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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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75-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GB/T 4131-2014(2015.02.01实施,现行有效);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2008.08.01实施,现行有效)

1.水泥取样送样规则

1) 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 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 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

4) 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 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有前作复验。

6) 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2.水泥取样规定

1)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

A、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

B、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

C、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D、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E、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F、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2)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注:水泥取样时需附上相应的水泥出厂合格证

二、砂、石的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建筑用卵石、碎石GB/T 14685-2011(2012.02.01实施,现行有效);

建筑用砂GB/T 14684-2011(2012.02.01实施,现行有效)

1) 砂、石用大型工具运输的,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运输的,以200 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数量的以一批论。当砂石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较大时,可1000t为一验收批。

2)在料堆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五个不同部位取得)组成一组样品。(石子:100Kg,砂子:50Kg)

3)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品处理。

三、基础回填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土工试验方法标准(2007版)GB/T 50123-1999(2007版)(1999.10.01实施,现行有效);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JTG F80/1-2004(2005.01.01实施,现行有效)

注: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第一册土建工程 JTG F80/1-2017,将于2018年5月1日实施。

1.在回填前应在现场取回填材料做击实试验,采取的土样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粘土:30kg;砂砾土及级配砂石:50kg)

2.密实度取样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场地平整:每层100m2~400 m2取1组;

B、单独基坑:20 m2~50 m2取1组,且不得少于1组;

C、室内回填:沟道及基础,每层20 m2~50 m2取1组;

D、其他50 m2~200 m2取1组。

四、钢筋原材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2007.02.01实施,现行有效);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GB/T701-2008(2009.04.01实施,现行有效);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499.1-2008/XG1-2012(2013.01.01实施,现行有效);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1499.2-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

注: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499.1-2008/XG1-2017,将于2018年9月1日实施。

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2018,将于2018年11月1日实施。

原材料取样规则:

1) 热轧光圆钢、余热处理钢筋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2) 热轧带肋钢筋、低碳钢热轧圆盘条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的钢筋组成。

3) 碳素结构钢每批由重量不大于60t的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

4) 冷轧带肋钢筋每批由同一牌号、同一外形、同一规格、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的钢筋组成,每批不大于60t。

5) 型钢应按批进行检查与验收,每批重量不得大于60t。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尺寸、同一交货状态组成。

2.原材料取样数量(钢筋的试样数量根据其供贷形式的不同而不同。)

1) 直条钢筋:每批直条钢筋应做2个拉伸试验、2个弯曲试验。用《碳素结构钢》(GB/T 700—2006)验收的直条钢筋每批应做1个拉伸试验、1个弯曲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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