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合并合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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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合并合法违法

纵向合并可以稳定原材料供应和销售渠道,节约交易费用;可以降低单位产品成本,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有效地促进企业资金的合理流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虽然纵向合并也可能具有扭曲资源配置的影响,但不像横向合并那样直接减少了市场上的竞争者,各国的反垄断法对其管制相对宽松。

一、市场集中与进入障碍

哈佛学派认为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结果之间存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合并政策的重点是关注市场结构,认为“一个比较好的市场结构是在企业间开展有效竞争的前提条件”。该学派认为,纵向合并不会提升市场运行质量而可能造成市场扭曲,是企业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工具。因为纵向合并减少了没有参加合并的企业的交易机会,限制了它们进入市场的渠道;可以提升进入市场的障碍;必然会导致价格歧视。芝加哥学派则完全不承认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之间存有着某种关系,认为市场结构是市场内部各个力量对比的反映,市场的高度集中是因为大企业有高效率的结果,因此反对政府对企业合并进行干预。具体地说,两个学派的主要分歧表现在对市场集中度和进入障碍的不同态度上。

1、市场集中度

根据美国司法部1968年企业合并指南,纵向合并对生产商的竞争者关闭的市场份额被看作是评价合并的最重要因素。与横向合并不同,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并不是认定合并合法与违法最重要的标准。1982年合并指南遵循了这一思路,认为除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以外,市场进入障碍以及其他因素都是同等重要的标准。1980年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增加了新的法定推断,“这些推断不是基于可以测定的企业市场份额而是基于显著的市场地位,即基于大企业的财力推断它们对市场行为的影响”。所以,对纵向合并进行干预不能以市场份额或市场集中

度为最重要的标准,应当考虑合并企业的所有相关情况来评价合并后

的企业是否可能限制竞争。

2、进入障碍

根据美国司法部1968年企业合并指南,在认定合并违法时市场份额

是最重要的标准,进入障碍是次要标准。而1982年的企业合并指南把

进入障碍作为分析企业合并的同样重要的因素。对于横向合并,“如

果市场实际上不存有进入障碍,或者进入障碍很低,司法部将不考虑

市场集中度这一标准而批准合并”。从短期看,进入一个市场特别是

有集中趋势的市场与其能够制约市场上的垄断者之间存有着时滞,因

为一个进入者建立企业和实际经营需要时间;从长期看,进入则相对

容易,因为垄断者长期获得垄断利润会吸引潜在进入者进入市场。通

过合并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一定会滥用其地位削弱竞争。

二、效率辩护

美国司法部1968年企业合并指南虽然将提升效率作为豁免某些合并

的理由,但仅限于特殊案件。以提升效率为豁免理由事实上仅仅涉及

到有大企业参与的合并。一般来说,合并是否提升了效率或究竟在多

大水准上提升了效率很难调查和评价。1984年企业合并指南则将提升

效率作为豁免合并的一般原则,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允许企业通

过与其他企业合并的方式改善其经济效益。在合并本来应当被禁止的

情况下,如果能合理预见合并将产生具有重大意义的效率,并且参与

合并的企业能够提供明确的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合并将会显著地

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率,该合并也可以不受司法部的干预。反垄断法仅

仅干预一些具有严重反竞争效果的合并,而不妨碍大多数的合并。

德国法和欧盟法也运用效率方法分析纵向合并。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

第36条第1款和第42条第3款规定表明市场结构标准和效率准则一

并考虑。有学者认为欧共体合并控制条例第2条第3款是以维护竞争

性的市场结构为导向,未包含效率要求,但现在欧共体改变了态度。

根据《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第139/2004号条例》,在评

价合并对共同体竞争的影响时,有必要考虑合并对相关企业的效率所

作的重大或者可能的推动。合并所产生的效率可能会抵消它对竞争所

造成的损害,特别对消费者潜在的损害。结果是,这个合并虽然能够

产生或者增强市场支配地位,但没有严重损害共同体市场或其重大多

数的有效竞争。欧共体企业合并法律制度对待效率的态度就与德国、

美国法基本保持一致。

三、交易费用研究方法对纵向合并法的影响

哈佛学派注重高市场集中度对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芝加哥学派则以

效率为企业合并辩护。与这两个学派不同,新制度经济学派以交易费

用范式为主要方法,假定纵向合并是增进效率的;以“结构-行为-绩效”范式为补充,认为在严格的寡头垄断行业(生产同质产品的高度

集中产业,存有重大的进入壁垒,处于某个成熟的发展阶段)中,对

纵向合并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因为合并可能会导致更大水准的相互依

赖以促进价格卡特尔的形成。但是,“处于这样一种形势之中的企业,如果它们可以肯定地证实,受到审查的纵向限制实现了重大的交易费

用经济,那么就不应指控或确认它们犯有违反反托拉斯法的罪行。”

新制度经济学派设计的一般规则是纵向合并增进效率,对纵向合并进

行严格审查仅仅个例外。

新制度经济学派不像哈佛学派那样以市场结构为主要因素分析纵向合并,主张对其严格审查,而是倾向芝加哥学派,但又与主张把反垄断

法简化成一个或两个条文的芝加哥学派不同,认为分析纵向合并的影

响时应主要考虑交易费用经济或效率因素,设计反垄断法中的纵向合

并制度是必要的。

四、纵向合并的合法与违法

反垄断法理论和制度的趋势是:对纵向合并合并基本上不干预,因为

很多合并很少对竞争造成威胁,合并不会削弱竞争而是推动竞争。只

有参与纵向合并的一个或全部企业已经在相关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

地位,通过合并增强了支配地位,这种纵向合并才可能受到干预。而

对于横向合并,即使参与合并的企业在相关市场上不占有支配地位,

通过合并取得了支配地位,合并就可能受到干预。

1、纵向合并提升效率而不损害消费者利益

大企业是技术创新与经济效率的发动机。处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的大

企业的经营与创新活动不仅会提升自身的效率(排斥低效率的企业),也会动态优化市场结构和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全社会的技术进步,提

升社会整体福利,从长远利益看更有利于消费者。所以,反垄断法应

仅仅干预推动行使市场势力的合并,并优先使用效率原则为大企业的

合并辩护。如果说大企业的合并可能会恶化中小企业的竞争环境从而

导致不平等的竞争条件,那么这种创造效率的不平等会在更深的层次

上实现社会公正。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而不是竞争者。

有人认为效率辩护应当考虑消费者福利这一因素,即把效率带来的好

处与消费者的福利相比较,考察效率带来的好处是否足以阻止相关市

场上的对消费者的涨价。但即使效率主张的内容经过合理、诚实论证,因为它是对将来发生的事情进行举证,难以确实地证明和量化,而且

合并后效率也可能没有实现,所以有必要设立这样一个制度:合并后

5-10年内(行业不同,期限不同)未提升效率并且实施有害于消费者

的垄断行为,应当其合并附加条件甚至解散合并;当局应当证明合并

与有害于消费者的垄断行为之间有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之所以对

消费者福利这个对效率辩护的重大限制规定严格的条件,是因为虽然

芝加哥学派认为美国反垄断法的目的有两个:提升企业效率和保护消

费者利益,但有学者认为现在美国反垄断法只有一个目的:提升企业

效率。这一变化代表了准确的方向,因为消费者没有动力起诉横向合

并行为,更没有动力起诉纵向合并行为,因为合并进行时消费者并没

有受到损害,而且在大多数案件中,合并对消费者和市场竞争的损害

都是将来可能出现的。

2、本身合法原则

基于效率价值,有必要建立本身合法原则来设计纵向合并规则。该原

则要求,一般情况下,应推定纵向合并合法。该原则有两个例外:合

并的实施带有排他目的或其他非法目的(例如,为了支持一个卡特尔);一个行业中存有寡头垄断,而且经常发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这两种情形下的纵向合并可以运用合理原则来分析。合理原则是

本身合法原则的例外。

纵向合并比横向合并对市场竞争的威胁要小,横向合并直接消灭了一

个竞争者,但对横向合并也仅仅运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对纵向合并

就不能应用合理原则。再者,处于效率与公平冲突之中的价格歧视也

是运用合理原则进行评价。

3、采用“严重损害竞争”标准

克莱顿法第7条的规定提出了一个认定合并的合法与违法的基本标准:大大地削弱竞争或创造垄断。欧共体现在虽然对效率标准的态度有所

变化,但仍然使用“市场支配地位”标准。

我国法应采取美国的“严重损害竞争”标准,不采取欧共体的“市场

支配地位”标准。“严重损害竞争标准较其他标准更为合适,因为这

个标准考虑了经济因素,从而可以避免市场支配地位标准的过于僵硬

的做法。而且,支配地位标准被认为是过于重视静态结构的因素,例

如行业的规模或行业的集中度,而没有充分考虑动态的或行为的因素。严重损害竞争标准采用了经济学以及产业组织研究中较为复杂的微观

经济的理论、工具和模型等分析方法,注重效果分析,从而更具有灵

活性。”我国应采取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并行适用而不是竞争政策优

先的做法来处理纵向合并案件,采取“严重损害竞争”标准更有利于

取得规模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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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关系

论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关系 摘要:"依法治国"与"依法行政"已成为现如今我们国家举国上下之文明共识,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里政府行使行政权力所普遍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在此笔者认为依法行政不仅要依“法”还要合“理”。“合理行政”应是当代依法行政原则的必有之意。全方位强化并倡导对政府行政行为的"行政合理性与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双重监督和法理性监控就显得万分必要且重要。 关键词:行政行为、合法性、合理性 正文: 一、行政行为的内涵? 在讨论行政合法性与行政合理性的关系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什么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简称,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它是行政主体所为的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一个行政行为对相对方在权利、义务上产生的具体影响,亦即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某种具体处理和决定。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难以逐项列举说明。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的不同 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相比较,主要具有下述特征: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即可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和征得相对方的同意。 2、所谓效力先定,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宣布为违法无效之前,对行政机关本身和相对方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都具有拘束力,任何个人或团体都必须遵守和服从。 3、行政行为虽然必须依法而行,必须有法律根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应该将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细节都予以严密地规范,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只能机械地按照法律预先设计的具体路线、途径、方式行事,而不能有任何的自行选择、裁量,不能有任何自己的主动性参与其间。具有一定裁量性是行政行为的又一个特征,这是由它的权力因素的特点所决定的。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未来,其许可、批准、禁止、免除通常都涉及行政相对方未来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就未来的事项作出预见性规定,从而不能不具有更多的自由裁量因素。行政行为的自由裁量性与从属法律性不是截然对立的,而是矛盾的对立统一。 4、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的。 5、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 二、合理性原则与合法性的内涵 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行政合理性原则(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因为要求法律对所有的行政行为都予以具体的详细的规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这样,行政机关就被赋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视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行为。但仅以行政合法性原则限制自由裁量权是不够的,必须以行政合理性原则限制。

别拿限购令歧视外地人

别拿限购令歧视外地人
春寒料峭的 2 月 16 日,北京出台的地产调控政策“京十五条”规定,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的外地人,如果无 房但能提供连续 5 年(含)以上在京缴社保或个税证明,方能在北京购买一套住房。…[详细] 据说,此规定出台后,北京户口的价值再一次水涨船高。有笑话说:甚至兴起了“为买房先找个北京人假结 婚”这样的“业务”。 无论这次的房市调控,以及之前的车市限购,究竟能起到多大效果。那些有购买意向,却没有北京户口的 外地人,其心情可想而知。

“粮食危机”从哪来?
国际粮价屡创新高
“粮食危机 其实是价格危机 粮食危机”其实是价格危机 粮食危机

2010 年,中国全年粮食总产 10928 亿斤,增产 312 亿斤,实现了连续第七年的增长,不过,这并 不妨碍“粮食危机”的口号越喊越响。 这倒并不是危言耸听, 按照世界粮食首脑会议对粮食安全概念的表述: 让所有的人在任何时候都能 享有充足的粮食,过上健康、富有朝气的生活。这个定义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要有充足的粮食(有效 供给);要有充分获得粮食的能力(有效需求);以及这两者的可靠性。也就是说,粮食危机的真正意 粮食危机的真正意 思不是买不到粮,而是不能以合理的价格买到粮。…[详细 思不是买不到粮,而是不能以合理的价格买到粮。 详细] 详细
粮食会不够吃吗? 粮食会不够吃吗? 人口会无止境的增长,粮食生产却会走到尽头,这是马尔萨斯的著名预言,至今信奉者众。然而过 去几十年的事实是,粮食增长的速度可以远远高于人口增长的速度:从 1960 年到 1980 年之间,全球粮 食产量翻了一倍,粮食价格下降,粮食储备大大增加。如果我们回顾历史,就会发现粮食价格其实在走 一条长期下行线,过去的半个世纪世界人口增加一倍半,人均粮食消耗增加 17%,种粮食的人减了大概 三分之二。 人们动辄喜欢引述粮价在最近几十年中的快速上涨, 实际上, 任何一个国家都处在长期的通胀过程 当中,如果以货币作为单位,我们只能发现几乎任何物品的价格都在上涨,而如果用比价来看,粮食价 详细] 格在最近半个世纪中相对于其他商品却降低了一半。 …[详细 详细 这个世界在养活 60 多亿人的同时,还要养活超过 200 亿只动物,其中包括 15 亿头牛、9 亿头猪, 将近 18 亿只羊和 165 亿只家禽,他们中间的大多数所吃的饲料也可以由玉米和大豆等粮食制造的,如 果真的发生严重的粮食危机,只要粮价随之上涨,就将极大减少动物饲料和生物燃料的生产,因为把这 些粮食卖给人更划得来。
“粮食危机 来自期货市场 粮食危机”来自期货市场 粮食危机 据东方艾格农业咨询公司提供的数据,2010 年全球只有小麦出现减产,玉米和稻谷均出现小幅增 产,小麦减产幅度不到 4%,但国际小麦价格却出现疯涨,其中法国的小麦价格一年大涨 78%。农产品 存在生产周期性,受异常天气影响,其供需矛盾会被放大,易被市场炒作。 “农产品供给因素被市场过于放大。”东方艾格农业咨询分析师马文峰认为,“除了天气因素,流动 性泛滥也是国际粮价暴涨的主要推手。美日欧实行超低利率,使流动性资金过多,炒作因素增强。最近 国际资金已开始把中国干旱作为炒作题材。”…[详细 详细] 详细
粮食危机这笔糊涂账

雀巢并购案例分析

雀巢公司的并购资本经营分析 一、并购资本经营理论概述 并购通常指的是兼并和收购。 兼并一般又称为吸收合并,通常情况下说的是两家或者两家以上相对独立的企业,公司通过一系列的合并而组成为一家大的合并企业,一般都是由相对有优势的那家公司去吸收另外相对弱势那家或者其它多家公司。 收购则指的是指一家企业用它的现金亦或者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去购买另外的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此来获得对该家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是控制对该家企业的某一资产的所有权,亦或者对该家企业获得的绝对控制权。 一般根据并购的不同功能可以划分为三类不同的基本类型: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本文中的雀巢公司收购厦门银鹭食品有限公司的并购案例属于横向并购的范畴。 企业并购是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一种必然现象,对生产的社会化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起着极为积极的推动作用。企业并购是资本运营的一种表现形式。资本运营的基本条件则是资本的证券化如股权,资本运营一方面表现为股权转让的运作,另一方面表现为对收益股权和控制股权的运作。因此,并购与重组也是资本运营最为普通的形式也是资本运营的核心。 二、雀巢公司的并购资本经营情况介绍 1、收购方——雀巢公司 1867年由亨利·内斯特莱创建,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湖畔的沃韦,在全球拥有500多家工厂。 雀巢公司2010年销售额达到1097亿瑞士法郎,纯利润达到342亿瑞士法郎。其中的大约95%来自食品的销售,因此雀巢可谓是世界上最大的食品制造商,也是最大的跨国公司之一。 公司以生产巧克力棒和速溶咖啡闻名遐迩,目前拥有适合当地市场与文化的丰富的产品系列。雀巢在五大洲的81个国家中共建有443多家工厂,所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总部领导下的约200多个部门完成。雀巢销售额的98%来自国外,因此被称为“最国际化的跨国集团”。 2、被购方——银鹭食品有限公司 银鹭事业始创于1985年,而厦门银鹭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位于海滨开放城市——中国厦门,是福建省乃至全国最大的罐头、饮料生产基地之一、福建省重点扶持成长型企业、中国罐头工业十强、中国食品工业突出贡献企业、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公司以“人才、科技、名牌”的发展战略为基石,以绿色科技、人文关怀为努力方向,内强管理,外拓市场,实现银鹭处处相伴、关爱时时相随的“银鹭所在,关怀至爱”的愿景。 集团以食品饮料生产为支柱,涉及果蔬保鲜、进出口贸易、包装材料制造、农产品深加工科研开发、电子科技、房地产开发、实业投资等多种产业领域。银

执业律师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情况汇报【可编辑版】

执业律师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情况汇报 执业律师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情况汇报 执业律师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情况汇报今天,自治区律师协会在这里召开全区律师投诉查处工作会议,根据自治区律师协会的安排,要求我会介绍一下对执业律师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情况。下面就我会对执业律师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情况向大家作简要汇报。目前,全市共有律师事务所47家,律师376人。全市律师队伍逐步壮大,结构不断完善,知识层次显著提升,自律机制正不断完善。但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因此,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投诉的查处工作是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三年来,我们共接到投诉案件16件,其中涉及出具和提供律师服务专用文书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1件、认为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规定要求退费的11件、涉及贿赂法官的1件、其它3件。处理结果其中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1件,业内通报批评的2件,投诉不成立的11件,双方当事人和解的2件。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律师行业的公信力起了积极作用。我们的做法是: 一是端正思想,提高认识。律师执业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不信任,严重危害我们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要克服畏难情绪和怕得罪人的思想,充分认识到查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行为是我们应尽的职责。查处一个违法违纪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不仅是维护法制和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维护了整个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查处不力是对律师事业发展的最大

损害。实践证明,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公正地查处违法违纪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带来的不是负面的和消极的影响,而是正面的和积极的影响。比如,慕xx投诉xx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陈xx以律师名义办理刑事案件,经调查核实认为,xx律师事务所明知陈xx不是执业律师,仍然给其出具律师服务专用文书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19项的规定,案件性质典型,后果严重,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对该事件的公正处理,维护了律师服务行业的正常秩序,得到了广大律师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二是完善机制,依法查处。几年来,我市律师协会始终把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201X年3月,市律师协会成立“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201X年7月,更名为“市律师惩戒委员会”。我们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了专用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今年我们将开通市律师协会网站,开设网上投诉信箱,使律师执业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我们都做到有登记,有调查,有处理,有反馈。具体做法是: 首先我们设立了专职人员负责接待和登记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工作,在投诉登记卡上,记明时间、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材料、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接到投诉的时间等;第二是向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通知,要求对被投诉的事由提出辩解意见和相关材料;第三是指派惩戒委员会委员负责投诉律师案件的调查工作,并提出书面的处理意见;第四是由惩戒委员会委员主任组织惩戒委员会委员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正式处理意见,报告协会秘书长审定;第五是对一些特殊的有较大影响的投诉,由协会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调查

房地产限购令的经济法律

●江苏商论2011.5[基金项目]上海市重点学科———经济法学(S30902) [作者简介]杨勤法(1966-),男,法学博士,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房地产法、经济法、公司法的研究和教学。 1 2011年1月15日,北京在贯彻国务院国八条的实施细则中,将限购令严格化,规定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含驻京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家庭、持有有效《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家庭,下同)、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拥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 房地产限购令的经济法律分析 ●杨勤法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63) 一、限购令的出台 限购令出台是基于商品的短缺,供应不能满足需求。只有产品短缺,国家才会限制购买,如我国曾经出现过的粮票、布票、油票等。我国对短缺产品实行限制,是建立在我国计划经济基础之上的。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以后,计划时代对短缺产品的限制措施逐渐被放弃。商品的价格由市场决定,而市场价格的高低又自动调节商品的供求平衡。除关系到国计民生及国家安全的部分商品外,其他商品的价格及供求由市场自我调整,国家不加以干涉。 我国在取消福利分房、住房商品化后,逐步形成了通过市场购买住宅而实现住房目的的基本模式。按照我国住房改革的最初设想,通过住房改革,形成两个界限明确又相互补充的商品房市场和社会保障房市场。由于制度设计的缺陷与利益集团的博弈,最后结果是两个市场没有得到平衡发展。地方政府及房地产利益集团将精力全部投向商品房市场,社会保障房因无利可图而被忽视。社会各阶层的住房大都依赖于商品房市场,这加大了商品房市场的规模,不断推高房价。当房价上涨到大多数 人都无法承受之时,国家被迫干预,出台了限制需求的限购令。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发(2010)10 号》文,文件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限定购房套数。这是地方政府出台限购政策的基本依据。同年4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国十条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提出:从5月1日起,北京家庭只能新购一套商品房,购房人在购买房屋时,还需要如实填写一份《家庭成员情况申报表》,如果被发现提供虚假信息骗购住房的,将不予办理房产证。这是全国首次提出的家庭购房套数“限购令”1。由于全国房价并没有由于国发(2010)10号文的颁布得到有效遏制,国家相关部委又于2010年9月29日出台了一系列调控措施,为配合国家的调控措施,深圳等12个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先后颁布了限购令。 到了2011年,房地产调控进一步升级,国务院办公厅于2011年1月26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该通知第六条规定:各直辖市、计划单 [关键词]限购令;逻辑基础;合法性;完善[摘 要]房价的快速上涨,迫使中央及地方出台了限制房地产买卖的限购 令。房地产限购令短期内能抑制需求、控制房价的上涨。为保证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依法进行,必须加快保障房的供应,使房地产业尽快走上正轨。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061(2011)05-0148-03 148

(完整word版)如何提高公共政策执行的有效性

如何提高公共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公共政策是一个在现代社会出现频率很高的概念,它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大到国家的内政外交,小到公民个人的衣食住行,都要受制于国家的公共政策。人们判断一个事情是否可行,是否正确,依据的标准通常是政策;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和谐、公共教育、公共卫生、公共交通、社会保障等一系列实际问题,都要由该国的公共政策来规范和调整。可以说,没有公共政策的必要干预,就难以保证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公共政策就是“政府依据特定时期的目标,针对特定社会问题的解决,通过对社会中各种利益进行选择与整合,在追求有效增进与公平分配社会利益的过程中所制定的行为准则。”① 公共政策过程包括分析、制定、执行、评估、终结五个阶段,其中公共政策的执行是五个阶段中最重要的环节。公共政策固然很重要,但是如果政策不被执行,就仅仅只是政策而已,发挥不出什么作用,也就不会对个人、社会、国家产生任何影响。当然,政策的好与坏也就无从知晓了。美国著名行政学者G.艾利森指出:“在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的90%取决于有效的执行。”由此,我们就可以看出“执行”究竟有多么重要。 一、公共政策执行及其地位、作用 公共政策执行就是指“政策执行者通过建立组织机构,运用各种政策资源,选择相应的政策工具,采取宣传、试验、实验、协调与监控等各种行动,将已合法化的公共政策付诸实践,从而实现政策既定目标的动态过程。”②

政策执行是政策生命过程的关键环节,发挥着其他环节不可替代的作用。整个政策功能的实现依赖于有效的政策执行。政策执行在政策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 1、政策执行是实现政策目标的根本途径。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制定政策是研究问题、确定目标的过程,但是公共政策的根本目的不在于研究问题,而在于解决问题,政策执行才是直接的、实际的、具体的解决问题和实现目标的过程。 2、政策执行是检验政策质量的重要途径。一项政策的正确与否,最终需要实践来检验,因为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通过执行政策,才可以知道政策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 3、政策执行是后续政策制定的重要依据。任何政策都不可能一经制定就尽善尽美,政策制定者往往需要在政策执行的过程中根据反馈回来的信息加以修正和完善,或者制定新的政策。 总之,政策执行的作用和影响贯穿于整个政策过程的始终。因此,要想让公共政策顺利执行下去,首先就必须高度重视政策执行活动,把政策执行作为政策研究不可缺少的内容。 二、影响政策执行的因素 将计划转化为实践有时并不像想象的那样简单。很多时候,政策已经制定好了,但是实际上却并不能像当初设想的那样得到有效的执行,执行的现象和结果并不令人满意。这是因为,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政策执行总是直接的或间接地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只有通过对这些因素加以分析,才能够排除这些因素对政策执行的影响,从而使政策顺利地执行下去。我

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分析

战略并购将成主流模式-----上市公司并购案例分析 并购案例的选择 中国证监会于2002年10月8日发布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并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文拟以新办法实施后即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发生的上市公司收购案例为研究对象,力图在案例的统计分析中寻找具有共性的典型特征以及一些案例的个性化特点。 一般而言,从目前发生的多数并购案例看,若以股权发生转移的目的区分,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出于产业整合的目的进行战略并购;二是以买壳收购为手段,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而后以再融资为目的的股权变动。本文分析的重点将结合控制权转移的途径,侧重于从收购目的即战略并购和买壳收购入手。也就是说,本文分析的第一层次以目的为主,第二层次将途径及其他特征综合作分析。基于此,我们统计出共有49例并购案例,其中战略并购30例,买壳并购19例。战略并购类案例控制权尽管通常发生了改变,但是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改变。收购人实施收购的目的主要有:提高管理水平进行产业整合、投资进入新的产业、其他(如反收购、利用上市公司作为产业资本运作的平台、MBO等)。买壳收购类案例主要包含民营企业买壳上市和政府推动下的资产重组(重组和收购方也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主要资产都会发生重大改变。上市公司收购案例的统计分析均来源于公开披露的信息。 战略并购案例分析 一、并购对象的特征 1、行业特征----高度集中于制造业。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所有1200余家上市公司分别归属于22个行业大类中(由于制造业公司数量庞大,因此细分为10个子类别)。在本文研究的30个战略并购案例分属于其中的12个行业,行业覆盖率达到了55%。占据前4位的行业集中了19个案例,集中度达到了63.3%,接近三分之二。 从统计结果看,战略并购在高科技、金融、公用事业等市场普遍认为较为热门的行业出现的频率并不高。相反,战略并购却大部分集中在一些传统制造行业(如机械、医药、食品等)。在8个制造业子行业中发生的案例共有25项,占据了83.3%的比例。由此可以认为,战略并购对象的行业特征相当显著,有超过80%的案例集中于制造业。 如此鲜明的行业特征自然而然地让人联想到全球制造业基地向中国转移的大趋势。可以预见,正在成为"世界工厂"的中国将为上市公司在制造业领域的战略并购提供一个广阔的舞

执业律师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情况汇报

今天,自治区律师协会在这里召开全区律师投诉查处工作会议,根据自治区律师协会的安排,要求我会介绍一下对执业律师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情况。下面就我会对执业律师违法违纪投诉查处工作情况向大家作简要汇报。 目前,全市共有律师事务所47家,律师376人。全市律师队伍逐步壮大,结构不断完善,知识层次显著提升,自律机制正不断完善。但是,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的行为时有发生,损害了律师队伍的整体形象。因此,加强对违法违纪案件投诉的查处工作是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三年来,我们共接到投诉案件16件,其中涉及出具和提供律师服务专用文 。 x律师事务所明知陈xx不是执业律师,仍然给其出具律师服务专用文书的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九条第19项的规定,案件性质典型,后果严重,属于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对该事件的公正处理,维护了律师服务行业的正常秩序,得到了广大律师和人民群众的一致好评。 二是完善机制,依法查处。 几年来,我市律师协会始终把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工作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2003年3月,市律师协会成立“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2004年7月,更名为“市律师惩戒委员会”。我们律师协会向社会公布了专用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今年我们将开通市律师协会网站,开设网上投诉信箱,使律师执业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我们都做到有登记,有调查,有处理,有反馈。具体做法是:首先我们设立了专职人员负责接待和登记对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投诉工作,在投诉登记卡上,记明时间、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材料、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接到投诉的时间等;第二是向被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出通知,要求对被投诉的事由提出辩解意见和相关材料;第三是指派惩戒委员会委员负责投诉律师案件的调查工作,并提出书面的处理意见;第四是由惩戒委员会委员主任组织惩戒委员会委员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正式处理意见,报告协会秘书长审定;第五是对一些特殊的有较大影响的投诉,由协会提请司法行政机关共同调查处理。此外,对于投诉与被投诉双方的纠纷,我们根据调查结果和具体情况可以进行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投诉它既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又关系到维护律师合法权益的问题。因为确有一部分投诉是当事人对律师工作不了解,或者是对法律的误解而产生的,这就要求我们做好解释和说服教育工作。 比如张xx投诉xx律师事务所甘xx律师接案时作虚假承诺要求退律师费一案,根据我们调查核实,甘xx律师在接待投诉人委托过程中没有向投诉人作过虚假承诺,只是在听取委托人陈述案件后,根据法律分析了案情,认为该案要认定被害人死亡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致证据不足,并没有承诺“不用开庭就可以把人救出来”。

“合法性”与“正当性”

刘毅:“合法性”与“正当性”译词辨 英文中的“Legitimacy”应当译作什么?“合法性”?抑或“正当性”?如果译成“合法性”,那么“Legality”又作何称呼?Legitimacy/Légitimité(法文)/Legitimit?t(德文)与Legality/ Légalité(法文)/Legalit?t (德文)这一对概念在西方学术思想源流中,特别是法学、政治学和社会学领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之为核心逐渐形成了一个特定的问题域和问题史,有相当规模的学术论著是以之为主题或与之相关的。“西学东渐”的过程中,众多涉及该主题的著作文章被翻译过来,拓展了汉语思想的视野和畛域。但是,问题亦随之而来:Legitimacy和Legality究竟应当译作什么?答案可谓五花八门,莫衷一是。试以几个重要且典型的译著为例:哈贝马斯的著作“Faktizit?t und Geltung”的中译本《在事实与规范之间》中,译者将Legalit?t译为“合法律性”,将Legitimit?t译为“合法性”。同样是德文著作,卡尔·施米特的著作《政治的概念》中收入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一文中,将Legalit?t译为“合法性”,将Legitimit?t译为“正当性”。(该书的日文译本与之相同:“合法性と正当性:[付]中性化と非政治化の時代”田中浩、原田武雄译东京未来社1983年11月版)。在哈贝马斯的另一部著作“Legitimationsprobleme im Sp?tkapitalismus”的中译本《合法化危机》中,与上述正相反,Legalit?t被译为“正当性”,Legitimit?t被译为“合法性”。法国学者让—马克·夸克的著作“Légitimité et Politique”的中译本《合法性与政治》中,法文Légitimité对应的是“合法性”。美国学者艾伦·沃尔夫的著作“Limits of Legitimacy”的中译本《合法性的限度》中,英文[①]Legitimacy被译作“合法性”。在政治法律辞书中的译名也各有不同。《元照英美法辞典》中把Legitimacy 译为“(子女的)合法化;正当性;准正” (p828)。《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则将Legitimacy 译作“合法性”(p439-440)。 概括来说,Legitimacy/Légitimité/Legitimit?t很多情况下被译为“合法性”,也有译为“正当性”,Legality/ Légalité/Legalit?t则更杂乱一些,或为“合法律性”,或作“合法性”,还有译为“正当性”。甚至两者有被张冠李戴和李戴张冠的情形,像一对孪生兄弟,难分彼此。如果译者不把原词附后,对原著不甚了解的读者恐怕难有清晰的认知,阅读尚且存在困难,何况进一步的交流探讨?子曰:必也正名乎!“名正言顺”乃是学术研究和讨论的前提,为这一对“兄弟”配上适当且公认的中文译名,看来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 要做到译词的适当而且得到普遍认可,需要有两方面的努力,一是对原词的义理源流做一番考察,二是在中文选词上进行慎重的推敲和筛选。如此这般,或许可以完成此番“正名”的任务。 Legitimacy和Legality这对兄弟词汇,前者应为兄,后者应为弟,而且兄长的出生似乎要比弟弟早很多年,其重要性和受关注程度也不可同日而语。用现在的话讲,Legitimacy的知名度要高很多,这一点从很多著作以Legitimacy为名或为主题就可以看出来。法国学者J.G.Merquior在其著作“Rousseau and Weber”中,对Legitimacy发展演变作了一番考察。据其研究,古希腊时期并没有使用一个特定的词来指称当代意义上的Legitimacy。在古典拉丁语里,legitimus的意思有两种,一是:“合法的,法定的(gesetzm??ig);来自法律的(gesetzlich)”;二是恰当的(geh?rig),正确的(richtig)。古罗马的著名政治家和演说家西塞罗,曾用legitimum imperium和potestas legitima表示某种权力或某官员的职位是以合乎法律的方式建立或取得的。在其著作《论义务》第三章,西塞罗区分了legitimus hostis与劫匪或海盗,此处legitimus hostis是指在生效条约中规定的那种敌人,而这些条约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因此legitimus hostis可以理解为“合法的敌人”。然而,中古时期legitimus的词义发生了转变,其义为“合于consuetudo(习俗)” 而不是先前的“合于lex(法律)”。此时,legitimacy的观念开始显示出与权力实践的紧密联系。由于古代世界那种直接治理模式的崩溃,也由于帝国统治代替了直接民主或僭主独裁。“现实中需要对君主或教皇的代表权的权威性予以理论上的正当化(justifying),这种需求很自然地激发起对权力的有效性(validity of power)以及legitimacy问题的理论分析。” 中世纪法律和哲学所建构的Legitimacy概念成为衡量统治资格之品质的标准。而且还发展了这样一种观念,即以‘同意’作为正当性权力之构建基础。对于Legitimacy问题的关注也体现在现代早期的政治哲学家中,包括格劳修斯、霍布斯、普芬道夫、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以及所有致力于研究权力关系(国内的或国际的)的有效性问题的人。格劳修斯对国际法概念的重建,霍布斯的义务理论,普芬道夫对社会契约的两种本质的经典表述,洛克对自然权利的捍卫,卢梭的作为“公意”的社会契约理论。所有这些都丰富充实了Legitimacy的理论。 Legality作为一个概念最早大概出现于中世纪的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理论中,他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关于暴政的区分,即“因执行而产生(ex parte exercitii) 的暴政意味着不法(illegality),因无权力而产生(ex defectu tituli) 的暴政意味着非法(illegitimacy)。”此处首次出现了Legitimacy与Legality的并置和比较。可以大致推断出,Legitimacy涉及到对权力或统治的正当与否的

房地产限购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探析

房地产限购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探析 摘要:为抑制房价过快增长,国务院和各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房地产限购政策,这种限购政策在短期内对抑制房价过快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却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依法治国的要求。同时,由于这种行政干预微观市场的行为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其在短期压抑市场需求的同时,也压抑了房地产的开发,减少了供给,长期来看并不能起到平抑房价的目的。房地产价格过快增长的原因主要在于存在着较大的刚性需求、流动性过剩、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征和实体经济活力不足等原因,抑制房价过快增长的根本对策在于扩大供给、减少流动性向房地产集中、改革财税体制和改善投资环境。 关键词:房地产;限购;不合法;不合理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全面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并建立住房保障制度。自此至今,中国实行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已经历了16年,中国的住房价格也经历了16年的上涨期,2008年初房价虽有所回落,但随着4万亿的刺激政策出台,房价很快又回归上涨通道。特别是在2009年以后,中国房价呈现了一个过快增长的势头,房价增长速度远远超过居民收入增长水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也给中国经济造成不利的影响。为遏制房价的过快增长,国务院和各地方发布了一系列的限购政策,以抑制房价过快增长。这些政策的出台,对抑制房地产过度投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总体抑制房价的作用并不明显,同时,这种行政干预市场的行为也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了限制,遭到许多法律和经济界人士的质疑。目前,很多地方已经采取了间接放松房产限购政策的策略。 笔者认为,房屋限购虽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既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在已经达到“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目的情况下,应该及时予以取消。 一、房地产限购令概况 2010年4月1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俗称“国十条”),规定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暂停发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暂停发放购买住房贷款;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间内,限制购房套数。按照“国十条”的要求,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10]13号)。 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俗称“新国八条”),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

公共政策模拟考试试题及答案(7)

第七套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 小题,每小题 1 分,共20 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下列选项中不能作为政策终结对象的是()。 A、权力 B、政策功能 C、政府 D、责任 2、由第一印象所引起的心理倾向属于下列选项中的()。 A、光环效应 B、首因效应 C、定型效应 D、反衬效应 3、下列选项中属于政策议程的内在引发机制的是()。 A、战争 B、生态变迁 C、国际冲突 D、武器技术的重大进化 4、下列对美国政党政策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A、执政党的政策方针可以直接转化为公共政策 B、在野党的政策方针可以直接转化为公共 政策 C、不论是执政党还是在野党,其政策方针都不能直接转化为公共政策 D、在野党对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不具影响力 5、理性优化模型对人的前提假设是()。 A、经济人 B、社会人 C、复杂人 D、道德人 6、公共政策的广义合法性是指()。 A 、公共政策符合宪法 B 、公共政策符合法律 C 、公共政策符合行政规章 D 、公众对公共政策的认可和接受 7 、定型化政策不同于下列哪种政策()。 A 、程序性政策 B 、例行政策 C 、反馈政策 D 、常规政策 8、具体政策最典型的特征是()。 A 、稳定性

B 、变动性 C 、合法性 D 、合理性 9、“取法乎上,仅得乎中,取法乎中,风斯下矣。”这句话体 )的观点现了下列( A 、传统理性模型 B 、有限理性模型 C 、渐进模型 D 、小组意识模型 10、我国企业利改税的政策属于政策终结形式中的()。 A 、替代 B 、合并 C 、分解 D 、缩减 11、政策执行程序的核心要求是()。 A 、执行的灵活性 B 、执行的协调性 C 、执行的有序性 D 、执行的时限性 12、孔多塞标准又可以被称作()。 A 、两两对比法 B 、博尔达计数 C 、正负表决法 D 、同意表决法 13、新出现的刺激物对印象形成的心理效果称作()。 A 、首因效应 B 、近因效应 C 、反衬效应 D 、黄灯效应 14、社会问题转化为政策问题的关键环节是()。 A 、政策方案的设计 B 、政策方案的择定 C 、政策议程的建立 D 、政策方案的实施 15、政策规划的第一步工作是()。 A 、设计政策方案 B 、预测政策效果 C 、分析国际形势 D 、确定政策目标 16、对策论作为政策分析的创造性方法之一,又被称作()。 A 、脚本写作 B 、对演法 17、“一致并不一定是好事”反映了下列哪种模型的观点()。 A 、理性模型 B 、满意模型

并购案例分析分享,权当抛砖引玉

本人IT出身,未上过会计跟法律课程,进入投行也是误打误撞(投行研的,顺手投了投行),一年半了,IPO,再融资,并购都做,前两者都没做成,后者过了3个case。总觉自己基础不扎实,会计和法律很多东西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虽然cpa过了4门,司考也12年过了),可能很多东西是需要慢慢沉淀的。 以下是自己写的一些案例分析(团队分享用),以前IPO是看投行小兵的(基本上,他的东西我都看了两遍以上),并购重组就看finantree的,多谢两位分享,受益匪浅。这里分享这些,一呢我自己对有些东西把握不准,希望各位指点,二呢希望对刚入门的人有点帮助吧,三呢,希望对自己的一个鞭策,每周都能看点新东西,写点新东西。哈 我比较喜欢看最新的案例,主要是看创新程度,一般来说创新点都是有预沟通成分在里面,有利于借鉴;还有就是刚拿到批复的案例,拿到批复就得批复完整的重组报告书,一般来说,修订说明是整个报告书的精华,重点写了证监会对于本报告书关注了什么问题。 下面2个案例是最近炒得比较火的通过并购退出的IPO案例(同捷科技和XX集团,前者是2009年创业板被否,后者是2011年中小板被否),我已知的还有XX集团借壳山鹰纸业,新大新材同业并购易成新材,各位可补充。 个人觉得以后拟IPO企业通过并购退出会遇到一个共性问题:利润同业比较偏高。拟IPO企业都是咬着牙冲利润,以前是为了IPO,现在是为了估值,但是最近宏观经济不好,很多行业内的上市标杆企业却是忙着利润“大洗澡”,反正亏了,做大亏损额,为以后的利润增长做铺垫。这样的话,重组报告书一比较,问题就会比较大。比较典型的案例就是新大新材同业并购易成新材,已经有很多媒体和人士质疑该交易,两者都是行业龙头企业之一,却差别较大。 案例分析的结构:1)介绍上市公司;2)介绍交易标的;3)介绍交易方案;3)我认为比较特别的地方。【各位看官喜欢看什么,可以提】 一、成飞集成同业并购同捷科技案例分析 (一)上市公司基本情况介绍 成飞集成自设立以来主要从事汽车覆盖件模具制造业务,经过多年稳健发展及2007 年首发A 股上市的良好促进作用,已成为这一细分市场的龙头企业。近年来,公司积极谋求业务转型升级,致力于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力求成长为具有突出地位的汽车领域核心供应商。 2011 年,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增资控股中航锂电,成功介入锂离子动力电池这一新能源汽车的核心部件制造行业,上市公司从以汽车覆盖件模具为主业 1 / 37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 为处罚办法全文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监督,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维护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律师、律师事务所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行政处罚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责令纠正。 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活动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律师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违法行为: (一)在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同时又在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获准变更执业机构前以拟变更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或者在获准变更后仍以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名义承办业务的。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律师“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

合法性理论

合法性理论 the theory of legality 合法性的含义: 人们对于统治地位的确认和服从。 一、哈贝马斯关于合法性的观点 主要观点: (1)对于政治制度的正确性以及合理性要借助哲学、宗教、伦理学作出论证。需要论证的内容包括:国家机构(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政治活动方式(如选举);政治决策;政治领导人的素质。 (2)合法性的根本标准:政治领域是否反映了社会共同性标准。 (3)政治合法性危机(信任危机):危机的产生即失去了群众对政治的忠诚与信任而如何重获合法性,关键在于建立社会国家,实行福利制度,缓和社会冲突,获得人们对政治权威的信任。 (4)卡尔马克思曾对资本主义政权的合法性进行过批判,哈贝马斯不同于马克思,是对后资本主义社会进行批判——认为先进资本主义社会问题主要存在于社会、政治、文化领域,并且,对政治制度无信心,即政权的信任危机是最重要的问题。政权的信任危机主要表现是:人们对政治生活冷漠,对政治人物的不崇敬等。因此,解决现今资本主义社会问题的方式也不再是马克思所 (5)政权信任危机/合法性危机产生的原因(民众失去对于权威的信心之原因): A.国家进行过度干预,造成民众对政治生活不满。 B.公民认为自己在政治、文化各方面愿望普遍没有得到满足。 C.行政当权者无能力履行预定计划,也会导致公众的不满。 D.社会文化系统产生对政治的不信任的因素。(社会文化系统若产生对于政权不信任的元素,将会导致民众更大的不满,引发政权信任危机的进一步爆发) (6)如何解决政权合法性危机/信任危机: A.政府要约束自己的行为; B.要遵守与群众的约定,使得公民相信政治家; C.注重公民的私人领域; D.尽量保证民众合法要求的满足。 二、让·马克·夸克的观点 主要观点 1、合法性与统治权利之间的关系 (1)统治权则是许多人都想获得的东西,是处于一种竞争状态之下的,通过竞争获得统治权的人就相当于获得“产权证”,可以十分安全地行使这种权利,即是有了合法性。 (2)公民是决定统治权归属的主体 (3)统治权与被统治权的关系 如果是统治与屈从的关系,即不存在合法性,会引发各种问题;

限购令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分析

限购令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分析 市场纵横 2019 年 4月17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简称新“国十条”),其中住房“限购”政策是一个非常严厉的政策措施,旨在调控房地产业非理性 膨胀。 一、限购令政策颁布后市场运行状况 据中房指数统计,全国大部分城市国庆期间成交量环比下降40%以上。以深圳为例, 从2019年10月份深圳住房市场运行情况来看,当前限购令政策对宏观经济及市场运行产 生了极大的影响。10月份,深圳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备案量40.91万平方米,环比减少 3.8%。如果考虑9月底网签认购书集中在10月1日-7日备案的因素,10月实际成交量较 9月下降约50%;2019年10月份,二手住房成交量为44.08万平方米,环比9月减少 55.75%,扣除11月税收政策调整预期导致二手交易增加因素,当 限购令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分析 文/刘旦 月实际成交水平只有9月份的28%。然而,在成交量低迷的背景下,深圳房价俨然 “维持高位”。广发证券选取“十月上旬出台限购令的十大城市”调查显示,出台限购令 前后,成交量下滑城市占8成,整体跌幅19%,其中下滑幅度超过40%以上的城市占比达4成。反观“未出台限购令的13个大城市”,整体成交量仅小幅下滑3%,且下滑城市占比 为46%。这说明,限购政策的负面效应已逐步显现。然而,从房价数据来看,据中国房地 产指数系统(百城价格指数)调查数据获悉,2019年10月份全国100个城市住宅平均价 为8418元/平方米,深圳以24550元/平方米位居全国第一位。另外,2019年11月1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1-10月份全国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也显示,10月份,全国70个大中 城市房屋销售价格环比上涨0.2%,,其中,商品住宅价格环比上涨0.3%,普通商品住宅 价格环比上涨0.4%。 January 2019 13 市场纵横 从2019年底中央政府开始出手调控措施后,截止2019年10月底,除“9.29”新政 后颁布限购令的13个城市房价10月份涨幅较小外,其它城市房价涨幅程度与8、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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