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钢动火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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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钢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为加强公司防火安全管理,确保动火作业安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和子分公司区域内动火作业。
3在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及设备、重要设备、重要物资仓库、重要通讯枢纽等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场所及设备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许可证》。
4根据禁火区域火灾、爆炸的危险程度、影响范围及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将禁火区域的动火作业分为三级:
4.1一级动火:在生产、储存、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设施上及轧机液压、润滑系统的动火作业。主要包括:煤气、氧气、氢气、丙烷气管道及附属设备,煤气除尘系统,煤气加压机、引风机,煤气柜,煤气燃烧装置,煤气放散塔,煤气发生炉,TRT,制氧机,制氢设备,空分装置,氧、氢、丙烷储罐,苯、氨、焦油等化工产品提取装置、管道及储罐,轧机液压、润滑系统,地下液压站、润滑站及其它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设施上。
4.2二级动火:在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重要通讯枢纽等区域内的动火作业。主要包括:煤气柜院内,煤气加压站、风机房,煤气混合站,TRT机房,制氧机房,提氢站,氧、氢储罐区,空分区域,丙烷气站,天然气站,液化气站,油库,加油站,焦炉地下室,苯、氨、焦油等化工产品生产区域及储存区域,设备机动部库区,技术中心,信息中心,唐钢宾馆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重要通讯枢纽等区域内。
4.3三级动火:在普通库房,重点防火单位院内,贵重设备,精密仪器、仪器设备室及线缆通廊等部位动火作业。主要包括:一级动火规定外的液压站、润滑站、稀油站,电气室,电缆通廊、桥架、竖井、夹层,煤气燃烧装置区域,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管道10米范围内,煤场(库房),柴油发电机房,电磁站,煤粉制备车间,各种中心控制室,气体公司、炼焦制气厂、唐钢医院、教育中心院内,普通库房,金恒服装厂、手套厂、印刷厂及其它存在火灾危险的场所。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如大中修、抢修)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相关人员职责:
5.1动火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并随身携带《动火许可证》。必须服从现场负责人与监护人的指挥,动火前应逐项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情况,确认具备安全动火条件并签字后方可动火作业。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部门报告。
5.2现场监护人由施工单位与禁火单位双方人员组成,负责动火作业现场的监护,动火前应逐项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采取措施。动火期间,监护人不准脱岗,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结束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现场。
5.3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由施工单位和禁火单位双方人员组成。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动火作业结束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4 动火分析人到现场取样分析后,在《动火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对分析数据负责。
5.5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检查、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
5.6 禁火单位区域负责人为禁火区域的车间(部门)主管领导,组织制定动火安全措施,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具备动火条件后方可签字。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7 施工单位与禁火单位安全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审查动火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确认具备动火条件且手续齐全后方可签字。对违章动火作业应予以制止。
禁火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划分动火等级,并对违章动火行为进行处罚。
5.8 施工单位与禁火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检查、监督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情况,对自己的签字负责。
5.9 公司安全部负责检查、监督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审查动火手续是否符合规定,对违章动火有权制止并进行处罚。
6 《动火许可证》审批手续:
6.1 一级、二级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6.1.1 施工单位提出申请;
6.1.2 动火作业人员、现场监护人、现场负责人确认并签字;
6.1.3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安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6.1.4 禁火单位区域(车间)负责人、安全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6.1.5 公司安全部审批;
6.2 三级动火作业审批程序:
参照一级、二级动火审批程序,最终审批到禁火单位安全部门。
6.3外围子分公司的一级、二级动火审批由该单位安全部门参照实行。
7 《动火许可证》的管理:
7.1 《动火许可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 《动火许可证》根据等级,一级动火有效期为一天,二级动火有效期为两天;三级动火有效期为三天。
7.3 《动火许可证》根据等级,一级、二级动火作业一式三联,由公司安全部、禁火单位安全部门分别存档;三级动火一式两联,由禁火单位安全部门存档;《动火许可证》存档期限为1年。
8 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8.1 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8.1.1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示标识与隔离措施,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8.1.2动火前清理现场可燃、易燃物,若条件所限须采取有效隔离、水湿等措施。对动火部位周围及下方要进行安全确认,重要设备、电缆、管道等进行有效遮挡。可燃、易燃物与动火点保持10m以上水平距离。
8.1.3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动火作业前首先应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经吹扫、清洗、置换,化验合格后方可动火。长期停用的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管道动火前也要进行化验。
8.1.4与动火作业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由禁火单位安排专人操作与管理。
8.1.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4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8.2 动火作业检测、化验要求:
8.2.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8.2.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8.2.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8.2.4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