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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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资料

最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资料

最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资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在国家法律、法规的指导下,为了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农业产业链各环节之间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组织形式。

第二条联合体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合作社、联合社团等形式,具体形式由联合体成员自行选择。

第三条联合体的宗旨是充分发挥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优势,推动农业产业的改革与升级,提高农业生产力和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联合体的活动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农业生产与加工:包括农作物种植、畜牧养殖、农产品加工等;2. 农业科技与创新:包括农业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3. 农资供应与服务:包括农业用品供应、技术服务、农业保险等;4. 市场营销与销售:包括市场调研、产品销售、品牌建设等。

第五条联合体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联合体章程,共同维护联合体的利益和形象。

第六条联合体的所有权归属于联合体成员共同拥有,按照各成员的出资比例享有决策权和收益权。

第七条联合体的盈利分配原则是以生产经营为基础,按照各成员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并充分考虑各成员在联合体经营中的贡献和风险承受情况。

第八条联合体成员有权根据实际需要随时调整投资份额和退出联合体,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其他成员,并付清相关义务。

第二章联合体的组织与管理第九条联合体设立理事会,由所有成员共同组成,每个成员均有一个代表。

第十条理事会是联合体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联合体的发展战略、决策重大事项、监督与评估联合体的运营情况等。

第十一条联合体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联合体成员应当按照联合体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开展经验交流、信息共享、业务合作等活动。

第十三条联合体成员应当及时向联合体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确保联合体的运营和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联合体成员之间应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推进联合体的发展。

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管理暂行办法一、为加强对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指导、扶持与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5〕44号)精神,省农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粮食局、省供销社联合制定本办法。

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上紧密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二)联合体有围绕主导产业的联合体建设方案。

(三)联合体有文字契约。

联合体内农业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接机制。

(四)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

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

(五)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

形成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利益共享机制,以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的风险分担机制。

(六)联合体有明显的经济效益。

联合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农户总收入增加,生产总成本降低10%以上,种植亩产比分散经营农户高10%以上,龙头企业收购原料溢价在3%以上。

(七)联合体有明显生态效益。

积极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大力实施种养复合循环利用生产方式。

(八)联合体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带动农户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

带动新型职业农民认证比例和农村耕地规模化经营比例逐年递增,“三品”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增加。

三、省示范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选标准。

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由省级(包括相当于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1个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和10个家庭农场共同发起。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模板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组织与运作,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指由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为原则,通过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一种新型农业经营组织形式。

第三条联合体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经营,诚信为本;(二)市场导向,利益共享;(三)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四)科技创新,提高效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联合体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是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联合体的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等事项。

第六条理事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一)联合体法定代表人;(二)龙头企业代表;(三)农民合作社代表;(四)家庭农场代表;(五)其他相关代表。

第七条监事会是联合体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联合体的财务状况、经营决策等事项。

第八条监事会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一)监事长;(二)监事;(三)其他相关代表。

第三章联合体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联合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联合体活动,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二)按照约定获得利益分配;(三)对联合体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四)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十条联合体成员承担以下义务:(一)遵守联合体章程,履行成员职责;(二)按照约定提供产品或服务;(三)共同维护联合体声誉,抵制不正当竞争;(四)支持联合体开展科技创新和品牌建设。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联合体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总经理的主要职责:(一)组织实施联合体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二)负责联合体日常经营管理;(三)协调处理联合体内外关系;(四)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利益分配第十三条联合体利益分配原则:(一)按贡献分配;(二)兼顾公平;(三)依法纳税。

2023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三篇

2023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三篇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三篇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一篇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以下简称市级示范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市级示范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强对联合体的引导与支持,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农业产业化省级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暂行办法》(晋农产发〔2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分工协作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

第三条农业产业化市级示范联合体是指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等七厅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的要求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认定的联合体。

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认定和监测,建立和发布示范联合体名录。

市级示范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

第五条市级示范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联合体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章程要包含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成员名册、成员的职责分工、成员的权利和义务、财务管理制度、利益分配办法、纠纷调处机制、成员加入和退出机制、联合体解散程序及办法等内容。

(二)联合体有清晰、稳定、合理的联结机制。

联合体内各成员坚持民主决策、合作共赢,并以文字契约建立紧密的产业对接、要素联结和利益联接机制。

(三)联合体原则上由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一般应有至少1家上下游农业企业,5家农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组织。

牵头龙头企业在产业化联合体中核心作用明显,积极向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

牵头龙头企业从联合体内部成员采购的农产品原料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50%以上。

(四)联合体应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内部各经营主体总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带动农户总数超过200户,带动农户收入要高于本县(市、区)同业农户10%以上。

第六条市级示范联合体认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

安徽XXX茶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XX市现代农业产业联合体建设试点方案》,为加强XXX茶业有限公司与茶叶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生产大户的合作,进一步发挥合作社、家庭农场各自的优势,实现两大主体融合,提高茶叶生产、加工、销售的整体竞争力和经济效益,特成立“安徽XXX茶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

第二条联合体由XXX茶业有限公司、安徽XXX有限公司、XXX家庭农场,XXXX家庭农场,XXX等1个合作社、1个企业和15个家庭农场家禽养殖主体组成。

是以家庭农场为基础,以企业为突破点,以合作社为纽带的一体化新型农业产业经营组织。

第三条安徽XXX茶业产业化联合体负责联合体茶业发展计划制定,统一做好联合体内茶园管理、病虫防治及XX兰香的生产、加工、包装、销售及售后服务等。

合作社负责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大户开展茶园管理及茶叶加工,并为家庭农场提供茶园生产资料及具体的技术服务。

XXX茶业有限公司负责市场开发和产品销售。

生产大户负责按照合作社的要求,生产统一标准的茶叶产品。

第四条联合体以“自愿平等、合作共赢、创新发展”为宗旨,吸纳茶叶生产、加工、销售、合作社、家庭农场、合作社加入。

第五条联合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第二章任务第六条落实XX市茶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区域产业规划布局,承担茶业发展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技术应用项目。

第七条整合生产要素,开展技术创新,促进农业适用技术在茶产业中的应用,实现创新成果的快速产业化和商业化运用,提升联合体整体竞争力,提高联合体各类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

第八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培养农村实用技术人才,加强联合体人才培养和人员的交流互动,为联合体成员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九条积极为联合体成员发展争取政府部门的政策、项目支持。

第十条加强对外交流和合作,开展经济、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及时借鉴外地先进的茶产业发展经验及经营管理模式。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

农业产业联合体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农业产业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是由农民、农业企业、农业组织等农业相关主体组成,依法进行合作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联合体的目标是发展现代农业,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村产业发展。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联合体设立理事会,包括联合体成员代表、农业专家等组成。

理事会是联合体的最高权力机构,对联合体的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第六条联合体设立执行委员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理事会的决策,协调联合体的运营。

第七条联合体设立秘书处,由专职人员组成,负责联合体日常工作的运营管理。

第八条联合体还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各种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等,以便更好地开展业务,发挥专业优势。

第三章联合体成员第九条联合体成员包括农民、农业企业、农业组织等农业相关主体,拥有平等地位。

第十条联合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责任,共同为联合体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联合体成员享有参与联合体经营管理的权力,并有权按照合作协议分享经济利益。

第十二条联合体成员应当积极参与联合体的活动,并共同承担联合体的风险。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三条联合体的经营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市场化原则,采取科学决策、集约经营的方式。

第十四条联合体应当制定合作协议,明确各方的权责利益,并按照协议执行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联合体应当充分发挥成员的经验和优势,实施精细化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六条联合体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推进农业技术进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第十七条联合体应当加强宣传推广,提高农业品牌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联合体的资金由成员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比例出资,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的大小分配收益。

第十九条联合体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财务报告和资金监管。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模板】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河南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认定和监测工作,加强对联合体培育发展的指导、服务和扶持,实现多主体全要素融合发展,促进产业兴旺、助力乡村振兴。

根据国家和我省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相关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合体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为基础,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通过股份合作、订单生产等利益联结形式,形成的关联紧密、分工明确、链条完整、利益共享的农业经营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第三条联合体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由河南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优胜劣汰,每两年组织实施一次。

第二章联合体基本条件与认定标准第四条申报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条件和标准:(一)联合体内成员原则上应由1家省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牵头,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10家以上新型经营主体共同组成,并应具备符合规定的注册登记或备案手续。

(二)联合体内牵头的重点龙头企业应联合各成员共同制定联合体章程和围绕主导产业的建设方案。

各成员间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实现全产业链发展。

成员之间有技术服务、基地建设、产品加工、商贸流通、品牌建设、利益联结机制和信贷担保等实质性合作内容,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共同体、经济共同体,保障各成员分享全产业链利益。

(三)联合体牵头的重点龙头企业上年度需盈利;联合体内其余各成员上年度总营业收入应超过对应类型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20%以上。

(四)联合体带动农户数量,应超过对应类型省重点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量标准的20%以上。

(五)联合体应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原则上有“三品一标”认证,数量和面积逐年增加。

(六)联合体内各成员近两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科技成果、商标、专利、出口等方面的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XX市2020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申报工作方案【模板】

XX市2020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申报工作方案【模板】

附件2XX市2020年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示范创建申报工作方案为推进乡村产业转型升级,根据《XX市农业委员会等6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农发〔2018〕36号)文件精神和省农业农村厅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申报主体符合标准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般由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作为申报主体。

二、申报条件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联合体由龙头企业牵头领办。

原则上,由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至少有1个农民合作社和若干个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共同发起,带动若干专业大户或基地农户。

(二)联合体基本要件健全。

有固定的名称、办公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三)联合体有主导产业建设方案。

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建立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方案。

(四)联合体有利益共享、风险分担机制。

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方式,形成利益共享机制;通过共同出资建立风险基金等方式,形成风险分担机制。

(五)联合体内各主体之间有品牌化运营实际内容。

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有效创建区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农产品具备有效的注册商标或“三品”认证证书,主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

(六)联合体经济社会效益明显。

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总收入明显增加,种植亩效益高于分散农户,畜禽养殖效益高于普通养殖农户。

成员农户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10%以上。

(七)联合体达到一定规模要求。

1.联合体产品主要通过龙头企业销售,核心龙头企业年销售额8000万元(省定标准1亿元)以上。

其中,果蔬茶等特色产业联合体规模标准减半执行。

2.核心龙头企业采购联合体内部成员所生产的所有农产品原料。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精编WORD版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精编WORD版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章程精编WORD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下称“联合体”)是为了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提高农产品质量和效益,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而组建的共同经济组织。

第二条联合体的名称为_______,简称“XXX”,注册地为_______。

第三条联合体的宗旨是:加强成员之间的合作与协作,充分发挥每个成员的优势,形成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共同体,共享资源和利益,提高农业产业整体竞争力。

第四条联合体遵循市场经济原则,依法经营,自愿组成,自负盈亏,相互独立,各负其责,共同发展。

第五条联合体的经营目标是:提高农业生产组织化、流通化、服务化水平,推动农村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提升,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第六条联合体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具合作、农产品加工与销售、农业技术服务等。

第七条联合体的运营资金主要来自于联合体成员的入股资金,同时也可以通过融资、借款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二章成员管理第八条联合体成员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九条加入联合体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农业经营资质,有良好的信誉和信用记录,同意并遵守联合体章程,并缴纳相应的入股资金。

第十条联合体的成员享有等同的权益,无论入股资金多少,均按照成员人数平均分配。

第十一条联合体成员可以自愿退出联合体,并可以随时提出书面申请退股。

第十二条联合体成员的退出,应当提前______天书面通知联合体,并在退出前清算好与联合体的经济关系,经联合体确认后方可退出。

第三章决策机构第十三条联合体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成员通过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理事会由联合体成员中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人数为______人。

第十五条理事会的职权包括:制定联合体的发展战略、年度计划和决策,监督联合体的经营和管理等。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必须占到理事会成员总数的______以上,方可进行决策。

第十七条联合体设立一个监事会,由联合体成员中选举产生的监事组成,监事会对理事会的决策和联合体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方案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方案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方案随着农村的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成为了农业发展的重要模式之一。

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和消费者需求的增加,传统的小农户难以满足市场需求,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则能够通过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推动农业持续发展。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设方案,以指导和支持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建设。

一、确定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定位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定位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联合体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在确定定位时,应综合考虑农产品市场需求、资源禀赋和生产能力。

例如,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可以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定位为高品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以满足市场对高质量农产品的需求;在资源禀赋较为丰富的地区,可以将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定位为农产品加工与深加工的集散地,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

二、加强农业产业链的延伸与升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应该着力推动农业产业链的延伸与升级。

通过整合资源,推动农产品加工与深加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

同时,加强与上下游产业链的合作,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提升整体竞争力。

例如,在蔬菜产业方面,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可以通过建设蔬菜种植基地,引进现代化种植技术,掌握市场需求,建立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合作关系,推动蔬菜产业链的延伸与升级。

三、提供综合性农业服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还应提供综合性的农业服务,帮助农民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例如,可以建立农业技术培训中心,为农民提供先进的种植技术和管理知识;建立农业保险合作社,为农民提供农业保险服务,降低农业风险;组织农产品采购与销售,帮助农民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题。

通过提供综合性农业服务,能够加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与农民的合作关系,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

四、创新农业经营模式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应不断创新农业经营模式,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竞争力。

例如,可以引进先进的农业科技和设备,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推广农产品品牌,提升市场竞争力;开展农业合作社的组建,推动规模化经营。

全区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方案

全区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方案

全区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方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乡村产业兴旺的重要载体。

为贯彻落实《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实施意见》(X府厅发〔X〕51号)文件精神,积极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构建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及普通农户为基础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联盟,以此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辐射带动作用,提高农业竞争力,推进一二三产业融合,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及发展目标(一)基本原则在培育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过程中,准确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市场主导。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尊重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市场主体地位。

2.坚持农民自愿。

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多种组织带动模式,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在不同区域、不同产业有多种表现形式,具有各自的适应性和发展空间。

是否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选择哪种合作模式,都要尊重农民意愿,不搞拉郎配、一刀切。

3.坚持民主合作。

引导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建立内部平等对话、沟通协商机制,兼顾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各方利益诉求,共商合作、共议发展、共创事业。

4.坚持兴农富农。

把带动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作为基本宗旨,打造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挖掘农业增值潜力,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对普通农户的辐射带动作用,保障农民获得合理的产业增值收益。

(二)发展目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以龙头企业带动、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合理分工、各展所长为前提,以规模经营为依托,以利益联结为纽带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

具有独立经营、联合发展,龙头带动、合理分工,要素融通、稳定合作,产业增值、农民受益等基本特征。

X年,先行培育X格力特农牧发展有限公司、X绿源油脂有限公司、X大白鲨油脂有限公司、X畅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X市X风景旅游管理实业有限公司等15—20家龙头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到X年底,力争全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达90个,其中市级示范联合体20个,省级示范联合体10个。

农业产业化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一、前言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进一步提高农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农业经济效益,本文制定了《农业产业化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二、认定标准(一)企业资质企业必须是注册在当地政府主管机关的法人单位,具有完整的生产经营资质,能够承担与农业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并能够具体执行农村产业升级计划。

(二)企业规模企业规模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

规模化经营已成为现代化生产的趋势,因此符合市场经济的规模扩张是认定的重要标准。

具体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农业产业发展规划订定。

(三)信用等级企业必须是附带较高的信用等级,能够承担与农村相关项目投资,并能够对其担保。

同时企业应当在当地市场中维护良好的声誉和品牌形象。

三、运营监测和管理(一)动态监管规定每年至少一次的监管周期,通过有关部门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品牌建设和应对市场风险等方面进行监管,对企业的运营进行动态监测。

(二)信息公示要求企业每月公布信息,包括销售额、销售价格、产品品质、售后服务等信息,并要求在官方网站上公布该企业的相关资讯。

(三)多方参与要求当地政府、相关协会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企业管理。

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通过当地政府监管机构的检验,同时要积极加强与当地农业协会、农业科研机构等专业机构的沟通,从而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

四、总结本文针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了详细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帮助政府监管农业产业化的运营,保障农村稳定的经济发展。

同时,本文也能为农业企业的制定和落实其他制度提供参考。

五、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升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不仅在产品销售、推广应用、品牌建设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而且在农业供应链标准化、技术研究与应用、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为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升级,需要做好以下工作:(一)不断完善产业生态链建立健全的农业产业化生态链是农业产业化升级的关键。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运行机制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运行机制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指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农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成的一种联合体,旨在实现农业产业链的整合与优化,提高农产品的质量、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下面将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定义、运行机制、主要特点和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定义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指在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中,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农业服务机构等多个主体组成的联合体。

它是以市场需求为导向,通过合理的组织结构和协调机制,实现农业产业链的整合与优化,促进参与主体的共同发展。

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运行机制1. 资源整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整合土地、劳动力、资金、技术等各种资源,形成规模化、集约化的农业生产体系。

通过统一规划和管理,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2. 分工协作:联合体内的各个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优势和特长,进行合理的分工,形成协同效应。

比如,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生产环节,企业负责加工与销售环节,农户提供土地和劳动力等。

3. 信息共享:联合体内的成员单位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分享市场信息、技术信息和管理经验等,提高农业生产和经营的智能化水平。

同时,也有利于市场预测和规划,降低风险。

4. 品牌建设: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通过集中采购、统一包装、标准化生产等方式,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品牌影响力。

通过品牌建设,增强产品的竞争力,拓宽市场渠道,提高利润空间。

5. 政府支持: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给予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一定的资金、土地、税收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加大对农业科技研发和技术推广的扶持力度,提升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创新能力和科技含量。

三、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主要特点1. 多元参与: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由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和农业服务机构等多个主体组成,形成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

2. 规模效益:通过整合资源和分工合作,实现规模化生产,提高农业经济效益。

同时,也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规章制度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规章制度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规章制度1. 引言大家好呀!今天咱们聊聊一个跟咱们的餐桌息息相关的话题——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规章制度。

听上去有点复杂,其实没那么神秘,就像是咱们平时家里做饭,步骤一二三,熟能生巧嘛。

农民朋友们也得联合起来,才能把这大好的农田变成丰盈的粮仓,确保大家吃上放心的菜。

接下来,我就带大家一步步捋顺这些规章制度,让大家都明白,怎么才能让农业产业化这锅大汤煮得既香又浓!2. 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意义2.1 共同发展首先,联合体的意思就是大家伙儿一起努力,像打麻将一样,凑齐了一桌人才,才能玩得尽兴。

这不,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也是这么个道理。

各个农户、合作社、企业通力合作,资源共享,互利共赢,才是真正的强强联手。

这样一来,农民们就可以获得更稳定的收入,甚至可以把自家的小规模种植变成大品牌,飞上枝头变凤凰。

2.2 提高竞争力再者,咱们的农产品可是有竞争的!在市场上,谁的菜新鲜,谁的米香,那谁就能卖得好。

因此,联合体能有效提升咱们的竞争力。

你想啊,大家一起抱团取暖,打造品牌、统一标准,消费者一看,哎呀,这可真是个大牌子,得买啊。

这样一来,农民们的收入自然水涨船高,生活水平也跟着提高,真是双赢的好事。

3. 规章制度的重要性3.1 制定明确的规则那么,这些规章制度又是何方神圣呢?首先,规章制度就像咱们玩游戏时的规则,没有它们,大家就容易出乱子。

比如说,联合体的成员之间需要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谁负责种植,谁负责销售,一目了然。

这样大家就不会“各自为政”,一头雾水了,合作才更顺畅。

3.2 确保质量与安全再有,规章制度也能保证咱们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想想看,吃着吃着发现自家的菜有问题,那可真是提心吊胆。

通过统一的规章制度,大家在种植、加工、销售的每个环节都能严格把关,确保产品的“安全牌”,让消费者吃得安心,农民卖得舒心。

4. 结语最后,咱们得说,规章制度并不是冰冷的条文,而是为我们农民朋友们提供的一双温暖的手。

它不仅让大家在合作中明确目标,增强凝聚力,更让咱们的农产品有了更强的市场竞争力。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及《农业部关于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农经发〔201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依托农产品加工、物流等各类农业园区,注重培育龙头企业集群,创新农业产业化发展模式,集成集约要素资源,拓展产业链条,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打造区域优势品牌,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提高农业经营组织化程度,引领现代农业发展,推进县域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

第三条建立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按照创新、提升、优化、拓展的总体要求,坚持机制创新、增强带动能力,坚持耕地保护、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因地制宜、加强分类指导,坚持部省共建、以县为主。

第四条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申报、评审、认定、考核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应当将创建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纳入本地经济社会总体发展规划,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扶持政策,完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保障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六条农业部负责提出建立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制订认定管理办法。

省级农业产业化部门负责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建设,完善扶持政策,制定具体管理考核办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示范基地建设任务。

第七条农业部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指导创建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

主要职责是:(一)提出建立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的意见;(二)制定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三)负责组织示范基地申报、评选和公示等工作;(四)对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工作指导;(五)研究扶持示范基地的政策措施。

农业产业化专家库的专家负责对示范基地认定和运行情况进行评估、考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职责:(一)组织开展本省国家农业产业化示范基地筛选、审核、推荐和申报工作;(二)对本省示范基地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三)对本省示范基地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与支持;(四)协调解决与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有关重大问题。

北塔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2021)

北塔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2021)

北塔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2021)各乡、街道党(工)委,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机关各单位:经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北塔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邵阳市北塔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2021年3月4日北塔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联合体健康发展,根据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以示范合作社或骨干企业为引领,农民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为基础,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的一体化农业经营组织联盟,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联合体成员分工协作、紧密联结、利益共享。

第三条在区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由区农业农村水利局承办全区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认定和日常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认定工作实行专家组评审,主管部门认定。

第四条北塔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优胜劣汰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标准和申报第五条北塔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应具备的标准条件:(一)联合体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

(二)联合体围绕主导产业制定联合体建设方案。

(三)联合体各成员之间以文字契约形式确立紧密的产业、要素、利益联结机制。

(四)联合体由 1个以上骨干企业或示范合作社牵头,3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5个以上家庭农场或专业大户共同发起。

也可吸收科研专业院所和农业社会化组织参与。

1.骨干企业或示范合作社。

在联合体中引领作用明显,积极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输送现代生产要素和创新经营模式,与小农户建立契约型、股权型利益联结机制,推广“订单收购+分红”“农民入股+保底收益+股权分红”“土地流转+优先雇佣+社会保障”等多种利益连接方式,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分配机制。

骨干企业或示范合作社从联合体内部成员采购的农产品原料一般应占所需农产品原料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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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认定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7〕9号)、《XX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意见》(X产组〔2016〕X号)、《XX 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促进农民增收的实施意见》(X农组发〔2017〕X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对我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的指导、扶持和服务,充分发挥联合体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是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核心、农民专业合作社为纽带、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为基础、社会化服务组织为支撑,通过股份合作、订单生产等利益联结形式,形成的关联密切、分工明确、链条完整、利益共享的紧密型组织联盟,是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联合的新型组织形态。

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

第三条XX县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以下简称“县级联合体”)是指由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组建,
各经营主体自主经营,民主管理,在利益联接、要素联接、经营效益、带动农户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经农业农村局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认定的农业经营联盟。

由农业农村局负责认定,农业农村局产业化办公室负责管理和日常监测工作。

第二章标准
第四条县级联合体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取动态管理、优升劣汰的机制。

县级联合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成员共同制定的联合体章程,坚持自愿联合,民主管理。

(二)有主导产业,且有围绕产业发展的联合体建设方案、组织机构和分工。

(三)有稳定合理的联接机制。

联合体内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成员之间以合同契约方式,建立起产业、要素、利益等方面联接机制。

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通过规模化的产品供销、作业服务等节本增效途径,让利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实现利益共享。

(四)有明显效益。

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之间通过专业化分工、多元化联合、紧密型衔接、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实现联合体内土地、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要素的优化配置。

联合体农业生产规模效益比较明显,种植、养殖收益高于普通农户,成本低于普通农户。

(五)有良好带动作用。

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带动农户收入高于县内同行业传统农户收入,带动土地规模化经营面积逐年递增,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个数和面积逐年增加。

第五条县级联合体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主体。

联合体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牵头发起,至少有2个以上利益联结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共同参与。

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已在本县辖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或政府相关部门备案,各相关生产技术、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销售收入。

联合体内各经营主体的销售收入合计达到2000万元以上,其中,核心龙头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1500万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其他经营主体的销售收入合计不低于300万元。

(三)基地规模。

1.种植业。

主要从事粮食、蔬菜经济作物和林果业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50亩以上。

2.养殖业。

从事畜牧养殖业的,蛋鸡存栏30000只以上、奶牛存栏300头以上、生猪年出栏15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300头以上、肉鸡年出栏150000只以上、肉羊年出栏700只以上;从事水产养殖业的,养殖面积达到70亩以上。

3.种养结合。

土地经营面积达到150亩以上,同时养殖业达到畜牧、水产业某一产业的下限标准。

4.休闲生态农业。

土地经营面积达到300亩以上。

(四)带动农户。

联合体内经营主体建立较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原则上直接带动农户应在60户以上。

(五)品牌创建。

联合体主要产品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具备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证书或注册商标。

建立产品可追溯机制,产品优质、生态、安全。

(六)利益联结方式。

联合体采取以下方式,各经营主体间形成紧密利益联结关系。

1.龙头企业为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低价供应生产资料、低价提供农机服务、垫付生产资金、进行贷款担保;
2.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签订合同(协议),实行保护价收购或订单生产;
3.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入股龙头企业,实行按股分红;
4.龙头企业对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进行利润返还;
5.龙头企业建立风险保障金为联合体其他成员提供保险等服务降低生产风险;
6.其它紧密型利益联结方式。

(七)经营模式。

联合体主要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的运作模式。

龙头企业配有专门的技术人员,建有生产、加工过程的生产记录档案,实行专业化生产。

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联合体的生产、技术、农资供应等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承担土地流转和标准化种养的任务。

联合体内实行统一供种、统一生产、统一技术、统一服务、统一收购、统一品牌“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方式。

第六条县级联合体需具备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才能申请。

第三章认定
第七条县级联合体认定程序
(一)申报。

由联合体牵头企业向农业农村局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农业农村局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审核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

(二)初审。

农业农村局对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查看,提出综合评审意见。

(三)审定。

综合评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集体审定同意,公示7天无异议后发文认定,并颁发证书牌匾。

第八条申报材料
(一)各乡镇的上报文件;
(二)联合体申报表(见附件);
(三)联合体章程复印件;
(四)联合体建设方案;
(五)联合体组织机构及责任分工;
(六)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工商登记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政府相关部门备案证明材料;
(七)县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证明;
(八)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发展情况介绍;
(九)龙头企业审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报表,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财务报表或收支记录;
(十)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签订的产销对接的订单合同复印件;其他能证明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家庭林果场、果园、专业大户)利益联结的材料;
(十一)基地建设、基础设施、品牌建设及科技创新成果等证明材料;
(十二)由各乡镇或相关部门提供的带动农户收入证明。

第四章管理
第九条对县级联合体实行动态管理,优升劣汰,做到可进可出。

县级联合体认定与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同步进行,每年认定一次,有效期为两年。

凡被认定的联合体每年进行监测,监测达不到认定
条件的,取消称号。

联合体监测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进行。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的,取消联合体称号:
1.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2.龙头企业因经营不良破产或被兼并;
3.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
4.存在违法违纪行为;
5.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6.经营主体不按本办法规范运行的。

第五章政策扶持
第十一条县级联合体享受县级出台的相关扶持奖补政策。

第十二条县级及以上联合体内的经营主体在申报各级农业产业化政策扶持项目时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对国家、省、市、县级联合体在培育龙头企业、打造知名品牌、推进农产品加工、植入利益联结等方面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利益联结紧密,辐射带动作用明显,运行规范的给予奖补。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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