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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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利弊
导言
现有文献综述
在查阅国研网等国内网站后,发现有相当部分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文章,其中张振杰的《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从历史角度讲述了我们个人所得税一路的改革历程,对于笔者的了解以及写作有了基础性的帮助。冯宇的《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借鉴与比较》提供了与国际对比的材料,让笔者了解了各国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对于本文的撰写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夏业良的《立足整体个税制度建设》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整体建设有了较为全面的评述以及一些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这关乎所有人切身利益的修正案即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1、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
在1994年之前,中国有三部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规,分别是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的修订前的《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中国居民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以及适用于中国企业主《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这三部旧的个人所得税法规虽然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起到了可观的作用,但是它们不仅有许多矛盾之处,而且在执行方面也有问题。因此在1994年,三部旧的个人所得税收法合并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然而近年来国民收入结构的急剧变化,无疑要求国家有关机构对个人所得税制度再做进一步的改革。
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按照11个项目征税。在具体应用中,针对不同的来源,征收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这一方法,虽然简单、透明,但在欠缺公平性,对于调节收入作用并没有起到很好的发挥作用,而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或者说目的,恰恰就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而且分类税制会使得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平,而这一问题也将会越来越严重。
3、我国的税率
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累进式的,收入越多,税负越重。最高一级可达到45%。然而在现实中对个税贡献比重最大的,并非政策所针对的高收入阶层,反而是收入微薄的普通工薪阶层。高收入群体能够通过各种手段来偷税漏税,然而普通工薪阶层却不行,而且对于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往往也只是象征性的。
二、国外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1、课税模式及其范围
综合税制在当前占主要地位,而大部分国家除了社会保障收入、赡养费等所得项目以外,其他类别所得几乎都要纳税。对于资本利得这一特殊所得项目,大多数国家征税,少数国家还规定了专门的资本利得税。
2、、税率选择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累进税率。算术平均值在25%-35%之间,高收入国家略低,低收入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略高。20%和15%的税率比较多见。各国基本都是按年所得来确定税
率。而税率也分好几种:第一类是基本税率,主要针对工薪、劳务报酬等。第二类是对针对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非勤劳所得。第三类是对非居民适用的预提税税率。大部分国家用指数化方法定期调整基本税率来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应考虑的问题:
1、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权衡
公平与效率问题一直是税收的两个重大课题。如果一味的为了公平而扼杀了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得经济发展受到挫折,这样的公平也没有积极的意义,也没有实质的作用。因为税收这种分配手段必要要有一个丰裕的社会产品作为基础。然而,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失去了公平,社会收入差距拉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从而使社会生产缺少动力和活力,自然也就无效率可言。
2、对于高收入人群其他因素的考量
截至2010年3月31日申报期结束,全国共有2689150人到税务机关办理2009年度个税自行纳税申报,与上年同期相比,申报人数增加287573人,增长12%。纳税人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4.78万元,人均申报应纳税额5.24万元。申报已缴税额1384亿元,比上年增加108亿元,增长9%。(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统计)
把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白领工薪阶层定为高收入群体,并不一定准确。一线城市的白领工作压力过大,再加上如此强的税收负担,其实际效用函数值或幸福感指数则会大大下降。另外,针对单人的税收也应考虑其家庭因素。一些家庭可能只靠一位劳动力,却也要因此交纳过高的税赋,对于整个家庭来说也是很困难的。
结论:中国公民收入来源多样化,税收管理手段不那么先进,这使得个人所得税税率高却不实用。另外,中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也是一大问题。这些情况难以一时改变,然而我们先从制度开始改变。参考国际税法实施情况,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出一些调整:
1、中国可以在纳税主体、征税项目、税率的确定方面加以修改。尤其应当考虑把工薪所得
适用的税率稍稍下降,以避免由于税负过重而造成人才和资金的外流。同时在不大幅影响效率的前提下,通过其它途径来补充实现公平也是可取的。另外,也应当调高起征点,随着物价的上涨,这话一点是无疑需要的。对于纳税主体,应以家庭为主体征收单位、包括被赡养人口扣除额以及其他可扣除额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样整体来看税收就会相对公平,毕竟一人的薪水最后的作用是对于整个家庭的。
2、
参考文献:1.冯宇.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借鉴与比较,经济视角(2011)
2. 夏业良.立足整体个税制度建设. 上海证券报(2011)
3. 张振杰.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 《法制与经济》(2010)
4. 陈超陈庆海新形势下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
5. 陈锷.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原则《经济师》(2009)
集美大学财经学院
6.秦蕾.西方税收公平思想的演进及对建立和谐税收的启示.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5(3)
7.徐梅春.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思考.池州师专学报,200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