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月花爆炸案模拟法庭观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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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花爆炸案模拟法庭观后感

上节课,老师围绕“五月花爆炸案”组织同学们以模拟法庭的形式开展对五月花爆炸案的讨论。下面我围绕同学们为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代理意见提出我自己对于案件的看法。

原告方的代理同学意见归纳如下:①五月花爆炸案是发生在餐厅内部的爆炸案,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因为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顾客伤害,因此餐厅要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是由于第三人造成损害,餐厅也应当承担补充责任。②顾客在餐厅就餐事实上与餐厅就服务和人身、财产利益的保障签订了一个“服务合同”,而餐厅未能保障就餐顾客人身和财产利益的安全,属于违约行为。

被告方同学和餐饮行业协会的意见归纳如下,虽然五月花爆炸案是发生在餐厅内部的爆炸案,但是餐厅方面明显无过错。首先,餐饮行业的服务者对于顾客人身不具有搜查权,因此无法检查顾客携带的物品是否属于危险品;其次,餐饮行业的服务者不可能具有“防爆人员”一般的专业眼光,对于违禁物品达到肉眼识别的能力;再次,这是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的消费者损害,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餐厅本身也是这次爆炸事件的受害者,因此只愿意在道义范围内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补偿。

在我看来,本案被告已经尽到了同行业中一般应有的合理注意,爆炸及对原告造成的损害,完全是第三人的违法侵权行为所致,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就餐是该行业的为法律所允许的商业习惯,被告对于顾客自带的酒不负任何质量和安全保证义务。本案中原告受到的人身伤害这一事实,是完全因为第三人过错行为所致,“爆炸”是损害的必然原因,而原告方提出五月花公司餐厅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埋下了不安全的隐患,这只是原告方造成伤害的条件,而非原因,它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损害责任。而被告方所承担的责任,仅仅是因为“服务合同”未能履行而对消费者承担的违约责任。虽然此次餐厅也是受害方,但是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则”,应给予过错衡量更小的原告方以补偿。

我认为本案与经济法课堂的联系在于本案的裁量过程更多的是应用民法的法律原则如“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等作为裁量依据,而这与经济法在调整经济活动过程中的“衡平”相一致,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乃是一种“衡平”原则,要在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同个体经济效率,社会公平同个体公平之间进行衡平国家经济调节如何调节经济法的再分配功能如何发挥,主要就是在社会与个体之间进行衡平——效率和公平等方面的衡平,或者说最终是利益的衡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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