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变采集终端通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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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器专用技术规范

专变采集终端

通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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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对应的专用技术规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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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器专用技术规范专变采集终端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1. 本标准技术规范分为通用部分、专用部分。

2. 项目单位根据需求选择所需设备的技术规范。技术规范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原则上不能更改。

3. 项目单位应按实际要求填写“项目需求部分”。如确实需要改动以下部分,项目单位应填写专用部分中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并加盖该网、省公司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公章,与辅助说明文件随招标计划一起提交至招标文件审查会:

1)改动通用部分条款及专用部分固化的参数。

2)项目单位要求值超出标准技术参数值。

3)需要修正污秽、温度、海拔等条件。

经标书审查会同意后,对专用部分的修改形成项目单位技术差异表,放入专用部分中,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并视为有效,否则将视为无差异。

4. 对扩建工程,项目单位应在专用部分提出与原工程相适应的一次、二次及土建的接口要求。

5. 技术规范的页面、标题、标准参数值等均为统一格式,不得随意更改。

6. 投标人逐项响应技术规范专用部分中标准技术参数表、项目需求部分和投标人响应部分三部分相应内容。填写投标人响应部分,应严格按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专用部分的“招标人要求值”一栏填写相应的投标人响应部分的表格。投标人填写技术参数表时,如有偏差除填写投标人技术偏差表外,必要时应提供相应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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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专变采集终端采购标准技术规范使用说明 (3)

1总则 (5)

2技术规范要求 (5)

2.1气候和大气环境条件 (5)

2.2机械影响 (5)

2.3工作电源 (5)

2.4结构要求 (6)

2.5绝缘性能要求 (6)

2.6数据传输信道 (6)

2.7输入/输出回路要求 (6)

2.8功能配置 (7)

2.9显示要求 (7)

2.10通信接口结构要求 (8)

2.11材料及工艺要求 (8)

2.12标志及标识要求 (8)

2.13电磁兼容性要求 (8)

2.14连续通电稳定性要求 (8)

2.15可靠性指标 (8)

2.16包装要求 (8)

3试验 (8)

3.1试验要求 (8)

3.2电气性能试验 (8)

3.3现场试验 (8)

4技术服务、设计联络、工厂检验和监造 (8)

4.1卖方提供的样本和资料 (8)

4.2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格式 (8)

4.3供确认的图纸 (8)

4.4买卖双方设计的图纸 (9)

4.5其他资料和说明书 (9)

4.6卖方提供的数据 (9)

4.7图纸和资料分送单位、套数和地址 (9)

4.8设计联络会议 (9)

4.9工厂验收和现场验收 (9)

4.10质量保证 (9)

4.11项目管理 (10)

4.12现场服务 (10)

4.13售后服务 (10)

4.14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试验仪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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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集器专用技术规范

1 总则

1.1投标人应具备招标公告所要求的资质,具体资质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简称公司系统)专用变压器(简称专变)采集终端的招标采购,它包括技术指标、机械性能、适应环境、功能要求、电气性能、抗干扰及可靠性等方面的技术要求、验收要求以及供货、质保、售后服务等要求。

1.2本规范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凡本规范中未规定,但在相关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或IEC标准中有规定的规范条文,投标人应按相应标准的条文进行设备设计、制造、试验和安装。

1.3如果投标人没有以书面形式对本规范的条文提出异议,则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完全符合本规范。如有异议,都应在投标书中以投标偏差表为标题的专门章节中加以详细描述。

1.4本规范所建议使用的标准如与投标人所执行的标准不一致,投标人应按更严格标准的条文执行或按双方商定的标准执行。

1.5本规范经招标、投标双方确认后作为订货合同的技术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 本规范主要的技术依据为表1所列规范,这些规范的内容与本技术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有不一致之处,以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为准),投标产品应满足表1所列规范的要求。

表1引用的标准

1.7投标人应提供由国家电网计量中心出具的有效期内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或全性能检验报告。

2 技术规范要求

2.1 气候和大气环境条件

2.2.1终端设备工作温度:遮蔽场所-25℃~+55℃;户外-40℃~+70℃,特殊要求除外。

2.2.2大气压力:63kPa~108kPa(海拔4000m及以下),特殊要求除外。

2.2.3相对湿度:10%~100%。

2.2 机械影响

终端设备应能承受正常运行及常规运输条件下的机械振动和冲击而不造成失效和损坏。

2.3 工作电源

2.3.1一般要求:终端使用交流单相或三相供电。三相供电时,电源出现断相故障,交流电源能维持终端正常工作。

2.3.2额定电压:220V/380V,57.7V/100V;允许偏差-20%~+20%。

2.3.3频率:50Hz,允许偏差-6%~+2%。

2.3.4功率消耗:在非通信状态下,采用单相供电的终端,有功功耗应不大于7W,视在功耗应不大于15V A;采用三相供电的终端,每相有功功耗应不大于5W,视在功耗不大于10V A。电流输入回路功率消耗不大于0.25V A(单相);电压输入回路功率消耗不大于0.5V A(单相)。

2.3.5失电压数据和时钟保持:终端供电电源中断后,存储数据保存至少10年,时钟至少正常运行5年。

2.3.6终端应具备抗接地故障能力,符合Q/GDW 374.1《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技术规范第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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