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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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全文」1、有关在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1973年5月15日财政部财企字第41号文的规定,改在营业外支付。

2、有关医疗待遇的规定,与劳动部、全国总工会1966年4月15日《关于改进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有抵触时,均按1966年通知的规定执行。

3、有关养老待遇和因工、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的规定,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原则批准、1978年6月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有抵触时,应按1978年两个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发布1953年1月2日政务院修正发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工人职员的健康,减轻其生活中的困难,特依据目前经济条件,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实施,采取逐步推广办法,目前的实施范围暂定如下:甲、有工人职员一百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及合作社经营的工厂、矿场及其附属单位;乙、铁路、航运、邮电的各企业单位与附属单位;丙、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丁、国营建筑公司。

关于本条例的实施范围继续推广办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劳动部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提出意见,报请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之。

第三条不实行本条例的企业及季节性的企业,其有关劳动保险事项,得由各该企业或其所属产业或行业的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组织,根据本条例的原则及本企业、本产业或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之。

第四条凡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工人与职员(包括学徒),不分民族、年龄、性别和国籍、均适用本条例,但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五条见在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内工作的临时工、季节工与试用人员,其劳动保险待遇在本条例实施细则中另行规定之。

第六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企业,因经济特殊困难不易维持,或尚未正式开工营业者,经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与工会基层委员会双方协商同意,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批准后,可暂缓实行本条例。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

社保法全文[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确保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下的全部在职和退休人员,包含公务员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定义•养老保险制度:指机关事业单位为在职和退休人员提奉养老保险服务的制度。

•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指负责养老保险制度管理和运营的机构。

•在职人员:指机关事业单位下的在职员工。

•退休人员:指已经离职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原则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遵从以下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保障养老保险待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 综合考虑个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的经济经受本领。

3. 连续改进,渐渐完善制度。

第二章养老保险缴费制度第五条缴费对象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缴费比例依据国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共同负担,具体比例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缴费计算基数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计算基数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规定,具体以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为参考。

第八条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缴费系统,采取在线缴纳、银行代扣等方式,确保缴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缴费逾期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如未定时缴纳养老保险费,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罚款和追缴。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享受第十条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依据个人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和退休时工资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第十一条养老金发放养老金发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应当定时足额发放。

第十二条养老金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进行,定期进行适当的调整以应对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

第十三条失去享受资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假如发生相应违法行为或者其他失去享受资格的情况,将依据相关规定暂时停止或停止其养老保险待遇。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

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发文字号】浙江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9.08.02【实施日期】1999.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1999年7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2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股份有限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三)在城镇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合伙企业、私营企业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四)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浙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五)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决定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应当与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因用人单位破产、兼并、改制等原因而受损害,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必须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应当根据国家规定,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原则,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障法全文

中 华人民共和国社 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社会保障,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制度安排,它犹如一张坚实的安全网,为每一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面临生活风险和不确定性时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这部法律涵盖了多个方面,从社会保险到社会救助,从社会福利到优抚安置,构建了一个全面、系统的保障体系。

在社会保险方面,养老保险确保劳动者在退休后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医疗保险为公民在患病时减轻经济负担,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工伤保险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生活保障,并促进其再就业。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人员符合法定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生育保险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此文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的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医疗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救助第八章社会福利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全民社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社会保障,是指根据国家的规定,为满足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风险发生时所需要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服务提供经济和其他支持。

第三条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

第四条工人、职员、农民、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条国家应当维护和发展公共社会保障事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加社会保障事业。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向全覆盖、多层次、可持续方向发展。

第七条具有社会保障待遇资格的人员享有权利,但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八条国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全民参保。

第九条凡在国家规定的年龄、工龄和其他条件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并随经济和物价变动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推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

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给予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帮助。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按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失业服务机构登记,参加职业介绍和求职培训,按时申请并参加失业保险待遇审查。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6•【字号】津政发[2014]1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1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6日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保障城乡居民老有所养,完善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推动与居民自愿参加相结合、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社会保障措施相配套,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

第三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形式。

第四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满60周岁,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不属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第六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设定为每年600元、9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100元、2400元、2700元、3000元、3300元10个档次。

社保法

社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农村养老保险规章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规章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规章制度一、总则农村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对象和保障标准,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确保养老保险覆盖面广泛、民生保障力度充分,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民生保障要求。

同时,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基础、补充个性化的原则,建立健全的养老保险体系,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品质和社会地位。

二、制度运行1.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来源: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投资收益等。

个人缴费是保障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应当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和缴费能力确定缴费比例和标准,确保保障基金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农村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在乡镇政府或相关部门,负责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制定和执行养老保险政策、审核和认定参保资格、办理待遇发放等工作。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3.参保对象和范围: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主要包括农村居民和农村务工人员,主要是指那些年满18周岁的农村居民和在农村务工的人员。

参保范围应当包括全国范围内的农村地区,确保农村老年人的基本保障权益。

4.待遇标准和发放方式:农村养老保险的待遇标准应当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确保待遇标准与居民生活水平挂钩,适时调整和提高待遇水平。

待遇发放方式主要包括个人领取和银行代发两种方式,确保待遇发放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5.保险费用的缴纳和计算:参保人员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用,确保保险基金的正常运转。

保险费用的计算主要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依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确保保险费用的合理性。

6.社会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估,及时纠正和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公正、透明和有效性。

7.政策宣传和普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参保人员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增强农村居民的社会保障意识,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
摘要:
1.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概述
2.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具体内容
3.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实际应用
4.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正文:
一、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用于规范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的重要法律。

该法的第十条具体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内容,对于理解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具体内容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应当遵循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2.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

3.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的实际应用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在实际应用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这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了指导思想。

2.明确了国家建立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这为我国公民在各种情况下获得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3.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为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

四、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明确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也规定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新2011养老保险条例全文

新2011养老保险条例全文

新2011养老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发展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是条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由国家、企业和职工缴纳。

第二章参加养老保险第四条企业应当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国家规定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企业成本,并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个人账户部分的资金用于定期养老金的发放。

第五条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基础。

第六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离退休时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退休待遇的职工可办理退休手续。

第七条城镇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农村居民可以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八条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过渡性生活补贴和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的奖励。

第九条基本养老金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并可考虑实行按季度或半年度足额支付。

第十条退休人员如实地提供与工伤、医疗、生育相关的信息,可在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享受相应的加发或者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员工因工死亡或者因特殊情况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给予遗属抚恤金。

第四章养老保险管理第十二条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根据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的原则分别设立国家统筹基金、地方统筹基金和企业退职基金。

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老保险的宣传,提高职工和社会公众的养老保险意识和参保率。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养老保险近况和基金的收入、支出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与监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件:(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不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存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者挪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三)虚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四)中介机构在社会保险征收、缴纳和管理等方面违反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养老金缴纳管理制度

养老金缴纳管理制度
13.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本管理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本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十三、实施时间(续)
13.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制度平稳运行。
13.5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金管理工作的考核机制,对养老金缴纳、管理和待遇支付等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12.3本管理制度施行前,已经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其养老金待遇按照原有规定继续执行。
12.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养老金管理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制定过渡措施,确保平稳过渡。
十三、实施时间
13.1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2本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和过渡措施,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养老金缴纳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为保障职工养老金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金缴纳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1.3养老金缴纳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合规的原则,确保职工养老金权益的实现。
二、养老金缴纳
11.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与国际养老金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开展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业务,提高经办能力。
十二、过渡措施
12.1本管理制度施行前,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其养老金缴纳、管理和待遇支付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12.2本管理制度施行前,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养老金账户余额,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和保护。
6.4养老金信息报告和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等,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七、争议处理

2011年7月1日社保法

2011年7月1日社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维护参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以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养老保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保障基本生活、兼顾差别化原则;(三)权责一致、多渠道筹集原则;(四)持续发展、动态调整原则。

第二章参保范围与条件第四条参保范围:(一)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三)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自愿参保人员。

第五条参保条件:(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二)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自愿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第三章养老保险费缴纳第六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自愿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养老保险费缴纳期限:(一)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当月养老保险费;(二)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等自愿参保人员应当自参保之日起30日内缴纳当月养老保险费。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九条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等。

第十条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基本养老金 = 个人缴费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 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第十一条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预计领取月数第十二条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公式:过渡性养老金 =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 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比例第十三条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算公式:缴费年限养老金 = 缴费年限× 每年缴费年限养老金计发基数第五章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第十四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律法规

社会保险法及配套法律法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3)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3)第二章关于基本医疗保险 (4)第三章关于工伤保险 (4)第四章关于失业保险 (5)第五章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 (6)第六章关于法律责任 (6)第七章其他 (7)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 (9)第一章总则 (9)第二章采集和审核 (9)第三章保管和维护 (10)第四章查询和使用 (11)第五章保密和安全管理 (13)第六章法律责任 (13)第七章附则 (14)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9)第一章总则 (19)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20)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21)第四章工伤保险 (22)第五章失业保险 (24)第六章生育保险 (25)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 (26)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 (27)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 (28)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 (28)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30)第十二章附则 (3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逐条解读 (32)第一章总则 (32)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38)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46)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全文1. 背景介绍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社会保障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实施了多项社会保障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该法律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旨在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行全面解读,以帮助读者深入了解其内容和意义。

2. 保障对象和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第一节规定了社会保险的保障对象和范围。

该法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城镇和农村居民,包括城市职工、农民工、城镇居民以及其他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这一规定可以有效覆盖全国范围内的劳动力裙体,确保他们都能享受到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3. 社会保险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多种社会保险制度。

这些制度不仅涵盖了劳动者的整个生命周期,也体现了国家对人民生活全方面保障的责任。

其中,养老保险作为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受到了特别的重视。

它为退休人员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来源,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质量。

4. 参保费用和待遇参保费用和待遇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参保费用的缴纳、待遇的享受做出了详细规定。

根据该法案,参保人员应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而待遇则应当合理充分地反映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

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参保人员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保险制度带来的实惠。

5. 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稳定是社会保险制度能够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基金投资收益的使用等。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障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可靠的财政支撑。

6. 个人评述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我深切感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我的保障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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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养老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养老保险法概述
一、养老和养老保障
(一)养老养老指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物质条件包括住房、现金和医疗。
(二)养老保障养老保障制度已经经历了:二个历史阶段,即家庭保障、国家保障和社会保障。
1.家庭养老保障其主要特征:(1)具有理智的人可以合理安排一生收入,以备年老之需;(2)老年人控制财产,对大家庭收入和风险进行集中调节,以承担保险责任;(3)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教义是支持家庭养老保险传统的道德基石;(4)保险系数低,一旦家庭主要劳动力病残或儿女早逝都可能导致其保险机制瓦解。
2.国家养老保障1889年,德国首先颁布和实施了伤残保险和养老保险法》,标志着正规养老保障制度的开端。3.社会养老保障社会养老保障指政府、雇主和个人共同筹集资金和多种方式经营的养老保险,也称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即国家基本养老保障、企业补充养老保障和个人养老储蓄。
二、养老保险法
(一)养老保险法的定义和特征养老保险法的主要特征是:(1)被保险对象分两类,即大养老保险和小养老保险。(2)养老保险关系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参保人、受益人和相关人;相关人包括中介机构和监督机构等。(3)养老保险法的主要内容涉及养老保险计划的资金筹集、账户管理、基金管理和待遇支付等问题。养老保险法是政府介入养老保障的手段。因为:(1)公民可能短视。(2)缺少储蓄手段和信息不对称。
(二)养老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养老保险立法要明确其立法原则和目标。这—法律的目标是:(1)建立和实行全国统一的国家养老保险制度;(2)内容覆盖老年和病残两个风险;(3)劳动者养老金水平稳定并随劳动者收入改善而提高。养老保险法要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1)调整对象和覆盖人员;(2)资金筹集和记账方法;(3)行政管理和经力、组织;(4)受益人资格和待遇支付方法;(5)基金管理和受托人制度; (6)信息披露和下作程序; (7)养老保险争议和处理程序。计算和支付养老金的方法主要有两类:(1)预先承诺养老金支付水平;(2)预先不承诺养老金支付水平。第二节 外国养老保险立法一、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立法(一)定义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即用在职员工的养老保险费支付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制度安排。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法即规范这类具有代际扶养关系计划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法具有如下特征:(1)以两代人之间的赡养关系为制度和立法基础,不需要长期基金积累;(2)一般通过社会统筹账户运作,适合于公共部门管理;(3)支付原则为预先确定待遇和人人均等待遇;(4)需要合适的赡养率(如5;1),遇到人口老龄化时将可能出现财政赤字,需要财政支持、提高缴费率或者降低养老金支付水平。(二)部分国家的立法实践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立法主要包括两类:一是通过当期税收和财政预算供款举办国家养老保险计划;二是通过雇主和雇员缴费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向参保的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1.国家养老保险立法英国是“福利国家”政策的发源地。2.社会养老保险立法德国是社会养老保险的发源地。3.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立法遇到的挑战各国政府纷纷开始进行制度改革和颁布新的养老保险法,主要措施包括:(1)改变筹资方式;(2)降低养老金水平;(3)提高退休年龄;(4)缩小支付范围(严格规定受益人资格)等。二、积累式养老保险立法(一)定义积累式养老保险即通过预先储蓄和投资运营建立养老基金。积累式养老保险法即规范这类包括储蓄和投资的养老保险计划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积累式养老保险法具有如下特征:(1)可以通过雇主单方或雇主雇员双方缴费积累养老基金,养老基金需要进行长期的市场化运作,并必须面对基金贬值和投资风险,管理要求和成本相对较高。(2)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并长期进行详细记录。(3)缴费确定待遇或在退休时一次性支付(1ump sum)养老金。积累式计划对人口老龄化具有一定的适应能力,但是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的责任和风险被提高,对政府的依赖性相对小。(二)部分国家的立法实践积累式养老保险立法主要包括两类:—是通过雇主和雇员双方缴费建立的公共养老金计划;二是通过个人缴费建立的私营养老金计划。1.积累式公共养老金计划立法新加坡第一个建立了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1)由政府直接管制,公积金利率由政府决定;(2)由雇主和雇员强制性缴费;(3)建立完全积累制度;(4)为参保雇员设立个人账户。参保人在55岁以前的个人账户一分为三:(1)普通账户;(2)保健账户;(3)特别账户。2.私营养老金计划立法智利第一个建立私营养老金计划。智利私营养老金计划的主要内容是:(1)雇员个人进行养老储蓄;(2)建立专业养老金管理公司;(3)参保雇员从经过批准的数个养老金管理公司中选择一个,委托其管理自己的养老金账户;(4)依法建立和不断完善规范、发达的养老金市场。三、多支柱养老保险立法(一)问题的提出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日趋明显,单一公共养老保险制度的财政负担和单一积累制度的投资风险都面临严峻挑战。(二)多支柱养老保险立法多支柱养老保险立法通常由三个层次组成,即:(1)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立法,如国民年金;(2)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立法;(3)个人养老储蓄立法。第三节 中国养老保险立法一、中国养老保险立法的发展中国养老保险立法经历了劳动保险立法和社会保险立法两个阶段。(一)劳动保险立法根据1951年《条例》,中国劳动保险制度中的养老保险具有“现收现付”和“代际赡养”特征。其主要内容如下:1.适用范围劳动部颁布《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把实施范围明确为:除工人、职员外.还应包括工资制、供给制人员及学徒、临时工和试用人员。2.养老基金的征缴与管理综合性社会保险费全部由企业负担,缴费额为企业工资总额的3%。缴费总额的30% 。3.退休金支付条件<<条例>>规定的退休金享受条件是:男职工年满60岁,女职工50岁。4.退休金支付水平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下列问题:(1)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2)层次单一;(3)权利和利益受身份限制,不能实现平等给付;(4)养老保险缴费率缺乏科学依据;(5)养老金计发办法缺乏市场适应性;(6)养老金未与工资和物价增长指数挂钩;(7)多头交叉管理。(二)社会养老保险立法1.劳动合同用工制度改革其中有关养老保险的内容规定:国家对实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养老基金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5%左右,个人缴纳本人标准工资的3%。2.四个指导养老保险改革的重要文件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根据该文件规定:(1)自1998年起中国开始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中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一模式,这个模式将社会互助和自我保障责任结合起来,改变了传统退休制度的代际赡养特征。二、中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现状(一)中国养老保险立法渊源及现状中国尚无一部独立的养老保险立法。(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现行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下列要素组成:1.基本原则是“低水平、广覆盖、部分积累、社会统筹(从省级统筹到全国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2.覆盖范围包括城镇各类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3.三方筹资即用人单位、职工及个体劳动者依法承担缴费义务,基本养老保险行政费用由国家财政开支,国家在基金支付能力不足时给予必要补贴。4.养老保险缴费的费基与费率。5.社会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6.财产权利的规定。社会统筹账户资金属于全体缴费人共同所有,个人账户资金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并受法律保护。7.受益人资格的规定。8.养老金按月支付。9.过渡性问题的规定。1999年,国务院颁布和实施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程序和管理原则如下:(1)养老保险费同其他社会保险缴费实行统一管理。(2)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包括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职工。(3)缴费单位自成立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每月5日前办理缴费,经核准后3日内缴费。(4)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地方税务部门征缴,存入财政部门在国家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单独核算,汇总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5)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档案,妥善保存缴费记录,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缴费通知单;缴费单位每年一次向职工通报缴费情况;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查询缴费记录。(6)经办机构定期稽核缴费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7)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收费和支付两条线管理,并负责养老金的发放。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还存在如下主要问题:(1)覆盖范围窄;(2)财务可持续性差,存在较严重的收支差额;(3)存在逃费欠费现象;(4)养老保险立法缺位。(三)企业年金法律制度企业年金即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养老金,也称雇主养老金、职业年金、职业养老金等。两个《办法》的主要内容:(1)规定举办年金计划的条件,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并履行缴费义务。(2)通过集体协商自愿建立企业年金计划和制定企业年金章程与方案。(3)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 (4)企业年金资产独立,任何经办机构不得用企业年金资产抵押自己的债务;个人账户资产属于参保个人所有,可以携带和继承。 (5)养老基金由企业(行业)年金理事会管理或委托法人受托机构管理。 (6)实行市场化管理,根据风险和回报相匹配的原则进行投资运营。(7)建立信息披露制度。(8)建立和完善监督监管制度。(四)养老保险相关立法养老保险相关立法主要包括两类:(1)劳动和社会保险立法。(2)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有关的立法。(五)农村养老保险立法1992年,民政部发布《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提出建立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政府给以扶持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未成年人保义务教育)五保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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