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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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所得税改革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作者:钟倩
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12期
摘要:2006年1月1日起,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开始实施,这次改革最重要的是起征点提高至1600元,可是,这次改革还不够全面。起征点只是一个硬性指标,把所有公民都规定在这一指标纳税看似公平,其实并不利于调节贫富差距,因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并没有考虑到赡养系数、城市和农村等多方面的差异。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改革;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2-0032-02
1个人所得税的产生与发展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最早于1799年在英国创立。目前,个人所得税已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并成为一些国家最主要的税收来源,历经两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已成为政府调节分配不公、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受到广泛的关注,焦点是以下惊人的数字。一是8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经25年不变,这个当时是城市职工平均工资近10倍的起征点,现在已经把绝大多数城市劳动人口都纳入了征管范围;二是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成为同比增长最快的税种,增幅高达48%,远高于9%的中国经济平均增长率;三是在发达地区,工资薪金税收已经占到了个税总额的60%以上。近年来,改变这些不可思议的数字的呼声非常强烈。
2005年全国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这是我国自1980年制定个人所得税法以来的最重要的一次修改,核心内容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600元,二是要求高收入者自行办理纳税申报。我国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2个人所得税改革后的成果和不足
2.1改革后的成绩
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税负是这次改革的重点,从地区看,2004年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城镇职工人均负担的家庭消费支出分别为1381元/月、929元/月和1012元/月。国家这次设定个税起征点,是要把居民生活支出扣除后再交税,这样相对于以前800元的起征点合理了很多,更好地解决了实际负担较重的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费用扣除不足问题。按照原来的每月800元扣除标准,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约为60%;而按照1600元标准,工薪阶层纳税面降至26%左右。最终收益的是中低收入者,收入越低,减负越多;收入越高,减负越少。这种政策效应符合个人所得税立法宗旨,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社会分配的积极作用。
2.2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不足之处
我国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分配、组织收入的功能远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个人所得税存在偷漏严重、占税收总额比重低、征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2.2.1个人所得税按月计征不科学
收入时间差异导致税负不同。有的人收入具有季节性。如有的本月收入较多但下月可能失业没有任何收入;有的上半年有收入但下半年收入少甚至没有收入。对于两个年收入相同的纳税义务人来说,由于收入实现的时间不同,其税负也就不同。每月收入均衡者税负较轻,每月收入不均衡者税负较重,而且各月收入不均衡程度越大,税负越重。
2.2.2高收入者逃税严重
这是一组灰色的数字:2000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征缴量仅为600多亿元人民币,只占税收总额的4.7%;2001年,中国存款总量达到70000亿,人数不足20%的高收入阶层占这笔财富的八成左右,所交的个人所得税却仅占总量的不到10%。来自上海、北京、深圳、厦门等地的资料显示,在已经征收上来的个人所得税中,工资和薪金所得一直占个人所得收入的六成以上,依旧是占了大头。
2.2.3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基本情况差异
无论起征点是多少,都是针对个人的。没有计算家庭人口,没有考虑赡养系数。个人收入同样的两个人,两个人都就业的家庭和两个人就业的5人家庭,人均的税收负担差异很大。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对任何人都是一样的,似乎是公平的,但实际上也不公平,因为人们的生存条件及社会保障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对农民和政府公务员的起征点都是1600元,对农民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政府公务员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收入,而农民则既没有就业保障,又无医疗保障。
2.2.4很难控制收入多元化逃税问题
收入单一与收入多元化的税负不同。现实生活中,我国工资外收入占个人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个人储蓄存款虽已实行真名制,但其他金融资产尚未实名化,个人资产的申报制度尚未建立,分配体制仍然混乱,个人收入隐蔽化,导致税务机关无法有效监控税源。通常情况下,收入来源越单一,税负越重;收入来源越多,偷逃税也越多。如月收入均为8000元的两个纳税义务人,一人供职于一个单位,每月发放薪水时由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905元,而另一人则供职于5个单位,每个单位的薪水收入均为1600元,每月发放薪水时5个单位由于无法掌握其隐性收入均不代为扣缴,实际税负为零。
3解决个人所得税不足的对策
个人所得税法的原则性、概括性过强,可操作性不足,给逃税者可乘之机。个人所得税是普遍税,以大税基,低税负为基本特征。个人所得税是收益税,所有收益者都是应纳税人。要破除个人所得税是少数高收入者专有税的观念,增强公民的法制观念、纳税意识和爱国觉悟。
3.1管罚结合
公民的纳税意识培养既要讲自觉。又要讲处罚,二者结合才能奏效。税收征管中,税务征管人员应当树立人民公仆形象,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应当相信纳税人的基本觉悟,相信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主动缴纳税款。充分尊重和保障纳税人国家主人身份;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征管人员又是国家代表者,应当采取一定形式对纳税人进行抽查,接受群众举报,对那些偷逃税行为给予从重处罚,通过新闻媒体曝光,以教育广大公民依法纳税,保证国家税收不被流失。
3.2大力宣传义务与权利并存
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是纳税意识薄弱的重要原因。法律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权利义务是对称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现实社会中权利义务不对等,履行纳税义务与否,并不影响对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享有。既然能享受权利又不履行纳税义务,必然使“纳税光荣”只剩下空洞的口号,丧失了法律公平、正义之本,所以必须进一步加强宣传纳税人的权利。
3.3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