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测量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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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矿山测量管理规定

衡阳市矿山测量管理规定

矿山测量是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全市矿山测量工作不断得到加强,为矿产资源保护和管理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随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不断强化和矿山测量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矿山测量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矿山测量中存在的各种弊端逐渐明显。为进一步规范矿山测量活动,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测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现行法律法规要求,对全市矿山测量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测绘资质查验

凡从事矿山测量项目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且具有矿山测量业务范围。矿山测量项目的发包方在发包前要查验矿山测量任务承揽人的测绘资格,不得向不具有矿山测量业务范围的测绘单位或个人发包测绘业务。省外来衡承揽测绘业务的持证测绘单位,应经省国土资源厅测绘行业管理处备案;市外来衡单位,需持相关证件到市国土资源局测绘勘查科备案后,方能承揽矿山测量任务。凡不具备矿山测量资质条件或未经测绘管理部门备案许可的省(市)外单位或个人,不得承揽本市矿山测量业务,否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测绘业务备案

凡从事矿山测量项目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测绘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公正、质量第一的原则;必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测绘生产、技术、质量管理规定,且应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测绘单位有权拒绝委托单位或者项目施工单位提出的违反国家规定的不合理要求,确保测绘成果质量并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不得伪造和粗制滥造测绘成果,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承揽矿山测量项目的持证测绘单位,施测前须向项目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进行测绘业务备案,并提交测绘示范合同文本、《测绘资质证书》复印件、参加测量作业人员的《测绘作业证》复印件、测绘项目技术设计书等。备案后,由测绘管理部门出具《矿山测量项目业务备案书》

后方可施测。

三、测绘成果验收

测绘单位在完成测绘项目内、外作业后应书面写出技术总结,其成果必须经过测绘项目出资人组织的验收。验收时,测绘成果提交单位应提交《矿山测量项目业务备案书》、野外观测资料、平差计算资料、野外检查资料、测绘合同约定比例尺地形图、面积计算原始数据及其成果、

技术总结等。

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山企业的测绘成果应当委托矿山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中型及中型以上矿山企业的测量成果应当委托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市测绘管理部门应对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含中型)的矿山企业所提供的矿山测量成果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出具《矿山测量成果验收意见书》,并将不定期对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山测量项目的测绘成果进行抽查,公布抽查结果。对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建议颁证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国家或者用户造成损失的,责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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