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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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暂行)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暂行)
第四条 市场主体领取营业执照后,取得主体资格,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属于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经批准方可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须凭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 动。
第二章 登 记
第二章 登 记
第五条 申请工商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登记机关向社会公布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申请表格和申请书格式示范文本。 第六条 申请工商登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先取得相关审批部 门的批准文件、证件,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按照《广东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第七条 登记机关对工商登记环节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依法作出登记决定。 第八条 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公司的 实收资本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申请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下列限制: (一)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 资本500万元; (二)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
第四章条 对市场主体违反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登记机关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 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载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违反国家相关行政、民事、刑事法律法规的,市场主体及其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投资人、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 度的年度报告,并在该系统上向社会公示,无需提交书式材料。

广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对策

广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对策

广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困境与对策作者:万玲来源:《探求》 2018年第4期[摘要]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广州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抓手。

本文重点聚焦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困境,特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加强制度衔接,完善法制保障,确保改革有章可循;二是优化人事配置,强化协同监管,探索有限监管责任;三是建立商事登记大数据中心,实现三链合一,提升数据运用水平;四是完善信用约束体系,加强失信惩戒,促进商事主体增量提质。

[关键词] 商事登记制度;简政放权;政府监管商事登记制度是近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世界上220 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都实施商事登记。

[1]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是十八大以来我国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着力理顺政府与市场、社会关系、创新政府监管方式的重要抓手,更是建立开放透明公平公正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的一项重要举措。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新阶段,进一步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深坐实并谋求新的突破,对广州持续提升营商环境的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水平,创建营商环境建设示范城市,增强城市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广州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与成效2013 年8 月23 日,广州市工商局发布《关于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的通告》,并于9 月1 日起正式启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其中,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南沙新区、广州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以及天河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区域)等六个区域成为首批试点单位。

而自2014 年1 月1 日起,广州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铺开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其主要做法与成效如下:(一)细化制度规范,完善政策指引为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广州市根据中央和省的改革要求,先后制定了一些列政策文件,如《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和《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平台运行管理规则(试行)》、《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广州市商事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管理规则》、《广州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市场准入环境的若干意见》以及《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施办法》等,确立了商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设计,并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准入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和创业创新扶持等工作机制。

广州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施办法

广州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施办法

广州市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商事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活动及管理。

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一)申请人无法使用合法、有效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二)申请人不按规定方式通过互联网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三)申请人办理迁入迁出登记事务的;(四)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公证认证文件、审批文件、验资证明、司法文书等第三方认证文件,出具单位不能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或政府认可方式出具电子文件的;(五)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人民法院冻结的;(六)暂不具备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条件的其他情形。

不适用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以纸质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商事登记机关的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使用实名制身份认证进行用户注册、填报信息,使用数字证书等形式进行电子签名,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登记机关提出商事登记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核、发照或出具电子登记通知书、保存电子档案、共享与公示登记信息的全流程电子化登记模式。

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系统根据申请人填报信息自动生成格式化申请文件,自动校验身份证明及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性,实现审核流程的标准化与高效化。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内商事登记工作,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商事登记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商事登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登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登记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共享,促进登记工作与其他业务环节的对接。

第二章登记主体第五条依法设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均应当进行商事登记。

第六条市场主体在申请商事登记时,应当按照规定向商事登记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登记材料。

第七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审查并予以登记;对于不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拒绝登记。

第三章登记事项第八条商事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或合伙人及出资额等。

第九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对提交的登记材料进行审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登记决定。

第十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及时更新企业的基本信息、经营状况等。

第四章登记管理第十一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登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登记材料的保存、检索工作。

第十二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共享,与其他部门开展数据互联互通,并在合法授权的范围内向社会公开相关登记信息。

第十三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信息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不实、虚假登记信息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商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依法公正办理登记事项,不得徇私舞弊、徇私枉法。

第十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事登记机关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等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罚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广东三证合一实施方案

广东三证合一实施方案

广东三证合一实施方案广东三证合一实施方案是怎样的,以下的广东三证合一实施方案,不妨来看下哦。

广东三证合一实施方案【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xx〕50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广东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广东省率先在全国全面推开商事制度改革,并在深圳市、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

从xx年9月1日起,全省将全面推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相关工作组要对改革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统筹协调,省工商局要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建立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协同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制和部门协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并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要求,为顺利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

二、完善配套措施。

省工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全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规范申请登记审批流程,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及时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落实“一套材料”、“一表登记”和“一窗受理”;统一源头代码,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过渡期相衔接;逐步将社保登记、刻章许可等纳入合一范围,实行更多证照合一管理。

各有关单位尤其是证照应用单位要协同推进有关工作,确保“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在相关领域和环节有效使用。

三、强化信息化保障。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完善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协调各有关部门在平台上共享“一照一码”数据信息,并建立数据比对纠错机制。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9修正)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三章备案事项第四章登记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受理与决定第三节电子化登记第五章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事登记活动,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方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第六条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对商事主体的许可、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执法联动。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意见穗府办规〔2016〕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4年我市全面实施商事制度改革,颁布了《广州市商事登记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02号),实行住所登记与经营场所备案制度,允许“一址多照”,即政府批准设立的专业园区内的企业以及有投资关联关系的企业,可以选择同一地址作为住所;允许“一照多址”,即企业在所属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不需申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只需向工商部门备案经营场所信息;取消房屋租赁备案证明与核发营业执照相捆绑的规定。

通过实施一系列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的改革举措,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和成本,激发了投资创业热情和经济发展活力,全市新增商事主体数量呈现出“井喷式”增长。

2015年6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明确提出“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5〕32号文件精神,根据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和《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关于“对商事主体住所的条件,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商事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的授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放宽我市商事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条件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一址多照”经房屋产权人或其授权经营管理方书面同意,允许多个商事主体将同一地址登记、备案为住所或经营场所,但分公司的经营场所与隶属总公司的住所(经营场所)不能为同一地址。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是指依法对商事主体进行登记确认,并发给相关证照,确认其具备相关法律主体资格的制度。

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需要进行,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商事活动需求。

二、目标1.优化登记确认流程:精简登记事项,合并相关流程,简化办理手续,提高登记效率。

2.便利企业经营:简化登记程序,提供一站式服务,降低企业登记成本,激发市场活力。

3.加强登记监管:建立健全登记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商事主体的监管和风险防控。

4.推动政务公开:提供便捷、高效、透明的登记服务,加强政务公开,满足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的需求。

三、措施1.优化登记确认流程(1)精简登记项目:对商事主体的登记项目进行分类,对于不涉及安全、风险和社会管理等重要事项的,取消相关登记项目。

(2)合并流程:将相关登记项目合并在一起,实现一次办理多个项目。

(3)简化办理手续:推行网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简化办理材料,提高办理效率。

2.便利企业经营(2)降低登记成本:取消不合理和过高的登记费用,降低企业登记成本,鼓励创业和企业发展。

(3)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商事主体的注册登记和备案手续,提高市场准入速度,激发市场活力和创新动力。

3.加强登记监管(1)建立健全登记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对商事主体登记信息的公示和管理,提高登记的透明度和可查性,增强社会监督。

(2)加强风险防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对商事主体的信用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事件。

4.推动政务公开(2)加强政务公开: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政府政策、法规和商事主体登记信息,方便公众了解和监督。

四、实施计划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根据目标和措施,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明确的方向和具体要求。

2.完善登记服务平台:建设国家、省、市三级登记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互联,方便企业办理登记手续。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粤府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3日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交易场所行为、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或保留的、从事权益类或大宗商品现货类等交易,并在名称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

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公共资源(含能源)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运营、变更、终止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交易场所代理商参照分支机构监管。

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均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级监管部门”均指地级以上市监管部门。

第三条交易场所设立及监督管理遵循“严格准入、依法规范、分类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

文化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委宣传部监管;能源类交易场所由省发展改革委监管;碳市场类交易场所由省生态环境厅监管;农村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农业农村厅监管;国有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国资委监管;药品和医用耗材类交易场所由省医保局监管;区域性股权市场和金融资产、知识产权、大宗商品、环境权益类交易场所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

广东省工商局等七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

广东省工商局等七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

广东省工商局等七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119【发文字号】粤工商[2016]17号【发布部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6.09.07【实施日期】2016.09.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广东省工商局等七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粵工商〔2016〕17号)各地级以上市、佛山市顺德区、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展改革委(局)、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地税局、统计局、法制办(局),深汕合作区地税局:现将《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以下简称五部门《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对于继续营造有利创业创新的市场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创业创新和经济发展,对于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加强协作,全力以赴,确保全省10月1日起全面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广州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广州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广州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广州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近日,广州市政府宣布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这将为广州市的经济发展和企业创新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商事登记是企业设立、变更和撤销的必经之路。

广州市政府一直致力于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提高企业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在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之前,广州市政府已经推行了一系列措施,如缩短企业设立时间、推行“一网通办”等,这些都得到了广大企业家的认可和好评。

在本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中,广州市政府主要采取以下几项措施:一、推行“全程电子化”目前,广州市已将商事登记审批全程电子化。

企业可以登录广州市商事登记网站进行申请,无需前往工商局,大大提高了企业办事效率。

二、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广州市政府大力推行“一次性跑完”,把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服务项目尽可能的整合,推出了“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降低了设立公司的门槛。

同时,为了满足企业的多样化需求,广州市政府也推出了“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让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三、完善监管机制广州市政府将建立健全企业信用体系,加强对企业信用状况的监管,完善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建立黑名单管理机制,对失信企业实施限制或惩罚措施。

以上措施的实施,将使广州市的商事登记制度更加规范和完善,提高了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让广大企业家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相关业务。

同时,这也为广州市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鼓励了企业家们的创新创业精神。

然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推行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如企业信用管理改革亟待加强,设立失信企业黑名单的管理机制需要更加严格规范;同时,在推行“一次性跑完”方面,仍需在流程的优化和服务的质量上下功夫等。

总之,广州市全面实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是广州市政府积极营造优良营商环境的一次重要举措,也是广州市政府将推动经济发展、促进创新创业放在重要位置的一项重要工作。

对于广州市来说,这是一项具有长远意义的措施。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全国首部也是唯一一部市场监管领域的综合性法规,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巩固广东省市场监管改革成果的重要举措,对于解决部门职能交叉、强化商事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就来和WTT一起看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健全市场监管制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行为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实施市场监管,应当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市场监管,不得违法增设权力和减少职责。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市场主体权利或者增加市场主体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应当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公众参与市场监督。

第六条市场主体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自我约束,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组织、公众的监督,依法承担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责任。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管统筹和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市场监管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调整所属市场监管部门的权责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所属市场监管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

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

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

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为推进广东省商事登记改革试点,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后的营业执照种类、适用范围及主要记载事项(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适用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

记载:名称、企业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

(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

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或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为投资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适用于分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

(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记载: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者、成立日期。

为处理好改革后营业执照与现有营业执照的有效衔接,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均设置“重要提示”栏,显示商事主体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息查询(包括出资情况、营业期限、许可审批项目、年报及其他监管信息等事项的查询)等重要提示内容。

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其他记载内容(一)营业执照正本正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压上方的边框线).(二)营业执照的名称右下方(框内)显示“注册号”。

注册号具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和标准生成。

(三)营业执照左下方(框内)统一设置“重要提示”栏,具体内容根据营业执照种类有所区别: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确定。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注册资本:XXX市(区)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3、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查询。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创新与发展——评深圳和珠海商事登记立法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创新与发展——评深圳和珠海商事登记立法

区域经济发展。 这次改革体现 了有限政府、 企业 自由和创新发展的理念 改革的 内容主要 包 括主体 资格与营业资格的分 离、 商事登记 实行形式审查、 有 限责任公 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 记制度 、 创新企业监管体制 这次改革 包含 了一些首创性和 突破性 的规定 . 因而具有重大的
制 度 创 新 示 范 效 应
的发展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实质
分 析 商事 登 记 制 度 改 革 的实 质 需 要 明确 界 定什 么是 商 事登 记 。 我 国现行 国家 层 面 的法律 、 行政 法 规 和部 门规 章 以及 司 法解 释 中都 没 有对 “ 商事登记” 作明确的界定 . 主要是商法学界和行 政法学界的理论探讨。 关于商事登记的法律性质
2 0 1 3年第 1 1 期
法 治研 究
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 创新与发展
评深圳和珠海商事登记立法
黄 爱 学
摘 要: 2 0 1 3 年 深 圳和珠 海两地 分 别开始 实施 关 于商事登 记 制度 改 革 的地 方性 法规 其
实质是 行政 管理体 制 改革 , 核 心 是 转 变政 府 职 能 , 建设 服务 型政 府 , 增 强 市场经 济活 力 。 促 进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关键词 : 商事登记
有限政府
企业 自由 形式审查 认缴资本制
我 国 目前 的商 事 登 记 制度 存 在 着 较 为 突 出 的问题 , 如重 准人轻 监 管 、 重 管制 轻 服务 、 重权 力 轻责任 、 许 可事 项 多 、 审批 周 期 长 、 企业注册难 、 行政职责不清 、 监 管 越 位错 位 、 社 会 自律 机 制 欠 缺 等 而 深 层 次 问题 则 是 行政 管理 体 制 问题 。 要 促 进经 济发 展 、 释 放市 场活 力 、 实 现 社会 公平 , 就 需 要 对 既存 问 题 进 行 改 革 根 据 先 行 先 试 的原 则. 2 0 1 2年 广 东 省 获 得 国务 院授 权 开 始 进 行 行 政 审 批 体 制改 革 . 并 出台 了相 关 政 策 . 提 出 了建 设“ 小政 府 、 大社 会 、 好 市场 ” 的总 体 要求 。 而深 圳 和 珠 海则 通 过 立 法 形 式 将 商 事登 记 制 度 的改 革 内容 固定下来 , 将相 关 政策 规 范化 、 法 制化 。 2 0 1 2 年 1 O月 3 0日. 深 圳 市 人大 常委 会 通 过 《 深 圳 经 济 特 区商事 登记 若 干规 定 》 : 同年 1 1 月2 9日, 珠 海 市人 大 常委会 通过 《 珠 海 经济 特 区商 事 登记 条 例》 上 述关 于商 事 登 记 制度 改 革 的地 方 性 法 规 均 于2 0 1 3年 3月 1日起 施 行 这 次 改 革 也 得 到 了 国家 工 商行 政 管 理 总局 的支持 2 0 1 2年 3月 . 国家 工 商 总 局 下 发 《 关 于 支 持 广 东 加 快 转 型 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东府[2012]150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东府〔2012〕15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10月23日东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再造东莞体制改革新优势,加快实现高水平崛起,在我市推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中“商事主体”是指商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即依照有关规定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而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商事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或商事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

一、指导思想适应市场经济运行客观规律,借鉴香港商事登记的经验,与市场准入国际惯例接轨,探索建立商事主体登记与经营资格许可审批相分离,审批与监管、监管与自律紧密结合的具有东莞特色的新型商事登记制度,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管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东莞加快转型升级、深化对外开放提供体制机制支撑,力争使东莞成为企业登记注册便捷、市场监管高效、公共服务优质的先行地区。

二、基本原则(一)解放思想,先行先试坚持敢为人先,大胆实践,冲破旧有审批思维模式,突破传统监管观念束缚,用前瞻性眼光和创新性思路开辟商事登记新模式,努力营造我市体制机制新优势。

(二)以民为本,规范服务以公众满意度作为评价改革成效的第一标准,既要凸显审批制度革新,又要重视服务细节优化,积极构建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能,让广大企业切实感受到商事登记服务带来的便捷和实惠,增强改革的生命力和执行力。

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南沙新区、广州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广州国际生物岛和天河中央商务区(珠江新城区域)内的商事登记,以及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事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商事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商事登记机关将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登记于商事登记簿并予以公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商事登记机关,依照本办法负责商事登记,以及商事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有关执法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商事主体相关经营项目的行政许可工作,对从事须经审批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设置商事登记簿,记载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和申报事项,以及注销、吊销、经营异常情况。

第二章登记和申报事项第六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类型;(四)主营项目类别;(五)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商事主体负责人;(六)出资总额;(七)营业期限;(八)投资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九)其他事项。

第七条商事主体申报事项包括:(一)章程或者协议;(二)经营范围;(三)实际缴纳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六)其他事项。

第八条商事登记机关应制定商事主体申请登记和申报事项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

第九条商事主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反映其行业或经营特征。

商事主体涉及多个行业的,应当将其经营范围的第一项经营项目,作为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19•【字号】粤府办〔2021〕51号•【施行日期】2021.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21〕5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19日广东省全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聚焦“双区”建设,紧扣“1 1 9”工作部署,围绕构建全省统筹、全域协同、全链条衔接的改革生态和工作格局,全面攻坚商事制度改革,服务打造新发展格局战略支点。

到2023年底,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更加健全,市场准入更加便利,涉企经营许可精简,市场退出制度完善,市场主体活力充分释放。

一、深化市场主体登记制度改革(一)深化商事登记确认制改革。

借鉴国际商事登记通行规则,总结广州南沙试点经验,在广东自贸试验区推广商事登记确认制,最大程度尊重企业登记注册自主权。

加快推进商事登记确认制特区立法,完善制度设计,厘清政府和企业的权责边界。

(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广州、深圳、珠海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市场准入规则衔接。

发挥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示范引领作用,实施放宽市场准入特别措施,探索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和“极简审批”改革,建立高度便利的市场准入制度。

欠发达地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以广东省阳江市为例

欠发达地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探索——以广东省阳江市为例

改革 中坚持 立法先行
先 行先 试 的特 区政 策 ,利用 特 区立
法权
除商 事 主体 名称 。增 加 信息 公示 环 节 ,发 挥信 用惩
戒 作 用 ,同时对 商事 主 体确 因疏 忽 等原 因 给予 救济 帮助 ;三是 实行 “ 谁 许 可 ,谁监 管” 的监 管制 度 。 这 项 制度 解决 过 去有 的部 门只重 许 可 ,不重 监 管 的 问题 ,特 别是 解决 过 去查 处无 证 经 营 中部 门间相 互
面 均尝试 突破 ,激发 了中小企 业 的投 资创 业热 情 。 据 统计 ,从 1 o N 1 日至 1 o 5 3 1 日,全市 新 登记 商 事
为 “ XX ( 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 营 ) ” 。 因此 .企 业 可 以先 领 “ 出生证 ” ,即 到T 商部 门办 理 营业 执 照 ,然 后 根据 经 营项 目的需 求 来 办 理 “ 上 岗证 ” , 即 到 相 关 行 政 许 可 审 批 部 门 办 理 许 可 证 。 这 种 “ 先 照 后 证 ” 的模 式 ,使 企 业 可 以 一 边 经 营 一 般 项 目,一 边 办 理 需 要 的前 置 许 可证 件 ,大 大 提 高 了资金 利用 率 ,降 低 了经 营成 本 。 2 .“ 零首期 ”可 以注册成 立公 司。对 注册资本5 0

燕餐 甜踞 蚕 瑷 鞠
鬃蔓 壅墓i
度 ,将 “ 被 监 督 ”改 为 “ 我 自愿 ” ;二是 实行 栽 入
沟通
经 营异 常 名 录和 剔除名 称 制度 。这 项制 度 主要 是 改 革退 出机制 ,将 过 去逾 期年 检直 接 吊销 执 照 的过 于 严 厉 的做 法 ,改 为 载人 经 营异 常名 录满 三 年 的 ,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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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
为推进广东省商事登记改革试点,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后的营业执照种类、适用范围及主要记载事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适用于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

记载:名称、企业类型、住所、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

(二)《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

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

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或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为投资人,合伙企业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成立日期。

(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适用于分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记载:名称、企业类型、经营场所、负责人、成立日期。

(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记载: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者、成立日期。

为处理好改革后营业执照与现有营业执照的有效衔接,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均设置“重要提示”栏,显示商事主体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信息查询(包括出资情况、营业期限、许可审批项目、年报及其他监管信息等事项的查询)等重要提示内容。

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其他记载内容
(一)营业执照正本正上方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压上方的边框线).
(二)营业执照的名称右下方(框内)显示“注册号”。

注册号具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规定和标准生成。

(三)营业执照左下方(框内)统一设置“重要提示”栏,具体内容根据营业执照种类有所区别: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章程确定。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注册资本:XXX市(区)实行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

3、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查询。


2.《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协议、申请书等确定。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查询。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查询。


4.《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重要提示”栏内容为:“1、经营范围: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由申请书确定。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的项目,取得许可审批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2、信息查询: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出资情况、营业期限和许可审批项目等有关事项及年报信息和其他监管信息,请登录XX市(区)XXXXXXXX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查询。


(四)营业执照右下方记载“登记机关”,预留一定空间加盖登记机关印章(框内);在“登记机关”下记载“年月日”,显示商事主体最后一次登记日期(框内)。

(五)营业执照右下方统一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监制”字样(框外)。

三、改革后的营业执照具体样式
(一)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规格均为420×297mm。

营业执照副本在执照名称后加注“(副本)”字样,其他与正本相同。

(二)营业执照采用防伪底纹设计,采用水印纸印制,左下方(框外)编制防伪条形码。

四、营业执照改革试点范围
在已经开展商事登记特区立法的深圳、珠海两市统一试行改革后的营业执照。

五、关于其他特殊类型营业执照、登记证的说明
考虑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集团的特殊性,上述主体或组织的营业执照(登记证)按照现行样式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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