观点中穿梭、分析和评价(作出的结论有时稍显草率),把自己的立场确定在立宪主义的脉络之中。然而戈登却不能同意立宪主义的针对权力的“法律限制和法治原则”的理论观点,他试图回到对历史经验的考察中,找到立宪主义的根基在于“制衡原则和制度”的历史发展。他指出历史中社会组织的基本模式只有两种,即等级化的“主权”模式和权力“对抗”或“制衡”的模式。因而在展示和阐述他的对抗式立宪主义模式的时候,他主要以历史上的各种不同“主权”理论和实践作为对立面进行批判。

戈登展示的权力对抗模式的历史画卷非常的丰富,从雅典民主制、罗马共和国到中世纪再到近代早期的威尼斯共和国和荷兰共和国,最后17世纪以来在英格兰和美国的相似实践和发展这种对抗制立宪主义似乎修成了正果。戈登因此表明权力对抗和制衡实际上就是立宪主义的核心实质之所在,而“主权”理论和实践则是针对立宪主义的另一极端上的反动。

尽管戈登给出的史料非常充实,有许多非常有价值,但是在对他的观点的理解中,却始终有着难以破解和不能自圆其说的结。戈登的论证方式显得非常武断,他首先是对主权理论进行批判,据此提出权力对抗和权力分立的多元立宪主义观点。接下来,戈登所做的就是在历史中寻找可以证明的过往经验了。然而,问题首先是,戈登似乎犯了一个极其明显的错误,他先有结论然后再去寻找证明,其次是,一旦戈登似乎在历史中找到了相关的佐证材料,他又据此把自己的结论奉为立宪主义的核心要素,理所当然的认为立宪主义就是权力对抗和制衡,回避了立宪主义是否还有其他要素的问题。戈登也没有具体指明为什么他认为立宪主义传统主张的“法律制衡”和“法治原则”为什么就不是立宪主义的核心要素。在此,尽管我觉得戈登提出的对抗模式非常有意思,而且历史考察也非常独到,但戈登显然不是一个很好的理论建构者和具有严密逻辑的理论家。他在某种意义上也许只不是一个偏执的史家而已。

与之相反,其前辈作家M.J.C·维尔在理论著述风格上明显超出其不止一个层次。维尔的《宪政与分权》一书也是围绕和阐述立宪主义之分权学说的历史,但是维尔表明分权学说的历史从来不是那么纯粹的,分权制度实践及其学说的产生发展始终与其他的制度和学说发展(最主要的是代议制度)相勾连的,而且“分权学说始终没有独自为一个有效稳定的政治制度提供一个足够的基础”。维尔很明显地为他将要阐发的领域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和界定,在界定的前提下再来探讨分权学说的历史和意义。在具体探讨分权学说和实践的历史时,维尔为了论述和考察的方面,还提出了分权的“纯粹学说”这一论述模型。因为维尔意识到,

历史上的分权学说多种多样非常复杂且相互区分,要对它们进行考察就

必须剥离出一个分权学说的“基准”或“理想型”,以此为准来考察这

一历史学说的变化发展,并考虑到它的一切衍生型和修饰型。这就类似

于所谓的分析工具了。在这种限定和分析工具下的对分权学说的考察,

也就有了理论建构的最起码的严谨性。

王林敏:宪政的真谛——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2009-02-08

王林敏:宪政的真谛——读《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

发表时间:2006-2-26 11:54:00 阅读次数:263

突如一夜春风来,中华大地吹满“宪政”之风,用个时髦点儿的词:法学界充满了“宪政话语”。相应的,“宪政”这个专业大有成为“显学”之势,而这个专业的很多人士显然在以“显学者”自居了。伴随着这股宪政热,一大批有关宪政的“专著”问世,标志着中国知识分子探求宪政的努力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宪政作为一个政治和法律概念,中国人对其并不陌生。从百年以前,中国就开始了宪政的历程,但是迄今为止,所有的尝试均未果而终。统治阶层叫嚷的煞有介事,但都是表面的官样文章。因此,把中国百年来的制度史冠以“宪政”二字是否恰当就值得怀疑了。孜孜不倦的对一个可能是假问题的问题投入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是否值得?因为“宪政”以及宪政主义乃舶来品,所以,从其发源地考察其原初的含义及其流变,然后比较我们中国先人的宪政理论和宪政实践,或许我们能够在中国当下的这股宪政热中保持一种冷静的认识。我们可以提一个问题:忽略历史的因素不计,宪政的核心要素是什么?斯科特·戈登先生的《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1[1]也许能够帮我们认识西方的“宪政”。

宪政是西方政治理论的精髓之一,而西方政治理论的源流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正如译者概括的,作者把宪政定义为:“通过政治权力的多元分配从而控制国家强制力量的政治制度。”此书的标题——控制国家——鲜明的点出宪政的真谛所在,尽管这还不是一个完整的命题。而副标题——西方宪政的历史——则提示读者,作者是以历史的视角进行宪政理论的阐释。作者考察了雅典、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制度;中世纪天主教会与世俗政权之间的对抗;文艺复兴时期的威尼斯和荷兰共和国的政治制度;近代立宪主义在英国的起源、在美国的发展;英国宪政的近况。通过这样一个历史的梳理,我们可以比较清楚的看到西方宪政的庐山面目:制度发展、理论研究以及制度与理论的互动。西方固然有宪政的传统,但是,但是宪政的原因却并不是传统。宪政能够实现的真正原因永远存在于现实的政治中。

什么叫做“统治”?斯科特先生认为:统治是有组织的少数人对无组织的多数人的控制。

也许存在“多数人的”统治,这个“多数”是令人怀疑的。即便是在雅典、威尼斯这样的城市国家,也不存在着多数人的统治,占据统治地位的人数比例只是总人口的一小部分。无论给政治统治披上何种外衣,“少数人是统治者”这个判断永远是真理。因此,控制国家的含义只能是控制国家中的这一小部分人,控制他们手中的强制权力,这是宪政的基本含义。中国过去的历史中所追求的宪政,“控制”首先指向的就是高高在上的统治者。我们会看到这样一种逻辑矛盾:统治者实行宪政,实际是意味着作茧自缚;而知识分子例如康有为和梁启超等人,却把希望寄托在统治者身上。这是一个死结,不可能依靠统治者自动解开的死结。

政治力量的多元化是宪政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就没有宪政,只有中央集权,只有专制和独裁。专制和独裁并不是中国人的专利,罗马帝国、16~18世纪的法国、20世纪的纳粹德国和斯大林时期的俄罗斯都是典型的例子。政治力量的多元化是一种现实性的状态而不是存在于传统中。政治力量的多元化是实行宪政的必要条件,不具备这个条件,谈论宪政只能是纸上谈兵。“对抗模式”是斯科特先生考察西方宪政史的基本视角。所谓“对抗”实际上既是一种方式,也是一个结果。对抗方式是一种制衡,对抗的结果是各方共存,而不是非此即彼的、你死我活的斗争。古罗马的政制转变最具代表性,各方能够共存时是宪政制度,而硕果仅存时则成为帝制。政治力量多元化必然导致对抗,二者互为因果。在古代西方和文艺复兴时的威尼斯和荷兰,对抗可能是贵族之间的,也可能是贵族与平民之间的,对抗的结果若是谁也不能消灭谁,那么,对抗的各方就会达成妥协,此时,就会产生控制国家权力的需要。近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政也是建立在对抗的基础上,各种利益集团之间通过对抗达到均衡状态。国家权力不能被某个人或者某个集团所垄断,所以必须制定国家权力行使和交接的程序。多数人的民主不能保证少数人的利益,所以必须制定权利法案,无条件的保证少数人的权利。这样可以避免诉诸暴力,这就是所谓的宪政吧。宪政是一种和平的解决问题的方式。

中国在几千年前就解决了政治力量多元化及其产生的对抗问题,强调“大一统”,“绝对的、不可分割的权力”几乎没有任何争论就建立起来,之后的历史中也没有什么人怀疑过。地方势力对抗中央的能力很低,中央权力的对抗表现为党争,但是这种党争是在皇权统一之下的党争,是较低层面的对抗,而这种对抗则会瓦解中央权力。西方的权力分立是最高权力的分立,中国的最高权力始终是统一的,这种模式不会产生宪政,因为宪政的实现并非制定和颁布一部宪法那么简单。从这种意义上讲,清末立宪的“失败”也算不上是真正的“失败”,本来就是空中楼阁。

作者在书的结尾处谦虚的写道:“我已经以本书的篇幅过度的考验了读者的耐心。”实际上,一本书的篇幅再长,也不能保证能够把西方宪政的历史和宪政的理论发展的过程描绘清楚。关键不在于篇幅的长短而在于作者的观点是否准确的表达了西方宪政的核心要素。正确的命题会引导读者通过其他的阅读去印证;错误的命题误导读者,篇幅越长则毒害越深。

[刘小平]评斯科特·戈登的《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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