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向合并合法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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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合并合法违法
纵向合并可以稳定原材料供应和销售渠道,节约交易费用;可以降低单位产品成本,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有效地促进企业资金的合理流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虽然纵向合并也可能具有扭曲资源配置的影响,但不像横向合并那样直接减少了市场上的竞争者,各国的反垄断法对其管制相对宽松。
一、市场集中与进入障碍
哈佛学派认为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结果之间存有着一定的因果关系。合并政策的重点是关注市场结构,认为“一个比较好的市场结构是在企业间开展有效竞争的前提条件”。该学派认为,纵向合并不会提升市场运行质量而可能造成市场扭曲,是企业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工具。因为纵向合并减少了没有参加合并的企业的交易机会,限制了它们进入市场的渠道;可以提升进入市场的障碍;必然会导致价格歧视。芝加哥学派则完全不承认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运行之间存有着某种关系,认为市场结构是市场内部各个力量对比的反映,市场的高度集中是因为大企业有高效率的结果,因此反对政府对企业合并进行干预。具体地说,两个学派的主要分歧表现在对市场集中度和进入障碍的不同态度上。
1、市场集中度
根据美国司法部1968年企业合并指南,纵向合并对生产商的竞争者关闭的市场份额被看作是评价合并的最重要因素。与横向合并不同,合并企业的市场份额并不是认定合并合法与违法最重要的标准。1982年合并指南遵循了这一思路,认为除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以外,市场进入障碍以及其他因素都是同等重要的标准。1980年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增加了新的法定推断,“这些推断不是基于可以测定的企业市场份额而是基于显著的市场地位,即基于大企业的财力推断它们对市场行为的影响”。所以,对纵向合并进行干预不能以市场份额或市场集中
度为最重要的标准,应当考虑合并企业的所有相关情况来评价合并后
的企业是否可能限制竞争。
2、进入障碍
根据美国司法部1968年企业合并指南,在认定合并违法时市场份额
是最重要的标准,进入障碍是次要标准。而1982年的企业合并指南把
进入障碍作为分析企业合并的同样重要的因素。对于横向合并,“如
果市场实际上不存有进入障碍,或者进入障碍很低,司法部将不考虑
市场集中度这一标准而批准合并”。从短期看,进入一个市场特别是
有集中趋势的市场与其能够制约市场上的垄断者之间存有着时滞,因
为一个进入者建立企业和实际经营需要时间;从长期看,进入则相对
容易,因为垄断者长期获得垄断利润会吸引潜在进入者进入市场。通
过合并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不一定会滥用其地位削弱竞争。
二、效率辩护
美国司法部1968年企业合并指南虽然将提升效率作为豁免某些合并
的理由,但仅限于特殊案件。以提升效率为豁免理由事实上仅仅涉及
到有大企业参与的合并。一般来说,合并是否提升了效率或究竟在多
大水准上提升了效率很难调查和评价。1984年企业合并指南则将提升
效率作为豁免合并的一般原则,认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允许企业通
过与其他企业合并的方式改善其经济效益。在合并本来应当被禁止的
情况下,如果能合理预见合并将产生具有重大意义的效率,并且参与
合并的企业能够提供明确的且有说服力的证据,证明合并将会显著地
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率,该合并也可以不受司法部的干预。反垄断法仅
仅干预一些具有严重反竞争效果的合并,而不妨碍大多数的合并。
德国法和欧盟法也运用效率方法分析纵向合并。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
第36条第1款和第42条第3款规定表明市场结构标准和效率准则一
并考虑。有学者认为欧共体合并控制条例第2条第3款是以维护竞争
性的市场结构为导向,未包含效率要求,但现在欧共体改变了态度。
根据《欧共体理事会关于控制企业合并的第139/2004号条例》,在评
价合并对共同体竞争的影响时,有必要考虑合并对相关企业的效率所
作的重大或者可能的推动。合并所产生的效率可能会抵消它对竞争所
造成的损害,特别对消费者潜在的损害。结果是,这个合并虽然能够
产生或者增强市场支配地位,但没有严重损害共同体市场或其重大多
数的有效竞争。欧共体企业合并法律制度对待效率的态度就与德国、
美国法基本保持一致。
三、交易费用研究方法对纵向合并法的影响
哈佛学派注重高市场集中度对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芝加哥学派则以
效率为企业合并辩护。与这两个学派不同,新制度经济学派以交易费
用范式为主要方法,假定纵向合并是增进效率的;以“结构-行为-绩效”范式为补充,认为在严格的寡头垄断行业(生产同质产品的高度
集中产业,存有重大的进入壁垒,处于某个成熟的发展阶段)中,对
纵向合并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因为合并可能会导致更大水准的相互依
赖以促进价格卡特尔的形成。但是,“处于这样一种形势之中的企业,如果它们可以肯定地证实,受到审查的纵向限制实现了重大的交易费
用经济,那么就不应指控或确认它们犯有违反反托拉斯法的罪行。”
新制度经济学派设计的一般规则是纵向合并增进效率,对纵向合并进
行严格审查仅仅个例外。
新制度经济学派不像哈佛学派那样以市场结构为主要因素分析纵向合并,主张对其严格审查,而是倾向芝加哥学派,但又与主张把反垄断
法简化成一个或两个条文的芝加哥学派不同,认为分析纵向合并的影
响时应主要考虑交易费用经济或效率因素,设计反垄断法中的纵向合
并制度是必要的。
四、纵向合并的合法与违法
反垄断法理论和制度的趋势是:对纵向合并合并基本上不干预,因为
很多合并很少对竞争造成威胁,合并不会削弱竞争而是推动竞争。只
有参与纵向合并的一个或全部企业已经在相关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
地位,通过合并增强了支配地位,这种纵向合并才可能受到干预。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