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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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正文:----------------------------------------------------------------------------------------------------------------------------------------------------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5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2001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推进本市节约能源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利用、管理和节能技术开发、应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节约能源是本市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

节能工作应当遵循市场导向、结构优化、技术进步、降耗增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制定政策,鼓励节约能源和研究开发节能技术以及开发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支持发展低耗能的产业。

第五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是本市节能计划编制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节能发展规划和计划工作。

科学技术、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农业、环境保护、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节能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节能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节能资金。

节能资金应当专项用于节能措施和节能管理工作。

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细则

天津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细则
使用功能与居住建筑相近的其它 民用建筑 ,可 以参考
天空辐射影响的原有传热t的比值,即为围护结构传 热系数的修正系数。 209 建筑物体形系数 ( sae f i t .. S hp c f e o ) o in f ec
b i ig ul n d
使用〔本 喊 , 细则》不适用于临时性建筑和地下建筑。 103 本 《 .. 细则》涉及的能耗 ,主要指建筑物耗热
53 管道敷设与保温 .
t tt ・
附录 A 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附录B 建筑节能设计登记表 附录C 建筑节能设计计算表
附录 D 本细则用词说明 附加说 明
43 各外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的 .
规定 ...... . .. ... .. ..... . . . ... .
2 2- 6 -
DS1 - 1 9 .2 9 - 7
主编单位: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 津 市 建 天 筑 标 准 设 计 办 公 室 天 津 市 城 建 乡 设 管 委 员 理 会 批准部门 : 试行 日期 : 年
2- 2一 1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
建设 【97 14 号 19] 3 2
关于发布 《 天津地区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 采暖居住建筑部分)第二阶段实施细则》的通知
室内基准温度 1℃与采暇期室外平均温度之间 8 的温差,乘以采暖期天数的数值 , 单位: -o C d
效率和运行效率。
203 采暖能耗 ( e r c sm d h tg .. Q) g o u e f e i n y e n o an r
用于建筑物采暖所消耗的能t , 本细则中的采暇 能耗主要指建筑物耗热f和采暇耗煤f以及采暇设计
热 负荷 。
b i ig ul n d

天津市公共建筑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规定.doc

天津市公共建筑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规定.doc

天津市公共建筑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规定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天津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根据天津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而修定。

其中,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建筑与建筑热工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下面带来的关于天津市公共建筑建筑与建筑热工节能设计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般规定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按建筑面积分为甲类建筑和乙类建筑:1)单栋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建筑;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建筑群,为甲类建筑;2)单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2的建筑及总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m2的建筑群,为乙类建筑。

2 甲类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教育建筑、办公建筑、酒店建筑、商业建筑、医疗卫生建筑和其它建筑:1)教育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学校、中小学校、高等院校、专科院校、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2)办公建筑:办公楼、商务写字楼、科研楼、档案楼、行政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司法建筑、科学实验建筑等;3)酒店建筑:酒店、快捷酒店、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4)商业建筑:超级市场(自选商场)、购物中心、步行商业街、综合商厦、百货商场、批发商店、农贸市场、菜市场、联营商场、专卖店、便利店、饮食广场、餐馆、快餐店、银行、金融建筑、典当行、储蓄所等;5)医疗卫生建筑: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急救中心、救护站、康复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疗养院、卫生所、防疫站等;6)其它建筑:除以上五种建筑类型之外的公共建筑。

建筑的总体规划和总平面设计应充分利用冬季日照和夏季自然通风。

建筑的主要朝向宜选择南向或接近南向。

总体规划还应考虑减轻热岛效应,宜通过模拟程序计算确定室外风环境的相关指标。

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

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1月14日经市人民政府第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盛霖二00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建筑节能,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墙体生产、使用,建筑节能的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村村民自建住房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型墙体材料,是指除采用粘土烧结而成的实心和空心粘土砖以外的墙体材料。

本规定所称建筑节能,是指在建筑活动中采用节能技术和产品,使建筑物达到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负责本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自2003年7月1日起,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地区和溏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内的建成区,以及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工程,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

自2003年1月1日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前款所列地区范围内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住宅项目建设设计和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再予以批准。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2年5月9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约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约能源(以下简称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市容、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考核,培育建筑节能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等。

第六条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天津市建筑节能规范

天津市建筑节能规范

天津市建筑节能规范1 总则+ |/ _. M! K& }. x: h& b( S( m& l. C; \. g" ~; A5 x1.0.1为贯彻执行国家《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 9—2005,改善公共建筑室内热环境,提高暖通空调系统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根据天津地区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6 ~ / t2 n3 C% N2 d* J& K0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地区新建、改建和扩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本标准不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 R1 G# c9 F0 b D' j1.0.3 按本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通过改善公共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供暖、通风和空调设备、系统能效比,采取增进照明设备效率等措施,在保证相同室内热环境舒适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供暖、通风、空调和照明总能耗应减少50%。

, y' h6 _; x0 Y& j[1.0.4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术语5 Q$ c( z" n! }) y: X# n6 x& {# i! [2 v# G: V) E2.0.1 建筑物体形系数(S) shape coefficient of buildin g4 n" l; h# V, g. G7 _2 I建筑物与室外大气接触外表面积与其所包围体积比值。

2 Z# v7 i/ G. H6 I+ Y1 C. v2.0.2 窗墙面积比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1 O" v w; \- A' _5 C' }窗户洞口(包括外门透明部分)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包括外门窗洞口)总面积比值。

0 @5 t+ X1 V/ C6 r, \3 p2.0.3 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 overall heat trans 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1 Y/ f( j. f2 I5 T: ^: _5 g O围护结构两侧空气温差为1K,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传热量。

天津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节约能源条例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管理、能源使用和节能技术开发、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节能工作坚持统筹规划、节约优先、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以结构节能为根本,以科技节能为支撑,以管理节能为保障;坚持节能与开发并举,节能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加快发展低能耗的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现代制造业和节能环保产业,限制发展高耗能产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本市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六条本市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对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考核评价的内容。

节能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每年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市经济和信息化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工作的组织推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的工业、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公共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建材[2007]463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建材[2007]463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7号)的规定,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管理,现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附件: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管理办法一、为加强我市建筑节能工程的管理,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依据《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应办理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以下简称节能备案)。

三、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的内容之一,与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报告书一并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供。

四、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和统计工作。

市管项目及市内六区、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建筑工程由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办理节能备案。

其他区(县)管理的建筑工程由所在地的区县墙改办负责办理节能备案。

五、节能备案程序1、建设单位可在市行政审批中心、区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领取《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也可在天津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网址:http://)。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填写《天津市建筑节能技术资料备案表》一式四份并加盖公章。

天津零碳建筑评价标准

天津零碳建筑评价标准

天津零碳建筑评价标准一、能源效率零碳建筑首要的标准是高能源效率。

建筑应通过优良的建筑设计、高效的设备系统和智能的能源管理系统,实现能源的高效利用。

所有建筑元素和系统都应经过优化,以达到最佳的能源效率。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零碳建筑应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等,降低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应安装适当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如太阳能光伏板、风力发电机等,并确保这些系统与建筑主体有机结合,实现能源的自给自足。

三、建筑隔热性能建筑的隔热性能对于减少能源消耗至关重要。

应使用高效隔热材料,提高建筑的保温性能和隔热性能,减少热能的流失和传入。

同时,应确保建筑的通风design能有效地引入自然风,减少对机械通风的依赖。

四、室内环境质量良好的室内环境质量是零碳建筑的重要标准。

应确保建筑的自然采光充足,降低人工照明的需求。

同时,应提供足够的通风,避免空气质量下降,影响居住者的健康。

此外,室内环境应满足舒适性要求,提供适宜的温度和湿度。

五、建筑材料与施工零碳建筑应优先选择低碳、可回收的建筑材料,如竹材、再生塑料等。

在施工方法上,应优先考虑装配式施工,减少现场施工带来的能耗和排放。

同时,应提高施工效率,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浪费。

六、建筑运行管理有效的建筑运行管理是实现零碳的关键。

应建立完善的能源管理系统,实时监控建筑的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通过合理的运行策略,如需求响应、柔性用电等,降低建筑运行过程中的能耗和碳排放。

七、碳足迹核算所有零碳建筑都应进行详细的碳足迹核算,了解建筑全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情况。

核算应覆盖建筑材料生产、施工、运行、废弃等各个阶段。

通过核算结果,可以针对性地采取措施降低碳排放。

八、环境综合影响评价除了碳排放外,零碳建筑还应考虑其他环境影响,如水资源利用、土壤保护等。

应对这些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降低环境影响的措施。

九、节能与低碳宣传为了提高节能和低碳意识,零碳建筑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

可以通过展览、讲座、公开课等形式,向公众普及节能和低碳知识,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05•【字号】建科〔2010〕972号•【施行日期】2010.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国家节约资源和建筑节能的有关政策,进一步改善我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公共建筑能耗,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0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二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10]553号)的要求,对《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05)进行了全面修订。

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10)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

其中,第3.1.2、3.2.1、3.2.2、3.2.4、3.2.9、3.2.10、4.1.1、4.1.6、4.4.2、4.4.6、4.4.7、4.4.9、4.4.10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53-2005)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及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解读

《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解读
( ) 条 例 结 构 设 置 一
体 系 。 各 区县 建 设 主管 部 门负 责辖 区 内的 建 筑能 耗 统 计 工作 。并 要 求电 力 、热 力 、燃 气部 门按 时 上报 建 筑 能 耗情 况 .为 我 市建 筑
能耗 统计 工作 奠 定 了法律 基 础 。


从 《天 津市 建 筑 节 约能 源 条 例 》 名称 上 标 明 了管 理 范 围不 仅
限 于 民 用 建 筑 , 包 含 了 对 民 用 建 筑 工 业 建 筑 和 相 关 材 料 设 备 的
起 率 先 建 立 地 方法 律 渠道 逐 步 建 筑 建筑 能 耗 统计 制 度 。 《 条
例 》 规定 ,市 建设 行 政 主 管部 门会 同 市 统计 主 管 部 门 负责 建 立 健
全 民用 建筑 使 用 能耗 统 计 制 度 ,制 定 民 用 建筑 使 用 能耗 统 计 指 标
源 利用 效 率 。
( ) 一 般 规 定 主 要 内 容 三
本章 节 着 重 考虑 了建 筑节 能 制 度 的设 定 。主 要包 括 建 筑 节能
专 项 规 划和 实 施 计 划 的编 制 、 目标 考 核 制度 、地 方 建筑 节 能 标准 体 系的 完 善 、我 市 建 筑材 料 使 用制 度 、能耗 统 计 制 度 以及 民用 建
技 术 的 进 步 是 提 升 建 筑 节 能 水 平 的 主 要 方 式 。 建 筑 节 能 不 是 孤 立 的 ,其 主 要 目 的 是 通 过 推 进 建 筑 节 能 拉 动 建 筑 节 能 产 业 发 展 ,
市 人 大发 布 实施 了 天 津市 建筑 节 约能 源条 例 》 。
建 立 目录 管 理 和备 案 制 度 有利 于 引 导企 业 节 能 建 筑材 料 的 开 发 和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2]39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天津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工作,根据《节约能源法》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建设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本市绿色建筑区域性指标体系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地方标准。

第七条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2万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公共建筑、10万平方米及以上新建居住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应当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第八条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质量。

天津市公共建筑能耗标准

天津市公共建筑能耗标准

天津市公共建筑能耗标准公共建筑是城市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在提供丰富多样的功能和服务同时,也是能源消耗的重要来源。

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的公共建筑能耗标准,以引导和规范公共建筑的能源使用。

本文将探讨天津市公共建筑能耗标准的背景、内容以及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一、背景天津市是中国北方的一个重要城市,其城市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随着城市建设的高速发展,能源消耗也随之增加。

为了应对城市发展中不可忽视的能源问题,天津市开始思考如何控制公共建筑的能源使用和碳排放。

二、能耗标准的内容为了实现能耗控制的目标,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能耗标准,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天津市规定了公共建筑在设计阶段应遵循的节能标准,其中包括建筑外墙保温设计、自然采光与照明设计、暖通空调系统设计等。

这些标准旨在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

2. 动力设备节能标准天津市制定了公共建筑动力设备的节能标准,要求使用高效节能的设备,并对设备的能源使用进行监管和管理。

此举有助于减少能源浪费和减少环境污染。

3. 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标准天津市要求公共建筑外墙的保温材料符合一定的标准,以确保建筑在冬季保持良好的保温效果,降低供暖能耗。

4. 公共照明系统能效标准天津市设置了公共建筑照明系统的能效标准,要求使用低耗能、高效率的照明设备,并采用智能化控制系统来合理利用光线资源。

以上仅是天津市公共建筑能耗标准的一部分内容,不同类型的公共建筑还有相应的专门标准,以满足各自功能和使用需求。

三、影响和效果天津市公共建筑能耗标准的实施对城市发展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和效果。

首先,公共建筑能耗标准的出台提高了人们对能源问题的关注度,增强了公众节能减排的意识。

通过普及节能知识和推广节能技术,公众能够更好地参与到城市节能减排的行动中。

其次,公共建筑能耗标准的执行促进了建筑行业的转型升级。

新建公共建筑在设计和施工中更加注重节能和环保要求,旧有公共建筑在改造过程中也会考虑节能技术的应用,推动了建筑行业向绿色发展的方向迈进。

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天津市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试点工程组织申报、检查监督和验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节能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实施绿色建筑建设标准的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四条天津市建委负责绿色建筑试点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项目监督检查、竣工验收以及绿色建筑示范工程称号的授予等组织管理工作。

各区、县及各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在试点工程的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先进适用成套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促进建筑节能产业进步,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

第六条绿色建筑试点建设项目本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市建委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第七条试点工程应重点推广应用下列成套绿色、节能技术和产品:(一)新型节能建筑体系。

包括墙体、保温隔热屋面、节能门窗、遮阳等节能技术与产品;(二)供热采暖系统调控与热计量和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三)太阳能,地源、污水源等热泵技术,风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四)雨水收集和再生水综合利用;(五)绿色建材和室内空气质量控制;(六)垃圾分类收集,利废产品循环利用;(七)建筑绿色照明及智能化节能技术与产品;(八)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绿色、节能技术和管理技术。

第八条申报试点工程的项目应符合城市建设基建程序及规定,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或建设,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条件:(一)符合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和建设部《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建科[2005]199号)等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政策;(二)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三)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和智能化系统设计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运营管理水平较高;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津建科[2013]447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6.06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
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建科〔2013〕447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及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现将《天津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高云,联系电话:28468622
2013年6月6日
天津市禁止使用粘土砖、袋装水泥和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节约资源,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根据《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和《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1•【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2018年3月1日天津市绿色建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绿色建筑有关的规划、建设、运营、评价等活动,以及对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引导激励,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绿色建筑发展应当遵循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全面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从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用于绿色建筑的技术研发、推广应用和奖励等。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绿色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第一条为促进节能减排,落实节能减排主体责任,保证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建筑节能效果,维护和提高居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天津市建筑节能节能减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天津市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

第三条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包括建筑物体系节能设计、采暖空调节能设计、室内照明节能设计、电气及其他节能技术设计。

建筑物体系节能设计得以实现有关目标,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墙体、门窗、外墙装饰、屋面、室内外保温、遮阳、出风口、新风系统等。

第四条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应当遵守下列要求:(一)建筑体系节能设计1、建筑物外墙体抗冻水渗漏指标应当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2、建筑物新风系统设置应当充分考虑室内污染防治,对有害气体或其他空气污染物的环境友好性;3、墙体、门窗等构件的热性能降低日照及热量的损失。

(二)采暖空调节能设计1、采暖和空调系统应当采用热能利用效率高的节能技术;2、网格型采暖空调节能设计应舒适、安全、节能;3、采暖空调设备用电能效率应当不低于国家节能环保产品标准要求。

(三)室内照明节能设计1、普通建筑的室内照明功率指标应不低于0.7w/m2(不含特殊场合);2、照明系统应当使用节能环保的节能灯具和节能调光器等节能照明设备;3、安装对明节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室内节能照明配置应当满足室内功能需求以及节能减排要求。

(四)电气及其他节能技术设计1、配备省电器件,如电量记录器、节能灯具等应当选择节能效率高的电器;2、建筑应采用节能的空调、冷暖设备,注重外界星火节能技术的应用;3、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

第五条建筑节能建筑项目的施工标书中应含有本标准的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标准执行,通过建筑节能设计验收标准。

第六条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财政局、建设工程监督总站合作负责,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实施管理。

天津四步节能技术标准

天津四步节能技术标准

天津四步节能技术标准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由市建交委建筑节能和科技处组织的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第四阶段节能(四步节能)设计标准的编制工作,经广泛调研和多次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本着严格遵照国家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的相关规定,在《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0的基础上,再节约30%的能耗作为我市第四阶段的节能目标。

为合理设定节能目标的基准值,仍以1980 -1981年住宅通用设计4个单元6层楼,体形系数为左右的建筑物的耗热量指标为基准值,将居住建筑的采暖能耗降低75%作为节能目标,主要由建筑物和采暖系统共同承担,按此目标对建筑、热工、采暖、给排水和电气设计提出节能措施要求。

?现通过对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进行数据采集、整理、市场发展调研和太阳能等再生能源应用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分析等,初步拟定我市居建四步节能设计的技术指标。

?一、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设计?1.居住建筑体形系数?根据国家标准《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考虑天津地区气候条件,冬、夏季太阳辐射强度、风环境、围护结构构造等各方面因素,权衡利弊,并兼顾不同类型的建筑造型,经过对天津市60栋建筑进行测算,四步节能设计体形系数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详见表1。

?表1 居住建筑体形系数限值?建筑层数?≤3层的建筑 (4~8)层的建筑 (9~13)层的建筑≥14层的建筑??2.居住建筑窗墙面积比限值?考虑居住建筑设计的灵活性及功能的合理性,依据国家标准的要求,四步节能设计窗墙面积比限值仍按照《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0执行。

同时规定玻璃及透明部分的太阳辐射透过率不应小于,使冬季室内能够得到更多的太阳能辐射热。

详见表2。

?表2 居住建筑的窗墙面积比限值?朝向窗墙面积比?北 ?东、西 ?南 ?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根据对天津市建筑工程实例进行的数据分析,并汲取北京市、黑龙江省、吉林省三地先进的节能设计经验,将四步节能设计中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限值作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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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节约能源管理,降低建筑能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约能源(以下简称建筑节能)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建筑节能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市容、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将建筑节能纳入全市节能目标考核,培育建筑节能市场,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建筑节能的宣传教育,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发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发展绿色建筑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以及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等。

第六条本市鼓励建筑节能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鼓励农村村民个人建房采用建筑节能措施。

本市建筑工程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七条本市对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八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建筑节能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的节能,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的节能管理,发展绿色建筑等内容。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目标评价责任考核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的具体办法。

第十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可以组织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节能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应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等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建筑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推广、限制、禁止使用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工程不得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在本市初次销售建筑节能材料、设备或者技术提供方在本市初次提供建筑节能技术的,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统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制度,制定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民用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使用能耗的统计工作,同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供热、电力、燃气等能源供应单位和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用能统计工作,定期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三条下列民用建筑应当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在明显位置进行标识:(一)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实施节能改造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二)申请国家和本市工程质量奖项的建筑;(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四)申请国家和本市示范工程的建筑。

第三章新建建筑节能第十四条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布局、朝向、形状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就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具体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在设计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向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提供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标准和供热计量标准等要求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审查的资料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部分的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设置建筑节能设计专篇,并应当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民用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供热系统调控、室内温度调控和用热计量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包括用电、用热用冷、用气、用水等分项计量及其数据采集传输装置。

热源的热力出口及热力站的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供热计量及其数据采集传输装置。

第十八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中应当包括建筑节能审查意见。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进行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进行查验,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记录查验、检验情况。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节能管理,采取措施降低建筑施工能耗,并定期向统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施工能耗情况。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筑节能工程实施监理。

对未经抽样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监理工程师不得签署同意使用的文件;对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节能分项、分部工程,不得签署工程质量合格的文件。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节能检测、检验,应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不得出具虚假报告。

第二十二条新建建筑的采暖、制冷、热水和照明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二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使用以粘土为原料制成的墙体材料和砌筑材料,不得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使用办理产品保险的建筑节能材料和设备。

第四章绿色建筑第二十六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特点,制定本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评价等标准和指标体系。

第二十七条本市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居住区,新建城镇等民用建筑,推行绿色建筑标准。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绿色建筑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按照本市绿色建筑的相关标准进行编制和审查。

第二十九条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保证绿色建筑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绿色建筑项目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时,应当执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改,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绿色建筑项目的设计文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第三十二条绿色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绿色建筑专业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施工过程进行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评价结果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绿色建筑评审。

第三十三条绿色建筑项目投入使用一年后,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符合国家和本市绿色建筑标准和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按国家规定颁发绿色建筑标识。

第三十四条被国家确定为绿色建筑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或者补贴。

第五章既有建筑节能第三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既有建筑的能耗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统筹组织实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规划,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年度计划,并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公共机构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应当考虑建筑物的能耗现状、安全使用年限等因素,制定节能改造方案,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改造效益进行科学论证。

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并考虑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利用。

第三十七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内容,主要包括既有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通风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

实行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用热计量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传输装置。

第三十八条旧楼区综合改造、房屋修缮、建筑结构改造以及外檐翻修等项目,应当同步进行相应的建筑节能改造。

第三十九条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以及建筑所有权人、供热单位等共同负担。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使用的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费用,由政府、建筑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共同负担。

商场、酒店、写字楼等既有商业性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负担。

第四十条既有公共建筑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达到国家或者本市规定节能量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第四十二条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保证建筑用能系统正常运行,不得人为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

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居住建筑的供热单位还应当加强建筑用能系统的能耗监测,采取措施降低使用能耗。

第四十三条本市建立民用建筑运行能耗监管信息系统,对建筑用能进行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监测。

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用电、用热、用气、用水等分项计量和数据采集传输装置正常运行,并负责维护管理。

第四十四条新建民用建筑和完成节能改造的既有民用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系统的用能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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