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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目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五、《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施工污染防治相关环保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入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条三款: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部门验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本法公布前已有的排污口,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治理;危害饮用水源的排污口,应当搬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可以处10万以下的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中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设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设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设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

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建设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气体或者粉尘质物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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