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第22章物权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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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概述》PPT课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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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牛黄归属纠纷案(物权的客体)
某日,农民张某欲将自有的一头黄牛出卖。他与某 肉联厂商定:由肉联厂将黄牛宰杀后,按净得的牛 肉每千克6元的价格进行结算。除牛头、牛皮、牛 下水归肉联厂外,再由张某给付宰杀费20元。在 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在牛的下水中发现牛 黄70克。肉联厂将这些牛黄出售,共得款2100元。 张某得知此事后,认为牛黄应归其所有,遂向肉联 厂索取卖牛黄的价款,遭到肉联厂的拒绝,双方发 生纠纷。
——例外:尸体、捐献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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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问题:下列选项中哪些能成为民法上的物:商标、空 气、镶在人嘴里的假牙、地上的假牙
3、可支配性:须能为人力所实际控制和支配。民法上 的物是为主体所有的,可用于交换的物。
4、独立性:所谓独立物是指客观上能独立存在的物, 或依社会之观念,可以与其他物区别开来,独立存 在的物。与独立物相对,物的部分则是不能独立存 在的
问题:各当事人就该古董享有的权利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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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
物权与债权之间的优先效力,是指在同一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 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主要表现在:
(1)某一特定物为债权的给付标的时,该物上又有物权存在 的,不论该物权成立先后,物权均优于债权。这主要有两种情 形:一是“一物二卖”。如上例,甲将同一古董先卖给乙,乙 取得请求甲交付该古董的债权,后甲又将同一物卖给丙并交付, 丙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乙的债权成立在先,丙的物权发生在 后,但丙的物权优先于乙的债权,此时乙只能请求甲承担债务 不履行责任,而不能要求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二是同一物为 定限物权的标的物时,债权人不得请求返还。例如,甲将车借 给乙,甲有请求返还该车的权利,若在该车上成立留置权,甲 就不得请求返还。定限物权也称限制物权具有限制所有权的效 力。
第二十二章-担保物权PPT课件
26
在设定抵押时,工商银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 定抵押权感到不安,但发现该楼基地的土地 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1年,因此也就愿意 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办理了房屋他项权 利登记手续。后因为大地公司拖欠他人的债 务,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商品楼 ,甲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抵押权。乙工 商银行也要求优先受偿,该楼被法院委托的 拍卖公司进行了拍卖。
10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11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 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 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的夏利车质 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 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 甲处。
1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 抵押权和质权。他能否行使?
36
[案例]
甲向乙借款人民币 2000 元,约定一个月 后归还
双方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规定由甲将自 己的耕牛一头交于乙,作为担保
38
3、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权利: (1)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 (4)优先受偿权 (5)转质权 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 (2)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3)届期返还质物
39
4、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不动产质权 民事质权
2、根据质权所适用的法规 商事质权 营业质权
普通质权 3、根据质权的形态
特殊质权
32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1、质权合同——书面形式
在设定抵押时,工商银行对该楼的基地已设 定抵押权感到不安,但发现该楼基地的土地 使用权抵押登记期限为1年,因此也就愿意 接受以该楼作抵押,双方办理了房屋他项权 利登记手续。后因为大地公司拖欠他人的债 务,被数个债权人起诉,要求执行该商品楼 ,甲建设银行申请法院实现其抵押权。乙工 商银行也要求优先受偿,该楼被法院委托的 拍卖公司进行了拍卖。
10
(四)担保物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11
第二节 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 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财产, 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 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 的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的夏利车质 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乙认为 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 甲处。
1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 抵押权和质权。他能否行使?
36
[案例]
甲向乙借款人民币 2000 元,约定一个月 后归还
双方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规定由甲将自 己的耕牛一头交于乙,作为担保
38
3、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的效力
权利: (1)占有质物 (2)收取孳息 (3)质权的保全 (4)优先受偿权 (5)转质权 义务: (1)妥善保管质物 (2)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 (3)届期返还质物
39
4、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的效力
不动产质权 民事质权
2、根据质权所适用的法规 商事质权 营业质权
普通质权 3、根据质权的形态
特殊质权
32
二、动产质权
(一)动产质权的设立 1、质权合同——书面形式
《民法物权总论》课件
《民法物权总论》ppt课件
目录
CONTENTS
• 物权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 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CHAPTER
物权概述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都是义 务人。
一物一权原则
总结词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详细描述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也就是说,一个物上的所有权只能由一个主体享有,其他主体不能对该物享有所有权。这一原则的 目的是防止权利冲突,确保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
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的标的 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 权人依法均可向不特定人主张
权利。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
全、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的物权,如抵押权、质
权等。
占有权
物权保护的意义
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 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 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等。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概述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 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 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停 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担保物权
目录
CONTENTS
• 物权概述 •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物权的设立与变动 • 物权的保护 •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01
CHAPTER
物权概述
物权的定义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都是义 务人。
一物一权原则
总结词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详细描述
一物一权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禁止“一物多权” 。也就是说,一个物上的所有权只能由一个主体享有,其他主体不能对该物享有所有权。这一原则的 目的是防止权利冲突,确保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
物权具有追及性,物权的标的 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 权人依法均可向不特定人主张
权利。
物权的种类
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 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
全、最充分的物权。
用益物权
以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 的物权,如土地承包经 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等。
担保物权
以担保债务履行为目的 的物权,如抵押权、质
权等。
占有权
物权保护的意义
物权保护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公 平正义、促进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物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 原则和物权公信原则等。
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概述
物权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被 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不问 侵害人是否有过错,有权请求停 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担保物权
物权概述-PPT课件
物上请求权有以下几种:
1、消除危险 2、排除妨碍 3、返还请求权
《民法通则》第61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 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 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 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 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 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支配指对物的控制、利用,获得其利益, 排斥他人干涉之意。
相关法条规定:
物权法第2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 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 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 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指在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 物权并存。但不相矛盾的两个物权可以同时存在于一 物之上。
(二)优先效力(优先实现的效力)
1、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物权相互间
2、例 外:
(1)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2)基于公益或社会政策
的特殊规定
物权优先于债权
1、物权破除债权 2、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优先受偿 3、与所有权人具有物权关系的人有优先购买权 例外:
二、物权的种类
(一)完全物权与限制物权
的物权,这种全面支配有二种表现形态:对标的物使 用价值的支配;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
完全物权,即所有权,是对标的物进行全面支配
限制物权,也称定限物权,是指除所有权以外在
特定方面对物进行支配的物权。
(二)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民法典》物权编讲解PPT课件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
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 注意: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 依照其规定。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
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 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对比: 《物权法》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 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 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重点: 1、不动产登记行为是旨在实现民法上重要效果的行政行为。并非行政确 认行为。 2、登记申请材料的设定应当限于法律、行政法规。 3、登记应采何种审查标准,现行法律法规无直接依据。近年来,审慎合 理审查标准逐渐兴起。 4、可登记的不动产物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权利。
物权概述课件
• 但乙不是借给丙,而是在丙不知是甲物的情况下 以合理价格买入,甲能否取回?
(甲不行,但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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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四、物上请求权
• 即物权权利人权利实现遇到妨害时,有权请求妨 害人除去妨害的权利。
• 如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消除危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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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第四节 物权类型体系
•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养殖权 捕捞权
一般抵押权 不动产 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动产质权 最高额质权
权利质权
留置权
地役权
取水权 最高额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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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 表现:
• (一)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 他所有权成立。
• (二)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由 于取得时效或者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时,则 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
• (三)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 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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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及效力:“物在呼叫主人”
• 1、含义:指物权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 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 求其返还原物。
• 2、限制: • 物权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限制。 • 如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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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甲有录音机一台,委托乙保管,乙擅自借给丙用, 丙在用期间被丁偷走,被戊捡到,甲在戊处发现, 要求取回,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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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物权优先于债权:如下例。 物权的优先性是相对于债权的平等性而言的。
• 甲企业法人现有净资产100万元整,两年前甲欠乙 企业法人100万元整,一年半前欠丙企业100万元整, 一年前又欠丁企业100万元整,问乙、丙、丁的债 权应如何实现?
(甲不行,但丙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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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上请求权
• 即物权权利人权利实现遇到妨害时,有权请求妨 害人除去妨害的权利。
• 如确认物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 消除危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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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物权类型体系
•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养殖权 捕捞权
一般抵押权 不动产 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动产质权 最高额质权
权利质权
留置权
地役权
取水权 最高额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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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 表现:
• (一)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所有权存在的,不能另有其 他所有权成立。
• (二)在一个特定物上存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是他人由 于取得时效或者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时,则 先前的所有权将因此而消灭,并不得对抗后一个所有权。
• (三)在同一标的物上,已有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存 在的,不得另有同样性质的用益物权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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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追及效力:“物在呼叫主人”
• 1、含义:指物权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 中,所有权人都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 求其返还原物。
• 2、限制: • 物权追及效力受到善意取得制度限制。 • 如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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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有录音机一台,委托乙保管,乙擅自借给丙用, 丙在用期间被丁偷走,被戊捡到,甲在戊处发现, 要求取回,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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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优先于债权:如下例。 物权的优先性是相对于债权的平等性而言的。
• 甲企业法人现有净资产100万元整,两年前甲欠乙 企业法人100万元整,一年半前欠丙企业100万元整, 一年前又欠丁企业100万元整,问乙、丙、丁的债 权应如何实现?
物权法全部PPT课件
分析小产权房的合法性争议,探讨其存在的法律风险。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小产权房的解决途径
提出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政策建议,如完善土地管理制度、推进农 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
拆迁补偿问题
拆迁补偿的原则和标准
介绍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如公平补偿、合理安置等,以及具体 的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的实践问题
分析拆迁补偿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补偿标准不合理、安置不到 位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1
02
03
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对所有市场主体的 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不论 其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 和身份地位如何。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 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 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 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进行公示,以维护交易安 全和市场秩序。
物权法的体系结构
03
物权的设立、变更与消灭
物权设立的方式与条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1
通过合同等法律行为设立物权,需要满足主体适格、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条件。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设立
02
包括因继承、受遗赠、法院判决、政府征收等原因设立物权,
无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需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和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 价值为内容的权利。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实现
担保物权需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需登记或交付占有方可生效。在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可以依法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消灭的公示方法
《物权法》电子课件
第七节 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24
二、物权确认请求权 所谓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在物权归属和内容发生争 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明确权利内容。 物权确认请求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对物权归属的确认。 二是对物权内容的确认。 三、物权请求权 (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内容 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 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法
第一编 总论
第一章 物权和物权法
本章结构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第三节 物权的分类 第四节 物权的分类 第五节 物权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及《物权法》的体 系 第六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七节 物权的行使与保护
4
5
【案例】甲、乙双方订立买卖房屋的合同,乙按照 约定支付价金后,甲将房屋交付给乙,但尚未办理过 户登记,后房屋价格上涨,甲又将该房屋高价出卖给 丙,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后丙请求乙交付 房屋,乙则主张,其与甲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 同关系,其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支付了价金,并且已经 取得了房屋的占有,因此,拒绝向丙交付房屋,双方 为此发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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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关于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后果,应当区分以下情形分别确定 : 第一,违反种类法定。 第二,违反内容法定。 第三,违反公示方法。 第四,违反物权的效力。 三、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原则 1、公示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六节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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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公示方法 3、公示原则的功能 公示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功能: 一是明确物权的归属。 二是维护交易安全,这是公示原则最重要的功能。 三是提高物的利用效率。 4、违反公示方法的后果 就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违反法定公示方法的后果要区分登记要 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而分别确定。
物权法概述 优质课件
• 支配性:在内容上的特性。在权利的分类上, 物权又被称为是典型的“支配权”(全面支配、
部分支配)
• 特定性:在客体上的特性(特定物)。 • 绝对性:在实现方式上的特性。对物权的保护
属于“绝对权”(不需义务人协助). • 排他性:在效力方面的特性(一物一权、不受侵犯)
二、 物权的类型 •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物权的法定种类
• 所有权——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全面支配 的权利。
•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 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 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物权种类结构图
所有权
物
用益物权
权
种
类
担保物权
相邻关系 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 ⑵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二者的主体范围不同 。
• 债权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主体双 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 发生效力。所以民法理论上将债权称为对人权。
• 而物权关系,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 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即物权关系中的义务 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人的权利对所有人以外的 一切人都发生效力。物权又称对世权。
可以并用 (四)三者并存的时候 1、先比较违约金与损失的大小确定违约金的适用数额
2、违约金确定后,比较定金数额,从中选择有利的方案
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 致他人受损害。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受有损失;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律制度的当事人而提出的建议条款,它包括九个 部分:
部分支配)
• 特定性:在客体上的特性(特定物)。 • 绝对性:在实现方式上的特性。对物权的保护
属于“绝对权”(不需义务人协助). • 排他性:在效力方面的特性(一物一权、不受侵犯)
二、 物权的类型 •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物权的法定种类
• 所有权——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全面支配 的权利。
•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 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 担保物权——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 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物权。
物权种类结构图
所有权
物
用益物权
权
种
类
担保物权
相邻关系 共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 ⑵从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二者的主体范围不同 。
• 债权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主体双 方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权利原则上只对债务人 发生效力。所以民法理论上将债权称为对人权。
• 而物权关系,是特定的权利主体和不特定的义务 主体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即物权关系中的义务 主体是不特定的,物权人的权利对所有人以外的 一切人都发生效力。物权又称对世权。
可以并用 (四)三者并存的时候 1、先比较违约金与损失的大小确定违约金的适用数额
2、违约金确定后,比较定金数额,从中选择有利的方案
不当得利
是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 致他人受损害。 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有四:
一方取得财产利益; 一方受有损失;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律制度的当事人而提出的建议条款,它包括九个 部分:
《物权概述》课件
物权变动的主体
物权变动的客体
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公示
01
02
03
04
指物权变动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指物权变动所涉及的标的物,必须具有合法性和特定性。
指引起物权变动的事实和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指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或交付的法定程序,以使公众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指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指物权变动对第三人的影响,如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行为对其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外部效力
内部效力
04
物权的消灭
物权消灭的概念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即物权的客体已经不存在或者物权的权利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不能再享有该物权。
《物权概述》ppt课件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CATALOGUE
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法律保护物权的变动物权的消灭物权的限制
01
物权的基本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对世性的特征,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权利。
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保护的绝对性、内容以自由利用为目的、具有弹力性等特征。
权利人的权利丧失
当物权消灭时,权利人丧失了其享有的权利。例如,当房屋的所有权被抛弃或因混同而归于一人时,原权利人丧失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义务人的义务解除
当物权消灭时,与该物权相关的义务人的义务也相应解除。例如,当一项土地使用权因混同而归于一人时,其他共有人对该土地的义务相应解除。
05
物权的限制
私法上的限制是指物权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对物权进行的限制。
物权变动的客体
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变动的公示
01
02
03
04
指物权变动中的权利人和义务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指物权变动所涉及的标的物,必须具有合法性和特定性。
指引起物权变动的事实和法律行为,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指物权变动必须经过登记或交付的法定程序,以使公众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
指物权变动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指物权变动对第三人的影响,如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的处分行为对其他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外部效力
内部效力
04
物权的消灭
物权消灭的概念
物权的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存在了,即物权的客体已经不存在或者物权的权利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不能再享有该物权。
《物权概述》ppt课件
xx年xx月xx日
目 录
CATALOGUE
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法律保护物权的变动物权的消灭物权的限制
01
物权的基本概念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对世性的特征,是权利主体直接支配其标的物的权利。
物权具有直接支配性、保护的绝对性、内容以自由利用为目的、具有弹力性等特征。
权利人的权利丧失
当物权消灭时,权利人丧失了其享有的权利。例如,当房屋的所有权被抛弃或因混同而归于一人时,原权利人丧失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义务人的义务解除
当物权消灭时,与该物权相关的义务人的义务也相应解除。例如,当一项土地使用权因混同而归于一人时,其他共有人对该土地的义务相应解除。
05
物权的限制
私法上的限制是指物权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通过民事法律行为对物权进行的限制。
物权法ppt课件共64页
第三节 物权的类型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二)物权的学理分类
(一)物权的法定种类
1、所有权 权利人对物所享有的全面支配的权利。 2、用益物权 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 3、担保物权 为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
上设定的物权。 4、占有 对物的控制、占领。
三方争执不下,刘朝和杜晓均诉至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分析图解]
几经易手的手表归谁所有案
法律关系图解:
杜晓
刘
小
朝
偷
手表
管
理
员
有关部门
袁 平
第一百零七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 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 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 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 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 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买卖不破(不动产)租赁
(2)纳入预告登记的债权
第二十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 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
案例:借用的房屋何时应交还 1、物上请求权的含义 2、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3、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2、物权为支配权(绝对权)直接支配特定物并 享受物之利益的权利。
4、物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权)
第二节 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优先效力 (二)物上请求权 (三)排他效力 (四)追击效力
党政风民法典物权篇详细解读PPT模板
物权编亮点解读
第三百六十一条
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
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行使和转让的法律适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 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物权编亮点解读
1 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2 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规则
三是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在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 加“疫情防控”;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 他管理措施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关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 用和收益的权利。第三分编规定了用益物权制度, 明确了用益物权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建设用 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用益物权。还 在现行物权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1
一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明确住宅建设 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
是完善农村集体产权相关制度,落实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要求,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规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经营权的规定,并删除耕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第一
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 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 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 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 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三
一编物权总论PPT课件
• 1、定义
•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经分割 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效 用的物。
• 不可分物是指根据物的性质不能 分割,一旦分割就会改变其性质 或损害其效用的物。
• 2、区分意义 • 决定物的分割方法
• (六)有主物与无主物 • 1、定义 • 有主物是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而无主物是没有所
有人的物。
• 2、意义 • 判断具体民事行为的效力
• (四)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 1、定义 • 消耗物是指根据物的通常使用方法,
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原有形 态和性质的物。
• 非消耗物,是指根据物的通常使用方 法,可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原有形态和 性质的物。
• 2、意义 • 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 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 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183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
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种类物和特定物
1、定义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 能用品种、型号、规格之等类的 分类标准进行归类的物。
2、区分意义
决定孳息的归属
(1)一般原则
天然孳息一般由原物所有
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取得,法 定孳息则依据交易习惯决定 归属。
物权法第116条 天然孳 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 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 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 照交易习惯取得。
• 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 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 可分物是指可以分割并且经分割 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损害其效 用的物。
• 不可分物是指根据物的性质不能 分割,一旦分割就会改变其性质 或损害其效用的物。
• 2、区分意义 • 决定物的分割方法
• (六)有主物与无主物 • 1、定义 • 有主物是指有确定的所有人的物,而无主物是没有所
有人的物。
• 2、意义 • 判断具体民事行为的效力
• (四)消耗物和不可消耗物
• 1、定义 • 消耗物是指根据物的通常使用方法,
一次性使用就会归于消灭或改变原有形 态和性质的物。
• 非消耗物,是指根据物的通常使用方 法,可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原有形态和 性质的物。
• 2、意义 • 决定了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
• (五)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 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 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183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 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
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二)种类物和特定物
1、定义
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 能用品种、型号、规格之等类的 分类标准进行归类的物。
2、区分意义
决定孳息的归属
(1)一般原则
天然孳息一般由原物所有
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取得,法 定孳息则依据交易习惯决定 归属。
物权法第116条 天然孳 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 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 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 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 照交易习惯取得。
• 合同法解释二第七条 下列情形,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 同法所称“交易习惯”:
第一二章物权的概述PPT课件
18
1994年,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租给 乙居住,租期3年。租期届满,乙继续居 住,并按时缴纳租金。1998年,乙出差 两周,在此期间,甲决定以15万元的价 格将该房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归来时,丙即要求乙搬走。下列表述 正确的是:( )
A、甲丙买卖有效,乙应搬出该房 B、甲丙买卖有效,但乙有权继续居住 C、甲丙买卖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D、甲丙买卖无效,但丙可以取得所有权
16
▪ “买卖击破租赁”这一规则导致租赁关系极 不稳定,尤其是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往往 经济比较困难,对其更需特别予以保护。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居住为人生之基 本需要,屋价高昂,购买不易,承租人多 属经济上弱者,实有特别保护之必要。”。 随着立法上确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租赁权遂有物权化之趋势,租赁权本属债 权,但法律赋予租赁权具有物权之对抗效 力,使承租人对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者 其它物权之人,仍可主张租赁权之继续存 在。
债权之物权化
租赁权的物权化
“预告登记” 使债权具有 对抗第三人
的效力
某些特殊债权 具有实现上 的优先效力
14
2.特定领域的债权之物权化与物权之 债权化。
物权之债权化
有些不具有对抗效 力的物权与债权 没有实质差异
善意取得制度的 普遍承认,阻滞了
物权的效力.
15
根据民法理论,债权为相对权,本 身并无排他之效力,债权人仅得对 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无对第三人主 张权利。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出租 人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 让给第三人,那么基于债的相对性 理论以及物权的优先性原则,租赁 合同对新所有权人并无约束力,新 所有权人应可以向承租人请求返还 租赁物,承租人不得以租赁合同而 提起抗辩,这就是所谓的“买卖击 破租赁”。
1994年,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租给 乙居住,租期3年。租期届满,乙继续居 住,并按时缴纳租金。1998年,乙出差 两周,在此期间,甲决定以15万元的价 格将该房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乙归来时,丙即要求乙搬走。下列表述 正确的是:( )
A、甲丙买卖有效,乙应搬出该房 B、甲丙买卖有效,但乙有权继续居住 C、甲丙买卖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D、甲丙买卖无效,但丙可以取得所有权
16
▪ “买卖击破租赁”这一规则导致租赁关系极 不稳定,尤其是房屋租赁中,承租人往往 经济比较困难,对其更需特别予以保护。 正如王泽鉴先生所言:“居住为人生之基 本需要,屋价高昂,购买不易,承租人多 属经济上弱者,实有特别保护之必要。”。 随着立法上确立“买卖不破租赁”规则, 租赁权遂有物权化之趋势,租赁权本属债 权,但法律赋予租赁权具有物权之对抗效 力,使承租人对于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者 其它物权之人,仍可主张租赁权之继续存 在。
债权之物权化
租赁权的物权化
“预告登记” 使债权具有 对抗第三人
的效力
某些特殊债权 具有实现上 的优先效力
14
2.特定领域的债权之物权化与物权之 债权化。
物权之债权化
有些不具有对抗效 力的物权与债权 没有实质差异
善意取得制度的 普遍承认,阻滞了
物权的效力.
15
根据民法理论,债权为相对权,本 身并无排他之效力,债权人仅得对 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无对第三人主 张权利。根据这个原则,如果出租 人在租赁期间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 让给第三人,那么基于债的相对性 理论以及物权的优先性原则,租赁 合同对新所有权人并无约束力,新 所有权人应可以向承租人请求返还 租赁物,承租人不得以租赁合同而 提起抗辩,这就是所谓的“买卖击 破租赁”。
党政风民法典物权篇详细解读PPT模板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第一
一是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合同的担 保功能,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第 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第二 二是删除有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 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 第三
目 录
第一章节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第二章节
物权编亮点解读
第一章节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物权篇主要内容概况之什么是“物权编”?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 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 之一。2007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 法。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 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 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 了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内容 概况
内容 概况
内容 概况
一是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
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二是适当降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特别是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 金的表决门槛,并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第二百 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物权编主要内容概况
1 关于通则 规定了物权制度基础性规范,包括平等保护等物权基本原 则,物权变动的具体规则,以及物权保护制度
2 关于所有权 是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关于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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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例虚拟财产案
➢ 原告:李宏晨
➢ 被告: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李宏晨在一个名叫“红月”的游戏里积累和购买了 各种虚拟“生化武器”,但2003年2月的一天,却 发现自己库里的所有武器装备都不翼而飞。经过查 证,这些装备被一个叫SHUILIU0011的玩家盗走。 于是李宏晨以游戏运营商侵犯了他的私人财产为由, 把北极冰公司告上了法庭。
▪ 法国等国家规定有体物、权利和无形财产都 属于物;德国、日本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 区规定只有有体物才是物。这是大陆法系两 种基本的物的客体的立法模式。
▪ 有体物才是物的立法模式形成于十九世纪, 随着新科技革命的发展,这种模式渐渐与现 实脱节。电、热、声、光、气不是某种意义 上说已不是有体物。冲击更大的是各种以权 利凭证出现的财产利益,如股票、票据、期 货、网络虚拟财产等,也都不是以实物作为 客体。无形财产的出现并在社会财富中占据 较大比重,宣示了德国模式的落伍。
➢(一)一般规定
什么是民法或物权法上的物?
物是限于有体物,还是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争 论颇多,至今没有统一的答案。
有体物是指“按其性质能被触觉到的东西”。 无体物是指“不能被触觉到的东西”,其有多种
含义: ➢一是自然力; ➢二是指除债权外的权利,包含知识产权; ➢三是指有体物之外的所有权利。
▪ 关于物的国外立法例
▪ 2005年12月,北京大学法学院三位教授及三 位研究生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国 内第一起以自然物(鲟鳇鱼、松花江、太阳 岛)作为共同原告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 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100亿元人民币,以恢 复松花江流域的生态平衡,保障鲟鳇鱼的生 存权利、松花江和太阳岛的环境清洁的权利。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以口头方式说 “本案与你们无关、目前本案不属于人民法 院的受案范围以及一切听从国务院决定”等 为由拒绝接受本案。
▪ 第一章 物权法总则 ▪ 第一节 制定物权法的基本问题
➢一、我国物权法的制定 ➢二、物权法的指导思想 ➢三、物权法的性质 ➢四、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五、物权法的作用和意义 ➢六、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法律关系的
问题
第二节 物与物权
一、物的内涵与外延 二、物权的内涵 三、物权的分类
▪ 一、物的内涵与外延
➢物权必须公示;债权不用公示。
➢物权创设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可以自由 创设。
➢采用准用条款技术,将某些无形体的财 产纳入为物权法保护的范围。
▪ (二)动物的地位
➢1、动物是物(客体),还是主体? ➢2、动物是否可能成为物权主体? ➢3、对动物该给人格还是物格?(杨
立新)
▪ 在罗马法上,“那些被相信是缺少自由意志 的生物——妇女、孩子、奴隶、精神病人和 动物——有时全被划为财产。动物从没有摆 脱它们的财产地位,从没享有过权利,而且 从没承担义务”
➢2、指相对于人而存在且为人所直接支配 的财产利益,包括物质形态的物、非物 质形态的物、法律拟制物。
➢3、认为物的概念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需 要,继续用形体标准界定已经过时,应 当以财产概念代替。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 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 二、物权的内涵
▪ (一)物权概念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 配和排他的权利。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 第三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 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 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 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法律关系图
物权人
直接支配
特定物
其他人
▪ 直接支配是指物权人的权利直接指向物, 可以直接干涉该物,无须他人事先许可。 (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
➢德国民法典第90条:法律意义上的物仅为有 体物。
➢日本民法典第85条:本法所称物,谓有体物。
➢日本刑法典第245条:有关本章之罪,电气 视为财物。
➢法国民法典第526条:不动产的用益权、地 役权或土地使用权和旨在请求返还不动产的10条:所有能够成为权利 客体的物品都是财产。
➢ 一审法院认为,玩家获得的这些虚拟的“武器装备” 是有价值的无形财产。运营商没对这些虚拟物品尽 到保护义务,应恢复李宏晨所丢物品,并赔偿其经 济损失。双方均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二中院经 审理维持了一审法院判决。
▪ 我国关于物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1、指占据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控制 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 排他性有两层含义:一是排除他人的不当 干涉(包括公权力对私权利);二是同一 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 (二)物权的特征 ➢从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来分析
1、主体特征的区别 2、内容上的区别 3、客体上的区别 4、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5、在期限上的区别 6、在效力上的区别 7、在保护方法上的区别
▪ 罗马法一直都把“动物”看作是法律上的 “客体(物)”,从来没有将其视为法律上 的“主体(人)”。
▪ 1990年8月20日修订生效的《德国民法 典》作出重大革新,将原第一编总则 编中的第二章“物”更名为“物,动 物”; 第90a条规定:“动物不是 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 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 定。”
▪ 第五十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 第一百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
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三审稿: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 保护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 关于物的定义采纳了王利明教授的观 点:
➢《物权法》删去了物为有体物的规定, 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立法现象。
▪ 1、主体特征的区别
➢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 不特定的任何人。
➢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 2、内容上的区别
➢物权是支配权,享有现实利益。 ➢债权是请求权,享有期待利益。
▪ 3、客体上的区别
➢物权的客体是物,行为不能成为它的客 体。
➢债权的客体是行为,又叫“给付”。
▪ 4、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